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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豪尔赛: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2019-09-17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8层

              二〇一九年九月
                            保荐机构声明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及其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

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本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或“长江保荐”)接受

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豪尔赛”或“公司”)聘

请,作为豪尔赛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项目(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

保荐机构,就本次发行保荐工作事项,出具本发行保荐书(以下简称“本保荐

书”)。

     本保荐机构及具体负责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管理

办 法 》”)、《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保荐管理办

法》”)、《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7 号——发行保荐书和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除特别说明外,本保荐书中所提及的简称与《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的释义相同。




                                    3-1-2
                                                            目 录

保荐机构声明 ............................................................................................................... 2

目 录.............................................................................................................................. 3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4

       一、本保荐机构名称............................................................................................ 4
       二、保荐代表人、项目组成员介绍.................................................................... 4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5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情况............................................................ 5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6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8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9

       一、本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9
       二、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公司法》、《证券法》及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的说明........................................................................ 9
       三、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的说明.................................................................................................................. 10
       四、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12
       五、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专项核查结论...................................................... 18
       六、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22
       七、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28
       八、落实《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
       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 29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 32




                                                                  3-1-3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保荐机构名称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项目组成员介绍

       (一)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根据《保荐管理办法》,本保荐机构出具《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附

件),授权保荐代表人庄后响和郑小民担任豪尔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

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豪尔赛本次发行的尽职保荐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事

宜。

    1、庄后响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庄后响先生,现任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业务总监,保荐代表人,具

有多年投资银行相关从业经历,具备扎实的金融、财务和法律基础,在公司融

资方面具有丰富的项目经验。曾主持或参与过禾欣股份(002343)IPO、德威

新材(300325)IPO、水星家纺(603365)IPO、红宝丽(002165)非公开发

行、新海宜(002089)非公开发行、鱼跃医疗(002223)非公开发行、嘉化能

源(600273)非公开发行等项目。

    2、郑小民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郑小民先生,现任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业务总监,保荐代表人,具

有多年投资银行相关从业经历,具备扎实的金融、财务和法律基础,在公司融

资方面具有丰富的项目经验。曾主持或参与过润邦股份(002483)IPO、井神

股份(603299)IPO、百华悦邦(300736)IPO、西部材料(002149)非公开发

行、赛轮金宇(601058)非公开发行、兆新股份(002256)非公开发行、大橡

塑(600346)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

    项目协办人:肖海光先生,现任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业务总监,具

有多年投资银行相关从业经历,具备扎实的金融、财务和法律基础,在公司融




                                     3-1-4
资方面具有丰富的项目经验。曾主持或参与过兴业科技(002674)IPO、科陆

电子(002121)非公开发行等项目。

    除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外,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还有黄福

斌、李翊、孙睿。

    上述项目组成员均具备证券从业资格,无监管机构处罚记录。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HES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注册资本(实收):   11,276.99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戴宝林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0 年 06 月 07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16 年 10 月 27 日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17 号 3 号楼 190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28 号院诺德中心 3 号楼 22 层
邮政编码:           100070
电话号码:           010-8857 8857-966
传真号码:           010-8857 8858
互联网网址:         http://www.haoersai.com
电子信箱:           haoersai@hes0501.com.cn
                     技术推广、技术服务;专业承包;工业生产活动咨询;交通运输
                     咨询;邮政、通信咨询;市政建设及规划咨询;销售五金交电
                     (不含实体店铺经营)、日用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经营范围:
                     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
                     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
                     的经营活动。)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
                     董秘办
者关系的部门: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
                     侯春辉
系负责人:

    本次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情况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

的情形:



                                           3-1-5
    1、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

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本保荐机构或本保

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3、本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

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4、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本保荐机构对豪尔赛本次发行的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机构对豪尔赛本次发行的内部审核程序主要如下:

    (1)项目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进行自查,然后将全套申请文件

提交本保荐机构质量控制部;

    (2)质量控制部对本项目进行审核,质量控制部成员王江豫于 2018 年 4

月 10 日至 11 日赴豪尔赛实施现场核查,同时质量控制部成员王越、吴晓露于

2018 年 4 月 10 日至 2018 年 5 月 18 日复核了豪尔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

目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的形成情况;

    (3)质量控制部、内核小组成员分别对全套申请文件同时进行审核,将审

核形成的有关专业意见提交内核小组会议讨论;

    (4)2018 年 5 月 18 日,公司内核小组开会,就上述专业意见进行充分讨

论,并对申请文件进行全面评估,形成内核意见;

    (5)项目组对内核意见进行逐项落实,质量控制部对内核意见落实情况进

行复核;

    (6)质量控制部在确认内核意见提及的内容已落实后,同意为发行人出具

正式推荐文件,向中国证监会推荐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二)本保荐机构对豪尔赛本次发行的内部审核意见



                                     3-1-6
   2018 年 5 月 18 日,本保荐机构召开豪尔赛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

内核小组会议,经会议表决,作出如下决议:

   豪尔赛业务发展良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

行人经营发展战略;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将用于补充工程施工项目营运资

金、LED 照明研发和测试中心、远程智能监控系统和展示中心等项目,以进一

步扩大发行人的经营规模,提高生产能力,保持并提升豪尔赛在行业中的竞争

地位,从而进一步提高豪尔赛的盈利能力。

   经内核小组表决,11 票有条件通过,0 票弃权,0 票反对,豪尔赛符合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条件,通过公司内核小组审核,同意向中国证监会

申报该项目。




                                  3-1-7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承诺:

   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并

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就本次证券发行

保荐做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并上市

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9、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

失;

   10、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1-8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本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首发管理办法》、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调查;在充分

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后,有充分理由相信发行人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发行条件,并确信发行人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作为保荐

机构推荐其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二、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公司法》、

《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的说明

    (一)发行人董事会批准本次发行上市

    发行人于 2018 年 2 月 13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逐项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中小企业

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关于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

行上市有关具体事宜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关于制定<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草案)的议案》、《关于制定<上市后

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中小企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中小企业板上市事项出

具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制定首次发行新股摊薄即期

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及上市相关的议案,并将相关议案

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发行上市

    发行人于 2018 年 3 月 5 日召开了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发行

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



                                   3-1-9
及上市有关的议案。上述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为 18

名,代表股份数为 11,276.99 万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0%。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豪

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

称“法律意见书”)认为,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及上市的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

序、表决程序及会议决议、记录的内容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经核查发行人的相关会议通知、议案和表决票等,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

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召开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且召集程序、表决程序、决议内

容及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次证券发行已经取得其内部决策机构合法有效的批准与

授权,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规定的决策程序。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开方

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 表决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首发管理办法》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均合

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取得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发行

人内部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尚须中国证监会核准。

    三、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新股条件的情况进行了

逐项核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

行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已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

事会等,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已经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

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下设置了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



                                   3-1-10
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并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秘书制度,选举

了独立董事,聘任了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

公司业务运作的需要设置了相关的职能部门,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

构。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

法》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

       (二)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根 据 广 东 正 中 珠 江 会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通 合 伙 ) 出 具 的 “ 广 会 审 字

[2019]G18036160246 号”《审计报告》和“广会专字[2019]G18036160268 号”《非

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持续盈利,2016 年度、2017 年度、

2018 年度、2019 年 1-6 月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 后 较 低 者 为 计 算 依 据 ) 分 别 为 人 民 币 1,039.06 万 元 、 8,203.82 万 元 、

17,081.17 万元、13,401.36 万元。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连续盈利,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

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

为

     根据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对发行人最近三

年一期财务报告出具的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广会审字[2019]G18036160246

号”《审计报告》,并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

无虚假记载,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

有关信息。

     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最近三年一期认真执

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未发生重大违法行为。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它

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第五十条第(四)项之

规定。

       (四)发行人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股份


                                             3-1-11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发行人目前的股本总额为 11,276.99 万元,不少于 3,000 万元。根据发行人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本次拟公开发行股份总数为 3,759.00 万股,占发行后

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二)项和第(三)项

的规定。

       四、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本保荐机构依据《首发管理办法》对发行人及本次发行的相关条款进行了

逐项核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规定。本保荐机构的结论性意见及核查过程和事

实依据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主体资格

    1、本保荐机构调阅了发行人的工商档案资料,确认发行人依法设立且合法

持续经营,系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而成的股份公司。发行人前身成立于 2000

年 6 月 7 日,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于 2016 年 10 月 27 日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且截至目前仍然依法存续。因此,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为依法设

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

定。

    2、本保荐机构调阅了发行人的工商档案资料,查阅了发行人历次验资报告

及相关资料,确认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

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本保荐机

构查阅了发行人主要资产的权属文件,访谈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发行

人主要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的情况。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

法》第十条的规定。

    3、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所属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分析

了行业研究报告,访谈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查阅了发行人生产经营所需的



                                   3-1-12
各项政府许可、权利证书或批复文件等,实地查看了发行人的办公场所和施工

场地,确认发行人主要从事照明工程施工及与之相关的照明工程设计、研发、

照明产品销售业务,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之规定,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4、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查阅了发行人历次董事会、

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工商档案、历次股权变动材料、审计报告等资

料,访谈了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一直从事

照明工程施工及与之相关的照明工程设计、研发、照明产品销售业务,最近三

年一期主营业务和主要产品均未发生重大变化;最近三年一期,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一直为戴宝林先生、戴聪棋先生和

刘清梅女士,最近三年一期未发生变更。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

条的规定。

   5、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工商登记文件,访谈了发行人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取得了发行人主要股东的声明文件,确认发行人的股权清

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

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规范运行

   1、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

会秘书工作细则》等治理文件及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和会议记

录,取得了发行人内部组织结构图,确认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等公司治理体系,选举了

董事、独立董事、监事,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

高级管理人员,设立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

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

四条的规定。

   2、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与股票发行上

市、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辅导与培训,全体


                                  3-1-13
被辅导对象考试合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

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

义务和责任。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3、本保荐机构查阅了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公告,查阅了发行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资料并进行了访谈,取得了相关人员的声

明文件,取得了相关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确认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具备法定任职资格,不存在《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述之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

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由上,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4、本保荐机构与协助发行人完善内部控制体系的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业沟通,查阅了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文件,并与

会计师进行了沟通,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报告》和

会计师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确认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

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

果。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5、本保荐机构通过走访并取得了工商、税务、社保、质量监督等部门的证

明文件、发行人说明性文件,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八

条所述之情形:

    (1)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

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十六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违反工商、税务、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

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

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


                                  3-1-14
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

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由上,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6、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公司章程,向中国人民银行取得了发行人的信

用记录文件,查阅了发行人财务报告,访谈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确认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制度》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

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

规担保的情形。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7、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资金管理制度,核查了发行人往来款项,查阅

了发行人财务报告,访谈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会计师进行

了沟通,取得了发行人关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说明。

    股份公司成立后,发行人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规和首次发行上市的要

求严格制定了《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办法》,明确了关联交易的股东大会和董事

会权限,并建立了严格的关联交易审查、决策和内控程序,目前已有效执行上

述章程和制度;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关于避免资金占用

的承诺函》,承诺将严格遵守发行人(含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附属企业,

下同)的资金管理制度,积极维护发行人的资金安全,并保证本人及本人关联

方不会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占用发行人资金,避免与其发生与正常生产经营

无关的资金往来行为。

    发行人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

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

条的规定。

    (三)财务与会计

    1、本保荐机构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对发行人会计政策的适当性和部分重点

会计科目进行审慎核查,并对财务报表勾稽关系进行分析,对广东正中珠江会


                                  3-1-15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广会审

字[2019]G18036160246 号)予以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

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

一条的规定。

    2、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访谈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并与会计师进行沟通,确认发行人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

效的。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出

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广会专字[2019]G18036160280 号),认为“豪尔赛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其他控制标准于 2019

年 6 月 30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因此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

规范。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

《审计报告》(广会审字[2019]G18036160246 号),确认发行人财务报表的编

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

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

三条的规定。

    4、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访谈了发行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均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

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相似的经

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未随意变更,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5、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和会议记

录,取得了发行人关于关联交易的说明,取得了发行人独立董事关于发行人关

联交易的独立意见,访谈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查阅了发行人

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确认发行人已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关联交易

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

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3-1-16
    6、根据《审计报告》(广会审字[2019]G18036160246 号),发行人符合

《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如下条件:

    (1)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

的净利润均为正数,分别为 1,039.06 万元、8,203.82 万元、17,081.17 万元,累

计为 26,324.05 万元,累计净利润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2)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 28,084.50 万元、48,575.77

万元、92,191.52 万元,累计为 16.89 亿元,超过人民币 3 亿元;

    (3)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11,276.99 万元,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4)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无形资产主要为商标、专利及软件著

作权,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后)占净资产的比例 为 0.06%,不高于

20%;

    (5)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未分配利润为 35,607.79 万元(合并

口径),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由上,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7、本保荐机构审阅了发行人历次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税收优惠政策批

文及备案等文件,取得了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发行人能够依法纳

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分析了发行人财务报

告, 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发行人符合

《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8、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重大商务合同和相关资料,走访了相关金融机

构,向银行取得了《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等文件,核查了发行人相关的诉

讼和仲裁文件,访谈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析了发行人《审

计报告》。本保荐机构确认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

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

八条的规定。

    9、本保荐机构审慎核查了发行人申报文件,确认其中不存在下列情形:

    (1)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3-1-17
    (2)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3)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由上,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10、本保荐机构查阅分析了发行人相关行业研究资料、行业分析报告及行

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发展规划等,核查并分析了发行人的经营资料、重大资

产权属文件、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等,访谈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确认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化,

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者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将发生重大

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

投资收益;

    (5)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

术的取得或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由上,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首

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和实质条件。

    五、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专项核查结论

    (一)对发行人报告期财务会计信息的核查结论

    根据《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

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2012

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 号)的有关规定,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 1-6 月的财务

                                   3-1-18
会计信息开展了核查工作,对可能造成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 12 个重点事项予

以重点关注。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主要供应商和客户、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是否

存在新增客户、发行人的重要合同、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和发行人的销售收

入、销售成本、期间费用、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情况、银行

借款情况进行了核查,获取了发行人的相关资料清单、明细表、说明、原始单

据及相关财务资料,分析了发行人主要财务指标是否存在重大异常等情况。同

时,本保荐机构通过网络检索或查阅原始单据,发函询证、实地走访主要客户

和供应商,实地查勘相关资产的真实状况等手段对发行人提供的相关信息的真

实性和完整性进行了有效核查。

    通过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1、发行人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的主要财务指标不存在重

大异常。

    2、发行人不存在以下可能造成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情形:

    (1)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的虚假增长。即首先通过虚构交易

(例如,支付往来款项、购买原材料等)将大额资金转出,再将上述资金设法

转入发行人客户,最终以销售交易的方式将资金转回;

    (2)发行人或关联方与其客户或供应商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法进行恶意串

通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如直销模式下,与客户串通,通过期末集中

发货提前确认收入,或放宽信用政策,以更长的信用周期换取收入增加;

    (3)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

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

    (4)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PE 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PE 投资机构的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与发行人发生大额交

易从而导致发行人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出现较大幅度增长;

    (5)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少计原材料采购数量及金额,虚减当期成

本,虚构利润;




                                    3-1-19
   (6)采用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指使关联方或其他法人、自然人冒充互联网

或移动互联网客户与发行人(即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服务企业)进行交易以实

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等;

   (7)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在建工程等资产项目的

归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

   (8)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业绩;

   (9)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通过延迟成本费用发生期间,增加

利润,粉饰报表;

   (10)期末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等资产减值可能估计不足;

   (11)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间等,

延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

   (12)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失真、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情

况。

       (二)关于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核查结论

   经过对发行人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等文件的核查,本次

发行上市方案中不涉及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相关事宜。

       (三)关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承诺和事项的核查结论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责任主体承诺和说明事项及约束措施进行了核查,核查手段包括核查董

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获取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函和声明文件等。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就招股说明书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股份锁定、股价稳定、减持意向等事

项作出了公开承诺,就上述承诺事项如果未能履行提出了约束措施。相关责任

主体的承诺及约束措施内容合法、有效。

       (四)关于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财务及经营状况的核查结论

   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

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45 号),本保

荐机构针对发行人在申请文件中披露的截止日后的经营状况,关注并核查了发


                                    3-1-20
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及行业地位、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

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工程项目的实施进度、业务规模、税收政策是否发生重

大变化以及是否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的情况。

    经核查,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及行业地位未发生重大

变化,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主要工程项目的类型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生产

经营状况正常,较去年同期无重大变化。

    (五)对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及该基金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

程序的核查结论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

称“《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备案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规定,本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及该基金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

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机构投资者共计 6 家,分别为上海高好投资合伙企业

(以下简称“高好投资”)、深圳前海宏升优选六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前海宏升”)、深圳前海弘信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信

通”)、杭州展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展勋投资”)、深圳前

海楚之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楚之源”)和杭州龙玺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龙玺投资”)。

    经查阅发行人《公司章程》、互联网检索发行人机构投资者工商信息、查

阅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及股东提供的备案资料,

前海宏升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投资

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及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其余机构投资者投资豪尔赛的

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不存在向他人募集资金的情形,其资产也未委托基金

管理人进行管理。因此,不属于《暂行办法》和《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基金

管理人或私募基金,无需进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或进行基金备案。

    本保荐机构认为,高好投资、弘信通、展勋投资、楚之源和龙玺投资不属

于《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的私募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人;前海宏升已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


                                   3-1-21
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及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符合《证券

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关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相关事项的核查结论

    本保荐机构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

项的指导意见》(2015 年 12 月 31 日 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对发行人本次发

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以及相关填补回报措施和承诺进行了核查。

    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本次发行对每股收益影响的测算记录、《关于制

定首次发行新股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议案》及相关董事会、股东大

会文件、发行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以及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针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当年可能

出现每股收益下降导致即期回报被摊薄的情形,发行人已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

八次会议及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首次发行新股摊薄即期

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议案》。发行人董事会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了论证,制定了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保证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

出了相关承诺;发行人就即期回报被摊薄及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进行了披露与

重大事项提示。综上,发行人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合理、填补回报的具

体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

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

神。

       六、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经济增速和宏观经济波动的风险

    公司所处的照明工程施工、设计行业与宏观经济发展周期有着较强的相关

性,经济增速和宏观经济的波动将直接影响到整个建筑行业的经营发展情况,

从而对照明工程施工和设计业务的经营造成影响。因此,经济增速放缓、宏观

                                    3-1-22
经济波动都将影响本公司的业务发展,给公司发展和经营带来一定的风险。

    (二)市场竞争风险

    照明工程行业经过多年的持续发展,已日趋壮大并步入跨越式发展阶段,

行业发展前景广阔。随着美丽中国、绿色城市、夜游经济等理念的深入人心及

城市化进程的推进,照明工程行业开始吸引各类社会资本进入,行业内企业数

量逐年增加,市场竞争较为激烈。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根据住建部网站全

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结果,拥有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壹

级资质的企业有 400 余家,拥有照明工程专项设计甲级资质的企业有 109 家,

同时拥有上述两项最高资质的企业有 94 家。

    豪尔赛是行业内同时拥有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和照明工

程专项设计甲级资质的企业之一,在经营业绩、业务水平、市场品牌等方面位

居行业前列,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随着今后市场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和

行业管理体制的逐步完善,照明工程行业竞争将更为激烈,优胜劣汰的局面也

将更加突出。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可能使公司的市场份额出现下降,从而影响

公司经营业绩的持续增长及稳步提升。

    (三)客户集中风险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 1-6 月,公司前五名客户营业收

入金额合计分别为 11,999.34 万元、26,177.10 万元、61,916.79 万元、50,766.15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42.72%、53.89%、67.16%、85.96%,客户

集中度相对较高。主要是公司作为行业领先企业,知名度较高、口碑较好,主

要承接行业内的重点工程和大型项目,单个项目金额较大所致。

    照明工程业务属于项目型业务,公司需要不断开拓新客户、承接新业务以

保证公司经营业绩的持续、稳定增长,如公司市场开发策略不符合市场变化或

不符合客户需求,则公司存在不能持续、稳定的开拓新客户和维系老客户新增

业务的可能,从而面临业绩下滑的风险。

    (四)原材料、人工成本上涨的风险

    公司照明工程施工业务成本主要为原材料和人工成本,因此,原材料价格

变动以及人工成本的波动对公司生产成本和经营业绩有较大影响,如果未来灯


                                     3-1-23
具、电线电缆、控制系统、配管线槽等原材料采购价格大幅上涨或人工成本急

剧上升,将会增加公司经营成本,从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

    (五)应收账款净额较高的风险

    2016 年末、2017 年末、2018 年末、2019 年 6 月末,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

别为 20,684.24 万元、28,259.07 万元、59,392.56 万元、64,273.73 万元,占总资

产的比例分别为 52.45%、41.76%、56.96%、48.70%。公司应收账款年末净额持

续增加,与公司所处的行业特性密切相关:一方面是项目分期结算、客户付款

审批流程较长;另一方面是按照行业惯例,工程竣工后业主单位会留取 5%-

10%的工程款作为质保金,质保金大部分在工程竣工后 2-3 年内支付、少部分

在 1-5 年内支付。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持续扩大,应收账款余额仍可能继续保

持较高的水平。虽然公司的应收账款债务方主要为资信良好、实力雄厚的地方

政府平台公司、国有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主体、大型央企和房地产企业等,应收

账款有较好的回收保障,形成坏账损失的风险较小,但如果公司应收账款持续

大幅上升,客户出现财务状况恶化或无法按期付款的情况,或公司外部资金环

境趋紧时,将会使公司面临较大的运营资金压力,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

影响。

    (六)应收账款回款滞后和坏账风险

    2016 年末、2017 年末、2018 年末、2019 年 6 月末,公司账龄在 2 年以内

的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分别为 19,368.45 万元、26,832.41 万元、58,947.78 万元、

63,984.94 万元,占比分别为 83.31%、82.63%、88.12%、86.96%,应收账款整

体回款质量较好,但仍存在部分业主或总承包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及时付款

的情形,从而使得公司的应收账款存在回款滞后的风险;另外公司本着谨慎性

原则对应收账款合理估计并充分计提坏账准备,亦制定了完善的应收账款催收

和管理制度,但如果个别客户因经营问题导致公司无法及时足额收回应收账款

甚至发生坏账损失,将对公司的现金流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七)存货余额较大的风险

    2016 年末、2017 年末、2018 年末、2019 年 6 月末,公司的存货余额分别

为 7,657.61 万元、15,872.01 万元、15,534.20 万元、29,830.43 万元,存货余额较


                                     3-1-24
大,公司存货余额主要是存货——工程施工。随着公司承接的工程项目不断增

加、工程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工程施工余额将整体保持金额上升的态势。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不存在遭受毁损、陈旧过时或市价低于成本等原

因而需计提跌价准备的情形,故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若由于工程业务项目变

更、工程验收时间拖延及客户造价审核滞后,客户不能按期办理工程结算,可

能对公司照明工程业务的开展和款项回收产生不利影响。

    (八)资金周转风险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 1-6 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金流量净额分别为-6,688.62 万元、1,545.45 万元、4,864.55 万元、6,670.03 万

元。由于公司主要从事照明工程施工业务,需要根据项目进展的具体情况,分

阶段先期支付投标保证金、预付款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周转金等各种款

项。近年来公司照明工程施工业务快速发展,承接的工程项目在规模和金额上

不断创出新高,使得公司需要先期垫付的资金额不断增加。同时,客户在业务

结算和付款时,需要根据项目进度进行分期结算、分期付款,公司先期垫付的

各种款项短期内不能全部收回,从而影响了公司资金的流动性。如果客户不能

按时结算或及时付款,将影响公司的资金周转及使用效率。

    (九)安全施工和质量控制风险

    尽管公司拥有多年的工程项目管理经验,重视安全生产管理,但因照明工

程施工需在高空、露天、湖泊、桥梁等环境下作业,可能存在因条件恶劣、操

作不当而形成安全隐患,从而对公司的业务、品牌、效益造成负面影响。

    公司已建立了严格的工程质量控制管理制度,对照明工程设计和施工业务

的每个环节均制定了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过重大质量

事故或因质量问题与客户产生法律纠纷的情况,不存在因质量问题受到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罚的情况。尽管如此,随着公司规模的

不断扩大,如果未来公司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不能同步完善,将可能导致工程质

量问题,进而引发工程质量纠纷,对公司信誉造成损害,降低客户满意度,影

响公司的业务拓展,将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十)税收优惠政策变动风险


                                   3-1-25
    公司于 2015 年 9 月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并于 2018 年 9 月被北

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重新认定为

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公司报告期内

减按 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虽然发行人目前享受的所得税税收优惠属于国家法定优惠政策,在政策有

效期内具有可持续性,且公司的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对税收优惠也不存在重大

依赖,但如果将来国家、地方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或相关税收优惠政

策发生变化或出现其他不利情形使公司不能继续享受该税收优惠,将对公司的

经营业绩造成影响。

    (十一)经营资质和许可证可能缺失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照明工程施工及与之相关的设计业务,我国对从事照明工程

施工和设计业务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相关企业需要按照经营资质开展业务。

目前,豪尔赛同时拥有行业内的两项最高资质: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

壹级资质和照明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如果公司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情形,可能导致经营资质和许可证被暂停、吊销或相关经营资质和许可证在到

期后不能正常续期,从而对公司正常的业务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十二)资产抵押风险

    公司为满足日常经营活动所需资金,将部分资产抵押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以

获取贷款、授信。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公司用于抵押的房屋建筑物原值合

计 1,639.14 万元,净值合计 1,133.05 万元。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银行借款到期无法偿还的情形,无

不良信用记录。但如公司不能如期偿还银行借款,将面临金融机构依法对抵押

固定资产进行限制或处置的风险,从而对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十三)自然灾害和区域自然环境风险

    发行人主要业务之一是照明工程施工业务,部分作业环境为高空作业和户

外露天作业,容易受到气候环境、天气状况的影响,如严寒天气、暴风雨、持

续降雨、台风等恶劣天气或自然灾害都将影响正常施工或施工效果,并可能导

致出现工期延误、工程成本费用大幅增加的情形。


                                     3-1-26
    (十四)管理风险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 1-6 月,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28,084.50 万元、48,575.77 万元、92,191.52 万元、59,058.92 万元,2017 年度、

2018 年度分别较上年度增长 72.96%、89.79%;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

度、2019 年 1-6 月,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

为 3,222.68 万元、8,203.82 万元、17,314.42 万元、13,401.36 万元,2016-2018 年

度持续增长。

    随着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尤其是本次股票发行上市完成后,公司资产规

模、经营规模及人员数量将大幅增加,业务区域和客户范围将更加广泛,经营

决策和风险控制难度将随之增加。如果公司管理模式和管理水平无法满足业务

持续发展的需要,将对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协调及拓展造成不利影响。

    另外,为了便于业务拓展和方便管理,目前,公司已在上海、天津、湖

北、重庆等地设立了 3 家子公司、6 家分公司,如果各分、子公司不能严格按

照公司相关制度运行,也将对公司管理造成不利影响。

    (十五)人才流失及储备不足风险

    照明工程行业对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不但要求有较强的工程技

术和管理能力,还需要有较高的艺术素养。拥有一批经验丰富的跨专业复合型

人才和一个技术精良的管理团队,是企业发展的基本前提。

    经过多年发展,公司已经形成一个成熟的核心管理团队,该团队长期从事

照明工程行业的研发、设计和施工,具有丰富的从业经验,对于整个行业的发

展、企业的定位都有着较深刻的认识,形成了科学合理的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

理念,有利于公司在市场竞争中赢得主动权。

    但随着照明工程行业的跨越式发展和竞争的日趋激烈,行业内的专业人才

需求量持续增加,如果公司在未来竞争中出现人才大幅流失或不能及时、有效

地引进优秀专业人才,将会制约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壮大。

    (十六)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风险

    目前,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戴宝林先生、刘清梅女士、戴聪棋先生,上述

三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7,330.60 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的 65.00%。本次


                                     3-1-27
发行完成后,实际控制人戴宝林先生、刘清梅女士、戴聪棋先生仍对本公司保

持控制地位。虽然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但实际控制人仍可凭

借其控股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等方式对公司人事任免、生产和经营决策等进

行不当控制,从而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十七)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及净资产均将大幅增长,但由于募集

资金从投入使用至产生效益需要一定周期,在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情

况下,如果公司未来业务规模和净利润未能产生相应幅度的增长,每股收益和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因此,本次公开发行股

票存在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风险。

    (十八)募投项目带来的经营业绩下滑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均围绕主营业务进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

公司将面临着政策环境变化、市场环境变化、原材料供应和价格变化等诸多因

素,可能会给公司业务造成不利影响,无法实现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预期收

益,进而导致公司盈利能力下降。

    如果未来市场环境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估算的假设基础出现显著变化,

将会造成本公司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实施不能达到预期,给公司的经营及盈

利能力带来不利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建成后,预计将新增固定资产 6,282.16 万元、无

形资产 2,363.26 万元,预计每年将新增固定资产折旧 596.81 万元、无形资产摊

销 224.51 万元,如果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导致项目无法实现预期收益,公司可能

存在因折旧和摊销增加而导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七、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固定资产投资的不断增长,照

明工程业务将被广泛运用于城镇化建设、市政化建筑、智慧城市建设以及文化

旅游建设等各方面。在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

的思想指导下,照明工程施工和设计行业快速发展。



                                   3-1-28
    发行人是我国照明工程施工与设计领域的领先企业,在以标志性/超高层建

筑照明、文旅表演/艺术景观照明、城市空间照明等为代表的照明工程领域形成

了独特的竞争优势。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论证充分,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项目实施后,将进一步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提升公司在行

业内的竞争地位和品牌影响力。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持续盈利能力。

    综上,本保荐机构经充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认为豪尔赛本次发行履行

了法律规定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规定,具备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本保荐机构同意向中国证

监会保荐豪尔赛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八、落实《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

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

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2018]22 号)(以下简称“《廉洁从业意见》”)的

规定,就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

行为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发行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核查情况

    1、发行人聘请第三方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聘用协议,发行人依法聘请长江保荐担任本项目的

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聘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本项目的法律顾问、聘

请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本项目的审计机构及验资

机构、聘请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本项目的资产评估机构。

    除此之外,依据发行人的确认,不存在其他为本次项目有偿聘请其他第三

方的行为。

    2、保荐机构聘请第三方情况

    本保荐机构未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

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符合《廉洁从业意见》的相关规定。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3-1-29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依法聘请了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除上述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发行人

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符合《廉洁从业意

见》的相关规定。

   长江保荐未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

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符合《廉洁从业意见》的相关规定。



   附件: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本页以下无正文)




                                  3-1-30
   (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_____________

                     肖海光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庄后响                郑小民




   内核负责人:   _____________

                     周巍屏




   保荐业务负责人:_____________       保荐机构董事长:_________

                      王承军                                   吴 勇




   保荐机构总裁、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

                                             王承军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31
   附件: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证劵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本保荐机构

授权庄后响和郑小民担任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的保荐代表人,负责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尽职保荐及持续督导

等保荐工作事宜。




   特此授权。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庄后响                郑小民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

                      王承军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