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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豪尔赛:监事会议事规则(2020年4月)2020-04-27  

						                 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
会的职责和权限,规范监事会的议事及决策程序,保障监事会高效、有序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豪尔赛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豪尔
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受股东大会委托,
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以及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监督,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监事行为及监事会的召
集、召开、议事、表决程序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 监 事


    第四条    监事为自然人,无需持有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
任监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起未逾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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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
              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

    (八)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九)    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或
              者其他处罚的;

    (十)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一) 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
              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十二)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监事的,该选举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
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   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   不以任何形式侵犯公司利益;

    (三)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四)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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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机会;

       (五)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牟取利益;

       (六)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七)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知悉的公司的机密信
                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司法机关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等
                信息:

                1.   法律法规有规定;

                2.   司法机关或政府主管机关强制性要求;

                3.   公众利益有要求;

                4.   该监事自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八)   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监督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法
                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将监督权转授他人行使。

       (九)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股东代表担任的监
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
换。

       监事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或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股东代表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三
                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二)   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候选人应当作出
                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
                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资格,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第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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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会将在收到书面辞职报告之日起二日内通知其他监事及股
东。


       第九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监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
辞职应当在股东大会委任继任监事后方能生效;如因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
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
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
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监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而离职,应向监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第十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而离职,其对公司和股东所负有的义务
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时间内,以及任期届满后的合理时间内
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机密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
机密信息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视事件
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一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监事会


       第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为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行使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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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监督、检查监事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三)       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四)       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文件,并报送其他监事;

    (五)       代表监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报告工作,递交提案;

    (六)       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事履行其职务。


    第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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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主席
应当在十日内召集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
               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
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
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九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
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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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主席应当发出召开监事
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二十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当分别提前十日和
三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或监事会主席签字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邮件、电
子邮件、传真、公告或者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发出。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       拟审议的事项;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或电话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
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
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见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
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议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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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见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见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

    与会监事应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亲自或安排工作人员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
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议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对议案的表决意见;

    (六)       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
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以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的,监事会主席应在最近一次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监
事会会议或其他方便适当的时间内,要求参加前次会议的监事补签前次监事会会
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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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
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
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资料,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
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档案资料的保存期限至少为十年。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之前”含本数,“过”、“低于”不
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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