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豪尔赛或公司)委托,作为其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 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出 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以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 务所关于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 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 2018 年 9 月 20 日出具了以 2015、2016、 2017 年度和 2018 年 1-6 月为报告期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豪尔赛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现就中国证监会在 2018 年 7 月 26 日核发的 180901 号《中国证监会行 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提出的有关法 律问题及相关事项,以 2015、2016、2017 年度及 2018 年 1-6 月为报告期进行专 项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5-3-1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本所《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已出具的补 充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非另有说明,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 师工作报告》及已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和假设及 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 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 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制作并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更新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 股说明书(申报稿)》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审核要求引 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 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补充法 律意见书如下: 一、 发行人前身豪尔赛有限由戴宝林和刘清梅以实物出资方式共同出资设立; 2011 年,戴宝林和刘清梅分两次以非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出资 6,832 万元;2011 年 5 月,豪尔赛有限减资 6,832 万元。请保荐机构、发 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1)上述实物出资的资产是否为出资人所有、 来源是否合法,出资资产是否与发行人业务相关,是否办理权属转移手续 及交付发行人使用;(2)发行人成立时以实物出资方式设立是否符合当 时有效的《公司法》等相关规定;(3)上述实物出资是否履行评估程序, 评估过程是否合法,发行人是否存在出资不实、虚假出资等情形;(4) 发行人 2015 年 11 月减资的原因,减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 抽逃出资的情形;(5)就上述实物出资事项,发行人是否存在受到行政 处罚的风险。(《反馈意见》一、规范性问题第 1 题) (一) 上述实物出资的资产是否为出资人所有、来源是否合法,出资资产是否与 发行人业务相关,是否办理权属转移手续及交付发行人使用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其提供的工商资料,发行人历史上存在三次以实物/知识 5-3-2 产权进行出资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1. 2000年6月设立时的实物出资情况 (1) 实物出资的具体情况 2000 年 6 月,戴宝林、刘清梅(系夫妻关系)共同以实物出资方式设立 发行人前身豪尔赛有限,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 万元。 根据戴宝林、刘清梅说明以及北京万全诚信评估有限公司就本次出资资产 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上述实物出资的资产具体包括洗衣粉、洗涤 灵等一批百货商品。 (2) 实物出资的资产是否为出资人所有、来源是否合法 根据戴宝林、刘清梅说明及其提供的北京俊明展春工贸有限公司于 2000 年 5 月 26 日开具的《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上述实物出资的资产 均系戴宝林、刘清梅从北京俊明展春工贸有限公司处购买所得。 因此,本所认为,出资资产为出资人戴宝林、刘清梅所有,来源合法。 (3) 出资资产是否与发行人业务相关 根据发行人说明,豪尔赛有限成立时拟从事百货批发业务;经本所律师核 查豪尔赛有限成立时的《营业执照》,豪尔赛有限成立时的经营范围为: 销售百货、服装、针纺织品、五金交电、装饰材料、化工、橡胶制品、医 疗器械、机械电器设备、建筑材料、家具;信息咨询(除中介服务);技 术开发、服务;提供劳务服务。 鉴于本次出资资产为百货商品,因此,本所认为,出资资产与豪尔赛有限 当时的业务相关。 (4) 实物出资是否办理权属转移手续及交付发行人使用 5-3-3 根据北京同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0 年 11 月 6 日出具的“京 同审三第 201122 号”《关于对企业实收资本中实物转移的专项查账报告》, 截至 2000 年 7 月 31 日,上述实物出资已完成转移手续,已进入企业财 务账目。 因此,本所认为,上述实物出资资产已办妥权属转移手续并交付发行人使 用。 2. 2011年5月增资时的知识产权出资情况 (1) 知识产权出资的具体情况 2011 年 5 月,戴宝林、刘清梅以四项非专利技术向豪尔赛有限增资 3,632 万元。 根据戴宝林、刘清梅说明以及中瑞恒远(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就本次 出资资产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该四项非专利技术分别为 GPRS 技术 的城市照明监控系统、基于神经网络控制的智能照明系统、太阳能半导体 照明系统、小区景观照明节能优化设计技术。 (2) 知识产权出资的资产是否为出资人所有、来源是否合法 根据戴宝林、刘清梅出具的《非专利技术知识产权声明》及本所律师对其 访谈,上述用以出资的四项非专利技术系由戴宝林自主研发所得,技术来 源合法,没有侵犯任何他方的知识产权。基于夫妻关系,戴宝林同意将该 四项非专利技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与刘清梅共同享有所有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戴宝林简历、执业证书及职称证书,戴宝林系一级注册照 明设计师、电气自动化高级工程师,中国照明学会第七届常务理事,并兼 任中国照明学会室外照明专业委员会、照明设计师工作委员会、系统建设 运营专业委员会、装饰照明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及咨询工作委员会委员,在 照明工程领域具有较丰富的从业经验,据此,戴宝林具备技术研发能力。 此外,经本所律师在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下同)、 5-3-4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下同)的检索查询,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戴宝林、刘清梅及发行人均不存在因上述非 专利技术而引起的权属纠纷诉讼。 因此,本所认为,本次知识产权出资的资产为戴宝林、刘清梅所有,来源 合法。 (3) 出资资产是否与发行人业务相关 根据发行人说明,2001 年底,豪尔赛有限即开始从事照明工程业务。截 至本次增资时,豪尔赛有限的主营业务为照明工程施工及与之相关的照明 工程设计业务,经营范围为“技术推广、专业承包”。 根据发行人说明以及中瑞恒远(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就本次出资资产 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并经本所律师对戴宝林、刘清梅进行访谈,上述 出资资产均为照明工程领域的非专利技术。 因此,本所认为,出资资产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照明工程施工及与之相关 的照明工程设计业务相关。 (4) 知识产权出资是否办理权属转移手续及交付发行人使用 根据北京万朝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4 月 14 日出具的万朝审 字(2011)第 313 号《财产转移审计报告》,截至 2011 年 4 月 14 日, 作为增资的四项非专利技术已办妥财产转移手续及交付发行人使用。 因为,本所认为,本次知识产权出资已办理权属转移手续及交付发行人使 用。 3. 2011年9月增资时的知识产权出资情况 (1) 知识产权出资的具体情况 2011 年 9 月,戴宝林、刘清梅以两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向豪尔赛有限增 5-3-5 资 3,200 万元。 根据戴宝林、刘清梅说明以及北京万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就本次出资资产 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该两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分别为高层建筑灯光 自控系统 V1.0(登记号:2011SR038331)和立体式照明系统设计软件 V1.0(登记号:2011SR035032)。 (2) 知识产权出资的资产是否为出资人所有、来源是否合法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关于上述两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登记证书,并经本所 律师在 CPCC 微平台软件著作权登记查询公众号的查询,用以本次出资的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系戴宝林、刘清梅以自行申请的方式原始取得。 根据戴宝林、刘清梅出具的《知识产权声明》及本所律师对其访谈,上述 用以出资的两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由其二人所有,技术来源合法,没有侵 犯任何他方的知识产权。 经本所律师在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检索查询,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戴宝林、刘清梅及发行人均不存在因上述软件著作权 而引起的权属纠纷诉讼。 因此,本所认为,本次知识产权出资的资产为戴宝林、刘清梅所有,来源 合法。 (3) 出资资产是否与发行人业务相关 根据发行人说明,截至本次增资时,豪尔赛有限的主营业务为照明工程施 工及与之相关的照明工程设计业务;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资时豪尔赛有 限的《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为“技术推广 、专业承包。”。 根据发行人说明、北京万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就本次出资资产出具的《资 产评估报告》并经本所律师对戴宝林、刘清梅进行访谈,上述出资资产均 为照明工程领域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5-3-6 因此,本所认为,出资资产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照明工程施工及与之相关的 照明工程设计业务相关。 (4) 知识产权出资是否办理权属转移手续及交付发行人使用 根据北京万朝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8 月 31 日出具的万朝审 字(2011)第 839 号《财产转移审计报告》,截至 2011 年 8 月 31 日, 作为增资的两项软件著作权已办妥财产转移手续及交付发行人使用。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经本所律师 在 CPCC 微平台软件著作权登记查询公众号的检索查询,2011 年 8 月 22 日,上述两项软件著作权完成转让变更登记手续,豪尔赛有限依法取得了 该等软件著作权的所有权。 因此,本所认为,本次知识产权出资已办理权属转移手续及交付发行人使 用。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用以实物/知识产权出资的资产为出资人戴宝林、 刘清梅所有,资产来源合法,与发行人业务相关,其已办理权属转移手续 并交付发行人使用。 (二) 发行人成立时以实物出资方式设立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等相关 规定。 根据发行人设立时有效的《公司法》(1999 年修订,1999 年 12 月 25 日 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 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 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 者低估作价。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 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 外。”因此,该法允许股东以实物向公司进行出资,同时未对实物出资的比 例进行限制。 基于上述,豪尔赛有限成立时以实物出资的出资方式及实物出资比例均符 5-3-7 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的规定。 (三) 上述实物出资是否履行评估程序,评估过程是否合法,发行人是否存在出 资不实、虚假出资等情形 1. 豪尔赛有限设立时的实物出资资产评估情况 (1) 实物出资是否履行评估程序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资料及北京万全诚信评估有限公司于 2000 年 6 月 2 日的出具万全诚信评字第 20005014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发行人就 本次设立的实物出资资产,已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程序 已履行。 (2) 评估过程是否合法 根据北京万全诚信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上述《资产评估报告书》,本次评 估采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评估,评估过程如下: ①同委托方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②同委托方确定评估基准日; ③评估人员拟定评估方案; ④向委托方布置清查、填报评估资产清单,搜集准备有关材料; ⑤评估人员去现场检查核实、盘点、勘察及技术鉴定,并验证有关技术资 料; ⑥评估人员选定评估方法和计算公式,针对具体评估对象进行评定估算; ⑦分析确定评估结果,撰写评估说明; ⑧汇总编写资产评估报告,汇总资产评估工作底稿。 经本所律师核查当时有效的《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关于资产 评估过程的有关规定,本所认为,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履行了明确评估 目的、评估对象和范围,拟定评估方案,检查核实资产,选定评估方法和 计算公式,汇总编写资产评估报告等程序,本次评估符合《资产评估操作 5-3-8 规范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评估过程合法。 (3) 发行人是否存在出资不实、虚假出资等情形 根据本次出资时有效的《公司法》(1999 年修订,1999 年 12 月 25 日起 施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 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 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 者低估作价。” 根据北京万全诚信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戴宝林、刘 清梅投入的实物出资评估值为 50.02 万元。 根据北京万全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京万全字 20004087 号 《开业登记验资报告书》。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 2000 年 6 月 3 日,豪 尔赛有限已收到戴宝林、刘清梅以实物投入的注册资本 50 万元。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戴宝林、刘清梅以实物出资设立豪尔赛有限已履行 了必要的评估、验资、实物资产权属转移手续,未引起任何争议或纠纷, 不存在出资不实、虚假出资的情形。 2. 2011年5月增资时的知识产权出资资产评估情况 (1) 出资是否履行评估程序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资料及中瑞恒远(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就本次 增资的四项非专利技术分别出具的“中瑞恒远评报字[2011]第 124 号”、“中 瑞恒远评报字[2011]第 125 号”、“中瑞恒远评报字[2011]第 126 号”和“中瑞 恒远评报字[2011]第 127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发行人就本次用以增资 的非专利技术资产,已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程序已履行。 (2) 评估过程是否合法 根据中瑞恒远(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上述《资产评估报告书》, 5-3-9 本次评估采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评估过程如下: ①在明确评估目的的基础上,确定评估范围,签署资产评估协议书; ②指导委托方搜集资产评估资料; ③组成资产评估项目组,对委托方提供的材料进行整理分析; ④搜集中国宏观经济信息及行业信息资料; ⑤设计评估模型,并对评估模型中参数选取进行论证与分析; ⑥对资产评估项目实施三级审核; ⑦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 ⑧整理资产评估资料归档。 经本所律师核查当时有效的《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资产评 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 等规范性文件、行业规定中对于资产评估过程的有关规定,本所认为,评 估机构履行了确定评估范围、整理分析材料、设计评估模型评估、对资产 评估项目实施多级审核等程序,本次评估符合上述规范性文件、行业规定 的有关规定,评估过程合法。 (3) 发行人是否存在出资不实、虚假出资等情形 根据本次增资时有效的《公司法》(2005 年修订,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 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 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根据中瑞恒远(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戴 宝林、刘清梅用以出资的非专利技术的估值为 3,632 万元。 根据北京万朝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万朝验字(2011)第 123 号 《验资报告》,截至 2011 年 4 月 14 日,豪尔赛有限已收到戴宝林和刘 清梅以知识产权方式投入的新增注册资本 3,632 万元。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戴宝林、刘清梅本次增资已履行了必要的评估、验 5-3-10 资、资产权属转移手续,未引起任何争议或纠纷,不存在出资不实、虚假 出资的情形。 3. 2011年9月增资时的知识产权出资资产评估情况 (1) 出资是否履行评估程序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资料及北京万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万亚评 报字[2011]第 A197 号和万亚评报字[2011]第 A198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 发行人就本次用以增资的软件著作权资产,已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评估,评估程序已履行。 (2) 评估过程是否合法 根据北京万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本次评估采 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评估过程如下: ①明确评估目的和评估范围即对象,选定评估基准日,拟定评估工作方案; ②听取委托方对委估资产的情况介绍,查询其技术内容、国家有关规定、 技术人员评价情况等,分析、鉴定其应用能力; ③索取并核对有关资产的产权证明文件,确认产权归属;确定知识产权的 种类与有效期限; ④组成专业评估小组,听取资产评估委托方和产权持有者关于委估资产的 开发经过及技术先进性和特点、技术的成熟性和可靠性、历史业绩和成 本费用等的详细介绍; ⑤对委托方提供的原始资料进行鉴别、分析、整理; ⑥了解委托方拟将委估的知识产权市场规划和设想以及委托方对未来经营 情况的预测; 5-3-11 ⑦根据对该知识产权的市场现状及未来需求进行的市场调查及咨询,对其 市场需求进行了分析预测; ⑧根据委估知识产权的实际状况和特点,选用相适应的评估方法,并搜集 必要的相关资料; ⑨评定估算、分析整理项目,撰写并提交报告,负责人提出报告初稿,部 门经理复核,机构负责人审核定稿。 经本所律师核查当时有效的《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资产评 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 等规范性文件中对于资产评估过程的有关规定,本所认为,评估机构履行 了明确评估目的和评估范围、检查核实资产,验证资料、分析确定评估结 果等程序,本次评估符合上述规范性文件、行业规定的有关规定,评估过 程合法。 (3) 发行人是否存在出资不实、虚假出资等情形 根据本次增资时有效的《公司法》(2005 年修订,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 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 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根据北京万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戴宝林、刘 清梅用以出资的两项软件著作权的估值为 3,200 万元。 根据北京万朝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万朝验字(2011)第 327 号 《验资报告》,截至 2011 年 8 月 31 日,豪尔赛有限已收到戴宝林和刘 清梅以知识产权方式投入的新增注册资本 3,200 万元。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戴宝林、刘清梅本次增资已履行了必要的评估、验 资、资产权属转移手续,未引起任何争议或纠纷,不存在出资不实、虚假 出资的情形。 5-3-12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历次实物/知识产权出资均已履行评估程序,评估 过程合法,不存在出资不实、虚假出资的情形。 (四) 发行人 2015 年 11 月减资的原因,减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 抽逃出资的情形 1. 减资的原因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戴宝林、刘清梅的访谈,本次减资的原因 系发行人已开始准备 IPO 事项,鉴于非专利技术、软件著作权作为知识产 权,其价值较难准确计量,发行人决定将该部分知识产权出资进行减资。 2. 减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 根据本次减资时有效的《公司法》(2013 年修订,2014 年 3 月 1 日起施 行)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关于本次减资的股东会决议、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材料及减资后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发行人履行的减 资程序如下: ①2015 年 7 月 24 日,豪尔赛有限针对减资事项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 致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减少 6,832 万元,减资部分为公司注册资本中的 知识产权出资;同时,豪尔赛有限编制了相关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②2015 年 7 月 28 日,豪尔赛有限就减资事宜在《工人日报》进行公告并 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③2015 年 11 月 20 日,豪尔赛有限就减资事宜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海淀分局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④2018 年 6 月,正中珠江计师事务所出具广会验字(2018)G18001170062 5-3-13 号《验资报告》,就本次注册资本减少事项进行了验证。 经本所律师对戴宝林、刘清梅的访谈并在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 网的检索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因减资事项 与其债权人发生纠纷争议而进行诉讼的情形。 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于 2018 年 1 月 10 日出具的证明,本 次减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受处罚的风险。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豪尔赛有限本次减资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系通过合法程序将戴宝林、刘清梅 2011 年的知识产权出资进行减 资,未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存在抽逃出资情形。 (五) 就上述实物出资事项,发行人是否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 1. 2000年6月成立时的实物出资 根据豪尔赛有限设立的工商资料及有关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实物转 移的专项查账报告、验资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当时有效的关于公司设 立、出资的法律法规,戴宝林、刘清梅设立豪尔赛有限时,系以实物出资, 该出资形式及出资比例均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的规定,且本次实物 出资已履行了评估、权属转移及验资程序,未引起任何争议或纠纷,设立 程序合法合规。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实物出资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 2. 2011年的两次知识产权出资 根据豪尔赛有限两次知识产权增资的工商资料及有关机构出具的资产评 估报告、财产转移审计报告及验资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当时有效的关于 公司出资的法律法规,发行人在 2011 年的两次增资,均以知识产权进行 出资,该出资形式及出资比例均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的规定,且该 两次增资已履行了评估、权属转移及验资程序,未引起任何争议或纠纷, 5-3-14 增资程序合法合规。 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于 2018 年 1 月 10 日出具的《证明》, 发行人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发行人的上述两次增资行为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不存在受处罚的风险。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 2011 年的两次知识产权出资符合当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实物/知识产权出资事项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风 险。 二、 关于增资和股权转让。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历次出资、增资及股权 转让的资金来源、合法性,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及其 合理性、增资或股权转让定价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增资或股权转让价款 支付、税收缴纳、决策程序等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 股份代持、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2)历次出资是否符合当 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出资等的相关规定;是否构成出资不实或虚 假出资,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3)高好 投资、龙玺投资的出资人(追溯至自然人)资金来源及合法性、在发行人 处任职情况,是否存在代他人持有出资的情形;(4)申报前一年引入新 股东的基本情况(如为法人需披露其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近五年从 业经历(自然人股东)、入股原因,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存在亲属 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是否具备法 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5)发行人现有股东是否为适格、是否存在 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一致行动关系,与发行人及其相关方之间是否存在 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 见。(《反馈意见》一、规范性问题第 2 题) (一) 历次出资、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合法性,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 价格、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增资或股权转让定价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 增资或股权转让价款支付、税收缴纳、决策程序等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 5-3-15 潜在纠纷,是否存在股份代持、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档案材料,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 统 (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 下 同 ) 及 天 眼 查 网 站 (https://www.tianyancha.com/,下同)的检索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总股本为 11,276.99 万元,发行人历史上不存在股权 转让的情形,其历次出资、增资情况如下: 序号 时间 类型 金额(万元) 出资方式 1 2000 年 6 月 设立出资 50.00 实物出资 2 2003 年 2 月 增资 218.00 货币资金 3 2003 年 9 月 增资 100.00 货币资金 4 2004 年 1 月 增资 150.00 货币资金 5 2005 年 9 月 增资 240.00 货币资金 6 2005 年 10 月 增资 310.00 货币资金 7 2010 年 7 月 增资 2,300.00 货币资金 8 2011 年 3 月 增资 1,800.00 货币资金 9 2011 年 5 月 增资 3,632.00 非专利技术 10 2011 年 9 月 增资 3,200.00 软件著作权 11 2016 年 7 月 增资 732.00 货币资金 12 2017 年 1 月 增资 2,395.80 货币资金 13 2017 年 12 月 增资 860.39 货币资金 发行人历次出资、增资的相关情况具体如下: 1. 2000年6月之豪尔赛有限设立 5-3-16 (1) 设立程序 2000 年 5 月 27 日,戴宝林和刘清梅签署了《公司章程》,以实物作价 50 万元设立豪尔赛有限。 2000 年 6 月 2 日,北京万全诚信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万全诚信评字第 20005014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根据该评估报告,以 2000 年 5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戴宝林和刘清梅作为出资的实物评估价值为 50.02 万元。 2000 年 6 月 3 日,北京万全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京万全字 20004087 号《开业登记验资报告书》。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 2000 年 6 月 3 日,豪尔赛有限已收到全体股东以实物投入的注册资本 50 万元。 2000 年 6 月 7 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豪尔赛有限核发了注册号为 1101082138090 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豪尔赛有限依法成立。 (2) 出资的资金来源、合法性 本次出资资金的来源、合法性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一)/1.2000 年 6 月设立时的实物出资情况。 (3) 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本所律师对戴宝林、刘清梅进行的访谈及在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 息公开网的检索查询,本次出资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4) 是否存在股份代持、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 根据戴宝林、刘清梅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其进行访谈了解,本次出资不存 在代持、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 2. 2003年2月之第一次增资 (1) 增资程序 5-3-17 2003 年 2 月 15 日,豪尔赛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将注册资本增至 268 万 元,其中增加部分 218 万元由戴宝林和刘清梅分别以货币出资 109 万元。 2003 年 2 月 21 日,北京中威华浩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京中会验字(2003) 2001 号《变更登记验资报告书》。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 2003 年 2 月 21 日,公司已收到戴宝林和刘清梅以货币资金方式投入的新增注册资本 218 万元,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 268 万元。 2003 年 2 月 26 日,豪尔赛有限就上述变更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据此,本所认为,豪尔赛有限本次增资履行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本次 增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2) 增资的资金来源及合法性 根据戴宝林、刘清梅说明及本所律师对其进行访谈了解,本次增资涉及的 218 万元出资均系戴宝林、刘清梅的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 (3) 增资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 根据发行人、戴宝林及刘清梅的说明及本次增资的股东会文件,本次增资 系为补充公司营运资金。本次增资系原股东同比例增资,增资价格按照 1 元/一元注册资本确定,是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定价依据合理。 (4) 增资款的支付情况 根据戴宝林、刘清梅向豪尔赛有限缴付增资款的银行汇款凭证以及北京中 威华浩会计师事务所于 2003 年 2 月 21 日出具的京中会验字(2003)2001 号《变更登记验资报告书》,截至 2003 年 2 月 21 日,戴宝林和刘清梅 已经以货币资金方式向豪尔赛有限足额支付了增资款。 (5) 税收缴纳情况 5-3-18 本次增资不涉及纳税义务。 (6) 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戴宝林、刘清梅说明,本所律师对其进行的访谈了解及在裁判文书网、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检索查询,本次增资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7) 是否存在股份代持、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 根据戴宝林、刘清梅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其进行访谈了解,本次出资不存 在代持、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 3. 2003年9月之第二次增资 (1) 增资程序 2003 年 8 月 16 日,豪尔赛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将注册资本增至 368 万元,其中增加部分 100 万元由戴宝林和刘清梅分别以货币出资 50 万元。 2003 年 9 月 5 日,北京华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华验字 (2003)第 47 号《验资报告》。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 2003 年 9 月 5 日,豪尔赛有限已收到戴宝林和刘清梅以货币资金方式投入的新增注册资 本 100 万元,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实收金额为人民币 368 万元。 2003 年 9 月 10 日,豪尔赛有限就本次增资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据此,本所认为,豪尔赛有限本次增资履行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本次 增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2) 增资的资金来源、合法性 根据戴宝林、刘清梅说明及本所律师对其进行访谈了解,本次增资涉及的 100 万元货币出资系戴宝林、刘清梅的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 5-3-19 (3) 增资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 根据发行人、戴宝林及刘清梅的说明及本次增资的股东会文件,本次增资 系为补充公司营运资金。本次增资系原股东同比例增资,增资价格按照 1 元/一元注册资本确定,是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定价依据合理。 (4) 增资款的支付情况 根据戴宝林、刘清梅向豪尔赛有限缴付增资款的银行汇款凭证以及北京中 威华浩会计师事务所于 2003 年 9 月 5 日出具的华验字(2003)第 47 号 《验资报告》,截至 2003 年 9 月 5 日,戴宝林和刘清梅已经以货币资金 方式向豪尔赛有限足额支付了增资款。 (5) 税收缴纳情况 本次增资不涉及纳税义务。 (6) 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戴宝林、刘清梅说明,本所律师对其进行的访谈了解及在裁判文书网、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检索查询,本次增资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7) 是否存在股份代持、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 根据戴宝林、刘清梅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其进行访谈了解,本次出资不存 在代持、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 4. 2004年1月之第三次增资 (1) 增资程序 2004 年 1 月 9 日,豪尔赛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将注册资本增至 518 万 元,其中增加部分 150 万元由戴宝林和刘清梅分别以货币出资 75 万元。 5-3-20 2004 年 1 月 14 日,北京华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华验字 (2004)第 006 号《验资报告》。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 2004 年 1 月 14 日,豪尔赛有限已收到戴宝林和刘清梅以货币资金方式投入的新增注册 资本 150 万元,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实收金额为人民币 518 万元。 2004 年 1 月 16 日,豪尔赛有限就本次增资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据此,本所认为,豪尔赛有限本次增资履行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本次 增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2) 增资的资金来源、合法性 根据戴宝林、刘清梅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其进行访谈了解,本次增资涉及 的 150 万元货币出资系戴宝林、刘清梅的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 (3) 增资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 根据发行人、戴宝林及刘清梅的说明及本次增资的股东会文件,本次增资 系为补充公司营运资金。本次增资系原股东同比例增资,增资价格按照 1 元/一元注册资本确定,是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定价依据合理。 (4) 增资款的支付情况 根据戴宝林、刘清梅向豪尔赛有限缴付增资款的银行汇款凭证以及北京中 威华浩会计师事务所于 2004 年 1 月 14 日出具的华验字(2004)第 006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04 年 1 月 14 日,戴宝林、刘清梅已以货币资 金方式向豪尔赛有限足额支付了增资款。 (5) 税收缴纳情况 本次增资不涉及纳税义务。 (6) 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5-3-21 根据戴宝林、刘清梅说明,本所律师对其进行的访谈了解及在裁判文书网、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检索查询,本次增资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7) 是否存在股份代持、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 根据戴宝林、刘清梅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其进行访谈了解,,本次出资不 存在代持、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 5. 2005年9月之第四次增资 (1) 增资程序 2005 年 9 月 6 日,豪尔赛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将注册资本增至 758 万 元,其中增加部分 240 万元由戴宝林和刘清梅分别以货币出资 120 万元。 2009 年 11 月 5 日,北京慧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慧运验字 (2009)第 02-107 号《验资报告》。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 2005 年 9 月 19 日,豪尔赛有限已收到戴宝林和刘清梅以货币资金方式投入的新增 注册资本 240 万元,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人民币 758 万 元。 2005 年 9 月 12 日,豪尔赛有限就本次增资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据此,本所认为,豪尔赛有限本次增资履行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本次 增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2) 增资的资金来源、合法性 根据戴宝林、刘清梅说明及本所律师对其进行访谈了解,本次增资中的 240 万元货币出资系戴宝林、刘清梅的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 (3) 增资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 5-3-22 根据发行人、戴宝林及刘清梅的说明及本次增资的股东会文件,本次增资 系为补充公司营运资金。本次增资系原股东同比例增资,增资价格按照 1 元/一元注册资本确定,是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定价依据合理。 (4) 增资款的支付情况 根据戴宝林、刘清梅向豪尔赛有限缴付增资款的银行汇款凭证以及北京慧 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09 年 11 月 5 日出具的慧运验字(2009) 第 02-107 号《验资报告》,戴宝林和刘清梅已以货币资金方式向豪尔赛 有限足额支付了增资款。 (5) 税收缴纳情况 本次增资不涉及纳税义务。 (6) 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戴宝林、刘清梅说明,本所律师对其进行的访谈了解及在裁判文书网、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检索查询,本次增资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7) 是否存在股份代持、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 根据戴宝林、刘清梅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其进行访谈了解,本次出资不存 在代持、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 6. 2005年10月之第五次增资 (1) 增资程序 2005 年 10 月 8 日,豪尔赛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将注册资本增至 1,068 万元,其中增加部分 310 万元由戴宝林和刘清梅分别以货币出资 155 万元。 2009 年 11 月 6 日,北京慧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慧运验字 (2009)第 02-110 号《验资报告》。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 2005 年 10 5-3-23 月 14 日,豪尔赛有限已收到戴宝林和刘清梅以货币资金方式投入的新增 注册资本 310 万元,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人民币 1,068 万元。 2005 年 10 月 9 日,豪尔赛有限就本次增资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据此,本所认为,豪尔赛有限本次增资履行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本次 增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2) 增资的资金来源、合法性 根据戴宝林、刘清梅说明及本所律师对其进行访谈了解,本次增资中的 310 万元货币出资系戴宝林、刘清梅的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 (3) 增资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 根据发行人、戴宝林及刘清梅的说明及本次增资的股东会文件,本次增资 系为补充公司营运资金。本次增资系原股东同比例增资,增资价格按照 1 元/一元注册资本确定,是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定价依据合理。 (4) 增资款的支付情况 根据戴宝林、刘清梅向豪尔赛有限缴付增资款的银行汇款凭证及北京慧运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09 年 11 月 6 日出具的慧运验字(2009)第 02-110 号《验资报告》,戴宝林和刘清梅已以货币资金方式向豪尔赛有限 足额支付了增资款。 (5) 税收缴纳情况 本次增资不涉及纳税义务。 (6) 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5-3-24 根据戴宝林、刘清梅说明,本所律师对其进行的访谈了解及在裁判文书网、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检索查询,本次增资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7) 是否存在股份代持、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 根据戴宝林、刘清梅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其进行访谈了解,,本次出资不 存在代持、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 7. 2010年7月之第六次增资 (1) 增资程序 2010 年 7 月 15 日,豪尔赛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将注册资本增至 3,368 万元,其中增加部分 2,300 万元由戴宝林和刘清梅分别以货币出资 1,150 万元。 根据北京伯 仲行会计 师事务所有 限公司出 具的京仲变 验字( 2010 ) 0712Z-X 号《变更登记验资报告书》,截至 2010 年 7 月 12 日,豪尔赛有 限已收到戴宝林和刘清梅以货币资金方式投入的新增注册资本 2,300 万 元,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人民币 3,368 万元。 2010 年 7 月 15 日,豪尔赛有限就本次增资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据此,本所认为,豪尔赛有限本次增资履行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本次 增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2) 增资的资金来源、合法性 根据戴宝林、刘清梅说明及本所律师对其进行访谈了解,本次增资中的 2,300 万元货币出资系戴宝林、刘清梅的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 (3) 增资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 5-3-25 根据发行人、戴宝林及刘清梅的说明及本次增资的股东会文件,本次增资 系为补充公司营运资金。本次增资系原股东同比例增资,增资价格按照 1 元/一元注册资本确定,是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定价依据合理。 (4) 增资款的支付情况 根据戴宝林、刘清梅向豪尔赛有限缴付增资款的银行汇款凭证及北京伯仲 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7 月 15 日出具的京仲变验字(2010) 0712Z-X 号《变更登记验资报告书》,戴宝林和刘清梅已以货币资金方式 向豪尔赛有限足额支付了增资款。 (5) 税收缴纳情况 本次增资不涉及纳税义务。 (6) 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戴宝林、刘清梅说明,本所律师对其进行的访谈了解及在裁判文书网、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检索查询,本次增资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7) 是否存在股份代持、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 根据戴宝林、刘清梅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其进行访谈了解,本次出资不存 在代持、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 8. 2011年3月之第七次增资 (1) 增资程序 2011 年 2 月 16 日,豪尔赛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将注册资本增至 5,168 万元,其中增加部分 1,800 万元由戴宝林和刘清梅分别以货币出资 900 万 元。 根据北京伯 仲行会计 师事务所有 限公司出 具的京仲变 验字( 2011 ) 5-3-26 0218Z-W 号《变更登记验资报告书》,截至 2011 年 2 月 18 日,豪尔赛 有限已收到戴宝林和刘清梅以货币资金方式投入的新增注册资本 1,800 万 元,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人民币 5,168 万元。 2011 年 3 月 8 日,豪尔赛有限就本次增资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据此,本所认为,豪尔赛有限本次增资履行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本次 增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2) 增资的资金来源、合法性 根据戴宝林、刘清梅说明及本所律师对其进行访谈了解,本次增资中的 1,800 万元货币出资系戴宝林、刘清梅的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 (3) 增资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 根据发行人、戴宝林及刘清梅的说明及本次增资的股东会文件,本次增资 系为补充公司营运资金。本次增资系原股东同比例增资,增资价格按照 1 元/一元注册资本确定,是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定价依据合理。 (4) 增资款的支付情况 根据戴宝林、刘清梅向豪尔赛有限缴付增资款的银行凭证及北京伯仲行会 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京仲变验字(2011)0218Z-W 号《变更登记 验资报告书》,戴宝林和刘清梅已以货币资金方式向豪尔赛有限足额支付 了增资款。 (5) 税收缴纳情况 本次增资不涉及纳税义务。 (6) 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5-3-27 根据戴宝林、刘清梅说明,本所律师对其进行的访谈了解及在裁判文书网、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检索查询,本次增资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7) 是否存在股份代持、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 根据戴宝林、刘清梅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其进行访谈了解,本次出资不存 在代持、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 9. 2011年5月之第八次增资 (1) 增资程序 2011 年 4 月 14 日,豪尔赛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将注册资本增至 8,800 万元,其中增加部分 3,632 万元由戴宝林和刘清梅分别以知识产权出资 1,816 万元。 戴宝林和刘清梅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系其二人共同拥有的四项非专利技 术,根据中瑞恒远(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瑞恒远评报字(2011) 第 124 号、中瑞恒远评报字(2011)第 125 号、中瑞恒远评报字(2011) 第 126 号、中瑞恒远评报字(2011)第 127 号《资产评估报告》,以 2011 年 2 月 28 日为评估基准日,该四项非专利技术评估价值合计为 3,632 万 元。同时,根据北京万朝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万朝审字(2011) 第 313 号《财产转移审计报告》,截至 2011 年 4 月 14 日,该 3,632 万 元已转移至公司财产内,形成实收资本 3,632 万元。 根据北京万朝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万朝验字(2011)第 123 号《验 资报告》,截至 2011 年 4 月 14 日,豪尔赛有限已收到戴宝林和刘清梅以 知识产权方式投入的新增注册资本 3,632 万元,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和 实收资本均为人民币 8,800 万元。 2011 年 5 月 6 日,豪尔赛有限就本次增资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据此,本所认为,豪尔赛有限本次增资履行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本次 5-3-28 增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2) 用于增资的知识产权来源、合法性 本次用于增资的知识产权来源及其合法性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一)/2.2011 年 5 月增资时的知识产权出资情况。 (3) 增资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 根据发行人、戴宝林及刘清梅的说明及本次增资的股东会文件,本次增资 系股东将其所有的照明工程领域相关非专利技术投入公司供公司所用。本 次增资系原股东同比例增资,增资价格按照 1 元/一元注册资本确定,是各 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定价依据合理。 (4) 用于增资的知识产权交付情况 根据北京万朝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万朝审字(2011)第 313 号 《财产转移审计报告》以及北京万朝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万朝验 字(2011)第 123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1 年 4 月 14 日,作为增资 的四项非专利技术已办妥财产转移手续及交付发行人使用。 (5) 税收缴纳情况 本次增资不涉及纳税义务。 (6) 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戴宝林、刘清梅说明,本所律师对其进行的访谈了解及在裁判文书网、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检索查询,本次增资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7) 是否存在股份代持、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 根据戴宝林、刘清梅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其进行访谈了解,本次出资不存 在代持、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 5-3-29 10. 2011年9月之第九次增资 (1) 增资程序 2011 年 8 月 31 日,豪尔赛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将注册资本增至 12,000 万元,其中增加部分 3,200 万元由戴宝林和刘清梅分别以知识产权出资 1,600 万元。 戴宝林和刘清梅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系其二人共同拥有的两项计算机软 件著作权,根据北京万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万亚评报字(2011)第 A197 号、万亚评报字(2011)第 A198 号《资产评估报告》,以 2011 年 8 月 25 日为评估基准日,该两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评估价值为 3,200 万元。 同时,根据北京万朝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万朝审字(2011)第 839 号《财产转移审计报告》,截至 2011 年 8 月 31 日,该 3,200 万元已 转移至公司财产内,形成实收资本 3,200 万元。 根据北京万朝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万朝验字(2011)第 327 号《验 资报告》,截至 2011 年 8 月 31 日,豪尔赛有限已收到戴宝林和刘清梅以 知识产权方式投入的新增注册资本 3,200 万元,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和 实收资本均为人民币 12,000 万元。 2011 年 9 月 22 日,豪尔赛有限就本次增资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据此,本所认为,豪尔赛有限本次增资履行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本次 增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2) 增资的知识产权来源、合法性 本次增资的知识产权来源及其合法性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一) /3.2011 年 9 月增资时的知识产权出资情况。 (3) 增资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 5-3-30 根据发行人、戴宝林及刘清梅的说明及本次增资的股东会文件,本次增资 原因系股东将其所有的照明工程领域相关非专利技术投入公司供公司使 用。本次增资系原股东同比例增资,增资价格按照 1 元/一元注册资本确定, 是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定价依据合理。 (4) 增资款的支付情况 根据北京万朝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万朝审字(2011)第 839 号 《财产转移审计报告》及北京万朝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万朝验字 (2011)第 327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1 年 8 月 31 日,作为增资的 两项软件著作权已办妥财产转移手续及交付发行人使用。 (5) 税收缴纳情况 本次增资不涉及纳税义务。 (6) 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戴宝林、刘清梅说明,本所律师对其进行的访谈了解及在裁判文书网、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检索查询,本次增资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7) 是否存在股份代持、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 根据戴宝林、刘清梅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其进行访谈了解,本次出资不存 在代持、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 11. 2016年7月之第十次增资 (1) 增资程序 2016 年 5 月 23 日,豪尔赛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引进戴聪棋、高好投资 (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为公司新股东,将公司注册资本增至 5,900 万元, 增加的注册资本 732 万元由戴聪棋、高好投资以 3 元/一元注册资本价格 予以认缴,其中戴聪棋认缴 1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高好投资认缴 632 万 5-3-31 元新增注册资本。 同日,豪尔赛有限分别与高好投资、戴聪棋签署了《增资协议》。 根据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广会验字(2017)G17008620023 号《验 资报告》,截至 2016 年 5 月 27 日,豪尔赛有限已收到戴聪棋和高好投资 以货币方式投入的新增出资额 2,196 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 本)732 万元,其余 1,464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6 年 7 月 4 日,豪尔赛有限就本次增资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据此,本所认为,豪尔赛有限本次增资履行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本次 增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2) 增资的资金来源、合法性 根据戴聪棋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其访谈了解,戴聪棋本次出资资金为其家 庭积蓄及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 根据高好投资说明,高好投资本次出资资金来自高好投资各合伙人的出 资;根据高好投资各合伙人(追溯至自然人)分别出具的《资金来源说明》, 其对高好投资的出资均系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 (3) 增资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次增资的股东会文件,本次增资系为补充公司营运 资金。本次增资价格为 3 元/一元注册资本。本次增资价格系以豪尔赛有限 2015 年经审计的净资产 2.81 元/一元注册资本为基础,由各方协商一致后 确定,系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定价依据合理。 (4) 增资款的支付情况 根据戴聪棋、高好投资向豪尔赛有限缴付增资款的银行汇款凭证以及正中 5-3-32 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广会验字(2017)G17008620023 号《验资报告》, 截至 2016 年 5 月 27 日,戴聪棋、高好投资已经以货币资金方式向豪尔 赛有限足额支付了增资款。 (5) 税收缴纳情况 本次增资不涉及纳税义务。 (6) 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戴聪棋、高好投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其进行访谈了解及在裁判文书 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检索查询,本次增资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7) 是否存在股份代持、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 根据戴聪棋、高好投资说明及本所律师对其进行访谈了解,本次出资不存 在代持、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 12. 2017年1月之增资 (1) 增资程序 2016 年 12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将 注册资本增加至 10,416.6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2,395.80 万元分别由高荣 荣、前海宏升、郭秋颖、前海弘信通、展勋投资、龙玺投资以 4.32 元/股 的价格予以认缴,具体如下: 增资总价 计入注册资本 计入资本公积 增资单价 序号 股东名称 (万元) (万元) (万元) (元/股) 1 高荣荣 3,150.00 729.16 2,420.84 4.32 2 前海宏升 2,700.00 624.99 2,075.01 4.32 3 郭秋颖 1,350.00 312.49 1,037.51 4.32 5-3-33 4 前海弘信通 1,350.00 312.49 1,037.51 4.32 5 展勋投资 1,300.00 300.92 999.08 4.32 6 龙玺投资 500.00 115.74 384.26 4.32 合 计 10,350.00 2,395.80 7,954.20 - 2016 年 11 月,发行人分别与高荣荣等上述 6 名投资人签署了《投资协议》。 2016 年 12 月 16 日,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广会 验字(2016)G16018580049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6 年 12 月 12 日, 公司已收到上述投资人缴纳的新增出资额 10,350.00 万元,其中:新增注 册资本(实收资本)2,395.80 万元,其余 7,954.2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7 年 1 月 18 日,发行人就本次增资事宜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2) 增资的资金来源、合法性 根据高荣荣、郭秋颖分别出具的《资金来源说明》,其本次出资资金均为 其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 根据前海宏升、前海弘信通、展勋投资和龙玺投资说明,其本次出资的资 金均来自其各合伙人/股东的出资;根据前海宏升、前海弘信通、展勋投 资和龙玺投资各自合伙人/股东(追溯至自然人)分别出具的《资金来源 说明》,其对前海宏升、前海弘信通、展勋投资和龙玺投资的出资均来源 于其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 (3) 增资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次增资的股东大会文件,本次增资系为激励中高层 管理人员及补充营运资金。本次增资价格为 4.32 元/股。本次增资价格系 采用市场化的私募股权投资估值方式,即按照本次增资后的公司估值 45,000 万元为基础并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系交易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定价依据合理。 5-3-34 (4) 增资款的支付情况 根据高荣荣、郭秋颖、前海宏升、前海弘信通、展勋投资和龙玺投资向发 行人缴付增资款的银行汇款凭证以及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广会 验字(2016)G16018580049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6 年 12 月 12 日,前述增资方已以货币方式向发行人足额支付了增资款。 (5) 税收缴纳情况 本次增资不涉及纳税义务。 (6) 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高荣荣、郭秋颖、前海宏升、前海弘信通、展勋投资和龙玺投资说明、 本所律师对其进行的访谈了解及在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检 索查询,本次增资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7) 是否存在股份代持、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 根据高荣荣、郭秋颖、前海宏升、前海弘信通、展勋投资和龙玺投资说明 并经本所律师对其访谈了解,本次出资不存在代持、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 安排。 13. 2017年12月之增资 (1) 增资程序 2017 年 11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将公 司的注册资本增加至 11,276.99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860.39 万元分别由 前海楚之源、沈小杰、李秀清、李志谦、李斯和、黄红鸾、张华安、骆小 洪以 11.97 元/股的价格予以认缴,具体如下: 计入注册资本 增资单 序号 股东名称 增资总价(万元) 计入资本公积 (万元) 价 5-3-35 (万元) (元/ 股) 前海 1 2,200.00 183.77 2,016.23 11.97 楚之源 2 沈小杰 1,600.00 133.65 1,466.35 11.97 3 李秀清 1,500.00 125.30 1,374.70 11.97 4 李志谦 1,500.00 125.30 1,374.70 11.97 5 李斯和 1,500.00 125.30 1,374.70 11.97 6 黄红鸾 1,000.00 83.53 916.47 11.97 7 张华安 500.00 41.77 458.23 11.97 8 骆小洪 500.00 41.77 458.23 11.97 合 计 10,300.000 860.39 9,439.61 - 同日,发行人分别与前海楚之源等 8 名投资人签署了《投资协议》。 2017 年 11 月 23 日,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广会验字(2017) G17008620035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7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已收到 上述股东缴纳的新增出资额 10,300 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 本)860.39 万元,其余计入资本公积。 2017 年 12 月 13 日,发行人就本次增资事宜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2) 增资的资金来源、合法性 根据沈小杰、李秀清、李志谦、李斯和、黄红鸾、张华安、骆小洪分别出 具的《资金来源说明》,其本次出资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 根据前海楚之源说明,其本次出资的资金均来自其合伙人的出资;根据前 海楚之源各合伙人(追溯至自然人)分别出具的《资金来源说明》,其对 前海楚之源的出资均来源于其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 5-3-36 (3) 增资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次增资的股东会文件,本次增资系为进一步改善公 司治理结构、引进中小股东、增加透明度、提高公司的决策和管理水平, 同时,为了满足公司经营业务的爆发性增长所引起的资金需求。本次增资 价格为 11.97 元/股。本次增资价格系采用市场化的私募股权投资估值方 式,即按照本次增资后的公司估值 135,000 万元为基础并由交易各方协商 确定,系交易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定价依据合理。 (4) 增资款的支付情况 (5) 根据前海楚之源、沈小杰、李斯和、李志谦、李秀清、黄红鸾、骆小洪、 张华安向发行人缴付增资款的银行汇款凭证及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7 年 11 月 23 日出具的广会验字(2017)G17008620035 号《验资报 告》,截至 2017 年 11 月 17 日,前述增资方已以货币方式向发行人足额 支付了增资款。税收缴纳情况 本次增资不涉及纳税义务。 (6) 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前海楚之源、沈小杰、李秀清、李志谦、李斯和、黄红鸾、张华安、 骆小洪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其进行的访谈了解及在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 信息公开网的检索查询,本次增资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7) 是否存在股份代持、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 根据前海楚之源、沈小杰、李秀清、李志谦、李斯和、黄红鸾、张华安、 骆小洪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其进行访谈了解,本次出资不存在代持、委托 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 (二) 历次出资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出资等的相关规定;是 否构成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重大违 法行为 5-3-37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资料及其历次出资的股东会决议、出资款缴付凭证 以及非货币出资的评估报告、财产权转移协议/财产转移审计报告、验资报 告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历次出资各股东(追溯至自然人股东 /合伙人)出具的确认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历次出资当时有效的关于 公司出资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 开网的信息检索查询,本所认为,发行人历次出资均符合当时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历次出资均已依法履行相应程序,不构成 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亦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三) 高好投资、龙玺投资的出资人(追溯至自然人)资金来源及合法性、在发 行人处任职情况,是否存在代他人持有出资的情形 1. 高好投资、龙玺投资的出资人(追溯至自然人)资金来源及合法性 根据高好投资、龙玺投资的出资人(追溯至自然人)所出具的《资金来源 说明》,各出资人投入合伙企业的资金均为其本人工资、奖金、提成及历 年来的家庭积累所得,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发行人或发 行人实际控制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访谈了解,发行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为高好投资、龙玺投资各合伙人提供 财务资助的情况,资金来源合法。 2. 高好投资、龙玺投资的出资人(追溯至自然人)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 (1) 高好投资的出资人(追溯至自然人)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员工花名册、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持 股平台激励人员的简历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高好投资各出资人(追溯至自然 人)所出具的《情况调查表》中关于其任职情况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高好投资的出资人(追溯至自然人)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 如下: 序 合伙人姓 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 出资额 出资比例 5-3-38 号 名 (万元) (%) 1 戴宝林 董事长兼总经理、豪尔赛科技董事长 30.00 1.58 2 刘清梅 行政人事部经理 256.20 13.51 3 刘墩煌 副总经理、上海分公司负责人 198.00 10.45 董事、董事会秘书、天津豪尔赛执行 4 侯春辉 198.00 10.45 董事 5 贺洪朝 董事、副总经理 99.00 5.23 6 刘万里 投标部经理、豪尔赛科技监事 99.00 5.23 7 闻国平 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99.00 5.23 8 林境波 监事会主席、重庆分公司负责人 81.00 4.28 9 贾 严 董事长助理 80.10 4.22 10 包 瑞 副总经理 72.00 3.80 11 戴缘波 天津分公司负责人 51.00 2.69 12 杨 雨 工程中心项目经理 51.00 2.69 13 周绍林 豪尔赛科技董事兼经理 51.00 2.69 14 陆 鹏 工程中心项目经理 51.00 2.69 15 张俊峰 副总经理 51.00 2.69 16 戴春海 上海分公司市场部经理 30.00 1.58 17 张 志 监事、采购中心副经理 30.00 1.58 18 辛大鹏 湖北分公司负责人 30.00 1.58 19 尤申友 上海分公司设计部总监 27.00 1.42 20 魏成辉 工程中心项目经理 22.20 1.17 豪尔赛科技监事会主席、天津分公司 21 王再迁 21.00 1.11 设计部总监 22 韩茹雪 营销中心营销总监 21.00 1.11 23 王培星 设计中心经理 21.00 1.11 24 牛 川 湖北分公司总经理助理 21.00 1.11 25 韩 爽 成本控制专员 21.00 1.11 26 郑 雯 工程中心预决算经理 21.00 1.11 技术中心技术总监、豪尔赛科技监事、 27 刘 强 21.00 1.11 河南分公司和宁波分公司负责人 28 杨靖宇 总经理秘书 15.00 0.79 29 王洪水 技术中心技术工程师 12.00 0.63 5-3-39 30 李卫华 财务中心经理 10.50 0.55 31 宣兆黎 上海豪尔赛执行董事兼经理 10.50 0.55 32 张 浩 设计中心设计总监 10.50 0.55 33 王翠霞 设计中心设计师 10.50 0.55 34 尹 航 行政人事部总监 10.50 0.55 35 王树栋 设计中心设计总监 10.50 0.55 36 耿国通 湖北分公司营销总监 10.50 0.55 37 蔡 琰 营销中心营销总监 10.50 0.55 38 王军民 营销中心营销总监 10.50 0.55 39 王天才 营销中心营销总监 10.50 0.55 40 王鸿丽 营销中心营销总监 10.50 0.55 合 计 1,896.00 100.00 (2) 龙玺投资的出资人(追溯至自然人)资金来源及合法性、在发行人处任职 情况,是否存在代他人持有出资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员工花名册、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持 股平台激励人员的简历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龙玺投资各出资人(追溯至自然 人)所出具的《情况调查表》中关于其任职情况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龙玺投资的出资人(追溯至自然人)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 如下: 合伙人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序号 公司职位 姓名 (万元) (100%) 1 戴宝林 董事长兼总经理、豪尔赛科技董事长 5.00 1.00 2 刘清梅 行政人事部经理 84.54 16.91 3 李红艳 天津分公司负责人助理 31.00 6.20 4 吴 楠 天津分公司市场部经理 30.00 6.00 5 郭银娟 上海分公司营销总监 25.00 5.00 6 徐帮磊 营销中心营销总监 20.00 4.00 7 张 辉 重庆分公司工程部经理 20.00 4.00 8 李宗操 上海分公司工程部经理 15.00 3.00 9 张宜若 重庆分公司资料员 15.00 3.00 5-3-40 10 王 越 审计部经理 12.96 2.59 11 刘 辉 湖北分公司会计 11.00 2.20 12 汪绘静 设计中心设计师 10.50 2.10 13 张 倩 湖北分公司设计师 10.00 2.00 14 李 晓 湖北分公司设计师 10.00 2.00 15 周开珍 湖北分公司项目经理 10.00 2.00 16 方琴琴 湖北分公司行政人事专员 10.00 2.00 17 张雅澜 湖北分公司设计师 10.00 2.00 18 范常顺 天津分公司设计师 10.00 2.00 19 张石山 上海分公司设计总监 10.00 2.00 20 何俊杰 重庆分公司预算员 10.00 2.00 21 熊洪平 重庆分公司市场部经理 10.00 2.00 22 马晓飞 重庆分公司设计师 10.00 2.00 23 杨 玲 财务中心出纳 10.00 2.00 24 李清照 财务中心会计 10.00 2.00 25 马 钰 工程中心总监 10.00 2.00 26 张广伟 工程中心项目经理 10.00 2.00 27 安海珊 工程中心资料员 10.00 2.00 28 武树礼 营销中心营销总监 10.00 2.00 29 齐立丰 设计中心设计总监 10.00 2.00 30 吴 泰 设计中心设计师 10.00 2.00 31 刘 涛 技术中心电气工程师 10.00 2.00 32 李 源 技术中心电气工程师 10.00 2.00 33 刘 亮 采购中心采购员 10.00 2.00 34 庞云峰 采购中心采购员 10.00 2.00 合 计 500.00 100.00 3. 高好投资、龙玺投资的出资人(追溯至自然人)是否存在代他人持有出资 的情形 根据高好投资及龙玺投资出资人(追溯至自然人)所出具的《情况调查表》 及《资金来源说明》,各出资人投入合伙企业的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各 出资人均不存在代他人持有出资的情形。 5-3-41 (四) 申报前一年引入新股东的基本情况(如为法人需披露其股权结构和实际控 制人)、近五年从业经历(自然人股东)、入股原因,新股东与发行人其 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 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 安排,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 1. 申报前一年引入新股东的基本情况(如为法人需披露其股权结构和实际控 制人)、近五年从业经历(自然人股东)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其提供的工商资料,发行人申报前一年引入的新股东包 括机构投资者前海楚之源,自然人沈小杰、李斯和、李志谦、李秀清、黄 红鸾、骆小洪、张华安。 经本所律师核查机构投资者前海楚之源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 自然人投资者沈小杰、李斯和、李志谦、李秀清、黄红鸾、骆小洪、张华 安出具的《情况调查表》《居民身份证》、简历,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或天眼查网站对前海楚之源有关信息的检索查询,新股东的基本 情况如下: (1) 前海楚之源 企业名称 深圳前海楚之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4276641XJ 成立日期 2015 年 6 月 16 日 出资额 2,332 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 卢燊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 住所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受托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 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股权投资;经济信息咨询、企业 管理咨询、投资咨询、投资顾问(均不含限制项目);市 经营范围 场营销策划;展示活动策划;从事担保业务(不含融资性 担保业务及其他限制项目);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 行申报);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经 5-3-42 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 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合伙 出资 序号 人名 合伙人性质 出资额(万元) 比例(%) 称 卢 1 普通合伙人 112.00 4.80 燊 李先 2 有限合伙人 500.00 21.44 桃 陈燕 3 有限合伙人 320.00 13.72 冰 曾保 4 有限合伙人 300.00 12.86 成 合伙人构成及出资情 谭玉 5 有限合伙人 300.00 12.86 况 凤 蓝晓 6 有限合伙人 200.00 8.58 宁 耿志 7 有限合伙人 200.00 8.58 红 杨再 8 有限合伙人 200.00 8.58 祥 冷 9 有限合伙人 100.00 4.29 韵 黄 10 有限合伙人 100.00 4.29 立 合 计 2,332.00 100.00 (2) 沈小杰 基本情况:男,出生于 1972 年 5 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 份证号码:33050219720524****;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近五年从业经历 起讫时间 工作单位 职务 2009.10-至今 湖州澳特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 5-3-43 执行董事兼 湖州房总装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2011.04-至今 总经理 (3) 李志谦 基本情况:男,出生于 1966 年 9 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 份证号码:35058319660915****;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近五年从业经历 起讫时间 工作单位 职务 1996.04-至今 南安市梅山祥盈塑料有限公司 监事 2009.10-至今 南安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监事 (4) 李斯和 基本情况:男,出生于 1955 年 10 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 份证号码:35058319551028****;住所:福建省南安市梅山镇。 近五年从业经历 起讫时间 工作单位 职务 南安土木建筑工程公司 董事 2011.03-2014.04 泉州市祥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0.06-至今 负责人 佛山分公司 2014.04-至今 泉州市祥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监事 2015.06-至今 泉州敏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5) 李秀清 女,出生于 1985 年 10 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44068119851022****;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5-3-44 近五年从业经历 起讫时间 工作单位 职务 佛山市顺德区精艺万希铜业有限公司 人事专员 2008.06-2017.03 2017.04-至今 广东精艺销售有限公司 人事专员 (6) 黄红鸾 基本情况:女,出生于 1976 年 4 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 份证号码:35058319760408****;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 近五年从业经历 起讫时间 工作单位 职务 2000.8 至今 苏州工业园区史威特服饰有限公司 生产总监 2001.12 至今 苏州工业园区新天伦服饰有限公司 监事 2003.10 至今 苏州工业园区伟和国际服饰有限公司 董事 2005.4 至今 史威特织造(苏州)有限公司 董事 2014.6 至今 苏州奖门人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监事会主席 2016.9 至今 苏州工业园区多悦印刷制品有限公司 监事 2016.9 至今 苏州多悦服饰有限公司 董事 (7) 骆小洪 基本情况:女,出生于 1967 年 5 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 份证号码:35058319670509****;住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近五年从业经历 起讫时间 工作单位 职务 1990 至今 深圳市金凤凰家具集团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2004.10 至今 深圳市美凯斯家具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总经 5-3-45 理 执行董事兼总经 江苏省欧美亚家具有限公司 2005.06 至今 理 2005.06 至今 江苏金凤凰家具有限公司 监事 2009.12 至今 邳州金凤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监事 2010.12 至今 深圳市三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2013.06 至今 东莞市金凤凰第五家具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深圳市金凤凰家具集团有限公司景盛路 负责人 2013.08 至今 分公司 执行董事兼总经 福建省南安市金凤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2014.07 至今 理 2015.06 至今 东莞市金凤凰第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2015.11 至今 深圳市荣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总经理 (8) 张华安 基本情况:男,出生于 1944 年 11 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 份证号码:35058319441108****;住所:福建省南安市洪濑镇。 近五年从业经历 起讫时间 工作单位 职务 董事长兼 福建省金鹿日化股份有限公司 2001.07 至今 总经理 2003.01 至今 泉州市华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董事长 2010.10 至今 泉州市金鹿宝华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 2. 申报前一年新股东的入股原因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新股东的访谈,新股东的入股原因为:新 股东看好发行人所在行业的高速发展以及发行人的行业地位、良好口碑, 愿意作为财务投资者投资入股。 5-3-46 3. 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 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 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根据发行人新股东、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情况 调查表》,本所律师核查了前述人员的关系密切家庭成员情况(即配偶、 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对外投资及社会任职情况。根据前 述核查以及本所律师对新股东、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访谈、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出具的声明,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 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 利益输送安排。 4. 新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机构投资者前海楚之源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 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天眼查网站对其有关信息的检索查询, 新股东前海楚之源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其不存在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担任股东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然人沈小杰、李斯和、李志谦、李秀清、黄红鸾、骆小 洪、张华安出具的《情况调查表》《居民身份证》、简历并经本所律师对 其进行访谈了解,上述自然人股东均为中国公民,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并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该等自然人股东均不属于公务员、参公管理的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党和国家机关的退(离)休干部、现役军人等投资受限特 定主体,故其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担任股东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新股东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 (五) 发行人现有股东是否适格、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一致行动关系, 与发行人及其相关方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 1. 发行人股东的适格情况 5-3-47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或天眼查网站的检索查询,发行人共有 18 名股东,包括 6 名机构股东(分 别为前海宏升、弘信通、展勋投资、前海楚之源 4 家机构投资者,高好投 资、龙玺投资 2 家员工持股平台)和戴宝林、刘清梅、高荣荣、郭秋颖、 戴聪棋、沈小杰、李斯和、李志谦、李秀清、黄红鸾、骆小洪、张华安这 12 名自然人,其基本信息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六/(四)发行人的股 东及其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 6 名机构股东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及机构股东的 出资人(追溯至自然人)填写的《情况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天眼查网站对上述股东有关信息的检索查询,6 名机 构股东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机构股东均不存在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规定禁止担任股东的情形。此外,经核查,前述股东中,前海宏 升系属于《私募基金管理办法》及《私募基金备案办法》规范的需履行备 案程序的私募基金,前海宏升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 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 12 名自然人股东出具的《情况调查表》《居民身份证》、 简历并经本所律师对其进行访谈了解,12 名自然人股东均为中国公民,具 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该等自然人股东均不属于公务 员、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党和国家机关的退(离)休干部、现 役军人等投资受限特定主体,故其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禁 止担任股东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股东资格适格。 2. 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发行人现有股东出具的《情况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对其访谈了解, 发行人现有股东均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一致行动关系。 3. 与发行人及其相关方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 5-3-48 根据发行人说明,现有股东出具的《情况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现 有股东与发行人签署的有关投资协议、增资协议及对现有股东、发行人实 际控制人进行访谈了解,现有股东与发行人及其相关方之间不存在对赌协 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 三、 招股说明书披露,戴宝林、刘清梅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合计占总股本 的 63.63%,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戴宝林、刘清梅之子戴聪棋持有发 行人 1.21%股份,并担任公司董事、采购中心经理。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 律师核查并说明戴聪棋在公司经营决策中所发挥的作用,未将戴聪棋认定 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规避实际控制人认定的情 形。(《反馈意见》一、规范性问题第 3 题) (一) 戴聪棋在公司经营决策中所发挥的作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戴聪棋的简历、其自入职发行人时签订的《劳动合同》、 发行人董事会会议文件及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对戴聪 棋进行的访谈,戴聪棋系戴宝林、刘清梅之子,2016 年 7 月,戴聪棋向 豪尔赛增资并成为发行人股东,持有发行人 1.69%股份;2016 年 9 月, 戴聪棋开始在发行人处工作,历任公司工程助理、采购员、采购中心经理; 2017 年 8 月 31 日,发行人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增选戴聪棋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戴聪棋持有发行人 1.21%股份,系发行人 董事,并担任发行人采购中心经理职务。 戴聪棋作为发行人的少数股东、董事,有权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事项相应进行表决,但其表决权 数均不足以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经核查发行人股东 大会、董事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文件,戴聪棋自成为发行人股东以及 担任发行人董事以来,其在股东大会、董事会上作出的表决意见,均与戴 宝林、刘清梅保持了一致。 戴聪棋作为采购中心经理,不属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日常工作中主 要是执行上级高级管理人员下达的工作任务、计划,主要职责为在总经理 5-3-49 戴宝林以及主管采购业务的副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协调带领采购中心, 拟定公司的采购流程和采购制度、拟定并实施公司年度采购计划、完成年 度采购成本的预算和控制工作、管控各部门的采购申请需求并实施公司的 日常采购工作、筛选和管理公司的供应商等由公司采购中心承担的有关工 作。 据此,本所认为,戴聪棋作为发行人的少数股东、董事,虽参与了公司经 营决策,但不足以对公司经营决策的作出产生重大影响;戴聪棋为采购中 心经理,不属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亦不足以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事 项施加重大影响。 (二) 首次申报时未将戴聪棋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就本次发行进行首次申报时未将戴聪棋认定为共 同实际控制人,主要是由于: 1. 戴聪棋持有发行人股权时间短且比例低 戴聪棋自 2016 年 7 月以来成为发行人股东之一。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其仅持有发行人 1.21%股份。 而戴宝林和刘清梅合计持有发行人 63.63%股份,系发行人的创始股东及 控股股东,自豪尔赛有限成立以来持有的股份比例一直不低于 63.63%, 故其二人在股份上对发行人处于稳定控制地位,能够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 议产生重大影响,足以对公司实施有效控制。 2. 戴聪棋未对发行人经营决策及管理施加重大影响 戴聪棋自 2016 年 7 月起方成为发行人少数股东之一,自 2017 年 8 月方 成为发行人董事之一,其虽参与了发行人的经营决策,但参与时间短,且 表决权数均不足以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戴聪棋自 2016 年 9 月开始在发行人处工作,历任公司工程助理、采购员、 采购中心经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戴聪棋在发行人处工作时 5-3-50 间刚满两年,工作时间较短,且不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足以对发行 人的经营管理事项施加重大影响。 而戴宝林自豪尔赛有限成立至 2016 年 10 月,一直担任发行人执行董事兼 总经理;2016 年 10 月发行人设立至今,一直担任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始终负责公司战略规划、经营方针制定、关键人员提名等工作,对董事会 的表决结果、对发行人的经营方针、决策和经营管理层的提名和任免,发 挥着重要决定作用。上述事项均由戴宝林协同刘清梅作出,戴聪棋虽系两 人之子,但未能对戴宝林和刘清梅的经营决策及管理等施加影响。 (三) 本次追加认定戴聪棋为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 发行人本次追加认定戴聪棋为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主要是由于: 1. 戴聪棋系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并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据,在上 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同时持有该公司股份的, 为一致行动人。前述亲属包括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据此,戴聪棋系发行人 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戴宝林和刘清梅的一致行动人。 经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文件,戴聪棋自成 为发行人股东以及担任发行人董事以来,其在股东大会、董事会上作出的 表决意见,均与戴宝林、刘清梅保持了一致。 为规范今后的一致行动行为,2018 年 10 月 16 日,戴聪棋与戴宝林、刘 清梅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戴宝林、刘清梅、戴聪棋作为发行人股 东期间,在发行人今后的任何股东大会、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按照三方 事先共同协商所达成的一致意见表决;若无法就表决意见协商一致的,戴 聪棋、刘清梅承诺遵照戴宝林的表决意见,进行表决。 2. 从严谨慎按照《首发审核非财务知识问答》意见进行实际控制人认定 5-3-51 根据《首发审核非财务知识问答》第 9 条的意见,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直 系亲属,如持有发行人股份达到 5%以上或者虽未超过 5%但是担任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除非有相反证据, 原则上应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尽管戴聪棋持有发行人股份不足 5%,且在公司经营决策中不足以发挥重 要作用,但戴聪棋已与戴宝林、刘清梅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进一步明确 了今后的一致行动关系;其作为公司董事参与了公司的经营决策,因此, 基于从严、谨慎认定实际控制人的考虑,发行人决定将戴聪棋追认为共同 实际控制人之一。 (四) 是否存在规避实际控制人认定的情形 1. 首次申报时不存在规避实际控制人认定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经核查戴聪棋签署的《股份锁定承诺函》《关于避免 同业竞争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等承诺函,发行人首次申报时,虽然未 将戴聪棋认定为共同控制人,但在股份锁定、同业竞争、关联方认定及关 联交易等方面,均系比照实际控制人进行要求。 经核查,戴聪棋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具体如下: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 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发 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 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在任职期间(于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 5-3-52 离职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直接和 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经核查,戴聪棋与戴宝林、刘清梅共同签署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及规范 关联交易的承诺》,具体如下: “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以任何形式(包 括但不限于直接经营或与他人合资、合作、参股经营)从事与豪尔赛(含 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附属企业,下同)构成竞争的业务;不直接或 间接投资、收购与豪尔赛存在竞争的企业,也不以任何方式为竞争企业提 供任何业务上的帮助;或在上述企业或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核心技术人员;若因任何原因出现本人直接或间接持股或控制的的其 他企业存在与豪尔赛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情形,将采取以下方式予以解 决:(1)优先由豪尔赛承办该业务,被限制企业将不从事该业务;(2) 由豪尔赛收购被限制企业或收购被限制企业从事与豪尔赛有相同或类似 业务的部门;(3)将该类业务通过股权转让等有效方式出让给第三方, 被限制企业不再经营该类业务。 如果本人发现任何与豪尔赛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 新业务机会,则本人将立即书面通知豪尔赛,并尽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合 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豪尔赛;本人承诺不损害豪尔赛及其他 中小股东的利益;本人愿意完全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豪尔赛造成的全 部经济损失;就前述承诺事项,承诺人之间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首次申报时,虽然未将戴聪棋认定为共同控 制人,但戴聪棋系比照实际控制人要求就本次发行作出相关承诺,因此, 不存在规避实际控制人认定的情形。 2. 发行人已将戴聪棋追加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如前所述,基于从严、谨慎认定实际控制人的考虑,发行人决定将戴聪棋 追认为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 经核查戴聪棋已签署的有关承诺函文件,戴聪棋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5-3-53 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要求,就股份锁定、稳定股价、避 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承诺履行措施等事项作出了明确 承诺。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虽然发行人首次申报时未将戴聪棋认定为共同控制 人,但戴聪棋比照实际控制人要求就本次发行作出相关承诺;且发行人基 于从严、谨慎认定实际控制人的考虑,已将戴聪棋追认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之一,因此,发行人不存在规避实际控制人认定的情形。 四、 发行人向实际控制人戴宝林租赁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28 号院 3 号楼 办公用房 1,004.73 ㎡。同时,发行人在上述地址自有办公用房面积为 599.46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上述自有房产和租赁房产的具体用 途、对发行人的重要程度,说明租赁房产未投入发行人的原因、租赁价格 是否公允、是否能够确保发行人长期使用租赁房产及今后的处置方案等; (2)结合上述情况说明是否对发行人资产完整和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一、 规范性问题第 4 题) (一) 上述自有房产和租赁房产的具体用途、对发行人的重要程度,说明租赁房 产未投入发行人的原因、租赁价格是否公允、是否能够确保发行人长期使 用租赁房产及今后的处置方案等。 1. 自有房产和租赁房产的用途、对发行人的重要程度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其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发行人自有房 产以及租赁房产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 权利人 不动产证书号 地址 用途 面积(㎡) 号 自有产权办公房屋: 京(2017)丰不 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28 1 豪尔赛 动产权第 办公 157.51 号院 3 号楼 19 层 2201 0041296 号 2 豪尔赛 京(2017)丰不 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28 办公 80.68 5-3-54 动产权第 号院 3 号楼 19 层 2202 0041302 号 京(2017)丰不 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28 3 豪尔赛 动产权第 办公 123.08 号院 3 号楼 19 层 2203 0041289 号 京(2017)丰不 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28 4 豪尔赛 动产权第 办公 80.68 号院 3 号楼 19 层 2205 0041301 号 京(2017)丰不 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28 5 豪尔赛 动产权第 办公 157.51 号院 3 号楼 19 层 2206 0041312 号 自有产权办公房屋面积合计 599.46 向实际控制人租赁办公房屋: X 京房权证丰字 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28 1 戴宝林 办公 135.09 第 437015 号 号院 3 号楼 19 层 2207 X 京房权证丰字 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28 2 戴宝林 办公 135.09 第 437021 号 号院 3 号楼 19 层 2208 X 京房权证丰字 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28 3 戴宝林 办公 157.51 第 437028 号 号院 3 号楼 19 层 2209 X 京房权证丰字 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28 4 戴宝林 办公 80.68 第 437014 号 号院 3 号楼 19 层 2210 X 京房权证丰字 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28 5 戴宝林 办公 123.08 第 437322 号 号院 3 号楼 19 层 2211 X 京房权证丰字 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28 6 戴宝林 办公 80.68 第 437322 号 号院 3 号楼 19 层 2212 X 京房权证丰字 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28 7 戴宝林 办公 157.51 第 437318 号 号院 3 号楼 19 层 2213 X 京房权证丰字 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28 8 戴宝林 办公 135.09 第 437327 号 号院 3 号楼 19 层 2215 X 京房权证丰字 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28 9 戴宝林 办公 135.09 第 437017 号 号院 3 号楼 19 层 2216 租赁办公房屋面积合计 1,139.82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实地查看,发行人上述自有房产和租赁房产 均用于日常办公。 5-3-55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作为照明工程施工企业,其主要生产经营活动系 于各施工工程项目现场开展。发行人自有及租赁房产仅系用作日常办公场 所,因此对办公场所的依赖程度较低。特别是对于租赁房产而言,租赁房 产基于其与发行人自有房产相邻,会对发行人的办公有所便利;但发行人 的业务模式使得其对于办公场所的位置、环境、设施等硬件并无特殊及特 定要求,而且发行人现所在的北京市丰台区总部基地商圈租赁市场发达, 寻找可替代物业容易,搬迁难度小,重置成本低,故发行人对于租赁房产 的使用,不会导致对该租赁房产有所依赖。 2. 租赁房产未投入发行人的原因、租赁价格是否公允、是否能够确保发行人 长期使用租赁房产及今后的处置方案 (1) 租赁房产未投入发行人的原因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戴宝林进行访谈了解,租赁房屋未投入发 行人的原因如下: 1) 2012 年发行人、戴宝林购置上述房产时均采用一次性支付房款的付款方 式,若全部由发行人购买,会对经营快速发展中的发行人产生流动资金压 力;故经发行人和戴宝林协商,决定由发行人和戴宝林各购置一部分上述 房产,同时将戴宝林购置的房产出租予发行人; 2) 根据发行人通过公开渠道查询目前办公场所周边写字楼的二手房市场价 格,普遍在 4 万元/㎡左右,发行人租赁房产的建筑面积合计 1,139.82 ㎡, 该房产市场价格约为 4,500 万元。而发行人由于业务进一步发展,资金需 求量加大,若发行人直接购买上述房产,则将对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带来 较大压力; 3) 发行人租赁房产仅系用于办公,而其对办公场所的位置、环境、设施等硬 件并无特殊及特定要求,而且发行人现所在的北京市丰台区总部基地商圈 租赁市场发达,寻找可替代物业容易,搬迁难度小,重置成本低,发行人 对租赁房产不存在依赖; 4) 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戴宝林已出具承诺:承诺其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5-3-56 期间,在同等条件下将优先将上述房产租赁于发行人,前述承诺不可撤销, 若违反该等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其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 租赁价格是否公允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其提供的租赁合同、租赁款项支付凭证,报告期内,发 行人向戴宝林租赁房产的租赁价格如下表所示: 项目 2018 年 1-6 月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租赁面积 1,139.82 1,004.73 1,004.73 1,004.73 (㎡) 租赁价格 119.00 199.79 181.08 181.08 (万元/年) 租赁价格 5.72 5.45 4.94 4.94 [元/(㎡*天)] 本所律师于 2018 年 8 月在专门从事写字楼租赁中介服务的“好租网” (https://www.haozu.com/)上查询了发行人租赁房产周边同类待出租写 字楼物业的租金价格,经查询,在位置、装饰、基础设施、物业服务等租 赁条件相似的情况下,2018 年 1-6 月周边写字楼的租赁价格报价情况如 下: 租赁价格 序号 写字楼名称 位置 价格来源 元/(㎡*天) 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 1 诺德中心 5.84 路 128 号院 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 2 汉威国际广场 5.90 路 186 号 好租网 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 3 总部广场 5.77 路 188 号 1 区 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 4 盈坤世纪 5.50 路汽车博物馆东 6 号院 根据上表,经对比,发行人 2018 年 1-6 月向实际控制人租赁物业的租赁 价格与该租赁物业周边的相似写字楼物业的市场租赁价格基本一致,不存 在严重偏离市场价格的情形,本所认为,租赁价格具有公允性。 5-3-57 经本所律师于 2017 年 10 月查询好租网,诺德中心写字楼租金均价为 5.35 元/平方米/天,发行人租赁价格为 5.45 元/平方米/天,具有合理性。 根据全联房地产商会写字楼分会联合中国写字楼研究中心发布的《2016 年北京甲级写字楼市场年度报告》《2017 年北京甲级写字楼市场年度报 告》,北京 2016 年写字楼平均租金较 2015 年同比下降 4.6%,2017 年 写字楼平均租金较 2016 年同比上涨 5.5%。发行人 2016 年度租金水平与 2015 年度相持平,2017 年度租金水平较 2016 年度上涨 10.32%,其 2015 年度、2016 年度租金价格具有合理性。 基于上述,经对比周边类似写字楼的租赁价格,发行人租赁价格较为合理, 不存在严重偏离市场价格的情形,租赁价格具有公允性,不存在通过关联 租赁对发行人或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调节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的情形。 (3) 是否能够确保发行人长期使用租赁房产 根据发行人与戴宝林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房屋租赁合 同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同时,戴宝林已出具承诺,承诺其作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将上述房产租赁于发行人,前 述承诺不可撤销,若违反该等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其将承担全部 赔偿责任。 因此,本所认为,发行人能确保在较长期间使用上述租赁房产。 (4) 关联租赁的未来处置方案 根据发行人及本所律师对戴宝林的访谈了解,上述租赁房屋的未来处置方 案如下: 1) 未来几年,由于发行人业务发展的资金压力较大,同时考虑到目前办公条 件的便利性、前期物业装修成本投入等因素,发行人考虑将继续向戴宝林 租赁房屋用于办公。在该等情形下,发行人将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 《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审批程序, 确保租赁价格公允。鉴于发行人已与戴宝林签署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5-3-58 31 日的租赁合同,且实际控制人已出具不可撤销承诺,因此本条方案的 实施不存在障碍。 2) 若未来不再向戴宝林租赁房屋,则由于发行人租赁房产仅系用于办公,而 发行人现所在的北京市丰台区总部基地商圈租赁市场发达,寻找可替代物 业容易,搬迁难度小,重置成本低,亦可以在相同商圈向无关联第三方租 赁相似房产用于办公。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制定的未来处置方案符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具 有可行性,不会损害发行人的合法权益,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造成不利影 响。 (二) 上述情形是否对发行人资产完整和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如前所述,发行人作为照明工程施工企业,其主要生产经营活动系于各施 工工程项目现场开展;发行人租赁戴宝林房产仅用作办公场所,对该租赁 房产不存在依赖。 经本所律师核查有关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租赁合同以及房屋主管部门出 具的备案证明,发行人的自有房产和所租赁戴宝林的房屋均权属清晰,不 存在纠纷;发行人与戴宝林所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且已办理房屋 租赁备案,租赁关系合法有效。据此,发行人拥有该等租赁房产的合法使 用权,不会对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发行人关于向戴宝林租赁房产的公司内部决策文件,并就租赁价格与 市场价格进行比较,发行人向戴宝林承租房屋事宜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确认并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房屋租赁价格公允,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戴 宝林之间不存在输送利益的情形。据此,该房产关联租赁事项不会对发行 人的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向实际控制人租赁房屋事宜不会对发行人资 产完整和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五、 关于劳务采购。发行人将工程施工作业中的劳务作业性质的工作对外采 5-3-59 购。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挂靠经营、转包、再分 包等情形,如存在,请补充披露相关业务流程、合同主要条款、质量控制 措施等具体情况;(2)主要劳务供应商的基本情况,是否具备相关的资 质,与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 其他利害关系,是否仅为或主要为发行人提供服务;(3)是否存在向不 具备资质的劳务供应商采购劳务的情形,劳务采购过程是否存在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可能导致发行人违约等法律风 险;(4)发行人及关联方是否存在以其他方式向劳务公司或其技工人员 进行体外支付的情形,发行人向劳务公司的采购价格是否符合市场行情; (5)劳务供应商施工过程是否曾发生安全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事故责 任的分配方式和后续处理情况;发行人与劳务供应商及其员工是否存在法 律纠纷,如发行人在项目上发生安全生产、施工质量纠纷,发行人、劳务 供应商的责任分担原则及纠纷解决机制;(6)劳务采购相关内部控制制 度建立健全及其有效执行情况,自主提供劳务抑或对外采购的决策依据, 劳务采购是否存在隐形关联交易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 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一、规范性问题第 5 题) (一) 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挂靠经营、转包、再分包等情形,如存在,请补充披露 相关业务流程、合同主要条款、质量控制措施等具体情况 根据《合同法》《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 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 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 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 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禁止建筑工程挂靠行为。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规定,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对所承 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组织施工,劳务作业可以分包,但应分包给具有施 工劳务资质的企业。根据安徽、山东、江苏等地方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在 2016 年 6 月以后陆续出具的规范性文件,部分地区已经放宽,不再要求劳务分 包企业取得施工劳务资质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工程档案资料,审查报告期内前三十大 5-3-60 项目的招投标文件、合同、洽商记录、工程验收单、结算单等文件,并核 查了前述项目的采购合同,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工程 中心、法务部、财务中心相关人员,走访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报告期内, 发行人以其拥有的资质参与项目的竞标,在中标后自主组织施工或设计。 对于照明工程施工业务,发行人承接业务后,均由发行人自己的项目工程 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并组织实施,除自有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外,发行人会将 工程中的劳务工作分包给具备资质的劳务供应商;对于照明工程设计业 务,发行人自业主或总承包方处承接业务后,均由发行人自主组织开展设 计活动。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挂靠经营情形,除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工程合法分包给劳务供应商外,不存在转包、再分包 等情形。 (二) 主要劳务供应商的基本情况,是否具备相关的资质,与发行人及其股东、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是否仅为 或主要为发行人提供服务 1. 发行人报告期内劳务采购的基本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其提供的报告期内劳务采购清单、《劳务分包合同》, 2015、2016、2017年度以及2018年1-6月,发行人劳务采购总额分别为 2,407.26万元、4,489.25万元、7,741.63万元、7,853.57万元,其中向每 年前五名劳务供应商合计采购金额分别为1,393.71万元、3,873.25万元、 6,640.60万元、6,044.87万元,占劳务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57.90%、 86.28%、85.78%、76.96%,具体如下: 序号 劳务供应商名称 采购金额(万元) 占比(%) 2018 年 1-6 月 1 河北万亮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 2,275.46 28.97 2 泰兴市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1,291.26 16.44 3 青岛君联劳务有限公司 1,190.95 15.16 4 白城市鑫邦劳务有限公司 689.32 8.78 5-3-61 5 北京绮宇水电安装劳务有限公司 597.88 7.61 合 计 6,044.87 76.96 2017 年度 1 北京绮宇水电安装劳务有限公司 3,781.38 48.84 2 河北万亮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 1,152.80 14.89 3 重庆大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785.26 10.14 4 海南瑞安盛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511.57 6.61 5 北京嵩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409.59 5.29 合 计 6,640.60 85.78 2016 年度 1 北京绮宇水电安装劳务有限公司 1,682.88 37.49 2 河北万亮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 958.32 21.35 3 北京嵩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591.49 13.18 4 海南瑞安盛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436.73 9.73 5 北京汉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203.83 4.54 合 计 3,873.25 86.28 2015 年度 1 四川大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423.51 17.59 2 上海金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310.47 12.90 3 河北万亮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 252.12 10.47 4 北京汉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205.58 8.54 5 成都兴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202.03 8.39 合 计 1,393.71 57.90 基于上述,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劳务供应商合计共 12 家。 2. 主要劳务供应商的基本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主要劳务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天眼查网站的检索查询,主要劳务供应商的基本情况 如下: (1) 河北万亮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 5-3-62 企业名称 河北万亮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403774444684A 成立日期 2005 年 4 月 29 日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马海亮 住所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展览路 25 号 2-1-6 号 建筑劳务分包;建筑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园林绿化工程; 家居装饰;机械设备、装饰材料、建材(不含木材)、金属 经营范围 材料(不含稀有贵重金属)、五金、电线、电缆、办公用品、 塑料制品的销售;建筑机械设备的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性质 名称 (万元) (%) 股东构成及出资情况 1 马海亮 自然人 500.00 50.00 2 马清亮 自然人 500.00 50.00 合 计 1,000.00 100.00 (2) 泰兴市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泰兴市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283141132103Y 成立日期 1990 年 9 月 6 日 注册资本 8,139.4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汪晶 住所 泰兴市车站路 46 号 承包中型建设项目的设备、电器、仪表及生产装置的安装、 维修;石油、石化项目机电设备的安装、维修、改造、调 试、检验、清洗和相关技术服务;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市 政公用工程、消防设施工程、空气净化工程、钢结构工程、 经营范围 建筑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电 子与智能化工程、公路交通工程、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 河湖整治工程施工;商品混凝土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序 股东 出资额 出资比例 股东构成及出资情况 股东性质 号 名称 (万元) (%) 5-3-63 1 杨秀娟 自然人 6,929.83 85.14 2 周纬 自然人 225.06 2.77 3 周婷 自然人 225.06 2.77 4 严卫国 自然人 191.90 2.36 5 李岩 自然人 133.95 1.65 6 沈智均 自然人 88.45 1.09 7 杨新宏 自然人 88.01 1.08 8 刘年青 自然人 86.97 1.07 9 宗石峰 自然人 72.76 0.89 10 丁惠萍 自然人 47.48 0.58 11 殷正华 自然人 42.93 0.53 12 王浩 自然人 4.00 0.05 13 刘保国 自然人 3.00 0.04 合 计 8,139.40 100.00 (3) 青岛君联劳务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青岛君联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214591274838B 成立日期 2012 年 3 月 26 日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王飞飞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长城路 89 号青岛国家广告产业园 32 住所 号楼 507 室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园林绿化;土石方开挖、回填;国内 劳务派遣(不含职业介绍);建筑工程咨询服务;建筑工 程施工;上下水管道安装;低压电器设备安装;地暖安装; 经营范围 塑钢、铝合金门窗安装;建筑外墙保温工程;内外墙粉刷; 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建筑机械租赁、建筑材料租赁;批 发、零售:建筑材料,塑钢、铝合金门窗。(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序 股东 出资额 出资比例 股东性质 股东构成及出资情况 号 名称 (万元) (%) 1 祁志录 自然人 340.00 34.00 5-3-64 2 纪利 自然人 330.00 33.00 3 于卫华 自然人 330.00 33.00 合 计 1,000.00 100.00 (4) 白城市鑫邦劳务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白城市鑫邦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800MA0Y4AB58N 成立日期 2016 年 3 月 18 日 注册资本 2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吕义 住所 白城市麻纺路 3 号(7-708 室) 建筑劳务分包;市政工程、道路工程、钢结构、水暖电安 装、建筑机械、给排水工程、建筑各项作业分包施工、建 筑装修工程劳务分包、建筑工程安装、为建筑企业提供劳 经营范围 务分包服务,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材料运输,装卸、保洁、 后勤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性质 名称 (万元) (%) 股东构成及出资情况 1 吕义 自然人 120.00 60.00 2 杨帆 自然人 80.00 40.00 合 计 200.00 100.00 (5) 北京绮宇水电安装劳务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北京绮宇水电安装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5802899900H 成立日期 2001 年 12 月 10 日 注册资本 5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韩志雨 北京市朝阳区西八间房北里 16-20 号楼院 1 号楼三层 301 住所 室 可承担各类工程的水暖电安装作业分包业务,但单项业务 经营范围 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 5 倍;可承担普通焊接作 5-3-65 业的分包业务,但单项业务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 5 倍;租赁维修建筑设备(建筑起重设备除外);家居装 饰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 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 经营活动。) 股东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性质 名称 (万元) (%) 股东构成及出资情况 1 韩志雨 自然人 300.00 60.00 2 韩冰 自然人 200.00 40.00 合 计 500.00 100.00 (6) 重庆大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重庆大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09080189412C 成立日期 2013 年 10 月 29 日 注册资本 5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王希容 住所 重庆市北碚区柳荫镇龙翔村三社 从事建筑相关业务(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方可执业)。[经 经营范围 营范围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后方可经营] 股东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性质 名称 (万元) (%) 股东构成及出资情况 1 王希容 自然人 300.00 60.00 2 唐大伦 自然人 200.00 40.00 合 计 500.00 100.00 (7) 海南瑞安盛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海南瑞安盛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601000623331264 成立日期 2013 年 4 月 19 日 注册资本 500 万元 5-3-66 法定代表人 王向峰 住所 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南路汇宇金城 8 幢第 6 层 604 房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特种设备除外),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建筑防水工程,金属门窗工程,给 排水工程,电力工程,广告招牌安装,设计、制作、发布 经营范围 国内各类广告业务,会议接待(不含旅行社业务),国内 劳务派遣,建筑劳务分包,舞台搭建,家用电器、水暖五 金、装饰材料、建筑材料的销售。 股东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性质 名称 (万元) (%) 股东构成及出资情况 1 王向峰 自然人 250.00 50.00 2 汪开明 自然人 250.00 50.00 合 计 500.00 100.00 (8) 北京嵩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北京嵩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76949974579 成立日期 2009 年 9 月 7 日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张俊海 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 3 号 3 号楼 4060 住所 房间 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依法自主选 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经营范围 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 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股东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性质 名称 (万元) (%) 股东构成及出资情况 1 张俊海 自然人 950.00 95.00 2 田红霞 自然人 50.00 5.00 合 计 1,000.00 100.00 (9) 北京汉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5-3-67 企业名称 北京汉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771596439Y 成立日期 2005 年 1 月 14 日 注册资本 98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季卫华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路 39 号 1 号楼地下一层 B-09 劳务分包;劳务派遣。(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 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 经营范围 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 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股东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性质 名称 (万元) (%) 股东构成及出资情况 1 季卫华 自然人 980.00 100.00 合 计 980.00 100.00 (10) 四川大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四川大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5057499930K 成立日期 2012 年 12 月 12 日 注册资本 5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程素霞 住所 成都市青羊区光华村街 66 号 6 栋 9 层 38 号 劳务派遣;建筑劳务分包;房屋建筑工程、城市及道路照 明工程、地基基础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防腐保温工 程、钢结构工程、公路工程、公路交通工程、河湖整治工 程、环保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建筑装饰 经营范围 装修工程、模板脚手架工程、桥梁工程、市政公用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隧道工程、通信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预 拌混凝土工程的施工;企业形象策划;居民服务业,清洁 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股东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性质 股东构成及出资情况 名称 (万元) (%) 1 程素霞 自然人 250.00 50.00 5-3-68 2 张善琴 自然人 250.00 50.00 合 计 500.00 100.00 (11) 上海金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上海金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230780013936T 成立日期 2005 年 9 月 6 日 注册资本 4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张慧 住所 上海市崇明县长江农场长江大街 268 号 315 室 建筑劳务分包,水暖电安装,建筑工程管理咨询,建筑装 经营范围 饰装修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性质 名称 (万元) (%) 上海鸿 氿建筑 股东构成及出资情况 1 装潢工 企业法人 400.00 100.00 程有限 公司 合 计 400.00 100.00 注:上海鸿氿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1月26日,股东分别 为蒋保全、蒋立平,注册资本为150万元,蒋保全、蒋立平分别持股61%、 39%。 (12) 成都兴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成都兴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6395253044T 成立日期 2014 年 8 月 15 日 注册资本 2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林付贵 5-3-69 住所 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 593 号 8 栋 3 单元 25 层 3 号 建筑劳务分包;劳务派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经营范围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性质 名称 (万元) (%) 股东构成及出资情况 1 林付贵 自然人 200.00 100.00 合 计 200.00 100.00 3. 主要劳务供应商的资质情况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 行)的规定,施工劳务类别不分类别和等级,可承担各类劳务施工劳务作 业。对于 2015 年 1 月 1 日之前已取得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劳务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 不用换证,旧版证书继续有效。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 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主要劳务供应商的资质证书、安全许可证,并经本所律 师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或各劳务供应商所在地主管住建委网站的检 查询,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劳务供应商的资质情况如下: (1) 主要劳务供应商的劳务资质情况 序 劳务供应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颁发机构 资质范围 号 商名称 河北万亮 建筑劳务 建筑业企业 施工劳务 1 C1024013040113 河北省建设厅 开发有限 资质证书 不分等级 公司 泰兴市机 电设备安 建筑业企业 泰兴市住房和 施工劳务 2 D332053748 装有限公 资质证书 城乡建设局 不分等级 司 5-3-70 青岛君联 建筑业企业 青岛市城乡建 施工劳务 3 劳务有限 C1024037021476 资质证书 设委员会 不分等级 公司 白城市鑫 建筑业企业 白城市住房和 施工劳务 4 邦劳务有 D322035971 资质证书 城乡建设局 不分等级 限公司 北京绮宇 水电安装 建筑业企业 北京市建设委 施工劳务 5 C5114011022400 劳务有限 资质证书 员会 不分等级 公司 重庆大伦 重庆市北碚区 建筑业企业 施工劳务 6 建筑劳务 C1114050010902 城乡建设委员 资质证书 不分等级 有限公司 会 海南瑞安 盛达机电 建筑业企业 海口市住房和 施工劳务 7 D346010577 工程有限 资质证书 城乡建设局 不分等级 公司 北京嵩天 北京市住房和 建筑工程 建筑业企业 施工劳务 8 C2014011010702 城乡建设委员 劳务有限 资质证书 不分等级 会 公司 北京汉虎 北京市住房和 建筑劳务 建筑业企业 施工劳务 9 C2014011010801 城乡建设委员 分包有限 资质证书 不分等级 会 公司 四川大宇 建筑业企业 成都市城乡建 施工劳务 10 建筑劳务 C1084051010500 资质证书 设委员会 不分等级 有限公司 上海金鹿 上海市住房和 建筑业企业 施工劳务 11 建筑劳务 D231514125 城乡建设管理 资质证书 不分等级 有限公司 委员会 成都兴蜀 建筑业企业 成都市城乡建 施工劳务 12 建筑劳务 D351456209 资质证书 设委员会 不分等级 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主要劳务供应商与发行人签署的《劳务分包合同》及上述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情况,本所认为,在为发行人提供劳务服务时, 5-3-71 上述企业均具备有效的劳务资质。 (2) 主要劳务供应商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 序 劳务供应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颁发机构 资质范围 号 商名称 河北万亮 (冀)JZ 安许证字 建筑劳务 安全生产许 河北省住房和 1 ( 2006 ) 建筑施工 开发有限 可证书 城乡建设厅 002907-2/2 公司 泰兴市机 电设备安 安全生产许 (苏)JZ 安许证字 江苏省住房和 2 建筑施工 装有限公 可证书 (2005)120143-1 城乡建设厅 司 青岛君联 (鲁)JZ 安许证字 安全生产许 山东省住房和 3 劳务有限 ( 2016 ) 建筑施工 可证书 城乡建设厅 公司 021831-01 白城市鑫 安全生产许 (吉)JZ 安许证字 吉林省住房和 4 邦劳务有 建筑施工 可证书 (2010)001858 城乡建设厅 限公司 北京绮宇 北京市住房和 水电安装 安全生产许 (京)JZ 安许证字 5 城乡建设委员 建筑施工 劳务有限 可证书 (2016)340299-1 会 公司 重庆大伦 安全生产许 (渝)JZ 安许证字 重庆市城乡建 6 建筑劳务 建筑施工 可证书 (2018)010859 设委员会 有限公司 海南瑞安 盛达机电 安全生产许 (琼)JZ 安许证字 海南省住房和 7 建筑施工 工程有限 可证书 (2017)S0684 城乡建设厅 公司 北京嵩天 北京市住房和 建筑工程 安全生产许 (京)JZ 安许证字 8 城乡建设委员 建筑施工 劳务有限 可证书 (2017)013684 会 公司 北京汉虎 安全生产许 (京)JZ 安许证字 北京市住房和 9 建筑施工 建筑劳务 可证书 (2015)322962 城乡建设委员 5-3-72 分包有限 会 公司 四川大宇 安全生产许 (川)JZ 安许证字 四川省住房和 10 建筑劳务 建筑施工 可证书 (2014)000878 城乡建设厅 有限公司 上海金鹿 上海市住房和 安全生产许 (沪)JZ 安许证字 11 建筑劳务 城乡建设管理 建筑施工 可证书 (2006)160275 有限公司 委员会 成都兴蜀 安全生产许 (川)JZ 安许证字 四川省住房和 12 建筑劳务 建筑施工 可证书 (2016)0A0938 城乡建设厅 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主要劳务供应商与发行人签署的《劳务分包合同》及上述 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有效期情况,本所认为,在为发行人提供劳务服务时, 上述企业均具备有效的安全许可证。 综上,本所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劳务供应商已按照当时有效的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了与其业务相匹配的资质。 4. 主要劳务供应商与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及天眼查网站对主要劳务供应商 的工商信息、股东、主要人员等信息的检索查询,根据发行人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情况调查表》核查关系密切家庭成员情况、 对外投资及社会任职情况,经比对,不存在重合的情况。另经本所律师对 主要劳务供应商以及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访谈, 以及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确认,主要劳务供应 商与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 利害关系。 5-3-73 5. 主要劳务供应商是否仅为或主要为发行人提供服务 根据《审计报告》、主要劳务供应商的财务报表及其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向主要劳务供应商的采购金额,主要劳务供应 商的营业收入其向发行人提供的劳务金额、占比情况如下: 2018 年 1-6 月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序 劳务供应 发行人 发行人 发行人 发行人 号 商名称 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 采购金额 占比(%) 采购金额 占比(%) 采购金额 占比(%) 采购金额 占比(%)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河北万亮 建筑劳务 1 2,275.46 29,445.67 7.73 1,152.80 35,585.25 3.24 958.32 14,404.94 6.65 252.12 8,240.70 3.06 开发有限 公司 泰兴市机 电设备安 2 1,291.26 7,654.82 16.87 0.00 - - 0.00 - - 0.00 - - 装有限公 司 青岛君联 3 劳务有限 1,190.95 15,812.86 7.53 0.00 - - 0.00 - - 0.00 - - 公司 白城市鑫 4 邦劳务有 689.32 2,938.53 23.46 0.00 - - 0.00 - - 0.00 - - 限公司 5-3-74 北京绮宇 水电安装 5 597.88 4,565.90 13.09 3,781.38 15,965.85 23.68 1,682.88 6,958.54 24.18 0.00 - - 劳务有限 公司 重庆大伦 6 建筑劳务 58.28 460.87 12.65 785.26 3,264.30 24.06 0.00 _ - 0.00 _ - 有限公司 海南瑞安 盛达机电 7 543.40 2,065.35 26.31 511.57 2,198.55 23.27 436.73 1,568.60 27.84 174.65 878.56 19.88 工程有限 公司 北京嵩天 建筑工程 8 171.78 40,170.39 0.43 409.59 66,256.13 0.62 591.49 36,315.45 1.63 140.28 16,434.31 0.85 劳务有限 公司 北京汉虎 建筑劳务 9 0.00 _ - 0.00 _ - 203.83 723.56 28.17 205.58 685.63 29.98 分包有限 公司 四川大宇 10 建筑劳务 0.00 _ - 0.00 _ - 0.00 _ - 423.51 1,359.55 31.15 有限公司 11 上海金鹿 0.00 - - 0.00 - - 100.00 18,138.65 0.55 310.47 12,517.16 2.48 5-3-75 建筑劳务 有限公司 成都兴蜀 12 建筑劳务 0.00 _ - 0.00 _ - 132.56 1,127.48 11.76 202.03 1,539.03 13.13 有限公司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向主要劳务供应商采购的金额占其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在 0.43%~31.15%之间,均未超过 50%, 并非仅为或主要为发行人提供服务。 综上,本所认为,主要劳务供应商均具备相关的资质,与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 他利害关系,且并非仅为或主要为发行人提供服务。 5-3-76 (三) 是否存在向不具备资质的劳务供应商采购劳务的情形,劳务采购过程是 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可能导致发 行人违约等法律风险。 1. 是否存在向不具备资质的劳务供应商采购劳务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报告期内劳务采购清单及其对应的与劳务供应商签订 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劳务供应商的营业执照、施工劳务 资质及安全许可证,并经本所律师在劳务供应商所在地住建委网站对其 劳务资质及安全许可证的检索查询或向劳务供应商所在地住建委进行咨 询了解,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劳务供应商共45家,在为发行人提供服务 时,均具备提供相应服务所需的资质。 因此,本所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向不具备资质的劳务供应商采 购劳务的情形。 2. 发行人劳务采购过程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 纠纷,是否可能导致发行人违约等法律风险 如前所述,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均向具有资质的企业进行 采购。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其提供的相关制度文件,发行人已就劳务采购建立严 格内部控制制度,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五/(六)/1.劳务采购相关内 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对发行人主要劳务供应商、工程中心及采购中 心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以及本所律师在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 开网的检索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主要劳务供应商与发 行人之间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不存在违 约的法律风险。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在劳务采购过程中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可能导致发行人违约等法律风险的情形。 5-3-77 (四) 发行人及关联方是否存在以其他方式向劳务公司或其技工人员进行体外 支付的情形,发行人向劳务公司的采购价格是否符合市场行情 1. 发行人及关联方是否存在以其他方式向劳务公司或其技工人员进行体外 支付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并核查了前述人员在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记录,取得发行人 主要关联方出具的确认;走访并函证主要劳务供应商,查阅发行人财务 账面记录、发行人关联方成本/费用科目账面记录,发行人及关联方不存 在以其他方式向劳务公司或其技工人员进行体外支付的情形。 5-3-78 2. 发行人向劳务公司的采购价格是否符合市场行情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在采购时按照劳务种类、施工难易程度、用工时间等因素,参照当地市场价格,与劳务供应商协商确 定劳务采购价格。目前,我国各地劳务市场形成充分竞争市场,各地劳务价格相对公开和透明。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其提供的报告期内主要施工项目劳务采购报价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工程中心、采购中心负责人的访 谈,发行人确定劳务供应商及劳务采购价格的过程如下:发行人先将劳务工作量发送给合格劳务供应商,由各劳务供应商进行 报价,发行人结合其报价、以往经验、业绩及施工质量最终确定劳务供应商及劳务采购价格。报告期内,发行人重要施工项目 中的主要劳务供应商采购部分,其劳务供应商报价及最终的采购价格对比情况如下: (1) 天津奥林匹克中心景观照明提升工程 供应商报价(元) 确定劳务 单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劳务数量 采购单价 位 北京绮宇 北京民建 河北成源 河北永久 (元) 1 XT01 线性灯 36W 套 8,650.00 75.00 85.00 72.00 80.00 65.00 2 F16 灯带 透明 米 14,095.00 80.00 49.50 50.00 80.00 50.00 3 点光源 2W 套 162,000.00 15.00 16.50 11.00 13.00 12.00 4 镀锌钢管 SC25 米 31,954.00 15.00 13.00 13.46 16.00 14.00 5 电缆 ZR-YJV-4×240+1×120 米 2,760.00 30.00 35.00 34.00 27.50 28.00 5-3-79 6 电缆 ZR-YJV22-4×240+1×120 米 1,760.00 30.00 35.00 34.00 29.50 28.00 7 电气配线 ZR-RVV-2*6 米 60,266.00 2.90 3.00 3.80 4.00 3.00 注:北京绮宇全称为“北京绮宇水电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北京民建全称为“北京民建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河北成源全称为“河北成源建 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河北永久全称为“河北永久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均为发行人合格劳务供应商,下同。 (2) “美丽青岛行动”重要道路沿线亮化提升工程一标段 供应商报价(元) 确定劳务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劳务数量 青岛 江苏 白城 泰兴 海南 采购单价 君联 智翔 鑫邦 机电 瑞安 (元) P01LED 点像素 DC24V 2W 1 颗 1,590,300.00 14.00 18.00 11.30 15.00 16.00 11.50 灯 RGBW L02LED 线型洗墙 DC24V 12W 2 套 7,638.00 40.00 63.00 65.00 60.00 - 50.00 灯1米 3000K L03LED 线型洗墙 DC24V 12W 3 套 2,442.00 40.00 63.00 65.00 60.00 - 50.00 灯1米 RGB S02LED 舞台染 AC220V 300W 4 套 1,616.00 86.00 120.00 100.00 120.00 130.00 88.00 色灯 RGBW 30° 5 电线 RVVPS 2*2*0.5 米 586,647.00 3.56 3.80 - 3.50 4.00 3.50 6 电线 ZC-RVV-2*4 米 367,847.00 4.00 3.00 3.60 3.50 4.00 3.50 5-3-80 RVVPS 7 电线 米 190,100.00 3.70 3.80 - 3.40 3.00 3.50 2*2*0.75 8 电力电缆 WDZA-YJY-3*4 米 377,361.00 6.00 7.90 7.10 6.80 8.00 6.50 WDZA-YJY-4*2 9 电力电缆 米 28,650.00 20.00 16.85 - 19.80 21.00 17.00 5+1*16 10 铝合金线槽 50*45 米 29,040.00 19.00 18.90 - - - 16.70 注:青岛君联全称为“青岛君联劳务有限公司”、江苏智翔全称为“江苏智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白城鑫邦全称为“白城市鑫邦劳务有限公司”、 泰兴机电全称为“泰兴市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海南瑞安全称为“海南瑞安盛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下同。 (3) 武汉市两江四岸景观亮化提升项目二期工程(延伸段)工程 供应商报价 确定劳务 序号 名 称 规格型号 单位 劳务数量 北京绮宇 重庆大伦 河北成源 青岛兴业 采购单价 RGBW 12W 1 PER1 点光灯 单颗 3.5W 米 163,902.00 18.00 16.25 17.00 20.00 16.65 DC24V/15V LESW21m 线型 2 3000K 28W 1m 套 7,650.00 75.00 83.35 78.00 62.00 60.00 灯 3 投光灯 DESY3 套 4,076.00 65.00 73.35 60.00 72.00 60.00 4 电气配管 PVC32 米 258,555.00 8.15 7.97 10.00 10.00 8.08 5 电气配管 PVC25 米 173,069.00 3.62 3.87 4.00 4.00 3.40 6 电气配管 PVC40 米 59,578.00 8.45 9.68 8.00 10.00 9.23 5-3-81 7 电力电缆 ZRYJV-3*4 米 202,531.20 6.01 6.42 7.30 7.00 6.00 8 控制线缆 超五类网线 米 404,298.00 2.59 1.66 1.80 1.50 1.50 注:重庆大伦全称为“重庆大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岛兴业全称为“青岛兴业劳务有限公司”,下同。 (4) 济南“一湖一环”景观照明工程项目施工二标段建设工程 供应商报价(元) 确定劳务 序号 名 称 规格型号 单位 劳务数量 采购单价 北京绮宇 北京民建 河北万亮 (元) 庭院灯(双头)柳 1 TEKW2 套 211.00 98.00 140.00 125.00 100.00 意 2 水下灯网 FO2 套 13,700.00 9.00 9.50 10.00 9.00 3 棱镜点光源 X1-1 套 6,513.00 9.80 9.50 8.58 9.00 LED 上树灯 4 DEHH8 套 1,831.00 70.00 65.00 68.00 60.00 AC220V 72W 5 电缆 RVSP4*0.75 米 17,100.00 6.20 6.50 8.00 6.50 6 电气配管 PE32 米 44,485.00 7.40 8.00 8.20 7.50 7 电气配管 PE50 米 3,000.00 10.20 12.00 11.50 10.00 注:河北万亮全称为“河北万亮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 5-3-82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各工程项目的劳务采购单价均经由多家合格供应商报价,结合其施工经验、业绩等最终确定的劳 务单价,其采购价格公允、合理,符合市场行情。 5-3-83 (五) 劳务供应商施工过程是否曾发生安全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事故责任的分 配方式和后续处理情况;发行人与劳务供应商及其员工是否存在法律纠 纷,如发行人在项目上发生安全生产、施工质量纠纷,发行人、劳务供应 商的责任分担原则及纠纷解决机制 1. 劳务供应商施工过程是否曾发生安全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事故责任的分 配方式和后续处理情况;发行人与劳务供应商及其员工是否存在法律纠纷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对主要劳务供应商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在裁判文书 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天眼查网站以及 主要劳务供应商所在地的安全质量管理部门网站的检索查询,报告期内, 发行人的主要劳务供应商在为发行人提供劳务服务过程中未发生过安全 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发行人与劳务供应商及其员工不存在法律纠纷。 2. 发行人、劳务供应商的责任分担原则及纠纷解决机制 如前所述,发行人与其主要劳务供应商在报告期内不存在法律纠纷。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劳务供应商签订的《建设工程 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统一文本),如项目上发生安全生产、施工质量纠 纷,发行人、劳务供应商的责任分担原则及纠纷解决机制分别如下: (1) 就安全生产纠纷,发行人、劳务供应商的责任分担原则为:劳务供应商必 须保证自身作业环境安全以及他人作业环境安全,施工过程中出现工伤事 故和其他安全事故,由劳务供应商自行承担全部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 用,同时,劳务供应商还要承担因工伤事故和其他安全事故给发行人造成 的所有直接和间接损失;施工过程中劳务供应商造成其他分包单位施工人 员受伤,由劳务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如出现一次较大安全事故或 重大安全事故,发行人可以解除劳务合同,责令劳务供应商退场,同时劳 务供应商应承担全部费用及违约责任;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劳 务供应商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发行人,同时按国家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2) 就施工质量纠纷,发行人、劳务供应商的责任分担原则为:若劳务供应商 5-3-84 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劳务供应商应向发行人支付劳务报 酬的 20%作为违约金,并承担工程承包人因质量问题被业主或总承包方要 求承担的全部责任和赔偿。 (3) 发行人、劳务供应商的纠纷解决机制为:发行人与劳务供应商在履行合同 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 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发行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发生争议后,除非单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双方同意或者法院要求 停止履行,否则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保证工作成果。 (六) 劳务采购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及其有效执行情况,自主提供劳务抑 或对外采购的决策依据,劳务采购是否存在隐形关联交易情况 1. 劳务采购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及其有效执行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内部控制制度文件并经对发行人工程中心负责人、采购 中心负责人的访谈,发行人已经建立的与劳务采购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如 下: (1) 发行人已建立劳务供应商选择流程,具体包括:在选择劳务供应商时,需 收集其工商登记资料、核查其是否具备施工劳务资质、安全许可证等资质 证书、核查劳务供应商过往业绩及历史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了解技 术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并根据需要考察部分劳务供应商的施工劳务作业现 场,以保证劳务供应商具有相应的劳务施工作业能力; (2) 发行人已制定并实施了《企业预结算制度》。项目现场技术人员根据收集 的相关资料确定工程项目需要的全部劳务工作量,填写《劳务工作量清单》 提交工程中心进行劳务询价。工程中心根据《劳务工作量清单》,结合工 程项目所在地的劳动力市场情况,对工程劳务量进行询价,填写《劳务询 价单》,发行人向各劳务供应商询价,并逐一与劳务供应商进行商业谈判, 并在确定劳务采购单价和工程量后与劳务供应商签订由发行人法务部起 草的《劳务分包合同》,合同明确规定了对劳务供应商的管理、考核标准, 同时还约定了劳务供应商对劳务作业质量负有的责任及保修义务等; 5-3-85 (3) 发行人已建立了对劳务供应商的具体管理流程。①项目开工前,发行人项 目负责人应与劳务供应商现场负责人及所属作业人员,对项目的安全要 求、质量要求、技术特点、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综合交底,使所有参建人 员掌握项目实施要求;②在劳务供应商进入作业现场以后,发行人项目经 理部负责对所辖劳务供应商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委派 技术负责人等工作人员进驻项目现场,对其实施进度、施工质量进行有效 监督检查;项目实施中,项目负责人负责实施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准确 掌握劳务作业的具体情况,及时纠正出现的问题,监督各项要求的执行情 况; (4) 发行人已建立与劳务供应商的具体阶段流程。每月末,发行人工程中心会 审核劳务供应商提交的当月实际完成的劳务作业量,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办 理结算审签手续约定分阶段支付劳务费用,一般项目完成所有调试工作 后,经发行人验收且具备移交发行人条件的,支付至劳务报酬总价的 95%, 剩余 5%作为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支付。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对发行人工程中心、采购中心负责人及主要劳务供应 商的访谈,发行人与劳务供应商之间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上述劳务采购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已经建立健 全,且在实际中运行良好。 2. 自主提供劳务抑或对外采购的决策依据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对发行人工程中心、采购中心和行政人事部的访谈, 随着国内劳务供应市场的日趋完善,发行人逐步将技术含量较低的普通施 工劳务对外采购,工程人员仅保留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报告期 内,发行人自主提供劳务的项目均为标志性建筑,其施工周期较长、技术 含量较高,如中国在建第一高楼“武汉绿地中心”(武汉绿地国际金融城 A01-1 项目 1 号楼设计、供应及安装泛光照明专业分包工程)、北京在建 第一高楼“中国尊”(北京市朝阳区 CBD 核心区 Z15 地块项目地下部分、 CBD 核心区 Z15 地块项目地上部分等 5 项夜景照明子项工程)、中国北 京市 CBD 核心区 Z14 地块商业金融项目泛光照明分包工程。其余项目发 5-3-86 行人仅派驻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普通施工劳务则对外采购。 发行人自主提供劳务抑或对外采购,均需由工程中心、采购中心和行政人 事部等根据公司自有的施工人员工作安排、项目的难易程度、施工的进度 要求等统一协调决策。 3. 劳务采购是否存在隐性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对发行人法务部、工程中心和财务中心负责人的访谈, 发行人已建立了合格劳务供应商名录,由法务部审核劳务供应商是否具备 劳务资质,由工程中心和财务中心审核劳务供应商是否具备相应的人员实 力、财务实力等,经综合判定后遴选符合发行人要求的劳务供应商进入合 格供应商名录。发行人在对工程项目进行劳务采购时,先确定劳务量的内 部指导单价情况,填写《劳务询价单》;公司再与各劳务供应商询价,并 逐一与劳务供应商进行商业谈判,确定劳务采购单价和工程量后签订《劳 务分包合同》,不存在隐性关联交易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或天眼查网站对发行人报告期内 45 家劳务供应商的工商信息、股东、主要人员等信息的检索查询,根据发 行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情况调查表》核查其关系 密切家庭成员情况、对外投资及社会任职情况,经比对,不存在重合的情 况。另经本所律师对主要劳务供应商进行访谈,以及发行人股东、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确认,发行人劳务供应商与发行人及其股东、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综上,发行人劳务采购不存在隐性关联交易的情形。 六、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戴宝林、刘清梅、北京对 棋之间存在资金往来,请发行人逐笔列示以上资金往来情况,说明相关交 易形成原因、资金流向和使用用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具体情况及后果、 整改措施、相关内控建立及运行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核查上 述事项,并对发行人上述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资金管理相关内控有效性发 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一、规范性问题第 9 题) 5-3-87 (一)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戴宝林、刘清梅、北京对棋之间存在的资金往来 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审计报告》及其提供的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统计表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银行转账单据,报告期内,发 行人与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情况汇总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 期 间 期初余额 借方金额 贷方金额 期末余额 其他应收款: 2015 年度 45.38 10.00 15.00 40.38 2016 年度 40.38 1,407.90 1,448.28 - 戴宝林 2017 年度 - - - - 2018 年 1-6 月 - - - - 2015 年度 - - - - 2016 年度 - 74.00 74.00 - 刘清梅 2017 年度 - - - - 2018 年 1-6 月 - - - - 2015 年度 -81.56 887.00 787.00 18.44 (注) 北京对棋 2016 年度 18.44 60.00 78.44 - 2017 年度 - - - - 2018 年 1-6 月 - - - - (二) 资金往来形成原因、资金流向和使用用途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其提供的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统计表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银行转账单据及对戴宝林、刘清梅、财务总 监的访谈,上述资金往来形成原因、资金流向和使用用途、资金往来的起 始和终止时间、资金占用费的收取情况具体如下: 1. 戴宝林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戴宝林的资金往来中,除了 2016 年度存在发行人向 5-3-88 戴宝林拆入资金并于当年归还之外,其余往来均系差旅费借支等与日常经 营活动有关的临时资金占用,2016 年度的资金拆借逐笔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往来形成原因和使用 资金占用时间 序 号 金 额 用途 拆入时间 归还时间 1 120.00 资金临时周转 2016.08.22 2016.09.12 2 125.00 资金临时周转 2016.08.22 2016.12.21 3 813.64 资金临时周转 2016.08.23 2016.12.21 4 300.00 资金临时周转 2016.08.24 2016.12.21 合 计 1,358.64 基于上述,2016 年度,发行人因资金临时周转,向戴宝林拆入资金合计 1,358.64 万元,均于当年归还,由于拆借时间较短,戴宝林未收取资金占 用费。 2. 刘清梅 报告期内,刘清梅曾于 2016 年度向发行人借款 74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往来形成原因和使用 资金占用时间 序 号 金 额 用途 起始时间 终止时间 1 55.00 刘清梅购置家庭用 2016.01.29 2016.07.15 车,向发行人短期借 2 19.00 2016.02.02 2016.08.25 款 合 计 74.00 基于上述,刘清梅于 2016 年度因购置家庭用车,向发行人借款 74 万元, 均于当年归还,由于借款金额较小、时间较短,发行人未收取资金占用费。 3. 北京对棋 5-3-89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北京对棋之间因临时资金周转存在部分资金拆借情 况,具体如下: (1) 发行人拆出资金情况 单位:万元 往来形成原因和使用 资金占用时间 序 号 金 额 用途 起始时间 终止时间 1 18.44 资金临时周转 2015.01.06 2016.08.12 2 50.00 资金临时周转 2015.07.03 2015.07.06 3 50.00 资金临时周转 2015.08.20 2015.08.26 4 60.00 资金临时周转 2016.02.03 2016.02.15 合 计 178.44 (2) 发行人拆入资金情况 单位:万元 往来形成原因和使 资金占用时间 序 号 金 额 用用途 起始时间 终止时间 1 81.56 资金临时周转 2014.12.30 2015.01.06 2 87.00 资金临时周转 2015.03.03 2015.03.09 3 300.00 资金临时周转 2015.03.04 2015.03.09 4 300.00 资金临时周转 2015.05.21 2015.06.15 合 计 768.56 基于上述,发行人与北京对棋之间报告期内存在临时资金拆借情况,由于 占用时间较短,双方均未收取资金占用费。 (三) 资金往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具体情况及后果、整改措施、相关内控建立及 运行情况 1. 资金往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具体情况及后果、整改措施 5-3-90 (1) 资金往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具体情况及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 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 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 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 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发行人及北京对棋实际控制人戴宝林、刘清梅的说明,发行人与北京 对棋之间的资金拆借,不具有《合同法》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列举的 应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因此,发行人与北京对棋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与北京对棋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有效。同时, 鉴于上述资金往来属于偶发性关联交易,且拆借资金在很短的时间内即归 还,该行为对发行人财务费用造成的影响较小,并未对报告期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上述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2) 资金往来的整改措施 根据发行人说明以及《审计报告》,自 2017 年之后,发行人与关联方之 间未再发生过资金往来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函,就上述与关联方发生资金往 来事项,发行人进行积极整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出具了《关于规范和 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承诺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 有必要且无法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 经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交易价格;承诺不 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关联关系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 2. 相关内控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其提供的会议文件、相关内控制度,变更为股份公司后, 发行人按照上市公司治理要求,优化公司股权结构,引进外部投资者,规 5-3-91 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了关联交易决策、回避 等基本制度,建立、完善了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加强了独立董事对关联交 易的监督。发行人已经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对外担保制度》和《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就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进行了规定。同时,为了 严格控制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发行人进一步制定了《防范控股 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基于上述已建立的内控制度,就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发 行人均已履行内部决策并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具体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之九/(三)/1.报告期内各项关联交易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此外,根据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的内部控制出具的《内部控制鉴 证报告》,其认为发行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其他控制标 准于 2018 年 6 月 30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有 效的内部控制。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 2017 年后未再与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情况, 发行人有关规范关联交易及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完 善并得到有效执行。 七、 报告期内,发行人注销 2 家子公司和 7 家分公司。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 师核查并补充披露;(1)上述子公司、分公司注销的原因、履行的程序, 生产经营和注销过程的合规性,是否存在债权债务纠纷,是否存在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2)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转让子公司的情形,如存在请说明 转让的原因、定价依据、转让价款支付、是否为真实转让等情况。(《反 馈意见》二、信息披露问题第 20 题) (一) 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分公司的注销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其提供的相关注销公司的工商资料、注销材料,报告期 内,发行人注销的子公司为重庆豪尔赛照明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 豪尔赛)、北京豪尔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尔赛文化)共 2 家, 注销的分公司为浙江分公司、唐山分公司、成都分公司、大同分公司、海 5-3-92 南分公司、安徽分公司、昆明分公司共 7 家,上述子公司、分公司注销的 相关情况如下: 1. 重庆豪尔赛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提供的工商资料、注销材料,并经本所律师在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天眼查网站的检索查询,重庆豪尔赛成立于 2012 年 12 月 19 日,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未实际开展业务,于 2016 年 9 月 22 日注销,其注销及合规性情况如下: (1) 注销的原因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重庆豪尔赛实际未开展业务,发行人在重庆地区的业 务实际由重庆分公司统一开展,为避免机构重复设置,发行人决定注销重 庆豪尔赛。 (2) 注销过程及其合规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资料、注销材料,重庆豪尔赛已履行如下注销程序: 1) 2016 年 5 月 1 日,重庆豪尔赛股东作出决定,同意注销重庆豪尔赛; 2) 2016 年 5 月 7 日,重庆豪尔赛在《重庆日报》刊登注销公告; 3) 2016 年 5 月 28 日,重庆市渝中区地方税务局出具“渝中地税服税通(2016) 2027 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准予重庆豪尔赛注销; 4) 2016 年 8 月 31 日,重庆市渝中区国家税务局出具“渝中国税税通 [2016]10265 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准予重庆豪尔赛注销; 5) 2016 年 9 月 22 日,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渝中区分局出具“(渝中)登 记内销字[2016]第 021156 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准予重庆豪尔赛 注销。 5-3-93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重庆豪尔赛已履行公司注销应履行的程序,符合《公 司法》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注销过程合法合规。 (3) 是否存在债权债务纠纷,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天眼查网 站、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检索查询,重庆豪尔赛不存在债 权债务纠纷。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重庆豪尔赛自设立以来未实际开展经营。根据发行人 提供的税务处罚资料,重庆豪尔赛在报告期内曾因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而 被重庆市渝中区国家税务局处以 400 元罚款,该事项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具体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十五/(一)/2.发行人近三年的违法违规行为 (不仅限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情况。另经本所律师在裁判文书网、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天眼查网站以及重庆 豪尔赛所属的工商、税务、住建委、安全质量管理部门等主管机关的官方 网站检索查询,重庆豪尔赛不存在其他行政处罚情况或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 此外,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渝中区分局、重庆市渝中区国家税务局、重 庆市渝中区地方税务局亦已出具证明,证明重庆豪尔赛报告期内不存在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重庆豪尔赛自设立以来至注销期间未实际开展经营, 注销过程合法合规,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 豪尔赛文化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提供的工商资料、注销材料,并经本所律师在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天眼查网站的检索查询,豪尔赛文化成立于 2011 年 12 月 9 日,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未实际开展业务,于 2016 年 12 月 22 日注销。其注销及合规性情况如下: (1) 注销的原因 5-3-94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豪尔赛文化未实际开展业务,为专注于主营业务,发 行人决定注销豪尔赛文化。 (2) 注销过程及其合规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资料、注销材料,豪尔赛文化已履行如下注销程序: 1) 2016 年 9 月 12 日,豪尔赛文化股东作出决定,同意注销豪尔赛文化; 2) 2016 年 9 月 23 日,豪尔赛文化在《新京报》刊登注销公告声明; 3) 2016 年 10 月 26 日,北京市丰台区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出具“丰二国税 税通(2016)124110 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准予豪尔赛文化注销; 4) 2016 年 11 月 28 日,北京市丰台区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出具“京地税丰 第一税通(2016)33538 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准予豪尔赛文化注销; 5) 2016 年 12 月 22 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出具《注销核准通 知书》,准予豪尔赛文化注销。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豪尔赛文化已履行公司注销应履行的程序,符合《公 司法》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注销过程合法合规。 (3) 是否存在债权债务纠纷,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天眼查网 站、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检索查询,重庆豪尔赛不存在债 权债务纠纷。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豪尔赛文化自设立以来实际未开展经营。经本所律师 在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检索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或天眼查网站以及豪尔赛文化所属的工商、税务、安全质量管理部门 等主管机关官方网站的检索查询,豪尔赛文化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工 商、税务、建筑、安全质量以及其他方面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情况或 5-3-95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此外,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北京市丰台区国家税务局第二税 务所、北京市丰台区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亦已出具证明,证明豪尔赛文 化在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豪尔赛文化自设立以来至注销期间未实际开展经营, 注销过程合法合规,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 浙江分公司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提供的工商资料、注销材料,并经本所律师在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天眼查网站的检索查询,浙江分公司成立于 2014 年 11 月 11 日,未实际开展业务,于 2016 年 4 月 12 日注销。其注 销及合规性情况如下: (1) 注销的原因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由于浙江分公司实际未开展业务,为精简组织架构, 发行人决定注销浙江分公司。 (2) 注销过程及合规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资料、注销材料,浙江分公司已履行如下注销程序: 1) 2016 年 3 月 23 日,豪尔赛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注销浙江 分公司; 2) 2016 年 3 月 30 日,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甬国 税直通(2016)9673 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准予浙江分公司注销; 3) 2016 年 4 月 11 日,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出具 “甬高新地税销(2016)212 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准予浙江分公司注 销; 5-3-96 4) 2016 年 4 月 12 日,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 材料科技城)分局出具《企业(机构)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准予浙江 分公司注销。 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 总公司承担”;根据《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的规定,分公司注销无需在报纸刊登公告。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浙江分公司已履行公司注销应履行的程序,符合《公 司法》的规定,注销过程合法合规。 (3) 是否存在债权债务纠纷,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依据发行人提供的关于注销浙江分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及其说明,分公司的 债权债务在股东会决议前已处理完毕,若有债权债务(含隐匿债务),由 豪尔赛有限承担一切责任。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天眼查网站、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检索 查询,浙江分公司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浙江分公司自设立以来实际未开展经营。经本所律师 在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检索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或天眼查网站以及浙江分公司所属的工商、税务、住建委、安全质量 管理部门等主管机关官方网站的检索查询,浙江分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 因违反工商、税务、建筑、安全质量以及其他方面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 罚情况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此外,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材料科技城) 分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宁波国家高新技 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亦已出具证明,证明浙江分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 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浙江分公司自设立以来至注销期间未实际开展经营, 注销过程合法合规,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3-97 4. 唐山分公司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提供的工商资料、注销材料,并经本所律师在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天眼查网站的检索查询,唐山分公司成立于 2015 年 7 月 30 日,未实际开展业务,于 2017 年 3 月 2 日注销。其注销 及合规性情况如下: (1) 注销的原因 根据发行人说明,由于唐山分公司实际未开展业务,为精简组织架构,发 行人决定注销唐山分公司。 (2) 注销过程及合规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资料、注销材料,唐山分公司已履行如下注销程序: 1) 2016 年 10 月 10 日,豪尔赛有限召开临时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注 销唐山分公司; 2) 2017 年 2 月 24 日,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第一管理分局出 具《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准予唐山分公司注销; 3) 2017 年 2 月 24 日,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出具《注销税务 登记申请审批表》,准予唐山分公司注销; 4) 2017 年 3 月 2 日,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出具 《注销登记审核表》,准予唐山分公司注销。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唐山分公司已履行公司注销应履行的程序,符合《公 司法》的规定,注销过程合法合规。 (3) 是否存在债权债务纠纷,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依据发行人提供的关于注销唐山分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及其说明,分公司的 5-3-98 债权债务在股东会决议前已处理完毕,若有债权债务(含隐匿债务),由 豪尔赛有限承担一切责任。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天眼查网站、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检索 查询,唐山分公司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唐山分公司自设立以来实际未开展经营。经本所律师 在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检索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或天眼查网站以及唐山分公司所属的工商、税务、住建委、安全质量 管理部门等主管机关官方网站的检索查询,唐山分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 因违反工商、税务、建筑、安全质量以及其他方面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 罚情况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此外,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唐山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第一管理分局、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亦已出具证明,证明唐山分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唐山分公司自设立以来至注销期间未实际开展经营, 注销过程合法合规,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 成都分公司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提供的工商资料、注销材料,并经本所律师在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天眼查网站的检索查询,成都分公司成立于 2014 年 12 月 8 日,未实际开展业务,于 2017 年 4 月 25 日注销。其注 销及合规性情况如下: (1) 注销的原因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由于成都分公司实际未开展业务,为精简组织架构, 发行人决定注销成都分公司。 (2) 注销过程及合规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资料、注销材料,成都分公司已履行如下注销程序: 5-3-99 1) 2016 年 10 月 8 日,豪尔赛有限召开临时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注销 成都分公司; 2) 2017 年 4 月 25 日,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青羊)登记内 销字(2017)第 000349 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准予成都分公司 注销; 3) 2017 年 5 月 15 日,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国家税务局出具“青羊国税税通 (2017)16293 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准予成都分公司注销; 4) 2017 年 7 月 11 日,成都市青羊区地方税务局出具“青羊地税税通(2017) 3866 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准予成都分公司注销。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成都分公司已履行公司注销应履行的程序,符合《公 司法》的规定,注销过程合法合规。 (3) 是否存在债权债务纠纷,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依据发行人提供的关于注销成都分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及其说明,分公司的 债权债务在股东会决议前已处理完毕,若有债权债务(含隐匿债务),由 豪尔赛有限承担一切责任。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天眼查网站、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检索 查询,成都分公司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成都分公司自设立以来未实际开展经营。根据发行人 提供的税务处罚资料,成都分公司在报告期内曾因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而 被成都市青羊区国家税务局处以 2,100 元罚款,该事项不属于重大行政处 罚,具体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十七/(二)/1.发行人近三年的违法违规 行为(不仅限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情况。另经本所律师在裁判文 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天眼查网站以 及成都分公司所属的工商、税务、住建委、安全质量管理部门等主管机关 的官方网站检索查询,成都分公司不存在其他行政处罚情况或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 5-3-100 此外,成都市青羊工商行政管理局、成都市青羊区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国家税务局亦已出具证明,证明成都分公司在报告期 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成都分公司自设立以来至注销期间未实际开展经营, 注销过程合法合规,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6. 大同分公司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提供的工商资料、注销材料,并经本所律师在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天眼查网站的检索查询,大同分公司成立于 2013 年 1 月 7 日,未实际开展业务,于 2017 年 5 月 10 日注销。其注销 及合规性情况如下: (1) 注销的原因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由于大同分公司实际未开展业务,为精简组织架构, 发行人,决定注销大同分公司。 (2) 注销过程及合规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资料、注销材料,大同分公司已履行如下注销程序: 1) 2016 年 10 月 10 日,豪尔赛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注销大 同分公司; 2) 2017 年 5 月 9 日,大同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同地税经 开税通(2017)4950 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准予大同分公司注销; 3) 2017 年 5 月 10 日,大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出具“(开)登记 内销字(2017)第 23 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准予大同分公司注销。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大同分公司已履行公司注销应履行的程序,符合《公 司法》的规定,注销过程合法合规。 5-3-101 (3) 是否存在债权债务纠纷,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依据发行人提供的关于注销大同分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及其说明,分公司的 债权债务在股东会决议前已处理完毕,若有债权债务(含隐匿债务),由 豪尔赛有限承担一切责任,大同分公司清算过程中未发生债权债务纠纷。 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天眼查网站、裁判文书网、中 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检索查询,大同分公司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大同分公司自设立以来实际未开展经营。经本所律师 在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检索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或天眼查网站以及大同分公司所属的工商、税务、住建委、安全质量 管理部门等主管机关的官方网站检索查询,大同分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 因违反工商、税务、建筑、安全质量以及其他方面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 罚或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此外,大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大同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 发区分局、大同市国家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分局亦已出具证明,证 明大同分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大同分公司生产经营和注销过程合法合规,不存在 债权债务纠纷,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7. 海南分公司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提供的工商资料、注销材料,并经本所律师在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天眼查网站的检索查询,海南分公司成立于 2012 年 11 月 20 日,未实际开展业务,于 2017 年 5 月 24 日注销。其注 销及合规性情况如下: (1) 注销的原因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由于海南分公司实际未开展业务,为精简组织架构, 发行人决定注销海南分公司。 5-3-102 (2) 注销过程及合规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资料、注销材料,海南分公司已履行如下注销程序: 1) 2016 年 10 月 10 日,豪尔赛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注销海 南分公司; 2) 2017 年 4 月 27 日,三亚市国家税务局出具“三二局国税税通(2017)3272 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准予海南分公司注销; 3) 2017 年 5 月 4 日,海南省三亚市地方税务局出具“三亚地税天涯区局税通 (2017)1655 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准予海南分公司注销; 4) 2017 年 5 月 24 日,海南省三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三工商)登记 内销字(2017)第 446 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准予海南分公司注 销。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海南分公司已履行公司注销应履行的程序,符合《公 司法》的规定,注销过程合法合规。 (3) 是否存在债权债务纠纷,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依据发行人提供的关于注销海南分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及其说明,分公司的 债权债务在股东会决议前已处理完毕,若有债权债务(含隐匿债务),由 豪尔赛有限承担一切责任。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天眼查网站、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检索 查询,海南分公司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海南分公司自设立以来实际未开展经营。经本所律师 在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检索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或天眼查网站以及海南分公司所属的工商、税务、住建委、安全质量 管理部门等主管机关的官方网站检索查询,海南分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 因违反工商、税务、建筑、安全质量以及其他方面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 罚情况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3-103 此外,海南省三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地方税务局、 三亚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亦已出具证明,证明海南分公司在报告期 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海南分公司自设立以来至注销期间未实际开展经营, 注销过程合法合规,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8. 安徽分公司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提供的工商资料、注销材料,并经本所律师在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天眼查网站的检索查询,安徽分公司成立于 2013 年 1 月 30 日,未实际开展业务,于 2017 年 7 月 27 日注销。其注 销及合规性情况如下: (1) 注销的原因 根据发行人说明,由于安徽分公司实际未开展业务,为精简组织架构,发 行人决定注销安徽分公司。 (2) 注销过程及合规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资料、注销材料,安徽分公司已履行如下注销程序: 1) 2016 年 10 月 10 日,豪尔赛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注销安 徽分公司; 2) 2017 年 3 月 27 日,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瑶海国税税通 (2017)10203 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准予安徽分公司注销; 3) 2017 年 6 月 14 日,合肥市地方税务局瑶海区分局出具“合地税瑶税通 (2017)5336 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准予安徽分公司注销; 4) 2017 年 7 月 27 日,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合)登记企销 字(2017)第 4124 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准予安徽分公司注销。 5-3-104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安徽分公司已履行公司注销应履行的程序,符合《公 司法》的规定,注销过程合法合规。 (3) 是否存在债权债务纠纷,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依据发行人提供的关于注销安徽分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及其说明,分公司的 债权债务在股东会决议前已处理完毕,若有债权债务(含隐匿债务),由 豪尔赛有限承担一切责任。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天眼查网站、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检索 查询,安徽分公司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安徽分公司自设立以来实际未开展经营。经本所律师 在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检索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或天眼查网站以及安徽分公司所属的工商、税务、住建委、安全质量 管理部门等主管机关的官方网站检索查询,安徽分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 因违反工商、税务、建筑、安全质量以及其他方面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 罚情况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此外,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合肥市地方税务局瑶海区分局、安 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国家税务局亦已出具证明,证明安徽分公司在报告期内 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安徽分公司自设立以来至注销期间未实际开展经营, 注销过程合法合规,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9. 昆明分公司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提供的工商资料、注销材料,并经本所律师在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天眼查网站的检索查询,昆明分公司成立于 2010 年 11 月 23 日,未实际开展业务,于 2017 年 10 月 16 日注销。其 注销及合规性情况如下: (1) 注销的原因 5-3-105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由于昆明分公司实际未开展业务,为精简组织架构, 发行人决定注销昆明分公司。 (2) 注销过程及合规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资料、注销材料,昆明分公司已履行如下注销程序: 1) 2016 年 10 月 9 日,豪尔赛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注销昆明 分公司; 2) 2017 年 9 月 12 日,昆明市盘龙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盘国税税通(2017) 25753 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准予昆明分公司注销; 3) 2017 年 9 月 21 日,昆明市盘龙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盘地税通(2017)40802 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准予昆明分公司注销; 4) 2017 年 10 月 16 日,昆明市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昆盘)登记内 注核字(2017)第 17781 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准予昆明分公司 注销。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昆明分公司已履行公司注销应履行的程序,符合《公 司法》的规定,注销过程合法合规。 (3) 是否存在债权债务纠纷,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依据发行人提供的关于注销昆明分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及其说明,分公司的 债权债务在股东会决议前已处理完毕,若有债权债务(含隐匿债务),由 豪尔赛有限承担一切责任。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天眼查网站、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检索 查询,昆明分公司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昆明分公司自设立以来实际未开展经营。经本所律师 在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检索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或天眼查网站以及昆明分公司所属的工商、税务、住建委、安全质量 5-3-106 管理部门等主管机关的官方网站检索查询,昆明分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 因违反工商、税务、建筑、安全质量以及其他方面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 罚情况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此外,昆明市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昆明市盘龙区地方税务局五分局、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国家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亦已出具证明,证明昆明分 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昆明分公司自设立以来至注销期间未实际开展经营, 注销过程合法合规,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注销的子公司、分公司均已履行相应注 销程序,生产经营和注销过程合规,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不存在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 (二) 报告期内发行人转让子公司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或天眼查网站的检索查询,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转让子公司的情 况。 八、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并补充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对外投资的企业情况,包括从事的实际业务、主 要产品、基本财务状况、住所、股权结构,以及实际控制人及其背景情况 等;发行人与前述企业报告期内的交易情况、决策程序是否合规及定价是 否公允。与前述企业之间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应说明该等情形是否构 成同业竞争或利益冲突;存在上下游业务的,应对该事项对公司独立性的 影响程度发表意见。(《反馈意见》二、信息披露问题第 21 题) (一) 补充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对外 投资的企业情况,包括从事的实际业务、主要产品、基本财务状况、住所、 股权结构,以及实际控制人及其背景情况等。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填写的《情况调查 5-3-107 表》,本所律师核查了前述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的对外投资企业情况, 另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天眼查网站的检索查询,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 其近亲属的对外投资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与发行人的关系 对外投资企业名称 1 戴宝林、 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 上海高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刘清梅 控制人 杭州龙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 广东宏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宏升鼎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4 付恩平 发行人董事 (有限合伙) 5 广州蓝莓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宏升教育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6 甘霓 董事付恩平之配偶 合伙) 7 广东宏世贸易有限公司 8 付师如 董事付恩平之哥哥 江西极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9 亚软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贺亚伟 董事贺洪朝之弟弟 10 亚软国际餐饮(北京)有限公司 董事侯春辉之配偶的妹 11 潘秋霞 福建安溪洛夫特工艺品有限公司 妹 监事林境波之配偶及配 12 林境法 重庆安视通机电有限公司 偶弟弟 周立卿、 监事、核心技术人员周 13 烟台信达恒泰工控科技有限公司 曲香仁 立圆之姐姐、姐夫 注:上述对外投资企业仅指直接投资企业,不含对外投资企业的下属企业。 根据上述企业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最近一年及一期的 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及其出具的确认函,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或天眼查网站的查询,上述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1. 上海高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名称 上海高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1K34RF9K 执行事务合伙人 戴宝林 5-3-108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沪路 1155 号 A6 幢 547 室 成立日期 2015 年 12 月 21 日 出资额 1,896 万元 投资管理,实业投资,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依法须 经营范围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实际业务、主要产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 品 执行事务合伙人戴宝林持有 1.5823%财产份额,其余 39 名有限 出资结构 合伙人持有 98.4177%财产份额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其总资产、净资产分别为 1,900.67 基本财务状况(系 万元、1,895.67 万元;2017 年度,其营业收入、净利润分 未经审计数据) 别为 0 元、-0.17 万元;2018 年 1-6 月,其营业收入、净利 润分别为 0 元、-0.19 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戴宝林。 戴宝林,男,1965 年 5 月出生,1988 年至 1992 年,自主 经营五金百货批发;1992 年至 1995 年,任福建南利石材 执行事务合伙人及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1995 年至 1999 年,任广东梵尔赛灯 其背景情况 饰有限公司北京营销负责人;2000 年 6 月起任豪尔赛有限 执行董事兼经理,2016 年 10 月至今,任发行人董事长兼总 经理。 2. 杭州龙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名称 杭州龙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 91330110MA2800WE6W 码 执行事务合伙人 戴宝林 住所 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盛奥铭座 11 幢 706 室-1 成立日期 2016 年 10 月 26 日 出资额 500 万元 投资管理、实业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 经营范围 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 5-3-109 实际业务、主要产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 品 执行事务合伙人戴宝林持有 1%财产份额,其余 33 名有限合伙人 出资结构 持有 99%财产份额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其总资产、净资产分别为 501.24 基本财务状况(系 万元、499.74 万元;2017 年度,其营业收入、净利润分别 未经审计数据) 为 0 元、-0.18 万元;2018 年 1-6 月,其营业收入、净利润 分别为 0 元、-0.02 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戴宝林背景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 执行事务合伙人 八/(一)/1.上海高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执行事 及其背景情况 务合伙人及其背景情况。 3. 广东宏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广东宏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589531479Q 法定代表人 刘乐仁 住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61 号 34 层 04 单元 成立日期 2012 年 2 月 10 日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 实际业务、主要产 投资及投资管理 品 付恩平持股 44%,刘乐仁持股 34%,林斌持股 12%,黄卓 股权结构 芬持股 5%,罗国持股 5%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其总资产、净资产分别为 6,720.29 基本财务状况(系 万元、4,909.32 万元;2017 年度,其营业收入、净利润分 未经审计数据) 别为 197.13 万元、-12.20 万元;2018 年 1-6 月,其营业收 入、净利润分别为 233.01 万元、39.30 万元 根据该公司说明,付恩平及刘乐仁系公司实际控制人。 付恩平,男,1981 年,2007 年 11 月至 2012 年 6 月,历 实际控制人及其背 任中国新能源有限公司财务副总监、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景情况 财务总监;2012 年 7 月至 2013 年 3 月,任广东宏升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 年 4 月至 2017 年 2 月,任广 5-3-110 州粤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兼财务总监;2015 年 5 月至 2017 年 2 月,任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2017 年 3 月至 2018 年 9 月,任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裁;2013 年 9 月至今,任江西江财宏升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监事;2016 年 5 月至今,历任广州粤泰金控投资有 限公司董事、董事长;2016 年 6 月至今,任广州蓝莓荟信 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2016 年 8 月至今,任广州盈泰盛隆 贸易有限公司监事;2016 年 11 月至今,任云南沿边跨境股 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7 年 12 月至今,任广州 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7 年 1 月至今,任 发行人董事。 刘乐仁,男,1980 年,2003 年 9 月至 2009 年 10 月,先 后任百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专员、财务主管及财务经理; 2009 年 10 月至 2016 年 5 月,任东莞市百业国际物流有限 公司总经理;2013 年 10 月至 2016 年 12 月,任百业集团 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兼财务副总监;2013 年 3 月至今,任广 东宏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4. 深圳前海宏升鼎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名称 深圳前海宏升鼎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42687439T 执行事务合伙人 广东宏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 住所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5 年 6 月 9 日 出资额 2,133.34 万元 实际业务、主要产 投资及投资管理 品 董叠标持有 30.5%财产份额,郝莉持有 28.2%财产份额, 付恩平持有 18.75%财产份额,黄卓芬持有 9.4%财产份额, 出资结构 谢如成持有 4.7%财产份额,陈轶岚持有 4.7%财产份额,广 东宏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 3.75%财产份额 5-3-111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其总资产、净资产分别为 4.26 万 基本财务状况(系 元 4.26 万元;2017 年度,其营业收入、净利润分别为 0 元、 未经审计数据) -2.28 万元;2018 年 1-6 月,其营业收入、净利润分别 0 元、 24.06 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广东宏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背景情况 执行事务合伙人及 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八/(一)/3. 广东宏升投资管理有 其背景情况 限公司。 5. 广州蓝莓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广州蓝莓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15340191763W 法定代表人 陈特军 住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61 号 34 层 02 单元 成立日期 2015 年 5 月 20 日 注册资本 700 万元 工商咨询服务;贸易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形 象策划服务;教育咨询服务;文化艺术咨询服务;体育运动 咨询服务;公共关系服务;策划创意服务;投资咨询服务; 企业财务咨询服务;市场调研服务;营养健康咨询服务;商 品信息咨询服务;移民咨询服务(不含就业、留学咨询); 市场营销策划服务;政府采购咨询服务;为留学人员提供创 业、投资项目的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福利事业信息咨询服务; 国学教育咨询服务;健美运动技术咨询;能源技术咨询服务; 招、投标咨询服务;广告业;专利服务;商标代理等服务; 经营范围 版权服务;软件服务;工商登记代理服务;无形资产评估服 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包装服务;办公服务;公司礼仪服务; 模特服务;个人形象设计服务;大型活动组织策划服务(大 型活动指晚会、运动会、庆典、艺术和模特大赛、艺术节、 电影节及公益演出、展览等,需专项审批的活动应在取得审 批后方可经营);票务服务;受金融企业委托提供非金融业 务服务;商业特许经营;代理印刷业务(不直接从事印刷); 招、投标代理服务;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箱、包批发; 工艺品批发;皮革及皮革制品批发;计算机零配件批发;电 5-3-112 子产品批发;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百货 零售(食品零售除外);日用杂品综合零售;纺织品及针织 品零售;服装零售;鞋零售;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零售;箱、 包零售;工艺美术品零售;通信设备零售;电子产品零售; 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软件开发;信息技 术咨询服务;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网络 技术的研究、开发;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企业总部 管理;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资产管 理(不含许可审批项目);供应链管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代理服务;互联网商品销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互联 网商品零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化妆品零售;保健食 品批发(具体经营项目以《食品经营许可证》为准);酒类 批发;酒类零售;预包装食品批发;非酒精饮料、茶叶批发; 乳制品批发;散装食品批发;预包装食品零售;乳制品零售; 保健食品零售(具体经营项目以《食品经营许可证》为准); 非酒精饮料及茶叶零售;豆制品零售;散装食品零售;(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实际业务、主要产 咨询服务;广告业;专利、商标、版权等代理服务等 品 陈特军持股 45.46%,广州市南沙区有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持股 20.98%,谢芳莉持股 18.20%,广州市 股权结构 南沙区互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 4.09%,万 朋持股 3.89%,诚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股 3.89%,付恩 平持股 2.80%,乔晓蕊持股 0.7%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其总资产、净资产分别为 137.66 基本财务状况(系 万元、138.97 万元;2017 年度,其营业收入、净利润分别 未经审计数据) 为 631.55 万元、-10.62 万元;2018 年 1-6 月,其营业收入、 净利润分别为 111.67 万元、-105.50 万元 根据该公司说明,陈特军系公司实际控制人。 陈特军,男,1990 年,2001 年 10 月至 2007 年 6 月,任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国行销经理;2007 年 实际控制人及其背 7 月至 2010 年 11 月,任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关助 景情况 理总监;2010 年 12 月至 2015 年 12 月,任汤臣倍健股份 有限公司公关事务部总监;2015 年 4 月至今,任广州蓝莓 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5-3-113 6. 深圳市宏升教育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名称 深圳市宏升教育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59850802H 执行事务合伙人 甘霓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成立日期 2016 年 1 月 7 日 出资额 500 万元 教育咨询(除出国留学咨询及中介服务);文化艺术策划; 创业投资业务;受托管理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 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 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股权 投资;投资兴办实业;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幕 集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 经营范围 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金融信息咨询、提供金 融中介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服务外包(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 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在网上从事商贸活动(不含限制 项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经营进 出口业务(不含限制项目) 实际业务、主要产 投资及投资管理 品 甘霓持有 80%财产份额,徐琛持有 10%财产份额,广东宏 出资结构 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 10%财产份额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其总资产、净资产分别为 80.13 基本财务状况(系 万元、73.88 万元;2017 年度,其营业收入、净利润分别 未经审计数据) 为 0 元、-3,031.79 元;2018 年 1-6 月,其营业收入、净利 润分别为 0 元,-3053.08 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系甘霓。 甘霓,女,1981 年,2004 年至 2008 年 3 月,任广东中科 执行事务合伙人及 天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职务;2009 年 6 月至 其背景情况 2018 年 4 月,任哈尔滨天源石化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 公司经理,2018 年 5 月至今,自由职业。 5-3-114 7. 广东宏世贸易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广东宏世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59HF5775 法定代表人 刘乐仁 住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61 号 34 层 04 单元 成立日期 2016 年 12 月 29 日 注册资本 3,000 万元 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 可审批类商品除外);贸易代理;资产管理(不含许可审批 项目);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投资管理服务;货物进出口(专 经营范围 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互联网商品销售(许可审 批类商品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实际业务、主要产 商品批发、零售 品 股权结构 甘霓持股 51%,刘乐仁持股 49%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其总资产、净资产分别为 4892.59 基本财务状况(系 万元、2900.39 万元;2017 年度,其营业收入、净利润分 未经审计数据) 别为 0 元、-5802.03 元;2018 年 1-6 月,其营业收入、净 利润分别为 0 元,-291.70 元 根据该公司说明,甘霓系公司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及其背 甘霓的背景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八/(一)/7.深圳 景情况 市宏升教育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执行事务合伙人及 其背景情况。 8. 江西极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江西极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824309180820C 法定代表人 付师如 住所 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湄湘南路 100 号 5-3-115 成立日期 2014 年 10 月 11 日 注册资本 200 万元 计算机信息系统技术服务;测量仪器销售、维修。(依法须 经营范围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实际业务、主要产 计算机信息系统技术服务;测量仪器销售、维修 品 股权结构 傅伟持股 34%,付师如持股 33%,吴飞云持股 33%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其总资产、净资产分别为 18.99 基本财务状况(系 万元、28.81 万元;2017 年度,其营业收入、净利润分别 未经审计数据) 为 212.15 万元、58,553.85 元;2018 年 1-6 月,其营业收 入、净利润分别为 121.30 万元、7.21 万元 根据该公司说明,付师如、傅伟系公司实际控制人。 付师如,男,1975 年,2000 年 2 月至 2013 年 5 月,任江 实际控制人及其背 西核工业测绘院测绘组长;2014 年 10 月至今,任江西极点 景情况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傅伟,男,1982 年,2008 年 7 月至今,任江西核工业测绘 院测绘员。 9. 亚软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亚软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061254514C 法定代表人 贺亚伟 住所 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宏业路 9 号院 2 号楼 17 层 1716 室 成立日期 2014 年 3 月 11 日 注册资本 200 万元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软 件开发;销售电子产品、日用品、化妆品、珠宝首饰、计算 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文化用品、服装鞋帽、体育用品、针 经营范围 纺织品、工艺美术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广播 电视节目制作;销售食品;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依法自 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食品、互联网信息服 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5-3-116 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 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实际业务、主要产 技术服务、开发、推广、转让等,以客户定制为主 品 股权结构 冯海娟持股 50.5%,贺亚伟持股 49.5%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其总资产、净资产分别为 30.89 基本财务状况(系 万元、-36.31 万元;2017 年度,其营业收入、净利润分别 未经审计数据) 为 0.87 万元、-25.57 万元;2018 年 1-6 月,其营业收入、 净利润分别为 4.85 万元、3.97 万元。 根据该公司说明,虽然冯海娟在该公司持股比例超过 50%, 但其仅系财务投资人(冯海娟与贺亚伟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或其他协议安排),而贺亚伟自设立以来一直为前述两家公 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贺亚伟,男,1988 年,2009 年 6 月至 2010 年 4 月,任中 实际控制人及其背 国电信(维珍电信)开发工程师;2010 年 5 月至 2011 年 2 景情况 月,任瑞丰协同高级研发工程师;2011 年 3 月至 2012 年 6 月,任斑马网高级研发工程师;2012 年 7 月至 2014 年 4 月,任微软(一维天地)技术总监;2014 年 3 月至今,任 亚软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7 年 12 月至今,任亚软国际餐饮(北京)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兼总经理。 10. 亚软国际餐饮(北京)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亚软国际餐饮(北京)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5MA019J0335 法定代表人 贺亚伟 住所 北京市大兴区欣旺北大街 8 号 1 幢二层 F2-04-1 成立日期 2017 年 12 月 25 日 注册资本 50 万元 餐饮服务;销售食品;餐饮管理;技术服务。(企业依法自 经营范围 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食品、餐饮服务以及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 5-3-117 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 活动。) 实际业务、主要产 餐饮服务 品 股权结构 冯海娟持股 51%,贺亚伟持股 49%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其总资产、净资产分别为 1.50 万 基本财务状况(系 元、0.47 万元;2017 年度,其营业收入、净利润分别为 0.00 未经审计数据) 万元、0.00 万元;2018 年 1-6 月,其营业收入、净利润分 别为 1.46 万元、0.47 万元 根据该公司说明,虽然冯海娟在该公司持股比例超过 50%, 但其仅系财务投资人(冯海娟与贺亚伟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实际控制人及其背 或其他协议安排),而贺亚伟自设立以来一直为前述两家公 景情况 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贺亚伟背景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八/(一)/10. 亚 软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之实际控制人及其背景情况。 11. 福建安溪洛夫特工艺品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福建安溪洛夫特工艺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524310751299K 法定代表人 潘秋霞 住所 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尚卿乡翰卿村兴美路 62 号 成立日期 2014 年 8 月 13 日 注册资本 50 万元 竹、藤、木、铁、陶瓷、玻璃、塑料、树脂、皮革、布制工 经营范围 艺品及家居饰品、日用百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实际业务、主要产 铁艺工艺品、藤铁工艺家具的批发和零售 品 股权结构 潘秋霞持股 100% 5-3-118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其总资产、净资产分别为 67.89 基本财务状况(系 万元、53.48 万元;2017 年度,其营业收入、净利润分别 未经审计数据) 为 10.67 万元、2.21 万元;2018 年 1-6 月,其营业收入、 净利润分别为 16.80 万元、3.48 万元 根据该公司说明,潘秋霞系公司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及其背 潘秋霞,女,2008 年 1 月至 2014 年 7 月,任泉州丰泽区 景情况 宝岛眼镜店门店经理;2014 年 8 月至今,任福建安溪洛夫 特工艺品有限公司总经理。 12. 重庆安视通机电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重庆安视通机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0733155928X0 法定代表人 林境法 住所 重庆市九龙坡区彩云大道 11 号 6 幢 28-10 号 成立日期 2015 年 2 月 2 日 注册资本 50 万元 销售、安装、维修:监控设备、智能停车系统设备、计算机 网络设备、智能化控制设备、门禁对讲设备、音响设备、空 调制冷设备、消防器材、多媒体设备器材;弱电工程、计算 经营范围 机系统、集成系统的设计、安装、技术服务;销售:机电产 品、电工器材、五金工具、酒店用品、建材(不含化危品)、 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和易制毒化学物品)。(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实际业务、主要产 机电设备的销售、安装 品 股权结构 林境法持股 60%,黄欣持股 40%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其总资产、净资产分别为 8.39 万 基本财务状况(系 元、-1.57 万元;2017 年度,其营业收入、净利润分别为 未经审计数据) 37.94 万元、2,983.60 元;2018 年 1-6 月,其营业收入、 净利润分别为 13.50 万元,-659.40 元 实际控制人及其背 根据该公司说明,林境法系公司实际控制人。 景情况 林境法,男,1988 年, 2015 年 2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 5-3-119 重庆安视通机电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13. 烟台信达恒泰工控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烟台信达恒泰工控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612760967150Y 法定代表人 曲香仁 住所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通海路 658 号 成立日期 2004 年 3 月 18 日 注册资本 50 万元 计算机外部设备开发、工业、办公自动化产品、五金交电、 电子元器件、仪器仪表、电线、电缆批发、零售、安装、维 经营范围 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实际业务、主要产 电子元器件的批发、零售 品 股权结构 曲香仁持股 60%,周立卿持股 40%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其总资产、净资产分别为 68.1 万 基本财务状况(系 元、56.7 万元;2017 年度,其营业收入、净利润分别为 188.8 未经审计数据) 万元、6.68 万元;2018 年 1-6 月,其营业收入、净利润分 别为 85.4 万元、-3.8 万元 根据该公司说明,曲香仁与周立卿系夫妻关系,其二人为公 司实际控制人。 曲香仁,男,1973 年,1995 年 8 月至 2004 年 3 月,任烟 实际控制人及其背 台啤酒厂电气工程师,2004 年 3 月至今,任烟台信达恒泰 景情况 工控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周立卿,女,1977 年,1998 年 8 月至 2004 年 3 月,任烟 台帕特轮电子统计职务,2004 年 3 月至今,任烟台信达恒 泰工控科技有限公司监事。 (二) 发行人与前述企业报告期内的交易情况、决策程序是否合规及定价是否公 允 5-3-120 根据《审计报告》以及上述企业出具的确认函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 控制人、财务总监进行的访谈,发行人与上述企业在报告期内不存在交易 情况。 (三) 发行人与前述企业之间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应说明该等情形是否构成 同业竞争或利益冲突;存在上下游业务的,应对该事项对公司独立性的影 响程度发表意见 根据上述企业就其实际业务、主要产品所出具的确认函,其现行有效的营 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或天眼查网站对上述企 业经营范围的检索查询,上述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相 同、相似业务,不存在上下游业务,不会与发行人形成同业竞争或利益冲 突,亦不会对发行人的独立性造成不利影响。 九、 关于关联交易。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1)发行人 是否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认定并完整披露关联 方;(2)关联交易的原因、合理性和价格公允性,是否通过关联交易对 发行人或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调节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3)关联交 易是否履行决策程序,说明发行人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及有效性。(《反 馈意见》二、信息披露问题第 22 题) (一) 发行人是否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认定并完整披露关 联方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发行人的关联方情况如下: 1. 持股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 持股 5%以上的股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持股比例为: 5-3-121 除戴宝林、刘清梅外,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高好投资、 高荣荣、前海宏升,具体如下: 序号 关联方姓名 关联关系 发行人股东,持有发行人 7.62%股份,为发行人员 1 高好投资 工持股平台 2 高荣荣 发行人股东,持有发行人 6.47%股份 3 前海宏升 发行人股东,持有发行人 5.54%股份 (2)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戴宝林担任发行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刘清梅系戴宝 林配偶,戴聪棋系戴宝林与刘清梅之子,其三人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 2.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资料,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姓名 关联关系 董事戴宝林、贺洪朝、侯春辉、闻国平、戴聪棋、付 1 董事 恩平、张天福、梁荣庆、马更新 2 林境波、张志、周立圆 监事 戴宝林、贺洪朝、侯春辉、闻国平、包瑞、张俊峰、 3 高级管理人员 刘墩煌 3. 上述1-2项所列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上述 1-2 项所列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系发行人的关联方。该等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上述 1-2 项所列自然人的配偶、父母、配偶的 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5-3-122 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4.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 根据戴宝林、刘清梅及戴聪棋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戴宝林、刘清梅、 戴聪棋填写的个人基本信息情况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发 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戴宝林、刘清梅控制的其他企业共 2 家,系发行 人的员工持股平台,具体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戴宝林持有 1.58%财产份额且担任执行事 1 高好投资 务合伙人,刘清梅持有 13.51%财产份额的 企业,系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 戴宝林持有 1.00%财产份额且担任执行事 2 龙玺投资 务合伙人,刘清梅持有 16.91%财产份额的 企业,系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 5. 上述1-3项所列自然人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 上述 1-3 项所列自然人控制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除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系发行人的关联方。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详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九/(一)/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 根据发行人、相关关联自然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其他关联自然人填 写的个人基本信息情况表及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检索查询,除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外,其他关联自然人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有重要影响力的其他主要企业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5-3-123 厦门五和投资建设集团有限 高荣荣持股 90%且担任董事长的企业 1 公司 北京百卓勤投资管理有限公 高荣荣持股 80%且担任监事的企业 2 司 北京晓德投资管理中心(有 高荣荣持有 96.67%财产份额,北京百卓 3 限合伙) 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 3.33%财产份额 的企业 厦门鑫兴荣建设发展有限公 4 高荣荣持股 54%且担任董事的企业 司 厦门五和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北京金桔海文化投资有限公 5 90%,高荣荣持股 10%且担任董事长的企 司 业 厦门五和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6 福建中体投资有限公司 98.33%,高荣荣之子李悦萌持股 1.67%且 高荣荣担任董事兼经理的企业 厦门五和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厦门鑫兴荣物业投资有限公 7 90%,高荣荣之子李悦萌持股 10%且高荣 司 荣担任董事长的企业 厦门五和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8 厦门五和科技有限公司 95.45%且高荣荣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的 企业 厦门五和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9 国信信息港科技有限公司 65%且高荣荣担任董事兼经理的企业 国信信息港科技有限公司持股 100%且高 10 国信信息港控股有限公司 荣荣担任董事兼经理的企业 厦门五和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11 厦门鑫福荣投资有限公司 51%,高荣荣之子李悦萌持股 49%且高荣 荣担任董事长兼经理的企业 厦门鑫福荣投资有限公司持股 90%,厦门 12 厦门鑫富荣增强纤维有限公 五和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10%且 5-3-124 司 高荣荣担任董事长的企业 担任发行人股东前海宏升之执行事务合伙 13 广东宏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人且发行人董事付恩平持股 44%的企业 14 广州粤泰金控投资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付恩平担任董事长的企业 云南沿边跨境股权投资基金 15 发行人董事付恩平担任董事的企业 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蓝莓荟信息科技有限公 发行人董事付恩平持股 2.80%且担任董事 16 司 的企业 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 17 发行人董事付恩平担任董事的企业 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梁荣庆担任独立董事的企 18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 业 北京心物裂帛电子商务股份 发行人独立董事张天福担任独立董事的企 19 有限公司 业 福建安溪洛夫特工艺品有限 发行人董事侯春辉之配偶的妹妹潘秋霞持 20 公司 股 100%的企业 深圳市宏升教育投资合伙企 发行人董事付恩平之配偶甘霓持有 80% 21 业(有限合伙) 的财产份额且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发行人董事付恩平之配偶甘霓持股 51% 22 广东宏世贸易有限公司 的企业 发行人董事付恩平之哥哥付师如持股 23 江西极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33%且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亚软国际科技(北京)有限 发行人董事贺洪朝之弟弟贺亚伟持股 24 公司 49.5%且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的企业 亚软国际餐饮(北京)有限 发行人董事贺洪朝之弟弟贺亚伟持股 25 公司 49%且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的企业 发行人监事林境波之配偶黄欣持股 40%、 26 重庆安视通机电有限公司 弟弟林境法持股 60%且担任执行董事兼 5-3-125 经理的企业 发行人监事周立圆的之姐姐周立卿持股 烟台信达恒泰工控科技有限 27 40%、姐夫曲香仁持股 60%且担任执行董 公司 事兼经理的企业 注:上表系根据该等关联方对发行人的重要性原则所披露的主要关联方。 6. 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拥有控股子公司 3 家,具体情况如 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1 豪尔赛科技 控股子公司 2 天津豪尔赛 控股子公司 3 上海豪尔赛 控股子公司 7. 过去12个月内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审计报告》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过去 12 个月内,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主要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曾控制的 1 北京对棋 企业,已于 2017 年 12 月 14 日注销 发行人董事付恩平曾持股 50%的企业,已 2 广州盈泰盛隆贸易有限公司 于 2018 年 8 月退出 发行人董事付恩平曾担任副总裁的企业, 3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已于 2018 年 9 月辞去该职务 基于上述,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完整、准确披露报告期内发 行人的关联方。 5-3-126 (二) 关联交易的原因、合理性和价格公允性,是否通过关联交易对发行人或关 联方进行利益输送、调节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 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及其原因、合理性及价格公允性情 况如下: 1. 关联租赁 (1) 基本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付款凭证,2015-2017 年度,发行 人向戴宝林承租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28 号院 3 号楼 19 层的 2208 室、2209 室、2210 室、2211 室、2212 室、2213 室、2215 室和 2216 室用于日常办公,建筑面积合计 1,004.73 平方米,房屋租赁费分别 为 181.08 万元、181.08 万元、199.79 万元。 2018 年,发行人向戴宝林承租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28 号院 3 号楼 19 层的 2207 室、2208 室、2209 室、2210 室、2211 室、2212 室、 2213 室、2215 室和 2216 室用于日常办公,建筑面积合计 1,139.82 平方 米,2018 年房屋租赁费为 238 万元,以后每年递增 3%,租赁期为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 原因及合理性分析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戴宝林访谈,发行人自有办公用房 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28 号院诺德中心 3 号楼 19 层的 2201 室、 2202 室、2203 室、2205 室和 2206 室,建筑面积合计 599.46 平方米。 发行人自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求,因此,发行人经询价对比并考虑员工 办公的便利性等因素,向戴宝林租赁了位于同一楼层的房屋用于办公,具 有合理性。 (3) 价格公允性,是否通过关联交易对发行人或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调节收 入利润或成本费用 关联租赁价格公允性及是否通过关联交易对发行人或关联方进行利益输 5-3-127 送、调节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的分析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一)/2. 租赁房产未投入发行人的原因、租赁价格是否公允、是否能够确保发行人 长期使用租赁房产及今后的处置方案。 2. 无偿受让戴宝林、刘清梅持有的非专利技术和软件著作权 (1) 基本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非专利技术及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2015 年 7 月,戴 宝林、刘清梅将其共同拥有的四项非专利技术(分别为基于 GPRS 技术的 城市照明监控系统;基于神经网络控制的智能照明系统;太阳能半导体照 明系统;小区景观照明节能优化设计技术)、两项软件著作权(分别为: 立体式照明系统设计软件 V1.0(软件登记号:2011SR059543);高层建 筑灯光自控系统 V1.0(软件登记号:2011SR059545))无偿转让给豪尔 赛有限。 (2) 原因及合理性分析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戴宝林、刘清梅访谈了解,上述非专利 技术和软件著作权系戴宝林、刘清梅 2011 年用于增资的知识产权,2015 年 11 月,发行人减资时,由于公司已将上述非专利技术和软件著作权投 入使用,故戴宝林、刘清梅决定无偿将其转让给发行人,具有合理性。 (3) 价格公允性,是否通过关联交易对发行人或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调节收 入利润或成本费用 如上所述,考虑到发行人已将上述非专利技术和软件著作权投入使用,而 若非由发行人进行使用,该等知识产权对戴宝林、刘清梅自身而言并无直 接价值,故本次知识产权为无偿转让,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对发行人或关 联方进行利益输送、调节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的情形。 3. 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 5-3-128 (1) 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关联方戴宝林、刘清梅为发行人银行借款、开具银行保函及银 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并为发行人开立履约保函提供反担保。 (2) 原因及合理性分析 根据本所律师对戴宝林、刘清梅及发行人财务总监访谈,通常企业在向银 行申请融资/申请开具保函等情况下,银行基于其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均会 要求融资方的法定代表人提供担保,并要求法定代表人配偶提供连带责任 担保。因此,戴宝林作为发行人法定代表人,刘清梅作为其配偶,为公司 提供担保符合商业惯例,具备合理性。 (3) 价格公允性,是否通过关联交易对发行人或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调节收 入利润或成本费用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有关担保合同/函,上述关联担保或反担保均为无偿担 保,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银行借款逾期、银行保函或银行承兑汇票到 期未支付等情形,未发生关联方实际履行担保责任的情形。关联方为发行 人提供银行融资担保符合商业惯例,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对发行人或关联 方进行利益输送、调节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的情形。 4. 关联方资金往来 (1) 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戴宝林、刘清梅、北京对棋存在资金往来情况 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六/(一)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戴宝林、刘清 梅、北京对棋之间存在资金往来情况。 (2) 原因及合理性分析 关联方资金往来的原因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六/(二)资金往来形成原 5-3-129 因、资金流向和使用用途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对戴宝林、刘清梅访谈,2016 年公司的关联交易、防 范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制度尚未完全建立或落实,因此在 2016 年之前发生 了部分资金往来情况。自 2017 年开始,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未再发生关 联往来。 (3) 价格公允性,是否通过关联交易对发行人或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调节收 入利润或成本费用 根据发行人说明、《审计报告》及发行人与关联方往来的银行转账凭证, 因上述往来为备用金借支及临时资金需求,金额较小、占用期间较短,未 计资金使用费,因此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对发行人或关联方进行利益输 送、调节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的情形。 (三) 关联交易是否履行决策程序,说明发行人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及有效性 1. 报告期内各项关联交易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内部决策文件,报告期内,公司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遵 循了《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权限与程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关联 交易的表决遵循了关联董事或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等规定,具体如下: 2017 年 6 月 10 日,豪尔赛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核通过了《关 于确认公司 2016 年度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关于预计公司 2017 年度 关联交易的议案》,对 2016 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确认,并对 2017 年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预计;2017 年 6 月 30 日,豪尔赛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两项议案。2017 年 6 月 10 日,独立董 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发行人 2016 年度已发生及 2017 年 度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对公司独立性无 重大影响。 2017 年 8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5-3-130 于关联方为公司银行融资事项提供担保的议案》,确认并授权戴宝林、刘 清梅为公司银行融资事项提供担保;2017 年 8 月 31 日,豪尔赛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2017 年 8 月 16 日,独立 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关联方为公司银行借款提供连带保 证担保事宜,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和发展战略,担保提供方未收取任何 费用,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对公司独立性无重大影响。 2018 年 2 月 13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确认公司 2015 年至 2017 年三年间关联交易等情况的议案》,对发行 人 2015 年至 2017 年发生的关联往来及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确认,对发 行人 2018 年的关联交易情况预测;2018 年 3 月 5 日,发行人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2018 年 2 月 12 日,独立董事对 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该等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 益,对公司独立性无重大影响。 2018 年 9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确认 2018 年 1-6 月关联方为公司提供担保(含反担保)并授权关联方 持续为公司提供担保(含反担保)的议案》《关于确认 2018 年-2020 年 关联租赁情况的议案》,对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反担保)以及发行 人 2018 年向实际控制人戴宝林租赁房屋事项进行了确认;2018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2018 年 9 月 10 日,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该关联交 易价格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对公司独立性无重大影 响。 基于上述,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各项关联交易已履行了内部决 策程序,相关程序合法合规。 2. 发行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及有效性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其提供的有关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制度,并 经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法务部负责人访谈,发行人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 易采取了如下措施: 5-3-131 (1) 梳理已发生的关联交易并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预测 发行人对已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了全面梳理,并对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进 行预测,从根本上避免发生非必要的关联交易。 (2) 优化公司股权结构,引进外部投资者,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自 2017 年 1 月起,发行人先后引进了前海宏升、弘信通、展勋投资、楚 之源、高荣荣、郭秋颖、沈小杰、李志谦、李斯和、李秀清、黄红鸾、张 华安、骆小洪等外部投资者,优化了公司的股权结构,规范了公司的法人 治理结构,加强外部股东对公司的约束力,提高公司的决策和管理水平。 (3) 建立健全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发行人按照 《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了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 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对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及关联董事、 关联股东的回避表决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同时,为了严格控制大股东 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发行人进一步制定了《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4) 引入独立董事制度,规范关联交易,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发行人选聘了三位独立董事,制定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从而进一步 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的独立董事将在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和减少关 联交易、保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5)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承诺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发生的 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 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确定交易价格;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 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关联关系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3-132 根据发行人说明、《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发行人的董事会、股东 大会会议文件及独立董事意见,自 2017 年开始,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未 再发生资金往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均事先经由董事会、股 东大会决策并由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尚存 的关联交易主要为向实际控制人戴宝林租赁房屋以及戴宝林、刘清梅为发 行人银行融资事项提供担保,不存在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或通过关联 交易对发行人进行利益输送、调节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等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已采取了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并被有效 执行。 十、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注销关联方的情形,如存在,请披 露注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注销原因、是否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而注销的 情形,注销关联方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费用的情形,是否存在关 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 见。(《反馈意见》二、信息披露问题第 23 题) (一) 报告期内注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戴宝林、刘清梅的访 谈以及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或天眼查网站的检索查询,报告期内,发 行人注销的关联方仅有 1 家,即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戴宝林、刘清梅所控制 的北京对棋照明技术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资料,北京对棋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北京对棋照明设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6678793673E 成立日期 2008 年 7 月 21 日 注销日期 2017 年 12 月 14 日 注册资本 5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侯春辉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28 号院 3 号楼 2207 室(园区) 经营范围 工程勘察设计;电脑动画设计;产品设计;技术服务。(依 5-3-133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 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戴宝林持股 70%,侯春辉持股 15%,刘清梅持股 15% (二) 注销原因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北京对棋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对戴宝林、刘清梅及 侯春辉进行的访谈,北京对棋的主营业务为照明工程设计业务,为避免与 发行人发生同业竞争,戴宝林、刘清梅、侯春辉决定注销北京对棋。 (三) 是否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而注销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北京对棋的工商资料及注销材料,北京对棋已依法履行 相关注销程序,注销过程合法合规。 根据戴宝林、刘清梅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 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天眼查网站以及北京对棋所属的工商、 税务、勘察设计、安全质量管理部门等主管机关的官方网站检索查询,北 京对棋亦不存在因违反工商、税务、勘察设计、安全质量以及其他方面法 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此外,根据北京市丰台区国家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北京市丰台区地方税 务局第一税务所、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北京市勘察设计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公室以及北京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北京对棋在报告期内不存在行政处罚或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北京对棋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而注销的情形。 (四) 注销关联方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费用的情形 根据本所律师对戴宝林、刘清梅及侯春辉进行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北京对棋报告期内发生的成本费用构成明细,北京对棋报告期内的费用主 要系其租赁的房产租赁费及员工的工资、出差费用、缴纳的税费等,不存 5-3-134 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费用的情形。 (五) 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根据北京对棋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北京对棋与发行人之间报告期内的往 来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六/(一)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戴宝林、 刘清梅、北京对棋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2016 年 10 月,发行人由豪尔赛 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并制定了《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办法》及《规范 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自此,发行人与北京对棋之间未再发生 任何关联往来情况。 根据发行说明、经本所律师对戴宝林、刘清梅及侯春辉进行的访谈并经对 其报告期内银行流水、客户供应商情况的核查,北京对棋现已完全解散, 不存在继续开展业务或以另外一种形式与发行人发生交易或者往来的情 形。北京对棋存续期间,其作为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已进行 了完整披露。 因此,本所认为,发行人与北京对棋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十一、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发行人子公司(含已转让子公 司)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历史沿革、经营业绩等;发行人子公司是 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子公司中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发行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在子公司中持有股权或拥有权益。(《反馈意见》二、 信息披露问题第 24 题) (一) 发行人子公司的具体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转让子公司 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共拥有 3 家子公司: 注册资本 出资比例 序号 子公司名称 注册地 成立时间 状态 (万元) (%) 1 豪尔赛科技 北京市 2011.12.09 10 100 存续 2 天津豪尔赛 天津市 2011.05.09 500 100 存续 5-3-135 3 上海豪尔赛 上海市 2012.02.23 100 100 存续 上述子公司的具体情况如下: 1. 豪尔赛科技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豪尔赛科技的工商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系统或天眼查网站的检索查询,豪尔赛科技的具体情况如下: (1)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北京豪尔赛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6587721180M 成立日期 2011 年 12 月 9 日 注册资本(实收) 1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周绍林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28 号院 3 号楼 2212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销售灯具及其配件、模具、玻璃制品、塑料制品、五金交 电、机械设备、电子产品;产品设计;维修电子产品。(企 经营范围 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 发行人持股 100% (2) 历史沿革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其提供的豪尔赛科技的工商资料,豪尔赛科技的历史沿 革如下: 1) 豪尔赛科技设立 2011 年 12 月 5 日,豪尔赛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设立子公司豪尔赛科技。 2011 年 12 月 6 日,豪尔赛有限向豪尔赛科技缴付出资 10 万元,中国农 5-3-136 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向豪尔赛有限出具了《交存入资资金凭证》,2011 年 12 月 9 日,豪尔赛有限签署了《北京豪尔赛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章程》。 2011 年 12 月 9 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向豪尔赛科技核发了 注册号为 110108014485507 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豪尔赛科技依 法成立。 2) 公司变更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豪尔赛科技未发生过变更。 (3) 经营业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经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豪尔赛科技的财务 报表,豪尔赛科技最近一年及一期的经营业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7.12.31/ 2018.06.30/ 项目 2017年度 2018年1-6月 总资产 13.11 13.06 净资产 13.11 13.06 营业收入 0.00 0.00 净利润 0.00 -0.05 2. 天津豪尔赛 根据发行提供的天津豪尔赛的工商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系统或天眼查网站的检索查询,天津豪尔赛的具体情况如下: (1)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天津豪尔赛照明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025723492084 成立日期 2011 年 5 月 9 日 注册资本 500 万元 5-3-137 法定代表人 侯春辉 住所 天津市河东区六经路 11 号海津大厦第 3 层 333-5 照明技术开发、咨询、服务及转让;照明设备安装、设计、 经营范围 施工。(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 效期限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股东情况 发行人持股 100% (2) 历史沿革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其提供的天津豪尔赛的工商资料,天津豪尔赛的历史沿 革如下: 1) 天津豪尔赛设立 2011 年 4 月 26 日,豪尔赛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设立子公司天津豪尔赛, 同日,豪尔赛有限签署了《天津豪尔赛照明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章程》; 2011 年 4 月 27 日,天津市博达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津博达验内 (2011)162 号的《验资报告》,截至 2011 年 4 月 26 日,天津豪尔赛 照明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人民币 500 万元; 2011 年 5 月 9 日,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河东分局核发了注册号为 120102000084403 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天津豪尔赛照明设备安 装有限公司依法成立。 2) 公司变更情况 2012 年 6 月 29 日,豪尔赛有限作出《股东决定》,将“天津豪尔赛照明 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更名为“天津豪尔赛照明技术有限公司”; 2012 年 7 月 2 日,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河东分局向天津豪尔赛核发了 更名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天津豪尔赛的其他事项未发生过变更。 5-3-138 (3) 经营业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经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天津豪尔赛的财务 报表,天津豪尔赛最近一年及一期的经营业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7.12.31/2017年度 2018.06.30/2018年1-6月 总资产 1,753.11 1,666.07 净资产 116.07 -28.33 营业收入 461.16 0.56 净利润 -229.31 -144.41 3. 上海豪尔赛 根据发行提供的上海豪尔赛的工商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系统或天眼查网站的检索查询,上海豪尔赛的具体情况如下: (1)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上海豪尔赛照明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085904388537 成立日期 2012 年 2 月 23 日 注册资本 1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宣兆黎 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灵石路 695 号 25 幢 1604 室 在照明技术专业领域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 让、技术服务,照明电器安装(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 经营范围 设施),照明电器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 发行人持股 100% (2) 历史沿革 1) 上海豪尔赛设立 5-3-139 2012 年 2 月 20 日,豪尔赛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设立子公司上海豪尔赛, 同日,豪尔赛有限签署了《上海豪尔赛照明技术有限公司章程》; 2012 年 2 月 21 日,上海信捷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信捷会 师字(2012)第 N0181 号的《验资报告》,截至 2012 年 2 月 20 日,上 海豪尔赛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 万元; 2012 年 2 月 23 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闸北分局向上海豪尔赛核发了 注册号为 31010800513768 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海豪尔赛依法 成立。 2) 公司变更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海豪尔赛未发生过变更。 (3) 经营业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经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上海豪尔赛的财务 报表,上海豪尔赛最近一年及一期的经营业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7.12.31/2017年度 2018.06.30/2018年1-6月 总资产 843.32 828.25 净资产 238.25 245.54 营业收入 131.87 0.00 净利润 11.88 7.28 (二) 发行人子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各子公司出具的确认函、各子公司的主管政府机关(包 括但不限于工商、税务、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劳动保障等政府部门或者 单位)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在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天眼查网站以及发行人各子公司所属的工 商、税务、安全质量管理部门等主管机关的官方网站检索查询,报告期内, 5-3-140 发行人各子公司均不存在因违反工商、税务、安全质量以及其他方面法律 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子公司均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 子公司中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在子公司 中持有股权或拥有权益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 3 家子公司的工商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系统或天眼查网站的检索查询,发行人子公司均为全资子公司,无其他 股东,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在子公司中持有股权或拥有权益。 十二、 发行人一项发明专利“一种方位可调且防护性高的太阳能 LED 路灯”及部 分软件著作权系受让取得,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该 专利及相关软件著作权对发行人的重要程度、取得时间,出让方的基本情 况,与发行人及相关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相关转让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 纠纷。(《反馈意见》二、信息披露问题第 25 题) (一) 受让取得的发明专利对发行人的重要程度、取得时间,出让方的基本情况, 与发行人及相关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相关转让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1. 受让取得的发明专利的重要程度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发明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及本所律师在国 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下同)的检索查询,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受让取得的发明专利共 1 项,即 2017 年 向自然人俞陈受让的“一种方位可调且防护性高的太阳能 LED 路灯”(专利 号为 ZL2017100974892)。 根据发行人说明,上述受让取得的发明专利主要运用于太阳能利用、照明 节电技术领域,运用该项专利,可以在不同的安装场所和地理环境,更方 便地调节太阳能电池组件的安装倾角和方位角,使太阳能板得到充分的光 照,保证太阳能转换效率,提高太阳能利用率和路灯的节电效果,该发明 有利于提升发行人的产品设计能力、使得照明产品与景观照明施工相结 5-3-141 合,便于发行人在景观照明工程施工和设计方案中使用自己的专利产品, 提高市场竞争力。 2. 取得时间 根据发行人及北京快帮科技有限公司的说明、自然人俞陈出具的承诺函、 专利转让合同及相关付款凭证、《发明专利证书》及《专利登记簿副本》, 发行人于 2017 年 11 月 21 日取得该项专利的《发明专利证书》,具体受 让过程如下: (1) 2017 年 9 月,自然人俞陈委托北京快帮科技有限公司(系一家从事一站 式知识产权服务的公司)对外转让其研发的发明专利“一种方位可调且防护 性高的太阳能 LED 路灯”(专利号为 ZL2017100974892); (2) 2017 年 9 月 12 日,发行人与北京快帮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专利权转让服 务合同》,以 5.5 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上述专利的专利权及其转让代理 服务; (3) 2017 年 9 月-10 月,发行人向北京快帮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专利权购买款及 转让代理服务费合计 5.5 万元; (4) 2017 年 11 月 21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发行人签发《发明专利证书》, 发行人取得该项发明的所有权。 3. 出让方的基本情况,与发行人及相关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出让方的《居民身份证》,上述发明专利的出让方为自 然人俞陈,住所地为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根据发行人说明、俞陈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填写的《情况调查表》 并对其进行访谈,俞陈与发行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5-3-142 4. 相关转让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然人俞陈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与北京快帮科技有限公 司签署的《专利权转让服务合同》《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北京银行客 户回单》,该专利为俞陈全权委托北京快帮科技有限公司代为转让,委托 权限包括代为签署转让文书等材料,代付代收款项等。因此,北京快帮科 技有限公司有权与发行人签署《专利权转让服务合同》,该协议合法有效, 且发行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有关费用。 根据俞陈出具的承诺函、俞陈和北京快帮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该专 利为俞陈自行研发,非职务发明,与其他第三方之间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 发行人已按约支付全部专利转让及服务代理款项,俞陈及北京快帮科技有 限公司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知识产权权属或款项争议,亦不存在其他纠纷 或潜在纠纷。 另经本所律师在裁判文书网、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的检索查询,该项专利 转让不存在权属纠纷。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专利转让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 受让取得的软件著作权对发行人的重要程度、取得时间,出让方的基本情 况,与发行人及相关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相关转让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 纠纷 1. 受让取得的软件著作权的重要程度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计算机软件 著作权登记事项变更或补充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在 CPCC 微平台软件著 作权登记查询公众号的检索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 受让取得的软件著作权共 7 项,其基本情况及对发行人的作用如下: 序 软件名称 登记号 出让方 作用 号 1 立体式照明 2011SR059543 戴宝林、 用于立体空间中的室内照明、 5-3-143 系统设计软 刘清梅 室外照明和应急照明的综合照 件 V1.0 明系统的设计,可以处理复杂 立体空间中的灯具位置和排列 方式的设计,有利于提升发行 人的技术实力和行业竞争优势 用于高层建筑内串联、并联的 多种光源、灯具的大型综合照 高层建筑灯 明系统的控制和管理,可以在 戴宝林、 2 光自控系统 2011SR059545 线查看、截图保存灯具的运行 刘清梅 V1.0 状态、对灯具进行启动和关闭 控制,有利于提升发行人的技 术实力和行业竞争优势 为城市夜景照明设计提供了建 筑物、桥梁、运动场等多场景 模型和路灯、树木等多种道具, 夜景照明辅 戴宝林、 可以在 3D 效果图中直观查看 3 助设计软件 2012SR072485 刘清梅 夜景灯光的色温、亮度、照度 V1.0 等照明设计效果,有利于提升 发行人的技术实力和行业竞争 优势 为照明设计师提供多颜色灯光 混合的模拟和灯光颜色、强度 多光线柔和 戴宝林、 计算结果,可用于室内和室外 4 比计算软件 2012SR072489 刘清梅 彩色灯光设计,有利于提升发 V1.0 行人的技术实力和行业竞争优 势 用于高层建筑楼体外立面景观 照明系统的管理和控制,对系 Led 灯光排 统内的不同 LED 灯具进行分 戴宝林、 5 列控制系统 2012SR072492 类、分组,提供渐变灯光控制 刘清梅 V1.0 等多种灯光控制效果,有利于 提升发行人的技术实力和行业 竞争优势 用于户外道路照明设计,可提 道路灯光编 戴宝林、 供车道、紧急道路等多种道路 6 排设计软件 2012SR072520 刘清梅 的灯光编排和设计,有利于提 V1.0 升发行人的技术实力和行业竞 5-3-144 争优势 提供户外景观灯光的总格局设 计和局部美化设计,3D 功能使 景观灯光设 戴宝林、 灯光呈现立体翻转、旋转、透 7 2012SR072525 计系统 V1.0 刘清梅 视等多种设计效果,有利于提 升发行人的技术实力和行业竞 争优势 基于上述,发行人受让取得的软件著作权主要运用于照明景观工程的系统 设计、控制系统、辅助设计等,有利于提升发行人的技术实力和行业竞争 优势。 2. 取得时间 (1) 立体式照明系统设计软件 V1.0、高层建筑灯光自控系统 V1.0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两份《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戴宝林、刘清梅于 2011 年 8 月将立体式照明系统设计软件 V1.0、高层建筑灯光自控系统 V1.0 两 项软件著作权作为出资,转让予豪尔赛有限。2011 年 8 月 22 日,豪尔赛 有限取得了国家版权局颁发的关于该等软件著作权的登记证书,依法取得 该等软件著作权的所有权。 根据戴宝林、刘清梅于 2015 年 7 月与豪尔赛有限签署的《软件著作权转 让协议》,以上两项软件著作权出资在进行减资处理后(减资过程详见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四)/2.减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抽 逃出资的情形),戴宝林、刘清梅又将上述两项软件著作权无偿转让予豪 尔赛有限。 (2) 夜景照明辅助设计软件 V1.0 等 5 项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戴宝林、刘清梅于 2012 年 6 月 21 日将夜景照明辅助设计软件 V1.0 等 5 项软件著作权(即上表中 第 3-7 项软件著作权)无偿转让予豪尔赛有限。2012 年 8 月 9 日,豪尔 赛有限取得了国家版权局颁发的关于该等软件著作权的登记证书,依法取 5-3-145 得该等软件著作权的所有权。 3. 出让方的基本情况,与发行人及相关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其提供的《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出让方的《居民身 份证》,上述软件著作权的出让方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戴宝林、刘清梅。 4. 相关转让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发行人及戴宝林、刘清梅的说明,发行人受让上述软件著作权,各方 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戴宝林、刘清梅签署的《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 并在 CPCC 微平台软件著作权登记查询公众号的检索查询,《软件著作权 转让协议》内容合法有效,相关转让不存在纠纷。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前述软件著作权转让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十三、 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已取得《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和 《照明工程设计专项甲级》等最高等级资质。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 查并补充披露:(1)发行人相关业务许可资质的具体内容、有效期、取 得方式及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和重要程度;(2)报告期内发 行人是否持续符合拥有该等资质、许可、认证所需的条件,是否存在超越 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的情形;(3)发行人是否取得生产经营应当具备 的全部资质,发行人维持或再次取得相关重要资质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或障 碍。(《反馈意见》二、信息披露问题第 26 题) (一) 发行人相关业务许可资质的具体内容、有效期、取得方式及其对发行人生 产经营的具体影响和重要程度 1. 发行人相关业务许可资质的具体内容、有效期、取得方式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其提供的相关资质认定证书并经本所律师在全国建筑 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站(http://jzsc.mohurd.gov.cn/asite/jsbpp/index, 5-3-146 下同)的检索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拥有的主要业 务许可资质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 证书 资质 证书 首次取得 取得 资质内容 颁证单位 有效期至 号 持有人 名称 编号 日期 方式 城市及道 路照明工 北京市住房 建筑 程专业承 和城乡建设 企业 D21 包壹级; 委员会、北京 申请 1 发行人 1581 2009.09.07 2021.04.10 资质 电子与智 市海淀区住 取得 092 证书 能化工程 房和城乡建 专业承包 设委员会 贰级 建筑机电 安装工程 北京市住房 专业承包 建筑 和城乡建设 D31 叁级(原 企业 委员会、北京 申请 2 发行人 1581 名:机电 2009.09.07 2021.06.02 资质 市海淀区住 取得 970 设备安装 证书 房和城乡建 工程专业 设委员会 承包叁 级) 工程 A111 照明工程 中华人民共 设计 申请 3 发行人 0053 设计专项 和国住房和 2009.07.27 2019.10.11 资质 取得 25 甲级 城乡建设部 证书 (京 )JZ 安全 安许 北京市住房 生产 申请 4 发行人 证字 建筑施工 和城乡建设 2009.09.10 2019.11.24 许可 取得 [201 委员会 证 6]01 0267 5-3-147 注:首次取得日期为首次核准并取得资质证书的时间,因发行人名称、注册资本等变更及资质 证书有效期届满,上述资质证书自取得以来发生了多次换证。 2. 发行人相关业务许可资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和重要程度 (1) 建筑业企业资质 1)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的规定,企业取得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后,方可在资质 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照明工程施工业务。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企业 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资质可以承担各类城市广场、道 路、公路、建筑物外立面、公共绿地等的照明工程(含变电站、配电室)。 发行已取得的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为行业最高等级资 质,该资质为发行人开展照明工程施工业务的必备资质。 2)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的规定,企业取得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后,方能从事电子 与智能化工程施工业务。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的规定,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其中二级 资质可以承担单项合同额 2,500 万元以下的电子工业制造设备安装工程和 电子工业环境工程、单项合同额 1,500 万元以下的电子系统工程和建筑智 能化工程施工。 发行人已取得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该资质为从事电子与 智能化工程施工业务的必备资质。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的工程档案文件,报告期内,发行人未承 接过该类施工专项业务。在发行人承揽的项目中,博鳌田园小镇夜景照明 提升工程(EPC)项目、天津奥林匹克中心景观照明提升项目的业主在招 5-3-148 标文件中要求照明工程施工单位需要同时具备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 包贰级或以上资质,发行人使用该资质参与了此项目的投标;丰都县县城 长江两岸灯饰工程项目的业主将具备该资质作为投标人评选时的加分项, 发行人使用该资质参与了此项目的投标。 3) 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的规定,企业取得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后,方能从事建筑 机电安装工程项目。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 的规定,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三 级资质可以承担单项合同额 1,000 万元以下的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设备、 线路、管道的安装,非标准钢结构件的制作、安装。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的工程档案文件,报告期内,发行人未承 接过该类施工专项业务。在发行人承揽的项目中,清华大学附属中学足球 运动场地专业照明系统项目的业主将具备该资质作为投标人评选时的加 分项,发行人使用该资质参与了此项目的投标。 (2) 照明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规定,企业取得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后,方能开展 工程设计业务。照明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甲级资质可 以承担照明工程设计项目的类型和规模不受限制。 发行人取得的照明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为行业最高等级资质,该专业承 包资质为发行人开展照明工程设计业务的必备资质。 (3) 安全生产许可证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 方能开展建筑施工业务。发行人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该证书为发 行人开展照明工程施工业务的必备证书。 5-3-149 (二) 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持续符合拥有该等资质、许可、认证所需的条件,是 否存在超越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的情形 1. 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持续符合拥有该等资质、许可、认证所需的条件 如上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开展业务所需的主要资质为建筑业企业资质 (含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 贰级资质、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照明工程设计专项甲 级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审计报告》、 员工的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及技术负责人 的简历,有关施工业务的档案,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 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工 程竣工验收单,并进一步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公告服务平台从业人 员栏目核查了注册建筑师、设计注册工程师所持证书的真实性情况,现场 查看有关设备,对发行人工程中心、设计中心、行政人事部负责人及负责 资质维护的人员进行访谈,并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工程设计资 质标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所规定的取得上述资质所应具备的条件 与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实际情况进行比对核查,具体如下: (1) 建筑业企业资质 1)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要求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实际情况 是否持续 符合 1.企 业 资 净资产:1500 万以 发行人在 2015 年末、2016 年末、 是 产 上 2017 年末和 2018 年 6 月末的净资 产净额均大于 1,500 万元 2.企 业 主 主要人员(1)市政 发行人在 2015 年末、2016 年末、 是 要人员 公用工程、机电工程 2017 年末和 2018 年 6 月末拥有市 专业注册建造师合 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 计不少于 8 人:其中 造师总数均不少于 8 人,其中一级 一级注册建造师不 注册建造师均不少于 2 人 5-3-150 少于 2 人 主要人员(2)技术 技术负责人为陈宁,具有 10 年以上 是 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 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经验,且具有电 上工程施工技术管 气工程自动化高级职称; 理经验,且具有工程 发行人在 2015 年末、2016 年末、 序列高级职称;市政 2017 年末和 2018 年 6 月末拥有市 公用工程等专业中 政公用工程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 级以上职称人员不 员均不少于 20 人,且专业齐全 少于 20 人,且专业 齐全 主要人员(3)持有 发行人在 2015 年末、2016 年末、 是 岗位证书的施工现 2017 年末和 2018 年 6 月末持有岗 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均不少 30 人,且施工员、 于 30 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 质量员、安全员、材 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料员、资料员等人员 齐全 主要人员(4)经考 发行人在 2015 年末、2016 年末、 是 核或培训合格的高 2017 年末和 2018 年 6 月末经考核 压电工、低压电工、 或培训合格的高压电工、低压电工、 维修电工、安装电工 维修电工、安装电工齐全,且均不 等齐全,且不少于 少于 30 人,具有高空作业操作证书 30 人,具有高空作 的技术工人均不少于 5 人,起重作 业操作证书的技术 业操作证书的技术工人均不少于 2 工人不少于 5 人,起 人 重作业操作证书的 技术工人不少于 2 人 近 5 年独立承担过 3.企 业 工 豪尔赛近 5 年独立承担过的工程施 是 下列 3 类中的 2 类工 程业绩 工类型包括:(1)单项合同金额 程的施工,且必须有 1,000 万元以上的带 250kV 以上的 第 1 类所列工程,工 箱式变配电或带有远程集中监控管 程质量合格。 理系统的道路照明工程不少于 3 (1)单项合同额 项,且工程质量合格;(2)单项合 1,000 万元以上的带 同金额 1,000 万元以上的室外公共 5-3-151 250KVA 以 上 的 箱 空间(广场、公园、绿地、机场、 式变配电或带有远 体育场、车站、港口、码头等)功 程集中监控管理系 能照明工程或景观照明工程不少于 统的道路照明工程 3 项,且工程质量合格 3 项;(2)单项合 同额 1000 万元以上 的室外公共空间(广 场、公园、绿地、机 场、体育场、车站、 港口、码头等)功能 照明工程或景观照 明工程 3 项;(3) 年养护的功能照明 设施不少于 5 万盏 或景观照明设施总 功率不少于 1 万 KW 2)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要求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实际情况 是否持续 符合 1.企业资 净资产 800 万以上 发行人在 2015 年末、2016 年末、 产 2017 年末和 2018 年 6 月末的净资 产均大于 800 万 2.企业主 主要人员(1)机电 发行人在 2015 年末、2016 年末、 是 要人员 工程、通信与广电工 2017 年末和 2018 年 6 月末分别拥 程专业注册建造师 有机电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 合计不少于 4 人:其 注册建造师均不少于 4 人,其中一 中一级注册建造师 级注册建造师均不少于 2 人 不少于 2 人 主要人员(2)技术 技术负责人为魏成辉,具有 8 年以 是 负责人具有 8 年以 上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经验,且具有 上工程施工技术管 机电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 理经验,且具有电子 发行人在 2015 年末、2016 年末、 与智能化工程相关 5-3-152 专业高级职称或机 2017 年末和 2018 年 6 月末分别拥 电工程(或通信与广 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相关专业中级 电工程)专业一级注 以上职称人员均不少于 5 人,且专 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业齐全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 相关专业中级以上 职 称 人员 不少于 5 人,且专业齐全 主要人员(3)持有 发行人在 2015 年末、2016 年末、 是 岗位证书的施工现 2017 年末和 2018 年 6 月末持有岗 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均不少 15 人,且施工员、 于 15 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 质量员、安全员、材 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料员、资料员等人员 齐全 主要人员(4)经考 发行人在 2015 年末、2016 年末、 是 核或培训合格的中 2017 年末和 2018 年 6 月末经考核 级工以上技术工人 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 不少于 10 人 均不少于 10 人 主要人员(5)技术 技术负责人魏成辉,主持完成过本 是 负责人(或注册建造 类别资质一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 师)主持完成过本类 业绩不少于 2 项 别资质一级以上标 准要求的工程业绩 不少于 2 项 3) 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要求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实际情况 是否持续符 合 1. 企 业 资 净资产 400 万元以 发行人在 2015 年末、2016 年末、 是 产 上 2017 年末和 2018 年 6 月末的净资 产均大于 400 万元 5-3-153 2. 企 业 主 (1)机电工程专业 发行人在 2015 年末、2016 年末、 是 要人员 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2017 年末和 2018 年 6 月末拥有机 3人 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均不少于 3 人 (2)技术负责人具 发行人技术负责人为魏成辉,具有 是 有 5 年以上工程施 5 年以上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经验, 工技术管理经历,具 且具有机电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 有机电工程相关专 资格。 业中级以上职称或 发行人在 2015 年末、2016 年末、 机电工程专业注册 2017 年末和 2018 年 6 月末拥有机 建造师执业资格;机 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 电工程相关专业中 员均不少于 6 人,且专业齐全 级以上职称人员不 少于 6 人,且专业齐 全 (3)持有岗位证书 发行人在 2015 年末、2016 年末、 是 的施工现场管理人 2017 年末和 2018 年 6 月末持有岗 员不少于 8 人,且施 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均不 工员、质量员、安全 少于 8 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 员、材料员、资料员 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 发行人在 2015 年末、2016 年末、 是 合格的中级工以上 2017 年末和 2018 年 6 月末经考核 技术工人不少于 15 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 人 人均不少于 15 人 (5)技术负责人(或 技术负责人魏成辉,主持完成过单 是 注册建造师)主持完 项合同 800 万以上建筑机电安装工 成过本类别资质二 程不少于 2 项,且工程质量合格 级以上标准要求的 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单项合同 800 万以上建筑机电安 装工程,工程质量合 格) 5-3-154 (2) 照明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要求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实际情况 是否持续符 合 1、资质和 (1)具有独立企业 发行人成立于 2000 年 6 月,具有 是 信誉 法人资格 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 报告期内发行人注册资本均不少 是 好,注册资本不少 于 300 万元 于 300 万元 (3)年度照明工程 发行人在 2015 年度、2016 年度、 是 设计工作量累计合 2017 年度,工程设计工作量累计 同额 2000 万元以 合同额均为 2000 万元以上,且每 上,且至少完成照 年完成的照明工程设计项目不少 明工程设计项目中 于4项 的4项 2、技术条 (1)专业配备齐 发行人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 是 件 全、合理,主要专 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在 2015 业技术人员专业和 年末、2016 年末、2017 年末和 数量符合“主要专业 2018 年 6 月均符合“主要专业技术 技术人员配备表”的 人员配备表”的规定,具体为在各期 规定,具体为需拥 末拥有的照明工程类设计师不少 有照明工程类设计 于 4 名,建筑设计师不少于 1 名, 师 4 名,建筑设计 电气设计师不少于 3 名,概预算设 师 1 名,电气设计 计师不少于 1 名,结构设计师不少 师 3 名,概预算设 于 1 名,其他设计师不少于 2 名。 计师 1 名,结构设 计师 1 名,其他设 计师 2 名 (2)企业主要技术 发行人照明工程设计的主要技术 是 负责人或总工程师 负责人为马钰。 应具有大学本科以 5-3-155 上学历,6 年以上照 马钰为本科学历,2000 年 1 月获 明工程设计经历, 得电气自动化高级工程师资格。 并主持完成质量合 2008 年起担任发行人照明工程设 格的大型照明工程 计经理,主持完成质量合格的大型 的设计不少于 6 项, 照明工程的设计项目不少于 6 项。 具备相关专业高级 技术职称 发行人照明工程设计的主要专业 (3)在主要专业技 是 技术人员为包瑞,具备电气工程师 术人员配备表规定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作为专业技术 的人员中,非注册 负责人,其主持过中型以上照明工 人员作为专业技术 程设计项目不少于 4 项。 负责人主持过中型 以上照明工程设计 项目不少于 4 项, 具备中级以上专业 技术职称 3、技术装 (1)具备独立进行 发行人具备独立进行照明专项指 是 备及管理 照明专项指标的测 标测试的测试仪、亮度计、测距仪 水平 试仪器和计算设备 等测试仪器和专门的计算服务器 (2)固定的工作场 发行人从事照明工程设计办公场 是 所 所为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28 号院诺德中心 3 号楼 22 层,具有 固定的工作场所 (3)健全的管理机 经核查发行人的质量管理体系认 是 构和综合管理能 证证书及发行人的内部管理制度, 力,有完善的质量 发行人已建立健全的管理机构和 保证体系,技术、 综合管理能力,有完善的质量保证 经营、人事、财务、 体系,技术、经营、人事、财务、 档案等管理制度健 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全 注:就本资质,发行人需每年向北京市规划和国务资源管理委员会进行资质审核申 报。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查看发行人提供的北京市规划和国务资源管理委员会网站 (http://ghgtw.beijing.gov.cn/art/2018/3/16/art_4564_458985.html)设计资质监督 检查结果公告,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均已通过年检。 5-3-156 (3) 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要求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实际情况 是否持续 符合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经核查,发行人建立、健全安全生 是 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 和操作规程; 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详见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之十八/(二)/1.发行人的 安全生产情况,是否建立健全安全 生产管理制度,制度的有效性和执 行情况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发行人配备了开展安全生产所需要 是 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 的安全帽、防护服、防护鞋、防坠 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 落护具等劳动防护用品,并配备了 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灭火器、紧急应急灯、绳索、急救 药箱等安全生产应急设备,发行人 在施工现场开展作业所需的设备在 购买时均取得合格证书,符合有关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 的要求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 发行人按照工程项目设置项目安全 是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 管理小组,并与各子公司总经理、 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 分公司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 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 书,由子公司总经理、分公司负责 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 人作为各地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从业人员经 带领各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的安全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管理工作,发行人亦在施工现场配 备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均取得 合格安全员资格证书;高压电工、 低压电工、高空作业操作员等特种 作业人员均取得了经考核合格的资 格证书;从业人员均经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合格,且发行人亦会对员 工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强化安全 意识及责任感 5-3-157 4.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 发行人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 是 员缴纳保险费;有职业危害防治 同时,发行人为现场施工人员购买 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 了团体商业保险,为现场施工人员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 配备了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护用品; 安全帽、防护服、防护鞋、防坠落 护具等劳动防护用品,防治职业危 害 5.依法进行安全评价;有重大危 发行人依法提交安全评价报告进行 是 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 安全评价,并制定了《安全生产事 急预案;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施工企业 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 危险源控制制度》《安全事故报告 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 和调查处理制度》等多项安全生产 器材、设备; 管理制度,对危险源进行检测、监 控,在项目现场成立应急救援人员, 并配备了灭火器、紧急应急灯、绳 索、急救药箱等应急救援器材、设 备 基于上述对比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持续符合拥有上述资质、 许可所需的条件。 2. 是否存在超越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说明、北京市海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取得的资质证书、工程招标文件中业主对施工/设计 方的资质要求、主要的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设计合同,本所认为,报告期 内,发行人不存在超越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的情形。 (三) 发行人是否取得生产经营应当具备的全部资质,发行人维持或再次取得相 关重要资质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或障碍。 1. 发行人是否取得生产经营应当具备的全部资质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发行人业务开展所适用的建筑行业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核查发行人已取得的资质证书、工程招标文件 5-3-158 中业主对施工/设计方的资质要求、发行人签署的有关主要合同,本所认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具备生产经营所应当具备的全部资质。 2. 发行人维持或再次取得相关重要资质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或障碍 有关上述重要资质维持或再次取得的法律法规规定及发行人的情况如下: (1) 建筑业企业资质(含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电子与智能 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 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 求的条件。若企业不再符合相应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仍未达到条件的,可以撤回其资质。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 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 3 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 关提出延续申请。 如上所述(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十三/(二)/1.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 持续符合拥有该等资质、许可、认证所需的条件),报告期内,发行人在 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 [2014]159 号)所规定的,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电子 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所 需具备的条件。 另经对发行人资质维护负责人的访谈,发行人已配备专门人员负责资质的 维护、延期或变更,关注有关资质的最新法规政策,确保发行人资质的持 续有效性。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所规定的 维持或再次取得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电子与智能化工 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的条件,该等 资质的维持或再次取得不存在法律风险或障碍。 (2) 照明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 5-3-159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企业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后,不 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 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期的,应当在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 60 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对在资质有 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 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 效期延续 5 年。 如上所述(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十三/(二)/1.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 持续符合拥有该等资质、许可、认证所需的条件),报告期内,发行人在 资质和信誉、技术条件、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等方面满足《工程设计资质 标准》所规定的,照明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所需具备的条件。另经本所 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对发行人诚信情况的查询,发行人报 告期内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所 规定的维持或再次取得照明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的条件,本项资质的维 持或再次取得不存在法律风险或障碍。 (3) 安全生产许可证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管机关有权暂扣或吊 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 满前 3 个月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 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 可证有效期延期 3 年; 如上所述(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十三/(二)/1.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 持续符合拥有该等资质、许可、认证所需的条件),报告期内,发行人满 足《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所规定的,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所应具备 的条件。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 5-3-160 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检索查询及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工程中心 负责人访谈了解,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未发生死亡事故。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 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所规定的维持或再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条件,本项资质的维持或再次取得不存在法律风险或障碍。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维持或再次取得相关重要资质不存在法律风险或 障碍。 十四、 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已到期或即将到期。请发 行人结合研发费用等指标补充披露:(1)发行人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 因此享受的优惠政策和依据、对发行人的影响以及相关优惠政策适用是否 符合规定;(2)公司是否申请复审,是否存在不能通过复审的法律障碍。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二、 信息披露问题第 27 题) (一) 发行人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因此享受的优惠政策和依据、对发行人的 影响以及相关优惠政策适用是否符合规定 1. 发行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认定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其提供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 证书》,该等证书的有效期及续期情况如下: 通过重新认 证书 证书续 发证机关 证书号 定审核/发证 有效期 名称 期情况 日期 高新技 北京市科学技术 已作为 GF20151 术企业 委员会、北京市 2015.11.24 2018.11.24 北京市 1000978 证书 财政局、北京市 2018 年 5-3-161 国家税务局、北 第二批 京市地方税务局 拟认定 高新技 术企业 进行公 示,并已 过公示 期 中关村 已完成 中关村科技园区 2018201 高新技 2018.07.09 2021.07.09 重新认 管理委员会 0304307 术企业 定 2012 年 12 月 13 日,发行人取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证书编号为 GR201211001080,有效期为三年。2015 年 9 月 8 日,发行 人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有效期至 2018 年 11 月 24 日。发行人已于 2018 年 6 月重新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015 年 7 月 9 日,发行人取得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中关 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 20152010649107,有效期为三年。2018 年 7 月 9 日,发行人取得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中关村高新 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 20182010304307,有效期至 2021 年 7 月 9 日。 2. 发行人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 经本所律师查阅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科技局于 2008 年 4 月 14 日发布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 号)及于 2016 年 1 月 29 日对前述办法进行修订后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 科发火[2016]32 号),发行人 2012 年初次申请及 2015 年复审高新技术 企业时均适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 号) 的规定,2018 年申请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时适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 号)的规定。 (1) 2012 年初次申请及 2015 年复审时的情况 5-3-162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 2012 年提交的首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申请材 料、2015 年提交的复审申请材料、有关审计报告、知识产权权属证书、 研发费 用台账 、 员工花 名册 、 学 历证书 并通过 学 信网 (https://www.chsi.com.cn/)抽查员工学历证书的真实性,对发行人负责 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维护人员进行访谈,并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 法》(国科发火[2008]172 号)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求对发行人有 关情况进行比对核查,具体如下: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 发行人 2012 年初次申请及 2015 年复审时的情况 是 理办法》(国科发火 否 [2008]172 号)的要求 符 合 (一)在中国境内(不 2012 年初次申请时:以 2012 年初次申请时间为 是 含港、澳、台地区)注 基准时点,最近 3 年拥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软件 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 著作权 7 项,并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 过自主研发、受让、受 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赠、并购等方式,或通 过 5 年以上的独占许可 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 2015 年复审申请时:以 2015 年复审申请时间为 是 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 基准时点,最近 3 年拥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软件 主知识产权 著作权 11 项,拥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专利证书 4 项,并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 主知识产权。 (二)发行人产品(服 2012 年初次申请时:豪尔赛有限当时主营业务为 是 务)属于《国家重点支 照明工程施工及与之相关的照明工程设计、研发、 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 照明产品销售,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 定的范围 领域》规定的“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领域。 2015 年复审申请时:豪尔赛有限当时主营业务为 是 照明工程施工及与之相关的照明工程设计、研发、 照明产品销售,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 领域》规定的“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领域。 5-3-163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 2012 年初次申请时:2011 年末发行人具有大专 是 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 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人数的比例 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30% 为 39%,大于 30%;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 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 工总数的比例为 14%,大于 10%。 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10%以上 2015 年复审申请时:2014 年末发行人具有大专 是 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人数的比例 为 39%,大于 30%;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 工总数的比例为 20%,大于 10%。 (四)近三个会计年度 2012 年初次申请时:根据北京万朝会计师事务所 是 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 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3 月 12 日出具的万朝会审字 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 (2012)207 号《北京豪尔赛照明技术有限公司 合如下要求: (2011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豪尔赛有限 2011 年度的营业收入金额为 12,260 万元,在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 5,000 万元至 20,000 万元之间。 于 5,000 万元的企业, 比例不低于 6%; 根据北京万朝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9 月 21 日出具的万朝会专审字(2012)168 号《北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京豪尔赛照明技术有限公司 2009-2011 年度研究 5,000 万元至 20,000 万 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豪尔赛有限 2009-2011 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年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为 4%; 4.49%,大于 4%,且研发费用均发生于中国境内。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2015 年复审申请时:根据北京万朝会计师事务所 是 20,000 万元以上的企 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28 日出具的万朝会审字 业,比例不低于 3%。 (2015)295 号《豪尔赛照明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豪尔赛有限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 2014 年度的营业收入金额为 15,178 万元,在 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 5,000 万元至 20,000 万元之间。 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 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根据北京万朝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6 60%。企业注册成立时 月 18 日出具的万朝会专审字(2015)156 号《豪 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 尔赛照明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2012-2014 年度研究 经营年限计算。 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豪尔赛有限 2012-2014 年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为 5-3-164 4.77%,大于 4%,且研发费用均发生于中国境内。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 2012 年初次申请时:根据北京万朝会计师事务所 是 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 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9 月 21 日出具的万朝会专审 收入的 60% 字(2012)169 号《北京豪尔赛照明技术有限公 司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2012 年初次申请时,豪尔赛有限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 入的比例为 73.68%,大于 60%。 2015 年复审申请时:根据北京万朝会计师事务所 是 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18 日出具的万朝会专字 (2015)155 号《豪尔赛照明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2015 年申请复审时,豪尔赛有限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比例为 83.39%,大于 60%。 (六)发行人的 1.研 2012 年初次申请时:2009-2011 年豪尔赛有限有 是 研究开发组织管 究开 9 个研发项目有立项报告,并执行了项目预算管 理水平、科技成 发组 理、风险管理和流程控制;豪尔赛有限成立了技 果转化能力、自 织管 术中心并配有相应的设施和设备,制定了研发管 主知识产权数 理水 理制度;建立了研发人员的绩效考核奖励制度, 量、销售与总资 平 严格按照研发投入核算体系核算。 产成长性等指标 符合《高新技术 2015 年复审申请时:2012-2014 年豪尔赛有限形 是 企业认定管理工 成规模效益的研发项目 13 个,均有立项报告;豪 尔赛有限设有专门的技术中心并配有相应的设施 5-3-165 作指引》的要求 和设备,制定了研发管理制度;建立了研发人员 的绩效考核奖励制度。 2.自 2012 年初次申请时:2009-2011 年豪尔赛有限形 是 主知 成规模效益的研发项目有 9 个,实现科技成果转 识产 化项目 17 项,拥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软件著作权 权数 7 项。 量与 科技 2015 年复审申请时:2012-2014 年豪尔赛有限形 是 成果 成规模效益的研发项目有 13 个,实现科技成果转 转化 化项目 19 项,拥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软件著作权 能力 11 项,拥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专利证书 4 项。 3.销 2012 年初次申请时:豪尔赛有限营业收入复合增 是 售与 长率为 37.36%,资产总额复合增长率为 82.18%。 总资 营业收入与总资产的快速增长体现公司具备较好 产成 的成长性。 长性 等指 2015 年复审申请时:豪尔赛有限营业收入复合增 是 标 长率为-3.06%。公司资产总额复合增长率为 3.31%。营业收入与总资产的稳定增长体现公司 具备较好的成长性。 基于上表,本所认为,发行人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 发火[2008]172 号)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2) 2018 年申请重新认定时的情况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 2018 年 6 月提交的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申请 材料、有关审计报告、知识产权权属证书、研发费用台账、员工花名册, 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对发行人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维护人员进 行访谈,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 号)规 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求对发行人有关情况进行比对核查,具体如下: 5-3-166 《 高 新 技术 企业 认 定管理 办 2018 年申请重新认定时的情况 是 法》(国科发火[2016]32 号) 否 的要求 符 合 (一)企业申请认定须注册成 发行人前身成立于 2000 年 6 月 7 日,符合 是 立一年以上 企业申请认定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规定。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 发行人拥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软件著作权 是 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 11 项,拥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专利证书 27 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 项。 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 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 发行人拥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软件著作权 是 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 11 项,拥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专利证书 27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 项,该等在发行人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 域》规定的范围 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 新技术领域》规定的“高技术”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 2017 年末发行人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 是 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 活动的科技人员为 78 名,占企业当期末职 当 年 职 工总 数的 比 例不低 于 工总数的比例为 21.85 %,大于 10%。 10% (五)发行人符合“近三个会计 根据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8 年 6 月 是 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 15 日 出 具 的 广 会 审 字 ( 2018 ) 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的相关规 G18001170018 号《豪尔赛照明技术集团 定 有限公司(2017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发行人 2017 年度的营业收入为 48,575.77 万元,大于 20,000 万元。根据北京万朝会 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8 年 6 月出具的万 朝会专字(2018)31 号《豪尔赛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15-2017 年度研究开发费 用专项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 5-3-167 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 例为 3.68%,大于 3%,且研发费用均发生 于中国境内。 (六)高新技术产品(服务) 根据北京万朝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8 是 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60% 年 6 月 15 日出具的万朝会专字(2018)32 号《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 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发行人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 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详为 86.04%,大于 60%。 (七)发行人企业创新能力评 发行人在“近三年获得知识产权情况”、“公司 是 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的科研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的组织管 理水平”和“净资产及销售收入的情况”等四 方面创新能力均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 1.发行人取得了北京市海淀区安全生产监 是 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 督管理局、北京市海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主管政府部 门出具的证明,证明发行人在申请认定前一 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 2.发行人所属行业为“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 业”,不属于重污染行业。公司已通过环境 管理体系 ISO14001:2015 标准认证。报 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由于污染环境被环保 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形。 基于上表,本所认为,发行人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 发火[2016]32 号)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 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5-3-168 3. 报告期内因此享受的优惠政策和依据、对发行人的影响以及相关优惠政策 适用是否符合规定 (1) 报告期内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和依据 根据发行人说明、《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备 案文件,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为:发行人作为国 家高新技术企业,于 2015、2016、2017 年度及 2018 年 1-6 月,均按 15% 的优惠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报告期内,发行人未依据所持有的中关村高 新技术企业证书申请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发行人说明、《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备 案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阅相关法规,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依据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 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03 号)的规定: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 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 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 按 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2) 对发行人的影响 报告期内,发行人因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减按 15%税率缴纳所得 税,享受的税收减免金额及占发行人净利利润(合并报表口径)的比例具 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2018 年 1-6 月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5-3-169 税收优惠 1,041.05 1,021.20 412.43 217.15 利润总额 10,152.56 9,785.05 2,251.29 2,535.85 税收优惠占利润总 10.25% 10.50% 18.33% 8.59% 额的比例 (3) 相关优惠政策适用是否符合规定 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已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并经本所律师查阅税收优惠 政策的依据,发行人作为高新技术企业,于 2015、2016、2017 年度及 2018 年 1-6 月,均按 15%的优惠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符合《企业所得 税法》《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203 号)的规定,发行人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适用符合规定。 (二) 发行人是否申请复审,是否存在不能通过复审的法律障碍 发行人持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将于 2018 年 11 月 24 日到期,发行人已 于 2018 年 6 月重新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2018 年 9 月 10 日,发行人 作为北京市 2018 年第二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 理 工 作 网 ( http://www.innocom.gov.cn/gxjsqyrdw/2018b/201809/b147efee800e4 99c98600c050144751c.shtml)进行公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已过公示期。经本所律师咨询海淀区高新技术企 业认定机构,该机构表示发行人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在公示期内未收到任 何投诉、举报等,目前发行人正在等待下发新的证书。据此,本所认为, 发行人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不存在法律障碍。发行人持有的中关村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已于 2018 年 7 月 9 日通过重新认定,证书有效期至 2021 年 7 月 9 日。 十五、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发行人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 已建项目和已经开工的在建项目是否履行环评手续,公司排污达标检测情 况和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情况,公司是否发生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 事件,有关公司环保的媒体报道,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行是否正 常有效,有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 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等问题。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对发行人生产 5-3-170 经营总体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和要求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 见》二、信息披露问题第 28 题) (一) 发行人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其提供的认证证书,发行人严格依照《环境保护法》《城 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环 境管理与保护体系,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废品、废料、噪声等 进行有效地预防和治理,并于 2017 年 11 月 2 日取得《环境管理体系认 证证书》,通过环境管理体系 ISO14001:2015 标准认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发 行人的募投项目,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 管理名录》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网站的检索查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近三年未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 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 已建项目和已经开工的在建项目是否履行环评手续,公司排污达标检测情 况和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情况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应 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 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审批;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 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 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单 位系指业主,参与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职责不同,又分为建筑施工企业、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等。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主营业务为照明工程施工及与 5-3-171 之相关的照明工程设计、研发及照明产品销售。在建筑活动中,发行人系 照明工程项目中的施工企业或者设计单位,非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因此 无需就建设项目办理环评手续。同时,发行人无自建项目,亦无需就在建 项目办理环评手续,无需进行环保检查。 (三) 公司是否发生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有关公司环保的媒体报 道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网站的检索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承包照明工程项目过程中,未发生过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 件,不存在有关发行人环保的媒体报道。 (四) 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行是否正常有效,有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 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等问题 根据发行人说明、《招股说明书》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进行 访谈,公司的主营业务所属行业为“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不属于重污 染行业,施工过程中“三废”的排放量很小,对环境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施工 过程中产生的少量建筑垃圾、废品、废料等。针对前述建筑垃圾和废料, 发行人在现场施工过程中,严格做好废旧利用工作,一律按业主、监理、 总包现场指定的垃圾堆放点堆放,不堵塞通道,保持工地道路畅通,并由 专业班组分工负责各自班组在生产中产生的垃圾清理工作,做到及时清 理。同时,现场施工管理人员还会随时检查,检查情况作为班组责任制考 核的依据。 根据发行人说明、《招股说明书》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进行 访谈,发行人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颁发的《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 规范》(GB 50617-2010)、《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 50378-201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 50189-2015)、《健康建筑评价标准》(T/ASC 02-2016)等各项 规定,通过科学管理和先进施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与减少环境负面影 响的施工活动,开展绿色、健康施工。 5-3-172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生产经营总体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和要求, 在环保方面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六、 关于房产。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各宗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的取得 时间、取得方式、各取得方式所履行的程序,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 法规规定;(2)说明租赁房产是否取得产权证书,未取得产权证书的原因、 是否为合法建筑、是否涉及集体建设用地或划拨用地、是否办理租赁备案 手续,发行人租赁上述有瑕疵的房产是否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及对发行人生 产经营的影响;(3)发行人募投项目所用房产是自有还是租赁,是否存在 瑕疵;(4)公司土地使用权、房产被抵押的情况,对应债权的详细信息, 并说明抵押权是否可能被行使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根据国家 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就发行人土地使用、土地使用 权取得方式、取得程序、登记手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是否合法合规 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二、信息披露问题第 29 题) (一) 发行人各宗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的取得时间、取得方式、各取得方式所履行 的程序,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丰台分 局出具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 人拥有的不动产情况如下: 权利 证书 用 建筑面积 序号 坐落 取得时间 取得方式 人 编号 途 (㎡) 京 (2017 丰台区南四 )丰不 发行 办 环西路 128 1 动产权 157.51 2014.07.17 购买 人 公 号院 3 号楼 第 19 层 2201 004129 6号 京 丰台区南四 发行 办 2 (2017 环西路 128 80.68 2014.07.10 购买 人 公 )丰不 号院 3 号楼 5-3-173 权利 证书 用 建筑面积 序号 坐落 取得时间 取得方式 人 编号 途 (㎡) 动产权 19 层 2202 第 004130 2号 京 (2017 丰台区南四 )丰不 发行 办 环西路 128 3 动产权 123.08 2014.07.10 购买 人 公 号院 3 号楼 第 19 层 2203 004128 9号 京 (2017 丰台区南四 )丰不 发行 办 环西路 128 4 动产权 80.68 2014.07.10 购买 人 公 号院 3 号楼 第 19 层 2205 004130 1号 京 (2017 丰台区南四 )丰不 发行 办 环西路 128 5 动产权 157.51 2014.07.10 购买 人 公 号院 3 号楼 第 19 层 2206 004131 2号 京 (2017 丰台区南四 )丰不 发行 车 环西路 128 6 动产权 53.57 2014.07.10 购买 人 位 号院 5 幢-2 第 层 2326 004128 3号 发行 京 车 丰台区南四 7 53.57 2014.07.10 购买 人 (2017 位 环西路 128 5-3-174 权利 证书 用 建筑面积 序号 坐落 取得时间 取得方式 人 编号 途 (㎡) )丰不 号院 5 幢-2 动产权 层 2327 第 004129 8号 注:此处房产取得时间为首次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日期,发行人已于 2017 年 7 月 3 日将原房屋所有权证换为不动产权证。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除前述不动产对应的分割到户的国有土 地使用权法定权利外,发行人未单独拥有或租赁其他土地使用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房产的购买合同、购房款银行支付凭证、发票及契税 缴纳凭证,2012 年 3 月 2 日,发行人与北京诺德置业有限公司签署买卖 合同购买上述房产/车位;2012 年 10 月,发行人向北京诺德置业有限公司 支付了购房款;2014 年 6 月,发行人向北京市丰台区地方税务局缴纳了 有关契税;2014 年 7 月,发行人取得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 发的房屋所有权证。2017 年 7 月,发行人就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换为不 动产权证。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在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过程中履行了相关必要程 序,符合《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说明租赁房产是否取得产权证书,未取得产权证书的原因、是否为合法建 筑、是否涉及集体建设用地或划拨用地、是否办理租赁备案手续,发行人 租赁上述有瑕疵的房产是否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 响。 1. 发行人租赁房产的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出租方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的产权证 书、房屋租赁备案证明以及出租人出具的确认函、房屋开发商出具的确认 函,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的主要经 5-3-175 营性房产共计 6 处,具体情况如下: 是否涉 是否 备 承 土地 及集体 序 出租 房产 房屋 建筑面积 土地 取得 案 租 取得 建设用 号 人 座落 用途 (㎡) 性质 产权 情 人 方式 地或划 证书 况 拨用地 北京市丰台区南四 发 环西路 128 号院 3 国有 已 戴宝 1 行 号楼 2207-2211, 办公室 1,059.14 建设 出让 是 否 备 林 人 2213,2215-2216 用地 案 室 发 北京市丰台区南四 国有 已 戴宝 2 行 环西路 128 号院 3 办公室 80.68 建设 出让 是 否 备 林 人 号楼 2212 室 用地 案 天 天津 津 茂业 天津市河北区海河 国有 已 3 分 置业 东路 78 号茂业大 办公室 487 建设 出让 是 否 备 公 有限 厦 13 层 01 单元 用地 案 司 公司 上海 上 合金 海 上海市灵石路 695 国有 已 材料 4 分 号 25 幢 1604、 办公室 585.5 建设 划拨 是 否 备 总厂 公 1605 室 用地 案 有限 司 公司 重 重庆市渝中区时代 庆 国有 已 天街 2 号 1 幢 5 分 文希 办公室 415.75 建设 出让 是 否 备 17-7#、17-8#、 公 用地 案 17-9# 司 湖 武昌区水果湖街徐 张汉 北 东路 50 号普提金 国有 已 芳、 6 分 国际金融中心第 办公室 521.47 建设 出让 否 否 备 张文 公 10 幢 1 单元 903、 用地 案 宇 司 904、905 室 5-3-176 2. 说明租赁房产是否取得产权证书,未取得产权证书的原因、是否为合法建 筑、是否涉及集体建设用地或划拨用地、是否办理租赁备案手续 (1) 租赁房产是否取得产权证书,未取得产权证书的原因 根据上述发行人租赁房产的基本情况表,除上述第 6 项湖北分公司办公室 所在房屋未取得产权证外,其他房产均已取得产权证书。 根据湖北分公司办公室所在房屋出租人说明,该房屋系出租人张汉芳、张 文宇从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处购入的写字楼,根据开发商武汉普 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及其提供的备案文件,湖北分公司办公 室所在房屋已完成工程竣工和消防验收,目前正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不动 产权证的取得不存在障碍。 (2) 是否为合法建筑 经查,除湖北分公司办公室所在房屋未取得产权证外,其他房产均已取得 产权证书。 根据湖北分公司办公室所在房屋开发商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出 具的说明及其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该房屋已取得武国用[2011] 第 32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武规建证[2011]286 号《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证》、4201062011072200114BJ4001 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武 房开]预售[2012]288 号《武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已完成工程竣工验 收备案,不存在违规建设或售卖等情形。同时,出租人张汉芳、张文宇已 提供了购房合同及购房款发票,证明其二人系该房屋的所有权人。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租赁的上述房屋均系合法建筑。 (3) 是否涉及集体建设用地或划拨用地 根据上述发行人租赁房产的基本情况表,上述房屋均不涉及集体建设用 地。上述房屋中,上海分公司办公室所在土地为划拨用地。 5-3-177 根据上海分公司办公室所在房屋出租人上海合金材料总厂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上海合金总厂公司)说明及其提供的发改委备案文件、房地产权证书, 上海合金总厂公司系于 2005 年由上海合金材料总厂改制设立,上海分公 司办公室所在房屋权属系在上海合金材料总厂改制过程变更至上海合金 总厂公司;2006 年前后,上海合金总厂公司拟在闸北区原上海合金材料 总厂区内进行改扩建,投资建设“创意合金工厂”项目,形成新型“创意产业 基地”,该项目业经上海市闸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2011 年 12 月 16 日,上海合金总厂公司完成原厂房改造并取得了沪房地闸字(2011) 第 016207 号房地产权证。 (4) 是否办理租赁备案手续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房屋备案文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 行人租赁的房屋均已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 3. 发行人租赁上述有瑕疵的房产是否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及对发行人生产经 营的影响 (1) 发行人湖北分公司办公室未取得产权证书 1) 是否可能导致发行人受到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处罚无效。经本所律师 查阅《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 赁管理办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均未规定承租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 需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因此,本所认为,发行人不会因租赁未取得产权证 的房屋而遭受行政处罚。 2) 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建筑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 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根据《消防法》的规定,依法 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 止投入使用。根据湖北分公司办公室所在房屋开发商提供的备案文件,湖 5-3-178 北分公司办公室已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可以投入使用。同时, 根据湖北分公司办公室所在房屋出租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其将保证湖北分 公司在租赁期限内对房屋的合法使用权,若因上述房屋的产权瑕疵问题而 给湖北分公司造成任何损失的,其二人将赔偿有关损失。此外,因该房屋 面积较小,且发行人作为轻资产性质非生产型企业,对办公室并无特殊要 求,湖北分公司办公室所处地区租赁市场活跃,在发生搬迁情况下,找寻 可替代性租赁房产较为便捷,重置成本较低。 同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出具书面承诺,若因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租赁存 在产权瑕疵的房产,导致发行人或其子公司无法继续承租相关场所用于生 产经营的,其将全额补偿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由此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承租该等房产的行为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 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 上海分公司办公室涉及划拨用地 1) 是否可能导致发行人受到处罚 根据出租人上海合金总厂公司说明,上海分公司办公室所在房屋对外出租 尚未取得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的批准。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执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 55 号令有关 问题的批复》,房屋所有权人以营利为目的,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出租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 门批准。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的,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基于上述规定,上海合金总厂公司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出租房屋的,其 后果为上海合金总厂公司可能面临被没收非法收入并被处以罚款,但该责 任的承担主体为出租人上海合金总厂公司,发行人不会因此而受到行政处 罚。 5-3-179 2) 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根据发行人与上海合金总厂签署的《租赁合同》的约定,若在双方合同有 效期内出现房屋被收回、拆除而导致其无法正常经营情形时,发行人可以 依照《租赁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条款向出租人主张相当于三个月租金的违 约金并由出租人赔偿发行人遭受的其他损失。此外,发行人租赁上述房产 系用于办公用途,作为轻资产性质的非生产型企业,发行人对办公场所并 无特殊要求,且该房屋面积较小,若发生搬迁,发行人在所在地找寻可替 代性租赁房产较为便捷,重置成本低。 同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出具书面承诺,若因发行人租赁划拨用地上房 产,导致发行人无法继续承租相关场所用于生产经营的,其将全额补偿发 行人由此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租赁房屋涉及划拨用地的事项,不会对发行 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租赁上述有瑕疵的房产不会受到行政处罚,不会 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 发行人募投项目所用房产是自有还是租赁,是否存在瑕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募投项目的备案证明,本次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 将于发行人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28 号院诺德中心 3 号楼 22 层 的自有房产内实施,无需额外购置或租赁房产。 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28 号院诺德中心 3 号楼 22 层的自有房产为发 行人购买所得,发行人在取得房产所有权的过程中履行了相关必要程序 (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十六/(一)发行人各宗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的取 得时间、取得方式、各取得方式所履行的程序,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 律法规规定),本所认为,发行人募投项目所用房产为合法建筑,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瑕疵。 (四) 公司土地使用权、房产被抵押的情况,对应债权的详细信息,并说明抵押 5-3-180 权是否可能被行使的风险。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其提供的抵押合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 行人房产被抵押情况如下: 抵押合 抵押 债务 担保金额 担保 序号 抵押权人 主债权 同编号 人 人 (万元) 方式 以发行人 位于丰台 2017 年 8 区南四环 月 18 日至 杭州银行 西 路 128 2020 年 8 129C51 股份有限 号院 3 号 发行 发行 月 15 日期 2,975.18 1 620170 公司北京 楼 19 层 人 人 间,债权人 万元 00111 中关村支 2201-220 对债务人 行 3 、 所形成的 2205-220 债权 6 号房屋 抵押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公司用于抵押的房屋建筑 物原值合计 1,639.14 万元,净值合计 1,210.91 万元。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自 2017 年 8 月 18 日至今,发行人未 向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申请贷款,仅用于申请开具银行 承兑汇票。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已使用该项下银行承兑汇票 额度 829.90 万元。 根据发行人于 2018 年 7 月 5 日开具的《企业信用报告》及其说明,上述 授信合同不存在违约情形。 根据《审计报告》,随着发行人经营规模不断扩大,经营积累不断增加, 2015、2016、2017 年度和 2018 年 1-6 月,发行人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 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 为 21,813,143.49 元 、 16,004,314.99 元 、 82,038,192.47 元 和 89,144,167.26 元;同时,发行人流动比率、速动比率持续上升,其中: 5-3-181 2015、2016、2017 年度和 2018 年 1-6 月,流动比率分别为 2.12 倍、2.87 倍、2.93 倍和 2.70 倍;速动比率分别为 1.69 倍、2.26 倍、2.22 倍和 2.16 倍,母公司资产负债率一直维持在较低水平,短期偿债能力较强。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上述抵押权被行使的风险较小,发行人将其房产进 行抵押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五)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根据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就发行人土地使用、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取得程序、登记手续、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审计报告》、募投项目备案证明,发行人无自有或租 赁土地使用权,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于发行人自有房产所在地实 施,不涉及需要另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十七、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 东暨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请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 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补充披露近三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仅限于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的相关情况,包括受到相关处罚的时间、事由、处罚内容、整 改情况、处罚机关的认定等,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分析相关事项对发 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及该等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并对是否构成发 行人发行上市实质性障碍发表明确意见。如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类似情况,请按照上述标准进行披露。 (《反馈意见》二、信息披露问题第 30 题) (一)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 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发行人说明、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或天眼查网站、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检索查询 及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重 5-3-182 大违法违规行为。 2. 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 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确 认、经本所律师核查有关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证明并经在裁判文书网、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检索查询,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 发行人近三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仅限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情 况,包括受到相关处罚的时间、事由、处罚内容、整改情况、处罚机关的 认定等,相关事项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及该等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 违规,是否对发行人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1. 发行人近三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仅限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情 况,包括受到相关处罚的时间、事由、处罚内容、整改情况、处罚机关的 认定等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提供的行政处罚通知书、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 证明并经本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天眼查网站、裁判文书 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检索查询,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违 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的情况如下: 受罚 序号 时间 事由 金额(元) 处罚机关的认定 主体 2015 年 12 月 1 日 根据郑州市金水区地 至 2015 方税务局第十二税务 河南 年 12 月 分局于 2018 年 1 月 4 1 分公 2016.01.22 31 日的城 100.00 日出具的证明,前述 司 市维护建 行为已按照一般违法 设税、教 行为处理 育费附 加、地方 5-3-183 教育附 加、个人 所得税、 企业所得 税未按期 申报 2015 年 12 月 1 日 根据郑州市金水区国 河南 至 2015 家税务局出具的证 2 分公 2016.01.25 年 12 月 600.00 明,前述行为已按照 司 31 日的税 一般违法行为处理 款未按期 申报 2016 年 7 根据郑州市金水区地 月 1 日至 方税务局第十二税务 河南 2016 年 7 分局于 2018 年 1 月 4 3 分公 2017.11.01 月 31 日的 3,010.00 日出具的证明,前述 司 个人所得 行为已按照一般违法 税未按期 行为处理 申报 遗失河南 省地方税 务局通用 根据郑州市金水区地 机打发票 方税务局第十二税务 河南 17 份,发 分局于 2018 年 1 月 4 4 分公 2017.11.10 2,010.00 票号码 日出具的证明,前述 司 0117417 行为已按照一般违法 2至 行为处理 0117418 8 2015 年 1 根据成都市青羊区国 成都 月-2015 家税务局于 2017 年 5 分公 2017.03.27 年 3 月的 2,100.00 3 月 29 日出具的证 司 增值税未 明,前述行为已按照 按期申报 一般违法行为处理 重庆 2016 年 5 根据重庆市渝中区国 6 豪尔 2016.08.30 月-2016 400.00 家税务局于 2017 年 赛 年 6 月的 4 月 5 日出具证明, 5-3-184 增值税未 前述行为已按照一般 按期申报 违法违章行为处罚 合计 8,220.00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缴纳罚款的缴款凭证、对发行人 财务总监进行访谈,就上述税务处罚,发行人均已按期足额缴纳罚款并采 取了相关整改措施,发行人召开了公司内部会议,检讨事件发生的原因, 并组织公司员工进行税务方面培训,强化公司员工的税务意识,以防范类 似事件的发生。此外,发行人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梳理了发行人(含分 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纳税申报流程,并建立了与主管税务机关和税务专管 员的沟通机制,及时协调纳税事项。 2. 相关事项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及该等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 否构成发行人发行上市实质性障碍 (1) 河南分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未按期 办理纳税申报及丢失发票不属于该办法第六条所述的“重大税收违法案 件”。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的的公 告》,河南省各县(市、区、特殊区域)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 件标准为处罚金额 15 万元以上的税务处罚案件,河南分公司的处罚金额 远低于 15 万元,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郑州市金水区国家税务局、郑州市金水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证明,河 南分公司的前述违法行为均按一般违法行为处理,该公司自成立以来无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访谈,上述处罚数额较 小,未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本所认为,河南分公司违法违规行为未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不 利影响,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发行人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 碍。 5-3-185 (2) 成都分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未按期 办理纳税申报不属于该办法第六条所述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根据四川 省国家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未按期办理 纳税申报不属于该办法第七条所述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根据成都市青羊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证明,成都分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已 按一般违法行为处理,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访谈,上述处罚数额较 小,未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本所认为,成都分公司违法违规行为未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不 利影响,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发行人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 碍。 (3) 重庆豪尔赛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未按期 办理纳税申报及遗失发票不属于该办法第六条所述的“重大税收违法案 件”。 根据重庆市渝中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证明,重庆豪尔赛的前述违法行为已 按一般违法行为处理。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访谈,上述处罚数额较 小,未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本所认为,重庆豪尔赛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 不利影响,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发行人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 障碍。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分公司、子公司因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及遗失发 5-3-186 票而受到处罚的相关事项未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该等事项不 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不会对发行人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十八、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1)有关部门关于照明工程 施工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及相关文件政策;(2)发行人的安全生产和施 工质量情况,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度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是否发生因施工问题导致的基础设施质 量事故;(3)发行人是否存在以上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反馈 意见》二、信息披露问题第 31 题) (一) 有关部门关于照明工程施工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及相关文件政策 1. 我国照明工程施工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检索有关机构的职能,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为 照明工程行业监督部门,主要包括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地方各级住房 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拟订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地方性政府 规章、负责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建筑工程资质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制定建 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有关违法行为等。 同时,中国照明学会是照明工程行业的行业自律组织。 2. 照明工程施工行业的质量安全相关政策 经本所律师查阅建筑工程施工行业及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照明工程施 工行业的质量安全相关政策如下: 序号 法律法规 颁发机构 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 共和国安全 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 生产法》(主 全国人大常 1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 席令第 13 委会 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 号,2014 年 监督管理 8 月修订) 《安全生产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 2 国务院 许可证条例》 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 5-3-187 (国务院令 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 653 号, 2014 年 7 月 修订) 《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安全生产管 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 理条例》(国 3 国务院 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 务院令 393 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 号,2004 年 全生产责任 2 月实施) 《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例》(国务院 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县级 4 国务院 令第 279 号, 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 2017 年 10 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月修订) 《建筑施工 企业安全生 产许可证管 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5 理规定》(建 建设部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 设部令第 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128 号,2004 年 7 月实施) 《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 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 6 例》(国务院 国务院 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 令第 493 号, 全事故 2007 年 6 月 实施) 国家发展和 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工程建设周期,充 《关于加强 改革委员 分做好工程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切实加强工程 重大工程安 会、工业和 建设全过程安全质量管理,严格落实安全质量 全质量保障 信息化部、 责任。加强施工管理,切实保障工程安全质量。 措施的通知》 7 住房和城乡 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进行施 (发改投资 建设部、交 工,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质量的要求,认真落实 [2009]3183 通运输部、 设计方案中提出的专门安全质量防护措施,对 号,2009 年 铁道部、水 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挪作 12 月实施) 利部、安全 他用 5-3-188 监管总局 《建筑施工 企业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 设置及专职 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 安全生产管 住房和城乡 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8 理人员配备 建设部 其中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 办法》(建质 质不少于 3 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 [2008]91 号, 于2人 2008 年 5 月 实施) 《建筑施工 企业安全生 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 产许可证动 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具有安全生产 态监管暂行 住房和城乡 许可证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处于暂扣期内 9 办法》(建质 建设部 进行审查,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 [2008]121 产许可证处于暂扣期内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 号,2008 年 证 6 月实施) 《建筑施工 企业主要负 责人、项目负 责人和专职 安全生产管 在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理人员安全 住房和城乡 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 10 生产管理规 建设部 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 定》(住房和 全生产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部 令第 17 号, 2014 年 9 月 实施) 《建筑工程 安全防护、文 明施工措施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 费用及使用 11 建设部 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 管理规定》 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建办 [2005]89 号, 2005 年 9 月 5-3-189 实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行政 《建设领域 审批中,应当严格对建设项目的施工安全条件、 安全生产行 安全标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等进行审查;未 政责任规定》 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12 (建发 建设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工程建设、城市建设和 [2002]223 房地产业单位资质的审批中,应当按照规定的 号,2002 年 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 9 月实施) 的建设工程业绩等条件进行审查 (二) 发行人的安全生产和施工质量情况,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 度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报告期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是否发生因施 工问题导致的基础设施质量事故 1. 发行人的安全生产情况,是否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度的有效性和执 行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其提供的公司各类安全制度、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经 本所律师查阅发行人与分公司负责人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对发行人实 际控制人、工程中心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自成立至今一直重视施 工安全,公司设立工程中心,对项目施工中的安全问题进行严格监控,坚 决杜绝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 为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员工安全,发行人建立了包括《安全教育培 训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生产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施工企业危险源控制制度》《施工现场安全标准 管理制度》《消防管理制度》《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等多项生 产安全制度,且发行人已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还制定了包 括《设备管理责任制》《灯具安装工操作规程》《装卸工操作规程》《电 工操作规程》《电焊工操作规程》《指挥人员操作规程》等各岗位安全操 作规程以及各类设备标准操作程序,各规程中明确列示了各流程的标准操 作程序、注意事项及相关负责人,并对员工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强化安 全意识及责任感。 此外,发行人与分公司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由分公司负责人作为 5-3-190 各地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带领各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 作,确认员工根据制定的制度及各项规范操作进行工程施工。发行人按规 定定期对各类安全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安全监测,公司各项安全设施运 行良好。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重视安全生产,并已建立健全有效的安全生 产管理制度。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存在安 全生产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十八/(二)/3. 报告期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被有效执行。 2. 发行人的施工质量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工程中心负责人访 谈,发行人根据国家、行业及公司制定的质量控制标准,从原材料采购、 设计过程、施工过程、完工验收等全过程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控制,并通 过了 GB/T19001-2016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在原材料采购方面,公司根据具体的施工项目在开工前制定采购计划,经 采购中心和财务中心审批通过后由采购中心负责采购。采购中心根据已有 供应商名单及其他市场信息、通过询价、比价、议价并抽取一定样品检测 产品质量,产品质量合格后方可选定供应商进行采购。供应商将材料运送 到施工现场,经抽查检验质量合格后将材料入库处理。 在设计方面,发行人设计中心与客户保持密切沟通,充分了解客户对照明 设计和效果等要求,并不断地优化和修改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需在全套 电气招投标图、各种模式效果图、灯具技术规范书和必要照度计算书等方 面得到业主确认,经确认无误后方提交设计成果。 在工程施工方面,发行人实行以项目经理负责制为主体的岗位质量责任 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实行工序管理制度,由施工员居中协调,使各工序 紧密衔接,并注重交班交接工作。发行人每一个项目部均配备有质量员、 安全员,负责施工现场日常质量检查与安全监管,保证施工过程严格按照 内部质量控制标准执行。同时,工程中心对各个项目轮流进行质量检查, 监督现场质量员的工作情况并进行现场质量抽查记录。 5-3-191 在工程完工验收方面,各项目部会进行内部检测和第三方检测。内部检测 包括现场质量员检测和公司工程中心复核。第三方检测包括设计单位、监 理单位、业主现场代表、工程勘察单位、质量监督检验站等进行现场专业 检测,经检验合格之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 发行人一直严格执行质量控制相关规定,从原材料采购到施工完成,质量 控制贯穿整个项目施工过程。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管质量监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 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天眼查网站、裁判文书网、中国执 行信息公开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检索查询并对发行人实 际控制人进行访谈,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开展过程中未发生过 质量事故或质量纠纷,未发生过客户针对公司提出索赔或诉讼的情形,未 受到过质量方面的行政处罚。 3. 报告期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是否发生因施工问题导致的基础设施质 量事故,发行人是否存在以上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发行人说明、《审计报告》,2015 年 5 月 4 日,发行人员工李劲松 在北京三里屯通盈中心工程施工现场,右眼不慎被钢丝打伤。2015 年 11 月 6 日,经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鉴定并出具的京博司鉴所[2015]临鉴字第 1008 号《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李劲松伤残等级 为九级。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16180-2014)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工伤九级 属于级别较轻的工伤,不属于重大安全事故。报告期内,除上述事项外, 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安全事故。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质量监督管 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天眼查 网站、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 台的检索查询并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 司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存在发生因施工问题导致的基础设施质量事 故,不存在以上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3-192 十九、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 缴纳人数及缴纳比例,未缴纳原因;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上述情况 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表核查意见,并请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 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以及如足额缴纳对经营业绩的影响进行分析 说明,是否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 情形。发行人在册员工的变动情况,包括员工人数、结构、职工薪酬的变 动,该等变动与发行人业务发展及业绩的变动是否一致。请保荐机构、律 师核查并就发行人社会保障的具体执行情况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发表 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就发行人报告期内劳务派遣用工的合 法性发表意见。(《反馈意见》二、信息披露问题第 32 题) (一) 发行人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人数及缴纳比例,未缴纳原因 1. 发行人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比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员工花名册、关于其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的统计 表、报告期内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分、 子公司主要分布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武汉,发行人在上述地区各 项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的缴纳比例具体如下: (1) 北京地区 2018 年 1-6 月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项 目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养老保 19%、 19% 8% 19% 8% 8% 20% 8% 险 20% 失业保 0.8%、 0.8% 0.2% 0.8% 0.2% 0.2% 1% 0.2% 险 1% 工伤保 0.2%、 0.2% - 0.2% - - 0.8% - 险 0.8% 生育保 0.8% - 0.8% - 0.8% - 0.8% - 险 医疗保 2%+3 2%+3 2%+3 10% 10% 10% 2%+3 元 10% 险 元 元 元 住房公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5-3-193 积金 (2) 上海地区 2018 年 1-6 月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项 目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养老保 20%、 20% 8% 20% 8% 8% 21% 8% 险 21% 失业保 0.5%、 1%、 0.5% 0.5% 0.5% 0.5% 1.5% 0.5% 险 1% 1.5% 工伤保 0.32% - 0.32% - 0.2% - 0.5% - 险 生育保 1% - 1% - 1% - 1% - 险 6%、 医疗保 9.5%、 1%、 6%、 1%、 9.5% 2% 2% 10%、 险 10% 2% 11% 2% 11% 住房公 7% 7% 7% 7% 7% 7% 7% 7% 积金 (3) 天津地区 2018 年 1-6 月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项 目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12%/20% 养老 19%/20 19% 8% 8% 、 8% 20% 8% 保险 % 19%/20% 0.5% 失业 0.6%/1% 1%、 0.5% 0.5% 0.5% 0.5% 、 1% 保险 、0.5% 1.5% 1% 工伤 0.35%/0.6 1.3% - 0.6% - - 0.6% - 保险 %、0.6% 生育 0%、 0.3%/0.5 0.5%、 - - - - - 保险 0.5% %、0.5% 0.7% 4.8%/8% 医疗 9%、 8%、 9.5% 2% 2% 、 2% 2% 保险 9.5% 9.5% 9% 住房 7%、 公积 8% 8% 7%、8% 7% 7% - - 8% 金 (4) 重庆地区 5-3-194 2018 年 1-6 月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项 目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12%/20 养老保 19%/20 %、 19% 8% 8% 8% 20% 8% 险 % 19%/20 % 0.6%/1 失业保 0.5%、 1%、 0.5% 0.5% 0.5% 0.5% %、 1% 险 1% 1.5% 0.5% 0.35%/0 工伤保 1.3% - 0.6% - .6%、 - 0.6% - 险 0.6% 0.3%/0. 生育保 0%、 0.5%、 - - - 5%、 - - 险(注) 0.5% 0.7% 0.5% 医疗保 9%、 4.8%/8 8%、 9.5% 2% 2% 2% 2% 险 9.5% %、9% 9.5% 住房公 7%、 7%、 8% 8% 7% 7% - - 积金 8% 8% 注:根据 2017 年 7 月 5 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重庆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渝府办发[2017]99 号),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重庆市生 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基金,统一征缴。 (5) 武汉地区 2018 年 1-6 月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项 目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养老 19%、 19% 8% 19% 8% 8% 20% 8% 保险 20% 失业 0.7%、 0.3%、 0.7% 0.3% 0.7% 0.3% 1.5% 0.5% 保险 1.5% 0.5% 工伤 0.48%、 0.48% - 0.48% - - 0.5% - 保险 0.5% 生育 0.7% - 0.7% - 0.7% - 0.7% - 保险 医疗 2%+7 2%+7 2%+7 2%+7 8% 8% 8% 8% 保险 元 元 元 元 住房 公积 8% 8% 8% 8% 8% 8% 8% 8% 金 5-3-195 2. 发行人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人数、未缴纳人数和未缴纳原因 (1) 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人数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员工花名册、关于其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的统计 表及缴纳凭证,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人 数情况如下: 序号 项 目 人数 2018.06.30 2017.12.31 2016.12.31 2015.12.31 员工总人 421 357 413 398 数 社会保险 应缴人数 1 419 355 413 397 (注 1) (注 2) 实缴人数 393 341 306 253 缴纳比例 93.79% 96.06% 74.09% 63.73% 员工总人 421 357 413 398 数 2 住房公积金 应缴人数 419 355 413 397 实缴人数 398 331 234 163 缴纳比例 94.99% 93.24% 56.66% 41.06% 注 1:社会保险包含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 注 2:应缴人数为员工总数减退休返聘员工人数 (2) 报告期各期未社会保险未缴纳人数和未缴纳原因 应缴 缴纳 未缴纳 日 期 未缴纳原因 人数 人数 人数 (1)14 名为新入职员工,公司在次月为其缴纳; (2)2 名新员工因资料提供不全,尚未缴纳; (3)3 名为当月社会保险申报截止日前离职的 2018.06.30 419 393 26 员工;(4)2 名为外籍员工,不愿意购买社会 保险;(5)5 名因原单位未减员而无法为其缴 纳 (1)11 名为新入职员工,公司在次月为其缴纳; 2017.12.31 355 341 14 (2)2 名为外籍员工,不愿意购买社会保险; (3)1 名因其他个人原因不愿意购买社会保险 5-3-196 (1)13 名为新入职员工,公司在次月为其缴纳; (2)1 名为当月社会保险申报截止日前离职的 员工;(3)3 名为外籍员工,不愿意购买社会 2016.12.31 413 306 107 保险;(4)72 名在户籍所在地自行缴纳新农合 /新农保,不愿意另外购买社会保险;(5)18 名因其他个人原因不愿意购买社会保险 (1)20 名为新入职员工,公司在次月为其缴纳; (2)3 名为当月社会保险申报截止日前离职员 工;(3)116 名在户籍所在地自行缴纳新农合/ 2015.12.31 397 253 144 新农保,不愿意另外购买社会保险;(4)1 名 为外籍员工,不愿意购买社会保险;(5)4 名 因其他个人原因不愿意购买社会保险 (3) 报告期各期未住房公积金未缴纳人数和未缴纳原因 未缴 应缴 缴纳 日 期 纳 未缴纳原因 人数 人数 人数 (1)14 名为新入职员工,公司在次月为其缴纳; (2)2 名为当月住房公积金申报截止日前离职员 2018.06.30 419 398 21 工(注);(3)2 名为外籍员工,依据北京市公 积金政策可不予缴纳;(4)3 名因原单位未减员 而无法为其缴纳 (1)18 名为新入职员工,公司在次月为其缴纳; (2)2 名为外籍员工,依据北京市公积金政策可 2017.12.31 355 331 24 不予缴纳;(2)4 名为因其他个人原因不愿意缴 纳住房公积金 (1)20 名为新入职员工,公司在次月为其缴纳;; (2)1 名为当月住房公积金申报截止日前离职的 员工;(3)3 名为外籍员工,依据北京市公积金 2016.12.31 413 234 179 政策可不予缴纳;(4)155 名因其他个人原因不 愿意缴纳住房公积金 ,其中有 89 人系属于在上 海、北京工作的非城镇职工,依据当地政策可以 不缴纳。 (1)14 名为新入职员工,公司在次月为其缴纳; 2015.12.31 397 163 234 (2)3 名为当月住房公积金申报截止日前离职的 员工;(3)1 名为外籍员工,依据北京市公积金 5-3-197 政策可不予缴纳;(4)216 名因其他个人原因不 愿意缴纳住房公积金,其中有 97 人系属于在上 海、北京工作的非城镇职工,依据当地政策可以 不缴纳。 注:因离职员工在离职当月仍在发行人处领取报酬,基于谨慎起见,在统计社会保险和住 房公积金应缴人数时,仍将当月离职员工视为公司员工。 (二) 发行人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 否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发 行人社会保障的具体执行情况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1. 发行人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上述情况并经本所律师查阅《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适用的当地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交政策,本所 认为,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符合当地 政策要求。 此外,除法律法规及当地政策规定无需缴纳或者可以不缴纳外,发行人应 当按照当地社会保险缴交的规定和政策要求,为其员工相应缴交社会保险 和住房公积金。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欠缴情形,不 符合《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所 在地有关缴交政策的相关规定。 2. 发行人是否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 情形 根据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所在地(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武汉)社 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或天眼查网站检索查询及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行政人事部负 责人的访谈,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均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 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3. 发行人社会保障的具体执行情况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5-3-198 如上所述,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的情形。但鉴于: 1) 由于员工刚入职而未缴交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情形仅发生在当月,次月 符合缴纳条件的,发行人即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2) 针对已在户籍地当地缴纳新农合/新农保的农村员工,以及因个人原因不愿 意缴交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员工,该等员工已向发行人声明,确认其 系本人不愿意缴交,非系发行人自身原因所致; 3) 发行人已为现场施工人员办理了员工的团体意外险的商业保险; 4)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未因违反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 行政处罚; 5) 报告期内,经与员工进行沟通协调,发行人已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 积金缴纳比例。截至报告期末,除新入职员工在次月缴纳、当月申报截止 日前离职员工及外籍员工未缴纳、员工原单位未减员而无法为其缴纳外, 其他所有员工均依法缴纳了社保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6) 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关于承担补缴义务及相关赔偿及费用的承诺,以使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基于上述情况,本所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或住 房公积金,主要系由于客观不能的原因或者员工个人不愿缴交所形成;此 外,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未因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义务的未履行而受 到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亦作出了如发行人需要补缴或 者遭受损失时补偿发行人的承诺,因此,社会保险的欠缴事项不构成发行 人的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发行人产生实质性影响,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 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三) 发行人在册员工的变动情况,包括员工人数、结构、职工薪酬的变动,该 等变动与发行人业务发展及业绩的变动是否一致 5-3-199 1. 发行人员工人数、结构变动情况及其与发行人业务发展及业绩变动的一致 性分析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报告期内员工花名册,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员工人数 和结构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人 2018.06.30 2017.12.31 2016.12.31 2015.12.31 员工 员工 增幅 员工 增幅 员工 增幅 员工 结构 人数 (%) 人数 (%) 人数 (%) 人数 管理 73 12.31 65 8.33 60 27.66 47 人员 工程 175 15.13 152 -25.85 205 -14.23 239 人员 采购 15 15.38 13 18.18 11 37.50 8 人员 营销 59 20.41 49 -7.55 53 20.45 44 人员 研发 与设 99 26.92 78 -7.14 84 40.00 60 计人 员 合 421 17.93 357 -13.56 413 3.77 398 计 同期,发行人业务发展及业绩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8.06.30 2017.12.31 2016.12.31 2015.12.31 业绩 增幅 增幅 情况 金额 金额 金额 金额 (%) (%) 营业 44,220.57 48,575.77 72.96 28,084.50 17.15 23,972.48 收入 净利 8,914.42 8,203.82 154.57 3,222.68 47.74 2,181.31 润 5-3-200 经对上述两项表格进行比对,上述员工结构中各人员人数和结构的变动与 业务发展及业绩变动的一致性情况分析如下: (1) 管理人员、采购人员、营销人员、研发与设计人员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员工花名册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行政人 事部负责人的访谈,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管理人员、采购人员、营销人 员、研发与设计人员总体呈增长趋势,与发行人营业收入、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增长趋势相同,但由于管理人 员、采购人员、营销人员、研发与设计人员的少量增加即可以使得营业收 入以更大幅度增加,从而使得管理人员、采购人员、营销人员、研发与设 计人员人数的增幅小于营业收入及经营业绩的增幅。2017 年度,营销人 员和研发设计人员数量有所下降,系 2016 年度发行人增加了相关人员的 招聘,部分员工于 2017 年度离职所致。 (2) 工程人员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报告期内员工花名册,发行人工程人员包括工程管理人 员和普通施工人员等两类,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工程人员构成及其变动 具体如下: 单位:人 2018.06.30 2017.12.31 2016.12.31 2015.12.31 员工 员工 增幅 员工 增幅 员工 增幅 员工 结构 人数 (%) 人数 (%) 人数 (%) 人数 工程 管理 135 28.57 105 3.96 101 18.82 85 人员 普通 工程 40 -14.89 47 -54.81 104 -32.47 154 人员 合 175 15.13 152 -25.85 205 -14.23 239 计 基于上述,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工程管理人员持续上升、普通工程人员 5-3-201 持续下降,主要是报告期内,发行人工程人员仅保留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及 技术人员,逐步将工程施工中技术含量较低的劳务作业对外采购的缘故, 具备合理性。 2. 发行人职工薪酬的变动及其与业务发展及业绩变动的一致性分析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职工薪酬统计表,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职工薪酬水平变 动情况如下: 2018 年 1-6 月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薪酬 增幅 增幅 金额 金额 金额 金额 (%) (%) 薪酬总 额(万 3,188.86 4,672.39 17.47 3,977.50 6.95 3,718.96 元) 人均月 薪酬 13,281.39 10,626.32 23.80 8,583.30 8.57 7,905.94 (元) 基于上述,2015、2016、2017 年度及 2018 年 1-6 月,发行人职工薪酬 总额分别为 3,718.96 万元、3,977.50 万元、4,672.39 万元和 3,188.86 万 元;人均月薪酬分别为 7,905.94 元、8,583.30 元、10,626.32 元、13,281.39 元,均呈逐期增加的趋势,与发行人的的业务发展与业绩增长趋势保持一 致。 (四) 发行人报告期内劳务派遣用工及其合法性 根据发行人说明、《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劳务供应商签 署的主要合同及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行政人事部负责人的访谈,报告期 内,发行人不存在劳务派遣用工情形。 二十、 关于引用数据。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数据的真实性;说明数据引 用的来源和第三方基本情况,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 市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为此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 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是否是保荐机构所在证券公司的 5-3-202 研究部门出具的报告。(《反馈意见》二、信息披露问题第 33 题)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数据的具体来 源情况如下: 是 是 发 获 否 否 布 取 支 公 序号 招股说明书引用数据 作者或发布机构 方 方 付 开 式 式 费 资 用 料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根据 住建部网站全国建筑市场监管 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结果,拥有城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监管 网 网 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壹 公共服务平台 上 上 1 级资质的企业有 400 余家,拥 否 是 http://jzsc.mohurd.g 发 下 有照明工程专项设计甲级资质 ov.cn/dataservice/ query/comp/list 布 载 的企业数量有 62 家,同时拥有 上述两项最高资质的企业有 56 家 ……中国在建第一高楼“武汉绿 摩 天 大 楼 中 心 地中心”、北京在建第一高楼“中 CTBUH 全球高层建 网 网 国尊”、西北在建第一高楼“西安 筑数据库-世界高层 上 上 2 国瑞金融中心”、吉林在建第一 否 是 建 筑 与 都 市 人 居学 发 下 高楼“长春龙翔国际广场”、上海 会 布 载 浦西第一高楼“白玉兰广 http://www.skyscra 场”…… percenter.com/ ……以超高层建筑为例,中国已 连续 9 年成为世界上 200 米以 2017 年 9 月 22 日中 网 网 上高层建筑竣工面积最多的国 国新闻网 上 上 3 家。截至 2016 年底,全国已建 否 是 http://zzhz.zjol.com 发 下 成和封顶的 200 米以上超高层 .cn 布 载 建筑达 485 栋,规划待建的 200 米 以 上 超 高 层 建 筑 近 100 5-3-203 是 是 发 获 否 否 布 取 支 公 序号 招股说明书引用数据 作者或发布机构 方 方 付 开 式 式 费 资 用 料 栋…… ……《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创新 “ 十 三 五 ” 专 项 规 划 》( 建 科 [2017]166 号),规划指出,“十 三五”期间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 网 网 创新的重点任务包括:……2) 上 上 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否 是 提高绿色建筑技术集成度,形成 发 下 环境性能目标导向的绿色建筑 布 载 设计新理论、新方法和新工具, 发展城区建设和改造的生态规 划设计技术……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建 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建市 [2017]98 号),规划指出,今后 网 网 五年建筑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 上 上 5 1)市场规模目标:全国建筑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否 是 发 下 总产值年均增长 7%,建筑业增 布 载 加值年均增长 5.5%,进一步巩 固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 地位…… ……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十 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网 网 规 划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6]67 上 上 6 国务院 否 是 号),要求……到 2020 年,高 发 下 效节能产业产值规模力争达到 布 载 3 万亿元 2017 年 12 月,住房和城乡建 网 网 7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否 是 设部下发《“十三五”城市绿色照 上 上 5-3-204 是 是 发 获 否 否 布 取 支 公 序号 招股说明书引用数据 作者或发布机构 方 方 付 开 式 式 费 资 用 料 明规划纲要》,纲要提出“十三 发 下 五”城市绿色照明的建设目标主 布 载 要为:到“十三五”期末,单位 GDP 城 市 照 明 耗 电 量 下 降 20% , 道 路 照 明 节 电 率 达 到 10%……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和北京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北京 市“十三五”时期绿色照明工程 网 网 实施方案》(京发改[2016]1586 北 京 市 发 展 和 改革 上 上 8 号),方案提出北京市“十三五” 委员会、北京市财政 否 是 发 下 期间绿色照明工程的建设目标 局 布 载 为:到 2020 年,累计推广 LED 高效照明产品 200 万只(套) 以上…… ……自 1879 年爱迪生发明了第 一只钨丝白炽灯以来……1882 年 7 月 26 日,上海点亮了中国 第一盏电灯……20 世纪 80 年 许景峰,城市夜景照 期 网 代中期开始,1989 年,上海对 明 的 发 展 历 程 与趋 刊 上 9 否 是 外滩进行了建筑群区域性照明 势,灯与照明》2010 发 下 工程建设,启动了“万国博览建 年3月 布 载 筑”泛光照明和南京路霓虹灯一 条街工程建设,成为全国的示范 性工程…… 网 网 ……2017 年 7 月,北京市城市 北 京 市 城 市 管 理委 上 上 10 管理委员会发布《北京市“十三 员会、上海市政府、 否 是 发 下 五”时期城市照明专项计划》,要 广州市住建委、深圳 布 载 5-3-205 是 是 发 获 否 否 布 取 支 公 序号 招股说明书引用数据 作者或发布机构 方 方 付 开 式 式 费 资 用 料 求在“十三五”期间:1)形成中 市城市管理局、杭州 心城景观照明架构,包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括……2018 年 6 月,成都市人 厦门市建设局、天津 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提升城 市 市 容 和 园 林 管理 市景观照明工作的意见》…… 委员会、青岛市城市 管理局、武汉市委常 委(扩大)会议、重 庆市人民政府、济南 市 规 划 局 …… 成 都 市 人 民 政 府 等 各地 政府机构 2018 年 1 月中信建 网 网 ……据调研显示,当前国内城市 投证券研究报告《景 上 上 11 居 民 60% 的 消 费 发 生 在 夜 观照明,点亮你的美 否 是 发 下 间…… —— 城 市 景 观 照 明 布 载 产业深度研究》 ……我国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 五年规划纲要》,要求坚持以城 镇化为核心……推进 1 亿左右 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 网 网 在城镇落户。加快推进约 1 亿 上 上 12 新华社 否 是 人居住的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 发 下 依托中西部地区城市群,以中小 布 载 城市为重点,以县城和重点镇为 支撑,引导约 1 亿人在中西部 地区就近城镇化……推进 13 万 个行政村环境综合整治等 5-3-206 是 是 发 获 否 否 布 取 支 公 序号 招股说明书引用数据 作者或发布机构 方 方 付 开 式 式 费 资 用 料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 网 网 2007-2017 年,我国的城镇化 上 上 13 国家统计局 否 是 率如下……2017 年,我国城镇 发 下 化率为 58.52%…… 布 载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发布的《中 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 2012》,预 网 网 计到 2020 年,我国城镇化率将 国 家 人 口 和 计 划生 上 上 14 否 是 达到 60%左右,未来十年全国 育委员会 发 下 城镇人口年均增加 1,300-1,600 布 载 万…… 截至 2017 年末,国务院总共批 复了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 网 网 区、重庆两江新区、广州南沙新 上 上 15 国务院 否 是 区、河北雄安新区等共 19 个国 发 下 家级新区,其中 2013 年之后批 布 载 复的国家级新区为 13 个…… ……我国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逐 年增长,2007 年,我国固定资 网 网 产投资规模为 11.75 万亿元, 上 上 16 国家统计局 否 是 2017 年增长至 63.17 万亿元, 发 下 十年间投资规模翻了数倍,具体 布 载 如下…… ……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 我国建筑业产值从 2007 年的 网 网 5.1 万亿元增长至 2017 年的 上 上 17 国家统计局 否 是 21.40 万 亿 元 , 增 幅 为 发 下 319.61%,2007-2017 年我国建 布 载 筑业总产值具体如下表…… 5-3-207 是 是 发 获 否 否 布 取 支 公 序号 招股说明书引用数据 作者或发布机构 方 方 付 开 式 式 费 资 用 料 ……2017 年我国房地产开发投 网 网 资 总 额 为 10.98 万 亿 元 , 上 上 18 国家统计局 否 是 2007-2017 年,我国房地产开 发 下 发投资总额具体如下…… 布 载 …… 根 据 国 家 统 计 局 统 计 , 2017 年,我国公共设施管理业 网 网 固定资产投资达到 71,648 亿 上 上 19 元 , 同 比 增 加 21.90% , 国家统计局 否 是 发 下 2013-2017 年,我国公共设施 布 载 管理业固定资产投资具体如 下…… 一个常住及流动人口 300 万的 城市,假设每天 10%的人进行 2018 年 5 月国盛证 夜游消费,假设人均消费 30 元, 网 网 券研究报告《景观照 每晚就有一个 900 万元的大市 上 上 20 明 与 夜 游 经 济 需求 否 是 场,一年收入可达 30 亿元。夜 发 下 骤升,上市龙头畅享 游经济市场潜力巨大,受到越来 布 载 千亿盛筵》 越多地方政府重视,相关投入快 速增长 ……1)据武汉市旅游局统计, 2017 年元旦在“梦幻江城”灯光 秀首次点亮后,武汉市共接待游 2018 年 3 月 6 日中 国智慧照明网《中国 网 网 客 390 万人次,同比增速高达 城 市 景 观 照 明 产业 上 上 21 32%,显著高于往年增速以及湖 否 是 发 下 北全省游客人次 9.7%的增速; 深度研究报告》 http://www.hbzm.cn 布 载 2)贵州茅台《天酿》项目开始 /news 运营的首个元旦,怀仁市元旦 2 天旅游总接待 15.48 万人次,同 5-3-208 是 是 发 获 否 否 布 取 支 公 序号 招股说明书引用数据 作者或发布机构 方 方 付 开 式 式 费 资 用 料 比增长 48.1%,远高于贵州省 整体增速;3)武汉两江游船运 营公司预计,2015 年两江游船 接待人次约为 40 万,预计在“两 江四岸”三年规划完成后可达到 100 万,复合年均增长率超过 35%…… ……2018 年青岛举办“上合组 织峰会”后,全国各地搜索青岛 旅游产品的需求量呈几倍的速 率增长,预订青岛旅游产品的人 次同比上涨五成。据统计显示 , 青岛市委机关报《青 仅端午小长假 3 天,青岛全市 网 网 岛日报》的唯一官方 共接待游客 409.44 万人次,与 上 上 22 网 站 — 青 报 网 新闻 否 是 去年相比同比增长 35.8%,实 发 下 中 心 现旅游消费总额 92.63 亿元,同 http://www.dailyqd. 布 载 比增长 22.71%。2018 年上半 com/news 年,青岛预计接待游客总人数 3,925.82 万 人 次 , 同 比 增 长 9.1% , 实 现 旅 游 消 费 总 额 733.61 亿元,同比增长 15.2% 2016 年 7 月,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财 网 网 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特色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上 上 23 镇 培 育 工 作 的 通 知 》( 建 村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委 否 是 发 下 [2016]147 号 ), 明 确 提 出 到 员会和财政部 布 载 2020 年,我国将培育 1,000 个 左右各具特色、富有活力的休闲 5-3-209 是 是 发 获 否 否 布 取 支 公 序号 招股说明书引用数据 作者或发布机构 方 方 付 开 式 式 费 资 用 料 旅游、商贸物流、现代制造、教 育科技、传统文化、美丽宜居等 特色小镇…… 据高工 LED 产业研究院(GLII) 测算,2017 年,全球景观亮化 市 场 将 达 到 2,750 亿 元……2017 年,中国景观亮化 市场规模将达到 680 亿元,同 高工 LED 产业研究 网 网 比增长近 22%,我国已成为全 院(GLII) 上 上 24 球最大的景观亮化市场,预计 否 是 http://www.gg-led.c 发 下 2018 年我国景观亮化市场规模 om/ 布 载 将达到 780 亿元,增长速度在 15%左右,预计“十三五”期间, 仍将保持 10%以上的增速,至 2020 年 行 业 规 模 将 达 到 近 1,000 亿元…… 目前,我国拥有城市及道路照明 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监管 公共服务平台 网 网 400 余 家 , 二 级 资 质 的 企 业 ( http://jzsc.mohur 上 上 25 2,700 余家,三级资质的企业数 否 是 d.gov.cn/dataservic 发 下 量众多。一级资质企业的区域主 e/query/comp/ 布 载 要集中在北京、天津、江苏、浙 list) 江和广东…… 截至 2018 年 6 月末,豪尔赛承 摩 天 大 楼 中 心 网 网 接的高度在 200 米以上的超高 CTBUH 全球高层建 上 上 26 层建筑的楼宇合计 45 幢,占中 筑数据库-世界高层 否 是 发 下 国 200 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的 建 筑 与 都 市 人 居学 布 载 比重为 7.44%,在超高层建筑 会 5-3-210 是 是 发 获 否 否 布 取 支 公 序号 招股说明书引用数据 作者或发布机构 方 方 付 开 式 式 费 资 用 料 领域具有领先优势…… http://www.skyscra percenter.com/ ……2007-2017 年,我国城镇 化 率 由 45.89% 提 升 至 58.52%,且预计到 2020 年, 我 国城镇化 率将达到 60%左 网 网 右……我国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上 上 27 国家统计局 否 是 逐年增长,2007 年,我国固定 发 下 资产投资规模为 11.75 万亿元, 布 载 2017 年增长至 63.17 万亿元, 十多年间投资规模翻了数 倍…… 经本所律师对上述行业数据来源的作者/发布机构的基本情况进行核查, 《招股说明书》所引用的数据全部来自于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相关网 站、行业期刊论文、行业研究报告和新闻媒体上的公开信息,数据具有权 威性。发行人采用从网站免费下载的方式获取,不存在为获得相关数据支 付费用或提供帮助的情形,也不存在专门为编写本次招股说明书而准备的 情形;《招股说明书》未使用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 公开资料等缺乏权威性的数据;《招股说明书》所引用的数据不存在由保 荐机构所在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出具的报告的情形。 二十一、 关于客户。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结合行业特征情况说明发行人订单 取得方式及各方式的业务收入占比情况,订单取得过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违反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2)公司 参与各项目招投标的具体情况以及公司中标的主要优势,说明公司是否具 有持续、稳定的市场开拓能力;(3)说明报告期内各客户对应项目的业 主方、总承包单位、联合施工单位(如有),该等客户及相应业主方、总 5-3-211 承包单位、联合施工单位之间、与发行人及其主要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可 能导致利益输送的关系。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 见。(《反馈意见》二、信息披露问题第 34 题) (一) 结合行业特征情况说明发行人订单取得方式及各方式的业务收入占比情 况,订单取得过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违反招投标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1. 结合行业特征情况说明发行人订单取得方式及各方式的业务收入占比情 况 发行人系建筑行业,其主营业务为照明工程施工及与之相关的照明工程设 计、照明产品销售,其中照明工程施工业务占比在 90%以上。发行人主营 业务下的项目部分属于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订单取得方式主要来源于招标(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 标)及商务谈判的形式。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工程、设计项目统计表、 报告期内单个合同金额在 200 万元以上的工程施工项目、单个合同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工程设计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标文件以及施工、设计合同, 发行人报告期内各订单取得方式的业务收入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取得方式 2018 年 1-6 月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公开招标 11,634.37 31,281.86 12,758.90 4,099.51 招 标 邀请招标 29,928.07 10,485.55 6,572.22 10,254.31 商务谈判 1,018.46 5,101.32 7,299.75 8,073.87 合 计 42,580.89 46,868.73 26,630.86 22,427.69 基于上述,2015、2016、2017 年度及 2018 年 1-6 月,发行人通过招标 方式(含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确认的工程施工收入分别为 14,353.82 万 元、19,331.12 万元、41,767.41 万元和 41,562.44 万元,占当期照明工程 施工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64.00%、72.59%、89.12%和 97.61%,呈持续递 增趋势。 5-3-212 2. 订单取得过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违反招投标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1) 发行人订单取得过程涉及的法律法规规定 如上所述,发行人的订单主要来源于招标(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及 商务谈判形式。经本所律师查阅《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行人订单取得涉及的 法律法规规定如下: 1) 招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 规模标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2018 年 6 月 1 日之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施工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以上、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以上的, 必须进行招标。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 年 6 月 1 日起,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 在 400 万元以上、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以上的,必须招标。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其中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 标: ① 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 供选择; 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③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上述第二项所列情形,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 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2) 商务谈判 5-3-213 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 标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不进行招标: ①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 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② 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③ 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④ 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 或者提供; ⑤ 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 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⑥ 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此外,对于在 2018 年 6 月 1 日之前不属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 模标准规定》及 2018 年 6 月 1 日之后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所规定的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亦可采用商务谈判方式确定中 标人。 (2) 订单取得过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是否存在违反招投标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单个合同金额在 200 万元以上的工程施 工项目、单个合同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工程设计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标 文件以及施工、设计合同,前述项目中,对于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均采 用招标方式确定发行人为施工/设计单位,其中涉及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 目,发行人亦均通过公开竞标方式取得项目;对于从总承包方处以总承包 分包方式取得的专业分包项目,均已取得业主方的确认。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 师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诚信情况 进行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照明工程业务承揽、 施工及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5-3-214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订单取得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 违反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 公司参与各项目招投标的具体情况以及公司中标的主要优势,说明公司是 否具有持续、稳定的市场开拓能力。 1. 公司参与各项目招投标的具体情况 (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招投标情况统计表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投标部负责 人的访谈,报告期内,发行人工程施工项目参与招标(含邀请招标)的具 体情况如下: 年 度 参与投标次数 投标竞争情况 中标情况 中标率(%) 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相 结合,邀请招标的客户 2015 年度 124 26 20.97 通常邀请 4-8 家以上企 业参与投标 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相 结合,邀请招标的客户 2016 年度 118 26 22.03 通常邀请 4-8 家以上企 业参与投标 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相 结合,邀请招标的客户 2017 年度 104 33 31.73 通常邀请 4-8 家以上企 业参与投标 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相 2018 年 1-6 结合,邀请招标的客户 30 8 26.67 月(注) 通常邀请 4-8 家以上企 业参与投标 注:因递交投标文件至宣布中标结果的时间存在间隔,本处发行人中标统计情况开 标日定为 2018 年 10 月 12 日,下同。 (2) 报告期内,发行人工程设计项目参与招标(含邀请招标)的具体情况如下: 年 度 参与投标次数 投标竞争情况 中标情况 中标率(%) 5-3-215 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相 结合,邀请招标的客户 2015 年度 24 10 41.67 通常邀请 3 家以上企业 参与投标 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相 结合,邀请招标的客户 2016 年度 35 15 42.86 通常邀请 3 家以上企业 参与投标 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相 结合,邀请招标的客户 2017 年度 23 11 47.83 通常邀请 3 家以上企业 参与投标 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相 2018 年 1-6 结合,邀请招标的客户 8 3 37.50 月 通常邀请 3 家以上企业 参与投标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照明工程施工项目参与招投标(含邀标)的中标 率分别为 20.97%、22.03%、31.73%和 26.67%,照明工程设计项目参与 招投标(含邀标)的中标率分别为 41.67%、42.86%、47.83%和 37.50%。 中标率总体呈上升趋势。根据发行人说明,中标率上升的原因系随着公司 承接的大型照明工程项目和标杆性项目越来越多,发行人的大型工程施工 经验优势、超高层建筑施工优势、国家部委和大型央企施工优势、技术优 势、质量与品牌优势、管理团队与专业人才优势与售后服务优势等凸显, 相应的公司中标率逐期提升。同时,随着照明工程行业和发行人的快速发 展,发行人对投标标的精挑细选,投标资源向中标概率大的项目倾斜,使 得中标率有所提升。 2. 公司中标的主要优势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其提供的大型/重要项目的清单、合同、验收结算文件并 经本所律师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同行业已取得城市及 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和照明工程设计专项甲级两项最高等级资质 的企业情况、在摩天大楼中心 CTBUH 全球高层建筑数据库-世界高层建筑 与都市人居学会(http://www.skyscrapercenter.com/)查询并计算发行人 5-3-216 承接的超高层建筑照明工程项目占全中国超高层建筑比例情况,核查发行 人已取得的知识产权情况以及发行人员工的岗位构成及历年变化情况,对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投标中心、财务中心负责人进行访谈,发行人经过多 年的经营积累,具备了以下竞争优势: (1) 大型工程施工经验优势 大型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技术复杂,对质量、品质、安全和保密性能的要求 高,对项目的管理要求严谨,对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严格。发行人系国内 少数同时拥有我国照明工程行业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 和照明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两项最高等级资质的企业之一,在多年的发 展中完成了一系列工期要求紧、质量要求高、技术和施工难度大的大型照 明工程,如美丽青岛行动、武汉“两江四岸”项目等,积累了丰富的设计和 施工经验,有效地提升了公司的精细化管理水平,并形成了发行人在行业 内较高的品牌效应。发行人具备同时开展多项大型工程项目的能力和优 势,在国内大型照明工程项目中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2) 超高层建筑施工优势 近年来,超高层建筑在国内得到迅猛发展,照明工程行业在超高层建筑亦 快速发展。超高层建筑与普通建筑的景观照明灯光具有较大区别:由于灯 光和幕墙紧密结合在一起,在安装幕墙时需要同步安装照明灯具或敷设管 线;为了保持建筑外立面的美观,灯具需要隐藏处理;超高层建筑的照明 灯具的产品质量要求严格、对产品质量的把控体现照明工程企业的水平; 照明灯具的安装具有不可逆性、对照明工程的安装工作提出了很大的挑 战;对照明安装的安全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超高层建筑灯具的防风、防 掉落、防震等均需考虑。 超高层建筑的照明工程施工代表着照明工程行业的顶尖水平,被誉为照明 工程行业“皇冠上的明珠”。发行人长期从事超高层建筑的照明工程施工, 积累了丰富的超高层建筑的设计和施工能力。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发行人承接的高度在 200 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的楼宇合计 45 幢,占中国 200 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的比重为 7.44%,在超高层建筑领域具有领先优 5-3-217 势,具体如下: 高度 建筑名称 600 米以上 武汉绿地中心 500-599 米 北京中国尊 西安国瑞金融中心、天津现代城 B 区、武汉长江航运中心、无锡 苏宁广场、中国民生银行(武汉市两江四岸夜景照明工程)、上 300-499 米 海北外滩白玉兰广场、沈阳盛京金融广场、济南中弘广场、重庆 俊豪 ICFC 国际商业金融中心、天津诺德英蓝金融大厦,共 10 幢 重庆联合国际大厦、大连裕景中心-B 座、昆明同德广场、武汉外 滩国际中心、武汉长城汇(武汉市两江四岸夜景照明工程)、福 州三迪联邦大厦、武汉长江传媒大厦、青岛海航万邦中心(美丽 青岛行动项目)、北京 CBD 核心区 Z14 地块商业金融项目(泰 国正大集团中国总部及世界华商中心)、青岛中心、重庆未来国 际大厦、天津国际贸易中心、广发银行大厦(武汉市两江四岸夜 景照明工程)、光控朝天门中心、上海龙华航空、中铁西安中心、 200-299 米 宜昌国际广场、泰嘉瑞中心、长沙楷林国际、西安延长石油科研 中心、大望京 2 号地 626 地块 2#楼、石家庄市勒泰中心、中航 资本大厦、济南黄金时代广场项目 A 座、武汉亢龙太子花园酒店、 武汉保利文化广场(武汉市两江四岸夜景照明工程)、武汉 IFC 国际金融中心(武汉市两江四岸夜景照明工程)、武汉浙商大厦 (武汉市两江四岸夜景照明工程)、济南黄金国际广场、武汉帝 斯曼国际中心、北京中国铁物大厦、长春龙翔国际广场、南昌市 正盛太古港商业城主塔楼共 33 幢 注:上述承接的照明工程项目包含照明工程施工和设计两类。 (3) 国家部委和大型央企施工优势 近年来,国家各部委和大型央企积极响应国家节能减排的号召,对办公楼 宇照明产品进行更新换代,使用更加节能、环保的 LED 照明产品,并对 楼宇照明的景观性和观赏性提出了要求。另外,因国家部委和大型央企出 于稳定性的考虑,对照明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企业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发行人作为行业领先的企业,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尤其注重客户对保密性 的要求,打造了一支政治素质高、执行能力强同时保密意识过硬的队伍, 5-3-218 获得了客户的高度赞赏。多年来,发行人主持完成的国家部委和大型央企 等照明工程项目主要包括: 类型 照明工程名称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办公楼、中纪委办公大楼、交通运输部办公楼、 国家部委大楼 国家粮食局办公楼、国家信访局办公楼、中共中央统战部办公楼、 海军司令部办公楼等夜景照明工程 中国石油总部、中国石化总部、中国华能总部、中海集团总部、 央企总部 中国人保总部、中国保利总部、中国银行总部、中国华电总部、 中国建筑总部、中粮集团总部等夜景照明工程 注:上述承接的照明工程项目包含照明工程施工和设计两类。 基于上述,发行人凭借过往可靠的施工质量和丰富的施工经验,在国家部 委大楼和央企等大型客户中具有优势。 (4) 技术优势 由于照明工程行业涵盖科学、技术、文化、经济等领域,其研发和创新涉 及电学、光学、美学、建筑学、计算机学等学科,发行人作为高新技术企 业,自设立以来,一直十分注重研发设计的投入,将提升研发实力作为培 养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关键。 发行人经过多年的应用技术研究和经验积累,不断在照明工程设计和施工 所需的节能技术、安装技术、防风技术、防震技术、防掉落技术等进行优 化、改进和创新,在照明产品的安装、防掉落、防震等方面取得了多项技 术突破。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拥有发明专利 1 项,实用 新型专利 26 项、软件著作权 16 项。 发行人通过开放的技术创新理念、持续的人才培养机制和良好的企业文化 不断提升和巩固公司的技术优势。 (5) 质量与品牌优势 发行人自成立以来一直强化质量管理理念,通过建立工程设计管理制度、 工程施工管理制度以及严格的工序管理制度等对设计和施工加强流程控 5-3-219 制 ,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标 准 、 行 业 标 准 、 ISO9001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 GB/T19001-2016 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设计和施工,保持了设计和施工质 量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公司良好的设计、施工质量赢得了客户的普遍认可 并形成良好的品牌效应。 (6) 管理团队与专业人才优势 发行人核心管理团队长期从事照明工程行业的研发、设计和施工,具有丰 富的从业经验,对于整个行业的发展、企业的定位都有着较深刻的认识, 形成了科学合理的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有利于公司在市场竞争中赢 得主动权。发行人主要管理经营团队成员大多具有创业者和股东的双重身 份,对公司有着较高的忠诚度,核心管理团队稳定性较高,能够最大限度 地发挥自身优势,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发行人拥有成熟的研发队伍,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公司研发与设计 人员 99 人,占公司员工总人数的 23.52%。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戴宝林 为首的技术团队主要由行业资深技术人员组成,多年的科研工作经历使他 们对国内外照明工程行业的技术水平和发展趋势等有较为深入的研究,对 技术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领悟能力和把握能力。 (7) 售后服务优势 发行人始终坚持设计、施工与服务一体化的业务发展模式,秉承“诺德、精 进、沉淀、托付”的企业核心价值观,培养出一支成熟的售后服务、技术支 持等方面的专业人才队伍,建立了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优秀的设计能力、 精湛的施工技术配合公司及时、快速的售后服务,有效地提高了客户的满 意度,提升了客户对公司的认知度和信任度。 3. 是否具有持续、稳定的市场开拓能力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程、设计项目各期合同签订统计表,2015、2016、 2017 年度及 2018 年 1-6 月,发行人当期签订的照明工程合同金额分别为 19,157.09 万元、40,086.22 万元、70,437.59 万元和 74,611.36 万元,呈 快速增长趋势。 5-3-220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正在履行中的合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发行人尚未履行完毕的订单累计超过 10 亿元。 综上,本所认为,根据发行人各期签订的合同金额及发行人目前尚未履行 完毕的订单金额,发行人具有持续、稳定的市场开拓能力。 (三) 说明报告期内各客户对应项目的业主方、总承包单位、联合施工单位(如 有),该等客户及相应业主方、总承包单位、联合施工单位之间、与发行 人及其主要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利益输送的关系 1. 说明报告期内各客户对应项目的业主方、总承包单位、联合施工单位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单个合同金额在 200 万元以上的工程施 工合同、单个合同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工程设计合同,发行人报告期内 各客户对应项目的业主方、总承包单位、联合施工单位(如有)情况如下: (1) 200 万元以上的工程施工项目 报告期内,发行人单个合同金额在 200 万元以上的工程施工项目情况如 下: 序号 项目名称 客户(合同相对方) 业主方 总承包单位 联合施工单位 无锡市夜 景照明提 升整治项 目一期-2 无锡照 1 标段(国 无锡照明管理处 明管理 - 无 脉大、金 处 马国际花 园、嘉德 花园) 石家庄苏 石家庄苏宁房地产 石家庄 2 - 无 宁电器广 开发有限公司 苏宁房 5-3-221 场项目泛 地产开 光照明工 发有限 程 公司 北京威克 多制衣中 心厂区改 北京威 北京威克多制衣中 3 造建设项 克多制 - 无 心 目室外泛 衣中心 光照明工 程施工 北京市通 北京通 盈中心室 北京通盈房地产开 盈房地 中建三局建 外照明系 发有限公司、中建 4 产开发 设工程股份 无 统供应及 三局建设工程股份 有限公 有限公司 安装分包 有限公司 司 工程 雁栖湖国 北京北 际会都 控国际 (核心 北京北控国际会都 会都房 岛)1-4、 5 房地产开发有限责 地产开 - 无 11-12 号 任公司 发有限 别墅及景 责任公 观塔泛光 司 照明工程 北京保 北京市国 利营房 际广场项 北京保利营房地产 6 地产开 - 无 目泛光照 开发有限公司 发有限 明工程 公司 石家庄 东胜商业 市东胜 广场项目 河北东丽房地产开 7 投资集 - 无 夜景亮化 发有限公司 团有限 工程 公司、河 5-3-222 北东丽 房地产 开发有 限公司 凤凰东 方(北 凤凰中心 京)置业 1200 ㎡演 8 神州电视有限公司 有限公 - 无 播厅照明 司、神州 工程 电视有 限公司 商业金融 (丰台区 丽泽金融 北京晋 商务区 商融信 北京晋商融信房地 9 E-17 地块 房地产 - 无 产开发有限公司 晋商联合 开发有 大厦项 限公司 目)楼体 照明工程 北京通州 万达广场 AB 区步 行街 LED 串灯施工 北京万 工程、北 中建二局第 中建二局第三建筑 方置业 10 京通州万 三建筑工程 无 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公 达广场西 有限公司 司 地块、南 地块项目 一标段泛 光照明工 程 中海油能 中海油 中国建筑第 11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 无 源技术开 能源技 八工程局有 5-3-223 发研究院 局有限公司 术开发 限公司 建设项目 研究院 泛光照明 有限责 工程 任公司 北京奥体 北京奥 南区 5#地 中建国际建设有限 城五合 中建国际建 12 项目楼体 无 公司 置业有 设有限公司 照明专业 限公司 分包工程 通州区新 华大街商 北京东 业、办公、 北京东部绿城置业 部绿城 13 - 无 居住项目 有限公司 置业有 建筑夜景 限公司 照明工程 唐山新 唐山新世 唐山新世界房地产 世界房 中国建筑第 界中心泛 开发有限公司、中 14 地产开 二工程局有 无 光照明工 国建筑第二工程局 发有限 限公司 程 有限公司 公司 北京奥体 北京奥 南区 3#地 北京奥南时代置业 南时代 中国建筑股 15 项目楼体 有限公司、中国建 无 置业有 份有限公司 照明专业 筑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分包工程 广州萝岗 广州萝岗万达广场 广州萝 中国建筑第 万达广场 有限公司、中国建 岗万达 16 二工程局有 无 夜景照明 筑第二工程局有限 广场有 限公司 工程 公司 限公司 丰台区花 北京金 乡四合庄 北京金丰科华房地 丰科华 17 1516-15 - 无 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地产 地块商业 开发有 金融项目 5-3-224 泛光照明 限公司 施工 A 座写字 楼等 6 项 北京经 夜景照明 济技术 北京经济技术投资 18 工程 1#标 投资开 - 无 开发总公司 段(亦城 发总公 财富中 司 心) A 座商业 办公楼等 5 项(奥体 南区 2 号 地项目) 一标段 A 座商业办 北京天 公楼、A 北京天圆祥泰置业 圆祥泰 19 座 1#2#人 - 无 有限公司 置业有 防出入 限公司 口、地下 商业主出 入口项目- 室外泛光 照明供应 及安装工 程 A 座商业 办公楼等 5 项(奥体 北京天 南区 2 号 北京天圆祥泰置业 圆祥泰 20 地项目) - 无 有限公司 置业有 二标段 B 限公司 座商业办 公楼、B 座 1#2#人 5-3-225 防出入口 泛光照明 工程 国家奥林 匹克体育 国家奥 中心曲网 国家奥林匹克体育 林匹克 21 - 无 球场场地 中心 体育中 照明灯具 心 改造项目 游乐场馆 等 15 项 [北京昌平 大型旅游 商业文化 综合体 (奥莱欢 乐城)项 北京乐 目]夜景照 北京乐多港发展有 多港发 22 - 无 明工程、 限公司 展有限 商业[北京 公司 昌平大型 旅游商业 文化综合 体(奥莱 欢乐城) 项目]夜景 照明工程 厦门海 东南国际 投国际 航运中心 厦门海投国际航运 航运中 23 总部大厦 - 无 中心开发有限公司 心开发 LED 夜景 有限公 照明工程 司 通州区运 北京华 24 北京华恒兴业房地 - 无 河核心区 恒兴业 5-3-226 IV-08、09 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地产 号多功能 开发有 用地项目 限公司 泛光照明 工程 轻轨亦庄 线(凉水 北京经 河-南五 济技术 环)旧宫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 25 开发区 - 无 段沿线景 区市政管理局 市政管 观照明工 理局 程(B 区、 D 区) 北京市朝 阳区朝阳 公园北公 建混合住 宅项目楼 体照明分 包工程/北 北京京 北京京发房地产开 京朝阳公 发房地 中建一局集 发有限公司、中建 26 园北公建 产开发 团第二建筑 无 一局集团第二建筑 混合住宅 有限公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项目楼体 司 照明分包 工程合同 补充协议 -1#-3#楼 楼顶塔冠 灯箱工程 北京市朝 中铁房 阳区来广 中铁房地产集团海 地产集 27 营乡清河 外地产发展有限公 团海外 - 无 营村住宅 司 地产发 及配套, 展有限 5-3-227 商业金融 公司 (1 号地) 项目 1-10 地块二期 楼体泛光 照明工程 郑东新区 中交(郑 龙湖金融 中交(郑州)投资 州)投资 28 中心三区 - 无 发展有限公司 发展有 夜景照明 限公司 工程 长春国际 长春荣 金融中心 丰房地 项目楼体 长春荣丰房地产开 29 产开发 - 无 亮化与泛 发有限公司 有限公 光照明工 司 程 河北省 新合作大 卓诚企 厦夜景照 河北省卓诚企业管 30 业管理 - 无 明工程施 理服务有限公司 服务有 工工程 限公司 万众国际 陕西万 办公楼及 陕西万众地产有限 众地产 31 W 酒店夜 - 无 公司 有限公 景照明施 司 工 莱安中心 项目塔楼 西安中 T1、T2、 西安中马国际置业 马国际 32 - 无 T3、T5 外 有限公司 置业有 立面泛光 限公司 照明工程 5-3-228 张家界市 中心城区 张家界 亮化工程 市城市 张家界市城市管理 33 (中环线 管理行 - 无 行政执法局 及澧水两 政执法 岸二标 局 段) 北京市 CBD 核心 正大侨 区 Z14 地 商房地 中建三局集团有限 中建三局集 34 块商业金 产开发 无 公司 团有限公司 融项目泛 有限公 光照明分 司 包工程 北京市朝 阳区大望 京 2 号地 北京乾 626 地块 景房地 中国建筑一 2#楼项目 中国建筑一局(集 35 产开发 局(集团)有 无 之泛光照 团)有限公司 有限公 限公司 明深化设 司 计、供应 及安装工 程 恒大海 花岛开 海南恒大 发建设 海花岛 1# 集团有 岛 C 区国 儋州东拓房地产开 限公司、 36 - 无 际会议中 发有限公司 儋州东 心泛光照 拓房地 明工程 产开发 有限公 司 5-3-229 朝阳区崔 各庄乡大 北京乾 望京村 2 景房地 中国建筑一 中国建筑一局(集 37 号地 626 产开发 局(集团)有 无 团)有限公司 地块 1 号 有限公 限公司 楼夜景照 司 明工程 西安市国 北京国 瑞﹒西安 瑞兴业 金融中心 地产股 项目泛光 陕西华威世达实业 份有限 北京建工集 照明供应 有限公司、北京建 38 公司、陕 团有限责任 无 及安装、 工集团有限责任公 西华威 公司 深化设 司 世达实 计、调试、 业有限 维护维修 公司 工程 第一教学 楼、图书 馆等 2 项、 北京化 39 北京化工大学 - 无 体育馆项 工大学 目夜景照 明工程 绍兴市 环城河亮 绍兴市环城河管理 环城河 40 化提升改 - 无 有限公司 管理有 造工程 限公司 厦门海悦 厦门建 山庄夜景 厦门建发集团有限 发集团 41 - 无 照明提升 公司 有限公 工程 司 国家奥林 国家奥 国家奥林匹克体育 42 匹克体育 林匹克 - 无 中心 中心田径 体育中 5-3-230 练习场改 心 造项目--- 场地照明 工程 北京西 北京西长 长安街 安街 88 号 北京西长安街八十 八十八 43 大厦夜景 - 无 八号发展有限公司 号发展 照明工程 有限公 施工 司 河北国源 宾馆改扩 河北国 建工程亮 河北国源宾馆有限 源宾馆 44 - 无 化施工灯 责任公司 有限责 具安装工 任公司 程 大连中 心裕景项 中国建筑第 目(公建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 裕景兴 八工程局有 部分)之 局有限公司、中国 业(大 限公司、中国 45 无 泛光照明 建筑第二工程局有 连)有限 建筑第二工 系统分包 限公司 公司 程局有限公 工程(标 司 段 2) 包头市钢 包头市 铁大街等 包头市城乡基本建 城乡基 46 3 条道路 - 无 设办公室 本建设 沿线夜景 办公室 照明工程 大同市文 大同市 化科技产 大同市平城国有资 平城国 47 业基地外 产经营管理有限公 有资产 - 无 围商业项 司 经营管 目街景灯 理有限 5-3-231 光照明工 公司 程 包头市稀 土高新区 黄河大 内蒙古 街、创业 内蒙古高新控股有 高新控 48 大街等道 - 无 限公司 股有限 路沿线夜 公司 景照明工 程(二标 段) 郑州绿地 新都会二 河南绿东置业有限 河南绿 上海绿地建 期(3#-7# 公司、上海绿地建 东置业 49 设(集团)有 无 楼)室外 设(集团)有限公 有限公 限公司 泛光照明 司 司 工程 618-1#商 业办公楼 等 3 项、 618-2#商 业办公楼 北京乾 等 3 项、 景房地 北京乾景房地产开 50 文化中心 产开发 - 无 发有限公司 等 3 项(朝 有限公 阳区崔各 司 庄乡大望 京村 2 号 地)泛光 照明工程 2016 年包 包头市 头市夜景 包头市城乡基本建 城乡基 51 - 无 照明工程 设办公室 本建设 一标段 办公室 5-3-232 武汉古田 武汉凯 凯德广场 德古田 江河创建集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 52 幕墙工程 商用置 团股份有限 无 有限公司 建筑夜景 业有限 公司 照明工程 公司 武汉绿地 国际金融 城 A01-1 武汉绿 项目 1 号 武汉绿地滨江置业 地滨江 中建三局集 53 楼设计、 有限公司、中建三 无 置业有 团有限公司 供应及安 局集团有限公司 限公司 装泛光照 明专业分 包工程 瑞丰鹅岭 山项目之 重庆鹅 设计、供 岭山房 重庆鹅岭山房地产 54 应及安装 地产开 - 无 开发有限公司 外墙照明 发有限 系统专业 公司 分包工程 七彩第壹 云南春 城八号地 云南春城财富置业 城财富 55 块地下停 - 无 有限公司 置业有 车场智能 限公司 照明工程 昆明同德 云南城 广场项目 投同德 云南城投同德房地 56 A6 地块外 房地产 - 无 产开发有限公司 立面灯光 开发有 工程 限公司 重庆市弹 重庆中誉房地产开 重庆中 重庆诚业建 57 子石 CBD 发有限公司、重庆 誉房地 无 筑工程有限 地块重庆 诚业建筑工程有限 产开发 5-3-233 中讯广场 公司 有限公 公司 项目裙楼 司 外立面照 明分包工 程 彭水九 蚩尤九黎 黎文化 城亮化工 彭水九黎文化旅游 58 旅游投 - 无 程(一期) 投资有限公司 资有限 灯具安装 公司 彭水九 蚩尤九黎 黎文化 城亮化工 彭水九黎文化旅游 59 旅游投 - 无 程(二期) 投资有限公司 资有限 灯具安装 公司 丰都县县 重庆市 城长江两 丽丰市 重庆和美建筑 重庆市丽丰市政园 60 岸灯饰工 政园林 - 规划设计有限 林绿化有限公司 程规划设 绿化有 公司 计与施工 限公司 濯水景区 夜景互动 重庆市 体验灯饰 黔江区 工程 EPC 重庆市黔江区旅游 旅游投 61 - 无 (设计施 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资开发 工一体 有限公 化)总承 司 包 汇京国际 上海汇 广场项目 上海汇京置业发展 京置业 62 - 无 夜景照明 有限公司 发展有 工程 限公司 63 招商银行 沈阳远大铝业工程 招商银 沈阳远大铝 无 5-3-234 上海大厦 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行股份 业工程有限 泛光照明 司 有限公 公司上海分 工程 司 公司 永昌县华 夏骊靬影 甘肃骊 视城-西域 靬古城 越烽建设集团有限 越烽建设集 64 梵宫外立 旅游开 无 公司 团有限公司 面夜景照 发有限 明专业工 公司 程 无锡苏宁 无锡苏 广场项目 无锡苏宁置业有限 宁置业 65 - 无 泛光照明 公司 有限公 工程 司 兖州市 兖州兴隆 国开齐 文化园灵 中国建筑第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 鲁文化 66 光宝殿室 八工程局有 无 局有限公司 旅游开 外景灯光 限公司 发有限 工程 公司 武汉泛 泛海城市 武汉泛海城市广场 海城市 中国建筑第 广场一期 开发投资有限公 广场开 67 二工程局有 无 泛光照明 司、中国建筑第二 发投资 限公司 分包工程 工程局有限公司 有限公 司 中山南路 上海金 B4 地块商 外滩(集 上海建工七 办综合楼 上海建工七建集团 68 团)发展 建集团有限 无 建设工程 有限公司 有限公 公司 照明安装 司 专业分包 69 兖州兴隆 曲阜市园林古建筑 兖州市 曲阜市园林 无 5-3-235 文化园兴 工程有限公司 国开齐 古建筑工程 隆寺室外 鲁文化 有限公司 照明工程 旅游开 发有限 公司 虹桥商务 区核心区 (一期) 上海众 08 号地块 上海建工集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 合地产 70 工程 D23 团股份有限 无 有限公司 开发有 街坊城市 公司 限公司 综合体泛 光照明工 程 兖州兴隆 兖州市 文化园灵 惠民城 中国建筑第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 71 光宝殿室 建投资 八工程局有 无 局有限公司 内特殊照 有限公 限公司 明工程 司 泛海国际 武汉中 居住区松 武汉中央商务区建 央商务 海园(含 设投资股份有限公 区建设 中天建设集 72 宗地 无 司、中天建设集团 投资股 团有限公司 23-1)泛 有限公司 份有限 光照明分 公司 包工程 无锡苏宁 无锡苏 悦城 C 地 无锡苏宁置业有限 宁置业 73 块项目泛 - 无 公司 有限公 光照明工 司 程 上海市北 上海金港北外滩置 上海金 上海建工一 74 外滩白玉 业有限公司、上海 港北外 建集团有限 无 兰广场泛 建工一建集团有限 滩置业 公司 5-3-236 光照明安 公司 有限公 装工程 司 (酒店部 分)专业 分包工程 上海市北 外滩白玉 兰广场泛 上海金 上海金港北外滩置 光照明安 港北外 上海建工一 业有限公司、上海 75 装工程 滩置业 建集团有限 无 建工一建集团有限 (办公楼 有限公 公司 公司 部分)专 司 业分包工 程 上海市北 外滩白玉 兰广场泛 上海金 光照明安 上海金港北外滩置 港北外 上海建工一 装工程 业有限公司、上海 76 滩置业 建集团有限 无 (办公楼 建工一建集团有限 有限公 公司 部分)专 公司 司 业分包工 程补充协 议(一) 上海市北 外滩白玉 兰广场泛 上海金 光照明安 上海金港北外滩置 港北外 上海建工一 装工程 业有限公司、上海 77 滩置业 建集团有限 无 (办公楼 建工一建集团有限 有限公 公司 部分)专 公司 司 业分包工 程补充协 议(二) 5-3-237 上海市北 外滩白玉 兰广场泛 上海金 光照明安 上海金港北外滩置 港北外 上海建工一 装工程 业有限公司、上海 78 滩置业 建集团有限 无 (办公楼 建工一建集团有限 有限公 公司 部分)专 公司 司 业分包工 程补充协 议(三) 上海华 上海华电 上海建工集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 滨投资 79 大厦泛光 团股份有限 无 有限公司 有限公 照明工程 公司 司 贵州煤炭 资源开发 贵州盘 利用工程 江采矿 研究中心 贵州盘江采矿工程 工程技 80 项目建筑 - 无 技术中心有限公司 术中心 室外机景 有限公 观照明设 司 备采购与 服务 天津东疆 天津市 海景度假 天津市泰榕置业有 泰榕置 81 酒店项目 - 无 限公司 业有限 楼体照明 公司 工程 天津中信 中信保 城市广场 中信保利达地产 利达地 中国建筑第 首开区项 (天津)有限公司、 82 产(天 八工程局有 无 目泛光照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 津)有限 限公司 明施工工 局有限公司 公司 程 5-3-238 港东新天 天津市 地商业广 易品建 天津市易品建设发 83 场项目楼 设发展 - 无 展有限公司 宇照明工 有限公 程施工 司 天津现代 城 B 区办 天津现 公楼及酒 天津现代城开发有 代城开 84 店泛光照 - 无 限公司 发有限 明系统供 公司 应及安装 分包工程 天津贻 成化工 建设工 贻成福地 程有限 广场项目 天津港城房地产经 85 公司、天 - 无 夜景照明 营有限公司 津港城 施工 房地产 经营有 限公司 天津国际 贸易中心 东津房 项目泛光 东津房地产开发 地产开 中建三局建 照明深化 (天津)有限公司、 86 发(天 设工程股份 无 设计、供 中建三局建设工程 津)有限 有限公司 应及安装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专业分包 工程 天津数字 广播大厦 天津人 87 外立面夜 天津人民广播电台 民广播 - 无 景照明工 电台 程 5-3-239 天津新八 大里第二 里项目格 调绮园泛 天津渤 光照明安 天津市天房科技发 海置业 88 装工程/天 - 无 展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 津新八大 司 里地二里 项目格调 绮园泛光 照明工程 中铁房 中国铁建 地产集 中铁房地产集团商 国际城诗 团商业 业地产开发管理有 中铁城建集 89 景广场项 地产开 无 限公司、中铁城建 团有限公司 目泛光照 发管理 集团有限公司 明工程 有限公 司 于家堡金 融区 天津金 03-08 地 太房地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 中铁建工集 90 块主体工 产开发 无 公司 团有限公司 程室外泛 有限责 光照明工 任公司 程 天津奥林 匹克中心 景观照明 天津市 91 天津市体育局 - 无 提升项目 体育局 建设工程 施工 中铁世纪 中铁大桥局集团武 中铁大 92 金桥项目 汉置业发展有限公 桥局集 - 无 A-3 地块 司 团武汉 5-3-240 桥梁科技 置业发 大厦楼宇 展有限 亮化工程 公司 施工 张家界市 中心城区 亮化工程 (澧水河 两岸、城 张家界 市公园、 市城市 公交站 张家界市城市管理 93 管理和 - 无 亭、部分 和综合执法局 综合执 楼宇等后 法局 续亮化) 设计、采 购、施工 总承包 (EPC) 亳州市行 亳州市 政中心亮 亳州市重点工程建 重点工 94 化施工维 - 无 设管理局 程建设 护一体化 管理局 工程 奥体中心 体育场改 国家奥 造项目-体 国家奥林匹克体育 林匹克 95 - 无 育照明灯 中心 体育中 具改造工 心 程 北京市档 案馆新馆 北京市 96 北京市档案局 - 无 夜景照明 档案局 工程 97 盛京金融 辽宁京丰置业有限 辽宁京 中国建筑第 无 5-3-241 广场项目 公司、中国建筑第 丰置业 八工程局有 楼体照明 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有限公 限公司 工程(A 司 标段 R1-R6) 盛京金融 广场项目 辽宁京丰置业有限 中国建筑第 楼体照明 公司、中国建筑第 二工程局有 无 工程(B2 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限公司 标段 T2 塔楼) 盛京金融 广场项目 楼体照明 工程(B2 辽宁京丰置业有限 中国建筑第 标段 T3 公司、中国建筑第 二工程局有 无 塔楼、p1 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限公司 商业及 B1 标段 R7-R12) 盛京金融 广场项目 楼体照明 辽宁京丰置业有限 中国建筑第 工程(C 公司、中国建筑第 八工程局有 无 标段 T1 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限公司 塔楼及裙 房) 荆门市白 云大道 (虎牙关 荆门市 火车桥至 98 荆门市城市管理局 城市管 - 无 深圳大道 理局 段)、金 龙泉大 道、竹皮 5-3-242 河流域城 区段(象 牙二路至 浏河桥 段)景观 照明工程 (二标 段) CBD 核心 区 Z15 地 块项目地 下部分 (北京市 朝阳区 CBD 核心 区 Z15 地 中信和 块项目)、 中建安装工程有限 业投资 中建安装工 北京良业照明 99 CBD 核心 公司 有限公 程有限公司 技术有限公司 区 Z15 地 司 块项目地 上部分等 5 项(CBD 核心区 Z15 地块 项目)夜 景照明子 项工程 桦川县水 桦川县 岸豪庭棚 兴桦城 改小区配 桦川县兴桦城市基 市基础 100 套基础设 础设施建设有限公 - 无 设施建 施工程项 司 设有限 目-亮化工 公司 程 101 上海前滩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 亿城集 中国建筑第 无 5-3-243 项目泛光 局有限公司 团上海 八工程局有 照明工程 投资有 限公司 限公司 亢龙太子 武汉市 花园店二 亢龙太 期(B 区) 武汉市亢龙太子酒 102 子酒轩 - 无 泛光照明 轩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 系统安装 任公司 工程 武汉市两 江四岸景 武汉旅 观亮化提 游发展 武汉旅游发展投资 103 升项目二 投资集 - 无 集团有限公司 期工程 团有限 (延伸 公司 段) 济南文旅 发展集团 有限公司 济南文 “一湖一 济南文旅发展集团 旅发展 104 环”景观照 - 无 有限公司 集团有 明工程项 限公司 目施工二 标段建设 工程 海南恒大 儋州瑞 海花岛 1# 丰房地 岛七星半 儋州瑞丰房地产开 105 产开发 - 无 岛酒店及 发有限公司 有限公 会所泛光 司 照明工程 海南恒大 儋州智 儋州智源房地产开 106 海花岛 1# 源房地 - 无 发有限公司 岛欧式城 产开发 5-3-244 堡度假酒 有限公 店泛光照 司 明工程 湖滨南路 和筼筜湖 厦门市 周边夜景 开元国 工程第二 厦门市开元国有投 107 有投资 - 无 标段建设 资集团有限公司 集团有 工程设计 限公司 施工总承 包 重庆渝中 区渝中组 团 F 分区 F20-2/02 号宗地节 重庆光 约街项目 重庆光控兴渝置业 控兴渝 108 - 无 (光控朝 有限公司 置业有 天门中 限公司 心)一标 段天街及 月球照明 工程 三诚里项 天津博 天津博雅置业有限 中建五局第 目二标段 雅置业 109 公司、中建五局第 三建设有限 无 工程泛光 有限公 三建设有限公司 公司 照明工程 司 上海国际 上海龙 航空服务 华航空 北京江河幕 中心 北京江河幕墙系统 110 发展建 墙系统工程 无 W-1B 地 工程有限公司 设有限 有限公司 块泛光照 公司 明工程 111 上海国际 浙江中南建设集团 上海龙 浙江中南建 无 5-3-245 航空服务 有限公司 华航空 设集团有限 中心 X-1 发展建 公司 地块泛光 设有限 照明工程 公司 武汉绿地 国际金融 城 A01-1 武汉绿 项目 2 号 武汉绿地滨江置业 地滨江 中建三局集 112 楼设计、 有限公司、中建三 无 置业有 团有限公司 供应及安 局集团有限公司 限公司 装泛光照 明专业分 包工程 博鳌田园 小镇夜景 琼海市 和易通(厦门) 照明提升 113 琼海市城市管理局 城市管 - 信息科技有限 工程 理局 公司 (EPC) 项目 “美丽青岛 行动”重要 青岛市 道路沿线 政空间 亮化提升 开发集 工程(香 青岛市政空间开发 团有限 港路、东 集团有限责任公 责任公 114 - 无 海路、澳 司、青岛市市政建 司、青岛 门路沿 设发展有限公司 市市政 线)总承 建设发 包一标段 展有限 设计-施工 公司 总承包 新安江主 建德市 城区夜游 建德市新安旅游投 新安旅 115 - 无 灯光秀 资有限公司 游投资 (一期工 有限公 5-3-246 程)--夜游 司 启程区城 东集散中 心码头 (洋安、 城东集散 中心码 头)、城 市之根、 建德大桥 设计、采 购、施工 总承包项 目 海棠湾河 国旅(三 心岛项目 国旅(三亚)海棠 亚)海棠 116 之泛光照 湾投资发展有限公 湾投资 - 无 明专业承 司 发展有 包工程 限公司 保利(北 京)房地 产开发 有限公 北京利通房地产开 司、北京 - 发有限公司 利通房 通州大都 地产开 汇Ⅳ-04、 发有限 117 Ⅳ-06 地 无 公司 块泛光照 明工程 保利(北 京)房地 产开发 北京保利通房地产 有限公 - 开发有限公司 司、北京 保利通 房地产 5-3-247 开发有 限公司 北京鲜活 北京农 农产品流 产品中 北京建工集 通中心项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 118 央物流 团有限责任 无 目泛光照 责任公司 园有限 公司 明 LED 显 公司 示屏工程 1#楼(研 发实验中 北京中 试楼 A 北京城建集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 关村生 座)等 10 团有限责任 责任公司、北京城 命科学 119 项(医药 公司、北京城 无 建一建设发展有限 园发展 科技中心 建一建设发 公司 有限责 项目)室 展有限公司 任公司 外夜景照 明工程 上海市黄 浦区董家 中民外 渡金融城 滩房地 中国建筑第 项目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 120 产开发 八工程局有 无 B/C/K/I 地 局有限公司 有限公 限公司 块泛光照 司 明专业分 包工程 上海白玉 上海金 上海同济室内设计 兰广场二 港北外 上海同济室 工程有限公司、上 121 次改造泛 滩置业 内设计工程 无 海金港北外滩置业 光照明工 有限公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程 司 上海海昌 上海海 中国建筑第 极地海洋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 昌极地 122 八工程局有 无 公园及配 局有限公司 海洋世 限公司 套总承包 界有限 5-3-248 工程(一 公司 标段) 黄金坝陶 四川省 坛景观酒 四川省古蔺郎酒厂 古蔺郎 123 库景观及 - 无 有限公司 酒厂有 建筑外观 限公司 照明工程 长春市 长春龙翔 长春市富源晟和房 富源晟 国际商务 地产开发有限公 和房地 上海宝冶集 124 中心项目 无 司、上海宝冶集团 产开发 团有限公司 夜景照明 有限公司 有限公 工程 司 武汉石 油集团 庭瑞时代 武汉石油集团实友 实友房 新八建设集 125 项目泛光 房地产开发有限责 地产开 无 团有限公司 照明工程 任公司 发有限 责任公 司 郑州报 郑州中央 业多媒 文化区 郑州报业多媒体信 126 体信息 - 无 (CCD) 息港有限公司 港有限 光艺工程 公司 正盛太古 港商业城 江西康安建材有限 A1#-A4# 公司 塔楼、 江西康 B1#塔楼 盛装饰 127 - 无 及 集团有 A1#-A4# 江西康盛装饰集团 限公司 裙楼、A8 有限公司 裙楼、商 业连廊泛 5-3-249 光工程 (2) 50 万元以上的工程设计项目 报告期内,发行人单个合同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工程设计项目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客户(合同相对方) 业主方 总承包单位 联合设计单位 中国铁物 大厦项目 中国铁 夜景照明 中国铁路物资股份 路物资 1 方案及深 - 无 有限公司 股份有 化、初步/ 限公司 施工图设 计 黄金国 山东黄 际广场项 山东黄金启东置业 金启东 2 目灯光亮 - 无 有限公司 置业有 化工程设 限公司 计 延长石油 陕西延 科研中心 长石油 中国建筑西 项目配套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 3 (集团) 北设计研究 无 工程专项 研究院有限公司 有限责 院有限公司 设计-夜 任公司 景照明 帝斯曼国 丰泰置 4 际中心夜 丰泰置业有限公司 业有限 - 无 景照明 公司 彭水九 彭水蚩尤 彭水九黎文化旅游 黎文化 5 九黎城 - 无 投资有限公司 旅游投 (一期) 资有限 5-3-250 公司 武汉长 江航运 武汉长江 武汉长江航运中心 6 中心实 - 无 航运中心 实业有限公司 业有限 公司 海南金 南海明珠 海湾投 生态岛岛 海南金海湾投资开 7 资开发 - 无 型泛光照 发有限公司 有限公 明设计 司 宜昌华 宜昌国际 宜昌华港置业有限 港置业 8 广场照明 - 无 公司 有限公 设计 司 山东黄 黄金时代 金地产 广场 A 座 山东黄金地产旅游 9 旅游集 - 无 项目灯光 集团有限公司 团有限 亮化设计 公司 佛山市 佛山南堤 国瑞南 佛山市国瑞南方地 10 湾项目泛 方地产 - 无 产开发有限公司 光照明 开发有 限公司 天狮大学 整体照明 天津天 11 天津天狮学院 - 无 设计及顾 狮学院 问 中渝国际 重庆中 重庆中渝物业发展 12 都会 4#地 渝物业 - 无 有限公司 块夜景照 发展有 5-3-251 明设计 限公司 观音桥广 场、一、 重庆观 三期步行 音桥物 街、嘉陵 重庆观音桥物业管 13 业管理 - 无 公园及周 理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 边部分楼 任公司 宇灯饰方 案设计 北京银行 顺义科技 北京银 研发中心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 行股份 14 项目室内 - 无 公司 有限公 照明、室 司 外及建筑 泛光照明 华夏骊靬 甘肃骊 影视城西 靬古城 越烽建设集团有限 越烽建设集 15 域梵宫项 旅游开 无 公司 团有限公司 目室内外 发有限 夜景照明 公司 南京升 南京汇金 龙房地 中心 C 区 南京升龙房地产开 16 产开发 - 无 项目夜景 发有限公司 有限公 照明 司 南通中央 南通中 商务区 南新世 南通中南新世界中 17 A03 建筑 界中心 - 无 心开发有限公司 外立面照 开发有 明设计 限公司 南通高新 南通高新区科技城 南通高 18 - 无 区科技之 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新区科 5-3-252 窗室外照 技城投 明方案、 资发展 扩初和施 有限公 工图 司 攀枝花 银泰商 攀枝花银 攀枝花银泰商业管 19 业管理 - 无 泰城项目 理有限公司 有限公 司 北京中 中坤落樱 坤落樱 葡萄酒庄 北京中坤落樱庄园 20 庄园葡 - 无 园一期夜 葡萄酒有限公司 萄酒有 景照明 限公司 太原南站 综合交通 枢纽工程 商业开发 项目夜景 太原市 太原市高速铁路投 北京城建设 照明(包 高速铁 资有限公司、北京 计发展集团 21 括 14 座 路投资 无 城建设计发展集团 股份有限公 楼建筑单 有限公 股份有限公司 司 体的全部 司 外立面灯 光设计和 庭院内景 观照明) 天津湖滨 天津湖 广场商业 滨广场 项目会所 天津湖滨广场置业 22 置业发 - 无 楼体外檐 发展有限公司 展有限 泛光照明 公司 设计工程 23 无锡中隆 无锡捷运房地产有 无锡捷 - 无 5-3-253 广场 A 区 限公司 运房地 夜景照明 产有限 设计服务 公司 陕西万 万众国际 陕西万众地产有限 众地产 24 项目夜景 - 无 公司 有限公 照明 司 厦门禹 禹州国际 州酒店 厦门禹州酒店投资 25 大酒店夜 投资管 - 无 管理有限公司 景照明 理有限 公司 北京市来 广营乡清 河营村 北京第 1-10 地块 六大洲 北京第六大洲房地 26 二期购物 房地产 - 无 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心及 A 开发有 座写字楼 限公司 照明设计 项目 哈尔滨 市城市 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城市建设 建设投 27 景观照明 - 无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资集团 总体设计 有限公 司 国瑞西 陕西华 安金融中 陕西华威世达实业 威世达 28 - 无 心项目夜 有限公司 实业有 景照明 限公司 三门峡市 三门峡市商务中心 三门峡 29 - 无 商务中心 区建设指挥部办公 市商务 5-3-254 区迎宾大 室 中心区 道亮化提 建设指 升工程设 挥部办 计项目 公室 上海海昌 上海海 极地海洋 昌极地 公园泛光 上海海昌极地海洋 30 海洋世 - 无 照明工程 世界有限公司 界有限 方案至施 公司 工图设计 宁波太 太平鸟高 平鸟风 新区男装 宁波太平鸟风尚男 31 尚男装 - 无 办公楼照 装有限公司 有限公 明设计 司 上海西 西岸传媒 上海西岸传媒港开 岸传媒 上海建筑设 港项目泛 发建设有限公司、 32 港开发 计研究院有 无 光照明专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 建设有 限公司 项设计 院有限公司 限公司 东方威尼 大连东 斯水城三 大连东方水城发展 方水城 33 - 无 期(04 地 有限公司 发展有 块项目) 限公司 昌平区北 七家镇 (未来科 北京未 技城) 来科技 CP07-00 北京未来科技城昌 34 60-0014/ 城昌融 - 无 融置业有限公司 0030 地 置业有 块 F2 公 限公司 建混合住 宅用地 (配建人 5-3-255 才公馆租 赁住房) 项目泛光 照明设计 咨询 上海富 黄浦江沿 洲滨江 上海天华建 岸 E10 单 上海天华建筑设计 开发建 35 筑设计有限 无 元 E02-3 有限公司 设投资 公司 地块项目 有限公 司 几江半岛 重庆市 重庆市江津区市政 重庆市江津 城区楼宇 江津区 园林管理局、重庆 区津远建设 36 灯饰项目 市政园 无 市江津区津远建设 工程有限公 建设工程 林管理 工程有限公司 司 设计 局 2018 年 上海市 徐家汇中 徐汇区 上海市徐汇区灯光 37 央活动区 灯光广 - 无 广告管理所 景观灯光 告管理 规划项目 所 2. 该等客户及相应业主方、总承包单位、联合施工单位之间、与发行人及其 主要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利益输送的关系 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或天眼查网站核查了客户及相应业 主方、总承包单位(如有)、联合施工单位(如有)的工商信息、股东、 主要人员等信息;同时,根据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 写的《情况调查表》,本所律师核查了前述人员的关系密切家庭成员情况 (即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 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对外投资及社会任职情 况;此外,本所律师亦查看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银行流水。 5-3-256 根据前述核查以及保荐机构、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及本所对主要客户的 走访了解、对发行人主要关联方进行访谈确认,主要客户及相应业主方、 总承包单位、联合施工单位之间与发行人及其主要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关联 关系,也不存在进行利益输送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及相应业主方、总承包单位、联 合施工单位与发行人及其主要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可能导致利益输送的关 系。 二十二、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同行业主要企业的名称、资产 规模、销售规模、经营状况及研发水平等方面的情况。请按照公司市场类 别补充披露公司现有的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供求情 况、目前从事与公司竞争企业的数量、目前目标市场的容量及未来增长趋 势,公司在目标市场的占有率及排名情况,各主要竞争对手情况,说明公 司竞争的优劣势及其在行业中的地位。结合发行人的业务模式说明发行人 的核心竞争优势及未来发展趋势,发行人在市场上是否有竞争力。(《反 馈意见》二、信息披露问题第 35 题) (一) 同行业主要企业的名称、资产规模、销售规模、经营状况及研发水平等方 面的情况 经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http://www.neeq.com.cn/disclosure/announcement.html)查询公 开披露信息,发行人同行业主要企业的名称、资产规模、销售规模、经营 状况及研发水平等方面的情况具体如下: 5-3-257 序 企业 资产规模 销售规模 经营状况 研发水平 号 名称 深圳市 截至 2018 年 6 月底,公 2017 年度营业收入为 截至 2017 年末,公司 2017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较上年增长 64.02%, 名家汇 司总资产、净资产、股本 68,196.00 万元、净利润为 拥有专利 74 项,其中: 净利润较上年增长 71.83%;2018 年 1-6 月,公 1 科技股 分别为 336,044.18 万元、 17,276.45 万元;2018 年 1-6 发明专利 3 项,实用新 司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 158.30%,归属于母 份有限 182,977.06 万元、 月营业收入为 65,318.87 万 型专利 55 项,外观设计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 166.56% 公司 34,476.09 万股 元、净利润为 18,576.81 万元 专利 16 项 天津华 截至 2018 年 6 月底,公 2017 年度营业收入为 截至 2017 年末,公司 彩信和 2017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较上年增长 41.09%, 司总资产、净资产、股本 24,528.90 万元、净利润为 拥有专利 37 项,其中: 电子科 净利润较上年增长 42.66%;2018 年 1-6 月,公 2 分别为 39,918.82 万元、 2,675.84 万元;2018 年 1-6 发明专利 4 项,实用新 技集团 司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 46.87%,净利润较上 16,896.17 万元、6,462.00 月营业收入为 12,207.79 万 型专利 25 项,外观设计 股份有 年同期增长 55.27% 万股 元、净利润为 1,221.60 万元 专利 8 项 限公司 广东中 截至 2017 年 6 月底,公 筑天佑 截至 2017 年 6 月底, 司总资产、净资产、股本 2017 年 1-6 月营业收入为 2017 年 1-6 月,公司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 美学灯 公司拥有专利 9 项,其 3 分别为 5,860.13 万元、 2,843.86 万元、净利润为 892.08%,净利润较上年同期相比,亏损额减少 光有限 中:实用新型专利 8 项, 1,782.25 万元、3,603.87 -805.91 万元 9.37% 公司(注 外观设计专利 1 项 万股 1) 上海罗 截至 2018 年 6 月底,公 2017 年度营业收入为 2017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较上年增长 77.59%, 截至 2017 年末,公司 曼照明 司总资产、净资产、股本 34,627.30 万元、净利润为 净利润较上年增长 152.26%;2018 年 1-6 月,公 拥有专利 6 项,其中: 4 科技股 分别为 59,620.50 万元、 8,357.72 万元;2018 年 1-6 司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 104.49%,净利润较 发明专利 1 项,实用新 份有限 33,164.53 万元、6,500.00 月营业收入为 20,053.45 万 上年同期增长 174.10% 型专利 5 项 5-3-258 公司 万股 元、净利润为 4,449.85 万元 深圳市 截至 2018 年 6 月底,公 2017 年度营业收入为 截至 2017 年末,公司 2017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较上年增长 35.92%, 达特照 司总资产、净资产、股本 30,028.35 万元、净利润为 拥有专利 87 项,其中: 净利润较上年增长 120.09%;2018 年 1-6 月,公 5 明股份 分别为 66,717.66 万元、 6,590.63 万元;2018 年 1-6 发明专利 2 项,实用新 司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 43.88%,净利润较上 有限公 45,573.35 万元、 月营业收入为 17,844.71 万 型专利 79 项,外观设计 年同期降低 7.89% 司 10,332.47 万股 元、净利润为 3,217.77 万元 专利 6 项 深圳市 截至 2018 年 6 月底,公 2017 年度营业收入为 奥拓电 2017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较上年增长 247.18%, 司总资产、净资产、注册 54,409.28 万元、净利润为 截至 2016 年 3 月底, 子股份 净利润较上年增长 157.84%;2018 年 1-6 月,公 6 资本分别为 90,518.17 万 6,805.17 万元;2018 年 1-6 公司拥有专利 28 项,均 有限公 司营业收入已超过 2017 年度全年,净利润接近 元、31,209.84 万元、 月营业收入为 57,238.49 万 为实用新型专利 司(注 2017 年度全年 10,006 万元 元、净利润为 6,451.15 万元 2) 利亚德 截至 2018 年 6 月底,公 2017 年度营业收入为 2017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较上年增长 80.61%, 光电股 司总资产、净资产、股本 117,575.21 万元、净利润为 净利润较上年增长 100.14%;2018 年 1-6 月,公 7 份有限 分别为 160,500.81 万元、 32,988.48 万元;2018 年 1-6 无 司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 105.96%,净利润较 公司(注 92,671.86 万元、30,000 月营业收入为 76,705.23 万 上年同期增长 110.84% 3) 万元 元、净利润为 23,515.05 万元 截至 2018 年 6 月底,公 2017 年度营业收入为 2017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较上年增长 72.96%, 截至 2018 年 6 月底, 司总资产、净资产、股本 48,575.77 万元、净利润为 净利润较上年增长 413.77%;2018 年 1-6 月,公 公司拥有专利 27 项,其 8 发行人 分别为 84,546.55 万元、 8,222.56 万元;2018 年 1-6 司营业收入已接近 2017 年度全年,净利润已超过 中:发明专利 1 项,实 53,875.23 万元、 月营业收入为 44,220.57 万 2017 年度全年 用新型专利 26 项 11,276.99 万元 元、净利润为 8,592.43 万元 注 1:广东中筑天佑美学灯光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2 月终止挂牌,最近一期公开数据为 2017 年半年度数据; 5-3-259 注 2: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数据为其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千百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财务数据;专利数据源于 2016 年 7 月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 告的《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项目涉及的深圳市千百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 注 3: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数据为其控股子公司利亚德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数据;专利数据源自 2014 年 4 月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的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 5-3-260 (二) 公司现有的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供求情况、目前从事 与公司竞争企业的数量、目前目标市场的容量及未来增长趋势,公司在目 标市场的占有率及排名情况,各主要竞争对手情况 1. 行业市场供求状况及市场容量分析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戴宝林的访谈了解,随 着城镇化不断推进、城市新区的不断建设、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持续增长、 建筑业的快速发展、市政公用工程市场容量的持续增加、节能产品的推陈 出新、景观照明的升级换代、夜游经济、文化旅游的爆发式增长、各地兴 起的特色小镇建设以及 “一带一路”政策的推行,为照明工程行业拓宽了市 场,景观照明工程被广泛运用于城镇化建设、市政建筑、智慧城市建设、 文化旅游建设等领域,行业市场空间巨大,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2. 行业竞争情况 (1) 行业竞争状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及对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戴宝林的访谈了解,近年来,我国照明工程行业发展迅 速,照明工程企业众多。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行业内拥有城市及道 路照明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的企业 400 余家,拥有照明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 质的企业 62 家,同时拥有上述两项最高等级资质的企业 56 家。我国照明 工程行业市场容量巨大,行业内多为一些中小规模的企业,市场集中度较 低,竞争激烈。单个企业的市场份额相对均较小,尚未形成具有绝对竞争 优势的全国性龙头企业,各主要企业之间的竞争差距不大。 照明工程行业的竞争力主要体现在照明工程设计能力、施工技术及工艺、 跨地域复杂环境、超高空施工经验等方面。照明工程行业为典型的资金密 集型和技术密集型行业,大部分企业受限于资金和技术瓶颈,一般仅在某 一方面具备相对的竞争实力,仅有少数龙头企业具备照明工程行业的全面 竞争优势,该类龙头企业一般具备较高级别的经营资质,系行业内的第一 梯队。 5-3-261 (2) 与公司竞争企业的数量及主要竞争对手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戴宝林访谈了解,目前 与公司竞争的企业为拥有两项最高等级资质的 56 家企业,发行人的主要 竞争对手包括北京良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良业)、北京新 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新时空)、利亚德照明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利亚德)、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家 汇)、深圳市千百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百辉)、深圳市达特 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特照明)和上海罗曼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罗曼照明)等。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巨潮资讯网的检索查询,发行人的主要竞争对手情况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基本情况 成立于 2010 年 11 月,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044.36 万元,城市光环境运营商,2017 年 6 月成为碧水源 (股票代码:300070)的控股子公司。其代表性工 程案例包括:武夷山夜景旅游与城市综合亮化项目、 1 北京良业 2017“一带一路”峰会景区照明、延安城市大型灯光山 水秀、深圳平安金融中心、杭州钱江新城亮化、华山 景区亮化提升改造项目、昆明滇池国际会展中心、 2014APEC 峰会主会馆、重庆园博园夜景照明工程、 广州亚运桥体等 成立于 2004 年 2 月,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79.34 万元,主营业务为照明工程业务及与之相关的照明工 程设计、照明产品的研发、销售,主要应用于文旅表 演、城市空间与公共建筑等景观照明领域。其代表性 工程案例包括:三亚市三亚湾海岸线文旅灯光项目、 厦门白鹭洲音画世界演绎秀、厦门市重点片区夜景工 程、南昌八一广场及周边建筑景观工程、杭州钱江新 2 北京新时空 城核心区 T 型开放空间景观照明提升工程、四川阆 中古城文旅灯光项目、抚州市抚河两岸灯光秀工程、 西安创业咖啡特色街区改造项目、福州城区亮化提升 工程、广州一江两岸三带核心景观照明提升工程、南 昌一江两岸、新中国国际展览中心、国家开发银行总 部办公大楼、上海国际航运服务中心、重庆解放碑时 代广场、上海外滩十六铺等 5-3-262 利亚德(股票代码:300296)全资子公司,注册资 本为人民币 30,000 万元。利亚德照明前身为深圳市 金达照明有限公司,其于近年内收购了系列景观照明 工程公司:2016 年收购西安万科、普瑞照明、中天 照明 100%的股权,2017 年收购君泽照明 100%的 股权。其代表性工程案例包括:乐山“夜游三江”、武 汉两江四岸亮化工程、厦门鼓浪屿夜景提升工程、杭 3 利亚德 州钱江新城 CBD 核心区夜景照明工程、峨眉山城市 照明工程、赤峰市新区夜景照明工程、深圳欢乐海岸、 珠海长隆海洋世界、武汉园博园、深圳世界之窗、武 汉光谷国际网球中心、深圳大运中心、深圳招商局广 场、阿里巴巴深圳总部大厦、广汽集团工业大厦、广 州发展中心、福田香格里拉大酒店、深圳华侨城洲际 酒店等 成立于 2001 年 5 月,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4,476.09 万元,是一家集规划设计、安装施工和研发生产为一 体的专业化全产业链的大型照明集团上市公司(股票 代码:300506),是迄今为止国内唯一独立上市的 照明工程公司。其代表性工程案例包括:六安大烟囱、 万达广场夜景亮化照明工程、未来方舟、松桃县城整 体亮化工程、余庆城市夜景照明、南山中心区灯光景 4 名家汇 观工程、中天金融中心、郴州美美世界城市商业中心、 海口城市照明规划、河源商业中心、厦门国际会议展 览中心、深圳宝安国际机场景观照明、深圳市南山商 业中心、沈阳金融街、安庆吾悦中心、海口日月广场、 厦门鼓浪屿夜景照明、天津市水上乐园、天津银河广 场、张家界武陵源、黄山新安江两岸夜景亮化、北京 前门大街等 成立于 1998 年 4 月,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06 万 元,是一家集照明设备研发、照明工程设计、施工、 服务于一体的专业照明工程公司,2016 年 12 月成 为奥拓电子(股票代码:002587)的全资子公司。 5 千百辉 其代表性工程案例包括:宁波市中山路沿线夜景项 目、赣州翠浪塔灯光亮化项目、东莞华阳湖项目、海 口城市亮化工程、厦门金砖会议项目、呼和浩特成吉 思汗广场项目、温州江心屿灯光秀、长春奥林匹克公 园、长春人民大街、西安高新区亮化等 5-3-263 成立于 2001 年 4 月,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332.47 万元,新三板挂牌公司(832709),是一家专业服 务于城市夜经济和光文化环境建设的综合型景观照 明企业,其代表性工程案例包括:中卫景观亮化工程、 6 达特照明 四平城市亮化工程、石嘴山夜景亮化工程、锦州市城 区夜景亮化工程、贵州凯里夜景亮化、湘阴夜景亮化 工程、土默特右旗夜景亮化工程、锦州七桥亮化工程、 吉林夜景亮化、包头夜景亮化工程、峨眉山夜景亮化、 桦南县夜景亮化工程、沈阳星吧夜景亮化等 成立于 1999 年 3 月,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500 万元, 新三板挂牌公司(430662),专业从事城市及区域 性景观照明的整体规划和设计、施工及专业照明、节 能改造项目的实施等。其代表性工程案例包括:上海 五角场商圈、上海长宁八八中心、上海浦江东方渔人 7 罗曼照明 码头、上海婚礼中心、青岛大拇指广场、南京玉桥商 业广场、扬州华懋购物中心、扬州京华城中城、上海 展览中心、上海浦东新区行政中心、上海静安寺、上 海保利大剧院、上海安亭古塔、意大利米兰世博会、 上海北外滩滨江绿化、浏阳市长兴湖公园等 (3) 发行人在市场中的占有率及排名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戴宝林的访谈了解,我 国照明工程行业市场容量巨大,行业内多为一些中小规模的企业,市场集 中度较低,竞争激烈。单个企业的市场份额相对均较小,尚未形成具有绝 对竞争优势的全国性龙头企业。目前行业内无权威准确的统计数据,发行 人的市场占有率及排名情况无法准确统计。 (三) 公司竞争的优劣势及其在行业中的地位 1. 发行人的竞争优势 发行人的竞争优势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十一/(二)/2.公司中标的 主要优势。 2. 发行人的竞争劣势 5-3-264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戴宝林及工程中心、财 务中心负责人的访谈了解,发行人的竞争劣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资金瓶颈制约公司发展 景观照明工程企业的施工业务具有资金密集型的特点,在施工过程中需要 投入较大的资金,同时,工程企业具有结算周期长、应收账款周期较长、 资金周转速度相对较慢等特点。在投标时需缴纳投标保证金、合同签订时 一般需缴纳履约保证金、施工过程中根据施工进度需支付供应商款项和工 程周转金、工程完工后客户通常会保留部分余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公司在 承揽大型照明工程时需要大量的资金作为保障。随着公司的快速发展,公 司承接的大型工程项目数量越来越多,需要的资金量也越来越大,目前公 司主要依靠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的方式解决发展经营所需的资金,资金短 缺已经成为限制公司业务规模进一步扩大、盈利水平进一步提高的瓶颈之 一。 (2) 经营规模的扩大、跨区域经营增加了公司的管理难度 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跨区域经营的不断增加,特别是本次募投 项目实施以后,发行人的经营规模将有较大幅度的增长,随着经营区域的 不断扩大、项目数量和项目人员的增加,以及同时开展多个大型工程项目, 都会造成管理难度的加大,将对发行人的管理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 (3) 专业人才的缺乏将会影响公司的后续发展 照明工程行业对从业人员的要求较高,不但要有照明工程施工技术能力, 还要有较高的艺术修养水平。目前照明工程行业的高端管理人才和专业设 计人才缺乏,成为限制照明工程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随着豪尔赛各项业务的持续发展,对优秀专业人才的持续需求将会更加迫 切,尤其是对精通经营管理、项目管理、设计研发等方面知识或具有丰富 经验的中高端人才的需求也将越来越大。如果公司不能及时、有效地引进 优秀专业人才,将会制约公司的发展。 5-3-265 3. 发行人在行业中的地位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戴宝林的访谈了解,发 行人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系国内少数同时拥有我国照明工程行业两项最高 等级资质的企业之一。经过多年发展,发行人凭借领先的照明工程设计能 力和精湛的照明工程施工能力,树立了“豪尔赛”良好的品牌形象。近年来, 发行人专注于标志性/超高层建筑、文旅表演/艺术景观、城市空间照明等 景观照明领域,并在各个领域均完成了一系列具有代表性的成功案例,已 成为我国照明工程行业的领先企业,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 (四) 结合发行人的业务模式说明发行人的核心竞争优势及未来发展趋势,发行 人在市场上是否有竞争力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戴宝林的访谈了解,发 行人照明工程行业的经营模式主要是获取项目、承做项目和对项目进行维 保。发行人占有和开拓市场的主要途径是在各地参与目标标的招标或参与 商务谈判,获取项目后按照工程施工、设计合同进行施工和方案设计。在 该业务模式下,发行人的核心竞争优势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十一/ (二)/2.公司中标的主要优势。 未来三年发行人将紧紧围绕总体发展规划,充分发挥公司的设计、施工和 技术优势,通过增加工程施工项目营运资金、建设 LED 照明研发和测试 中心、远程智能监控系统和展示中心等扩大公司照明工程的施工能力及施 工规模、不断提升公司施工能力和水平、提高公司的综合优势,实现营业 收入及利润稳步增长,保持公司在照明工程行业的领先地位。 综上,发行人及其所处行业未来发展趋势良好,发行人在市场上具有较强 的核心竞争力。 二十三、 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发 行人报告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是否构成重大变化。请保荐机构、 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二、信息披露问题第 36 题) (一) 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 5-3-266 1. 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的变动情况 (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资料、股东会决议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的检索查询,股份公司设立前,豪尔赛有限未设董事会,由戴 宝林担任执行董事。 (2)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第一届 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2016 年 10 月 18 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大会选举戴宝林、侯春辉、贺洪朝、梁荣庆、张天福 为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其中梁荣庆、张天福为独立董事。同日,公司召开 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戴宝林为公司董事长。 (3)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其提供的《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016 年 11 月,公司为优化股权结构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拟引入外部投 资者,并计划选举一名外部董事。2016 年 12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贺洪朝辞去公司董事职务,同时选举外部投 资者代表付恩平为第一届董事会董事。 (4)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其提供的《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计划董事会成员由 5 名增至 9 名。2017 年 8 月 31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选贺洪朝、闻国平、 戴聪棋、马更新为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其中马更新为独立董事。 2. 报告期内,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 (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的检索查询,股份公司设立前,由戴宝林担任豪尔赛有限经理。 (2)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2016 年 10 月 18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批准,聘任戴宝林为总经理,贺洪朝、 包瑞、张俊峰、刘墩煌为副总经理,闻国平为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贾严 为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3)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2017 年 8 月 16 日, 5-3-267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批准,贾严由于个人原因辞去副总经理兼 董事会秘书职务,聘任侯春辉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 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是否构成重大变化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上述会议文件,发行人现有的 9 名董事中,因公司于 2016 年引入外部董事而同意贺洪朝辞去董事职位,后在 2017 年公司董事 会成员增加时,贺洪朝再次被选举为公司董事,其余董事均属于为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而增选的董事,发行人董事长未发生过变化;发行人高级管理 人员变化主要系公司原董事会秘书贾严工作调整而进行的正常变动。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增减变动主要是由于公 司业务发展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需要及正常的人员调整,该等变动 均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 变动未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不构成重大变化。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共四份,无副本。 (本页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5-3-268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署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冯 艾 黄任重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〇一八年 月 日 5-3-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