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目 录 释 义 ............................................................................................................... 3 引 言 ............................................................................................................... 7 一、 本所及签名律师简介................................................................................. 7 二、 本所制作本次发行上市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 10 正 文 ............................................................................................................. 13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13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17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19 四、 发行人的设立 ......................................................................................... 25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 29 六、 发起人和股东 ......................................................................................... 32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41 八、 发行人的业务 ......................................................................................... 55 九、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59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94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99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106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107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08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110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 113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118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120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121 二十、 发行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22 二十一、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 ......................................... 122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126 二十三、结论意见 ........................................................................................... 126 附件一:自有不动产 ....................................................................................... 128 5-6-1 附件二:租赁房产 ........................................................................................... 129 附件三:自有商标 ........................................................................................... 131 附件四:专利权 .............................................................................................. 132 附件五: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 134 5-6-2 释 义 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术语或简称对应右栏中 的含义或全称: 术语或简称 含义或全称 发行人/豪尔赛集团/公司 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系发行人前身的统称,发行人前身为北京豪尔赛贸 易有限公司(2000 年 6 月设立时的名称),2002 年 9 月更名为北京豪尔赛灯饰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2003 年 2 月更名为北京豪尔赛灯饰照明工程有限 豪尔赛有限 公司,2009 年 8 月更名为北京豪尔赛照明技术有 限公司,2013 年 5 月更名为豪尔赛照明技术集团 有限公司。本律师工作报告所涉及的“豪尔赛有限” 系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前发行人的统称 金杜/本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长江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商 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 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在中国境内发行、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以人民 A股 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发行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 本次发行 票 发行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 本次发行上市 票,并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后在深交所上市交易的行 为 5-6-3 术语或简称 含义或全称 经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 2017 年年度 《发行方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 高好投资 上海高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股东 深圳前海宏升优选六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前海宏升 系公司股东 前海弘信通 深圳前海弘信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系公司股东 龙玺投资 杭州龙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股东 展勋投资 杭州展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股东 深圳前海楚之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前海楚之源 系公司股东 北京对棋 北京对棋照明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豪尔赛 上海豪尔赛照明技术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天津豪尔赛 天津豪尔赛照明技术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根据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 《证券法》 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 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 2013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 《公司法》 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 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根据 2015 年 12 月 3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 《管理办法》 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 2018 年 6 月 6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5-6-4 术语或简称 含义或全称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中国证 《章程指引》 监会公告(2016)23 号)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中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国证监会公告(2016)22 号)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 《编报规则第 12 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证监发(2001)37 号)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监会、司法部令第 41 号)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国证监会、司法部公告(2010)33 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 《新股发行改革意见》 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 令第 105 号)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 《私募基金备案办法》 行)》(中基协发(2014)1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根据 2017 年 12 月 2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招标投标法》 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根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017 年 3 月 1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 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本所《关于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法律意见书 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关于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5-6-5 术语或简称 含义或全称 《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招股说明书》 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广会审字(2018) 《审计报告》 G18001170018 号《审计报告》 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广会专字(2018) 《内控报告》 G18001170051 号《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戴宝林等 4 名股东于 2016 年 9 月 30 日共同签署 《发起人协议》 的《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经发行人 2016 年 10 月 18 日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 《公司章程》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该章程历经四次修订。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而制定的公司章程(经发行 《公司章程(草案)》 人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发行人股票 在深交所挂牌交易之日起实施) 本次发行的会计报表报告期,即 2015、2016、2017 报告期 年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 中国 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及台湾地区) 元/万元 人民币元/万元 本律师工作报告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数与表格所列数值总和不符的情形,均 为采用四舍五入所致。 5-6-6 致: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 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 业务执业规则》和《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规定以及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 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 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发行上市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引 言 一、 本所及签名律师简介 本所是一九九三年经国家司法部及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 事务所。金杜总部设在北京,办公室分布于北京、上海、深圳、广州、三 亚、杭州、南京、苏州、青岛、济南、成都、香港、伦敦、法兰克福、迪 拜、马德里、米兰、布鲁塞尔、东京、纽约和硅谷。在中国大陆及香港地 区,金杜拥有 330 多名合伙人和约 1,300 名专业法律人员。在中国,金 杜为客户提供综合性、全方位、“一站式”的法律服务,业务领域涉及银行 与融资、公司并购、商务合规、资本市场与证券、税务、劳动、争议解决 与诉讼、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贸易与合规、知识产权等。同时,金杜为 众多行业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包括工业、汽车制造、化工、电 信、传媒与科技、医疗、金融、基金、私募股权投资、能源与自然资源、 房地产等。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签名律 师为冯艾律师和黄任重律师,其主要证券业务执业记录、相关经历、联系 方式如下: 5-6-7 (一) 冯 艾 律师 冯艾律师为本所合伙人,主要从事企业改制上市、上市公司再融资、公司 重组与并购、证券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等法律业务。冯艾律师的执业 证号为 14403200610162060。 其参与承办的主要项目包括: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 九州阳光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世联地产顾问 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 限公司、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裕 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华鹏飞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健 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波重型工程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诚邦园林股份有 限公司等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项目;深圳金地(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及非公开增发 A 股项目; 深圳市万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及重大资 产重组项目;浙江上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购白银铜城商厦(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项目;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建银医疗基金、浙江浙商产业投资基 金的设立项目,以及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摩根士丹利华 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多只基金的募集设立项目。 冯艾律师还担任多家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冯艾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学位。 冯艾律师联系方式: 地 址:杭州市教工路 18 号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D 区 12 楼 电 话:(0571)5671 8010 5-6-8 传 真:(0571)5671 8008 电子邮箱:fengai@cn.kwm.com (二) 黄任重 律师 黄任重律师为本所合伙人,主要从事证券、并购重组、私募基金、房地产 等法律业务。黄任重律师的执业证号为 13301200410553852。 黄任重律师参与的主要证券项目包括: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金科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的首次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项目;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 买成都哆可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控股权、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换股 吸收合并浙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科娱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卧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项目等 A 股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项目;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中国巨石股 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新湖中 宝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江苏高能时代在线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 股票等再融资项目;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以无偿划转方式收购上 市公司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黄任重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民商法学硕士学位。 黄任重律师联系方式: 地 址:杭州市教工路 18 号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D 区 12 楼 电 话:(0571)5671 8026 传 真:(0571)5671 8008 电子邮箱:huangrenzhong@cn.kwm.com 5-6-9 二、 本所制作本次发行上市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为保证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性,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为发行人本 次发行上市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本所制作本律师工作报告和 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包括: (一) 了解发行人基本情况并编制查验计划,提交尽职调查文件清单 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后,依据《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 规定,结合发行人实际情况编制了查验计划,确定了查验事项、查验程序 和查验方法,并就查验事项向公司提交了全面的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 详细了解了发行人的历史沿革、股权结构及其演变、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主营业务及经营成果、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主要财产、重大债权债务、 重大资产变化情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治理、组织结构、规范运 作(含工商、税务等)、诉讼仲裁等情况。上述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包 括了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所需调查的所有方面的详细资料 及相关文件的提交指引。本所向发行人认真解释了法律尽职调查的要求和 责任,并逐项回答了公司提出的问题,使其充分了解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 过程、方式及严肃性。 (二) 落实查验计划,制作工作底稿 为全面落实查验计划,本所组成专门的工作组,收集相关法律文件和证据 资料,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 实地调查、查询、复核等方式进行查验,对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之性质和效 力进行了必要的分析和判断,以查证和确认有关事实。在查验过程中,本 所工作组不时对查验计划的落实进度、效果等进行评估和总结,视情况进 行适当调整,多次向发行人提交补充尽职调查文件清单。 本所律师按照《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就 业务事项是否与法律相关、是否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作出 了分析、判断。对需要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的事项,拟定了履 行义务的具体方式、手段和措施,并逐一落实;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 5-6-10 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 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按照前 述原则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对于不是从 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查验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本所律 师对于从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经该机构确认,并按照前述原则履 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未取得公共机构确认 的,对相关内容进行查验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从不同来源获取 的证据材料或者通过不同查验方式获取的证据材料,对同一事项所证明的 结论不一致的,本所律师追加了必要的程序作进一步查证。 结合查验工作,本所协助发行人建立了专业的法律资料库。查验工作结束 后,本所对查验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和总结,认为查验计划得到了 全面落实。本所将尽职调查中收集到的重要文件资料和查验过程中制作的 书面记录、面谈和查询笔录等归类成册,完整保存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和 法律意见书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以及在工作中获取的所有文件、资料, 及时制作成工作底稿,作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基础材 料。 (三) 协助发行人解决有关法律问题,参与对发行人的辅导工作 针对尽职调查和查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本所通过备忘录和其他形式,及 时向发行人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要求,督促与协助发行人依法予以解决。 本所还根据保荐机构的安排,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 《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协助发行人依法规范运 作。 (四) 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准备工作 本所全程参与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现场工作,出席中介机构协调会和 相关专题会议,与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一起,拟定发行上市方案和实施 计划。为协助发行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满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的 条件,本所协助发行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一系列公司 5-6-11 治理文件的要求,规范运行。本所还参与了《招股说明书》有关内容的讨 论和修改,审阅了相关申请文件。 (五) 内核小组复核 本所内核小组对查验计划及其落实情况、工作底稿的制作情况、工作过程 中相关问题的解决情况、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制作情况等,进 行了认真的讨论和复核。本所律师根据内核意见,修改完善了本律师工作 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六) 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本所律师已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工作投入 工作时间累计约 800 小时。基于上述工作,本所在按照《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要求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对 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和判断后,制作本律师工作报告并确保据此出 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逻辑严密,论证充分。 5-6-12 正 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1. 2018 年 2 月 13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逐项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的议 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关于 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 上市有关具体事宜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就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事项出具有关承诺并提 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制定首次发行新股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 填补措施的议案》等议案,并决定将上述议案提交于 2018 年 3 月 5 日召 开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经核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通知、议案、决议和记录等会议 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及发 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董事会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决议合法有 效。 2. 2018 年 3 月 5 日,发行人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 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以下议案: (1) 《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 本项议案的内容包括: (a) 发行股票的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5-6-13 (b) 发行股票的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c) 发行数量: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数为 37,590,000 股(最终发行数量 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额度为准),其中: i. 公开发行新股的数量:37,590,000 股(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 核准的额度为准); ii.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本次发行不进行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d) 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符合条件的在深交所开户的自然 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e) 定价方式:由公司与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等因素,通过向询价对象 询价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f) 发行方式: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 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关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g) 发行与上市时间:中国证监会核准及深交所核准后,由董事会与相关 监管机构协商确定; (h) 上市地点及板块:深交所中小企业板; (i) 决议的有效期:本议案的有效期为本议案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直至发 行人另行召开股东大会终止或撤销本决议止。 (2) 《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有关具体事宜的议案》 为便于本次发行上市工作的高效进行和顺利实施,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 会在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事宜(详见本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一/(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 (3)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5-6-14 本项议案的内容包括: (a)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认真分析, 认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有效防范 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b)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具体将用于下述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该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 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该等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其他不 利影响: 序号 项目名称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万元) 1 补充工程施工项目营运资金 70,326.82 2 LED 照明研发和测试中心 5,552.37 3 远程智能监控系统和展示中心 4,200.81 合计 80,080.00 (c)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数额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生产经营 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d) 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以自筹资金开展。募 集资金到位后,可用于置换前期投入的自筹资金以及支付项目剩余款 项。若本次发行的实际募集资金量多于项目的资金需求量,将用于与 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其他资金安排;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的资金不足 以支付计划投入项目的金额,则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资金。 (e) 授权董事会根据计划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及实际募集资金额对计划 投入项目的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4) 《关于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5-6-15 根据该议案,若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分别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和深交所 的核准,则本次发行前所滚存的剩余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依 其所持公司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经核查发行人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议案、决议和记录等会 议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本次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 市的决议,该等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二) 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 发行人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 有关具体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具体 事宜。包括: 1.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发行人股东大会的决议,具体 实施本次发行上市方案; 2. 根据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进度和政府相关主管部 门审批意见,在股东大会所确定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确定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投资进度计划,并签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 合同; 3. 按照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核准情况及证券市场情况,确定具 体的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向发行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和比例、定价方式、 发行方式、发行价格、发行时间及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具体事项; 4. 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的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就本次发行上市以及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等事宜向中国证监会等政府主管部门以及深交所、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 5. 根据需要,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确定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5-6-16 6. 签订、执行、修改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所有相关文件; 7.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本次发行结果修改《公司章程 (草案)》,并办理发行人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8. 其他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的事宜; 9. 授权的有效期:本议案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直至公司另行召开股东大会终 止或撤销本决议止。 经审核发行人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 本次发行上市有关具体事宜的议案》、决议和记录等会议文件,本所律师 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上市对董事会所作授权的范围、程序合 法有效。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尚待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 A 股股票于深交所挂牌交易尚需获得深交所的审核同意。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 及授权;本次发行上市尚待分别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深交所的审核同 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 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1. 发行人系由豪尔赛有限以截至 2016 年 8 月 31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 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 10 月 27 日,北京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向发行人核发了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110108723950093X),发行人依法设立。 2.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核发的发行人营业执 照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http://www.gsxt.gov.cn/,下 同)的检索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相关法律、 5-6-17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主体资 格。 (二) 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 发行人系由豪尔赛有限按照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根据《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其持续经营时间应从豪 尔赛有限成立之日起计算。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历次变更的《营业执照》和工商资料,2000 年 6 月 7 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豪尔赛有限核发了注册号为 1101082138090 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豪尔赛有限依法成立。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持续经营 时间已在三年以上,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三) 根据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广会验字(2017)G17008620035 号 《验资报告》,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股东用作出资的 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 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四)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八/(一)1.发行人的经营 范围”。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照明工程施工及与之相关的照明工程设计、研发、照 明产品销售。 根据《招股说明书》及《审计报告》,并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业 务合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五) 发行人近三年主营业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的变更情况符 5-6-18 合规定 1.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招股说明书》,并经核查发行人近三年的主要业务合 同,发行人主营业务为照明工程施工及与之相关的照明工程设计、研发、 照明产品销售,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变化。 2.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其提供的工商资料,发行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近三 年未发生重大变化(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五/(二)发行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的变化”)。 3.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其提供的工商资料,近三年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戴 宝林、刘清梅,未发生变更。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之规定。 (六)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戴宝林、刘清梅的访谈以及 戴宝林、刘清梅出具的书面确认函,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及其所 控制的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龙玺投资、高好投资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均不 存在质押、冻结、查封等权利限制措施或权属纠纷。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 人股东的访谈以及发行人股东出具的书面确认函,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 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股权清晰,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以及受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或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 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具备本次 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组织机构设 5-6-19 置情况,发行人已经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详见本律师工作报 告正文之“十四/(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 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 2015、2016 和 2017 年归属于 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 据)分别为 21,813,143.49 元、16,004,314.99 元和 82,038,192.47 元;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率为 33.15%(母公司报表 口径)。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 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 2015、2016 和 2017 年度财务 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核查,发行 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及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4. 根据发行人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事项所作决议及《招 股说明书》,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为 11,276.99 万股,本次拟公 开发行 3,759 万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 15,035.99 万 元,不少于 3,000 万元,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 定。 5. 根据发行人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事项所作决议及《招 股说明书》,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 3,759 万股,达到本次发行后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以上,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6. 根据发行人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事项所作决议及《招 股说明书》,本次发行的股份为同一类别股份,即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同股同权,每股的发行价格和条件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之规定。 (二)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5-6-20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所述,发 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 之规定。 2. 发行人的规范运行 (1)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其内部已经建立的管理制度,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 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 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管理办法》第十 四条之规定。 (2)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及其说明,发行 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 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 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3)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其说明、有关公安部门开 具 的 无 犯 罪 证 明 ,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在 信 用 中 国 (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下同)、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 系统(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下同)、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 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http://shixin.court.gov.cn/index.html,下同)、 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下同)、深交所 网 站 ( http://www.szse.cn/ , 下 同 )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下同)、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http://shixin.csrc.gov.cn/honestypub/,下同)的检索查询,发行人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不 存在以下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a)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b) 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5-6-21 (c)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 根据《内控报告》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 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 效果,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5) 根据工商、税务等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暨实 际控制人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以下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 八条之规定: (a) 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 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b) 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c) 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 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 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 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签字、盖章; (d) 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f)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将在本次 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均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 程序;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的 访谈,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 规担保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5-6-22 (7) 根据《内控报告》、《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 理制度,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 式占用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3. 发行人的财务与会计 (1)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的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 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 定; (2) 根据《内控报告》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 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且正中珠江会计师 事务所已就此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控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二 十二条之规定; (3)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 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 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且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 已就此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之规定; (4) 根据《审计报告》、《内控报告》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 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应 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未进行随 意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5) 根据《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发行人说明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等资料,报告期 内,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 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5-6-23 (6)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规定的下列条件: (a) 发行人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 3,000 万 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符合《管 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b) 发行人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 3 亿元,符合《管 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c)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符合《管理 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d)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e)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管理办 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7) 根据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于报告期内依法纳 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 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8)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征信报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 下同)以及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的检索查询,发行人不存在重 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9)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的 申报文件中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下列禁止性情形,符 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a) 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5-6-24 (b) 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c) 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10)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影响其持续盈利能力 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a)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 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b) 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 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c) 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d) 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 投资收益; (e) 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 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f) 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具备本次 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 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 1. 发行人设立的程序 (1) 发行人的前身为成立于 2000 年 6 月 7 日的豪尔赛有限。豪尔赛有限经过 5-6-25 历次变更(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七/(二)发行人的前身—豪尔赛 有限的股本演变”),截至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之前,其股权结构 如下: 序号 发 起 人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戴宝林 2,584 43.80 2 刘清梅 2,584 43.80 3 高好投资 632 10.71 4 戴聪棋 100 1.69 合计 5,900 100.00 (2) 2016 年 9 月 26 日,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广会审字(2016) G16018580028 号《审计报告》。根据该《审计报告》,截至 2016 年 8 月 31 日,豪尔赛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为 148,940,015.99 元。 (3) 2016 年 9 月 30 日,戴宝林等 4 名股东共同签署了《发起人协议》(详 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四/(二)发行人设立时的改制重组合同”),约 定以豪尔赛有限截至 2016 年 8 月 31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将 豪尔赛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4) 2016 年 9 月 30 日,豪尔赛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以截至 2016 年 8 月 31 日的经审计账面净资产为基数,将净资产当中的 8,020.8 万元折为 8,020.8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其余净资产 68,732,015.99 元计入资本公积。豪尔赛有限全体股东按照各自在豪尔赛有限所占注册资 本比例,确定各自对公司的持股比例。整体变更后的股份公司名称为“豪 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8,020.8 万元。 (5) 2016 年 10 月 18 日,公司召开了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本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议案,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第一届 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四/(四)发行人设立 时股东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 5-6-26 当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召开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董事长,聘任了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召开第一次会议,选举 产生了监事会主席。 (6) 2016 年 10 月 27 日,豪尔赛就本次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事宜办理 了工商变更登记,发行人依法完成了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原账面净资产值折 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工作。 2. 发行人的设立资格 根据发行人及发起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起人的《居民身份证》、《营 业执照》,发行人设立时,其 3 名自然人发起人均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 力,且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另外 1 名机构发起人依法存续,且在中国境 内有住所。上述发起人具备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详见本律师工作报 告正文之“六/(一)发起人的资格”)。 3. 发行人设立的条件 根据发行人设立时的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发行人具备《公司法》第七 十六、七十八条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包括: (1) 发起人共有 4 名,符合法定人数,且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 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为 8,020.8 万元,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3) 发起人认购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全部股份,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 律规定; (4) 发起人共同制订了《公司章程》; (5) 发行人有公司名称,并且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股份 有限公司应当具备的组织机构; (6) 发行人具有法定住所。 5-6-27 4. 发行人设立的方式 根据发行人设立时的工商资料,发行人系由豪尔赛有限以经审计的账面净 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符合 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发行人设立时的改制重组合同 2016 年 9 月 30 日,戴宝林等 4 名股东作为发起人共同签署了《发起人 协议》。发起人在该协议约定以豪尔赛有限截至 2016 年 8 月 31 日经审 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对发行人的名称、 经营范围、设立方式、组织形式、发起人出资、发行人注册资本、发行人 的组织机构设置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 根据发行人设立时的工商资料、发起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起人协议的 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发起人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发行人设立行为不存在潜在纠纷。 (三)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审计、评估、验资 1.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审计事项 2016 年 9 月 26 日,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广会审字(2016) G16018580028 号《审计报告》。根据该《审计报告》,截至 2016 年 8 月 31 日,豪尔赛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为 148,940,015.99 元。 2.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评估事项 2016 年 9 月 29 日,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中企华评报 字(2016)第 3968 号《豪尔赛照明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拟变更为股份有限 公司所涉及该公司各项资产与负债项目评估报告》。根据该《评估报告》, 5-6-28 截至 2016 年 8 月 31 日,豪尔赛有限净资产的评估价值为 163,197,036.58 元。 3.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验资事项 2016 年 10 月 18 日,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广会验字(2016) G16018580038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6 年 10 月 17 日,公司已收到 全体股东以豪尔赛有限的净资产(以 2016 年 8 月 31 日为审计基准日) 折入的注册资本 8,020.8 万元。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已经履行了有关审计、评估、 验资等必要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 发行人设立时股东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 1. 2016 年 10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了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已于会议 召开前以书面方式通知了各发起人),全体发起人均出席了本次会议。 2. 发行人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豪尔赛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筹)筹建情况的报告的议案》、《关于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筹)设立费用的说明的议案》、《关于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 的议案》、《关于<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 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关于<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办法>的 议案》、《关于<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对外担保 制度>的议案》、《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的议案》、 《关于<重大信息报告制度>的议案》、《关于<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 案》和《关于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等议案, 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和第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经审阅发行人创立大会的会议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创立大会暨首 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5-6-29 (一) 发行人业务体系的完整性和独立经营能力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记载的发行人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技术 推广、技术服务;专业承包;工业生产活动咨询;交通运输咨询;邮政、 通信咨询;市政建设及规划咨询;销售五金交电(不含实体店铺经营)、 日用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 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根据发行人说明以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经营场所的实地调查结果和对发 行人业务体系各环节相关人员的访谈情况,发行人主要从事照明工程施工 及与之相关的照明工程设计、研发、照明产品销售,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日,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二) 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发行人提供的房产租赁合同、主要设备采购合同及发 票、商标注册证、专利权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以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 记证书、域名证书等资产文件,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 标 局 网 站 ( http://sbj.saic.gov.cn/ , 下 同 ) 、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网 站 ( http://www.sipo.gov.cn/ , 下 同 ) 、 中 国 版 权 保 护 中 心 (http://www.ccopyright.com.cn/,下同)、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地 址 / 域 名 信 息 备 案 管 理 系 统 (http://www.miitbeian.gov.cn/publish/query/indexFirst.action,下同)的 检索查询,发行人的财产主要包括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房产、商标权、专利 权、软件著作权、生产经营设备等资产(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发行人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办公场所、办 公设备以及专利等知识产权。发行人具有独立的采购和销售系统,不存在 依赖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生产、采购、销 售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三)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5-6-30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 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及简历的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 控制人为戴宝林、刘清梅,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除发行人及其控 股子公司、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高好投资及龙玺投资外,戴宝林、刘清梅 未控制其他企业。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 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在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存在在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的情形;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存在在控股股东暨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四)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总监进行访谈、核查发行人的 组织机构情况,发行人设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 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在银行独立开立账户。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 人为戴宝林、刘清梅,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高好投资及龙玺投资外,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 人不存在其他控制的企业。发行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五)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的部门机构设置情况,发行人设置了健全 的组织机构(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四/(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部门均按照《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制度的规 定,独立行使管理职权。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除发行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高好投资及龙玺投资外,控股股东暨实际控 5-6-31 制人不存在其他控制的企业。发行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间发生机构混同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六)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其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的说明,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日,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高好投资及龙玺 投资外,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控制的企业。根据发行人说明 并经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合同,公司主营业务为照明工程施工及与之相 关的照明工程设计、研发、照明产品销售。发行人具有独立的采购和销售 系统,不存在依赖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采 购、销售的情形。发行人在业务上独立于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且与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 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资产、人 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 营的能力,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 六、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 发起人的资格 发行人由 3 名自然人及高好投资共同发起设立。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起设立 发行人时上述发起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等文件,上述 3 名自然人均为中国公民,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在中国境内有住所;1 名机构发起人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合伙企业。上述各发起人均具有当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或进行 出资的资格。 5-6-32 (二) 发起人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起人协议》,发行人的发起人共计 4 名,发起设立发行人时,其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各发起人的出资比例 如下表所示: 序号 发 起 人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戴宝林 3,512.84 43.80 2 刘清梅 3,512.84 43.80 3 高好投资 859.17 10.71 4 戴聪棋 135.95 1.69 合计 8,020.80 100.00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均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发起人的出资 1. 根据《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并经核查,发行人系由豪尔赛有限以 其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而来,各发起人均以其所持豪尔赛 有限净资产作为对发行人的出资,该等出资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各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将上述资产 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2. 根据发行人及其发起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审计 报告》、《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及工商资料,发行人的设立属于有 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设立过程中,不存在发起人 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形。 3.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审计报告》、《评 估报告》、《验资报告》及工商资料,发行人设立过程中,不存在发起人 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需要转移的情形,不存在发起人以其 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5-6-33 (四) 发行人的股东及其资格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资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律师 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共有 18 名股东,包括 6 名机构股东和 12 名自 然人股东。 根据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发行人 6 名机构股东的检 索查询(查询日:2018 年 6 月 10 日),以及发行人提供的 12 名自然人 股东的最新《居民身份证》、6 名机构股东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 合伙协议),发行人各股东的基本情况如下: 1. 高好投资 企业名称 上海高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1K34RF9K 执行事务合伙人 戴宝林 主要经营场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沪路 1155 号 A6 幢 547 室 出资额 1,896 万元 成立日期 2015 年 12 月 21 日 合伙期限 2015 年 12 月 21 日至 2045 年 12 月 20 日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 投资管理,实业投资,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依法须 经营范围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机关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状态 存续 执行事务合伙人戴宝林持有 1.5823%财产份额,其余 39 名有限 合伙人情况 合伙人持有 98.4177%财产份额 2. 前海宏升 企业名称 深圳前海宏升优选六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DGXEM41 执行事务合伙人 广东宏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主要经营场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 5-6-34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出资额 2,835 万元 成立日期 2016 年 7 月 21 日 合伙期限 2016 年 7 月 21 日至长期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 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 行申报);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投资顾问。(以上各项 经营范围 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 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登记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状态 存续 执行事务合伙人广东宏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 1.7637%财产 合伙人情况 份额;刘乐仁等其他 11 位自然人股东持有 98.2363%财产份额。 经核查基金业协会的公示信息,执行事务合伙人广东宏升投资管 基金备案情况 理有限公司已完成基金管理人登记,深圳前海宏升优选六号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完成基金备案。 3. 前海弘信通 企业名称 深圳前海弘信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59141045Y 法定代表人 刘向阳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 住所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深圳市罗湖区文锦南路 1001 号粤运大厦 501 室) 注册资本 1,5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5 年 10 月 27 日 经营期限 2015 年 10 月 27 日至长期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金融信息咨询、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外包服务(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 经营范围 件后方可经营);数据库服务;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 报);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 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 5-6-35 创业投资业务;企业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以 上均不含限制项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计算机软硬件的技 术开发、技术咨询与销售;从事广告业务(法律法规、国务院规 定需另行办理广告经营审批的,需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登记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状态 存续 股东情况 刘靖华持有 60%股权,刘向阳持有 40%股权。 4. 展勋投资 企业名称 杭州展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10MA28094N6X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欣烨 主要经营场所 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盛奥铭座 11 幢 706 室-2 出资额 1,3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6 年 11 月 29 日 合伙期限 2016 年 11 月 29 日至长期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 经营范围 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 登记机关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状态 存续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欣烨持有 15.38%财产份额,许就来持有 合伙人情况 46.15%财产份额,胡睿青持有 38.47%财产份额。 5. 前海楚之源 企业名称 深圳前海楚之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4276641XJ 执行事务合伙人 卢燊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 主要经营场所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出资额 2,332 万元 成立日期 2015 年 6 月 16 日 合伙期限 2015 年 6 月 16 日至 2035 年 6 月 11 日 5-6-36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 投资管理、受托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 资产管理等业务);股权投资;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 投资咨询、投资顾问(均不含限制项目);市场营销策划;展示 经营范围 活动策划;从事担保业务(不含融资性担保业务及其他限制项 目);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不含专 营、专卖、专控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 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登记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状态 存续 执行事务合伙人卢燊持有 4.80%财产份额,其余 9 名有限合伙人 合伙人情况 持有 95.20%财产份额。 6. 龙玺投资 企业名称 杭州龙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10MA2800WE6W 执行事务合伙人 戴宝林 主要经营场所 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盛奥铭座 11 幢 706 室-1 出资额 5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6 年 10 月 26 日 合伙期限 2016 年 10 月 26 日至长期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 投资管理、实业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 经营范围 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 登记机关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状态 存续 执行事务合伙人戴宝林持有 1%财产份额,其余 33 名有限合伙人 合伙人情况 持有 99%财产份额。 7. 戴宝林 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 35058319650501XXXX,住址为北京市海淀区, 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及控股股东。 5-6-37 8. 刘清梅 女,中国国籍,身份证号 35058319650225XXXX,住址为北京市海淀区, 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及控股股东。 9. 高荣荣 女,中国国籍,身份证号 42030019580510XXXX,住址为福建省厦门市。 10. 郭秋颖 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 13282219721016XXXX,住址为北京市西城区。 11. 沈小杰 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 33050219720524XXXX,住址为浙江省湖州市。 12. 戴聪棋 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 35058319891123XXXX,住址为北京市海淀区。 13. 李志谦 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 35058319660915XXXX,住址为福建省厦门市。 14. 李斯和 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 35058319551028XXXX,住址为福建省南安市。 15. 李秀清 女,中国国籍,身份证号 44068119851022XXXX,住址为广东省佛山市。 16. 黄红鸾 5-6-38 女,中国国籍,身份证号 35058319760408XXXX,住址为江苏省苏州市。 17. 张华安 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 35058319441108XXXX,住址为福建省南安市。 18. 骆小洪 女,中国国籍,身份证号 35058319670509XXXX,住址为福建省泉州市。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该等 18 名股东具备作为发行人股东的主体资格。 (五) 发行人股东之私募基金备案事宜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共有 18 名股东,其中 6 名 为机构股东,其余 12 名为自然人股东。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基金管理办法》和《私募基金备案办法》 的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 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 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属于私募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为其募集管理的私募基 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现有股东中机构股东是否属于《私募基金管理办法》和 《私募基金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基金以及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 了核查,核查结果如下: 1. 高好投资 高好投资系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企业,不涉及由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 并进行有关投资活动,故本所律师认为,其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和《私募基金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 募基金管理人,不需要按照《私募基金管理办法》和《私募基金备案办法》 5-6-39 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或备案程序。 2. 前海宏升 根据本所律师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gs.amac.org.cn) 进行的检索查询,前海宏升已于 2016 年 12 月 19 日办理私募基金备案(编 号为 SM9943),前海宏升之基金管理人广东宏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5 年 4 月 23 日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11020)。 本所律师认为,前海宏升已按照《私募基金管理办法》和《私募基金备案 办法》履行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3. 前海弘信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前海弘信通的《公司章程》,前海弘信通的资金来源于 两名自然人股东,并由自然人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负责运营公司事务,其 执行董事不属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本所律师认为,其不属于《证券投资基 金法》、《私募基金管理办法》和《私募基金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 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不需要按照《私募基金管理办法》和《私募基金 备案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或备案程序。 4. 展勋投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展勋投资的《合伙协议》,展勋投资系由自然人担任执 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属于私募基金管理 人。本所律师认为,其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基金管理办法》 和《私募基金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不需要 按照《私募基金管理办法》和《私募基金备案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 登记或备案程序。 5. 前海楚之源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前海楚之源的《合伙协议》,前海楚之源系由自然人担 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属于私募基金 管理人。本所律师认为,其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基金管理 5-6-40 办法》和《私募基金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 不需要按照《私募基金管理办法》和《私募基金备案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履行登记或备案程序。 6. 龙玺投资 龙玺投资系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企业,不涉及由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 并进行有关投资活动,故本所律师认为,其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和《私募基金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 募基金管理人,不需要按照《私募基金管理办法》和《私募基金备案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或备案程序。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前海宏升已按照《私募基金管理办法》和《私 募基金备案办法》履行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发行人其他股东不属于 《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基金管理办法》和《私募基金备案办法》规 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不需要按照《私募基金管理办法》 和《私募基金备案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或备案程序。 (六)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资料及其说明,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戴宝林合 计直接及间接持有发行人 31.28%股份;戴宝林配偶刘清梅合计直接及间 接持有发行人 32.35%股份,戴宝林和刘清梅合计持有发行人 63.63%股 份,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同时,自豪尔赛有限成立至 2016 年 10 月, 戴宝林一直担任发行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6 年 10 月至今,戴宝林担 任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对董事会的表决结果产生了重要影响,对发行 人经营方针的决策以及经营管理层的提名和任免,发挥着重要决定作用, 故二人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及变动 1.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结构 5-6-41 根据发行人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及发行人设立时的工商 资料,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发 起 人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戴宝林 3,512.84 43.80 2 刘清梅 3,512.84 43.80 3 高好投资 859.17 10.71 4 戴聪棋 135.95 1.69 合计 8,020.80 100.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符合《公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四、 发行人的设立”)。 2. 发行人设立之后的股本变动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检索查 询(查询日:2018 年 6 月 10 日),发行人设立后的股本变动情况如下: (1) 2017 年 1 月之增资 2016 年 12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公司 将注册资本增加至 10,416.6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2,395.80 万元,由高 荣荣等 6 名对象(其中龙玺投资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其余 5 名对象系外 部投资人)以 4.32 元/股的价格予以认购。本次增资的具体情况如下: 增资总价 计入注册资本 计入资本公积 增资单价 序号 股东名称 (万元) (万元) (万元) (元/股) 1 高荣荣 3,150.00 729.16 2,420.84 4.32 2 前海宏升 2,700.00 624.99 2,075.01 4.32 3 郭秋颖 1,350.00 312.49 1,037.51 4.32 5-6-42 4 前海弘信通 1,350.00 312.49 1,037.51 4.32 5 展勋投资 1,300.00 300.92 999.08 4.32 6 龙玺投资 500.00 115.74 384.26 4.32 合 计 10,350.00 2,395.80 7,954.20 - 2016 年 11 月,发行人分别与高荣荣、前海宏升、郭秋颖、前海弘信通、 展勋投资、龙玺投资签署了《投资协议》。 2016 年 12 月 16 日,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广会 验字(2016)G16018580049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6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已收到上述股东缴纳的新增出资额 10,350.00 万元,其中:新增 注册资本(实收资本)2,395.80 万元,出资额与注册资本增加额之间的 差额 7,954.2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 为人民币 10,416.60 万元。 2017 年 1 月 18 日,发行人就本次增资事宜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戴宝林 3,512.84 33.72 2 刘清梅 3,512.84 33.72 3 高好投资 859.17 8.25 4 高荣荣 729.16 7.00 5 前海宏升 624.99 6.00 6 郭秋颖 312.49 3.00 7 前海弘信通 312.49 3.00 5-6-43 8 展勋投资 300.92 2.89 9 戴聪棋 135.95 1.31 10 龙玺投资 115.74 1.11 合 计 10,416.60 100.00 (2) 2017 年 12 月之增资 2017 年 11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将公 司的注册资本增加至 11,276.99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860.39 万元,由李 志谦等 8 名对象(均系外部投资人)以 11.97 元/股的价格予以认购。本 次增资的具体情况如下: 增资单 计入注册资本 计入资本公积 价 序号 股东名称 增资总价(万元) (万元) (万元) (元/ 股) 前海 1 2,200.00 183.77 2,016.23 11.97 楚之源 2 沈小杰 1,600.00 133.65 1,466.35 11.97 3 李秀清 1,500.00 125.30 1,374.70 11.97 4 李志谦 1,500.00 125.30 1,374.70 11.97 5 李斯和 1,500.00 125.30 1,374.70 11.97 6 黄红鸾 1,000.00 83.53 916.47 11.97 7 张华安 500.00 41.77 458.23 11.97 8 骆小洪 500.00 41.77 458.23 11.97 合 计 10,300.000 860.39 9,439.61 - 5-6-44 同日,发行人分别与前海楚之源、沈小杰、李秀清、李志谦、李斯和、黄 红鸾、张华安、骆小洪签署了《投资协议》。 2017 年 11 月 23 日,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广会 验字(2017)G17008620035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7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已收到上述股东缴纳的新增出资额 10,300 万元,其中:新增注 册资本(实收资本)860.39 万元,出资额与注册资本增加额之间的差额 9,439.61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人 民币 11,276.99 万元。 2017 年 12 月 13 日,发行人就本次增资事宜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戴宝林 3,512.84 31.15 2 刘清梅 3,512.84 31.15 3 高好投资 859.17 7.62 4 高荣荣 729.16 6.47 5 前海宏升 624.99 5.54 6 郭秋颖 312.49 2.77 7 前海弘信通 312.49 2.77 8 展勋投资 300.92 2.67 9 前海楚之源 183.77 1.63 10 戴聪棋 135.95 1.21 11 沈小杰 133.65 1.18 12 李斯和 125.30 1.11 5-6-45 13 李志谦 125.30 1.11 14 李秀清 125.30 1.11 15 龙玺投资 115.74 1.03 16 黄红鸾 83.53 0.74 17 骆小洪 41.77 0.37 18 张华安 41.77 0.37 合计 11,276.99 100.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增资均履行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上述增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 发行人的前身—豪尔赛有限的股本演变 1. 豪尔赛有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 2000 年 5 月 27 日,戴宝林和刘清梅共同签署了《北京豪尔赛贸易有限 公司(豪尔赛有限设立时的名称)章程》。 2000 年 6 月 2 日,北京万全诚信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万全诚信评字第 20005014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根据该评估报告,以 2000 年 5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戴宝林投入的实物出资评估值为 250,180 元,刘清梅投 入的实物出资评估值为 250,020 元,戴宝林和刘清梅作为出资的实物评估 价值为 500,200 元。 2000 年 6 月 3 日,北京万全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京万全字 20004087 号《开业登记验资报告书》。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 2000 年 6 月 3 日,豪尔赛有限已收到全体股东以实物投入的注册资本 50 万元。 5-6-46 2000 年 6 月 7 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豪尔赛有限核发了注册号为 1101082138090 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豪尔赛有限依法成立。 豪尔赛有限成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戴宝林 25 50 2 刘清梅 25 50 合计 50 100 2. 豪尔赛有限设立后的历次股权变动 (1) 2003 年 2 月之第一次增资 2003 年 2 月 15 日,豪尔赛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将注册资本增至 268 万元,其中增加部分 218 万元由原股东戴宝林和刘清梅分别以货币出资 109 万元。 2003 年 2 月 21 日,北京中威华浩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京中会验字(2003) 2001 号《变更登记验资报告书》。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 2003 年 2 月 21 日,公司已收到戴宝林和刘清梅以货币资金方式投入的新增注册资本 218 万元,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 268 万元。 2003 年 2 月 26 日,豪尔赛有限就上述变更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完成后,豪尔赛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出资额 序号 股东 出资比例(%) (万元) 1 戴宝林 134 50 2 刘清梅 134 50 合计 268 100 (2) 2003 年 9 月之第二次增资 5-6-47 2003 年 8 月 16 日,豪尔赛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将注册资本增至 368 万元,其中增加部分 100 万元由原股东戴宝林和刘清梅分别以货币出资 50 万元。 2003 年 9 月 5 日,北京华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华验字 (2003)第 47 号《验资报告》。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 2003 年 9 月 5 日,豪尔赛有限已收到戴宝林和刘清梅以货币资金方式投入的新增注册资 本 100 万元,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实收金额为人民币 368 万元。 2003 年 9 月 10 日,豪尔赛有限就本次增资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完成后,豪尔赛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戴宝林 184 50 2 刘清梅 184 50 合计 368 100 (3) 2004 年 1 月之第三次增资 2004 年 1 月 9 日,豪尔赛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将注册资本增至 518 万 元,其中增加部分 150 万元由原股东戴宝林和刘清梅分别以货币出资 75 万元。 2004 年 1 月 14 日,北京华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华验字 (2004)第 006 号《验资报告》。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 2004 年 1 月 14 日,豪尔赛有限已收到戴宝林和刘清梅以货币资金方式投入的新增注 册资本 150 万元,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实收金额为人民币 518 万元。 2004 年 1 月 16 日,豪尔赛有限就本次增资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完成后,豪尔赛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5-6-48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戴宝林 259 50 2 刘清梅 259 50 合 计 518 100 (4) 2005 年 9 月之第四次增资 2005 年 9 月 6 日,豪尔赛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将注册资本增至 758 万 元,其中增加部分 240 万元由原股东戴宝林和刘清梅分别以货币出资 120 万元。 2009 年 11 月 5 日,北京慧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慧运验字 (2009)第 02-107 号《验资报告》。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 2005 年 9 月 19 日,豪尔赛有限已收到戴宝林和刘清梅以货币资金方式投入的新增 注册资本 240 万元,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人民币 758 万元。 2005 年 9 月 12 日,豪尔赛有限就本次增资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完成后,豪尔赛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戴宝林 379 50 2 刘清梅 379 50 合计 758 100 (5) 2005 年 10 月之第五次增资 2005 年 10 月 8 日,豪尔赛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将注册资本增至 1,068 万元,其中增加部分 310 万元由原股东戴宝林和刘清梅分别以货币出资 155 万元。 5-6-49 2009 年 11 月 6 日,北京慧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慧运验字 (2009)第 02-110 号《验资报告》。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 2005 年 10 月 14 日,豪尔赛有限已收到戴宝林和刘清梅以货币资金方式投入的新增 注册资本 310 万元,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人民币 1,068 万元。 2005 年 10 月 9 日,豪尔赛有限就本次增资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完成后,豪尔赛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戴宝林 534 50 2 刘清梅 534 50 合计 1,068 100 (6) 2010 年 7 月之第六次增资 2010 年 7 月 15 日,豪尔赛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将注册资本增至 3,368 万元,其中增加部分 2,300 万元由原股东戴宝林和刘清梅分别以货币出资 1,150 万元。 根据北京伯仲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京仲变验字(2010) 0712Z-X 号《变更登记验资报告书》,截至 2010 年 7 月 12 日,豪尔赛 有限已收到戴宝林和刘清梅以货币资金方式投入的新增注册资本 2,300 万元,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人民币 3,368 万元。 2010 年 7 月 15 日,豪尔赛有限就本次增资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完成后,豪尔赛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戴宝林 1,684 50 5-6-50 2 刘清梅 1,684 50 合计 3,368 100 (7) 2011 年 3 月之第七次增资 2011 年 2 月 16 日,豪尔赛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将注册资本增至 5,168 万元,其中增加部分 1,800 万元由原股东戴宝林和刘清梅分别以货币出资 900 万元。 根据北京伯仲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京仲变验字(2011) 0218Z-W 号《变更登记验资报告书》,截至 2011 年 2 月 18 日,豪尔赛 有限已收到戴宝林和刘清梅以货币资金方式投入的新增注册资本 1,800 万元,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人民币 5,168 万元。 2011 年 3 月 8 日,豪尔赛有限就本次增资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完成后,豪尔赛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戴宝林 2,584 50 2. 刘清梅 2,584 50 合计 5,168 100 (8) 2011 年 5 月之第八次增资 2011 年 4 月 14 日,豪尔赛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将注册资本增至 8,800 万元,其中增加部分 3,632 万元由原股东戴宝林和刘清梅分别以知识产权 出资 1,816 万元。 根据北京万朝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万朝验字(2011)第 123 号 《验资报告》,截至 2011 年 4 月 14 日,豪尔赛有限已收到戴宝林和刘 清梅以知识产权方式投入的新增注册资本 3,632 万元,变更后的累计注册 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人民币 8,800 万元。 5-6-51 戴宝林和刘清梅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系其二人共同拥有的四项非专利技 术,根据中瑞恒远(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瑞恒远评报字 (2011)第 124 号、中瑞恒远评报字(2011)第 125 号、中瑞恒远评报 字(2011)第 126 号、中瑞恒远评报字(2011)第 127 号《资产评估报 告》,以 2011 年 2 月 28 日为评估基准日,该四项非专利技术评估价值 合计为 3,632 万元。同时,根据北京万朝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万 朝审字(2011)第 313 号《财产转移审计报告》,截至 2011 年 4 月 14 日,该 3,632 万元已转移至公司财产内,形成实收资本 3,632 万元。 2011 年 5 月 6 日,豪尔赛有限就本次增资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完成后,豪尔赛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戴宝林 4,400 50 2 刘清梅 4,400 50 合 计 8,800 100 就本次增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出具证明,认为豪尔赛有限 本次增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受处罚的风险。 (9) 2011 年 9 月之第九次增资 2011 年 8 月 31 日,豪尔赛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将注册资本增至 12,000 万元,其中增加部分 3,200 万元由原股东戴宝林和刘清梅分别以知识产权 出资 1,600 万元。 根据北京万朝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万朝验字(2011)第 327 号 《验资报告》,截至 2011 年 8 月 31 日,豪尔赛有限已收到戴宝林和刘 清梅以知识产权方式投入的新增注册资本 3,200 万元,变更后的累计注册 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人民币 12,000 万元。 5-6-52 戴宝林和刘清梅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系其二人共同拥有的两项计算机软 件著作权,根据北京万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万亚评报字(2011) 第 A197 号、万亚评报字(2011)第 A198 号《资产评估报告》,以 2011 年 8 月 25 日为评估基准日,该两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评估价值为 3,200 万元。同时,根据北京万朝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万朝审字(2011) 第 839 号《财产转移审计报告》,截至 2011 年 8 月 31 日,该 3,200 万 元已转移至公司财产内,形成实收资本 3,200 万元。 2011 年 9 月 22 日,豪尔赛有限就本次增资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完成后,豪尔赛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戴宝林 6,000 50 2 刘清梅 6,000 50 合 计 12,000 100 就本次增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出具证明,认为发行人本次 增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受处罚的风险。 (10) 2015 年 11 月之减资 2015 年 7 月 24 日,豪尔赛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减少 至 5,168 万元,减少部分 6,832 万元系公司注册资本当中对应的全部知识 产权出资,其中,原股东戴宝林和刘清梅分别减少知识产权出资 3,416 万 元。 2015 年 7 月 28 日,豪尔赛有限就减资事宜,在《工人日报》上进行了 公告。 2015 年 11 月 20 日,豪尔赛有限就本次减资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5-6-53 本次减资完成后,豪尔赛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戴宝林 2,584 50 2 刘清梅 2,584 50 合 计 5,168 100 就本次减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出具证明,认为豪尔赛有限 本次减资已经依法公告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本次减资合法、合规、真 实、有效,不存在受处罚的风险。 (11) 2016 年 7 月之第十次增资 2016 年 5 月 23 日,豪尔赛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吸收戴聪棋、高好投 资(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为公司新股东,将公司注册资本增至 5,900 万 元,其中增加部分 732 万元由戴聪棋、高好投资以 3 元/一元注册资本价 格予以认购。本次增资的具体情况如下: 增资单价 增资总价 计入注册资本 计入资本公积 序号 股东名称 (元/一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册资本) 1 高好投资 1,896.00 632.00 1264.00 3.00 2 戴聪棋 300.00 100.00 200.00 3.00 合 计 2,196.00 732.00 1,464.00 - 同日,豪尔赛有限分别与高好投资、戴聪棋签署了《增资协议》。 根据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广会验字(2017)G17008620023 号 《验资报告》,截至 2016 年 5 月 27 日,豪尔赛有限已收到戴聪棋和高 好投资以货币方式投入的新增出资额 2,196 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实 5-6-54 收资本)732 万元,出资额与注册资本增加额之间的差额 1,464 万元计入 资本公积,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人民币 5,900 万元。 2016 年 7 月 4 日,豪尔赛有限就本次增资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完成后,豪尔赛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戴宝林 2,584 43.80 2 刘清梅 2,584 43.80 3 高好投资 632 10.71 4 戴聪棋 100 1.69 合 计 5,900 100.00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资料及验资报告,本所律师认为,豪尔赛有限历次增资 及减资均履行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 策程序,并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历次注册资本的变更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三) 发起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质押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的检索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起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 在质押的情况。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1.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 5-6-55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发行人的经营范围 为:技术推广、技术服务;专业承包;工业生产活动咨询;交通运输咨询; 邮政、通信咨询;市政建设及规划咨询;销售五金交电(不含实体店铺经 营)、日用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 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九/(一)/6. 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 2.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招股说明书》,并经核查发行人的主要业务合同,发 行人目前主营业务为照明工程施工及与之相关的照明工程设计、研发、照 明产品销售。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经营方式主要包括在各地参 与目标标的的招标,中标后按照工程设计、施工合同方案的设计或施工。 3. 发行人取得的业务资质证书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其提供的相关资质认定证书并经本所律师在全国建筑 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站 (http://jzsc.mohurd.gov.cn/asite/jsbpp/index)、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委员会网站(http://www.bjjs.gov.cn/bjjs/bszn/cxzx/index.shtml)的检索 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如下经营 资质证书(发行人持有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 正文之“十七/(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证书 证书 序号 资质名称 资质内容 颁证单位 有效期至 持有人 编号 5-6-56 城市及道 北京市住 路照明工 房和城乡 程专业承 建设委员 建筑企业 包壹级; 会、北京 D21158 1 发行人 2021.04.10 资质证书 1092 电子与智 市海淀区 能化工程 住房和城 专业承包 乡建设委 贰级 员会 北京市住 房和城乡 建筑机电 建设委员 建筑企业 安装工程 会、北京 D31158 2 发行人 2021.06.02 资质证书 1970 专业承包 市海淀区 叁级 住房和城 乡建设委 员会 中华人民 照明工程 工程设计 共和国住 A11100 3 发行人 设计专项 2019.10.11 资质证书 5325 房和城乡 甲级 建设部 喷泉水 景、水处 中国建筑 理、景观 金属结构 景 4 发行人 等级证书 171222 喷灌、喷 协会喷泉 2019.12.21 0103 雾加湿、 水景委员 设计、施 会 工甲贰级 城市及道 天津市城 天津 建筑企业 路照明工 D21202 5 乡建设委 2021.08.15 豪尔赛 资质证书 0085 程专业承 员会 包叁级 5-6-57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具备在其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的相 应资质。 (二) 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之外从事经营的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之外从事经营。 (三) 发行人业务的变更情况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业务合 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照明工程施工及与之相关的照明工程设计、研发、 照明产品销售。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业务合 同、发行人历次变更的《营业执照》,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近 三年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审计报告》,2015、2016 和 2017 年度,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 分别为 239,724,754.85 元、280,844,993.48 元和 485,757,670.53 元;主 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总收入的比例均为 100%。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 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发行人为永久存续 的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有效存续。 根据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出具的 证明、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检索查 询,报告期内,发行人虽然曾因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及遗失发票而受到税 5-6-58 务部门罚款处罚(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六/(四)发行人的纳税 情况”),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的违法行为 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所受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未对发行人的持续 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财 务会计状况良好,能够支付到期债务,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 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等重大或有事项。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其他障碍。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一) 关联方 1. 持股 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 持股 5%以上的股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说明,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持 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持股比例为: 戴宝林直接持有发行人 31.15%股份,并通过持有高好投资 1.58%财产份 额而间接持有发行人 0.12%股份,通过持有龙玺投资 1%财产份额而间接 持有发行人 0.01%股份,合计持有发行人 31.28%股份;刘清梅直接持有 发行人 31.15%股份,并通过持有高好投资 13.51%财产份额而间接持有 发行人 1.03%股份,通过持有龙玺投资 16.91%财产份额而间接持有发行 人 0.17%股份,合计持有发行人 32.35%股份;高好投资持有发行人 7.62% 股份,高荣荣持有发行人 6.47%股份,前海宏升持有发行人 5.54%股份, 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2)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5-6-59 戴宝林担任发行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刘清梅系戴宝林配偶,其二人为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上述股东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六/(四)发行人的股东及其 资格”。 2.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居民身份证》,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1) 发行人的董事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共有 9 名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住所 1 戴宝林 董事长 35058319650501XXXX 北京市海淀区 2 贺洪朝 董事 41022119830201XXXX 河北省廊坊市 3 侯春辉 董事 35058319851006XXXX 福建省南安市 4 闻国平 董事 36222819751226XXXX 江西省宜春市 5 戴聪棋 董事 35058319891123XXXX 北京市海淀区 6 付恩平 董事 36250219810903XXXX 广州市番禺区 7 梁荣庆 独立董事 34010419540814XXXX 上海市杨浦区 8 张天福 独立董事 42010619680331XXXX 北京市朝阳区 9 马更新 独立董事 23022719740114XXXX 北京市西城区 (2) 发行人的监事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共有 3 名监事,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具体情况如下: 5-6-60 序号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住所 1 林境波 监事会主席 35052519861115XXXX 福建省永春县 2 张志 监事 11010119831222XXXX 北京市朝阳区 3 周立圆 职工代表监事 37061219860826XXXX 山东省烟台市 (3)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共有 7 名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情况如 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住所 1 戴宝林 总经理 35058319650501XXXX 北京市海淀区 2 贺洪朝 副总经理 41022119830201XXXX 河北省廊坊市 3 包瑞 副总经理 41302819821021XXXX 河南省罗山县 4 张俊峰 副总经理 14058119801005XXXX 山西省运城市 5 刘墩煌 副总经理 35058319841010XXXX 福建省南安市 副总经理、 6 闻国平 36222819751226XXXX 江西省宜春市 财务总监 7 侯春辉 董事会秘书 35058319851006XXXX 福建省南安市 3. 上述 1-2 项所列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上述 1-2 项所列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系发行人的关联方。该等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上述 1-2 项所列自然人的配偶、父母、配偶的 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审计报告》,报告期内不存在该等关联方与发行人发 生关联交易的情形。 4. 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 5-6-61 根据发行人及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戴宝林、刘清梅的说明,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戴宝林、刘清梅填写的个人基本信息情况表,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日,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戴宝林、刘清梅控制的其他企业共 2 家,系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具体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戴宝林持有 1.58%财产份额且担任执行事 1 高好投资 务合伙人,刘清梅持有 13.51%财产份额的 企业,系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 戴宝林持有 1.00%财产份额且担任执行事 2 龙玺投资 务合伙人,刘清梅持有 16.91%财产份额的 企业,系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 上述企业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六/(四)发行人的股东 及其资格”。 5. 上述 1-3 项所列自然人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 上述 1-3 项所列自然人控制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除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系发行人的关联方。 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详见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九/(一)/4.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担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 根据发行人、相关关联自然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其他关联自然人填 写的个人基本信息情况表及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检索查询,除 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外,其他关联自然人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有重要影响力的其他主要企业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1 厦门五和投资建设集团有限 高荣荣持股 90%且担任董事长的企业 5-6-62 公司 北京百卓勤投资管理有限公 高荣荣持股 80%且担任监事的企业 2 司 北京晓德投资管理中心(有 高荣荣持有 96.67%财产份额,北京百卓 3 限合伙) 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 3.33%财产份额 的企业 厦门鑫兴荣建设发展有限公 4 高荣荣持股 54%且担任董事的企业 司 厦门五和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北京金桔海文化投资有限公 5 90%,高荣荣持股 10%且担任董事长的企 司 业 厦门五和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6 福建中体投资有限公司 98.33%,高荣荣之子李悦萌持股 1.67%且 高荣荣担任董事兼经理的企业 厦门五和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厦门鑫兴荣物业投资有限公 7 90%,高荣荣之子李悦萌持股 10%且高荣 司 荣担任董事长的企业 厦门五和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8 厦门五和科技有限公司 95.45%且高荣荣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的 企业 厦门五和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9 国信信息港科技有限公司 65%且高荣荣担任董事兼经理的企业 国信信息港科技有限公司持股 100%且高 10 国信信息港控股有限公司 荣荣担任董事兼经理的企业 厦门五和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11 厦门鑫福荣投资有限公司 51%,高荣荣之子李悦萌持股 49%且高荣 荣担任董事长兼经理的企业 厦门鑫富荣增强纤维有限公 厦门鑫福荣投资有限公司持股 90%,厦门 12 司 五和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10%且 5-6-63 高荣荣担任董事长的企业 发行人董事付恩平持股 50%且担任监事 13 广州盈泰盛隆贸易有限公司 的企业 担任发行人股东前海宏升之执行事务合伙 14 广东宏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人且发行人董事付恩平持股 44%的企业 15 广州粤泰金控投资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付恩平担任董事长的企业 云南沿边跨境股权投资基金 16 发行人董事付恩平担任董事的企业 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蓝莓荟信息科技有限公 发行人董事付恩平持股 2.80%且担任董事 17 司 的企业 18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付恩平担任副总裁的企业 发行人独立董事梁荣庆担任独立董事的企 19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 业 北京心物裂帛电子商务股份 发行人独立董事张天福担任独立董事的企 20 有限公司 业 发行人董事侯春辉之配偶的妹妹潘秋霞持 福建安溪洛夫特工艺品有限 21 股 40%,配偶之弟弟潘秋海持股 60%且担 公司 任执行董事兼经理的企业 深圳市宏升教育投资合伙企 发行人董事付恩平之配偶甘霓持有 80% 22 业(有限合伙) 的财产份额且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发行人董事付恩平之配偶甘霓持股 51% 23 广东宏世贸易有限公司 的企业 发行人董事付恩平之哥哥付师如持股 24 江西极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33%且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亚软国际科技(北京)有限 发行人董事贺洪朝之弟弟贺亚伟持股 25 公司 49.5%且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的企业 26 亚软国际餐饮(北京)有限 发行人董事贺洪朝之弟弟贺亚伟持股 5-6-64 公司 49%且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的企业 发行人监事林境波之配偶黄欣持股 40%、 27 重庆安视通机电有限公司 弟弟林境法持股 60%且担任执行董事兼 经理的企业 发行人监事周立圆的之姐姐周立卿持股 烟台信达恒泰工控科技有限 28 40%、姐夫曲香仁持股 60%且担任执行董 公司 事兼经理的企业 注:上表系根据该等关联方对发行人的重要性原则及重大关联交易发生情况所披露 的主要关联方。 截至报告期末,上述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1) 厦门五和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厦门五和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20076170351XP 法定代表人 高荣荣 住所 厦门市湖滨南路闽南大厦 16 楼 成立日期 2004 年 5 月 28 日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经营期限 2004 年 5 月 28 日至 2024 年 5 月 27 日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1、对基础设施的投资;2、房地产开发;3、其他法律、法 经营范围 规未禁止或未规定需经审批的项目,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 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高荣荣持股 90%,胡益明持股 10% (2) 北京百卓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北京百卓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5335449889Y 5-6-65 法定代表人 高楠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1 号 1 幢三层(南侧)301-015 成立日期 2015 年 3 月 17 日 注册资本 500 万元 经营期限 2015 年 3 月 17 日至 2035 年 3 月 16 日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投资管理;项目投资;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 (“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 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 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 经营范围 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 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 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高荣荣持股 80%,高楠持股 20% (3) 北京晓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企业名称 北京晓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5339780966P 执行事务合伙人 北京百卓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日坛路 1 号北京日坛宾馆 2 层 210 室 成立日期 2015 年 4 月 17 日 出资额 6,000 万元 经营期限 2015 年 4 月 17 日至长期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5-6-66 项目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 (“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 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 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 经营范围 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 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 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高荣荣持有 96.67%的财产份额,北京百卓勤投资管理有限 合伙人情况 公司持有 3.33%的财产份额 (4) 厦门鑫兴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厦门鑫兴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200260157223C 法定代表人 胡益明 住所 厦门市开元区湖滨南路 26-34 号闽南大厦 16 层 成立日期 1995 年 3 月 3 日 注册资本 1,218 万元 经营期限 1995 年 3 月 3 日至 2015 年 3 月 2 日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1、批发、零售百货、五金交电、建筑材料、木材、金属材 料、机械、电子设备、纺织品、工艺美术品(不含金银首饰); 经营范围 2、经济信息咨询服务;3、工业废弃物(不含危险废弃物) 利用及技术服务;4、专用增强纤维的研究、开发、销售、 技术服务。 高荣荣持股 54%,厦门华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持股 45%, 股权结构 中检产业开发展厦门公司持股 1% (5) 北京金桔海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北京金桔海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5-6-6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1669924045H 法定代表人 高荣荣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 153 号 2 层 203 成立日期 2007 年 12 月 11 日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经营期限 2007 年 12 月 11 日至 2057 年 12 月 10 日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动画片、专题片、电视综艺,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 专栏等广播电视节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至 2017 年 07 月 10 日);投资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 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 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 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 经营范围 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未经专项审批的 项目除外;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动 画片、专题片、电视综艺,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 专栏等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 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厦门五和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90%,高荣荣持股 股权结构 10% (6) 福建中体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福建中体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200769265673L 法定代表人 吴振绵 住所 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闽南大厦 16 楼 成立日期 2005 年 2 月 1 日 注册资本 9,000 万元 经营期限 2005 年 2 月 1 日至 2025 年 1 月 31 日 5-6-68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经营;对基础设施的投资 厦门五和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98.33%,李悦萌持股 股权结构 1.67% (7) 厦门鑫兴荣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厦门鑫兴荣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200065867326D 法定代表人 高荣荣 住所 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 299-309 号 1602-1 成立日期 2013 年 4 月 17 日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经营期限 2013 年 4 月 17 日至 2063 年 4 月 16 日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1、对物业投资、管理;2、对服务业的投资(以上项目不含 经营范围 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证券、期货及其他金融业务) 股权结构 厦门五和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90%,李悦萌持股 10% (8) 厦门五和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厦门五和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200776019462M 法定代表人 高荣荣 住所 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闽南大厦 16 楼 1603 室 成立日期 2005 年 9 月 6 日 注册资本 110 万元 经营期限 2005 年 9 月 6 日至 2025 年 9 月 5 日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5-6-69 电子产品的研究开发,其他法律法规未禁止或未规定需经审 经营范围 批的项目,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厦门五和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95.45%,张建科持股 股权结构 4.55% (9) 国信信息港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国信信息港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078545369A 法定代表人 杜平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 73 号 19 层 1936 号 成立日期 2013 年 9 月 16 日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经营期限 2013 年 9 月 16 日至 2033 年 9 月 15 日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技术培训;计算机 系统服务;数据处理;市场调查;软件开发;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承办展览展示活动;销售仪器仪 表、电子设备、通讯设备、照相器材。(领取本执照后,应 经营范围 到商务委员会备案;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 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 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 的经营活动。) 厦门五和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65%,中国国信信息 股权结构 总公司持股 35% (10) 国信信息港控股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国信信息港控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20971049809 法定代表人 杜平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 11 号楼 C 座 201 室 5-6-70 成立日期 2014 年 4 月 2 日 注册资本 8,000 万元 经营期限 2014 年 4 月 2 日至 2034 年 4 月 1 日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市 场调查;技术咨询、转让、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 理;应用软件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货物进出口、技术 进出口、代理进出口。(“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 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 经营范围 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 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 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领取本执照后,应到区县商务委 备案;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 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国信信息港科技有限公司持股 100% (11) 厦门鑫福荣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厦门鑫福荣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20070544914X3 法定代表人 高荣荣 住所 厦门市湖滨南路闽南大厦十六层 成立日期 2000 年 8 月 31 日 注册资本 1,118 万元 经营期限 2000 年 8 月 31 日至 2020 年 8 月 30 日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对基础设施(路桥)的投资(不含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经营范围 证券、期货及其他金融业务);2、房地产开发。 厦门五和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51%,李悦萌持股 股权结构 49% 5-6-71 (12) 厦门鑫富荣增强纤维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厦门鑫富荣增强纤维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200705486100E 法定代表人 高荣荣 住所 厦门市湖滨南路闽南大厦 16 层 成立日期 2001 年 9 月 28 日 注册资本 118 万元 经营期限 2001 年 9 月 28 日至 2021 年 9 月 27 日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专用增强纤维研究、开发、销售与技术服务。 厦门鑫福荣投资有限公司持股 90%,厦门五和投资建设集 股权结构 团有限公司持股 10% (13) 广州盈泰盛隆贸易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广州盈泰盛隆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59EDKB3N 法定代表人 高国柱 住所 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 111 号三十楼之十五房 成立日期 2016 年 8 月 17 日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经营期限 2016 年 8 月 17 日至长期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 经营范围 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企业自有资金投资;(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付恩平持股 50%,高国柱持股 50% (14) 广东宏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6-72 企业名称 广东宏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589531479Q 法定代表人 刘乐仁 住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61 号 34 层 04 单元 成立日期 2012 年 2 月 10 日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 经营期限 2012 年 2 月 10 日至长期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投资管理服务;企业自有资金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经营范围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付恩平持股 44%,刘乐仁持股 34%,林斌持股 12%,黄卓 股权结构 芬持股 5%,罗国持股 5% (15) 广州粤泰金控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广州粤泰金控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59CWDBX2 法定代表人 付恩平 广州市海珠区现代一街 1 号、3 号、5 号、工业大道北 82 住所 号、82 号之一至三 116 房 成立日期 2016 年 5 月 13 日 注册资本 50,000 万元 经营期限 2016 年 5 月 13 日至无固定期限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投资管理服务;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 (具体经营项目以金融管理部门核发批文为准);股权投资; 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100% 5-6-73 (16) 云南沿边跨境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云南沿边跨境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100MA6K406X6H 法定代表人 尹佳音 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度假区滇池卫城小区 H3-1 橡尚 6 幢 2 单 住所 元 3 层 302 号 成立日期 2015 年 12 月 25 日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经营期限 2015 年 12 月 25 日至无固定期限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投资,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 经营范围 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北京海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90%,广州粤泰金控投资 股权结构 有限公司持股 10%。 (17) 广州蓝莓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广州蓝莓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15340191763W 法定代表人 陈特军 住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61 号 34 层 02 单元 成立日期 2015 年 5 月 20 日 注册资本 700 万元 经营期限 2015 年 5 月 20 日至无固定期限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咨询服务;贸易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形 经营范围 象策划服务;教育咨询服务;文化艺术咨询服务;体育运动 咨询服务;公共关系服务;策划创意服务;投资咨询服务; 5-6-74 企业财务咨询服务;市场调研服务;营养健康咨询服务;商 品信息咨询服务;移民咨询服务(不含就业、留学咨询); 市场营销策划服务;政府采购咨询服务;为留学人员提供创 业、投资项目的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福利事业信息咨询服务; 国学教育咨询服务;健美运动技术咨询;能源技术咨询服务; 招、投标咨询服务;广告业;专利服务;商标代理等服务; 版权服务;软件服务;工商登记代理服务;无形资产评估服 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包装服务;办公服务;公司礼仪服务; 模特服务;个人形象设计服务;大型活动组织策划服务(大 型活动指晚会、运动会、庆典、艺术和模特大赛、艺术节、 电影节及公益演出、展览等,需专项审批的活动应在取得审 批后方可经营);票务服务;受金融企业委托提供非金融业 务服务;商业特许经营;代理印刷业务(不直接从事印刷); 招、投标代理服务;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箱、包批发; 工艺品批发;皮革及皮革制品批发;计算机零配件批发;电 子产品批发;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百货 零售(食品零售除外);日用杂品综合零售;纺织品及针织 品零售;服装零售;鞋零售;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零售;箱、 包零售;工艺美术品零售;通信设备零售;电子产品零售; 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软件开发;信息技 术咨询服务;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网络 技术的研究、开发;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企业总部 管理;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资产管 理(不含许可审批项目);供应链管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代理服务;互联网商品销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互联 网商品零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化妆品零售;保健食 品批发(具体经营项目以《食品经营许可证》为准);酒类 批发;酒类零售;预包装食品批发;非酒精饮料、茶叶批发; 乳制品批发;散装食品批发;预包装食品零售;乳制品零售; 保健食品零售(具体经营项目以《食品经营许可证》为准); 非酒精饮料及茶叶零售;豆制品零售;散装食品零售;(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陈特军持股 45.46%,广州市南沙区友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持股 20.98%,谢芳莉持股 18.20%,广州市 股权结构 南沙区互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 4.09%,万 朋持股 3.89%,诚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股 3.89%,付恩平 持股 2.80%,乔晓蕊持股 0.7% 5-6-75 (18)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 60039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1906806329 法定代表人 杨树坪 住所 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 170 号 4 楼 成立日期 1983 年 6 月 15 日 注册资本 253,624.787 万元 经营期限 1983 年 6 月 15 日至无固定期限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咨询服务;物业 管理;场地租赁(不含仓储);房屋租赁;自有房地产经营 活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企业自有资金投资;商品批发贸 经营范围 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非金属矿及制品批发(国家专 营专控类除外);金属及金属矿批发(国家专营专控类除外); 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林木育种;林木育 苗; 控股股东广州粤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57.96%,实际控 股权结构 制人为杨树坪 (19)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 60065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132805038E 法定代表人 黄金刚 住所 上海市嘉定区嘉新公路 1001 号第七幢 成立日期 1989 年 6 年 9 日 注册资本 99,147.9668 万元 5-6-76 经营期限 1989 年 6 年 9 日至无固定期限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计算机网络技术、智能卡应用、多媒体通信及智能化系统集 成等领域的软件、系统开发及四技服务,数码电子及家电、 智能卡及终端设备、照明电器、灯具、电光源的销售及技术 服务,音响、电子、制冷设备、照明、音视频、制冷、安保 经营范围 电子网络系统工程(涉及专项审批按规定办)设计、安装、 调试及技术服务,实业投资,本企业及控股成员企业进出口 业务(范围见资格证书)。(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控股股东上海仪电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21.99%,实 股权结构 际控制人为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 北京心物裂帛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北京心物裂帛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2575238191E 法定代表人 汤险峰 住所 北京市通州区潞苑南大街 1093 号 1039 室 成立日期 2011 年 5 月 9 日 注册资本 12,300 万元 经营期限 2012 年 7 月 13 日至无固定期限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未上市) 服装、鞋帽、针纺织品、日用杂货、家用电器、首饰、工艺 品(不含文物)、电子产品、文化用品、体育用品(不含弩) 的批发、零售;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货物进出口(以上 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 经营范围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技术推广;生产服装(限分支 机构经营);商务咨询服务;经济信息咨询。(领取本执照 后,应到区县商务委备案;该企业于 2012 年 7 月 13 日由 内资企业变更为外资企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5-6-77 汤险峰持股 13.96%,汤霄峰持股 13.96%,曾华勇持股 13.96%,向峰持股 13.96%,经纬中国第二香港有限公司持 发起设立时的股权 股 13.51%,天津心物裂帛科技有限公司持股 9.61%,红杉 结构 资本中国创投 2010(香港)有限公司持股 9.01%,天津心 物所在科技有限公司持股 7.13%,天津天使之城科技有限公 司持股 4.89% (21) 福建安溪洛夫特工艺品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福建安溪洛夫特工艺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524310751299K 法定代表人 潘秋海 住所 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尚卿乡翰卿村兴美路 62 号 成立日期 2014 年 8 月 13 日 注册资本 50 万元 经营期限 2014 年 8 月 13 日至 2064 年 8 月 12 日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竹、藤、木、铁、陶瓷、玻璃、塑料、树脂、皮革、布制工 经营范围 艺品及家居饰品、日用百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潘秋海持股 60%,潘秋霞持股 40% (22) 深圳市宏升教育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名称 深圳市宏升教育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59850802H 执行事务合伙人 甘霓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成立日期 2016 年 1 月 7 日 出资额 500 万元 经营期限 2016 年 1 月 7 日至无固定期限 5-6-78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 教育咨询(除出国留学咨询及中介服务);文化艺术策划; 创业投资业务;受托管理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 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 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股权 投资;投资兴办实业;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幕 集证劵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 经营范围 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金融信息咨询、提供金 融中介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服务外包(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 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在网上从事商贸活动(不含限制 项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经营进 出口业务(不含限制项目) 甘霓持有 80%的财产份额,徐琛持有 10%的财产份额,广 合伙人情况 东宏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 10%的财产份额 (23) 广东宏世贸易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广东宏世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59HF5775 法定代表人 刘乐仁 住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61 号 34 层 04 单元 成立日期 2016 年 12 月 29 日 注册资本 3,000 万元 经营期限 2016 年 12 月 29 日至无固定期限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 可审批类商品除外);贸易代理;资产管理(不含许可审批 项目);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投资管理服务;货物进出口(专 经营范围 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互联网商品销售(许可审 批类商品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甘霓持股 51%,刘乐仁持股 49% 5-6-79 (24) 江西极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江西极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824309180820C 法定代表人 付师如 住所 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湄湘南路 100 号 成立日期 2014 年 10 月 11 日 注册资本 200 万元 经营期限 2014 年 10 月 11 日至 2064 年 10 月 10 日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计算机信息系统技术服务;测量仪器销售、维修。(依法须 经营范围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傅伟持股 34%,付师如持股 33%,吴飞云持股 33% (25) 亚软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亚软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061254514C 法定代表人 贺亚伟 住所 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宏业路 9 号院 2 号楼 17 层 1716 室 成立日期 2014 年 3 月 11 日 注册资本 200 万元 经营期限 2014 年 3 月 11 日至 2034 年 3 月 10 日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5-6-80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软 件开发;销售电子产品、日用品、化妆品、珠宝首饰、计算 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文化用品、服装鞋帽、体育用品、针 纺织品、工艺美术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广播 经营范围 电视节目制作;销售食品;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依法自 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食品、互联网信息服 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 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冯海娟持股 50.5%,贺亚伟持股 49.5% (26) 亚软国际餐饮(北京)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亚软国际餐饮(北京)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5MA019J0335 法定代表人 贺亚伟 住所 北京市大兴区欣旺北大街 8 号 1 幢二层 F2-04-1 成立日期 2017 年 12 月 25 日 注册资本 50 万元 经营期限 2017 年 12 月 25 日至 2047 年 12 月 24 日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餐饮服务;销售食品;餐饮管理;技术服务。(企业依法自 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食品、餐饮服务以及 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 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 活动。) 股权结构 冯海娟持股 51%,贺亚伟持股 49% (27) 重庆安视通机电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重庆安视通机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0733155928X0 5-6-81 法定代表人 林境法 住所 重庆市九龙坡区彩云大道 11 号 6 幢 28-10 号 成立日期 2015 年 2 月 2 日 注册资本 50 万元 经营期限 2015 年 2 月 2 日至永久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销售、安装、维修:监控设备、智能停车系统设备、计算机 网络设备、智能化控制设备、门禁对讲设备、音响设备、空 调制冷设备、消防器材、多媒体设备器材;弱电工程、计算 经营范围 机系统、集成系统的设计、安装、技术服务;销售:机电产 品、电工器材、五金工具、酒店用品、建材(不含化危品)、 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和易制毒化学物品)。(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林境法持股 60%,黄欣持股 40% (28) 烟台信达恒泰工控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烟台信达恒泰工控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612760967150Y 法定代表人 曲香仁 住所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通海路 658 号 成立日期 2004 年 3 月 18 日 注册资本 50 万元 经营期限 2004 年 3 月 18 日至 2034 年 3 月 18 日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计算机外部设备开发、工业、办公自动化产品、五金交电、 电子元器件、仪器仪表、电线、电缆批发、零售、安装、维 经营范围 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股权结构 曲香仁持股 60%,周立卿持股 40% 5-6-82 6. 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拥有开业经营的全资子公司 3 家,具 体情况如下: (1) 天津豪尔赛照明技术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天津豪尔赛照明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025723492084 法定代表人 侯春辉 公司住所 天津市河东区六经路 11 号海津大厦第 3 层 333-5 成立日期 2011 年 5 月 9 日 注册资本 500 万元 经营期限 2011 年 5 月 9 日至 2031 年 5 月 8 日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照明技术开发、咨询、服务及转让;照明设备安装、设计、 经营范围 施工。(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 期限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股权结构 发行人持股 100% (2) 北京豪尔赛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北京豪尔赛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6587721180M 法定代表人 周绍林 公司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28 号院 3 号楼 2212 成立日期 2011 年 12 月 9 日 注册资本 10 万元 经营期限 2011 年 12 月 9 日至 2031 年 12 月 8 日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5-6-83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 售灯具及其配件、模具、玻璃制品、塑料制品、五金交电、 机械设备、电子产品;产品设计;维修电子产品。(企业依 经营范围 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 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发行人持股 100% (3) 上海豪尔赛照明技术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上海豪尔赛照明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085904388537 法定代表人 宣兆黎 公司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灵石路 695 号 25 幢 1604 室 成立日期 2012 年 2 月 23 日 注册资本 100 万元 经营期限 2012 年 2 月 23 日至 2042 年 2 月 22 日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在照明技术专业领域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 技术服务,照明电器安装(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 经营范围 照明电器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发行人持股 100%。 7. 过去 12 个月内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审计报告》并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 报告出具日过去 12 个月内,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主要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北京对棋照明设计有 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曾控制的企业, 1 限公司 已于 2017 年 12 月 14 日注销 5-6-84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上述关联方具体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北京对棋照明设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6678793673E 法定代表人 侯春辉 公司住所 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28 号院 3 号楼 2207 室(园区) 成立日期 2008 年 7 月 21 日 注册资本 5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工程勘察设计;电脑动画设计;产品设计;技术服务。(依 经营范围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 营活动。) 股权结构 戴宝林持股 70%,侯春辉持股 15%,刘清梅持股 15% (二) 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说明及其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核查,按照重要 性原则,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主要关联交易如下: 1. 关联租赁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戴宝林租赁其名下的房屋用于日常办公,具体情况如 下: 建筑面积 序号 承租人 出租人 房产座落 租赁期限 租金 (平方米) 北京市丰台 区南四环西 路 128 号院 3 1,810,8 豪尔赛 2015.01.01 戴宝林 12.6 元/ 1 号楼 1,004.73 - 有限 2015.12.31 年 2208-2213, 2215-2216 室 5-6-85 建筑面积 序号 承租人 出租人 房产座落 租赁期限 租金 (平方米) 北京市丰台 区南四环西 豪尔赛 路 128 号院 3 1,810,8 2016.01.01 有限/ 戴宝林 12.6 元/ 2 号楼 1,004.73 - 发行人 2016.12.31 年 2208-2213, 2215-2216 室 北京市丰台 区南四环西 路 128 号院 3 2017.01.01 1,997,9 3 发行人 戴宝林 号楼 1,004.73 - 77.37 2017.12.31 元/年 2208-2213, 2215-2216 室 2. 关联方资金往来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如下: 余额(元) 项目 关联方 截至 2017.12.31 截至 2016.12.31 截至 2015.12.31 戴宝林 - - 403,750.00 侯春辉 - - 282,260.36 其他应收款 林境波 - - 150,000.00 张志 - 5,000.00 - 北京对棋 - - 188,810.35 其他应付款 刘墩煌 - 180.00 - 戴宝林 - 3,500,000.00 - 应付股利 刘清梅 - 3,500,000.00 - 根据公司说明及《审计报告》,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与关 联方之间不存在资金往来的情形。 5-6-86 3. 关联担保 (1) 发行人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不存在发行人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2) 接受关联方担保 报告期内,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的具体情况如下: 担保金额 担保合 序号 债权人 主债权 担保人 担保方式 履行情况 (万元) 同编号 2017 年 戴宝林 8 月4日 杭州银 至 2018 行股份 年8月3 有限公 2017SC 最高额保 1 日期间, 3,000 000004 正在履行 司北京 963 证 债权人对 中关村 刘清梅 债务人所 支行 形成的债 权 编号为 044553 戴宝林 044553 4-001 北京银 最高额保 4 号《综 正在履行 行股份 044553 证 合授信 刘清梅 4-002 2 有限公 3,000 合同》及 司西四 其项下 支行 044553 最高额抵 所有合 戴宝林 正在履行 4-003 押 同 北京银 编号为 044650 最高额保 3 行股份 044650 3,000 戴宝林 正在履行 7-001 证 有限公 7 号《综 5-6-87 担保金额 担保合 序号 债权人 主债权 担保人 担保方式 履行情况 (万元) 同编号 司西四 合授信 支行 合同》及 044650 刘清梅 7-002 其项下 所有合 同 044650 最高额抵 戴宝林 7-003 押 编号为 036048 戴宝林 036048 7_001 最高额保 北京银 7 号《综 证 行股份 036048 刘清梅 合授信 7_002 4 有限公 3,000 履行完毕 合同》及 司西四 其项下 036048 最高额抵 支行 戴宝林 所有合 7_003 押 同 (3) 接受关联方反担保 报告期内,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反担保的具体情况如下: 反担保金额 序号 担保人 反担保人 反担保方式 履行情况 (元) 深圳市 高新投 1 保证担 5,484,000.00 戴宝林、刘清梅 保证担保 履行完毕 保有限 公司 深圳市 高新投 2 保证担 3,589,960.95 戴宝林、刘清梅 保证担保 履行完毕 保有限 公司 5-6-88 反担保金额 序号 担保人 反担保人 反担保方式 履行情况 (元) 深圳市 高新投 3 保证担 10,769,882.86 戴宝林、刘清梅 保证担保 履行完毕 保有限 公司 深圳市 高新投 4 保证担 868,842.14 戴宝林、刘清梅 保证担保 履行完毕 保有限 公司 深圳市 中合银 5 融资担 900,000.00 戴宝林 保证担保 正在履行 保有限 公司 深圳市 中合银 6 融资担 683,500.03 戴宝林 保证担保 履行完毕 保有限 公司 深圳市 中合银 7 融资担 1,902,801.95 戴宝林 保证担保 履行完毕 保有限 公司 深圳市 中合银 8 融资担 694,495.60 戴宝林 保证担保 履行完毕 保有限 公司 深圳市 9 中合银 1,832,464.84 戴宝林 保证担保 正在履行 融资担 5-6-89 反担保金额 序号 担保人 反担保人 反担保方式 履行情况 (元) 保有限 公司 厦门市 10 担保有 3,750,000.00 戴宝林 保证担保 正在履行 限公司 北京首 创融资 11 180,087.90 戴宝林 保证担保 履行完毕 担保有 限公司 北京首 创融资 12 13,339,820.63 戴宝林 保证担保 正在履行 担保有 限公司 北京首 创融资 13 947,372.64 戴宝林 保证担保 正在履行 担保有 限公司 深圳市 国信融 14 资担保 15,134,611.91 戴宝林 保证担保 正在履行 有限公 司 4. 软件著作权及非专利技术转让 报告期内,存在关联方向发行人转让软件著作权及非专利技术情形,具体 情况如下: 序号 转让人 受让人 转让标的 合同签署日 转让价格 立体式照明系统设计软件 戴宝林、 豪尔赛 1 V1.0 ( 软 件 登 记 号 2015.07 无偿 刘清梅 有限 2011SR059543) 5-6-90 序号 转让人 受让人 转让标的 合同签署日 转让价格 高层建筑灯光自控系统 V1.0 ( 软 件 登 记 号 2011SR059545) 基于 GPRS 技术的城市照 明监控系统 基于神经网络控制的智能 戴宝林、 豪尔赛 2 照明系统 2015.07 无偿 刘清梅 有限 太阳能半导体照明系统 小区景观照明节能优化设 计技术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上述软件著作权和非专利技术已完成转让。 (三) 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对其他股东利益的保护措施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上述关联交易的价格及条件均符合公允 原则,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对于交易的一方是发行人股东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已经采取必要措施,对 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 (四)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经查阅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发行人在其《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及《关联交 易决策管理办法》中,规定了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的回避制度, 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权限和程序,主要包括: 1.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1) 第 33 条规定了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 (2) 第 73 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 5-6-91 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3) 第 110 条规定: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1) 第 44 条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2) 第 49 条规定: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加计票、监票。 3.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1) 第 36 条规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 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2) 第 44 条规定: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 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 《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 (1) 第 16 条规定: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 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 断的依据。 (2) 第 20 条规定:独立董事应当就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发表独立意见。 5-6-92 5. 《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办法》 该制度对关联方的认定、关联交易的认定、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关联交 易的决策权限、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等内容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五) 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情况及独立董事意见 2018 年 2 月 13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确认公司 2015 年至 2017 年三年间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关联 董事对该项议案回避表决。 2018 年 3 月 5 日,发行人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确认公司 2015 年至 2017 年三年间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关联股东 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根据该议案,发行人根据《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对 2015 年至 2017 年期间实际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梳理 及审查。经审议,股东大会认为:公司与各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各项关联交 易,均在自愿平等、公平公允的原则下进行,关联交易的定价遵循市场公 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2018 年 2 月 12 日,发行人独立董事就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 意见,根据该独立意见,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建立在协议双方 友好、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定价方法遵循了国家的有关规定,符合关联 交易规则,履行了合法程序,体现了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关联交易 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六) 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戴宝林、刘清梅说明并经核查其二人填 写的个人基本信息情况表,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除发行人及其控 股子公司、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高好投资、龙玺投资外,发行人控股股东 暨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控制的企业,高好投资、龙玺投资均为发行人员 5-6-93 工持股平台,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未开展其他经营业务,与发行人不存 在同业竞争。 (七)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戴宝林、刘清梅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 争的承诺函》,明确声明其目前不存在与发行人的同业竞争;未来不从事 与发行人发生同业竞争的业务;并就出现同业竞争的情形时,其应采取的 消除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以及赔偿因同业竞争给发行人造成的损失等 事项作出了承诺。 (八)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披露 经查阅《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已经在其为本次发行而制作的《招股说明 书》中对有关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和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没 有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 房产 1. 自有房产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丰台 分局出具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拥有 7 项已取得不动产产权证书的房产/车位, 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附件一。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其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合同、北京市销售不动产 专用发票并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上述房产的取得符合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且均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发行人合法拥有该等房屋 的所有权,不存在已有或潜在的权属纠纷。 2. 租赁房产 5-6-94 根据发行人与出租方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向他人租赁的主要经营性房产共计 7 处,详见本律 师工作报告之附件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 7 处租赁房产的产权证书,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材 料,上述租赁房产存在如下问题: (1) 租赁房产产权瑕疵 (a) 湖北分公司租赁的办公室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湖北分公司承租的 位于武昌区水果湖街徐东路 50 号普提金国际金融中心第 10 幢 1 单元 903、904、905 室的房屋(系湖北分公司办公室)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 书,该租赁房产存在权属瑕疵。 根据该房屋开发商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上述房屋已 取得《武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已完成工程竣工验收,目前正在办理 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权证的取得不存在法律障碍。 就上述房屋的权属情况,出租方张汉芳、张文宇已提供了购房合同及购房 款发票,且其二人承诺其系该房屋的所有权人,该房屋不存在任何权属纠 纷,其二人将保证豪尔赛湖北分公司在租赁期限内对房屋的合法使用权, 若因上述房屋的权属问题而给豪尔赛湖北分公司造成任何损失的,其二人 将赔偿有关损失。 (b) 天津分公司租赁的仓库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天津分公司承租的 位于天津市东丽区四号桥院内 21 部分、22、24 普通厂房尚未取得不动 产权证书,该租赁房产存在权属瑕疵。 就上述房屋的权属情况,出租人天津东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已提供天津市 产权交易市场出具的津产权鉴字(2007)第 146 号产权交易鉴证书,证 5-6-95 明上述房屋系由天津市中环影像机械厂转让予天津东达国际贸易有限公 司,且本次转让业经天津产权交易市场登记、挂牌、签约、结算,转让程 序合法。根据天津东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该房屋系因城市规 划原因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但其系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其将保证豪尔 赛天津分公司在租赁期限内对房屋的合法使用权,若因上述房屋的权属问 题而给豪尔赛天津分公司造成任何损失的,其将赔偿有关损失。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湖北分公司、天津分公司负责人的访谈,湖北分公 司、天津分公司所在地租赁市场成熟,一旦发生发行人无法继续承租当前 租赁物业的情形,找寻可替代性租赁物业较为便捷,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 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戴宝林、刘清梅出具的承诺,若因发行 人或其子公司租赁存在产权瑕疵的房产,导致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分公司 无法继续承租相关场所用于生产经营的,其将全额补偿发行人或其子公 司、分公司由此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鉴于湖北分公司、天津分公司所在地找寻可替代性租赁房产较 为便捷,且出租人、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均已出具相关承诺,本 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承租该等房产的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 律障碍。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其提供的租赁房产的产权证明,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 具日,除上述房产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承租的其余主要房产,出租 人均已提供相关权属证明材料。 (2) 租赁房产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事项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其提供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承租的部分租赁房产未办理房屋租赁 备案手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 5-6-96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不影响租赁合同的 效力。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房屋租赁当事 人未按规定办理商品房租赁登记备案的,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有权责 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 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 发行人未因部分租赁房屋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而受到相关建设(房地产) 主管部门的处罚。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戴宝林、刘清梅出具的承诺,若因发行 人或其子公司、分公司租赁的房产未及时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手续而被 任何政府主管部门处以罚款的,其将全额补偿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因此受到 的全部经济损失。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未办理房屋租 赁备案手续的情形不符合《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存在被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罚款的法律风险。但上述法律瑕疵不影响租赁合 同的法律效力,不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实 质性影响;且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已承诺全额补偿发行人及其控 股子公司因受到罚款时而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因此该等情形不会对本次 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 土地使用权 1. 国有土地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审计报告》,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2. 租赁土地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审计报告》,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 注册商标权、专利等无形资产 5-6-97 1. 注册商标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商标档案》及本所律师在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网站的检索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取得 9 项注册商标,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附件三。 2. 专利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及本所律师在国家 知识产权局网站的检索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 股子公司已经取得 27 项专利权,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附件四。 3. 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登记事项变更或补充证明》及本所律师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的检索查 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经取得 11 项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附件五。 4. 互联网域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域名注册文件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 网站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的检索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如下 2 项域名: 序号 域名持有人 域名 注册日期 到期日期 备案号 京 ICP 备 haoersai.c 1 发行人 2013.04.09 2026.04.09 13041775 om 号 京 ICP 备 hes0501.c 2 发行人 2004.04.09 2019.04.09 13041775 om.cn 号 (四) 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5-6-98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日,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包括运输设备、电子及办公设备 等。 (五) 主要财产的产权状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登记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事项变更或补充证明》以及域名注 册文件并通过商标局、知识产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及国家工业和 信息化部网站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进行检索查询,上述财产均已 办理完成权利人更名手续。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拥有的上述主要 财产权属明确,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六) 主要财产的取得方式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审阅相关产权证书、购置/租赁合同、发票等文件, 并通过商标局、知识产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和信息化部网站地址 /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进行检索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 行人拥有的上述主要财产系主要通过购买、依法申请注册、租赁等方式合 法取得。 (七) 主要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受限制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其提供的《企业信用报告》并通过商标局、知识产权局、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和信息化部网站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进行 检索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自有房产(除车位外) 已设定抵押,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一/(一)/2.抵押合 同”。 除上述抵押情况外,发行人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并无限 制,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5-6-99 (一) 重大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供的合同文件,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 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包括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建设 工程合同、工程设计合同、采购合同等,具体如下: 1. 贷款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其提供的有关贷款合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贷款合同如下: 贷款合同 合同金额 担保 序号 借款人 贷款银行 贷款期限 年利率 编号 (万元) 方式 戴宝林和 刘清梅提 北京银行 供连带责 股份有限 1 发行人 0446507 100 1年 5.22% 任保证以 公司西四 及戴宝林 支行 以其房产 提供抵押 2. 抵押合同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其提供的抵押合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抵押合同如下: 抵押合 抵押 债务 担保金额 担保 序号 抵押权人 主债权 同编号 人 人 (万元) 方式 2017 年 8 以发行人 杭州银行 月 18 日至 位于丰台 股份有限 129C51 发行 发行 2020 年 8 2,975.18 区南四环 1 620170 公司北京 人 人 月 15 日期 万元 西 路 128 00111 中关村支 间,债权人 号院 3 号 行 对债务人 楼 19 层 5-6-100 抵押合 抵押 债务 担保金额 担保 序号 抵押权人 主债权 同编号 人 人 (万元) 方式 所形成的 2201-220 3 、 债权 2205-220 6 号房屋 抵押 3. 建设工程合同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其提供的建设工程合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 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合同如下: 合同相 合同金额 序号 合同名称 合同主要内容 招标方式 对方 (万元) 青岛香港路以南 “美丽青岛行动”重 青岛市 东海路以北沿 要道路沿线亮化 市政建 线,自太平角六 提升(香港路、东 1 设发展 路至山东路区间 31,643.00 邀请招标 海路、澳门路沿 有限公 道路两侧标志建 线)一标段设计- 司 筑亮化提升等工 施工总承包合同 程建设施工 琼海市 博鳌田园小镇夜 博鳌田园小镇的 2 城市管 景照明提升工程 夜景照明提升工 7,202.11 公开招标 理局 (EPC)项目合同 程(EPC)施工 武汉两江四岸景 观亮化建设区域 扩大到鹦鹉洲大 武汉旅 武汉市两江四岸 桥至二七长江大 游发展 景观亮化提升项 桥沿线汉口中山 3 投资集 公开招标 目二期工程(延伸 大道至武昌中北 13,339.82 团有限 段)施工合同 路沿线范围内的 公司 部分建筑及趸船 码头景观亮化提 升施工 4 济南文 “一湖一环”景观照 济南大明湖风景 公开招标 7,836.62 5-6-101 合同相 合同金额 序号 合同名称 合同主要内容 招标方式 对方 (万元) 旅发展 明工程项目施工 区、环城公园、 集团有 二标段建设工程 趵突泉公园、五 限公司 施工合同 龙潭公园相关区 域范围及设计范 围内的区域景观 照明工程项目施 工二标段工程施 工 CBD 核心区 Z15 CBD 核 心 区 地块项目地下部 Z15 地块项目地 中建安 分、CBD 核心区 下部分、CBD 核 装工程 5 Z15 地 块 项目 地 心区 Z15 地块项 公开招标 有限公 13,338.20 上部分等 5 项夜 目地上部分等 5 司 景照明子项工程 项夜景照明子项 合同 工程施工 中国北京市 CBD 中 国 北 京 市 中建三 核心区 Z14 地块 CBD 核 心 区 局集团 6 商业金融项目泛 Z14 地块商业金 邀请招标 有限公 5,356.65 光照明分包工程 融项目泛光照明 司 合同 分包工程施工 注:上述第 5 项项目由发行人与北京良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联合体中标,合同总 金额为 13,338.20 万元,发行人作为项目牵头人,其中标金额为 6,002.19 万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供的上述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标公告/中标通知 书,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履行的上述建设工程项目已依法履行应履行 的招投标程序,符合《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4. 工程设计合同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工 程设计合同如下: 5-6-102 合同相对 合同金额 序号 合同名称 合同内容 招标方式 方 (万元) 上海海昌 上海海昌海洋公 上海海昌海洋 极地海洋 园夜景照明方案 1 公园泛光照明 218.00 邀请招标 世界有限 至施工图设计合 方案设计 公司 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供的上述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本所律 师认为,发行人在履行的上述工程设计项目已依法履行应履行的招投标程 序,符合《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5. 采购合同 (1) 采购框架协议 为采购灯具、管线、控制系统及其他辅材,发行人与数家供应商签订采购 框架协议,此系发行人采购模式之一,即先与供应商签订采购框架协议, 具体采购产品的名称、品牌、规格、数量、单价以后续双方签订的采购订 单为准。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采购 框架协议如下: 合同签 合同 序号 供应商名称 合同主要内容 订日期 有效期 深圳市爱克莱特科技股份 2017.12.01 1 2017.12.01 - 有限公司 2018.12.31 2017.12.01 采购产品的 2 上海光联照明有限公司 2017.12.01 - 2018.12.31 名称、品牌、 规格、数量、 广东德洛斯照明工业有限 2017.12.01 3 2017.12.01 - 单价以采购 公司 2018.12.31 订单载明的 广州凯图电气股份有限公 2017.12.01 4 2017.12.01 - 信息为准 司 2018.12.31 2018.01.01 5 北京勇电欧格照明灯具有 2018.01.01 - 5-6-103 限公司 2018.12.31 浙江晶日照明科技有限公 2018.01.01 6 2018.01.01 - 司 2018.12.31 (2) 原材料采购合同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重大原材料采购合同如下: 合同/订单 合同金额 序号 供应商名称 采购主要内容 签订日期 (万元) 欧司朗(中国)照明有 欧司朗各型号灯具 1 2017.11.08 2,700.00 限公司 及控制器 (3) 劳务采购合同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重大劳务采购合同如下: 合同签 合同金额 序号 供应商名称 合同主要内容 订日期 (万元) 武汉两江四岸景观亮 重庆大伦建筑劳务有 1 2017.09.25 1,036.76 化提升项目二期工程 限公司 劳务安装、调试等 美丽青岛行动夜景照 青岛君联劳务有限公 2 2018.01.08 1,100.00 明工程项目劳务安 司 装、调试等 经核查上述合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合法有 效,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等合同的 履行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 合同主体及合同的履行 5-6-104 经审阅前述合同的合同文本,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正在履 行的重大合同中尚有部分合同主体为发行人之前身豪尔赛有限。 发行人系由豪尔赛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而来,是豪尔赛有限权利义务唯一的 承继者,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豪尔赛有限全部债 权、债务;此外,在豪尔赛有限股东为变更设立发行人而签署的《发起人 协议》中也已明确约定:原豪尔赛有限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发行人承 继,原豪尔赛有限签署的合同项下未行使之权利和未履行之义务由发行人 享有和承担。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部分合同主体未变更为发行 人,不影响该等合同的履行,不影响发行人或其股东的权利义务状况,发 行人重大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 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裁判文书网的检索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 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 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四) 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及担保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 债权债务及担保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九/(二)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说明,截至报告期末,除本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内容外,发 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 不存在其他担保情况。 (五) 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 应收、应付款均系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合法有效。 5-6-105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 发行人设立至今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根据发行人设立至今的工商资料、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工商资料,发行人 设立至今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如下: 1. 合并或分立 经核查,发行人设立至今未发生过合并或分立的情形。 2. 增资扩股 发行人(含豪尔赛有限)的增资扩股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至今的增资扩股符合当时的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 3. 减资 发行人(含豪尔赛有限)的减资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七、发 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至今的减资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 4. 重大资产收购及出售 经核查,发行人设立至今未发生过重大资产收购、出售的情形。 (二) 拟进行的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未来一年内没有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 收购或资产出售的计划。 5-6-106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 章程的制定及修改程序 1.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 2016 年 10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该次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 2018 年 3 月 5 日,发行人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该次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公司章程(草案)》,该《公司章程(草案)》系为本次发行 上市之目的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而成,待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后生效。 2. 发行人章程近三年来的修改 (1)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整体变更为发行人期间,豪尔赛有限的章程发生过 3 次修改,具体如下: 2015 年 7 月 24 日,豪尔赛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 由 12,000 万元减少至 5,168 万元,并相应修改了公司章程。豪尔赛有限 办理了与此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 2015 年 11 月 2 日,豪尔赛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同意修改公司经营范 围并相应修改了公司章程。豪尔赛有限办理了与此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 2016 年 5 月 23 日,豪尔赛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 由 5,168 万元增加至 5,900 万元及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相应修改了公司 章程。豪尔赛有限办理了与此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 (2) 自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章程发生过 4 次修 改,具体如下: 2016 年 12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同意将注册资本由 8,020.80 万元增加至 10,416.60 万元,并相应修改了公司章程。发行人办理了与此 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 5-6-107 2017 年 8 月 31 日,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增选两名非独立董 事及一名独立董事,并修改了公司章程。发行人办理了与此相关的工商变 更登记。 2017 年 11 月 13 日,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同意将注册资本增加至 112,769,930 元,并制定了公司章程修正案。发行人办理了与此相关的工 商变更登记。 2018 年 2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 《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发行人办理了与此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 (二) 章程的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 而制定的《公司章程(草案)》,本所律师认为其内容均符合《公司法》 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章程根据有关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修订 经本所核查发行人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 该《公司章程(草案)》系根据《公司法》、《章程指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对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修订而成,待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后生 效。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 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其公司章程、内部规章制度,发行人设 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机构或 职位;董事会由 6 名非独立董事和 3 名独立董事组成,独立董事人数占全 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 5-6-108 四个专门委员会,并设有董事会秘书;发行人还下设营销中心、设计中心、 技术中心、采购中心、工程中心、财务中心、法务部、行政人事部和投标 部,逐级对总经理负责。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组织结构图如下: 股东大会 战略委员会 监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 董事会秘书 董秘办 审计部 总经理 营 设 技 采 工 财 行 销 计 术 购 程 务 法 政 投 中 中 中 中 中 中 务 人 标 心 心 心 心 心 心 部 事 部 部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 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1. 2016 年 10 月 18 日,发行人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2. 2018 年 2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和《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 则>的议案》。 3. 2018 年 3 月 5 日,发行人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议案》、《关于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草 案)>议案》、《关于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议案》,对原有三 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待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后生效。 5-6-109 以上三会议事规则系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章程指 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而制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议事规则,上述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发行人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发行人自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共召开 7 次股东大会、9 次董事 会、6 次监事会会议。根据上述会议的召开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议、 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 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本所律师 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授权或重大决策,履行了《公司法》、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发行人其 他内部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该等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发行人共有董事 9 名,其中独立董事 3 名;监事 3 名;高级管理人员 7 名,其中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 5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财务总监 1 名。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 “九/(一)/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说明、有关公安部门出具 的无犯罪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在信用中国、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 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证券期货市场失信 5-6-110 记录查询平台的检索查询,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的变化 1. 董事变化情况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0 月 17 日,豪尔赛有限设执行董事一名, 由戴宝林担任。 2016 年 10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选举戴宝林、 贺洪朝、侯春辉、梁荣庆、张天福为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成员,任期三年, 自发行人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连选可连任。 2016 年 12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批准董事辞职并选举新的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批准贺洪朝辞去 董事职务,并同意选举付恩平为公司董事,任期至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 2017 年 8 月 31 日,基于发行人董事会结构调整的需要,发行人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增选贺洪朝、 闻国平、戴聪棋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增选马更新为公司独立董事,任期至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的变化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2. 监事变化情况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0 月 17 日,豪尔赛有限不设监事会,设监 事一名,由刘清梅担任。 2016 年 10 月 17 日,豪尔赛有限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周立圆为发行 人第一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5-6-111 2016 年 10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选举林境波、 张志为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周立圆 组成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任期三年,自发行人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监事的变化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3. 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0 月 17 日,豪尔赛有限的总经理为戴宝林。 2016 年 10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戴宝林 为总经理,聘任贺洪朝、包瑞、张俊峰、刘墩煌为副总经理,贾严为副总 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闻国平为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前述人员任期均为三 年,自发行人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 2017 年 8 月 16 日,贾严辞去副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职务,发行人召开 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聘任侯春辉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至第一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三) 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2016 年 10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选举梁荣庆、 张天福为独立董事。 2017 年 8 月 31 日,发行人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选马更 新为独立董事。 5-6-112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上述独立董事未发生过变化。 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工商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独立董事的组 成、人数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公司章程》、上述三位独立董事出具的《关于任职资格、工作职责 及涉诉情况等的承诺函》、独立董事梁荣庆、马更新所任职高校所出具的 其二位未在高校担任领导干部职务,不受干部兼职管理有关规定限制的证 明,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发行人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并 因增加独立董事而于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应修改了《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该制度规定了独立董事的职权。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 行人《独立董事制度》所规定的独立董事职权范围符合《公司法》、《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 税务登记及税种、税率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别持有其工商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下的企业的营业执照包含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 的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部门核 发的税务登记证。因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三证合一”后的营业 执照也即代表其持有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 5-6-113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纳税申报文件,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情况如下: 序号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1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20%、25% 2 营业税 工程收入 3%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或应 税劳务收入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 3%、6%、11%、 3 增值税 在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17% 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 4 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征 5%、7% 5 教育费附加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征 3% 6 地方教育费附加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征 2% 注: (1)就上述企业所得税:发行人于 2015 年 9 月 8 日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 被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 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5-2017 年企业所得税率为 15%;根据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 号)、 《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 号)和《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 号)的规定,北京豪尔赛按其所得的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 企业所得税;上海豪尔赛 2017 年的所得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 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就上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 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 年第 17 号),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 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 为缴纳增值税。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可以选择简易 计税方法,按照 3%缴纳增值税,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后的建筑工程项 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 11%缴纳增值税。 5-6-114 序号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3)就上述营业税:发行人按亮化工程施工收入的 3%缴纳营业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公司 不再缴纳营业税。 (4)就上述城市维护建设税:发行人在北京市内营业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 为 7%;发行人及子公司在异地的建筑安装工程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缴,税率分 别为 5%、7%。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纳税申报文件、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及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 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享受的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如下: 发行人于 2012 年被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 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于 2015 年 9 月 8 日 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F201511000978,有效期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的规定,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 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34 号)、《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 号)和《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 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 号)的规定,北京豪尔赛科 技服务有限公司按其所得的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 企业所得税。上海豪尔赛照明技术有限公司 2017 年的所得按 50%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6-115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 (三) 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财政补贴文件以及入账凭证,报告期内,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拨款 补贴金额 序号 拨款单位 项目名称 文件依据 年度 (元) 北京市海淀区安 全生产委员会办 北京市海淀 公室关于发放 2016 区安全生产 海淀区评审 1 2016 年第二批次 5,000 年度 委员会办公 补助费 三级达标优秀企 室 业评审补助费的 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7 北京市人民 老旧汽车更 《北京市促进高 2 10,000 年度 政府办公厅 新补贴 排放老旧机动车 淘汰更新方案》的 通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享受上述财政补贴,均已取得相关有权部 门的批准,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 发行人的纳税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说明及其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缴款凭 证、有关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分公司主管税务部门网站的检索查询,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受到税务部门的行政处罚及其整改情况如下: 1.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受到税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 5-6-116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受到的税务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序号 受罚主体 处罚主体 处罚事由 处罚金额(元) 郑州市金水区地 1 河南分公司 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 3,110 方税务局 郑州市金水区地 遗失河南省地方税务 2 河南分公司 2,010 方税务局 局通用机打发票 郑州市金水区国 3 河南分公司 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 600 家税务局 成都市青羊区国 4 成都分公司 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 2,100 家税务局 重庆市渝中区国 5 重庆子公司 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 400 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未按期 办理纳税申报及丢失发票不属于该办法第六条所述的“重大税收违法案 件”;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的的 公告》,河南省各县(市、区、特殊区域)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 案件标准为处罚金额 15 万元以上的税务处罚案件。根据郑州市金水区国 家税务局、郑州市金水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证明,河南分公司的上述违法 行为均按一般违法行为处理,该公司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 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未按期 办理纳税申报不属于该办法第六条所述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根据四川 省国家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未按期办理 纳税申报不属于该办法第七条所述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根据成都市青 羊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证明,成都分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已按一般违法行 为处理,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未按期 办理纳税申报及遗失发票不属于该办法第六条所述的“重大税收违法案 件”。根据重庆市渝中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证明,重庆子公司的上述违法 行为已按一般违法行为处理。 5-6-117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分公司、子公司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及 遗失发票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所受到的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行政 处罚。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主管机关出具的证 明,并经本所律师在相关主管税务机关网站的检索查询,除上述税务违法 情况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其他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2. 整改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前述未按期申报或发票遗失系因公司员工疏忽大意及离 职未妥善交接造成,针对上述情况,发行人已召开公司内部会议,检讨事 件发生的原因,并组织公司员工进行税务方面培训,强化公司员工的税务 意识,以防范类似事件的发生,此外,发行人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梳理 了发行人(含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纳税申报流程,并建立了与主管 税务机关和税务专管员的沟通机制,及时协调纳税事项。 鉴于发行人前述被处罚金额较小,发行人已经缴纳相关罚款并纠正其违法 行为,且有关税务主管部门均已出具上述税务违规行为系一般违法行为的 证明,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所受到的行政 处罚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也 不会对公司本次发行与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情况 1.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主管环境保护部门 网站的检索查询,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近三年未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 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 2. 经核查,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 相关法律法规。 5-6-118 (二) 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拥有的环境质量、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证书情况如下: 证书 认证 序号 名称 证书编号 认证标准 发证日期 有效期至 持有人 范围 照明工 程的设 计、城 市及道 环境管理体 03417E3008 GB/T2400 路照明 1 发行人 2017.11.02 2020.11.01 系认证证书 7R1M 1-2016 工程的 施工相 关的环 境管理 活动 照明工 程的设 计、城 质量管理体 03417Q5271 GB/T1900 2 发行人 市及道 2017.11.02 2020.11.01 系认证证书 2R1M 1-2016 路照明 工程的 施工 安全生产 (京)JZ 安许 建筑施 3 发行人 证字(2016) - 2016.11.25 2019.11.24 许可证 工 010267 (津)JZ 安许 天津豪 安全生产 建筑施 4 证字(2011) - 2017.11.29 2020.11.29 尔赛 许可证 工 ZS0002867 根据发行人说明以及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及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分别出 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最近三年未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 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5-6-119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批准或备案 1.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018 年 3 月 5 日,发行人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根据该议案, 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拟用于如下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万元) 1 补充工程施工项目营运资金 70,326.82 2 LED 照明研发和测试中心 5,552.37 3 远程智能监控系统和展示中心 4,200.81 合计 80,080.00 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以自筹资金开展。募集资 金到位后,可用于置换前期投入的自筹资金以及支付项目剩余款项。若本 次发行的实际募集资金量多于项目的资金需求量,将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 相关的其他资金安排;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的资金不足以支付计划投入项 目的金额,则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资金。 2.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 条例》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之规定,就本次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之 LED 照明研发和测试中心项目,发行人于 2018 年 3 月 28 日 取得了北京市丰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京丰台发改(备)(2018) 28 号《项目备案证明》,就远程智能监控系统和展示中心项目,发行人 于 2018 年 3 月 28 日取得了北京市丰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京丰 台发改(备)(2018)29 号《项目备案证明》。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 管理名录》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之规定,就本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 LED 照明研发和测试中心项目,发行人于 2018 年 5 5-6-120 月 2 日取得了北京市丰台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的 201811010600000749 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就远程智能监控系统和展示中心项目,发 行人于 2018 年 5 月 2 日取得了北京市丰台区环境保护局 出具的 20181101060000075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4.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核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不涉及需要另行取得 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二) 项目的合作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上述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由其自身或其控股子 公司实施,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取得有权部门的 批准/备案。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一)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的一致性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查阅《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为:未来 三年公司将紧紧围绕总体发展规划,充分发挥公司的设计、施工和技术优 势,通过增加工程施工项目营运资金、建设 LED 照明研发和测试中心、 远程智能监控系统和展示中心等扩大公司照明工程的施工能力及施工规 模、不断提升公司施工能力和水平、提高公司的综合优势,实现营业收入 及利润稳步增长,保持公司在照明工程行业的领先地位。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 (二)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的合法性 经查阅《招股说明书》,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5-6-121 二十、发行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分公司曾因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及遗失发票而受到税务 部门处罚(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六/(四)发行人的纳税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重庆子公司曾因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而受到税务部门 处罚(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六/(四)发行人的纳税情况”)。前 述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对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根据发行人说明、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在裁判文书网、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及全国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的检索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 仲裁或行政处罚。 (二) 发行人主要股东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戴宝林、刘清梅说明及公安部门开具的无犯罪 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在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及 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的检索查询,截至本律师 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 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三) 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戴宝林说明及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于 2018 年 1 月 30 日就戴宝林出具的无犯罪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在裁判文书网、 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及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 与查询系统的检索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二十一、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 5-6-122 (一) 关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已根据《公司法》、《管理办法》、《新股发行改革意见》、《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事宜作出了如下公开承诺: 序号 承诺事项 承诺主体 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 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 1 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 稳定公司股价 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 2 股份锁定承诺 全体股东 3 所持股份权属及限制情况的确认 全体股东 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 4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高 好投资、龙玺投资 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 特定期间股价低于发行价时自动延长锁定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 5 期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高 好投资、龙玺投资 全体股东、董事、监事和 6 减持意向声明 高级管理人员 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 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 7 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 控制人 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 8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 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 9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承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5-6-123 序号 承诺事项 承诺主体 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 10 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承诺已由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签署,内容合法、合规,符合《公司法》、 《管理办法》、《新股发行改革意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发行人等责任主体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已在承诺函中提出,其未履行相关承诺时,将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承诺主体 适用情形 约束措施 1.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 2. 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 非因不可抗 3. 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 力导致未履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 行 津贴; 4. 不得批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 发行人 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5.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1.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因不可抗力 2. 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 导致未履行 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 公司投资者利益。 控股股东暨 非因不可抗 1.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 5-6-124 承诺主体 适用情形 约束措施 实际控制人 力导致未履 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 行 投资者道歉; 2. 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 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 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 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4. 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5. 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6. 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 益归公司所有; 7. 未履行相关承诺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8. 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 因不可抗力 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导致未履行 2. 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 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1. 如持有公司股份,则将不得转让公司股份(但 因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 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且暂不领取公司分配 非因不可抗 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力导致未履 2. 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全体董事、监 行 3. 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事、高级管理 4. 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 人员 益归公司所有。 1.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 因不可抗力 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导致未履行 2. 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 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已由相关承诺主体签署, 内容合法、合规,对作出承诺的主体具有约束力,符合《公司法》、《管 5-6-125 理办法》、《新股发行改革意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参与了《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及讨论,并已审阅《招股说明书》, 对发行人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已认真审阅。本所律 师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 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所律师确认,《招股说 明书》不致因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除尚待分别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深交所的 审核同意之外,发行人已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股票发行和上市条件。截至本律师 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或 风险。《招股说明书》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适当。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本共四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5-6-126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之签署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冯 艾 黄任重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〇一八年 月 日 5-6-127 附件一:自有房产 序 建筑面积 权利人 证书编号 取得方式 用途 坐落 他项权利 号 (平方米) 京(2017)丰不动产 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28 号院 3 号楼 19 层 1 发行人 购买 办公 157.51 抵押 权第 0041296 号 2201 京(2017)丰不动产 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28 号院 3 号楼 19 层 2 发行人 购买 办公 80.68 抵押 权第 0041302 号 2202 京(2017)丰不动产 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28 号院 3 号楼 19 层 3 发行人 购买 办公 123.08 抵押 权第 0041289 号 2203 京(2017)丰不动产 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28 号院 3 号楼 19 层 4 发行人 购买 办公 80.68 抵押 权第 0041301 号 2205 京(2017)丰不动产 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28 号院 3 号楼 19 层 5 发行人 购买 办公 157.51 抵押 权第 0041312 号 2206 京(2017)丰不动产 6 发行人 购买 车位 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28 号院 5 幢-2 层 2326 53.57 无 权第 0041283 号 京(2017)丰不动产 7 发行人 购买 车位 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28 号院 5 幢-2 层 2327 53.57 无 权第 0041298 号 5-6-128 附件二:租赁房产 序 建筑面 承租人 出租人 房产座落 用途 租赁期限 租金 是否备案 号 积(M2) 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2,211,484.32 元/ 2018.01.01 1,059.1 1 发行人 戴宝林 128 号院 3 号楼 2207-2211, 办公 - 年,第二年起每年 已备案 4 2020.12.31 2213,2215-2216 室 递增 3% 168,459.84 元/ 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2018.01.01 2 发行人 戴宝林 办公 80.68 - 年,第二年起每年 已备案 128 号院 3 号楼 2212 室 2020.12.31 递增 3% 天津茂业置业有限公 天津市河北区海河东路 78 号 2016.04.15 3 天津分公司 办公 487 - 35,551 元/月 未备案 司 茂业大厦 13 层 01 单元 2019.04.14 天津东达国际贸易有 天津市东丽区四号桥院内 21 2017.10.01 4 天津分公司 仓库 391 - 63,000 元/年 未备案 限公司 部分、22、24 普通厂房 2018.12.31 上海合金材料总厂有 上海市灵石路 695 号 25 幢 2017.06.16 5 上海分公司 办公 585.5 - 76,400.51 元/月 未备案 限公司 1604、1605 室 2020.06.15 27,988 元/月,第 重庆市渝中区时代天街 2 号 2014.03.20 6 重庆分公司 文希 办公 415.75 - 二年起每年递增 未备案 1 幢 17-7#、17-8#、17-9# 2019.03.19 5% 2016.02.07 武昌区水果湖街徐东路 50 号 前两年,36,500 7 湖北分公司 张汉芳、张文宇 办公 521.47 - 已备案 普提金国际金融中心第 10 幢 2021.02.06 元/月;后三年, 5-6-129 序 建筑面 承租人 出租人 房产座落 用途 租赁期限 租金 是否备案 号 积(M2) 1 单元 903、904、905 室 38,328 元/月 5-6-130 附件三:自有商标 核定使用 序号 权利人 注册证号 商标图样 专用权期限 商品类别 1 发行人 第 7053062 号 第 42 类 2010.10.21-2020.10.20 2 发行人 第 7053063 号 第 37 类 2010.09.07-2020.09.06 3 发行人 第 7053064 号 第 11 类 2010.10.07-2020.10.06 4 发行人 第 7053065 号 第 37 类 2010.09.07-2020.09.06 5 发行人 第 7053066 号 第 42 类 2010.10.21-2020.10.20 6 发行人 第 7053067 号 第 11 类 2010.10.07-2020.10.06 7 发行人 第 7053068 号 第 42 类 2010.10.21-2020.10.20 8 发行人 第 7053069 号 第 37 类 2010.09.07-2020.09.06 9 发行人 第 7053070 号 第 11 类 2010.10.07-2020.10.06 5-6-131 附件四:专利权 序号 权利人 名称 专利号 专利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专利类型 一种方位可调且防护性高的太阳能 LED 1 发行人 ZL2017100974892 2017.02.22 2017.11.21 发明 路灯 2 发行人 高折射率 LED 导光玻璃 ZL2014204829090 2014.08.26 2015.04.15 实用新型 3 发行人 嵌设于建筑壁板的灯体结构 ZL2014204830539 2014.08.26 2014.12.31 实用新型 4 发行人 照明防潮显示板结构 ZL2014204831635 2014.08.26 2014.12.31 实用新型 5 发行人 LED 光纤接头 ZL2014204832055 2014.08.26 2014.12.31 实用新型 6 发行人 LED 模压玻璃镜片 ZL2014204838738 2014.08.26 2014.12.31 实用新型 7 发行人 一种 LED 灯具高空固定装置 ZL2016211669841 2016.11.01 2017.06.09 实用新型 8 发行人 一种智能可控式 LED 应急照明装置 ZL201621206550X 2016.11.09 2017.06.09 实用新型 一种用于照明节能自动控制装置的固定 9 发行人 ZL2016212078001 2016.11.09 2017.06.09 实用新型 结构 10 发行人 一种新型智能照明灯 ZL2016212151191 2016.11.10 2017.06.09 实用新型 11 发行人 一种太阳能道路照明装置 ZL2016212151308 2016.11.10 2017.06.09 实用新型 12 发行人 一种多功能节能照明灯具 ZL2016212151327 2016.11.10 2017.06.09 实用新型 13 发行人 一种 LED 道路照明装置 ZL201621219389X 2016.11.10 2017.06.27 实用新型 14 发行人 一种节能照明箱 ZL2016212193902 2016.11.10 2017.05.17 实用新型 5-6-132 序号 权利人 名称 专利号 专利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专利类型 15 发行人 一种 LED 照明节能控制器 ZL2016212275705 2016.11.14 2017.06.09 实用新型 16 发行人 一种红外感应 LED 节能照明灯 ZL2016212151204 2016.11.10 2017.07.14 实用新型 17 发行人 一种半导体照明节能灯 ZL2016212151914 2016.11.10 2017.07.04 实用新型 18 发行人 一种 LED 导光玻璃 ZL2016212199881 2016.11.10 2017.08.01 实用新型 19 发行人 一种节能 LED 照明装置 ZL2016212238566 2016.11.14 2017.08.01 实用新型 20 发行人 一种用于脚手架的扣紧装置 ZL201720471217X 2017.05.02 2018.01.26 实用新型 21 发行人 照明系统 ZL2017204711660 2017.05.02 2018.01.26 实用新型 22 发行人 LED 照明装置 ZL2017204717718 2017.05.02 2018.01.26 实用新型 23 发行人 壁挂照明装置 ZL2017204717741 2017.05.02 2018.01.26 实用新型 24 发行人 用于室内装修使用的脚手架 ZL2017204717756 2017.05.02 2018.01.26 实用新型 25 发行人 一种可调节的装修用脚手架 ZL2017204717760 2017.05.02 2018.01.26 实用新型 26 发行人 照明组件 ZL2017204717807 2017.05.02 2018.01.26 实用新型 27 发行人 照明灯具 ZL2017204774477 2017.05.02 2018.01.26 实用新型 5-6-133 附件五: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序号 权利人 软件名称 版本号 证书编号 登记号 首次发表日期 开发完成日期 1 发行人 夜景照明辅助设计软件 V1.0 软著登字第 0440521 号 2012SR072485 未发表 2010.09.16 2 发行人 多光线柔和比计算软件 V1.0 软著登字第 0440525 号 2012SR072489 未发表 2010.05.20 3 发行人 Led 灯光排列控制系统 V1.0 软著登字第 0440528 号 2012SR072492 未发表 2010.04.30 4 发行人 道路灯光编排设计软件 V1.0 软著登字第 0440556 号 2012SR072520 未发表 2010.04.22 5 发行人 景观灯光设计系统 V1.0 软著登字第 0440561 号 2012SR072525 未发表 2010.02.17 立体式照明系统设计软 6 发行人 V1.0 软著登字第 0323217 号 2011SR059543 未发表 2010.10.13 件 7 发行人 高层建筑灯光自控系统 V1.0 软著登字第 0323219 号 2011SR059545 未发表 2010.07.15 8 发行人 照明工程研发管理软件 V1.0 软著登字第 0819110 号 2014SR149871 未发表 2014.04.20 城市照明设计实施综合 9 发行人 V1.0 软著登字第 0819217 号 2014SR149978 未发表 2014.04.20 管理软件 LED 灯具生产质量控制 10 发行人 V1.0 软著登字第 0819220 号 2014SR149981 未发表 2014.03.10 软件 LED 道路照明光源调光 11 发行人 V1.0 软著登字第 0819221 号 2014SR149982 未发表 2014.03.10 方案设计系统 5-6-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