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豪尔赛或公司)委托,作为其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 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和《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出具 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 务所关于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现结合发行人自 2018 年 6 月 16 日(《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后一日)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下简称本期间,文内另有定义的除外)发生的重 大变化,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5-2-1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本所《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组 成部分。除非另有说明,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 见的前提、声明和假设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 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 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制作的《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 说明书(申报稿)》(以 2015、2016、2017 年度及 2018 年 1-6 月为报告期,以 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审核要求 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 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补 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的变化情况 (一)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http://www.gsxt.gov.cn/,下同)、天眼查(https://www.tianyancha.com/, 下同)网站的检索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具备《管 理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主体资格,本期间未发生变化。 (二)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系统、天眼查网站的检索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合法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需 要终止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仍具备本次 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的变化情况 5-2-2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组织机构设 置情况,发行人已经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 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 根据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广会审字(2018)G18001170099 号 《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和 2018 年 1-6 月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 2015、2016、2017 年度和 2018 年 1-6 月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 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21,813,143.49 元、16,004,314.99 元、82,038,192.47 元和 85,924,292.94 元;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率为 36.44%(母公司报表口径)。发 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项之规定。 3.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 2015、2016、2017 年度和 2018 年 1-6 月的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 件,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及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4.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11,276.99 万元,不少于 3,000 万元,符合 《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5.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份数将达到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 25%以上,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 市仍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的其他实质条件。 (二)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主体资格 5-2-3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的变化情况” 所述,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至 第十三条的规定。 2. 规范运行 (1)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其内部已经建立的管理制度,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 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2)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及其说明,发行 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 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 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3)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其说明、有关公安部门开 具 的 无 犯 罪 证 明 ,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在 信 用 中 国 ( http://www.creditchina.gov.cn/ , 下 同 )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 http://zxgk.court.gov.cn/ ) 、 中 国 证 监 会 网 站 (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 , 下 同 ) 、 深 交 所 网 站 ( http://www.szse.cn/ , 下 同 )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下同)、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http://shixin.csrc.gov.cn/honestypub/,下同)的检索查询,发行人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不 存在以下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a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b 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c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5-2-4 (4) 根据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广会专字(2018)G18001170130 号 《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和 2018 年 1-6 月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内控报告》)及发行人说明,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 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之规定。 (5) 根据工商、税务等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暨实 际控制人说明,发行人不存在以下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 定: a 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 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b 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 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c 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 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 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签字、盖章; d 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f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将在本次 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均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 程序;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的 访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 5-2-5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 条之规定。 (7) 根据《内控报告》、《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 理制度,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 式占用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3. 财务与会计 (1)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的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 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 定; (2) 根据《内控报告》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均有 效,并由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控报告》,符合 《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3)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 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 映了发行人 2015 年 12 月 31 日、2016 年 12 月 31 日、2017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8 年 6 月 30 日的财务状况以及 2015、2016、2017 年度及 2018 年 1-6 月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保 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4) 根据《审计报告》《内控报告》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 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应有 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未进行随意 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5) 根据《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发行人说明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等资料,报告期内, 发行人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 5-2-6 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 十五条之规定; (6)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a 发行人 2015 年度、2016 年度及 2017 年度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 性 损 益 前 后 较 低 者 为 计 算 依 据 ) 分 别 为 21,813,143.49 元 、 16,004,314.99 元及 82,038,192.47 元,发行人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净利 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 3,000 万元; b 发行人 2015 年度、2016 年度及 2017 年度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239,724,754.85 元、280,844,993.48 元及 485,757,670.53 元,发行 人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 3 亿元; c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 11,276.99 万元,不少于 3,000 万元; d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后)为 432,748.37 元,发行人净资产为 538,752,256.18 元,无形资产占净 资产的比例为 0.08%,不高于 20%; e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7) 根据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于报告期内依法纳 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 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8)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征信报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 天 眼 查 网 站 、 裁 判 文 书 网 (http://wenshu.court.gov.cn/,下同)以及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检索查 询,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 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9)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的申 报文件中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5-2-7 a 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b 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c 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10)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具备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 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a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 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b 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 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c 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d 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 投资收益; e 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 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f 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 市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实质条件。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 市的实质条件。 三、 发行人的独立性情况 5-2-8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其提供的营业执照、资产的权属文件并经本所律师对发 行人经营场所、部门机构设置情况的实地调查结果和对发行人总经理、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本所认为,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符合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 构独立性的要求,拥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 四、 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网站 的查询结果,本期间,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 人)未发生变化。 五、 发行人的股本变动及质押情况 (一) 本期间发行人的股权变动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网站显示的查询结果及发行人说 明,本期间发行人的股本结构未发生变动。 (二) 发起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质押情况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网站显示的查询结果及发起人说 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起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的 情况。 六、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情况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照明工程施工 及与之相关的照明工程设计、研发、照明产品销售。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变化。 5-2-9 根据《审计报告》,2015、2016、2017 年度和 2018 年 1-6 月,发行人 的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分 别 为 239,724,754.85 元 、 280,844,993.48 元 、 485,757,670.53 元和 442,205,669.34 元;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总收入的 比例均为 100%。 据此,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七、 发行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变化情况 (一) 发行人关联方的变化情况 1. 新增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网站的 查询结果,本期间,发行人董事付恩平担任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该企业属于发行人的关联方。截至查询日(2018 年 9 月 10 日),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147619330242 法定代表人 辛洪萍 住所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东风大道西 成立日期 2004 年 5 月 31 日 注册资本 7,877.095 万元 经营期限 2004 年 5 月 31 日至无固定期限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5-2-10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不含汽车发动机制造);塑料零件制 造;五金配件制造、加工;金属结构制造;弹簧制造;模具 制造;汽车零配件批发;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 技术进出口;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 经营范围 营的项目除外;涉及许可经营的产品需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 营);塑料制品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商品批发贸易(许可 审批类商品除外);金属制品批发;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 类商品除外) 广州思呈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股 69.25%,辛洪萍持股 12.12%,周剑持股 4.36%,珠海景瑞恒润股权投资合伙企 业持股 2.66%,辛洪燕持股 2.60%,李小敏持股 2.60%, 股权结构 珠海市思普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 2.38%,深 圳前海宏升 优选五号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持 股 2.13%,珠海市思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 1.90% 2. 原关联方变化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网站的查询结果以及 公司提供的相关方的营业执照副本,本期间,关联方福建安溪洛夫特工艺 品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截至查询日(2018 年 9 月 10 日), 其具体情况如下: 关联方名称 原股权结构 变更后的股权结构 福建安溪洛夫 潘秋海持股 60%,潘秋霞持股 特工艺品有限 潘秋霞持股 100%。 40%。 公司 (二) 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变化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2018 年 1-6 月期间,发行人与关 联方的主要关联交易及有关变化情况如下: 1. 新增关联租赁 5-2-1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房租租赁合同》、《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2018 年 1 月 1 日,发行人与戴宝林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向戴宝林租赁其名 下的房屋用于日常办公,具体情况如下: 承租 建筑面积 序号 出租人 房产座落 租赁期限 租金 人 (平方米) 北京市丰台 2,211,4 区南四环西 84.32 路 128 号院 元/年, 发行 3 号楼 2018.01.01 1 戴宝林 1,059.14 - 第二年 人 2207-2211, 2020.12.31 起每年 2213, 递增 2215-2216 3% 室 168,45 北京市丰台 9.84 元/ 区南四环西 发行 2018.01.01 年,第 2 戴宝林 路 128 号院 80.68 - 人 二年起 2020.12.31 3 号楼 2212 每年递 室 增 3% 2. 新增接受关联方担保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2018 年 1-6 月期间新增接受关联方担 保情况如下: 担保金额 担保合 序号 债权人 主债权 担保人 担保方式 履行情况 (万元) 同编号 2018 年 (2018 中信银 4 月 11 )信银营 行股份 日至 最保字 戴宝林 有限公 第 最高额保 2019 年 1 3,000 000079 正在履行 司北京 3 月 20 证 号 西单支 日期间, 行 债权人对 (2018 刘清梅 债务人所 )信银营 5-2-12 担保金额 担保合 序号 债权人 主债权 担保人 担保方式 履行情况 (万元) 同编号 形成的债 最保字 权 第 000094 号 3. 接受关联方反担保变化情况 (1) 新增接受关联方反担保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2018 年 1-6 月期间新增接受关联方反 担保情况如下: 反担保金额 序号 担保人 反担保人 反担保方式 履行情况 (元) 北京首 创融资 1 6,002,188.27 戴宝林、刘清梅 保证担保 正在履行 担保有 限公司 厦门金 原融资 2 5,761,686.24 戴宝林 保证担保 履行完毕 担保有 限公司 深圳市 高新投 3 保证担 15,821,500.00 戴宝林、刘清梅 保证担保 正在履行 保有限 公司 (2) 原关联方反担保的变化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2018 年 1-6 月期间下述关联方提供的 反担保已履行完毕,且不存在关联方实际承担反担保义务的情形: 5-2-13 反担保金额 序号 担保人 反担保人 反担保方式 履行情况 (元) 厦门市 1 担保有 3,750,000.00 戴宝林 保证担保 履行完毕 限公司 北京首 创融资 2 13,339,820.63 戴宝林 保证担保 履行完毕 担保有 限公司 北京首 创融资 3 947,372.64 戴宝林 保证担保 履行完毕 担保有 限公司 深圳市 国信融 4 资担保 15,134,611.91 戴宝林 保证担保 履行完毕 有限公 司 4. 新增关联方往来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因发行人向戴宝林支付租金而增加关联 方往来款项,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因支付租金而形成的预付款项情 况如下: 截至 2018.6.30 项目 关联方名称 (元) 预付款项 戴宝林 1,189,972.08 除上述情形外,2018 年 1-6 月期间,发行人未新增其他关联交易或有其 他变动情况。 (三) 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情况及独立董事意见 1. 关联方担保(含反担保) 5-2-14 2017 年 8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关联方为公司银行融资事项提供担保的议案》。关联董事对该等议 案回避了表决。 2017 年 8 月 31 日,发行人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关联方为公司银行融资事项提供担保的议案》。关联股东对该议 案回避了表决。 根据该议案,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实际控制人戴宝林、刘清梅同意 持续为发行人与银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担保,为“发行人与银行之间的保 函/第三方为发行人与银行之前的保函所提供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经审 议,股东大会认为:关联方为公司提供担保事宜,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 和发展战略,担保提供方未收取任何费用,不会损害公司其它股东及公司 的利益,对公司独立性无重大影响。 发行人独立董事就上述关联担保的情况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该独立意 见,关联方为公司提供担保事宜,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和发展战略,不 会损害公司其它股东及公司的利益,对公司独立性无重大影响。 2. 关联租赁及关联往来 2018 年 2 月 13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确认公司 2015 年至 2017 年三年间关联交易等情况的议案》。关 联董事对该等议案回避了表决。 2018 年 3 月 5 日,发行人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确认公司 2015 年至 2017 年三年间关联交易等情况的议案》。关联股 东对该议案回避了表决。 上述议案在确认 2015 年至 2017 年三年间关联交易情况的同时,对 2018 年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预测,发行人向戴宝林租赁房屋及向戴宝林 支付租金事宜系在发行人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范围之内。经审议,股东大 会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在自愿平等、公平公 5-2-15 允的原则下进行,关联交易的定价遵循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发行人独立董事就上述关联租赁的情况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该独立意 见,上述关联租赁系建立在双方友好、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定价方法遵 循了国家的有关规定,符合关联交易规则,履行了合法程序,体现了诚信、 公平、公正的原则,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 为。 八、 发行人主要财产的变化情况 (一) 本期间发行人无形资产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及本所律师在中国版权 保护中心微平台的查询结果,本期间发行人新增软件著作权 5 项,具体情 况如下: 首次发表 开发完成 序号 权利人 软件名称 版本号 证书编号 登记号 日期 日期 停车场照明控制 软著登字 2018SR5 1 发行人 和管理方面的软 V1.0 第 2883140 未发表 2018.04.16 54045 件 号 城市照明灯光集 软著登字 2018SR5 2 发行人 中终端控制应用 V1.0 第 2882906 未发表 2018.04.16 53811 管理软件 号 照明灯光信号无 软著登字 2018SR5 3 发行人 线传输及灯光智 V1.0 第 2882907 未发表 2018.04.16 53812 能优化设计软件 号 基于照明 LED 数 软著登字 2018SR5 4 发行人 字灯光的调光控 V1.0 第 2920365 未发表 2018.04.16 91270 制 CPU 软件 号 景观照明通讯服 软著登字 2018SR5 5 发行人 务器的总线控制 V1.0 第 2882904 未发表 2018.04.16 53809 软件 号 5-2-16 (二) 主要财产的产权状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事项变更或补充证明》以及域名注册文件 并通过商标局、知识产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微平台及国家工业和信息 化部网站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进行检索查询,发行人拥有的主要 财产权属明确,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 主要财产的取得方式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审阅相关产权证书、购置/租赁合同、发票等文件, 并通过商标局、知识产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微平台和信息化部网站地 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进行检索查询,发行人拥有的主要财产系主要 通过购买、依法申请注册、租赁等方式合法取得。 发行人就其拥有所有权的相关财产,已取得相应的权属证书或凭证。 (四) 主要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受限制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其提供的银行授信合同及抵押合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土地、房产、机器设备设定抵押情况,具体详见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八/(一)/2.抵押合同”。 除上述抵押情况外,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企业信用报告,通过商标局、 知识产权局及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微平台就其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的受 限制情况进行检索查询,以及在裁判文书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天眼查网站就发行人诉讼情况进行检索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就其拥有所有权的主要财产,不存在担保或其 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就其拥有使用权的主要财产,在使用权方面亦不 存在权利受限制的情况。 九、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的变化情况 (一) 重大合同 5-2-17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供的合同文件,本期间,由于原合同到期终止或 履行完毕或新增重大合同,发行人重大合同部分发生了变化。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包括贷款合同、抵押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工程设计合同、采购合同等,具体如下: 1. 贷款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其提供的有关贷款合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贷款合同如下: 贷款合同 合同金额 担保 序号 借款人 贷款银行 贷款期限 年利率 编号 (万元) 方式 戴宝林和 刘清梅提 北京银行 供连带责 股份有限 1 发行人 0446507 100 1年 5.22% 任保证以 公司西四 及戴宝林 支行 以其房产 提供抵押 2. 抵押合同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其提供的抵押合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 行人正在履行的抵押合同如下: 抵押合 抵押 债务 担保金额 担保 序号 抵押权人 主债权 同编号 人 人 (万元) 方式 2017 年 8 以发行人 杭州银行 月 18 日至 位于丰台 股份有限 2020 年 8 区南四环 129C51 发行 发行 1 620170 公司北京 月 15 日期 2,975.18 西 路 128 00111 人 人 中关村支 间,债权人 号院 3 号 行 对债务人 楼 19 层 所形成的 2201-220 5-2-18 抵押合 抵押 债务 担保金额 担保 序号 抵押权人 主债权 同编号 人 人 (万元) 方式 债权 3 、 2205-220 6 号房屋 抵押 3. 建设工程合同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其提供的建设工程合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合同如下: 合同相 合同金额 序号 合同名称 合同主要内容 招标方式 对方 (万元) 武汉两江四岸景 观亮化建设区域 扩大到鹦鹉洲大 武汉旅 武汉市两江四岸 桥至二七长江大 游发展 景观亮化提升项 桥沿线汉口中山 1 投资集 13,339.82 公开招标 目二期工程(延伸 大道至武昌中北 团有限 段)施工合同 路沿线范围内的 公司 部分建筑及趸船 码头景观亮化提 升施工 CBD 核心区 Z15 CBD 核 心 区 地块项目地下部 Z15 地块项目地 中建安 分、CBD 核心区 下部分、CBD 核 装工程 2 Z15 地 块 项目 地 心区 Z15 地块项 13,338.20 公开招标 有限公 上部分等 5 项夜 目地上部分等 5 司 景照明子项工程 项夜景照明子项 合同 工程施工 中国北京市 CBD 中 国 北 京 市 中建三 核心区 Z14 地块 CBD 核 心 区 局集团 3 商业金融项目泛 Z14 地块商业金 5,356.65 邀请招标 有限公 光照明分包工程 融项目泛光照明 司 合同 分包工程施工 5-2-19 合同相 合同金额 序号 合同名称 合同主要内容 招标方式 对方 (万元) 长春龙翔国际商 上海宝 务中心项目新区 冶集团 邻里中心、研发 有限公 用房、产业孵化 司、长春 长春龙翔国际商 用房、双创中心、 4 市富源 务中心项目夜景 22,356.14 公开招标 新区人才公寓楼 晟和房 照明工程 体外夜景照明灯 地产开 具安装等全部工 发有限 程的深化设计及 公司 施工 郑州中央文化区 郑州报 郑州中央文化区 (CCD)(奥体 业多媒 (CCD)光艺工程 中心、文博艺术 5 体信息 31,676.14 公开招标 建设工程施工合 中心、市民活动 港有限 同 中心、传媒中心) 公司 整体照明建设 注:上述第 2 项项目由发行人与北京良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联合体中标,合同总 金额为 13,338.20 万元,发行人作为项目牵头人,其中标金额为 6,002.19 万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供的上述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标公告/中标通知 书,本所认为,发行人在履行的上述建设工程项目已依法履行应履行的招 投标程序,符合《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4. 工程设计合同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其提供的工程设计合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工程设计合同如下: 合同相对 合同金额 序号 合同名称 合同内容 招标方式 方 (万元) 上海海昌 上海海昌海洋公 上海海昌海洋 1 218.00 邀请招标 极地海洋 园夜景照明方案 公园泛光照明 5-2-20 合同相对 合同金额 序号 合同名称 合同内容 招标方式 方 (万元) 世界有限 至施工图设计合 方案设计 公司 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供的上述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本所认 为,发行人在履行的上述工程设计项目已依法履行应履行的招投标程序, 符合《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 采购合同 (1) 采购框架协议 为采购灯具、管线、控制系统及其他辅材,发行人与数家供应商签订采购 框架协议,此系发行人采购模式之一,即先与供应商签订采购框架协议, 具体采购产品的名称、品牌、规格、数量、单价以后续双方签订的采购订 单为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采购框架协议 如下: 合同签 合同 序号 供应商名称 合同主要内容 订日期 有效期 深圳市爱克莱特科技股份 2017.12.01 1 2017.12.01 - 有限公司 2018.12.31 2017.12.01 2 上海光联照明有限公司 2017.12.01 - 2018.12.31 采购产品的 广东德洛斯照明工业有限 2017.12.01 3 2017.12.01 - 名称、品牌、 公司 2018.12.31 规格、数量、 广州凯图电气股份有限公 2017.12.01 单价以采购 4 2017.12.01 - 司 2018.12.31 订单载明的 信息为准 北京勇电欧格照明灯具有 2018.01.01 5 2018.01.01 - 限公司 2018.12.31 浙江晶日照明科技有限公 2018.01.01 6 2018.01.01 - 司 2018.12.31 5-2-21 (2) 原材料采购合同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其提供的原材料采购合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重大原材料采购合同如下: 合同/订单 合同金额 序号 供应商名称 采购主要内容 签订日期 (万元) 欧司朗(中国)照明有 欧司朗各型号灯具 1 2017.11.08 2,700.00 限公司 及控制器 (3) 劳务采购合同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其提供的劳务采购合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重大劳务采购合同如下: 合同签 合同金额 序号 供应商名称 合同主要内容 订日期 (万元) 武汉两江四岸景观亮 重庆大伦建筑劳务有 1 2017.09.25 1,036.76 化提升项目二期工程 限公司 劳务安装、调试等 (二) 合同主体及合同的履行 经审阅上述合同的合同文本,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正在 履行的重大合同的合同主体均为发行人,该等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等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 侵权之债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裁判文书网的查询结果,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 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四) 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及担保 5-2-22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 债权债务及担保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九/(二)关联交易”及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六/(二)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截至报告期末,除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内容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 债务关系,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担保情况。 (五) 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 应收、应付款均系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合法有效。 十、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运作情况 发行人在本期间召开了 0 次股东大会,1 次董事会,1 次监事会。根据上 述会议的召开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并经核查, 本所认为,上述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授权或重大决策,履行 了《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 事会议事规则》及发行人其他内部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该等授权 或重大决策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一、发行人的税务变化情况 (一) 报告期内发行人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变化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 主要税种、税率情况如下: 序号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1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20%、25% 5-2-23 序号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2 营业税 工程收入 3%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或应 税劳务收入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 3%、6%、10%、 3 增值税 在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11%、16%、17% 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 4 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征 5%、7% 5 教育费附加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征 3% 6 地方教育费附加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征 2% 注: (1)就上述企业所得税:发行人 2015-2017 年适用的企业所得数税率为 15%, 2018 年 1-6 月所得税暂按 15%的税率预缴;北京豪尔赛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报告 期内按其所得的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海豪 尔赛 2015 年-2016 年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5%,2017 年和 2018 年 1-6 月的所 得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天津豪尔赛 2015 年-2017 年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5%,2018 年 1-6 月的所得按 50%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就上述增值税: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 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 建筑工程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缴纳增值税,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 11%缴纳增值税。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发行人及各子公司的工程施工收入税率由 11%调整为 10%,销 售收入税率由 17%调整为 16%。 (3)就上述营业税:发行人按亮化工程施工收入的 3%缴纳营业税,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4)就上述城市维护建设税:发行人在北京市内营业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 为 7%;发行人及子公司在异地的建筑安装工程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缴,税率分 别为 5%、7%。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变化情况 5-2-24 1. 发行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 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24 号)的规定:企业的高新 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 15%的 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 间的税款。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将于 2018 年 11 月 24 日到期, 发行人已于 2018 年 6 月重新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经本所律师在高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工 作 网 (http://www.innocom.gov.cn/gxjsqyrdw/2018b/201809/b147efee800e4 99c98600c050144751c.shtml)的检索查询,发行人拟被认定为北京市 2018 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并于 2018 年 9 月 10 日进行公示,公示期 为 10 个工作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情况尚处于公示期内。发行人 2018 年 1-6 月所得税暂按 15%的税率 预缴。 2. 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 号)的规定,天津豪尔赛 2018 年 1-6 月 的所得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 报告期内发行人新增财政补贴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财政补贴文件以及入账凭证,2018 年 1-6 月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 3 笔财政补贴,具体情况如下: 拨款 补贴金额 序号 拨款单位 项目名称 文件依据 年度 (元) 5-2-25 拨款 补贴金额 序号 拨款单位 项目名称 文件依据 年度 (元) 关于印发《中关村 国家自主创新示 中关村科技 中关村企业 范区技术创新能 2018 1 园区管理委 购买中介服 力建设专项资金 6,000 年度 员会 务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科园发 [2015]52 号) 关于印发《中关村 2018 年 度 国家自主创新示 中关村科技 第一批企业 范区企业改制上 2018 2 园区管理委 改制挂牌上 市和并购支持资 195,700 年度 员会 市和并购支 金管理办法》的通 持资金 知(中科园发 [2015]62 号) 关于做好失业保 上海市失业 上海市人力 险支持企业稳定 2018 保险支持企 3 资源和社会 岗位工作有关问 7,061 年度 业稳定岗位 保障局 题的通知(沪人社 补贴 就发[2015]29 号) (四) 发行人的纳税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说明及有关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2018 年 1-6 月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依法纳税,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 的情形。 十二、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主管环境保护部门 网站的查询结果,2018 年 1-6 月期间,发行人未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 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 5-2-26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主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 出具的证明,2018 年 1-6 月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因违反有关 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十三、发行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一)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1. 诉讼、仲裁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在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 息公开网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检索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 讼、仲裁。 2. 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及其各控股子公司的说明、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 律师在裁判文书网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检索查询,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 行政处罚。 (二)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根据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说明、相关公安机关部门出具的无犯 罪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在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检索查询,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尚未 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三) 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戴宝林说明及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出具的无 犯罪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在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检索查询,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 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5-2-27 十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所发生的变化,不会导致本所改变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有关结论仍然有效,发行人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各项条件,不存在重大违规行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尚待获得中国证监会核 准,本次发行完成后,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发行人股票可于深交所上市交 易。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共四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5-2-28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署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冯 艾 黄任重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〇一八年 月 日 5-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