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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青岛银行:关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申请文件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2021-08-31  

                                      关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申请文件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关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配股申请文件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于 2021 年 8 月 9 日出具的 210997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
审查二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二次反馈意见》”)的要求,发行人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申请人”“青岛银行”或“本
行”)已会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等有
关中介机构,就反馈意见所涉及问题进行逐项核查和落实,并就反馈意见进行
逐项回复,请予审核。

    除特别说明外,本回复中的简称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配股说明
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本回复中所列出的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
根据回复中所列示的相关单项数据计算得出的结果略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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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关于贷款集中度及其信息披露。根据申报材料,2020 年申请人最大十
家客户贷款比率 48.69%仅略低于监管标准 50%。申请人使用合并报表口径下的
资本净额和最大十家客户贷款进行计算,但向监管机构要求报送的资本净额为
银行母公司报表口径数据,按此计算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率为 52.26%,超出监
管监测指标上限。请申请人:(1)说明 2020 年末资本净额 378.07 亿元相比
2019 年末资本净额 392.53 亿元减少的原因;(2)根据 1996 年 12 月人民银行发
布的《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对最大十家客户发放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 50%”,说明在 1104 监管
报表系统中是否报送资本净额和最大十家客户贷款集中度指标,申请人该指标
的报送口径、计算过程及结果,监管机构是否对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率数据进
行监测;(3)说明申报材料中上述指标的计算口径、计算过程及结果,以合并
报表口径而未采用母公司报表数据计算和披露各项授信集中度指标(包括其他
监管指标)的具体依据、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获得监管机构的确认,其与监管
报表口径的差异及原因、是否符合信息披露相关要求,对最大十大客户贷款是
否存在子公司情况,如有请详细说明;(4)说明申请人在境内外 IPO 时及报告
期各期关于该监管指标的披露口径,期间是否发生变更及其原因;(5)结合同
类可比上市银行披露口径,说明申请人目前披露口径的合理性;(6)结合监管
机构关于授信集中度的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监管规定,说明各项授信集
中度指标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要求;(7)说明申请人因授信集中度超过监管标准
的监管后果,是否可能受到监管处罚,是否对申请人资产质量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申请人是否采取切实措施予以整改,是否会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事项;(8)
结合上述分析说明申报材料相关授信集中度指标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是否构成本次发行障碍。请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说明核查方式、过程并发
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一、2020 年末资本净额相比 2019 年末减少的原因

    新资本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本行资本净额逐年上升,2020 年末资本净额较
2019 年末下降主要是 2020 年度赎回 22 亿元二级资本债所致。

    二、1104 监管报表系统关于资本净额和最大十家客户贷款集中度指标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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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口径、计算过程及结果

    截至目前,本行根据中国银保监会非现场监管报表填报要求,向中国银监
会数据采集平台系统送报 1104 监管报表,包括合并口径及母公司口径资本净额,
但不报送最大十家客户贷款集中度指标,因此,也不涉及该指标具体的送报口
径、计算过程和结果。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 2019 年银行业非现场监管报表填报工作的通
知》(银保监发〔2018〕69 号)要求,从 2019 年起,停报原《G14_Ⅲ:最大
十家客户贷款情况表》,即 2019 年以前 1104 报表报送最大十家客户贷款集中
度,2019 年及以后停报该指标。

    中国银保监会自 2019 年起,不再对十大客户贷款比率数据进行监测,中国
人民银行只作为日常分析商业银行贷款集中度风险的数据之一,不作为监管指
标,也不会因该指标原因采取监管措施。

    三、申报材料中相关指标的披露情况

    申报材料中最大十家客户贷款集中度指标计算口径为包括子公司的合并口
径数据。计算过程:分子为报告期末含子公司合并最大十家贷款客户的贷款余
额,分母为包括子公司的合并资本净额,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计算结果为
48.69%。

    根据 1104 报表报送要求,本行作为有附属公司的填报机构,需报送“境内
汇总数据”(银行母公司)口径和“合并报表数据”(含附属公司)口径两套
报表。本行均定期将两套报表报送至监管机构,数据符合监管规定并获得监管
机构的确认。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6 号——商业银行信息披
露特别规定(2014 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3 号)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前三年合并财务报表口
径的主要财务指标,包括……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率……”因此,本行以合并
口径数据计算并披露集中度指标与监管报表口径不存在差异,并符合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要求。

    申报材料中最大十家客户贷款集中度指标计算口径为包括子公司的合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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径数据,前十大贷款客户均为母公司贷款客户,不存在子公司贷款的情况。

    四、境内外 IPO 时及报告期各期关于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率的披露口径

    (一)H 股 IPO

    根据本行于 2015 年 11 月 20 日披露的《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球發售》
等相关文件,本行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的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率为 40.31%。

    (二)A 股 IPO

    根据本行于 2018 年 12 月 12 日披露的《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A 股)招股说明书》等相关文件,本行 A 股 IPO 时关于最大十家客户
贷款比率的披露情况如下:

                                  2018 年        2017 年          2016 年        2015 年
            项目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率          27.07%         29.21%            36.99%         32.66%

    (三)报告期各期

    根据本行于 2019 年 3 月 30 日披露的《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报
告》、于 2020 年 3 月 21 日披露的《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报告》、
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披露的《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报告》等相关文
件,本行报告期各期关于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率的披露情况如下: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项目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率                  48.69%            38.26%           29.06%

    截至 2016 年末,本行不存在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因此本行于 2016 年末
及之前的报告期中不存在合并口径和母公司口径之间的差异。除此之外,在上
述境内外 IPO 时及报告期各期关于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率的披露过程中,本行
均采用合并报表口径,期间未发生变更。

    五、披露口径的合理性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本行资产总额为 4,598.28 亿元。选取与之相近的
A 股上市城商行作为本行的可比公司,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0 年 12 月 31 日,同行业、同规模上市城商行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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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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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总额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银行名称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长沙银行              7,042.35                   18.36%         20.86%        26.23%

 成都银行              6,524.34                   25.68%         22.69%        27.35%

 贵阳银行              5,906.80                   34.03%         27.10%        27.81%

 郑州银行              5,478.13                   26.17%         26.94%        21.46%

 苏州银行              3,880.68                   12.75%         13.84%        15.80%

 西安银行              3,063.92                   37.01%         32.47%        36.03%

 厦门银行              2,851.50                   22.44%         25.89%        25.43%

    经查阅上述可比公司定期报告及审计报告等相关文件,同类可比上市银行
均未直接披露相关监管指标的计算口径。将其披露的前十大贷款客户贷款总余
额(A)与合并口径资本净额(B)的比值,与定期报告中披露的监管指标情况
对比如下:

                                                                              单位:千元
                                  2020 年 12 月 31 日
             A 合并口径前十大贷                                         与定期报告披露
  银行名称                            B 合并口径资本净额       =A/B
              款客户贷款总余额                                          的指标是否一致
  长沙银行         11,214,359               61,087,765         18.36%          是

  成都银行         15,947,381               62,103,378         25.68%          是

  贵阳银行         18,243,460               53,606,339         34.03%          是

  郑州银行         13,784,790               52,679,369         26.17%          是

  苏州银行         4,864,433                38,161,660         12.75%          是

  西安银行         11,085,670               29,956,027         37.01%          是

  厦门银行         5,292,662                23,587,509         22.44%          是

                                  2019 年 12 月 31 日
             A 合并口径前十大贷                                         与定期报告披露
  银行名称                            B 合并口径资本净额       =A/B
              款客户贷款总余额                                          的指标是否一致
  长沙银行         10,481,157               50,251,873         20.86%          是

  成都银行         12,587,952               55,487,533         22.69%          是

  贵阳银行         13,654,063               50,380,535         27.10%          是

  郑州银行         12,455,550               46,215,496         26.94%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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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申请文件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苏州银行       4,987,410              36,048,080         13.84%           是

  西安银行       9,025,000              27,794,006         32.47%           是

  厦门银行            -                 20,937,020            -              -

                               2018 年 12 月 31 日
             A 合并口径前十大贷                                        与定期报告披露
  银行名称                         B 合并口径资本净额       =A/B
              款客户贷款总余额                                         的指标是否一致
  长沙银行       10,477,810             39,950,984         26.23%           是

  成都银行       10,828,050             39,597,712         27.35%           是

  贵阳银行       11,433,220             41,115,681         27.81%           是

  郑州银行       9,860,880              45,958,462         21.46%           是

  苏州银行       4,885,130              30,927,966         15.80%           是

  西安银行       8,584,500              23,823,837         36.03%           是

  厦门银行            -                 19,050,440            -              -

    根据上表判断,同类可比上市银行在披露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率时亦均采
用合并报表口径,本行目前关于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率的披露口径具备合理性。

    六、各项授信集中度指标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目前现行有效的集中度监管制度为 2018 年 4 月 24 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2018 年第 1 号)。制
度对授信集中度采用大额风险暴露指标进行监管,该指标仅对单一客户或一组
关联客户的风险暴露程度进行监测,不再对前十大客户贷款集中度进行监测。
这也是目前唯一的集中度监管办法。大额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
一组关联客户超过其一级资本净额 2.5%的风险暴露,风险暴露是指按照账面价
值扣除减值准备、扣减合格质物质押或合格保证主体提供保证的风险缓释部分
后的风险敞口。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是,商业银行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贷款
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 10%,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
本净额的 15%,对一组非同业关联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
20%;对同业单一客户或集团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 25%。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本行对最大非同业单一客户的贷款余额占资本净额的
7.53%、对最大非同业单一客户的风险暴露占一级资本净额的 8.05%、对最大一
组非同业关联客户的风险暴露占一级资本净额的 12.32%、对最大同业单一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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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风险暴露占一级资本净额的 13.17%、对最大同业单一集团客户的风险暴露占
一级资本净额的 13.20%,以上指标均能满足监管要求。

    七、若授信集中度超过监管标准的监管后果分析

    中国人民银行于 1996 年 12 月发布《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执行最大十家客户发放的
贷款总额≤银行资本净额的 50%的规定。2010 年 10 月 26 日,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布公告(〔2010〕第 15 号),对上述通知予
以废止。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 2019 年银行业非现场监管报表填报工作
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69 号)要求,从 2019 年起,停报原《G14_Ⅲ:
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情况表》,即最大十家客户贷款集中度指标,不再对十大客
户贷款比率数据进行监测;中国人民银行只将此比率作为日常分析商业银行贷
款集中度风险的数据之一,不作为监管指标;自上述相关规定执行以来,本行
未因最大十家客户贷款集中度构成监管处罚事项,未来亦不会因本行最大十家
客户贷款集中度超过监管标准而构成监管处罚事项。

    虽然最大十家客户贷款集中度已不作为监管指标,但本行充分认识到贷款
集中度过快上升对本行业务稳健发展及风险管控带来的挑战。本行采取制定单
户贷款限额、压降客户在本行存量信贷规模等措施加强对贷款集中度的管理,
使该指标逐步下降;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本行合并口径最大十家客户贷款
集中度为 41.58%(未经审计)。未来随着配股资本的补充到位,以及采取得力
的管控措施,该情况将会得到持续改善。该事项不会对本行资产质量造成重大
不利影响,也不会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事项。

    八、申报材料相关授信集中度指标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构成本次发
行障碍

    本行已在 A 股配股说明书“第七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五、主要监管
指标分析”之“ (一)主要监管指标”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相关授信
集中度指标,不构成本次发行障碍。

    九、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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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申请文件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针对发行人贷款集中度及其信息披露情况,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审计报
告以了解资本净额构成情况;核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内报送的 1104 监管报表以了
解相关指标计算的报送口径,并对相关结果进行计算复核;查阅了相关法律法
规及信息披露准则、同业可比上市银行信息披露情况,以了解目前披露口径的
合理性;核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最大十家客户贷款信息,以了解是否存在前
十大客户贷款为青岛银行子公司发放的情况;核查了发行人境内外 IPO 时报送
及披露的相关文件、报告期内的定期报告,以了解发行人关于相关指标披露的
一致性;查阅了监管机构关于授信集中度的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监管规
定,及相关规定执行以来发行人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以了解发行人过去及未
来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因授信集中度超过监管标准受到监管处罚、是否会存在
影响发行条件的事项。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 2020 年末资本净额相比 2019 年末减少主
要系 2020 年度赎回 22 亿元二级资本债所致;发行人报告期内根据中国银保监
会非现场监管报表填报要求,向中国银监会数据采集平台系统报送母公司口径
与合并口径的资本净额指标,根据相关监管要求要求自从 2019 年起停报最大十
家客户贷款集中度指标;申报材料以合并报表口径而未采用母公司报表数据计
算和披露各项授信集中度指标(包括其他监管指标)主要依据《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6 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14 年修
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3 号),与监管报表“合并”
口径不存在差异,符合信息披露等相关要求,最大十家客户贷款均为母公司贷
款;截至 2016 年末,发行人不存在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因此于 2016 年末及
之前的报告期中不存在合并口径和母公司口径之间的差异;除此之外,发行人
在境内外 IPO 时及报告期各期关于该监管指标的披露口径均采用合并报表口径,
期间未发生变更;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各项授信集中度指标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结合最新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监管规定,及上述规定执行以来发行人受到的
行政处罚事项,发行人未因最大十家客户贷款集中度构成监管处罚事项,未来
亦不会因发行人最大十家客户贷款集中度超过监管标准而构成监管处罚事项;
发行人贷款集中度未对申请人资产质量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影响发行条
件的事项;申报材料相关授信集中度指标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构成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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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申请文件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发行障碍。

    (二)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针对发行人贷款集中度及其信息披露情况,发行人律师核查了发行人审计
报告以了解资本净额构成情况;核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内报送的 1104 监管报表以
了解相关指标计算的报送口径,并对相关结果进行计算复核;查阅了相关法律
法规及信息披露准则、同业可比上市银行信息披露情况,以了解目前披露口径
的合理性;核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最大十家客户贷款信息,以了解是否存在
前十大客户贷款为青岛银行子公司发放的情况;核查了发行人境内外 IPO 时报
送及披露的相关文件、报告期内的定期报告,以了解发行人关于相关指标披露
的一致性;查阅了监管机构关于授信集中度的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监管
规定,及报告期内发行人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以了解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
在因授信集中度超过监管标准受到监管处罚、是否会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事项。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 2020 年末资本净额相比 2019 年末减少
主要系 2020 年度赎回 22 亿元二级资本债所致;发行人报告期内根据中国银保
监会非现场监管报表填报要求,向中国银监会数据采集平台系统报送母公司口
径与合并口径的资本净额指标,根据相关监管要求要求自从 2019 年起停报最大
十家客户贷款集中度指标;申报材料以合并报表口径而未采用母公司报表数据
计算和披露各项授信集中度指标(包括其他监管指标)主要依据《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6 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14 年
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3 号),与监管报表“合并”
口径不存在差异,符合信息披露等相关要求,最大十大客户贷款均为母公司贷
款;截至 2016 年末,发行人不存在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因此于 2016 年末及
之前的报告期中不存在合并口径和母公司口径之间的差异;除此之外,发行人
在境内外 IPO 时及报告期各期关于该监管指标的披露口径均采用合并报表口径,
期间未发生变更;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各项授信集中度指标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结合最新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监管规定,及上述规定执行以来发行人受到的
行政处罚事项,发行人未因最大十家客户贷款集中度构成监管处罚事项,未来
亦不会因发行人最大十家客户贷款集中度超过监管标准而构成监管处罚事项;
发行人贷款集中度未对申请人资产质量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影响发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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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申请文件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件的事项;申报材料相关授信集中度指标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构成本次
发行障碍。

    (三)会计师核查意见

    (1)针对 2020 年末资本净额相比 2019 年末减少的原因,会计师在财务报
表审计的过程中检查了发行人针对资本净额的计算公式,评价其是否符合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2 年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规
定,复核了发行人资本净额的计算过程。在补充核查过程中,会计师将发行人
上述回复中所述 2020 年末资本净额较 2019 年末下降的原因与会计师在财务报
表审计过程中所了解的情况以及经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其附注的内容进行
了核对,核对结果一致。

    (2)1104 监管报表系统中报送的资本净额和最大十家客户贷款集中度指标
为发行人上报监管机构的监管指标数据,不属于财务报表审计范围,会计师在
此次为回复上述问题的过程中执行了如下核查工作:

    (a)会计师通过询问发行人管理层了解到,发行人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中国银保监会”)青岛监管局报送的 1104 报表之《G41 资本充足率汇总
表》中载列了资本净额,《G14 授信集中情况表》之《G14_Ⅲ:最大十家客户
贷款情况表》中载列了最大十家客户贷款占资本净额比例。报送口径包括合并
口径及母公司口径。在计算该指标时,分子为报告期末最大十家贷款客户的贷
款余额;分母为资本净额;

    (b)会计师从发行人处获取了《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 2019 年银行业非现
场监管报表填报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69 号),经核查,根据上述
通知,自 2019 年起《G14 授信集中情况表》变更为《G14 大额风险暴露情况
表》,不再报送《G14_Ⅲ: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情况表》,即 2019 年以后停报
最大十家客户贷款占资本净额比例指标;

    (c)会计师获取并查看了发行人 2018 年 12 月 31 日合并口径和母公司口径
的《G14_Ⅲ: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情况表》,复核了该表中最大十家客户贷款占
资本净额比例是否等于报告期末最大十家贷款客户的贷款余额÷资本净额×100%,
核对结果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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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针对申报材料中相关指标的计算及披露情况,会计师在此次为回复上述
问题的过程中执行了如下核查工作:

    (a)会计师通过询问发行人管理层了解到,申报材料中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
率是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6 号——商业银行信息披
露特别规定(2014 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3 号)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前三年合并财务报表口径
的主要财务指标,包括……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率……”的要求计算和披露。会
计师查阅了上述规定,核查一致;

    (b)会计师通过询问发行人管理层了解到,申报材料中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
率计算口径为合并财务报表口径。在计算该指标时,分子为报告期末最大十家
贷款客户的贷款余额;分母为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所载的资本净额。会
计师检查了发行人针对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率的计算公式,复核了发行人 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及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率
的计算过程,核对结果一致;

    (c)根据发行人 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及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发行人子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
及 2020 年 12 月 31 日无发放贷款和垫款余额,发行人最大十家贷款客户的贷款
均为母公司发放。会计师将发行人的最大十家客户贷款信息与会计师在财务报
表审计过程中所获取的信息进行了核对,核对结果一致。

    (4)针对申请人在境内外 IPO 时及报告期各期监管指标的披露口径,会计师
通过询问发行人管理层了解到,在计算该指标时,分子为报告期末最大十家贷
款客户的贷款余额;分母为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所载的资本净额。
截至 2016 年末,发行人不存在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因此发行人于 2016 年末
及之前的报告期中不存在合并口径和母公司口径之间的差异。除此之外,在上
述境内外 IPO 时及报告期各期关于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率的披露过程中,发行
人均采用合并报表口径,期间未发生变更。会计师检查了发行人针对最大十家
客户贷款比率的计算公式,复核了发行人于 2015 年 11 月 20 日披露的 H 股 IPO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球發售》、于 2018 年 12 月 12 日披露的 A 股 IPO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招股说明书》、于 2019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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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申请文件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3 月 30 日披露的《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报告》、于 2020 年 3 月 21
日披露的《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报告》、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披露
的《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报告》中所载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率的计
算过程,核对结果一致。

    (5)针对同类可比上市银行的披露口径,会计师获取了长沙银行、成都银行、
贵阳银行、郑州银行、苏州银行、西安银行和厦门银行公开披露信息,对其披
露的 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及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最大十家客
户贷款比率进行了测算,与发行人回复部分的相关数据进行了核对,核对结果
一致。

    (6)针对各项授信集中度指标的相关监管要求,会计师在此次为回复上述问
题的过程中执行了如下核查工作:

    (a)会计师通过询问发行人管理层了解到,目前现行有效的集中度监管制度
为中国银保监会于 2018 年 4 月 24 日发布的《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
(2018 年第 1 号)。会计师获取了上述管理办法,其中“第二章 大额风险暴露
监管要求”中的规定如下:

    “第七条 商业银行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 10%,
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 15%。……”

    “第八条 商业银行对一组非同业关联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
额的 20%。……”

    “第九条 商业银行对同业单一客户或集团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
本净额的 25%。……”

    (b)会计师通过询问发行人管理层了解到,发行人向中国银保监会青岛监管
局报送的 1104 报表之《G14 大额风险暴露情况表》中载列了大额风险暴露有关
指标。会计师获取并查看了发行人报送的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G14 大额风
险暴露情况表》中的相关指标数据:发行人对最大非同业单一客户的贷款余额
占资本净额的 7.53%、对最大非同业单一客户的风险暴露占一级资本净额的
8.05%、对最大一组非同业关联客户的风险暴露占一级资本净额的 12.32%、对
最大同业单一客户的风险暴露占一级资本净额的 13.17%、对最大同业单一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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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的风险暴露占一级资本净额的 13.20%。以上指标均满足《商业银行大额风
险暴露管理办法》的监管要求。

   (7)针对申请人因授信集中度超过监管标准的监管后果,会计师通过询问发
行人管理层及查阅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到的行政处罚情况,没有发现发行人因最
大十家客户贷款集中度构成监管处罚的事项。

   (8)发行人在申报材料中披露的授信集中度指标与会计师审计时获取的信息
和了解的情况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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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关于异地分行信用风险。申请人存在部分异地分行。请申请人说明:(1)
报告期异地分行开设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上述异地分行是否对发行人
经营业务构成重大影响;(2)申请人对异地分行监管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
效;(3)截至最近一期末各异地分行是否存在因区域性担保圈风险爆发而导致
的大额不良信贷资产,若存在,请说明上述信贷资产出险的具体情况,是否已
纳入不良贷款管理,相应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
查方式、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一、报告期异地分行开设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上述异地分行是否
对发行人经营业务构成重大影响;

    报告期末,本行已在济南、烟台、威海等山东省主要城市设有 14 家异地分
行。截至 2021 年 6 月末,异地分行资产总额 1,320.92 亿元,占本行母公司口径
资产总额的 26.84%;各项存款余额 1,183.59 亿元,占本行母公司口径存款总额
的 40.04%;各项贷款余额 1,043.84 亿元,占本行母公司口径贷款总额的 44.43%。
2021 年上半年,本行母公司口径实现营业收入 50.76 亿元,其中异地分行实现
13.46 亿元,占比 26.51%。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本行 14 家异地分行中单一各家的资产总额和营业
收入占本行母公司口径及合并口径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比例均不超过 5%,因此
上述单一异地分行不会对本行经营业务构成重大影响。

    二、申请人对异地分行监管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

    (一)本行对异地分行监管的内部控制组织架构健全有效

    本行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银保监会《商业银行
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青岛银行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建立健全
异地分行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异地分行的内部控制管理,明确内部控制管理
的目标、原则及职能部门责任,保障异地分行业务、管理体系稳健运行。

    总行法律合规部为本行内部控制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异地分行内部控
制日常管理工作,总行各部门负责在所属条线内对异地分行内控合规工作进行
管理,总行审计部负责对异地分行的内部控制状况实施全面的监督和评价。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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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分行成立分行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分行内部控制的评价与决策,分行风
险管理委员会的组织模式与议事规则等由总行信贷管理部给予指导。各异地分
行根据总行制度和要求细化分行内控制度,分行承担法律合规职能的部门负责
监测和报告分行内部控制体系运行情况,组织协调分行内部控制体系实施及日
常工作。分行各部门是分行内部控制执行部门,负责在总行条线及分行风险管
理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各项内部控制措施的实施和落实。分行承担审计
职能的部门是分行内部控制的监督和评价部门,负责分行内部控制的评价和监
督,组织分行的内控评审会议,并跟踪落实分行评审会的决定。

    (二)本行对异地分行监管已形成了管理有序、充分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制度管理

    本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要求制定本行各项管理制度,并根据法
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持续更新,确保制度全面覆盖、合法有效。本行不断
健全制度管理体系,持续推进异地分行制度管理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总
行各业务条线对所属各项业务制定全面、系统、规范的业务制度和管理制度,
并定期进行评估,各分行遵循总行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操作要求,结合本区域具
体情况,制定和实施具体的实施细则、操作程序和控制措施,确保各项业务有
章可循。

    本行先后组织开展“制度建设五部曲”“制度建设三常态”“制度建设三突
破”“制度建设利剑行动”“制度提升优化年”等制度建设活动,从夯实制度基
础、完善制度评价和强化制度执行等方面对异地分行制度管理提出具体行动措
施。组织各分行按照《青岛银行制度管理规定》,结合业务流程及监管政策,全
面开展业务制度的梳理、更新和清理,确保各项制度的全面性、前瞻性、合法
性和科学性;建立分行制度管理台账,确定分行制度管理责任人,切实保障异
地分行各项业务的合规经营和稳健发展;定期对业务制度合规性、完整性、有
效性等方面实施制度评价,优化分行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结合“内控合规管理
建设年”工作,组织分行对内控合规管理问题进行自查,对自查及屡查屡犯问
题涉及的内部制度执行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查找制度漏洞,及时修订完善制
度规定,强化制度约束力及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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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信用风险管理

   本行持续加强准入环节信用风险控制,自 2018 年起推动全行公司业务授信
审批体制改革,对全行的公司业务授信审批进行架构调整,上收分支行公司授
信业务审批权限,由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集中受理、审查和审批全行对公授信
业务,实行垂直的集中授信审批模式。分行仍设立信贷管理部,保留分行审贷
会,但职能简化为对授信业务初审,分行行长对分行的项目有一票否决权,分
行行长审批通过后统一提交总行授信审批部审查。超过总行授信审批部及分管
行领导权限的业务,提交总行审贷会进行审议,总行行长对总行贷审会审议通
过的业务具有一票否决权。总行授信审批部否决业务的复议,经总行授信审批
部总经理同意,可提交总行审贷会审议审批;总行审贷会否决业务的复议,经
总行分管行领导同意,可提交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审批。

   在此基础上,本行进一步推进统一授信管理,将各分支行提报的各项表内
外授信业务(含金融市场业务),集中由总行授信审批部组织统一审查审批。
统一授信管理实施后,由各分支行作为发起机构或者推荐机构的各类债券及资
产支持证券、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承销、投资业务、股权类投资业务、涉及信
用风险的金融衍生产品投资业务、信托和资管产品代销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等
授信业务,统一由总行授信审批部集中审批,有效防范异地分行授信风险。

   为强化对异地分行的信用风险管理,本行修订完善了《青岛银行异地分行
信用风险管理办法》和《青岛银行分支机构信贷管理水平综合考评办法》,通
过设置一系列的风险管理考核指标和事项细化对分行的信贷管理进行等级考核,
强化对异地分行信用风险管理的监督与考评,促使异地分行不断提升信用风险
管理水平。

   本行持续加强到期贷款和逾期贷款管控力度,建立到期贷款、逾期贷款调
度管控机制,设定风险化解进度目标,按日、周、月分阶段实施进度动态跟踪
管理,全力减少新生逾期贷款比例,减轻不良生成压力。

   本行创新贷后管理机制,强化对异地分行的贷后管理工作,印发《青岛银
行公司业务授信后督察办法(试行)》,总行在异地分行设立后督察联络员制
度,在常规贷后管理的基础上抓住重点机构、重点环节、重点客户、重点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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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风控重点领域进行督察,进一步加强异地分行的管理。

   本行加强对异地分行的日常风险管理,通过每周巡视、整治乱象检查、内
部审计核查等形式,对异地分行日常信用风险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风
险隐患,整改管理漏洞,提升异地分行的风险管理水平;通过业务分享会、内
控评审等形式,加强对异地分行的培训,提升异地分行的业务能力和风险管理
能力。

    3、财务管理

   本行对各级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负责”
的财务管理体制。异地分行设置财务管理专职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分行的
财务管理工作,同时接受总行财务管理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在内控制度建设方面,本行印发了《青岛银行财务管理基本制度》《青岛
银行经费核算基本规定》《青岛银行财务委员会工作制度》《青岛银行非员工
费用及资本性支出管理办法》《青岛银行差旅费管理办法》《青岛银行业务招
待费管理办法》《青岛银行会议费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制度规定,明确异地分
行财务管理职能,落实财务授权制度,规范处理各项财务收支。

   在财务授权管理方面,实行总行授权范围内各级机构分级负责的财务管理
体制,各级机构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财务责任。

   在财务监督考核方面,本行建立了事前费用预算审批,事中报销审查签批,
事后审计监督的费用管理方式。异地分行在预算额度内按总行授权组织审批后
开支,总行实时监控预算执行情况。

   在财务核算方面,本行对异地分行实行“统一领导、分级核算”的管理模
式。全行的财务核算由总行实行统一领导,授权异地分行依托统一的财务系统
平台,遵循统一的流程控制和岗位设置要求,按照规定行使分行范围内的财务
核算和支付事项。

    4、人员管理

   本行制定了《青岛银行重要岗位人员交流轮岗管理办法》,要求各异地分
行根据《办法》等有关规定和人事管理权限,按照当地监管要求,对基层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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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负责人、营业部经理和柜员等重要岗位进行交流轮岗,总行人力资源部负
责监督轮岗执行情况。

    本行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分支机构人员编制的通知》,根据分支机构承
担的工作任务和经营规模的差异,将全行分支机构分为四个等级,结合日均存
款增长额度和辖属网点个数等情况,进行人员编制总量控制及细化管理。各异
地分行参照《青岛银行总行部门员工综合考核办法》,根据人事管理权限,制
定分行员工考核办法,进行人员考核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截至最近一期末各异地分行是否存在因区域性担保圈风险爆发而导致
的大额不良信贷资产,若存在,请说明上述信贷资产出现的具体情况,是否已
纳入不良贷款管理,相应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近年来,山东东营地区发生区域性担保圈金融风险,省市两级政府高度重
视,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迅速切断担保链条,遏制担保圈风险蔓延趋势,积极化
解当地担保圈风险,最大限度稳定当地经济,维护当地金融秩序,银行通过加
大清收力度、加快不良核销,解决了多个大型集团企业担保圈风险。

    本行东营分行的部分贷款业务也受到当地区域性担保圈风险暴露的波及出
现不良,自 2018 年以来,本行通过加强清收、加大不良贷款核销等措施,对因
区域性担保圈风险等原因而形成的存量不良贷款快速出清,同时,本行严格资
产风险分类,自 2019 年 6 月起持续将逾期超过 60 天的贷款纳入不良管理。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本行因区域性担保风险导致的余额超过 5,000 万元
的不良贷款为在东营地区的 1 笔,本行在其他地区不存在因区域性担保风险导
致的余额超过 5,000 万元的不良贷款;该客户在本行贷款余额 6,362 万元,因涉
及的担保圈内多家企业倒闭,所涉担保债务遭多家金融机构起诉追偿,造成企
业资金链断裂,无法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本行已将该贷款已纳入不良管理,并
对该笔贷款计提减值准备 4,914.42 万元,贷款拨备率为 77.25%,该笔贷款减值
准备计提充分。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本行不良贷款率为 1.49%,本行除东
营地区以外的不良贷款率为 0.51%,其中,东营分行贷款总额 71.43 亿元,占本
行总贷款的 3.04%,占比较小,对本行的整体经营和业绩影响较小。

    近年来,本行整体资产质量稳定向好,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不良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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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类贷款占比已由 2019 年末的 5.14%降至 2.57%,处于较低水平。本行不断加
大不良贷款的处置力度,将不良贷款的核销资源向异地分行倾斜,加强对异地
分行信用风险管控,异地分行不良压力正在逐步减轻,同时本行对异地分行贷
款减值准备计提较为充分,异地分行贷款拨备率高于全行贷款拨备率平均水平。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针对发行人异地分行的相关情况,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提供的《青岛银
行内部控制基本规定》《青岛银行公司业务授信后督察办法(试行)》《青岛银行
异地分行信用风险管理办法》《青岛银行分支机构信贷管理水平综合考评办法》、
发行人异地分行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及发行人的相关说明,核查了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所有异地分行大额贷款的贷款清单(包括全部贷款清单、逾
期贷款清单和不良贷款清单)及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发放时间、贷款用途、
账面原值、风险分类、贷款减值计提情况、抵质押状况);保荐机构同时根据上
述贷款清单筛选了其异地分行金额大于 5,000 万元的高风险信贷资产明细,取
得上述贷款的全套信贷档案、贷后调查报告以及关于该笔不良贷款减值准备计
提充分的相关说明,并通过与管理层、客户经理的访谈了解相关贷款与区域性
担保圈风险爆发的关联情况及其减值计提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已在济南、烟台、威海等山
东省主要城市设有 14 家异地分行,上述异地分行经营较为稳定,且单一各家的
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占发行人母公司口径及合并口径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比例
均不超过 5%,因此上述单一异地分行不会对发行人经营业务构成重大影响。

    发行人对异地分行监管主要分为制度管理、信用风险管理、财务管理和人
员管理,已形成了管理有序、充分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发行人同时制定了
《青岛银行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建立健全异地分行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异地
分行的内部控制管理,明确内部控制管理的目标、原则及职能部门责任,保障
异地分行业务、管理体系稳健运行。发行人对异地分行监管的内部控制组织架
构健全有效。

    经核查,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因区域性担保圈风险导致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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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 5,000 万元的不良贷款为在东营地区的 1 笔,发行人已将该笔贷款纳入不
良贷款管理,已经计提的减值准备为 4,914.42 万元,该笔不良贷款的拨备率为
77.25%,相应减值准备计提较为充分。发行人在其他地区不存在因区域性担保
圈风险导致的余额超过 5,000 万元的不良贷款。

    (二)会计师核查意见

    (1)针对报告期异地分行开设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及上述异地分行
是否对发行人经营业务构成重大影响事项,会计师在此次为回复反馈意见执行
核查工作的过程中,获取了发行人异地分行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计算了各
异地分行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资产总额和 2021 年上半年营业收入占发行人母
公司口径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的比重。经核查,单一异地分行的资产总额和营
业收入占发行人母公司口径及合并口径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比例均不超过 5%,
因此上述单一异地分行对发行人整体而言均不构成财务重大性。

    (2)会计师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
关要求,对发行人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进行了
审计。会计师认为,发行人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通过询问发行人
管理层,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较 2020 年 12 月
31 日相比未发生重大变化。

    会计师在 2020 年度内控审计及此次为回复反馈意见执行核查工作的过程中,
获取并查阅了《青岛银行内部控制基本规定》《青岛银行异地分行信用风险管
理办法》《青岛银行分支机构信贷管理水平综合考评办法》以及《青岛银行公
司业务授信后督察办法(试行)》。发行人建立了异地分行内部控制体系,从
制度管理、信用风险管理、财务管理和人员管理等方面加强对异地分行的监控,
保障异地分行业务、管理体系稳健运行。

    (3)针对截至最近一期末各异地分行是否存在因区域性担保圈风险爆发而导
致的大额不良信贷资产情况,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阅和补充核查的过程中执行
了如下主要程序:

    (a)会计师基于发行人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贷款清单筛选了其异地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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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大于 5,000 万元的高风险信贷资产明细。通过与管理层、客户经理的访谈,
结合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了解的情况,确定其风险暴露的原因是否与
区域性担保圈风险爆发有关。经核查,因区域性担保圈风险导致的余额超过
5,000 万元的不良贷款为在东营地区的 1 笔,发行人在其他地区不存在因区域性
担保圈风险导致的余额超过 5,000 万元的不良贷款。经核查,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 发 行 人已 将该 笔 贷 款 纳 入不 良 贷款 管 理 , 已 经计 提 的减 值 准 备 为
4,914.42 万元,该笔不良贷款的拨备率为 77.25%;

    (b)针对该笔贷款,会计师了解了借款人信用风险状况、向信贷经理询问了
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以及搜寻有关借款人业务的市场信息等。会计师分析了该笔
贷款的预计可收回现金流,就发行人的回收计划的可靠性进行考量,并考虑管
理层认定的其他还款来源,以评价该笔贷款违约损失率的合理性。基于会计师
执行的核查程序,就财务报表整体公允反映而言,会计师认为发行人针对因区
域性担保圈风险导致的余额超过 5,000 万元的不良贷款减值准备的计提在所有
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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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关于公司治理。申请人认为,“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本行没有单独
或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行使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0%以上的股东,本行任一
股东无法以其所持股份表决权控制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没有通过股东
大会控制本行行为或者通过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本行行为的股东。
同时,本行也没有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本行
的股东。因此本行无控股股东。”请申请人进一步说明:(1)申请人的董事、监
事高管人员分别由谁提名,董事长、行长及其他执行董事产生的程序及实际产
生情况;(2)在无控股股东情况下,如何防止内部人控制并损害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情况发生。请保荐机构、律师说明核查方式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一、本行董事会、监事会组织构成及高级管理人员聘任情况,董事长、行
长及其他执行董事产生的程序及实际产生情况

    (一)本行董事会组织构成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本行第八届董事会成员共有 15 名。其中,非执行董
事 6 名,执行董事 4 名,独立董事 5 名。

    6 名非执行董事中,在海尔集团任职的董事 2 名,在意大利联合圣保罗银
行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 2 名,在青岛国信集团任职的董事 1 名,在尚乘
集团任职的董事 1 名,上述董事由各自任职股东单位推荐、董事会审议通过候
选人名单、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4 名执行董事,包括董事长郭少泉、行长王麟、副行长刘鹏和董事会秘书
吕岚。执行董事由本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推荐、董事会审议通过候选人名单、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5 名独立董事,由本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推荐、董事会审议通过候选人名
单、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二)本行监事会组织构成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本行第八届监事会成员共有 7 名。其中,股东监事
1 名,职工监事 3 名,外部监事 3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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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名股东监事,在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任职,由该股东推荐、监事
会审议通过候选人名单、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3 名职工监事,由本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 名外部监事,由本行监事会提名与考核委员会推荐、监事会审议通过候
选人名单、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三)本行高级管理人员聘任情况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本行共有高级管理人员 5 名,其中行长 1 名、副行
长 3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

    行长王麟经市场化遴选,由青岛市委市政府协商本行主要股东同意之后出
具推荐意见,其行长职务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

    副行长王瑜、陈霜、刘鹏经本行内部培养选拔与市场化遴选相结合,由青
岛市委市政府出具推荐意见,其副行长职务由行长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

    董事会秘书吕岚经市场化遴选,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

    (四)本行现任董事长、行长及其他执行董事产生的程序及实际产生情况

    1、本行现任董事长的产生程序及实际产生情况

    本行现任董事长郭少泉经市场化遴选,由青岛市委市政府协商本行主要股
东同意之后出具推荐意见,其执行董事职务由董事会提名、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其董事长职务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2021 年 3 月 30 日,本行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名单的议案》,会议同意
郭少泉为本行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本行全体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
了独立意见。

    2021 年 5 月 11 日,本行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青
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选举郭少泉为本行第八届董事
会执行董事。郭少泉作为连任董事,其任职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2021 年 7 月 14 日,本行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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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同意选举郭少泉为本
行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与第八届董事会一致。

    2、本行现任行长的产生程序及实际产生情况

    本行现任行长王麟经市场化遴选,由青岛市委市政府协商本行主要股东同
意之后出具推荐意见,其行长职务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

    2021 年 7 月 14 日,本行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聘任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的议案》,同意聘任王麟为本行行长,任期与第
八届董事会一致。本行全体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3、本行现任其他执行董事的产生程序及实际产生情况

    2021 年 3 月 30 日,本行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名单的议案》,会议同意
王麟、刘鹏、吕岚为本行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本行全体独立董事对
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1 年 5 月 11 日,本行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青
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选举王麟、刘鹏、吕岚为本行
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王麟、吕岚作为连任董事,其任职自股东大会批准之
日起生效。

    2021 年 7 月 2 日,青岛银保监局出具《青岛银保监局关于核准刘鹏 张旭 邢
乐成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任职资格的批复》(青银保监复〔2021〕267 号),核
准刘鹏担任本行董事的任职资格,刘鹏担任本行执行董事自其任职资格获得核
准之日起生效。

    二、在无控股股东情况下,如何防止内部人控制并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情况发生

    本行通过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主要股东积极参与公司治理、“三会一层”
规范运作、规范信息披露并加强中小投资者保护等方式,防止内部人控制并损
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发生。具体如下:

    1、本行推动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个环节。一是已将党的领导写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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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从制度上保证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法定地位。二是把党委会研究讨论
作为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所有重大事项在董事会审议之前均经党委会研
究通过,确保党委意图在本行重大决策中得到充分体现。三是落实党委成员与
董监事会成员之间“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三名党委成员进入董事会,党委书
记担任董事长;一名党委成员进入监事会,担任监事长,确保党委在公司治理
中充分发挥领导和监督作用。

    2、本行前三大股东海尔集团、意大利联合圣保罗银行和青岛国信分别持股
18.01%、13.85%和 13.38%,持股比例接近且均为本行的主要股东,形成了相对
分散、相互制衡的股权结构,既有效避免了“一股独大”可能存在的大股东干预
日常经营问题,又有效避免了“股权过度分散”可能导致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前
三大股东通过派驻董事、参加股东大会等方式,在法律法规及公司治理的框架
内积极参与本行经营决策,将各自的利益诉求统一到支持本行长期、稳健发展
上来,支持本行保持稳定、合理的现金分红水平,支持本行持续加大在业务与
管理双提升、人才培养与引进、信息科技应用等方面的长期投入。同时,本行
高级管理层坚持敬畏法规、尊重规则、尊重市场与投资者的原则,与主要股东
建立起良好的沟通机制,在重大决策方面与主要股东事前进行充分沟通,接受
主要股东的监督。

    3、本行董事会、监事会与高级管理层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权
责清晰、依法履职、高效运转。

    (1)本行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对发展战略、经营目标、预决算方
案、风险内控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进行决策,并对高级管理层的执行情况进行
考评。本行董事会下设 7 个专门委员会,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对董事会审议事项
事前进行研究讨论。本行独立董事亦通过对外部审计机构聘任、利润分配等事
项出具独立意见及事前认可意见,与外部审计机构加强沟通,组织各项专项调
研等方式依法、独立履行相关职责。本行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平均每年召开
会议 50 余次,审议审阅各类议案报告 100 余项。本行独立董事每年平均出具各
项独立意见 20 余份。

    (2)本行监事会围绕风险内控监督、财务监督、履职监督等重点方面,依
法履行监督职能。本行监事会亦通过开展专项调研,对本行风险内控、制度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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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等方面提出改进意见。本行监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平均每年召开会议近 20 次,
审议审阅各类议案报告 90 余项。

    (3)本行高级管理层按照股东大会的决策、董事会的战略指引,在其职权
范围内行使权力,接受董事会的考评,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4、本行坚持敬畏法规、尊重市场、保护中小投资者,主动开展各项投保工
作。一是本行坚持为股东创造价值与回报投资者的理念,连续多年保持稳定、
可持续的现金分红,主动与投资者分享经营发展成果。二是本行合规开展信息
披露,持续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2020 年度信息披露
考核结果中获得最高评级 A 级。三是畅通中小投资者沟通渠道,本行通过安排
专人接听投资者热线、及时回复 IR 信箱来函、在官方网站开设投资者专栏等方
式,充分保障广大中小投资者享有公平的知情权。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现任董事均由董事会提名(其中,非执行
董事由各自任职股东单位推荐),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行长、董事会秘书由董事
长提名,副行长由行长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产生;其他监事由监事会提名(其中,股东监事由任职股东单位推荐),股东大
会选举产生。发行人形成了相对分散、相互制衡的股权结构,主要股东在法律
法规及公司治理的框架内参与经营决策、“三会一层”运作规范、信息披露合法
依规,有效防止内部人控制并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发生。

    (二)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现任董事均由董事会提名(其中,非执
行董事由各自任职股东单位推荐),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行长、董事会秘书由董
事长提名,副行长由行长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
举产生;其他监事由监事会提名(其中,股东监事由任职股东单位推荐),股东
大会选举产生。发行人形成了相对分散、相互制衡的股权结构,主要股东在法
律法规及公司治理的框架内参与经营决策、“三会一层”运作规范、信息披露合
法依规,有效防止内部人控制并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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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之签章页)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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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 琛




                                曲雯婷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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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机构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反馈意见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
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
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反馈意见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董事长: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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