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HES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南 大 街 17 号 3 号 楼 1902 室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 28 层) 二零一九年十月 1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9 年 10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 “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 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2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尔赛”、“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 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 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 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 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及保荐机构、会 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公司股东股份锁定及减持价格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戴宝林、刘清梅、戴聪棋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 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 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0 年 4 月 28 日, 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 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 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2、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戴宝林、董事戴聪棋承诺:在任职期间(于锁定期满后)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其 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职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出售公司股票 数量占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戴宝林、刘清梅、戴聪棋承诺:本人将遵守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 关规定。 3 (二)员工持股平台高好投资、龙玺投资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单 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 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0 年 4 月 28 日,非交易日顺延)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 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 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2、本单位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其他股东 1、公司股东楚之源、沈小杰、李志谦、李斯和、李秀清、黄红鸾、张华安、骆小 洪承诺:自向发行人增资并完成工商变更之日(2017 年 12 月 13 日)起 36 个月内,本 单位/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单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单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 单位/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公司股东前海宏升、弘信通、展勋投资、高荣荣、郭秋颖承诺:自发行人股票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单位/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共 5 名:戴宝林(31.15%)、刘清梅 (31.15%)、高好投资(7.62%)、高荣荣(6.47%)、前海宏升(5.54%),同时,共同实 际控制人戴聪棋直接持有公司 1.21%的股份,其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如下: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4 1、分别持有公司 31.15%股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戴宝林、刘清梅及共同实际 控制人戴聪棋之减持意向如下: (1)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2)在锁定期满后,如果拟减持股票,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 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 逐步减持; (3)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减持股份前,应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 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5)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如果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因发行 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 度做相应变更; (6)如果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声明,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 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7)如果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声明,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本人未履行上述减 持意向声明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2、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减持发行人股份(减持通过集中竞价 方式取得的股份除外): (1)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 (2)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 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且交易的受让方在受让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 (3)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本人及受让方在 6 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本条第(1)项关于减持比例的规定; (4)计算上述第(1)项和第(2)项的减持比例时,本人与本人一致行动人的持 股比例应当合并计算。 3、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得减持所持发 行人股份: (1)发行人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5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 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 的其他情形。 4、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 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1)发行人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发行人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 送公安机关。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高好投资 1、直接持有发行人 7.62%股份的股东高好投资之减持意向如下: (1)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2)在锁定期满后,如果拟减持股票,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 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 逐步减持; (3)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减持股份前,应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 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5)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如果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因发行 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 额度做相应变更; (6)如果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声明,本单位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 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7)如果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声明,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本单位未履行上 述减持意向声明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6 2、若本单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减持发行人股份(减持通过集中竞 价方式取得的股份除外): (1)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 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 (2)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 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且交易的受让方在受让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 (3)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若本单位在协议转让后不再是持股 5%以上股东的,本单位及受让方在 6 个月内应 当继续遵守本条第(1)项关于减持比例的规定; (4)计算上述第(1)项和第(2)项的减持比例时,本单位与本单位一致行动人 的持股比例应当合并计算。 3、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单位不得减持所持 发行人股份: (1)发行人或者本单位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2)本单位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 的其他情形。 4、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 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单位不得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1)发行人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发行人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 送公安机关。 本单位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其他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 1、持有发行人 6.47%股份的股东高荣荣、持有发行人 5.54%股份的股东前海宏升 承诺:若本人/本单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减持发行人股份(减持通过集 7 中竞价方式取得的股份除外): (1)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 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 (2)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 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且交易的受让方在受让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 (3)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若本人/本单位在协议转让后不再是持股 5%以上股东的,本人/本单位及受让方在 6 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本条第(1)项关于减持比例的规定。 (4)计算上述第(1)项和第(2)项的减持比例时,本人/本单位与本人/本单位一 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应当合并计算。 2、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本单位不得减持 所持发行人股份: (1)发行人或者本人/本单位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2)本人/本单位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 满 3 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 的其他情形。 本单位/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股份回购的承诺 公司承诺: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 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回购首次公开发 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 行价做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戴宝林、刘清梅、戴聪棋承诺: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 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如发行人未能履行依法以市场价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戴宝林、刘清梅、戴聪棋将代为履行上述回购首次公开发 8 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 行价做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 四、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特制定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于公司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导致前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 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1、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公司回购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 票;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选用前述方式应考虑: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2、股票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上市条件,则第一 选择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 二选择: (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2)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 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第三选择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 件为: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 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并且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 9 件或促使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在每一个自然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三)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 做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公告程序。 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 20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 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 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 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 6 个月内回购股票,且回购 股票的数量将达到回购前公司股份总数的 2%: 1、通过实施回购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注册资本减资程序。 (四)实施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启动条件 (1)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并且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 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 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在达到或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做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 议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 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公司股票 回购计划实施或终止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10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义务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 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任何形式的资金支持。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实施 增持公司股票计划,且增持股票的数量将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 (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 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上市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五)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董事(不含 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 90 日内增持公司股票,且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薪酬总额 的 30%。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 终止: 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公司承诺:在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确保该等人员遵 守上述预案的规定,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函。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逐步实施,公司的股 本和净资产规模都有较大幅度的增加,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带来的效益是否能在短期内 充分体现,则会影响短期内公司的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形成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 险。 11 就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公司承诺将履行以下措施: (一)加强募集资金运营管理,实现预期效益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草案)》,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 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从而加强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运营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的使用。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补充工程施工项目营运资金、LED 照明研发和测 试中心、远程智能监控系统和展示中心、营销与服务网络升级项目,均与公司主营业务 相关。 对于上述募集资金的投入,公司拟在资金的计划、使用、核算和风险防范方面强化 风险管理,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顺利推进并实现预期收益的前提下能产生最大效 益回报股东。 (二)科学实施成本、费用管理,提升利润水平 公司将实行严格、科学的成本费用管理,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强化成本、费用的预 算管理、额度管理和内控管理,严格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履行管理层薪酬计提、发放的审 议披露程序,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风险、管理风险,不断提升公司的利润水平。 (三)重视投资者回报,增加公司投资价值 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已在《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三年股东 分红回报规划(草案)》中明确了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并制定了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保障条款。公司将按照上述规定,根据公司的经营业绩采取包括现金分红等方式进行股 利分配,通过多种方式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经营及分配的监督,不断增加公司的投资价值。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戴宝林、刘清梅、戴聪棋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作出如下 承诺: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否则将依法承担对公司及 其他股东的损失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 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 挂钩; 12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 2018 年 3 月 5 日召开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本次发行 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本次发行前所滚存的剩余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由公司新 老股东依其所持公司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七、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章程(草案)》及《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草案)》关于本次发行上 市后的股利分配的主要规定如下: 公司将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 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者持 续、稳定的回报机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 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对利润分配应重视 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采取现金或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 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 分配。 3、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 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 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30%,且超过 3,000 万 元;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每 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 期现金分红。 5、现金分红比例: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每年以现金方式 13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以 下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目前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未来有重大资金投入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公司董事 会认为公司的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的,则根据公司有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计划,由董事 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提高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的最低比例。 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 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6、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 所分配的现金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 求提出和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独 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2、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 14 的,还应说明原因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在召开 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5、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 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 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6、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表 决。 7、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 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 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 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 及监事会的意见,并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为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该次股东大会应同时 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八、发行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 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 公司承诺: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本公司承诺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 15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戴宝林、刘清梅、戴聪棋承诺: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承诺 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所 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承诺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 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 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 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 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 (3)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 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不得批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 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 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6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戴宝林、刘清梅、戴聪棋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 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 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4)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5)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6)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7)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8)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 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 资者利益。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 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7 (1)如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则将不得转让公司股份(但因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 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且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 部分; (2)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3)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 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 资者利益。 十、中介机构关于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承诺:作为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保荐人及主承销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遵循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的原则,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调查,依法出具了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并保证 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长江保荐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将先行赔偿投 资者损失。 (二)审计机构、验资机构 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所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 的除外。 (三)发行人律师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 18 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无过错的除外。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 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 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 则按届时有效地法律法规执行。 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 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四)资产评估机构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 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 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 外。 19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 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679 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 行新股不超过 3,759.00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 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 合的方式,本次发行的新股数量为 3,759.00 万股,无老股转让。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375.9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3,383.10 万股,占本次发行 数量的 90%,发行价格为 23.66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 知》(深证上〔2019〕661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股票简称“豪尔赛”,股票代码“002963”;本次公开发行的 3,759.00 万股股票将 于 2019 年 10 月 28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查询,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9 年 10 月 28 日 3、股票简称:豪尔赛 4、股票代码:002963 5、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5,035.9930 万股 6、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3,759.00 万股(其中,公开发行新股数量 3,759.00 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 开发售股份)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本次公开发行的 3,759.00 万股 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20 8、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转让。 9、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10、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可上市交易日期 类别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占发行后股本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戴宝林 3,512.8385 23.36% 2022 年 10 月 28 日 刘清梅 3,512.8385 23.36% 2022 年 10 月 28 日 高好投资 859.1772 5.71% 2022 年 10 月 28 日 高荣荣 729.1600 4.85% 2020 年 10 月 28 日 前海宏升 624.9940 4.16% 2020 年 10 月 28 日 郭秋颖 312.4930 2.08% 2020 年 10 月 28 日 弘信通 312.4930 2.08% 2020 年 10 月 28 日 展勋投资 300.9200 2.00% 2020 年 10 月 28 日 楚之源 183.7730 1.22% 2020 年 10 月 28 日 首次公开发行前 戴聪棋 135.9458 0.90% 2022 年 10 月 28 日 已发行股份 沈小杰 133.6530 0.89% 2020 年 10 月 28 日 李斯和 125.3000 0.83% 2020 年 10 月 28 日 李志谦 125.3000 0.83% 2020 年 10 月 28 日 李秀清 125.3000 0.83% 2020 年 10 月 28 日 龙玺投资 115.7400 0.78% 2022 年 10 月 28 日 黄红鸾 83.5330 0.56% 2020 年 10 月 28 日 骆小洪 41.7670 0.28% 2020 年 10 月 28 日 张华安 41.7670 0.28% 2020 年 10 月 28 日 小计 11,276.9930 75.00% - 网下发行股份 375.90 2.50% 2019 年 10 月 28 日 首次公开发行股 网上发行股份 3,383.10 22.50% 2019 年 10 月 28 日 份 小计 3,759.00 25.00% - 合计 15,035.9930 100.00%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1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HES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3、注册资本:11,276.9930 万元(发行前);15,035.9930 万元(发行后) 4、法定代表人:戴宝林 5、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28 号院诺德中心 3 号楼 22 层 6、经营范围:技术推广、技术服务;专业承包;工业生产活动咨询;交通运输咨 询;邮政、通信咨询;市政建设及规划咨询;销售五金交电(不含实体店铺经营)、日 用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 活动) 7、主营业务:照明工程施工及与之相关的照明工程设计、研发、照明产品销售 8、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发行人所属行业为“建 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代码 E50)” 9、电话:010-8857 8857-966 10、传真:010-8857 8858 11、电子邮箱:haoersai@hes0501.com.cn 12、董事会秘书:侯春辉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发行人未发行过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债券的情 形。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直接持股数 间接持股数 合计持股数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量(万股) 量(万股) 量(万股) 戴宝林 董事长、总经理 3,512.84 33.30 3,546.14 2016.10.18-2019.10.17 贺洪朝 董事、副总经理 - 44.86 44.86 2016.10.18-2019.10.17 侯春辉 董事、董事会秘书 - 89.72 89.72 2016.10.18-2019.10.17 董事、副总经理、 闻国平 - 44.86 44.86 2016.10.18-2019.10.17 财务总监 戴聪棋 董事 135.95 - 135.95 2016.10.18-2019.10.17 22 付恩平 董事 - 4.84 4.84 2016.10.18-2019.10.17 张天福 独立董事 - - - 2016.10.18-2019.10.17 梁荣庆 独立董事 - - - 2016.10.18-2019.10.17 马更新 独立董事 - - - 2016.10.18-2019.10.17 林境波 监事会主席 - 36.71 36.71 2016.10.18-2019.10.17 张志 监事 - 13.59 13.59 2016.10.18-2019.10.17 周立圆 职工代表监事 - - - 2016.10.18-2019.10.17 包瑞 副总经理 - 32.63 32.63 2016.10.18-2019.10.17 张俊峰 副总经理 - 23.11 23.11 2016.10.18-2019.10.17 刘墩煌 副总经理 - 89.72 89.72 2016.10.18-2019.10.17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戴宝林、刘清梅分别直接持有公司 3,512.84 万股股份,合计直接持有 公司 7,025.68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62.30%,为公司控股股东。 除此之外,戴宝林通过高好投资间接持有公司 32.14 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28%,通过龙玺投资间接持有公司 1.16 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01%,上述直接 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合计占总股本的 31.44%;刘清梅通过高好投资间接持有公司 116.10 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03%,通过龙玺投资间接持有公司 19.57 万股股份,占公 司总股本的 0.17%,上述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合计占总股本的 32.35%;戴宝林、 刘清梅之子戴聪棋直接持有公司 135.95 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21%。戴宝林、刘 清梅、戴聪棋上述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合计占总股本的 65.00%,为公司的共同实 际控制人。 2018 年 10 月,戴宝林、刘清梅、戴聪棋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戴宝林、刘 清梅、戴聪棋作为公司股东/董事期间,在公司今后的任何股东大会/董事会上行使表决 权,按照三方事先共同协商所达成的一致意见表决;若无法就表决意见协商一致的,刘 清梅、戴聪棋承诺遵照戴宝林的表决意见,进行表决。 1、戴宝林 男 , 出 生于 1965 年 5 月 ,中 国国 籍, 无 境 外永 久居 留 权。 身 份 证号 码 : 35058319650501****;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2、刘清梅 女 , 出 生于 1965 年 2 月 ,中 国国 籍, 无 境 外永 久居 留 权。 身 份 证号 码 : 23 35058319650225****;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3、戴聪棋 男,出生于 1989 年 11 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35058319891123****;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其他投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持有豪尔赛股权外,戴宝林作为普通合伙人,持有高 好投资 3.74%的出资份额,刘清梅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高好投资 13.51%的出资份额; 戴宝林作为普通合伙人,持有龙玺投资 1.00%的出资份额,刘清梅作为有限合伙人,持 有龙玺投资 16.91%的股权。除上述投资外,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投资的 情形。 1、高好投资 企业名称: 上海高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1K34RF9K 成立日期: 2015 年 12 月 21 日 注册资本(实收): 人民币 1,896 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 戴宝林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沪路 1155 号 A6 幢 547 室 主要生产经营地: 上海市 投资管理,实业投资,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 经营范围: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合伙人 合伙人 出资额 是否在 序号 出资比例 名称 性质 (万元) 公司任职 1 戴宝林 普通合伙人 71.00 3.74% 是 2 刘清梅 有限合伙人 256.20 13.51% 是 3 刘墩煌 有限合伙人 198.00 10.45% 是 4 侯春辉 有限合伙人 198.00 10.45% 是 合 伙 人构 成及 出 资情 5 贺洪朝 有限合伙人 99.00 5.23% 是 况: 6 刘万里 有限合伙人 99.00 5.23% 是 7 闻国平 有限合伙人 99.00 5.23% 是 8 林境波 有限合伙人 81.00 4.28% 是 9 贾 严 有限合伙人 80.10 4.22% 是 10 包 瑞 有限合伙人 72.00 3.80% 是 11 戴缘波 有限合伙人 51.00 2.69% 是 24 12 杨 雨 有限合伙人 51.00 2.69% 是 13 周绍林 有限合伙人 51.00 2.69% 是 14 陆 鹏 有限合伙人 10.00 0.53% 否 15 张俊峰 有限合伙人 51.00 2.69% 是 16 戴春海 有限合伙人 30.00 1.58% 是 17 张 志 有限合伙人 30.00 1.58% 是 18 辛大鹏 有限合伙人 30.00 1.58% 是 19 尤申友 有限合伙人 27.00 1.42% 是 20 魏成辉 有限合伙人 22.20 1.17% 是 21 王再迁 有限合伙人 21.00 1.11% 是 22 韩茹雪 有限合伙人 21.00 1.11% 是 23 王培星 有限合伙人 21.00 1.11% 是 24 牛 川 有限合伙人 21.00 1.11% 是 25 韩 爽 有限合伙人 21.00 1.11% 是 26 郑 雯 有限合伙人 21.00 1.11% 否 27 刘 强 有限合伙人 21.00 1.11% 是 28 杨靖宇 有限合伙人 15.00 0.79% 是 29 王洪水 有限合伙人 12.00 0.63% 是 30 李卫华 有限合伙人 10.50 0.55% 是 31 宣兆黎 有限合伙人 10.50 0.55% 是 32 张 浩 有限合伙人 10.50 0.55% 是 33 王翠霞 有限合伙人 10.50 0.55% 是 34 尹 航 有限合伙人 10.50 0.55% 是 35 王树栋 有限合伙人 10.50 0.55% 是 36 耿国通 有限合伙人 10.50 0.55% 是 37 蔡 琰 有限合伙人 10.50 0.55% 是 38 王军民 有限合伙人 10.50 0.55% 是 39 王天才 有限合伙人 10.50 0.55% 是 40 王鸿丽 有限合伙人 10.50 0.55% 是 合 计 1,896.00 100.00% 2018 年末,高好投资的总资产、净资产分别为 1,900.65 万元、1,895.65 万元;2018 年度,高好投资营业收入、净利润分别为 0 万元、-0.20 万元。2019 年 6 月末,高好投 资的总资产、净资产分别为 1,900.49 万元、1,895.49 万元;2019 年 1-6 月,高好投资营 25 业收入、净利润分别为 0 万元、-0.16 万元(未经审计)。 2、龙玺投资 企业名称: 杭州龙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10MA2800WE6W 成立日期: 2016 年 10 月 26 日 注册资本(实收): 人民币 500 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 戴宝林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盛奥铭座 11 幢 706 室-1 主要生产经营地: 杭州市 投资管理、实业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 经营范围: 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合伙人 合伙人 出资额 是否在 序号 出资比例 名称 性质 (万元) 公司任职 1 戴宝林 普通合伙人 5.00 1.00% 是 2 刘清梅 有限合伙人 84.54 16.91% 是 3 李红艳 有限合伙人 31.00 6.20% 是 4 吴 楠 有限合伙人 30.00 6.00% 是 5 郭银娟 有限合伙人 25.00 5.00% 是 6 徐帮磊 有限合伙人 20.00 4.00% 是 7 张 辉 有限合伙人 20.00 4.00% 是 8 李宗操 有限合伙人 15.00 3.00% 是 9 张宜若 有限合伙人 15.00 3.00% 是 合伙人构成及出资情 10 王 越 有限合伙人 12.96 2.59% 是 况: 11 刘 辉 有限合伙人 11.00 2.20% 是 12 汪绘静 有限合伙人 10.50 2.10% 是 13 张 倩 有限合伙人 10.00 2.00% 是 14 李 晓 有限合伙人 10.00 2.00% 是 15 周开珍 有限合伙人 10.00 2.00% 是 16 方琴琴 有限合伙人 10.00 2.00% 是 17 张雅澜 有限合伙人 10.00 2.00% 是 18 范常顺 有限合伙人 10.00 2.00% 是 19 张石山 有限合伙人 10.00 2.00% 是 20 何俊杰 有限合伙人 10.00 2.00% 是 21 熊洪平 有限合伙人 10.00 2.00% 是 26 22 马晓飞 有限合伙人 10.00 2.00% 是 23 杨 玲 有限合伙人 10.00 2.00% 是 24 李清照 有限合伙人 10.00 2.00% 是 25 马 钰 有限合伙人 10.00 2.00% 是 26 张广伟 有限合伙人 10.00 2.00% 是 27 安海珊 有限合伙人 10.00 2.00% 是 28 武树礼 有限合伙人 10.00 2.00% 是 29 齐立丰 有限合伙人 10.00 2.00% 是 30 吴 泰 有限合伙人 10.00 2.00% 是 31 刘 涛 有限合伙人 10.00 2.00% 是 32 李 源 有限合伙人 10.00 2.00% 是 33 刘 亮 有限合伙人 10.00 2.00% 是 34 庞云峰 有限合伙人 10.00 2.00% 是 合 计 500.00 100.00% 2018 年末,龙玺投资的总资产、净资产分别为 501.11 万元、499.61 万元;2018 年 度,龙玺投资营业收入、净利润分别为 0 万元、-0.15 万元。2019 年 6 月末,龙玺投资 的总资产、净资产分别为 501.09 万元、499.59 万元;2019 年 1-6 月,龙玺投资营业收 入、净利润分别为 0 万元、-0.02 万元(未经审计)。 四、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的股东总数为 74,129 户,其中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 况如下: 序 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戴宝林 35,128,385 23.36% 2 刘清梅 35,128,385 23.36% 3 高好投资 8,591,772 5.71% 4 高荣荣 7,291,600 4.85% 5 前海宏升 6,249,940 4.16% 6 郭秋颖 3,124,930 2.08% 7 弘信通 3,124,930 2.08% 8 展勋投资 3,009,200 2.00% 9 楚之源 1,837,730 1.22% 10 戴聪棋 1,359,458 0.90% 27 合 计 104,846,330 69.72% 28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 3,759.0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23.66 元/股,对应发行市盈率情况为: 1、15.62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8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0.83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8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发行中通过网下配售向配售对象配售的股票为 375.90 万股,有效申购数量为 3,185,000 万股,有效申购获得配售的比例为 0.0118021978%。本次网上定价发行 3,383.10 万股,回拨后中签率为 0.0292162091%,有效申购倍数为 3,422.75754 倍。本次网下发 行数量为 375.90 万股,网下发行余股为 1,744 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本次网上发行 数量为 3,383.10 股,网上发行余股为 112,757 股,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本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114,501 股,包销金额为 2,709,093.66 元,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 0.3046%。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 88,937.94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8,858.32 万元, 募集资金净额为 80,079.62 万元。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9 年 10 月 22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 告》(广会验字[2019]G18036160368 号)。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项 目 金额(万元,不含税) 承销及保荐费用 6,712.33 审计及验资费用 939.62 29 律师费用 433.96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707.55 印花税 20.02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 44.85 合 计 8,858.32 本次公司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费用为 2.36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不 含税)/本次发行股数) 六、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80,079.62 万元(已扣除相关税费)。发行前不 存在公司股东转让股份的情况。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10.37 元/股(以 2019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 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已扣除相关税费)的合计数除以本次发行后 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 1.14 元/股(以 2018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30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财务审计机 构,审计了本公司的财务报表,包括 2016 年 12 月 31 日、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9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6 年度、2017 年度、 2018 年度和 2019 年 1-6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 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及其相关变动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 管理层分析”中进行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审阅招股说明书。 公司 2019 年 1-9 月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 不再另行披露 2019 年第三季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公司 2019 年 1-9 月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 目 2019.09.30 2018.12.31 变动幅度 流动资产 145,113.72 101,502.06 42.97% 流动负债 64,821.64 41,776.20 55.16% 资产总额 148,268.38 104,264.30 42.2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82,775.70 62,363.97 32.73%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7.34 5.53 32.73% 项 目 2019 年 1-9 月 2018 年 1-9 月 变动幅度 营业收入 93,945.45 55,115.81 70.45% 营业利润 24,080.62 12,057.84 99.71% 利润总额 24,080.50 11,656.40 106.59%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0,411.73 9,863.57 106.9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0,325.58 10,186.10 99.54%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1.81 0.87 108.0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1.80 0.90 100.0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8.13 19.64 43.2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8.01 20.29 38.05%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0,443.62 -10,702.34 -197.58%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金额(元/股) 0.93 -0.95 -197.58% 31 二、主要财务数据变动情况 (一)经营情况简要说明 截止 2019 年 9 月 30 日,公司流动资产余额为 145,113.72 万元、流动负债余额为 64,821.64 万元、资产总额为 148,268.38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 82,775.70 万元,均较 2018 年末有大幅度的增长,主要系随着公司高速发展,公司的经 营规模快速增长,相应的流动资产、流动负债、资产总额及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 权益的余额均大幅增长。 2019 年 1-9 月,公司营业收入金额为 93,945.45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70.45%;营 业利润金额为 24,080.62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99.71%;利润总额为 24,080.50 万元, 较上年同期增长 106.59%;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20,325.58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99.54%。2019 年 1-9 月,公司的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 额、净利润等指标均较去年同期大幅增长,主要系随着美丽中国、绿色城市、夜游经济 等理念的深入人心及城市化进程的推进,照明工程行业近年来持续发展,已日趋壮大并 步入跨越式发展阶段。公司作为照明工程行业的领先企业,近年来保持着高速发展势头, 相应的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等增长较快。 (二)对财务数据变动幅度 30%以上主要项目的说明 单位:万元 项 目 2019.09.30 2018.12.31 变动幅度 主要变动原因 货币资金 33,247.34 22,830.16 45.63% 主要是公司本期客户回款金额较多所致 主要是公司本期客户较多使用应收票据结 应收票据 3,627.25 493.15 635.53% 算所致 主要是随着承接的施工、设计项目的增加, 预付款项 1,714.89 786.06 118.16% 公司预付的灯具、电缆等材料款及房租款 增加所致 主要是本期支付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 其他应收款 1,411.19 1,014.39 39.12% 金和农民工保证金增加所致 主要是随着公司承接工程项目规模持续增 存货 42,835.31 15,534.20 175.75% 加,相应的期末未结算的工程价款持续增 长所致 主要是公司待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加 其他流动资产 3,218.02 1,451.53 121.70% 所致 长期待摊费用 - 2.50 -100.00% 本期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完毕所致 主要是本期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较大及计提 递延所得税资产 1,665.20 1,168.35 42.53% 的售后维保费金额增加所致 32 主要是本期公司较多的采用票据结算方式 应付票据 32,397.93 6,848.85 373.04% 支付货款所致 主要是公司及时支付供应商的款项和较多 应付账款 14,310.04 22,497.85 -36.39% 的采用票据结算方式支付货款所致 主要是公司本期预收的工程款、设计款增 预收款项 8,154.26 2,656.95 206.90% 加所致 主要是随着公司经营规模、营业收入的持 其他流动负债 3,068.47 1,137.94 169.65% 续增长,待转销项税额增加所致 主要是公司计提且尚未使用的售后维保费 预计负债 670.88 123.88 441.54% 增加所致 主要是固定资产折旧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 递延所得税负债 0.16 0.25 -36.00% 债减少所致 2019 年 2018 年 项 目 变动幅度 主要变动原因 1-9 月 1-9 月 主要是公司作为照明工程行业的领先企 营业收入 93,945.45 55,115.81 70.45% 业,业绩快速增长所致 主要是公司作为照明工程行业的领先企 营业成本 56,974.61 33,668.43 69.22% 业,业绩快速增长,营业成本金额相应增 加所致 主要是公司作为照明工程行业的领先企 税金及附加 277.72 187.25 48.31% 业,业绩快速增长,税金及附加金额相应 增加所致 主要是公司作为照明工程行业的领先企 销售费用 3,479.33 2,474.56 40.60% 业,业绩快速增长,销售费用金额相应增 加所致 主要是公司作为照明工程行业的领先企 管理费用 5,528.51 4,188.92 31.98% 业,业绩快速增长,管理费用金额相应增 加所致 主要是公司本期开具保函所支付的手续费 财务费用 52.99 37.52 41.23% 支出增加所致 主要是公司本期收到的政府补助金额较大 其他收益 101.49 22.51 350.86% 所致 主要是公司应收账款余额的增加和账龄的 资产减值损失 -2,732.88 -1,794.44 52.30% 增长,计提的坏账准备有所增加所致 公司本期发生零星营业外支出,金额较小 营业外支出 0.12 401.43 -99.97% 所致 主要是公司作为照明工程行业的领先企 所得税费用 3,668.77 1,792.83 104.64% 业,业绩快速增长,所得税费用金额相应 增加所致 销售商品、提供 65,712.48 39,310.00 67.16% 主要是公司本期客户回款金额较多所致 劳务收到的现金 主要是公司本期保证金及押金收付净额为 收到其他与经营 331.55 899.84 -63.15% 负数(分类至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 活动有关的现金 的现金)所致 支付给职工以及 主要是随着公司经营规模和人员的增长, 为职工支付的现 6,876.27 4,151.45 65.64% 支付给职工的薪酬相应增加所致 金 主要是公司作为照明工程行业的领先企 支付的各项税费 6,371.78 4,514.41 41.14% 业,业绩快速增长,支付的各项税费金额 33 相应增加所致 购建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和其他 主要是本期公司采购的固定资产、无形资 64.37 181.74 -64.58% 长期资产所支付 产金额较低所致 的现金 分配股利或偿付 利息所支付的现 - 2.62 -100.00% 公司本期无借款 金 支付的其他与筹 主要是公司本期较多的采银行承兑汇票支 资活动有关的现 18,697.52 402.25 4,548.23% 付供应商款项所致 金 三、2019 年度经营业绩情况业绩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19 年 6 月 30 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经营情况 良好,公司经营模式、研发、采购、设计、施工、销售、款项回收、主要核心业务人员、 税收政策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审计截止日后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在公司所处行业及市场处于正常发展 状态的情况下,根据公司目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预测情况,公司预计 2019 年营 业收入区间为 108,100.00 万元至 129,720.00 万元,较上年增长幅度为 17.26%至 40.71%; 预计 2019 年净利润为 21,186.10 万元至 25,423.32 万元,较上年增长幅度为 24.03%至 48.84%。随着美丽中国、绿色城市、夜游经济等理念的深入人心及城市化进程的推进, 照明工程行业近年来持续发展,已日趋壮大并步入跨越式发展阶段。公司作为照明工程 行业的领先企业,近年来保持着高速发展势头,2019 年相应的营业收入、净利润等增 长较快。(上述 2019 年财务数据系公司对经营业绩的合理估计,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 审阅,亦不构成盈利预测)。 34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在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二、本公司自 2019 年 9 月 17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 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生产 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料采购 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 要合同。 (四)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包括未出现本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的事项。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已于 2019 年 10 月 17 日届满,基于公司目前 处于发行上市期间,为确保董事会、监事会工作的连续性及稳定性,保障公司业务的正 常运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将适当延期换届,公司上市后将尽快完成董事会、监事会 的换届选举工作。 (十三)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35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承军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 28 层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 4 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三座 36 楼 联系电话:0755-88602291 联系传真:0755-22602290 保荐代表人:庄后响、郑小民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上 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豪尔赛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保荐意见如下: 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同意担任豪 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36 (本页无正文,为《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公告书》 盖章页) 发行人: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7 (本页无正文,为《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公告书》 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