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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豪尔赛: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2019-09-17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豪尔赛或公司)委托,作为其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
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和《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本所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
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北京市金杜律
师事务所关于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
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 2018 年 9 月 20 日出具了以 2015、2016、
2017 年度和 2018 年 1-6 月为报告期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豪尔赛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
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18 年 10 月 26 日就中国证监会在 2018 年
7 月 26 日核发的 180901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提
出的有关法律问题及相关事项,以 2015、2016、2017 年度及 2018 年 1-6 月为报
告期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



                                  5-4-1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
见书(二)》)。


    本所现结合发行人自 2018 年 9 月 21 日(《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
之后一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下简称本期间,文内另有定义的除外)
发生的重大变化,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本所《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组
成部分。除非另有说明,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
见的前提、声明和假设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
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
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制作的《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
说明书(申报稿)》(以 2016、2017 和 2018 年度为报告期,以下简称《招股说
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
曲解。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补
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的变化情况


  (一)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http://www.gsxt.gov.cn/,下同)、天眼查(https://www.tianyancha.com/,
         下同)网站的检索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具备《管
         理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主体资格,本期间未发生变化。


  (二)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系统、天眼查网站的检索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合法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需



                                      5-4-2
       要终止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仍具备本次
       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的变化情况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组织机构设
       置情况,发行人已经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
       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     根据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广会审字[2019]G18036160013 号《豪
       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2017、2018 年度审计报告》(以下
       简称《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 2016、2017 和 2018 年度归
       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
       依据)分别为 10,390,586.71 元、82,038,192.47 元和 170,811,702.94 元;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率为 40.54%(母公司报表
       口径)。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
       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 2016、2017 和 2018 年度的财
       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最近
       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五
       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4.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11,276.99 万元,不少于 3,000 万元,符合
       《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5.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份数将达到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 25%以上,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5-4-3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
       市仍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的其他实质条件。


(二)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主体资格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的变化情况”
       所述,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至
       第十三条的规定。


2.     规范运行


(1)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其内部已经建立的管理制度,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
       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2)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及其说明,发行
       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
       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
       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3)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其说明、有关公安部门开
       具 的 无 犯 罪 证 明 ,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在 信 用 中 国
       ( http://www.creditchina.gov.cn/ , 下 同 )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   http://zxgk.court.gov.cn/     )    、   中   国   证   监   会   网   站
       (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 , 下 同 ) 、 深 交 所 网 站
       ( http://www.szse.cn/ , 下 同 )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下同)、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http://shixin.csrc.gov.cn/honestypub/,下同)的检索查询,发行人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不
       存在以下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5-4-4
      a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b   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c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   根据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广会专字[2019]G18036160053 号《豪
      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内部控制
      的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内控报告》)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的内部控
      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
      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5)   根据工商、税务等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暨实
      际控制人说明,发行人不存在以下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
      定:


      a   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
          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b   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
          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c   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
          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
          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签字、盖章;


      d   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5-4-5
      f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将在本次
      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均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
      程序;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的
      访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
      条之规定。


(7)   根据《内控报告》《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
      制度,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
      占用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3.    财务与会计


(1)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的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
      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
      定;


(2)   根据《内控报告》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均有
      效,并由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控报告》,符合
      《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3)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
      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
      映了发行人 2016 年 12 月 31 日、2017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以及 2016、2017、2018 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并由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
      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4)   根据《审计报告》《内控报告》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
      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应有




                                 5-4-6
      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未进行随意
      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5)   根据《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发行人说明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等资料,报告期内,
      发行人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
      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
      十五条之规定;


(6)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a   发行人 2016、2017 及 2018 年度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10,390,586.71 元、82,038,192.47 元及
          170,811,702.94 元,发行人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
          超过 3,000 万元;


      b   发行人 2016、2017 及 2018 年度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280,844,993.48
          元、485,757,670.53 元和 921,915,221.13 元,发行人最近 3 个会计
          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 3 亿元;


      c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 11,276.99 万元,不少于 3,000 万元;


      d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后)为
          509,830.15 元,发行人净资产为 623,639,666.18 元,无形资产占净
          资产的比例为 0.08%,不高于 20%;


      e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7)   根据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于报告期内依法纳
      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
      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8)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征信报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 天 眼 查 网 站 、 裁 判 文 书 网



                                 5-4-7
       (http://wenshu.court.gov.cn/,下同)以及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检索查
       询,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
       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9)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的申
       报文件中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a   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b   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c   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10)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具备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
       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a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
           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b   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
           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c   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d   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
           投资收益;


       e   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
           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f   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5-4-8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
       市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实质条件。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
       市的实质条件。


三、 发行人的独立性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其提供的营业执照、资产的权属文件并经本所律师对发
       行人经营场所、部门机构设置情况的实地调查结果和对发行人总经理、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本所认为,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仍符合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
       独立性的要求,拥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
       独立性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


四、 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网站
       的查询结果,本期间,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
       人)未发生变化。


五、 发行人的股本变动及质押情况


(一)   本期间发行人的股权变动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网站显示的查询结果及发行人说
       明,本期间发行人的股本结构未发生变动。


(二)   发起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质押情况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网站显示的查询结果及发起人说
       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起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的
       情况。




                                  5-4-9
六、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情况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照明工程施工
       及与之相关的照明工程设计、研发、照明产品销售。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变化。


       根据《审计报告》, 2016、2017 和 2018 年度,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
       分别为 280,844,993.48 元、485,757,670.53 元和 921,915,221.13 元;主
       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总收入的比例均为 100%。


       据此,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七、 发行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变化情况


(一)   发行人关联方的变化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网站的查询结果,本
       期间,下述关联方发生了变化,截至查询日(2019 年 3 月 6 日,下同),
       其具体变化情况如下:


(1)    厦门五和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变化


         关联方名称               原股权结构                 变更后的股权结构

                        厦门五和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        厦门五和投资建设集团有
       厦门五和科技
                        司持股 95.45%,张建科持股         限公司持股 94.74%,张建
       有限公司
                        4.55%。                           科持股 5.26%。


(2)    亚软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及经营范围变化


         关联方名称                  住所                        股权结构

                           原住所               现住所    原经营范围   现经营范围

       亚软国际科技     北京市大兴区     北京市海淀区     广播电视节   技术开发、
       (北京)有限公   西红门镇宏业     丹棱街 18 号 1   目制作;销   技术推广、




                                       5-4-10
司   路 9 号院 2 号     号楼 19 层   售食品;互   技术转让、
     楼 17 层 1716      19007 号     联网信息服   技术咨询、
     室                              务。技术服   技术服务;
                                     务、技术开   销售自行开
                                     发、技术推   发后的产
                                     广、技术转   品;计算机
                                     让、技术咨   系统服务;
                                     询;软件开   基础软件服
                                     发;销售电   务;应用软
                                     子产品、日   件服务;软
                                     用品、化妆   件开发;软
                                     品、珠宝首   件咨询;产
                                     饰、计算机、 品设计;模
                                     软件及辅助   型设计;电
                                     设备、文化   脑动画设
                                     用品、服装   计;企业策
                                     鞋帽、体育   划、设计;
                                     用品、针纺   设计、制作、
                                     织品、工艺   代理、发布
                                     美术品;设   广告;市场
                                     计、制作、   调查;企业
                                     代理、发布   管理;企业
                                     广告。企业   管理咨询。
                                     依法自主选   (依法须经
                                     择经营项     批准的项
                                     目,开展经   目,经相关
                                     营活动;销   部门批准后
                                     售食品、互   依批准的内
                                     联网信息服   容开展经营
                                     务、广播电   活动。)
                                     视节目制作
                                     以及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
                                     依批准的内
                                     容开展经营




                      5-4-11
                                                       活动;不得
                                                       从事本市产
                                                       业政策禁止
                                                       和限制类项
                                                       目的经营活
                                                       动。


(3)   亚软国际餐饮(北京)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及经营范围变化


        关联方名称                  股东                      经营范围

                          原股东              现股东   原经营范围   现经营范围

                                                                    餐饮服务;
                                                                    销售食品;
                                                       餐饮服务;
                                                                    餐饮管理;
                                                       销售食品;
                                                                    技术服务;
                                                       餐饮管理;
                                                                    销售食用农
                                                       技术服务。
                                                                    产品、办公
                                                       (企业依法
                                                                    用品、日用
                                                       自主选择经
                                                                    品、家具。
                                                       营项目,开
                                                                    (企业依法
                                                       展经营活
                                                                    自主选择经
                                                       动;销售食
                                                                    营项目,开
                                                       品、餐饮服
      亚软国际餐饮     冯海娟持股      姜鹤持股                     展经营活
                                                       务以及依法
      (北京)有限公   51%,贺亚伟     99%,李思承                  动;销售食
                                                       须经批准的
      司               持股 49%        持股 1%                      品、餐饮服
                                                       项目,经相
                                                                    务以及依法
                                                       关部门批准
                                                                    须经批准的
                                                       后依批准的
                                                                    项目,经相
                                                       内容开展经
                                                                    关部门批准
                                                       营活动;不
                                                                    后依批准的
                                                       得从事本市
                                                                    内容开展经
                                                       产业政策禁
                                                                    营活动;不
                                                       止和限制类
                                                                    得从事本市
                                                       项目的经营
                                                                    产业政策禁
                                                       活动。)
                                                                    止和限制类
                                                                    项目的经营




                                     5-4-12
                                                                     活动。)


(4)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变化


        关联方名称             原注册资本                 变更后的注册资本

      上海飞乐音响
                            99,147.9668 万元               98,892.2311 万元
      股份有限公司


(5)   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变化


        关联方名称             原注册资本                 变更后的注册资本

      广州市金钟汽
      车零件股份有           7,877.095 万元                7,956.6616 万元
      限公司


(6)   广州蓝莓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称及股权结构变化


        关联方名称                 公司名称                   股权结构

                          原名称              现名称   原股权结构    现股权结构

                                                       陈特军持股    陈特军持股
                                                       45.46%,广    37.28%,谢
                                                       州市南沙区    芳莉持股
                                                       友谊投资管    32.92%,广
                                                       理合伙企业    州市南沙区
                                                       (普通合      有谊投资管
                                                       伙)持股      理合伙企业
      广州蓝莓荟信   广州蓝莓荟信       广州蓝莓荟营
                                                       20.98%,谢    (普通合
      息科技有限公   息科技有限公       销信息科技有
                                                       芳莉持股      伙)持股
      司             司                 限公司
                                                       18.20%,广    17.21%,广
                                                       州市南沙区    州市互有投
                                                       互有投资管    资管理合伙
                                                       理合伙企业    企业(有限
                                                       (有限合      合伙)持股
                                                       伙)持股      3.35%,万朋
                                                       4.09%,万朋   持股 3.19%,




                                     5-4-13
                                                        持股 3.89%, 梁渠持股
                                                        诚承投资控    3.19%,付恩
                                                        股有限公司    平持股
                                                        持股 3.89%, 2.29%,乔晓
                                                        付恩平持股    蕊持股
                                                        2.80%,乔晓   0.57%

                                                        蕊持股 0.7%


(7)    付恩平职务变化


       根据付恩平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网站
       的查询结果,本期间,关联方付恩平辞去广州盈泰盛隆贸易有限公司的监
       事职务、辞去广州粤泰金控投资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职务、辞
       去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职务。


       除上述情形外,本期间,发行人未新增关联方或有其他变动情况。


(二)   发行人的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 2018 年度与关联方发生的
       主要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     关联租赁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2018 年度,发行人向戴宝林租赁其名
       下的房屋用于日常办公,具体情况如下:


              承   出
                                            建筑面积                  2018 年度租
       序号   租   租      房产座落                      租赁期限
                                           (平方米)                  金(元)
              人   人

                        北京市丰台区南
              发   戴   四环西路 128 号
                                                        2018.01.01
       1      行   宝      院 3 号楼        1,059.14        -         2,211,484.32
                                                        2020.12.31
              人   林    2207-2211,
                            2213,




                                       5-4-14
             承    出
                                                   建筑面积                       2018 年度租
      序号   租    租          房产座落                          租赁期限
                                                 (平方米)                        金(元)
             人    人

                             2215-2216 室
                          北京市丰台区南
             发    戴
                          四环西路 128 号                       2018.01.01
      2      行    宝                               80.68           -             168,459.84
                             院 3 号楼 2212                     2020.12.31
             人    林
                                   室


2.    关联担保


(1)   发行人对外担保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2018 年度不存在发行人为关联方提供
      担保的情况。


(2)   接受关联方担保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2018 年度新增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
      保的具体情况如下:


                                        担保金额      担保合
      序号   债权人      主债权                                 担保人   担保方式     履行情况
                                        (万元)      同编号

                                                     (2018
                        2018 年                      )信银营
                        4 月 11                      最保字
                                                                戴宝林
             中信银     日至                         第
             行股份     2019 年                      000079
             有限公     3 月 20                      号                  最高额保
       1                                 6,000                                        正在履行
             司北京     日期间,                     (2018                  证
             西单支     债权人对                     )信银营
              行        债务人所                     最保字
                                                                刘清梅
                        形成的债                     第
                        权                           000094
                                                     号




                                           5-4-15
                                 担保金额    担保合
      序号   债权人    主债权                         担保人   担保方式   履行情况
                                 (万元)    同编号

                      2018 年
                                                      戴宝林
                      10 月 29
             杭州银   日至
             行股份   2019 年
             有限公   10 月 22               2018SC            最高额保
       2                          5,000      000007                       正在履行
             司北京   日期间,               044                 证
             中关村   债权人对                        戴聪棋
             支行     债务人所
                      形成的债
                      权

                      2018 年                052598
                                                      戴宝林
                                             7-001
                      12 月 24                                 最高额保
                      日至                   052598              证
             北京银                                   刘清梅
                      2019 年                7-002
             行股份
                      12 月 23
       3     有限公               3,000                                   正在履行
                      日期间,
             司西四
                      债权人对                                 最高额抵
             支行                            052598
                                                      戴宝林
                      债务人所               7-003               押
                      形成的债
                      权

                      2018 年
                      12 月 24               052590
                                                      戴宝林
                                             7-001
                      日至
             北京银
                      2019 年
             行股份
                      12 月 23                                 最高额保
       4     有限公               3,000                                   正在履行
                      日期间,                                   证
             司西四
                      债权人对               052590
             支行                                     刘清梅
                      债务人所               7-002

                      形成的债
                      权


(3)   接受关联方反担保




                                    5-4-16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2018 年度新增发行人接受关联方反担
保情况如下:


                反担保金额
序号 担保人                        反担保人      反担保方式   履行情况
                  (元)

      厦门金
      原融资
 1              5,761,686.24        戴宝林       保证担保     履行完毕
      担保有
      限公司

      深圳中
      联银融
 2    资担保    3,086,922.96        戴宝林       保证担保     正在履行
      有限公
      司


 3              6,002,188.27    戴宝林、刘清梅   保证担保     正在履行



 4    北京首    1,008,461.20        戴宝林       保证担保     履行完毕
      创融资
      担保有
 5    限公司   95,028,407.00    戴宝林、刘清梅   保证担保     履行完毕



 6             45,554,485.27        戴宝林       保证担保     正在履行



 7             15,821,500.00    戴宝林、刘清梅   保证担保     正在履行


      深圳市
 8             11,178,068.35    戴宝林、刘清梅   保证担保     正在履行
      高新投
      保证担
      保有限
 9             19,321,438.68    戴宝林、刘清梅   保证担保     正在履行
      公司


 10            12,216,402.49    戴宝林、刘清梅   保证担保     正在履行




                               5-4-17
3.     关联方资金往来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与关
       联方之间不存在资金往来款项余额。


       除上述情形外,2018 年度,发行人未新增其他关联交易。


(三)   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情况及独立董事意见


1.     关联租赁


       2018 年 2 月 13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确认公司 2015 年至 2017 年三年间关联交易等情况的议案》。关
       联董事对该等议案回避了表决。


       2018 年 3 月 5 日,发行人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确认公司 2015 年至 2017 年三年间关联交易等情况的议案》。关联股
       东对该议案回避了表决。


       上述议案在确认 2015 年至 2017 年三年间关联交易情况的同时,对 2018
       年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预测,发行人向戴宝林租赁房屋及向戴宝林
       支付租金事宜系在发行人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范围之内。经审议,股东大
       会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在自愿平等、公平公
       允的原则下进行,关联交易的定价遵循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发行人独立董事就上述关联租赁的情况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该独立意
       见,上述关联租赁系建立在双方友好、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定价方法遵
       循了国家的有关规定,符合关联交易规则,履行了合法程序,体现了诚信、
       公平、公正的原则,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
       为。


2.     关联方担保(含反担保)




                                 5-4-18
       2017 年 8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关联方为公司银行融资事项提供担保的议案》。关联董事对该等议
       案回避了表决。


       2017 年 8 月 31 日,发行人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关联方为公司银行融资事项提供担保的议案》。关联股东对该议
       案回避了表决。根据该议案,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实际控制人戴宝
       林、刘清梅同意持续为发行人与银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担保,为“发行人
       与银行之间的保函/第三方为发行人与银行之前的保函所提供的担保”提
       供反担保。经审议,股东大会认为:关联方为公司提供担保事宜,符合公
       司实际经营需要和发展战略,担保提供方未收取任何费用,不会损害公司
       其它股东及公司的利益,对公司独立性无重大影响。


       发行人独立董事就上述关联担保的情况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该独立意
       见,关联方为公司提供担保事宜,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和发展战略,不
       会损害公司其它股东及公司的利益,对公司独立性无重大影响。


八、 发行人主要财产的变化情况


(一)   本期间发行人主要财产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 专利证书》及本所律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http://www.sipo.gov.cn/,下同)的查询结果,本期间发行人新增实用
       新型专利 12 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权利人   名称     专利号      专利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专利类型

                        一种
                        多角
                               20182041461
        1      发行人   度照                 2018.03.24   2018.10.30   实用新型
                                   33
                        明装
                         置
                        一种
                               20182040473
        2      发行人   家居                 2018.03.24   2018.10.30   实用新型
                                   73
                        多功




                                    5-4-19
             能照
             明灯
              具
             一种
             基于
             物联
             网的
                     20182084285
3   发行人   地下                  2018.06.01   2018.11.27   实用新型
                         71
             停车
             场照
             明系
              统
             一种
             太阳
               能
             LED     20182084285
4   发行人                         2018.06.01   2018.11.27   实用新型
             停车        86
             场照
             明系
              统
             一种
             多方
             式自
             动互
                     20182084353
5   发行人   补供                  2018.06.01   2018.11.27   实用新型
                         06
             电道
             路照
             明系
              统
             一种
             大型
             建筑    20182084354
6   发行人                         2018.06.01   2018.11.27   实用新型
             外部        14

             照明
             装置
             一 种
                     20182084354
7   发行人   按 需                 2018.06.01   2018.11.27   实用新型
                         33
             道 路



                          5-4-20
              照 明
              控 制
              系统
              一种
              停车
                      20182084259
8    发行人   场照                  2018.06.01   2018.11.30   实用新型
                          78
              明系
               统
              一种
              智能
              化道
                      20182084355
9    发行人   路照                  2018.06.01   2018.11.30   实用新型
                          22
              明控
              制系
               统
              一种
              LED
              智能
              停车
                      20182084259
10   发行人                         2018.06.01   2018.12.07   实用新型
              场照        63
              明控
              制系
               统
              一种
              节能
              环保
              使用
              安全    20182084285
11   发行人                         2018.06.01   2018.12.07   实用新型
              的地        90

              下停
              车场
              照明
              系统
              一种
              节能
                      20182084259
12   发行人   环保                  2018.06.01   2018.12.11   实用新型
                          82
              智能
              环保



                           5-4-21
                     照明
                     系统


(二)   本期间新增主要财产的产权状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进
       行检索查询,本期间发行人新增的 12 项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属明确,不存
       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   本期间新增主要财产的取得方式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其提供的《专利证书》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知识产
       权局网站进行检索查询,本期间发行人新增的 12 项实用新型专利系通过
       依法申请注册合法取得,发行人就其拥有的上述 12 项实用新型专利,已
       取得相应的权属证书。


(四)   本期间新增主要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受限制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进行检索查询,截
       至查询日,发行人本期间新增的 12 项实用新型专利,不存在担保或其他
       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在使用权方面亦不存在权利受限制的情况。


九、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的变化情况


(一)   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供的合同文件,本期间,由于
       原合同到期终止或履行完毕或新增重大合同,发行人重大合同部分发生了
       变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包括贷
       款合同、抵押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工程设计合同、采购合同等,具体如
       下:


1.     贷款合同




                                5-4-22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其提供的有关贷款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
     企业信用报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正在履行的
     贷款合同。


2.   抵押合同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其提供的抵押合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
     行人正在履行的抵押合同如下:


             抵押合   抵押     债务                               担保金额      担保
      序号                              抵押权人       主债权
             同编号    人       人                                (万元)      方式

                                                                              以发行人
                                                     2017 年 8                位于丰台
                                                     月 18 日至               区南四环
                                        杭州银行
                                                     2020 年 8                西 路 128
                                        股份有限
             129C51   发行     发行                  月 15 日期               号院 3 号
      1      620170                     公司北京                   2,975.18
                       人       人                   间,债权人               楼 19 层
             00111
                                        中关村支                              2201-220
                                                     对债务人
                                        行                                    3      、
                                                     所形成的
                                                                              2205-220
                                                     债权                     6 号 房屋
                                                                              抵押


3.   建设工程合同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其提供的建设工程合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合同如下:


             合同相                                               合同金额
      序号                  合同名称            合同主要内容                  招标方式
              对方                                                (万元)

                                             武汉两江四岸景
             武汉旅
                      武汉市两江四岸         观亮化建设区域
             游发展
                      景观亮化提升项         扩大到鹦鹉洲大
       1     投资集                                               13,339.82   公开招标
                      目二期工程(延伸       桥至二七长江大
             团有限
                      段)施工合同           桥沿线汉口中山
             公司
                                             大道至武昌中北




                                       5-4-23
       合同相                                             合同金额
序号                   合同名称            合同主要内容               招标方式
        对方                                              (万元)

                                       路沿线范围内的
                                       部分建筑及趸船
                                       码头景观亮化提
                                       升施工
                  CBD 核心区 Z15       CBD 核 心 区
                  地块项目地下部       Z15 地块项目地
       中建安
                  分、CBD 核心区       下部分、CBD 核
       装工程
2                 Z15 地 块 项目 地    心区 Z15 地块项    13,338.20   公开招标
       有限公
                  上部分等 5 项夜      目地上部分等 5
       司
                  景照明子项工程       项夜景照明子项
                  合同                 工程施工
                  中国北京市 CBD       中 国 北 京 市
       中建三
                  核心区 Z14 地块      CBD 核 心 区
       局集团
3                 商业金融项目泛       Z14 地块商业金      5,356.65   邀请招标
       有限公
                  光照明分包工程       融项目泛光照明
       司
                  合同                 分包工程施工
                                       长春龙翔国际商
       上海宝
                                       务中心项目新区
       冶集团
                                       邻里中心、研发
       有限公
                                       用房、产业孵化
       司、长春   长春龙翔国际商
                                       用房、双创中心、
4      市富源     务中心项目夜景                          22,356.14   公开招标
                                       新区人才公寓楼
       晟和房     照明工程
                                       体外夜景照明灯
       地产开
                                       具安装等全部工
       发有限
                                       程的深化设计及
       公司
                                       施工
                                       郑州中央文化区
       郑州报
                  郑州中央文化区       (CCD)(奥体
       业多媒
                  (CCD)光艺工程      中心、文博艺术
5      体信息                                             31,676.14   公开招标
                  建设工程施工合       中心、市民活动
       港有限
                  同                   中心、传媒中心)
       公司
                                       整体照明建设
       武汉体     武汉体育中心七       武汉体育中心七
6      育中心     军会“一场两馆” 军会“一场两馆”       12,216.40   公开招标
       发展有     综合改造工程—       (武汉体用中心



                                  5-4-24
             合同相                                           合同金额
      序号                 合同名称            合同主要内容               招标方式
                对方                                          (万元)

             限公司     —景观亮化工程     体育场、体育馆
                        施工               和游泳馆)的综
                                           合改造工程—
                                           —景观亮化工
                                           程施工
             武汉市
                        军运会保障线路     军运会保障线路
             江汉区
                        及亮化区块楼宇     及亮化区块楼宇
      7      城市管                                           23,246.76   公开招标
                        亮化工程 EPC 总    亮 化 工 程 EPC
             理委员
                        承包工程           总承包工程
             会
                                           长春北湖科技开
             上海宝
                                           发区远达大街以
             冶集团
                                           西、龙湖大路以
             有限公     长春龙翔国际商
                                           南、丙十四街以
             司、长春   务中心项目天幕、
                                           东区域的长春龙
      8      市富源     下沉广场及绿化                        41,545.85   公开招标
                                           翔国际商务中心
             晟和房     景观等区域照明
                                           项目的天幕、下
             地产开     工程
                                           沉广场及绿化景
             发有限
                                           观灯区域的照明
             公司
                                           工程

     注:上述第 2 项项目由发行人与北京良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联合体中标,合同总
     金额为 13,338.20 万元,发行人作为项目牵头人,其中标金额为 6,002.19 万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供的上述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标公告/中标通知
     书,本所认为,发行人在履行的上述建设工程项目已依法履行应履行的招
     投标程序,符合《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4.   工程设计合同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其提供的工程设计合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工程设计合同如下:




                                      5-4-25
       合同相对                                          合同金额
序号                   合同名称              合同内容                招标方式
            方                                           (万元)

                                        上海海昌海洋
                                        公园项目夜景
                                        照明工程方案
       上海海昌   上海海昌海洋公
                                        至施工图设
       极地海洋   园夜景照明方案
1                                       计,设计内容        218.00   邀请招标
       世界有限   至施工图设计合
                                        包含照明效果
       公司       同
                                        设计、电气设
                                        计、安装构造
                                        设计

                                        龙岗天安数码
                                        城四期建筑外
                                        观照明的设
       深圳市龙                         计,设计内容
                  龙岗天安数码城
       岗天安数                         包括方案设
2                 四期建筑外观照                            108.00   邀请招标
       码新城有                         计、初步设计、
                  明设计
       限公司                           施工图设计、
                                        投标服务阶
                                        段、工程调试
                                        及验收阶段

                                        淄博黄金城商
                                        业项目灯光照
                                        明工程设计,
                                        设计内容包括
       山东黄金
                  淄博黄金城商业        概念设计阶
       城地产发
3                 项目灯光照明工        段、扩初设计        175.05   公开招标
       展有限公
                  程设计合同            阶段、招标施
       司
                                        工图设计阶
                                        段、施工招标
                                        及实施配合阶
                                        段

                                        郑州海昌海洋
       郑州海昌   郑州海昌海洋公
                                        公园泛光照明
4      海洋公园   园泛光照明工程                            185.00   邀请招标
                                        工程方案至施
       旅游发展   方案至施工图设
                                        工图设计,设



                               5-4-26
               合同相对                                          合同金额
       序号                     合同名称          合同内容                    招标方式
                     方                                          (万元)

               有限公司      计合同             计内容包括照
                                                明效果设计、
                                                电气设计、安
                                                装构造设计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供的上述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本所认
      为,发行人在履行的上述工程设计项目已依法履行应履行的招投标程序,
      符合《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    采购合同


(1)   采购框架协议


      为采购灯具、管线、控制系统及其他辅材,发行人与数家供应商签订采购
      框架协议,此系发行人采购模式之一,即先与供应商签订采购框架协议,
      具体采购产品的名称、品牌、规格、数量、单价以后续双方签订的采购订
      单为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采购框架协议
      如下:


                                                合同签         合同
       序号               供应商名称                                      合同主要内容
                                                订日期        有效期

                深圳市爱克莱特科技股份                       2019.01.01
        1                                   2019.01.01           -
                有限公司                                     2019.12.31
                深圳市银幕光电科技有限                       2019.01.01   采购产品的
        2                                   2019.01.01           -
                公司                                         2019.12.31   名称、品牌、
                东莞市佰特照明科技有限                       2019.01.01   规格、数量、
        3                                   2019.01.01           -
                公司                                                      单价以采购
                                                             2019.12.31
                广州凯图电气股份有限公                       2019.01.01   订单载明的
        4                                   2019.01.01           -
                司                                                        信息为准
                                                             2019.12.31
                佛山市银河兰晶照明电器                       2019.01.01
        5                                   2019.01.01           -
                有限公司                                     2019.12.31




                                       5-4-27
(2)    原材料采购合同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其提供的原材料采购合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重大原材料采购合同如下:


                                        合同/订单   合同金额
        序号        供应商名称                                   采购主要内容
                                        签订日期    (万元)

                佛山市银河兰晶照明
         1                             2018.09.11   3,885.80   各规格的线条灯
                电器有限公司
                广州市珠江灯光科技
         2                             2018.10.09   1,720.34   各规格的投光灯
                有限公司


(3)    劳务采购合同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其提供的劳务采购合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重大劳务采购合同如下:


                                        合同/订单   合同金额
       序号         供应商名称                                   采购主要内容
                                        签订日期    (万元)

                                                               郑州中央文化区
               泰兴市德烨建筑安装工                            (CCD)光艺工程
         1                               2018.08    1,000.00
               程有限公司                                      项目劳务安装、调
                                                               试等
                                                               武汉体育中心七军
                                                               会“一场两馆”综
               泰兴市德烨建筑安装工
         2                               2018.11    1,000.00   合改造工程-景观亮
               程有限公司
                                                               化施工工程项目劳
                                                               务安装、调试等


(二)   合同主体及合同的履行


       经审阅上述合同的合同文本,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正在
       履行的重大合同的合同主体均为发行人,该等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等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5-4-28
(三)   侵权之债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裁判文书网的查询结果,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
       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四)   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及担保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截至报告期末,除《法律意见书》《律
       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内
       容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发行人与关
       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担保情况。


(五)   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
       应收、应付款均系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合法有效。


十、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运作情况


       发行人在本期间召开了 2 次股东大会,1 次董事会,1 次监事会。根据上
       述会议的召开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并经核查,
       本所认为,上述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授权或重大决策,履行
       了《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
       事会议事规则》及发行人其他内部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该等授权
       或重大决策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一、发行人的税务变化情况


(一)   报告期内发行人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变化情况




                                 5-4-29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
主要税种、税率情况如下:


序号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1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20%、25%

  2        营业税                     工程收入                  3%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或应
                         税劳务收入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 3%、6%、10%、
  3        增值税
                         在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11%、16%、17%
                           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

  4    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征           5%、7%

  5      教育费附加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征              3%

  6    地方教育费附加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征          1.5%、2%

注:
(1)就上述企业所得税:发行人 2016-2018 年度适用的企业所得数税率为 15%,;
北京豪尔赛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报告期内按其所得的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海豪尔赛 2016 年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5%,2017
年和 2018 年度的所得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天津豪尔赛 2016 年-2017 年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5%,2018 年度的所得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就上述增值税: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
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
建筑工程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缴纳增值税,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 11%缴纳增值税。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发行人及各子公司的工程施工收入税率由 11%调整为 10%,销
售收入税率由 17%调整为 16%。
(3)就上述营业税:发行人按亮化工程施工收入的 3%缴纳营业税,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4)就上述城市维护建设税:发行人在北京市内营业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
为 7%;发行人及子公司在异地的建筑安装工程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缴,税率分
别为 5%、7%。
(5)就上述地方教育费附加税:发行人在北京内营业收入城市地方教育费附加的




                             5-4-30
       序号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税率为 2%;发行人及子公司在异地的建筑安装工程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缴,税
       率分别为 1.5%、2%。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变化情况


1.     发行人


       2018 年 9 月 10 日,发行人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并取得北京市科
       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
       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 GR201811002552,有效期三年。2018
       年度,发行人按 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2.     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 号)的规定,天津豪尔赛 2018 年度的所
       得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   报告期内发行人新增财政补贴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财政补贴文件以及入账凭证,2018 年
       7-12 月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三笔财政补贴,具体情况如下:


                拨款                                                      补贴金额
       序号                   拨款单位    项目名称           文件依据
                年度                                                      (元)
                          北京市海淀
                2018                     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
        1                 区地方税务                                      344,468.82
                年度                     返还          国个人所得税法》
                          局




                                         5-4-31
               拨款                                                 补贴金额
       序号            拨款单位     项目名称       文件依据
               年度                                                  (元)

                                                北京市海淀区印
                                   境内证券交   发关于支持企业
                      北京市海淀
              2018                 易所首发并   上市发展的若干
        2             区人民政府                                   1,000,000.00
               年度                上市中介费   措施的通知》(海
                      办公室
                                   用补贴       行规发[2018]13
                                                号)

                                                北京市海淀区印
                                                发关于支持企业
                      北京市海淀
              2018                 董秘资格培   上市发展的若干
        3             区人民政府                                      3,600.00
               年度                训费补贴     措施的通知》(海
                      办公室
                                                行规发[2018]13
                                                号)


(四)   发行人的纳税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说明及有关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2018
       年 7-12 月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依法纳税,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
       罚的情形。


十二、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主管环境保护部门
       网站的查询结果,2018 年 7-12 月期间,发行人未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
       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主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
       出具的证明,2018 年 7-12 月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因违反有关
       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十三、发行人募集资金运用的变化情况


       2018 年 9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2018 年 9 月



                                   5-4-32
     30 日,发行人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
     根据该议案,发行人拟增加“营销与服务网络升级”项目,并调整原“补充工
     程施工项目营运资金”项目的总投资额和拟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调整后
     的拟使用募集资金总金额不变。


     调整后,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拟用于如下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万元)

        1          补充工程施工项目营运资金                     65,000.00

        2           LED 照明研发和测试中心                       5,552.37

        3          远程智能监控系统和展示中心                    4,200.81

        4             营销与服务网络升级                         5,326.82

                          合计                                  80,080.00


     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以自筹资金开展。募集资
     金到位后,可用于置换前期投入的自筹资金以及支付项目剩余款项。若本
     次发行的实际募集资金量多于项目的资金需求量,将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
     相关的其他资金安排;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的资金不足以支付计划投入项
     目的金额,则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资金。


     根据北京市海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备案机关指导意见》,“营
     销与服务网络升级”项目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根据《企业投资项目
     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之规定,
     企业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无需办理备案。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核查,本次调整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需要另行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且均由其自身或其控股子
     公司实施,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取得有权部门的
     批准/备案。


十四、发行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5-4-33
(一)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1.     诉讼、仲裁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在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
       息公开网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检索查询,本期间,发行人发生
       了如下诉讼:


(1)    发行人与青岛君联劳务有限公司之合同纠纷


                      当事人                             诉讼
                                             受理法院           案   由    诉讼阶段
             原告               被告                     性质
                                            山东省青岛                     原告撤
         青岛君联劳务
                               发行人       市中级人民   民事   合同纠纷   诉,案件
           有限公司
                                                 法院                      已完结


       经核查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2018 年 1 月,发行人与原告就“美丽青
       岛行动”重要道路沿线亮化提升工程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签署《建筑工程施
       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劳务报酬暂估总价为 1,100 万元,最终劳务报酬
       按实际验收合格的工程量结算;后双方就最终劳务报酬总价发生争议,原
       告将发行人作为被告起诉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发行人于 2019
       年 1 月 2 日收到法院传票和应诉通知书;2018 年 12 月 28 日,山东省青
       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 02 民初 2135 号民事裁定,冻结发行
       人银行存款 4,000 万元;2019 年 1 月 30 日,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书》,约定双方劳务报酬最终结算价为 1,277.84 万元,发行人已支付 1,100
       万元,尚应向原告支付 177.84 万元;2019 年 1 月 30 日,山东省青岛市
       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 02 民初 2135 号之一民事裁定,解除冻结
       发行人银行存款 4,000 万元;2019 年 2 月 15 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
       法院作出(2018)鲁 02 民初 2135 号之二民事裁定,准许原告撤诉;2019
       年 2 月 28 日,发行人向原告支付了 177.84 万元。


(2)    发行人与江苏欧亚水秀喷泉技术研究有限公司、杭州西湖喷泉设备成套有
       限公司之合同纠纷




                                        5-4-34
                   当事人                          诉讼
                                       受理法院           案   由    诉讼阶段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性质
                             杭州西
      江苏欧亚水
                             湖喷泉                                  原告撤
      秀喷泉技术                      江苏省宜兴
                    发行人   设备成                民事   合同纠纷   诉,案件
      研究有限公                      市人民法院
                             套有限                                  已完结
          司
                              公司


     经核查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2018 年 2 月,发行人就浙江省杭州建德
     市新安江主城区夜游灯光秀(一期工程)项目向第三人采购喷泉及相关设
     备并签署了《采购合同》,发行人向第三人支付预付款 396 万元;2018
     年 12 月,第三人将对发行人的剩余债权转让给原告;后各方就采购合同
     价款支付发生争议,原告将发行人作为被告起诉至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
     院,发行人于 2018 年 12 月 27 日收到法院传票和应诉通知书;2018 年
     12 月 28 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 0282 执保 2800 号
     之一民事裁定,冻结发行人银行存款 950 万元;2019 年 1 月 15 日,三
     方达成《和解协议书》,约定《采购合同》的结算价款总额为 700 万元,
     发行人尚应支付 304 万元,其中含 35 万元质保金,该质保金在《采购合
     同》约定的质保期满后支付;同时约定原告与第三方解除双方已签署的《债
     权转让协议书》,发行人仍向第三方支付未付款项;2019 年 1 月 21 日,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 0282 民初 13842 号之一民事裁
     定,准许原告撤诉;并于同日作出(2018)苏 0282 民初 13842 号之二
     民事裁定,解除冻结发行人银行存款 950 万元;2019 年 1 月 25 日,发
     行人向第三方支付了除质保金外的剩余尾款 269 万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案件均已完结,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


2.   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及其各控股子公司的说明、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
     律师在裁判文书网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检索查询,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
     行政处罚。




                                 5-4-35
(二)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根据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说明、相关公安机关部门出具的无犯
       罪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在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检索查询,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尚未
       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三)   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戴宝林说明及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出具的无
       犯罪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在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检索查询,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
       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十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所发生的变化,不会导致本所改变在《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发表的结论性意见,有关结论仍然有效,发行人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的各项条件,不存在重大违规行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尚待获得中
       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完成后,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发行人股票可于深
       交所上市交易。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共四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5-4-36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冯    艾




                                                     黄任重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〇一九年        月   日




                                 5-4-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