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银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度保荐工作报告2020-03-2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青岛银行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琛 联系电话:010-60837674
保荐代表人姓名:宋建洪 联系电话:021-20262061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
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
是
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
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2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
是
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2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2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4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9 年 12 月 25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培训,包括
“三会”规范运作、董监高人员
管理、独立性、同业竞争和关联
交易、资金占用、募集资金管理、
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防
范内幕交易等事项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2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
无 不适用
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
无 不适用
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
无 不适用
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诺的
是否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原因及
履行承诺
解决措施
1.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股
是 不适用
份流通限制和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2.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股
是 不适用
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3.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公
是 不适用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4.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摊
是 不适用
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承诺
3
5.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对
是 不适用
招股说明书内容的承诺
6.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关
是 不适用
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7.关于公司主要股东按中国银保监会规定做出
是 不适用
的承诺
8.关于公司 A 股上市前定向增发过程中认购方
是 不适用
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保荐代表人由吴凌、宋建洪变更为王琛、宋
建洪。2019 年 3 月 26 日,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吴凌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
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有序进行,保荐
机构委派保荐代表人王琛接替吴凌的持续督导工
作,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存在以下
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 中国证监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
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机构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整改情况 1、2019 年 3 月 15 日,中国证监会大连监
管局对我司保荐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平安银行”)大连分行出具《关于对平
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采取责令改正行
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2019]6 号),认为未
向基金投资者公开基金产品风险评价方法,在
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与评价工作
中,存在未经投资者允许,擅自代投资者填写
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的情况。
4
2019 年 12 月 13 日,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
局对平安银行福州分行出具《关于平安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的监管关注函》,认为存
在以下问题,(1)未将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证明
文件置备于显著位置或网站公示;(2)未建立
完善的基金销售业务回访制度;(3)未每半年
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4)录
音录像系统中设置保存时间不足 20 年。
我司及平安银行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
度重视,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避
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2、2019 年 3 月 18 日,贵所创业板公司管
理部对我司保荐的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朗新科技”)出具了《关于对朗新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9]
第 21 号),认为朗新科技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了
较大金额非保本浮动收益的银行理财产品未事
先履行审议程序且未及时对外披露。
我司及朗新科技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
度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
学习,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
发生。
3、2019 年 3 月 30 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
管局对我司保荐的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大基因”)出具了《关于对深圳
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
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
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32 号),认为华大基
因订单型收入确认依赖的系统存在漏洞,相关
5
收入核算不规范,部分项目型收入核算与会计
政策不一致,相关收入核算不规范,规范运作
程度不高。
我司及华大基因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
度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
学习,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4、2019 年 4 月 12 日,贵所创业板公司管
理部对我司保荐的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阳光电源”)出具了《关于对阳光电源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9]
第 33 号),认为阳光电源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
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我司及阳光电源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
度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
学习,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
发生。
5、2019 年 4 月 26 日,贵所创业板公司管
理部对我司保荐的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博创科技”)出具了《关于对博创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9]
第 37 号),认为博创科技 2018 年度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及定期报告中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差
异较大,且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修正。
我司及博创科技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
度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
学习,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
发生。
6、2019 年 4 月 30 日,中国证监会重庆监
6
管局对我司保荐的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博腾制药”)出具《关于对重
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
施的决定》([2019]4 号),认为博腾制药以预
付货款方式通过部分供应商及个人将资金划转
至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的企业的行为构成关联
交易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博腾制药未
就相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我司及博腾制药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
度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
学习,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
发生。
7、2019 年 7 月 3 日,贵所中小板公司管
理部对我司保荐的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新纶科技”)出具了《关于对深
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
板监管函[2019]第 121 号),认为新纶科技存
在违规担保及在 2018 年业绩预告中披露的净
利润不准确,与实际净利润差异较大,未履行
关联担保的审批程序和准确的信息披露义务。
我司及新纶科技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
度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
学习,吸取教训,及时整改,增强规范运作意
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信息披露工作,
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8、2019 年 7 月 5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
保荐的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斯达半导”)出具《关于对嘉兴斯达半导体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
7
定》([2019]20 号),认为斯达半导在申请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少计财务
费用、政府补助收益确认不准确、未充分披露
2015 年对个别客户放宽信用政策以扩大销售对
当期经营业绩的影响等问题。
我司及斯达半导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
度重视,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加
强专项管理。
9、2019 年 7 月 16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
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
管措施的决定》、《关于对朱烨辛、孙守安采
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函
件认定我司及保荐代表人朱烨辛、孙守安在保
荐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以落实“对招股说明
书披露内容进行整理和精炼”的问询问题为由,
对前期问询要求披露的“综合毛利率、销售净利
率及净资产收益率大幅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
司,期间费用率远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等
事项的差异原因分析”等内容在招股说明书注
册稿(6 月 28 日)中擅自进行了删减;另外,
从 7 月 1 日到 3 日提交的 7 版招股说明书注册
稿及反馈意见落实函的签字盖章日期均为 2019
年 7 月 1 日,日期签署与实际时间不符。
我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及
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公司内控制度存在
的问题进行整改,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督促
各项目组勤勉尽责开展业务、审慎判断决策,
提高执业质量和风险意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
8
发生。
10、2019 年 7 月 31 日,中国证监会重庆
监管局对我司保荐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出具《关于对国元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步行街证券营业部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12 号),
原因系国元证券重庆观音桥步行街证券营业部
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存在未充分验证客
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适当性管理工作不
到位的违规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
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17 号)第十二
条的规定。
2019 年 11 月 29 日,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
局出具了《关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31 号),认为国
元证券在保荐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部分尽职调
查程序不规范的情形,未能充分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第四条的规定。
2019 年 12 月 12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
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的决定》([2019]56 号),认为国元证券债券
部门异地团队未配备专职合规人员、合规专项
考核占比仅为 7.5%,低于 15%等,违反了《证
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
法》和《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实施指引》的相关
规定。
2019 年 12 月 13 日,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
9
局出具了《关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38 号),认
为国元证券在产品营销、信息系统管理方面存
在未履行必要合规审查程序的情况,违反了《证
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
法》第三条的规定。
我司及国元证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
度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
学习,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11、2019 年 8 月 15 日,中国证监会上海
监管局对我司保荐的上海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拉夏贝尔”)出具了《关于
对上海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9]100 号),
认为拉夏贝尔于 2019 年 1 月 31 日发布的 2018
年年度业绩预减公告披露净利润与实际业绩存
在较大差异,且未对业绩由盈转亏做出充分的
风险提示,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充分、不完整,
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拉夏贝尔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监
管部门提到的信息披露问题,加强了内部管理,
强化了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学习了《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12、2019 年 9 月 5 日,中国证监会四川监
管局对我司保荐的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深冷股份”)出具《关于对成
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有关事
10
项的监管关注函》(川证监公司[2019]23 号),
认为深冷股份存在 2017 年和 2018 年的半年报
列报错误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我司及深冷股份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
度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
学习,完善信息披露工作,并吸取经验教训,
杜绝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13、2019 年 9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
管局对我司保荐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招商证券”)北京朝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出具了《关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
外大街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并增加合规检
查次数措施的决定》([2019]96 号),该营业部
在为某客户开立融资融券账户时,由于员工操
作失误,该营业部将融资融券账户错误关联到
另一客户股东账户下;在代销产品过程中,该
营业部向某客户进行风险提示的留痕缺失。
2019 年 12 月 12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
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
施的决定》([2019]55 号),认为招商证券存
在以下问题:一是投行部门未配备专职合规人
员;部分投行异地团队未配备专职合规人员;
部分分支机构未配备合规人员;部分分支机构
合规人员不具备 3 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二是
部分合规人员薪酬低于公司同级别平均水平。
三是未见合规总监有权参加监事会的规定。四
是部分重大决策、新产品和新业务未经合规总
监合规审查。
11
我司及招商证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
度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
学习,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14、2019 年 9 月 27 日,贵所对我司保荐
的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腾邦国际”)出具了《关于对腾邦国际商
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
报批评处分的决定》,认为腾邦国际及相关当事
人对 2018 年业绩预告、业绩快报预计的净利润
与 2018 年年度报告经审计的净利润相比,存在
重大差异且未及时修正。
我司及腾邦国际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
度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
学习,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
发生。
15、2019 年 10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
司保荐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
通证券”)出具了《关于对财通证券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37 号),认为财通证
券作为赛克思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经销模
式、银行借款、销售客户等事项的核查不充分,
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
四条的规定。
我司及财通证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
度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
学习,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
发生。
12
16、2019 年 10 月 21 日,贵所中小板公司
管理部对我司保荐的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梦洁股份”)出具了《关于对湖
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
监管函[2019]第 185 号),认为公司回购股份
的金额未达到回购方案中披露的最低回购金
额。
我司及梦洁股份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
度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
学习,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
发生。
17、2019 年 11 月 18 日,贵所创业板公司
管理部对我司保荐的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当升科技”)出具了《关于
对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 158 号),认为当升科
技未及时披露对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
司、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提起的重大诉讼事
项。
我司及当升科技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
度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
学习,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
发生。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13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度保荐工作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 琛 宋建洪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3 月 20 日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