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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青岛银行: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1-30  

						证券代码:002948                证券简称:青岛银行         公告编号:2019-003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青岛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727 号)核准,青岛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50,977,251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人民币元”以下简称“元”),每股发
行价格为 4.52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2,038,417,174.52 元。上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
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发行费用总计 75,847,135.06 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
为 1,962,570,039.46 元。

    截至 2019 年 1 月 10 日止,本行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 1,981,290,532.52 元,
已扣除支付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的承销、保荐费用
53,893,058.49 元及对应增值税税费 3,233,583.51 元。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9 年 1 月 10 日对本次募集
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 毕马威华振验字第 1900084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本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2015 年修订)》(下称“《规范运作指引》”)和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行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行于 2019 年 1 月
29 日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并已在本行总行
营业部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户名称: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02010201703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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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行与中信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 本 行 已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以 下 简 称 “ 专 户 ” ), 账 号 为
802010201703469,截至 2019 年 1 月 10 日,专户余额为 198,129.05 万元。该专
户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仅用于本行充实其核心一级资本,提高资本充足率,不得
用作其他用途。

    2.本行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
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中信证券作为本行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本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本行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行
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对本行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情况。

    4.本行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凌、宋建洪可以随时查询、复印本行
专户的资料;本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查询本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
定的其他工作人员查询本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
绍信。

    5.募集资金全部使用完成前,本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中信证券出具真实、
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募集资金支出完毕时,本行应在最后一期专户对账单中
注明。

    6.本行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孰
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本行应当在付款后五个工作
日内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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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本行,同时向本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
联系方式及身份证件号码。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的效力。

    8.本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未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资料情况的,中信证券有权要求本行解除《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9.《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自本行与中信证券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
导期结束后失效。

    10.如果《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
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
管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
争议各方应提交本行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12.《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一式陆份,本行与中信证券各持一份,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本行备用。

    四、备查文件

    1.本行与中信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2.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 1900084 号)。

    特此公告。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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