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尔赛: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法律意见书2019-10-25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法律意见书
致: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豪尔赛)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
简称本次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本次发行与本次
上市统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2018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
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就发行人本次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发行上市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
查阅了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有关记录、资料、证明等,并就本次上市有关事项向发行人进行了必要的询问。
其中,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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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与本次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
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验资报告、审计报
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1. 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 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任何人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上市所必备
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
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 2018 年 3 月 5 日,发行人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豪尔
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
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有关具体事宜的议案》。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目前适用的《豪
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本所认为,上述
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及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
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的授权范围和程序合法有效。
(二) 2019 年 9 月 12 日,中国证监会核发《关于核准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679 号),核准发行人本
次发行。
(三) 本次上市尚待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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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批准授权和
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尚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二、 发行人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核发的发行人营业执照
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http://www.gsxt.gov.cn/,下同)
的检索查询,本所认为,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八
条之规定。
(二) 发行人系由发行人前身豪尔赛有限按照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其持续经营时
间应从豪尔赛有限成立之日起计算。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历次变更的《营业
执照》和工商资料,2000 年 6 月 7 日豪尔赛有限依法成立。据此,本所认
为,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在 3 年以上,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
(三) 根据发行人历次验资报告,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股东
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
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四) 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
内的主要业务合同,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符合《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之规定。
(五)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近三年的主要业务合同,发行人
主营业务为照明工程施工及与之相关的照明工程设计、研发、照明产品销
售,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变化;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其提供的工商资料,发行
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变化;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其提
供的工商资料,近三年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戴宝林、刘清梅、戴聪棋,
未发生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六)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戴宝林、刘清梅、戴聪棋的
访谈,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杭
州龙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高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均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等权利限制措施或权属纠纷。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股东的访谈以及发行人股东出具的书面确认函,本
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股权清晰,控股股东暨实际控
制人以及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或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所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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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具备本次上市的
主体资格。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 根 据 发 行 人 提 供 的 文 件 资 料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new/index)的检索查询,发行人本次发行采用网下
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
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
行价格为人民币 23.66 元/股,发行股份总数为 3,759 万股,均为公开发行
的新股;其中,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375.9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
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3,383.1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 90%。
(二) 根据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9 年 10 月 22 日
出具的广会验字[2019]G18036160368 号《验资报告》(以下简称验资报
告),截至 2019 年 10 月 22 日止,发行人实际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3,759 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889,379,400.00 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
币 88,583,236.63 元,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800,796,163.37 元,其中计入
实收资本人民币 37,590,000.00 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 763,206,163.37
元。本次发行后,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150,359,930.00
元。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已依法完成本次发行,发行结果真实、合法、
有效。
四、 本次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679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公告》
及《验资报告》,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人的股票已
公开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上市规则》第
5.1.1 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112,769,930.00 元。根据《验资报
告》,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150,359,930.00 元,
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5,000 万元,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
项和《上市规则》第 5.1.1 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679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公告》
及《验资报告》,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3,759 万股,占发行人本次
发行完成后股份总数的 25%以上,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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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和《上市规则》第 5.1.1 条第(三)项的规定。
(四) 根 据 广 东 正 中 珠 江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出 具 的 广 会 审 字
[2019]G18036160246 号《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 1-6 月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及
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根据相关主管部
门出具的证明及本所经办律师的核查,发行人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符
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上市规则》第 5.1.1 条第(四)
项的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具备《证券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本次上市
的实质条件。
五、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聘请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证
券)作为保荐机构。根据本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查询,长江证券已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机
构名单,同时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九条
和《上市规则》第 4.1 条的规定。
(二) 长江证券已指定庄后响、郑小民作为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本次上市的保荐
工作。根据本所律师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的查询,上述两名保荐代表人
为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代表人名单的自然人,符合《上市规
则》第 4.3 条的规定。
六、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已具备《证券法》《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
的股票上市条件;本次上市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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