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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大正: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2019-10-2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目      录



声明事项........................................................................................................................ 4
释义................................................................................................................................ 6
正文.............................................................................................................................. 10
第一部分:反馈意见的更新回复.............................................................................. 10
问题一.......................................................................................................................... 10
问题三.......................................................................................................................... 36
问题四.......................................................................................................................... 42
问题五.......................................................................................................................... 52
问题六.......................................................................................................................... 60
问题七.......................................................................................................................... 67
问题八.......................................................................................................................... 70
问题九.......................................................................................................................... 86
问题十.......................................................................................................................... 93
问题二十五.................................................................................................................. 99
问题二十六................................................................................................................ 103
问题二十七................................................................................................................ 104
问题二十八................................................................................................................ 105
问题二十九................................................................................................................ 106
问题三十一................................................................................................................ 107
问题三十二................................................................................................................ 110
问题三十三................................................................................................................ 114
问题三十四................................................................................................................ 116
问题四十四................................................................................................................ 117
第二部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的更新............................................................ 118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18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19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20
四、 发行人的设立..................................................................................................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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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125
六、 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27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27
八、 发行人的业务.................................................................................................. 127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28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31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35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38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39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39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39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139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42
十八、 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143
十九、 结论意见...................................................................................................... 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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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新大正”)的委托,并根据发
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
行人的相关文件资料和已存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已于 2018 年 6 月 19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以及《上海
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原律师工作报告”),已于 2018 年 9 月
20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已于 2018 年 11 月 29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已于 2019 年 2 月 14 日出具
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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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根据发行人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期间(以下
简称“补充事项期间”)已经存在或者发生的经营情况及事实情况,对发行人相
关法律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和验证,并对反馈意见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更新回复,
现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对于原律师工作报告和原法律意见书已经表述的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赘
述。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
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公开
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
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 12 号》”)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存在或者发生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
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原法
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
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
是以该等事件发生时所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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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一) 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 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
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
符。
     五、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
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
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七、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
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九、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补充,原法律意见
书、原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补充法
律意见书(三)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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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含义:

发行人、新大正、
                 指       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股份公司
大正有限             指   重庆大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大正地产             指   重庆大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大正商场             指   重庆大正商场(集团)有限公司

渝航仪器公司         指   重庆渝航仪器仪表公司

渝航仪表             指   重庆渝航仪器仪表公司仪表成套厂

七星岗针纺织         指   重庆市市中区七星岗针纺织品商场
                          重庆市市中区七星岗针纺织品商场蓝带啤酒屋,系七星岗针纺织
蓝带啤酒屋           指
                          所设机构
两百股份             指   重庆两百股份有限公司

大正贸易             指   重庆大正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大正通讯             指   重庆大正通讯有限责任公司

大正咨询             指   重庆大正商务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湖北荣巽             指   湖北荣巽嵩山物业服务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深创投               指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子
                     指   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公司
分公司               指   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的分公司
新大正贵州分公
                     指   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司
云南分公司           指   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大学城分公司         指   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学城分公司

湖南分公司           指   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赣州分公司           指   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

萧山分公司           指   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

天津分公司           指   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北京分公司           指   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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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精橱餐饮             指   重庆益客精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高筹智能             指   重庆高筹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大疆商业             指   重庆大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大正保安             指   重庆大正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大世界保洁           指   重庆大世界保洁有限公司

嘉峰世界             指   成都嘉峰世界清洁保养有限公司

大正清洁             指   重庆大正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亚惠餐饮             指   重庆亚惠餐饮有限公司

大正融信             指   重庆大正融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新大正航空           指   重庆新大正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大连大正             指   大连大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国正物业             指   重庆国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同方国新             指   重庆同方国新机电设备管理有限公司

贸联电子             指   重庆贸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爱侬家政             指   重庆爱侬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前海勤博             指   前海勤博教育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鸿朗保洁             指   重庆鸿朗保洁有限公司

可立康保洁           指   重庆可立康保洁有限公司

玖顺保洁             指   重庆玖顺保洁有限公司

勇航保洁             指   重庆勇航保洁有限公司

绿城服务             指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中奥到家             指   中奥到家集团有限公司

南都物业             指   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丹田股份             指   珠海市丹田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         指   《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所、锦天城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保荐人、长江保
                     指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荐
天健会计师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A股                  指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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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
本次发行上市         指
                          易所上市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报告期               指
                          6 月 30 日
补充事项期间         指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的《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招股说明书》       指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本补充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
                     指
书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
原法律意见书         指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
原律师工作报告       指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于 2018 年 9 月 20 日出具的《上海市锦
补充法律意见书
                     指   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一)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于 2018 年 11 月 29 日出具的《上海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
                     指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二)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于 2019 年 2 月 14 日出具的《上海市锦
补充法律意见书
                     指   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三)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19〕8-275 号”《重庆新大正物
《审计报告》         指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19〕8-279 号”《关于重庆新大
《纳税情况的鉴
                     指   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报
证报告》
                          告》
                          根据上下文意所需,指发行人及其前身制定并不时修订的公司章
《公司章程》         指
                          程及章程修正案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物权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劳动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社会保险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税收征收管理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法》
《管理办法》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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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执业规则》
《 编 报 规 则 12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
                     指
号》                      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元                   指   人民币元,上下文另有说明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中国、境内           指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注:除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若出现总计数与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
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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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正文


                         第一部分:反馈意见的更新回复

     问题一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大正地产、大正商场历史沿革、股权结构、主营业务、实际控制人情
况;大正地产、大正商场设立发行人前身,又于 2002 年分别转让全部股份予王
宣、马当的原因、合理性,资金来源,定价依据、公允性;大正地产、大正商
场之间、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与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业务往来或关联关系,是否
存在代持情形或其他利益安排;发行人设立时的合法合规性。

     (2)2002 年 5 月至 2003 年期间,马当、王宣将所持大正有限 32.85 万元出
资额转让给罗渝陵、陈建华等人的原因、合理性,罗渝陵、陈建华的资金来源,
定价依据、公允性;2004 年至 2006 年期间,唐炳生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合计转
出其所持名义股 150 万元的原因、合理性,资金来源,定价依据、公允性;2007
年至 2008 年期间,唐炳生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合计转出其所持有名义股 200 万
元的原因、合理性,资金来源,定价依据、公允性;唐炳生与发行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发行人主要客户、
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业务往来或关联关系,是否存在代持情形或其他利益安排。

     (3)报告期各期职务股股东的变化情况及其原因、新进职务股股东的基本
情况,股权转让是否存在纠纷、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分析说明上述
情形是否影响发行人股权清晰、稳定。

     (4)湖北荣巽、深创投的股权结构、设立时间、主营业务、实际控制人情
况;上述机构向发行人增资的原因,资金来源,定价依据、公允性;湖北荣巽、
深创投之间、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是否存
在关联关系,与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业务往来或关联关系;
是否存在代持情形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对赌协议,若是,请披露主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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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款内容,是否已合法完整解除,是否存在对发行人股权稳定性造成不利影响的
情形。

     (5)发行人是否已完整披露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发行人
自设立以来历次分红情况;历次分红、股权转让、股东以分红增资以及整体变
更过程中,各股东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发行人历史上数次转让未办理工商登
记的合法合规性,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是否涉及应缴纳未缴纳情形,是否涉
及行政处罚;是否涉及私募投资基金,若有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是否涉
及国有股转持或故意规避股东人数不得超过 200 人规定的情形;发行人股东中
是否存在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契约型基金类股东持股的情形;发行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其近亲属是否均
已合法合规安排股份锁定事项;请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参照
其本人进行股份锁定,请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近亲属参照其本人进
行股份锁定。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 大正地产、大正商场历史沿革、股权结构、主营业务、实际控制人
情况;大正地产、大正商场设立发行人前身,又于 2002 年分别转让全部股份予
王宣、马当的原因、合理性,资金来源,定价依据、公允性;大正地产、大正
商场之间、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与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业务往来或关联关系,是
否存在代持情形或其他利益安排;发行人设立时的合法合规性

     1、大正地产、大正商场的历史沿革

     根据大正地产、大正商场的工商登记资料,大正地产、大正商场历史沿革情
况如下:

     (1)大正地产的历史沿革

     ①1993 年 9 月,大正地产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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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1993 年 3 月 4 日,重庆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成立<重庆大
正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批复》(重建委发(1993)74 号),确认同意成立重庆大
正房地产开发公司,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主管部门为市委办公厅。

       1993 年 7 月 3 日,中国共产党重庆市委员会办公厅出具《中共重庆市委办
公厅关于成立重庆大正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批复》,确认同意成立重庆大正房地产
开发公司,性质为全民所有制。

       根据 1993 年 7 月 30 日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反映,重庆大正房地产
开发公司的主管单位为市委办公厅,性质为全民所有制。

       1993 年 9 月 13 日,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大正地产核发《营业执照》。
根据该《营业执照》,大正地产成立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重庆大正房地产开发公司

注册资本                     818 万元

公司类型                     全民所有制

注册号                       20282090-4-2

法定代表人                   马当

住所                         市中区人和街 45 号

成立日期                     1993 年 9 月 13 日
                             主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二级);兼营:建筑材料、装
经营范围
                             饰材料、五金、交电、电工器材、陶瓷制品

       ②1994 年 3 月,大正地产由全民所有制变更为集体所有制联营

       为响应国家改制政策,1994 年 1 月 29 日,中国共产党重庆市委员会办公厅
出具函件,确认该厅已与重庆大正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人、财、物上脱钩。

       根据 1994 年 3 月 1 日《重庆大正房地产开发公司章程》,大正地产性质为
集体所有制联营,由渝航仪表、大正贸易、渝航仪器公司、蓝带啤酒屋出资联办,
注册资金为 818 万元,其中渝航仪表出资 204.5 万元,大正贸易出资 245.4 万元,
渝航仪器公司出资 245.4 万元,蓝带啤酒屋出资 122.7 万元。企业主管机关:无
(原为市委办公厅,现已脱钩)。

       1994 年 3 月 9 日,大正地产就上述事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③1996 年 10 月,大正地产由集体所有制联营变更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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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 1996 年 10 月 20 日渝航仪表、大正贸易、渝航仪器公司、两百股份(系
蓝带啤酒屋的上级公司)、马当、马德新1、马德谦签署的《关于重庆房地产开
发公司改制有限责任公司理顺经济关系的决议》,大正地产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渝航仪表和渝航仪器公司出资合计 449.9 万元系马当个人出资,大正贸易出资
245.4 万元系马德谦个人出资,蓝带啤酒屋出资 122.7 万元系马德新个人出资,
共计 818 万元。

     关于上述出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a.关于渝航仪器公司和渝航仪表的出资性质

     根据渝航仪器公司、渝航仪表的工商登记资料,截止当时,渝航仪器公司名
义上系集体所有制企业,渝航仪表为其开办的企业。根据大正地产工商登记资料
中 1996 年 10 月 25 日渝航仪表、渝航仪器公司分别出具的《情况说明》,渝航
仪表对大正地产的 204.5 万元出资以及渝航仪器公司对大正地产的 245.4 万元出
资均系马当个人出资。根据大正商场工商登记资料中 1996 年 10 月 18 日重庆渝
中区菜园坝街道就业服务管理站出具的《证明》,渝航仪器公司开办资金系由马
当个人出资,由于原体制及当时特定历史环境挂靠该站。2017 年 8 月 28 日,重
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确认原重庆市市中区劳动服务
公司(原重庆市市中区劳动局下属单位)开办重庆市市中区渝航仪器仪表成套厂
(后更名为重庆渝航仪器仪表公司,即渝航仪器公司),无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
出资情形。

     b.关于蓝带啤酒屋的出资性质

     根据两百股份、七星岗针纺织的工商登记资料,截止当时,两百股份系全民
所有制企业,七星岗针纺织系其下属单位,蓝带啤酒屋系七星岗针纺织所设机构。
根据大正地产工商登记资料中 1996 年 10 月 25 日两百股份出具的《情况说明》,
蓝带啤酒屋对大正地产的 122.7 万元出资系马德新个人出资。根据大正地产工商
登记资料中 1996 年 11 月 20 日两百股份出具的《证明》,蓝带啤酒屋2开办时系
其下属分支机构。2017 年 9 月 12 日,渝中区商务局出具《情况说明》,确认:


1根据大正商场工商登记资料中马德新《说明》,其户口和身份证登记的姓名为马德新,但其签名模式为“马

德新”或“马德薪”。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统一表述为“马德新”。
2根据大正地产工商登记资料,部分文件表述为“兰带啤酒屋”,但根据七星岗针纺织相关工商登记资料载

明该啤酒屋名称为“蓝带啤酒屋”。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统一表述为“蓝带啤酒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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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带啤酒屋是原重庆两路口百货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重庆两百股份有限公司)
所属的重庆市市中区七星岗针纺织品商场于 1991 年 6 月增设的机构,2005 年 8
月重庆两百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清算解散;经我局多方查找相关资料,未发现蓝带
啤酒屋有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出资重庆大正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情形和材料”。

       c.关于大正贸易的出资性质

       根据大正贸易的工商登记资料,大正贸易设立时股东均为自然人,但工商登
记为无主管部门集体所有制企业。根据大正贸易工商登记资料中 1993 年 4 月 1
日大正贸易《会议纪要》,大正贸易 150 万元注册资金系由自然人共同筹集。根
据大正地产工商登记资料中 1996 年 10 月 25 日大正贸易出具的《情况说明》,
大正贸易对大正地产 245.4 万元的出资系马德谦个人出资。

       ④1996 年 12 月,第一次增资

       根据 1996 年 12 月 1 日马当、马德新、马德谦签署的《股东会议纪要》,同
意开办重庆大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 1,000 万元,其中马当投资
631.9 万元,马德新投资 122.7 万元,马德谦投资 245.4 万元。

       本次增资已由重庆前进审计师事务所于 1996 年 12 月 2 日出具的“渝前审[96]
字第 44 号”《验资报告》审验。

       1997 年 2 月 3 日,大正地产就上述事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变更完成后,大正地产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马当                                 631.90                   63.19

    2        马德谦                               245.40                   24.54

    3        马德新                               122.70                   12.27

合计                                            1,000.00                  100.00

       ⑤2000 年 8 月,第二次增资

       根据 2000 年 8 月 18 日大正地产《股东会议纪要》,确认大正地产注册资本
由 1,000 万元增加至 2,0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均由马当认购。

       本次增资已由重庆方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0 年 9 月 25 日出具
的“重方会验[2000]269 号”《验资报告》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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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 年 11 月,大正地产就上述事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变更完成后,大正地产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马当                               1631.90                   81.60

    2        马德谦                              245.40                   12.27

    3        马德新                              122.70                     6.13

合计                                           2,000.00                  100.00

       ⑥2001 年 5 月,马当置换实物出资

       根据大正地产 2001 年 5 月 21 日股东会决议,确认同意马当以 42.2 万元现
金置换其相应的实物出资。

       本次置换实物出资已由重庆金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1 年 5 月
22 日出具“重汇内验[2001]069 号”《验资报告》审验。

       2001 年 6 月,大正地产就上述事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⑦2010-2013 年,马当所持股权被没收

       2010 年 2 月 3 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渝三中法刑初
字第 16 号”《刑事判决书》,马当因刑事犯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
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0 年 5 月 18 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渝高法刑终字第 121
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对马当没收个人财产等判决。

       2013 年 1 月 10 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渝高法执提字第 17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没收马当所持有的大正地产 81.6%的股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股权没收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后大正地产股权的工商登记未再发生变化。

       (2)大正商场的历史沿革

       ①大正商场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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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5 年 7 月 14 日,大正地产、渝航仪器公司、大正通讯作出股东会决议,
同意设立重庆天正物业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金为 500 万元,其中大正地产投资
400 万元,大正通讯投资 70 万元,渝航仪器公司投资 30 万元。

       本次出资已经重庆笃信审计师事务所于 1995 年 9 月 8 日出具的“重笃验字
[95]6 号”《验资报告》审验。

       1995 年 9 月 26 日,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大正商场核发《营业执照》,
根据该《营业执照》,大正商场成立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重庆天正物业有限公司[1]

注册资本                 5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号                   20283402-X

法定代表人               马当

住所                     渝中区新华路 3 号

成立日期                 1995 年 9 月 26 日

营业期限                 1995 年 9 月 26 日至 2015 年 7 月 12 日

经营范围                 物业管理,房屋销售,房屋租赁,销售百货,代办货物运输
      注[1]:1997 年 10 月 24 日,重庆天正物业有限公司更名为重庆大正商场有限公司。

       根据《重庆天正物业有限公司章程》,大正商场成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大正地产                                                  400.00                80.00

  2      渝航仪器公司                                               30.00                 6.00

  3      大正通讯                                                   70.00                14.00

合计                                                               500.00               100.00

       ②大正商场设立时的股东情况

       a.关于大正地产、渝航仪器公司的情况

       大正商场设立时的股东大正地产、渝航仪器公司的具体情况参见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问题一反馈回复之“(一)/1/(1)”。

       b.关于大正通讯的情况

                                              5-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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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正通讯 1994 年 8 月设立时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情况
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郑涛                                                93.10                46.55

  2      大正地产                                             4.00                 2.00

  3      渝航仪器公司                                        35.00                17.50

  4      重庆信达通讯有限责任公司                            15.00                 7.50

  5      重庆天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52.90                26.45

合计                                                        200.00               100.00

       上述股东中,重庆天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系自然人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如
上所述,大正地产、渝航仪器公司的具体情况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问题一反馈
回复之“(一)/1/(1)”。

       另重庆信达通讯有限责任公司虽然登记为集体所有制企业,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2 年 1 月 1 日施行)关于城镇集体所
有制企业应当符合下列中任一项:(一)本集体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二)
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三)投资主体为两个或
者两个以上的集体企业,其中前(一)、(二)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应当
占主导地位。本项所称主导地位,是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占企业全部财产
的比例,一般情况下应不低于 51%,特殊情况经过原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适当降
低等相关规定,重庆信达通讯有限责任公司在大正通讯所持股权占比仅为 7.5%,
且该司已于 1998 年 2 月 6 日被吊销营业执照,故大正通讯亦不属于集体所有制
企业。

       ③1997 年 6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根据 1997 年 6 月 8 日大正商场股东会决议,同意大正地产转让 400 万元出
资给马当,大正通讯转让 70 万元出资给马德新,渝航仪器公司转让 30 万元出资
额给马德谦。

       1997 年 10 月 6 日,大正商场就上述事项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变更完成后,大正商场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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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马当                                  400.00                    80.00

    2        马德谦                                    30.00                   6.00

    3        马德新                                    70.00                 14.00

合计                                               500.00                   100.00

       ④1997 年 10 月,第一次企业名称变更

       根据 1997 年 10 月 8 日大正商场股东会决议,大正商场名称由重庆天正物业
有限公司变更为重庆大正商场有限公司。

       1997 年 10 月 24 日,大正商场就上述事项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

       ⑤1997 年 10 月,第一次增资、第二次企业名称变更

       根据 1997 年 10 月 26 日大正商场《股东会纪要》,确认将公司名称由重庆
大正商场有限公司变更为重庆大正商场(集团)有限公司,同时确认公司注册资
金由 500 万元变更为 3,000 万元,其中马当出资 2,400 万元,马德谦出资 180 万
元,马德新出资 420 万元。

       本次增资已经重庆前进审计师事务所于 1997 年 11 月 4 日出具的“渝前审
97 字 45 号”《验资报告》审验。

       1997 年 11 月 26 日,大正商场就上述事项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变更完成后,大正商场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马当                                 2,400.00                    80.00

    2       马德谦                                 180.00                      6.00

    3       马德新                                 420.00                    14.00

合计                                             3,000.00                   100.00

       ⑥2004 年 9 月,置换实物出资

       根据大正商场 2004 年 9 月 20 日股东会决议,马当以 2,000 万元现金置换原
实物出资,马德新以 350 万元现金置换原实物出资,马德谦以 150 万元现金置换
原实物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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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本次置换出资已经重庆君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04 年 10 月 8 日出具
的“重君会所验[2004]第 0100 号”《验资报告》审验。

       后大正商场就上述事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⑦2010-2015 年,马当所持股权被没收、拍卖

       2010 年 2 月 3 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渝三中法刑初
字第 16 号”《刑事判决书》,马当因刑事犯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
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0 年 5 月 18 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渝高法刑终字第 121
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对马当没收个人财产等判决。

       2013 年 1 月 10 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渝高法执提字第 17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没收马当所持有的大正商场 80%的股权。

       根据 2015 年重庆市拍卖中心有限公司与马驰签署的《拍卖成交确认书》,
马驰以 51.1101 万元的价格购买原马当所持已被没收的大正商场 80%股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股权没收、拍卖均未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手续。

       后大正商场股权的工商登记未再发生变化。

       (3)大正地产、大正商场的股权结构

       ①大正地产的股权结构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大正地产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国家[1]                               1,631.90                      81.60

  2       马德谦                                 245.40                       12.30

  3       马德新[2]                              122.70                        6.10

合计                                            2,000.00                     100.00
    注[1]:该股权现工商登记仍在马当名下。2013 年 1 月 10 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
“(2011)渝高法执提字第 17 号”《执行裁定书》,确认被执行人马当持有大正地产 81.6%
股权,裁定没收马当持有的该股权,上缴财政。
    注[2]:马德新已过世,其所持大正地产的股权,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
相关规定处理和认定,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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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大正商场的股权结构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大正商场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国家[1]                               2,400.00                      80.00

  2       马德谦                                 180.00                        6.00

  3       马德新[2]                              420.00                       14.00

合计                                            3,000.00                     100.00

    注[1]:该股权现工商登记仍在马当名下。2013 年 1 月 10 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
“(2011)渝高法执提字第 17 号”《执行裁定书》,确认被执行人马当持有大正商场 80%
股权,裁定没收马当持有的该股权,上缴财政。根据 2015 年重庆市拍卖中心有限公司与马
驰签署的《拍卖成交确认书》,马驰以 51.1101 万元的价格购买原马当所持已被没收的大正
商场 80%股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转让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注[2]:马德新已过世,其所持大正商场的股权,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
相关规定处理和认定,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大正地产、大正商场的主营业务情况

       根据大正地产的说明、大正地产的相关财务资料以及本所律师对大正地产董
事长唐炳生的访谈,截至报告期末,大正地产的主营业务为房屋出租。

       根据大正商场的说明、大正商场的相关财务资料以及本所律师对唐炳生以及
大正商场董事长兼经理费志坚的访谈,截至报告期末,大正商场暂无业务。

       (5)大正地产、大正商场的实际控制人情况

       ①大正地产的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大正地产的实际控制人情况如下:

       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渝高法执提字第 17 号《执行裁定书》,
裁定没收当时马当持有的大正地产 81.6%股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马当所持前述股权已被裁定没收,上缴财政,故应认定为国家实际控制的企
业。

       ②大正商场的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大正商场的实际控制人情况如下:

       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渝高法执提字第 17 号《执行裁定书》,
裁定没收当时马当持有的大正商场 80%的股权。根据 2015 年重庆市拍卖中心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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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与马驰签署的《拍卖成交确认书》,马驰以 51.1101 万元的价格购买原马
当所持已被没收的大正商场 80%股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转让
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2、大正地产、大正商场设立发行人前身,又于 2002 年分别转让全部股份
予王宣、马当的原因、合理性,资金来源,定价依据、公允性

     (1)原因、合理性

     根据大正有限 2001 年制定的《重庆大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内部产权制度改
革方案》、公司历次股权变动的内部文件,及发行人对股权性质的说明文件,并
经本所律师查验,为实施大正有限内部产权制度改革方案,大正地产、大正商场
分别将大正有限全部股权转让予王宣、马当,王宣、马当受让前述股权后已实际
开展了大正有限的内部产权制度改革,故该股权转让具有合理性。

     (2)资金来源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本所律师对相关人员的访谈笔录,并经本所律
师查验,因为大正有限设立时,大正地产、大正商场的实物出资并未实缴[具体
情况参见原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七/(一)”],故本次股权转让受让方(王宣、
马当)未向大正地产、大正商场直接支付价款,而由王宣、马当及其再行转让大
正有限股权的受让方将相应款项直接支付至大正有限,作为投资款。后大正有限
股东会于 2003 年 6 月将出资形式由实物出资变更为货币出资。根据王宣出具的
说明、资产证明文件以及本所律师对王宣、马当的访谈,王宣、马当向大正有限
缴纳的与其向大正地产、大正商场受让并继续持有大正有限股权对应的款项资金
来源系其个人合法资金。

     (3)定价依据、公允性

     根据重庆正通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正通所内验(1998)516 号”《验资报
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该《验资报告》所述作为大正有限设立时全部出资的
设备系附属于渝中区陕西路 38 号房屋的配套设施。该设备没有经过评估,与大
正有限主营业务亦无直接关系,且实际并未交付。故王宣、马当向大正地产、大
正商场受让大正有限股权时,未向大正地产、大正商场直接支付价款,而由王宣、
马当及其再行转让大正有限股权的受让方将大正有限出资额(即 150 万元)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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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款项直接支付至大正有限,作为投资款。后大正有限股东会于 2003 年 6 月将出
资形式由实物出资变更为货币出资,并经重庆博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
“博远验[2003]6060 号”《验资报告》确认前述款项已足额缴纳。据此,本所律
师认为,本次交易定价公允。

     3、大正地产、大正商场之间、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管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业务
往来或关联关系,是否存在代持情形或其他利益安排

     根据大正地产、大正商场的工商登记资料,本所律师对大正地产董事长唐炳
生、大正商场董事长兼经理费志坚的访谈,以及大正地产、大正商场及发行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大正地产仍属国家控制的企业,根据 2015 年重庆
市拍卖中心有限公司与马驰签署的《拍卖成交确认书》,马驰以 51.1101 万元的
价格购买原马当所持已被没收的大正商场 80%股权,但至今该转让尚未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且根据大正地产的工商登记资料,费志坚亦担任大正地产的经理,故
应认定两者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此外,大正地产、大正商场,与发行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发行人主要客户、供
应商之间不存在业务往来或关联关系,不存在代持情形或其他利益安排。

     4、发行人设立时的合法合规性

     截至大正有限设立时,其股东大正地产与大正商场的股东均为马当、马德谦、
马德新,且大正商场、大正地产并未向大正有限实际交付用于出资的实物,且重
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 2017 年 12 月 12 日出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重庆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有关问题的函》,确认“1998 年重庆新
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设立时,不存在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成分,股权结
构清晰”。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大正有限设立时合法、合规。

     (二) 2002 年 5 月至 2003 年期间,马当、王宣将所持大正有限 32.85 万元
出资额转让给罗渝陵、陈建华等人的原因、合理性,罗渝陵、陈建华的资金来
源,定价依据、公允性;2004 年至 2006 年期间,唐炳生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合
计转出其所持名义股 150 万元的原因、合理性,资金来源,定价依据、公允性;

3即重庆大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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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07 年至 2008 年期间,唐炳生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合计转出其所持有名义股
200 万元的原因、合理性,资金来源,定价依据、公允性;唐炳生与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发行人主要
客户、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业务往来或关联关系,是否存在代持情形或其他利
益安排

     1、2002 年 5 月至 2003 年期间,马当、王宣将所持大正有限 32.85 万元出资
额转让给罗渝陵、陈建华等人的原因、合理性,罗渝陵、陈建华的资金来源,
定价依据、公允性

     根据大正有限 2001 年制定的《重庆大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内部产权制度改
革方案》、公司历次股权变动的内部文件,及发行人对股权性质的说明文件,并
经本所律师查验,王宣、马当系为实施内部产权制度改革方案而以股权转让的方
式将大正有限的上述出资额分别转让予罗渝陵、陈建华等人,故该股权转让具有
合理性。

     如上所述,大正商场、大正地产并未向大正有限实际交付用于出资的实物,
王宣、马当受让大正商场、大正地产所持大正有限股权时亦未向大正地产、大正
商场直接支付价款,故罗渝陵、陈建华等人向王宣、马当受让大正有限股权时亦
未向其直接支付价款,而将所受让出资额对应的款项支付至大正有限,王宣、马
当亦将其从大正地产、大正商场受让并继续自行持有的出资额对应的款项支付至
大正有限,前述款项一并作为投资款。后大正有限股东会于 2003 年 6 月将 150
万元注册资本的出资形式由实物出资变更为货币出资。2003 年 6 月 20 日,重庆
博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博远验[2003]6060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
至 2003 年 6 月 20 日,大正有限已收到变更出资形式的注册资本 150 万元,出资
形式均为货币。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定价公允。

     根据罗渝陵、陈建华出具的说明文件以及本所律师对罗渝陵、陈建华的访谈,
2002 年 5 月至 2003 年期间,罗渝陵合计受让大正有限 15 万元出资额(其中 9
万元为普通股,6 万元为职务股),陈建华合计受让大正有限 6.75 万元出资额(其
中 3.75 万元为普通股,3 万元为职务股),该两人资金来源均为个人合法资金。

     2、2004 年至 2006 年期间,唐炳生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合计转出其所持名
义股 150 万元的原因、合理性,资金来源,定价依据、公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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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大正有限 2001 年制定的《重庆大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内部产权制度改
革方案》、公司相关股权变动的内部文件,及发行人对股权性质的说明文件,并
经本所律师查验,2004 年至 2006 年期间,唐炳生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合计转出
其所持名义股 150 万元的原因系为实施大正有限内部产权制度改革方案而进行,
故该股权转让具有合理性。

     唐炳生系以 1 元/单位出资额向上述名义股的受让方转让大正有限股权。根
据原律师工作报告,名义股持有人就名义股不享有股东权益,待授予给认购该股
权的人员后形成普通股或职务股,或由大正有限回购后形成库存股。唐炳生所持
名义股系其代未来认购该股权的人员持有的股权,其对名义股不享有股东权益,
其定价依据系根据名义股对应的出资额而设,为大正有限内部产权制度改革而实
施。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定价公允。

     根据罗渝陵、陈建华等相关主要受让人出具的说明文件以及本所律师对罗渝
陵、陈建华等相关主要受让人的访谈,罗渝陵、陈建华等相关主要受让人购买前
述名义股的资金来源主要系个人合法资金。

     3、2007 年至 2008 年期间,唐炳生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合计转出其所持名
义股 200 万元的原因、合理性,资金来源,定价依据、公允性

     根据大正有限 2001 年制定的《重庆大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内部产权制度改
革方案》、公司相关股权变动的内部文件,及发行人对股权性质的说明文件,并
经本所律师查验,2007 年至 2008 年期间,唐炳生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合计转出
其所持名义股 200 万元,系为实施大正有限内部产权制度改革方案而进行,其转
让具有合理性。

     上述股权转让定价为 1 元/单位出资额的价格,其定价依据为《重庆大正物
业管理有限公司内部产权制度改革方案》以及相关会议材料。根据原律师工作报
告关于名义股的定义,唐炳生对名义股不享有股东权益,待授予给认购该股权的
人员后形成普通股或职务股,或由大正有限回购后形成库存股,故前述转让定价
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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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根据罗渝陵、陈建华等相关主要受让人出具的说明文件以及本所律师对罗渝
陵、陈建华等相关主要受让人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查验,罗渝陵、陈建华等相
关主要受让人购买前述名义股的资金来源主要系个人合法资金。

       4、唐炳生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是否存
在关联关系,与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业务往来或关联关系,
是否存在代持情形或其他利益安排

       根据本所律师对唐炳生、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访谈,以及唐炳生、发行人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出具的相关调查表及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唐
炳生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不存在关联关系,
与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之间不存在业务往来或关联关系,不存在代持情形或
其他利益安排。

       (三) 报告期各期职务股股东的变化情况及其原因、新进职务股股东的基
本情况,股权转让是否存在纠纷、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分析说明上
述情形是否影响发行人股权清晰、稳定

       1、报告期各期职务股股东的变化情况及其原因

       报告期期初,大正有限职务股股东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出资额
  序号                   职务股股东姓名                职务股

   1       朱蕾                                                      10.0000

   2       陈建华                                                    12.5000

   3       廖才勇                                                    10.0000

   4       李茂顺                                                    13.3334

   5       章建国                                                     1.5000

   6       胡伶                                                       4.0000

   7       李明刚                                                     2.0000

   8       段伟                                                       1.5000

   9       张敏                                                       2.0000

   10      柯贤阳                                                     2.0000

   11      刘健                                                       1.5000


                                          5-7-2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12     时俊明                                                                     1.2769

    13     王萍                                                                       1.6911

    14     王梦钊                                                                     0.9166

    15     杨建华                                                                     0.3666

    16     金卫明                                                                     0.5500

    17     黄文军4                                                                    0.5500

     为解除大正有限股权的代持关系,2016 年 6 月 2 日,王宣与陈建华、李茂
顺等 17 人分别签订了《重庆大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解除股权代持协议》《重庆
大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股权处分协议书》,解除王宣代持陈建华、李茂顺等 17
人的大正有限职务股的代持关系;陈建华、李茂顺等 17 人委托王宣将其所代持
的职务股股权转让给大正咨询。2016 年 6 月 14 日,大正有限就前述事项完成了
工商变更登记。至此,大正有限不再存在职务股。

     除上述变动外,报告期内,职务股股东无其他变化情况。

     2、新进职务股股东的基本情况、股权转让是否存在纠纷、是否存在委托持
股或信托持股,分析说明上述情形是否影响发行人股权清晰、稳定

     如前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无新进职务股股东。根据本所律师对大正有限
主要职务股股东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大正有限上述职务股以及职务股代
持关系解除情形不存在纠纷,亦不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情形不影响发行人股权清晰、稳定。

     (四) 湖北荣巽、深创投的股权结构、设立时间、主营业务、实际控制人
情况;上述机构向发行人增资的原因,资金来源,定价依据、公允性;湖北荣
巽、深创投之间、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是
否存在关联关系,与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业务往来或关联关
系;是否存在代持情形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对赌协议,若是,请披露主
要条款内容,是否已合法完整解除,是否存在对发行人股权稳定性造成不利影
响的情形

     1、湖北荣巽、深创投的股权结构、设立时间、主营业务、实际控制人情况


4
 根据黄文军提供的户籍登记信息,黄文军原名郑永庆,与大正有限历史上职务股股东郑永庆为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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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1)湖北荣巽、深创投的股权结构

       根据湖北荣巽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以下简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湖北荣巽的合伙人及其认缴的合伙份额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认缴合伙份额(万元) 责任承担方式

  1     上海荣巽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0.00    无限责任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荣巽资产管理合伙企
  2                                                        5,340.00    有限责任
        业(有限合伙)
  3     上海腾扬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250.00    有限责任

  4     郭国锋                                               700.00    有限责任

  5     汪锋                                              11,490.00    有限责任

  6     张奕                                                 150.00    有限责任

  7     张文美                                               100.00    有限责任

  8     郭晓峰                                             1,000.00    有限责任

  9     胡东                                                 700.00    有限责任

 10     雷春红                                               250.00    有限责任

合计                                                      20,000.00    --

       根据深创投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深创投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52,843.4070              28.1952

 2      深圳市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08,418.6696              20.0001

 3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8,543.8000              10.7996

 4      深圳市远致投资有限公司                         69,350.3415              12.7931

 5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7,269.5179                5.0305

 6      深圳市立业集团有限公司                         26,520.1015                4.8922

 7      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                         26,520.1015                4.8922

 8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19,911.1101                3.6730

 9      深圳市亿鑫投资有限公司                         17,953.0529                3.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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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10     深圳市福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1]             13,253.1829               2.4448

 11     深圳市盐田港集团有限公司                  12,651.0909               2.3338

 12     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7,590.6789               1.4003

 13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1,265.1335               0.2334

合计                                             542,090.1882             100.0000
      注[1]:原名称为深圳市福田投资发展公司。

       (2)湖北荣巽、深创投的设立时间

       根据湖北荣巽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湖北荣巽设立于 2017
年 2 月 27 日。

       根据深创投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深创投设立于 1999 年
8 月 25 日。

       (3)湖北荣巽、深创投的主营业务情况

       根据湖北荣巽的说明并经查验湖北荣巽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湖北荣巽的主营业务为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
投资等。

       根据深创投的说明并经查验深创投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深创投的主营业务为创业投资业务。

       (4)湖北荣巽、深创投的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海荣巽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系湖
北荣巽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而杨梅系上海荣巽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执行
事务合伙人,根据湖北荣巽和上海荣巽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合伙协议,
湖北荣巽的实际控制人为杨梅。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深创投的实际控制人为深圳市人民政府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上述机构向发行人增资的原因,资金来源,定价依据、公允性

       根据湖北荣巽出具的说明文件、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湖北荣巽向发行人增
资的原因系认为物业服务升级的需求上升,行业整合优化和科技应用的需求在加
速,看好行业的并购投资机会,故与新大正开展合作;其资金来源均系自有资金

                                        5-7-2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且来源合法;依据 2017 年 3 月 8 日发行人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该
次增资的定价为 15.6 元/股,系考虑新大正所处行业及未来业务成长性,并综合
考虑每股净资产、市盈率等因素,由双方协商确定,故该定价具有公允性。

     根据深创投出具的说明文件、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深创投向发行人增资的
原因系看好新大正发展,以资金给予其支持,谋求新大正股权增值获取投资收益;
其资金来源均系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依据 2017 年 9 月 18 日发行人 2017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该次增资的定价为 18.72 元/股,系依据市场公允价值,
由双方协商确定,故该定价具有公允性。

     3、湖北荣巽、深创投之间、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管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业务
往来或关联关系;是否存在代持情形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对赌协议,若
是,请披露主要条款内容,是否已合法完整解除,是否存在对发行人股权稳定
性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湖北荣巽、深创投出具
的承诺函或说明文件,湖北荣巽的工商登记资料等,上海荣巽资产管理中心(有
限合伙)系湖北荣巽之合伙人,除发行人董事王荣担任上海荣巽资产管理中心(有
限合伙)合伙人外,湖北荣巽、深创投之间,以及湖北荣巽、深创投与发行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发行人主要客
户、供应商之间不存在业务往来或关联关系,不存在代持情形或其他利益安排,
亦不存在对赌协议。

     (五) 发行人是否已完整披露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发行
人自设立以来历次分红情况;历次分红、股权转让、股东以分红增资以及整体
变更过程中,各股东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发行人历史上数次转让未办理工商
登记的合法合规性,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是否涉及应缴纳未缴纳情形,是否
涉及行政处罚;是否涉及私募投资基金,若有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是否
涉及国有股转持或故意规避股东人数不得超过 200 人规定的情形;发行人股东
中是否存在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契约型基金类股东持股的情形;发行人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其近亲属是否
均已合法合规安排股份锁定事项;请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参

                                  5-7-2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照其本人进行股份锁定,请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近亲属参照其本人
进行股份锁定

       1、发行人是否已完整披露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主要股东的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表等,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各股东间的关
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

       2、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历次分红情况。历次分红、股权转让、股东以分红增
资以及整体变更过程中,各股东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

     (1)分红及相应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

     根据发行人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材料、利润分配方案、纳税凭证、
发行人的说明等,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具体分红及纳税情况如
下:

    分红决议时间         普通股应付股利(含税,单位:元)             是否缴税

2008 年 2 月                                     398,363.40    是

2009 年 3 月                                     594,044.00    是

2010 年 1 月                                     989,340.00    是

2011 年 3 月                                     938,205.00    是

2012 年 2 月                                    1,858,579.00   是

2013 年 2 月                                    1,857,079.00   是

2014 年 1 月                                    7,379,989.00   是

2015 年 2 月                                   10,438,454.00   是

2016 年 1 月                                   14,453,244.00   是

2016 年 6 月                                   73,580,000.00   是

2017 年 5 月                                   30,000,240.00   是

2018 年 4 月                                   40,000,000.00   是

2019 年 2 月                                   5,373,2000.00   是

     (2)股权转让相应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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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根据发行人内部文件(含《股权证》、相关财务凭证、银行转账凭证等)、
《公司章程》、验资文件、工商登记资料等以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设立以来历次
股权转让所涉主要转让方及受让方的访谈笔录,自大正有限设立以来,发行人发
生的溢价转让股权情形如下:
                                                                            单位:万元
转让年度       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出资额     转让价格          是否缴纳所得税

2008 年      何小梅      大正有限         1.7867           2.2334 否

2009 年      罗渝陵      大正有限        20.0000          28.2720 否

             毛海欧      大正有限         0.7334           0.8587     否
2010 年
             蒲有德      大正有限         1.5000           1.7563     否

2011 年      熊志明      大正有限         1.5000           3.1224     否

             崔长安      大正有限         1.5206           5.9608     否
2013 年
             宋永哲      大正有限         1.5000           5.8800     否

2014 年      周绍斌      大正有限         0.7526           3.4451     否

                         李茂顺[1]       75.0000       2,672.5440 司 法 拍 卖 , 李 茂
             国家                                                 顺、陈建华为购买
                         陈建华[1]       50.0000       1,781.6960 方

             朱蕾                         5.0000         178.1500 是

             周绍斌                       0.5600          19.9528 是

             夏钢                         0.3194         11.38022     是
2015 年
             姚莉                         1.0000          35.6300 是
                         陈建华[1]
             宋永哲                       0.5000          17.8150 是

             吴勇                         0.3200          11.4016 是

             杨晓星                       2.5000          89.0750 是

             郑向行                       1.5000          53.4450 是

             王宣                        65.6846   1,518.956375[2]
2016 年                  大正咨询                                     是
             王宣                        59.3154   1,371.668625[3]
    注[1]:李茂顺、陈建华受让的大正有限股权系代未来认购该股权的人员持有的股权,
形成名义股。
    注[2]:根据《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该股权转让价款为 23.125 元/单位出资
额,但本次股权转让系代持还原,相关股权转让价款已由大正咨询相应支付给该职务股原实
际持有人(朱蕾等 17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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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注[3]:根据《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该股权转让价格为 23.125 元/单位出资
额,但实际成交价格为 18.5 元/单位出资额,系为实施股权激励而给予了较低的价格。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2008 年至 2014 年期间,何小梅等 8
人向大正有限溢价转让股权,并未缴纳相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
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7 号,2014 年 12 月 7 日版本)虽然明确了公司回购股权属于该办法
所称的股权转让,但同时也确认该办法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故大正有限
当时并未履行相应代扣代缴义务。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宣、李茂顺、陈建华、廖
才勇已出具承诺文件,确认如因何小梅等 8 人向大正有限溢价转让股权而令发行
人受到任何损失或责任的,均由其向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外,2016 年 6 月 2 日,大正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王宣购买大
正有限所持有的 32.8364 万元出资额(库存股),购买价格为 23.125 元/单位出
资额。因库存股原登记在王宣名下,故本次变更无需办理工商登记,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出资额          转让价格         转让前股权性质

  1     大正有限    王宣               32.8364         759.34175    库存股

       根据发行人的相关财务资料、出具的说明文件,大正有限并未就上述事项申
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已将上述转让溢价计入资本公积。鉴于当时税收法律法规
并未就公司转让自身股权情形是否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作出明确规定,故大正有限
未就上述事项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发行人税务行政主管部门于 2019 年 7
月 11 日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未因上述事项而受到行政处罚。发行人实际控
制人王宣、李茂顺、陈建华、廖才勇亦已出具承诺文件,确认如因前述情形而令
发行人受到任何损失或责任的,均由其向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整体变更过程中相应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

       根据发行人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材料、相关工商登记资料等,并
经本所律师查验,2016 年 8 月,大正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发起人以净资
产折合实收资本 5,000 万元,超出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大正有限注册资本同时由
整体变更前的 500 万元增加至 5,000 万元。根据相关缴税凭证并经本所律师查验,
发行人已就上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5-7-3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3、发行人历史上数次转让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合法合规性,个人所得税
缴纳情况,是否涉及应缴纳未缴纳的情形,是否涉及行政处罚

     发行人历史上数次转让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形,主要涉及职务股与库存
股。该两类股权系因大正有限内部产权制度改革而产生,在实际变动过程中,存
在股权发生变更而未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公司变更登记的相关规定,存在一定瑕疵。但该条例亦明
确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
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方处以罚款。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并未收到公司
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的要求,且发行人已于 2016 年 6 月解除了全部股权代持
关系,消除了前述瑕疵;根据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7 月 2 日
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未因上述事项而受到行政处罚。同时,在前述股权变动
过程中,大正有限已向其主要股东分别制发了《股权证》,明确了包括普通股、
职务股在内的持有及变动情况;根据本所律师对主要职务股、库存股股东的访谈,
该两类股权变动亦不存在争议或纠纷。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宣、李茂顺、廖才勇、
陈建华出具承诺函,确认如因前述情形而给发行人造成任何损失的,由其共同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历史上数次转让未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的情形,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障碍。

     上述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数次转让的相关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详见本问题
“(五)/2”项回复,除该项回复所述溢价转让股权情形外,其余均为平价或折
价转让股权,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鉴于大正有限向自然人股东溢价回购其
自身股权时,当时有效的税务法律、法规未就该情形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予以
明确,故大正有限未就该回购股权事项予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此,发行人
实际控制人王宣、李茂顺、廖才勇、陈建华已出具承诺函,确认如因前述情形而
给发行人造成任何损失的,由其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根据发行人税务
行政主管部门于 2019 年 7 月 11 日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亦未因上述事项而受
到行政处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大正有限历史上数次转让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形
以及未代扣代缴股权转让相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未涉及行政处罚,均不会对发
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构成实质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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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4、是否涉及私募投资基金,若有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

     根据有关股东说明、工商登记档案、私募基金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
发行人股东中的私募投资基金及有关登记备案的具体情况如下:

     (1)湖北荣巽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基金备案编
号为 SS0770,基金类型为股权投资基金;其管理人上海荣巽资产管理中心(有
限合伙)系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人登记编号为
P1020243。

     (2)深创投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
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 P1000284,基金备案编号为 SD2401,管理基金类别为创
业投资基金。

     5、是否涉及国有股转持或故意规避股东人数不得超过 200 人规定的情形

     (1)是否涉及国有股转持情形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
发〔2017〕49 号,2017 年 11 月 9 日实施,以下简称“49 号文”)的相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印发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
〔2001〕22 号)和《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关于印发〈境内证券市场
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94
号)等国有股转(减)持政策停止执行。同时,根据 49 号文的规定,国有资本
划转范围为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公益类企业、文
化企业、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国有资本划转对
象为中央和地方企业集团已完成公司制改革的,直接划转企业集团股权;中央和
地方企业集团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抓紧推进改革,改制后按要求划转企业集团
股权等。基于前述规定,发行人股东中的深创投、湖北荣巽、大正咨询均不涉及
与发行人相关的国有股转持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不涉及国有股转持情形。

     (2)是否涉及故意规避股东人数不得超过 200 人规定的情形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拥有直接持股股东 33 名,其中
自然人股东 30 名,非自然人股东 3 名(其中深创投、湖北荣巽均为中国证券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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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基金,各按 1 名计算);非自然人股东大正咨询穿透后合伙人
为 38 名(未扣除发行人的直接持股股东与合伙人的重合人数)。前述两项合计
71 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涉及故意规避股东人数不得超过 200 人规定
的情形。

     6、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契约型基金类股东持股的
情形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深创投的股权结构以及湖北荣巽的合伙份
额具体情况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问题一反馈回复之“(四)/1/(1)”,大正
咨询的合伙份额具体情况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问题五反馈回复之“1/(1)”。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深创投股东系政府部门以及
公司法人,湖北荣巽的合伙人系合伙企业以及自然人,大正咨询的合伙人均系自
然人,深创投、湖北荣巽、大正咨询均不存在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契约型基金
类股东持股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中不存
在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契约型基金类股东持股的情形。

     7、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人
员及其近亲属是否均已合法合规安排股份锁定事项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如涉及),发行人董事、监
事、高管人员及其近亲属(如涉及)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事项的声明或承诺,并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发行人董事、监事、
高管人员及其近亲属(如涉及)已合法合规安排股份锁定事项。

     8、请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参照其本人进行股份锁定,请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近亲属参照其本人进行股份锁定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调查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近亲属未持有发行人股份;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出具的
相关调查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何小梅的丈夫陆荣强持有发行人股份,陆荣强已
参照何小梅的股份锁定承诺进行了股份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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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问题三

     发行人拥有 9 家控股子公司、7 家参股公司,其中 1 家控股子公司、2 家参
股公司的主营业务涉及物业管理,2015 年至今曾注销 2 家参股公司。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涉及物业管理的 1 家控股子公司、2 家参股公司
与发行人间是否存在业务往来或资金往来,与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之间是
否有关联关系或资金往来,其主要客户、供应商是否与发行人重合;说明上述 1
家控股子公司、2 家参股公司是否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是否对本次发行构成
法律障碍。

     (2)2 家参股公司注销的过程,背景,对发行人经营的影响;子公司亚惠
餐饮龙湖门店对外转让资产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是否已真实支付相应款项,
对外转让的交易对手方情况,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管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业务往
来,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 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涉及物业管理的 1 家控股子公司、2 家参股公
司与发行人间是否存在业务往来或资金往来,与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之间
是否有关联关系或资金往来,其主要客户、供应商是否与发行人重合;说明上
述 1 家控股子公司、2 家参股公司是否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是否对本次发行
构成法律障碍

     鉴于发行人于 2018 年 12 月 27 日新设一家控股子公司拟从事航空方面相关
物业管理业务,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涉及物业管理的 2 家控股子公司分
别系大正融信、新大正航空,2 家参股公司分别是大连大正、国正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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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根据大正融信出具的说明文件以及发行人相关财务资料,报告期内,除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高筹智能向大正融信提供维修维保业务以及大正融信向发行人支
付的分红外,大正融信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业务往来或资金往来。

     根据新大正航空出具的说明文件以及发行人相关财务资料,除拟实缴出资和
2019 年 3 月起向发行人提供机场物业顾问咨询服务外,报告期内,新大正航空
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业务往来或资金往来。

     根据大连大正出具的说明文件以及发行人相关财务资料,2015 年以及报告
期内,除 2015 年承接发行人大连地区物业项目外,大连大正与发行人不存在其
他业务往来或资金往来。

     根据国正物业出具的说明文件以及发行人相关财务资料,报告期内,国正物
业与发行人不存在业务往来或资金往来。

     根据大正融信、新大正航空、大连大正、国正物业出具的说明文件,相关主
要客户、供应商名录,大正融信股东朱朝霞、国正物业股东重庆演艺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出具的调查表等,大正融信主要供应商中,重庆金地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重庆力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的主要供应商重合。除此之外,大正融信、
新大正航空、大连大正、国正物业与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之间无关联关系或
资金往来,其主要客户、供应商不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重合。

     此外,经本所律师查验,大正融信、新大正航空系发行人控制的企业,大连
大正、国正物业亦不属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故该 4 家公司不会与发
行人构成同业竞争,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除上述事项外,大正融信、新大正航空、大连大正以
及国正物业与发行人间不存在业务往来或资金往来,与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
之间没有关联关系或资金往来,其主要客户、供应商不与发行人重合,其与发行
人亦不构成同业竞争,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

     (二) 2 家参股公司注销的过程,背景,对发行人经营的影响;子公司亚
惠餐饮龙湖门店对外转让资产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是否已真实支付相应款项,
对外转让的交易对手方情况,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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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事、高管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业务往
来,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1、重庆同方国新机电设备管理有限公司、重庆贸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重
庆爱侬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大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亚惠餐饮有限公
司注销的过程,背景,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1)同方国新注销的过程、背景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根据重庆市同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发行人 2017 年 4 月 17 日签订的《终止
<合资合作协议>的协议》,因同方国新自成立以来,经营效果不佳等原因,同
意进行清算和注销。

     2017 年 4 月 26 日,同方国新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注销。

     2017 年 5 月 9 日,同方国新刊登了注销公告。

     2017 年 12 月 1 日,重庆市两江新区国家税务局出具“两江国税税通(2017)
53520 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准予同方国新注销税务登记。

     2017 年 12 月 25 日,重庆市两江新区地方税务局人和税务所出具“渝两江
地税人税通(2017)4097 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准予同方国新注销税务登
记。

     2017 年 12 月 29 日,重庆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出具“(渝两江)
登记内销字[2017]第 064025 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准予同方国新注销
登记。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以及同方国新相关未审计财务报表,报告期内,同方国新
年度营业收入占发行人同期合并财务报表项下营业收入的比例最高不超过
0.6%,亦不拥有实质影响发行人日常生产经营的资质或证照,故同方国新的注销
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影响小。

     (2)贸联电子注销的过程、背景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以及贸联电子的工商登记资料,2002 年 8 月 20 日,
贸联电子因未按规定参加 2001 年度企业年检已被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
业执照,此后贸联电子办理了注销,具体过程如下:



                                   5-7-3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02 年 8 月 20 日,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渝中工商企监处字(2002)
第 4-006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吊销贸联电子的《营业执照》。

     2017 年 8 月 22 日,贸联电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因贸联电子已被吊销
营业执照,同意注销。

     2017 年 9 月 2 日,贸联电子刊登了注销公告。

     2017 年 11 月 8 日,重庆市渝中区地方税务局出具“渝中地税税通(2017)”
《税务事项通知书》,准予贸联电子注销税务登记。

     2017 年 11 月 13 日,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渝中区分局出具“(渝中)登
记内销字[2017]第 052824 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准予贸联电子注销登
记。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以及贸联电子相关未审计财务报表,报告期内,贸联电子
已无生产经营收入,亦不拥有实质影响发行人日常生产经营的资质或证照,故贸
联电子的注销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影响小。

     (3)爱侬家政注销的过程、背景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因爱侬家政经营状况恶化,2018 年 5 月 16 日,爱侬家政召开股东会并作出
决议,同意清算并注销。

     2018 年 5 月 17 日,爱侬家政刊登了注销公告。

     重庆市大渡口区国家税务局以及重庆市大渡口区地方税务部门先后出具《清
税证明》,确认爱侬家政所有税务事项均已结清。

     2018 年 7 月 3 日,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渡口区分局出具“(渝大)登
记内销字[2018]第 041763 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准予爱侬家政注销登
记。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以及爱侬家政相关未审计财务报表,报告期内,爱侬家政
年度营业收入占发行人同期合并财务报表项下营业收入的比例最高不超过
0.02%,亦不拥有实质影响发行人日常生产经营的资质或证照,故爱侬家政的注
销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影响小。

     (4)大连大正注销的过程、背景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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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18 年 1 月 3 日,大连大正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注销。

     2018 年 7 月 12 日,大连大正刊登了注销公告。

     大连市中山区地方税务局出具“大地税中税通(2018)16708 号”《税务事
项通知书》,准予大连大正注销税务登记。大连市中山区国家税务局出具《清税
证明》,确认大连大正所有税务事项均已结清。

     2018 年 9 月 18 日,大连市中山区市场管理局出具“(中市监)工商核注通
内字[2018]第 2018025370 号”《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准予大连大正注销登
记。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以及大连大正相关未审计财务报表,报告期内,大连大正
年度营业收入占发行人同期合并财务报表项下营业收入的比例最高不超过
0.38%,亦不拥有实质影响发行人日常生产经营的资质或证照,故大连大正的注
销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影响小。

     (5)亚惠餐饮注销的过程、背景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2018 年 3 月 28 日,亚惠餐饮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清算并注销。

     2018 年 4 月 18 日,亚惠餐饮刊登了注销公告。

     2018 年 12 月 27 日,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渝中区税务局出具“渝中税一税
企清〔2018〕17180 号”《清税证明》,确认亚惠餐饮所有税务事项均已结清。

     2019 年 3 月 27 日,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渝中市监)登记
内销字[2019]第 027843 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准予亚惠餐饮注销登记。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以及亚惠餐饮相关经审计财务报表,报告期内,亚惠餐饮
2015 年度营业收入占发行人同期合并财务报表项下营业收入的比例最高不超过
0.96%,从 2016 年起不再经营,亦不拥有实质影响发行人日常生产经营的资质或
证照,故亚惠餐饮的注销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影响小。

       2、子公司亚惠餐饮龙湖门店对外转让资产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是否已真
实支付相应款项,对外转让的交易对手情况,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管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之间
是否存在业务往来,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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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亚惠餐饮出具的说明文件及相关纳税申报资料等,亚惠餐饮因经营不
善,经股东商议,于 2015 年 8 月决定关闭店铺,进行整体转让,以 100 万元(含
已付出的 53.448 万元租赁保证金)为转让价格;如按该价格转让不成的,以收
回该 53.448 万元为底价等。2015 年 11 月,亚惠餐饮与重庆美溢佳餐饮有限公司
就亚惠餐饮龙湖门店转让事宜签署《转让协议书》,该协议约定由重庆美溢佳餐
饮有限公司向亚惠餐饮支付其已向重庆龙湖成恒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支付的保
证金、预付的促销推广费、燃气保证金等合计近 60 万元。

       根据重庆龙湖成恒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亚惠餐饮就亚惠餐饮龙湖门店房屋
租赁事宜签署的《龙湖租赁合同》之约定,除该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的情形外,亚惠餐饮解除该合同并提前撤出房屋的,重庆龙湖成恒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有权不予退还亚惠餐饮已缴纳的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保证金、租金、
物业服务费及其他承租人已缴纳的款项),该司亦有权向亚惠餐饮收取违约金。
据此,根据亚惠餐饮出具的说明文件,亚惠餐饮龙湖门店对外转让资产的定价依
据为:鉴于亚惠餐饮因经营不善业已歇业,除原已投入的装修、设备等成本无法
有效收回外,还存在因无法继续履行龙湖门店的房屋租赁等相关合同,而无法收
回全部或部分已交付款项及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为进一步减少损失,亚惠餐饮
遂以龙湖门店转让给重庆美溢佳餐饮有限公司,并由该司向亚惠餐饮支付亚惠餐
饮已向重庆龙湖成恒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支付的保证金、预付的促销推广费、燃
气保证金等,合计金额近 60 万元,故该定价具有合理性。

       根据相关银行转账凭证以及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7)渝 0103
民初 7078 号”《民事调解书》,截至 2017 年 7 月 28 日,重庆美溢佳餐饮有限
公司已向亚惠餐饮支付了亚惠餐饮龙湖门店转让的相应款项。

       根据上述《转让协议书》,亚惠餐饮龙湖门店转让的交易对手方为重庆美溢
佳餐饮有限公司。根据该司工商登记资料,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重庆美溢佳餐饮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5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05094997648C

住所                     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 174 号 D 馆-UG-06、0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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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田晓林

成立日期                 2014 年 3 月 25 日

经营期限                 2014 年 3 月 25 日至--
                         餐饮服务(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物业管理。(依法须经
经营范围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重庆美溢佳餐饮有限公
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重庆食街区餐饮文化投资管理有限责任
 1                                                                 49.90                99.80
        公司
 2      章丽萍                                                      0.10                 0.20

合计                                                               50.00               100.00

       根据重庆美溢佳餐饮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美溢佳餐饮有限公司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管不存在关联关系。

       此外,关于重庆美溢佳餐饮有限公司与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之间是否存
在业务往来,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核查该事项需要取得
重庆美溢佳餐饮有限公司的配合,鉴于发行人系通过诉讼方式向重庆美溢佳餐饮
有限公司主张亚惠餐饮龙湖门店相关转让款项,因此取得对方配合确有困难。



       问题四

       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与重庆玖顺保洁有限公司、重庆勇航保
洁有限公司、重庆可立康保洁有限公司、重庆鸿朗保洁有限公司、重庆大正清
洁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关联交易。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前述关联方的采购金额占发行人当
期成本的比例、占该关联方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情况;上述关联公司的股权结
构、自设立以来所从事的主营业务、经营状况及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发
行人对上述关联方交易的原因、必要性、具体内容;对比无关联第三方同类服
务定价,说明上述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及公允性;说明发行人关联采购金额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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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相比 2016 年度持续上升的原因、合理性;说明上述关联交易对发行人独立
性的影响,发行人的经营业绩是否对关联交易构成依赖,是否存在关联方为发
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况。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为核查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对上述关联交易执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程
序:

     ①查看发行人与上述关联方的交易入账记录,抽取部分月份的入账记录,检
查相应的结算单据、发票、付款水单等原始单据,并查看了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

     ②对上述关联方进行实地走访,访谈上述关联方的主要管理人员,了解上述
关联方的业务开展和经营情况。

     ③获取并查看上述关联方的工商档案、财务报表等资料,查看上述关联方的
股权结构及变动情况、经营情况,核查上述关联方对新大正公司的业务依赖情况
及其原因。

     ④获取无关联第三方同类交易的合同、结算单据等资料,将公司与上述关联
方的交易价格与无关联第三方同类交易价格进行对比,分析差异原因及其合理
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就本反馈问题所述事项的具体情况表述如下:

       1、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前述关联方的采购金额占发行人当期成本的比例、
占该关联方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情况

     (1)玖顺保洁、勇航保洁、可立康保洁、鸿朗保洁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玖顺保洁、勇航保洁、可立康保洁、鸿朗保洁的采购金额
占发行人当期成本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关联方名称                             占主营业                            占主营业
               采购金额     采购金额              采购金额     采购金额
                                       务成本的                            务成本的
               (含税)   (不含税)              (含税)   (不含税)
                                         比例                                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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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顺保洁        1,740.85       1,672.95      2.77%      453.72           443.63       0.93%

勇航保洁        1,429.56       1,372.61      2.28%      326.00           319.04       0.67%

可立康保洁      1,378.42       1,325.05      2.20%      375.07           366.89       0.77%

鸿朗保洁        1,110.11       1,067.05      1.77%      271.27           265.24       0.56%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玖顺保洁、勇航保洁、可立康保洁、鸿朗保洁的采购金额
占该关联方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关联方名称                                占对方营                                 占对方营
               采购金额      对方营业                  采购金额       对方营业
                                          业收入的                                 业收入的
               (不含税)    收入金额                (不含税)       收入金额
                                            比例                                     比例
玖顺保洁          1,672.95     1,675.75     99.83%          443.63       443.63     100.00%

勇航保洁          1,372.61     1,376.89     99.69%          319.04       319.04     100.00%

可立康保洁        1,325.05     1,348.25     98.28%          366.89       367.04      99.96%

鸿朗保洁          1,067.05     1,110.97     96.05%          265.24       265.24     100.00%

     (2)大正清洁

     ①发行人向大正清洁的采购金额占发行人当期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

     2017 年至 2019 年 1-6 月,发行人向大正清洁采购的劳务派遣管理费、地板
打蜡和石材保养外包服务的交易不含税金额,占公司当期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
别为 0.09%、0.11%、0.20%,占比很小。

     ②发行人向大正清洁的采购金额占该关联方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

     2017 年至 2019 年 1-6 月,发行人向大正清洁采购的劳务派遣管理费、地板
打蜡和石材保养外包服务的交易不含税金额,占大正清洁当期相应营业收入金额
的比例分别为 98.21%、82.33%、87.80%。

     2、上述关联公司的股权结构、自设立以来所从事的主营业务、经营状况及
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

     (1)玖顺保洁

     玖顺保洁自 2016 年 8 月设立至 2017 年 6 月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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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王远玖                                        20.00                        40.00

     2         李顺波                                        12.50                        25.00

     3         大世界保洁                                    17.50                        35.00

 合计                                                        50.00                       100.00

     2017 年 7 月,大世界保洁将其持有的玖顺保洁 35%股权转让给王远玖和李
顺波,并相应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玖顺保洁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徐梅                                         120.00                        60.00

     2         李顺波                                        80.00                        40.00

 合计                                                       200.00                       100.00

     玖顺保洁自设立以来,主要从事保洁服务承包业务。由于保洁服务市场竞争
激烈,自身成立时间较短,盈利能力较弱,呈现微盈或亏损状态。2016 年至 2019
年 6 月,玖顺保洁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2019 年 6 月     2018 年 12 月        2017 年 12 月        2016 年 12 月
        项目
                         30 日            31 日                 31 日               31 日
 总资产                         6.97                 7.00            186.11              120.78

 净资产                         1.42                 1.45             21.28                6.00

        项目          2019 年 1-6 月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营业收入                         --             10.02            1,675.75               443.63

 净利润                        -0.03            -19.83                15.29                0.75

     (2)勇航保洁

     勇航保洁自 2016 年 8 月设立至 2017 年 7 月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霍勇                                          30.00                        60.00

     2         陈启兰                                         2.50                         5.00

     3         大世界保洁                                    17.50                        35.00

 合计                                                        50.00                       100.00


                                            5-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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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 年 7 月,大世界保洁将其持有的勇航保洁 35%股权转让给霍勇和陈启
兰,并相应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19 年 2 月 28 日,勇航保洁注销时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霍人礼                                               160.00                 80.00

       2          李柳清                                                 40.00                20.00

 合计                                                                  200.00                100.00

       勇航保洁自设立以来,主要从事保洁服务承包业务。由于保洁服务市场竞争
激烈,自身成立时间较短,盈利能力较弱,呈现微盈或亏损状态。2016 年至 2018
年,勇航保洁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总资产                                       11.66                152.84                      96.45

净资产                                        5.26                    19.08                      5.91

           项目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营业收入                                      6.90               1,376.89                    319.04

净利润                                    -13.82                      13.17                      0.66

       (3)可立康保洁

       可立康保洁自 2016 年 8 月设立至 2017 年 7 月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刘洪燕                                        30.00                            60.00

       2          葛本忠                                          2.50                            5.00

       3          大世界保洁                                    17.50                            35.00

合计                                                            50.00                         100.00

       2017 年 7 月,大世界保洁将其持有的可立康保洁 35%股权转让给刘洪燕和
葛本忠,并相应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可立康保洁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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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杨康健                                             160.00                    80.00

       2      龚刘莹                                              40.00                    20.00

合计                                                             200.00                   100.00

       可立康保洁自设立以来,主要从事保洁服务承包业务。由于保洁服务市场竞
争激烈,自身成立时间较短,盈利能力较弱,呈现微盈或亏损状态。2016 年至
2019 年 6 月,可立康保洁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2019 年 6 月      2018 年 12 月       2017 年 12 月         2016 年 12 月
       项目
                        30 日             31 日               31 日                  31 日
总资产                          7.29            17.95                200.01               105.08

净资产                          4.14            11.68                 19.98                 6.10

       项目          2019 年 1-6 月    2018 年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营业收入                        2.72            15.34            1,348.25                 367.04

净利润                         -7.54            -8.30                  1.63                 0.85

       (4)鸿朗保洁

       鸿朗保洁自 2016 年 8 月设立至 2017 年 7 月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但秀梅                                         30.00                         60.00

       2      瞿才容                                          2.50                          5.00

       3      大世界保洁                                     17.50                         35.00

合计                                                         50.00                        100.00

       2017 年 7 月,大世界保洁将其持有的鸿朗保洁 35%股权转让给但秀梅和瞿
才容,并相应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19 年 3 月 6 日,鸿朗保洁注销时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肖琦                                                   160.00                80.00

       2      陈立                                                    40.00                20.00

合计                                                                 200.00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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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鸿朗保洁自设立以来,主要从事保洁服务承包业务。由于保洁服务市场竞争
激烈,自身成立时间较短,盈利能力较弱,呈现微盈或亏损状态。2016 年至 2018
年,鸿朗保洁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总资产                                       32.15                     104.79                         74.48

净资产                                        -8.95                      8.91                          5.67

           项目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营业收入                                     64.85                  1,110.97                       265.24

净利润                                       -17.86                      3.24                          0.42

       (5)大正清洁

       大正清洁自 2016 年 12 月设立至本补充法律出具之日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王友军                                           450.00                             90.00

       2          大世界保洁                                        50.00                             10.00

合计                                                               500.00                          100.00

       大正清洁自设立以来,主要从事劳务派遣业务,为新大正重庆江北国际机场
项目提供保洁员、手推车服务员、停车场收费员等派遣人员。2016 年至 2019 年
6 月,大正清洁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2016 年
       项目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总资产                            506.66                481.96              581.12                     0.00

净资产                            488.81                481.46              503.34                     0.00

       项目            2019 年 1-6 月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营业收入                           87.71                613.22            1,846.50                     0.00

净利润                                7.35               -21.77                 3.34                   0.00

       3、发行人对上述关联方交易的原因、必要性、具体内容

       (1)玖顺保洁、勇航保洁、可立康保洁、鸿朗保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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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洁、保安等单项业务外包是物业管理行业通常的运作模式。随着发行人业
务规模的持续扩大和项目数量的持续增加,人员数量大幅增加,考虑到保洁业务
人员需求量大、业务比较基础等特征,2016 年下半年起发行人逐步扩大保洁外
包的范围和数量,以提高人员效率和运营效率。2016 年 9 月,发行人及子公司
大世界保洁将部分物业项目的保洁服务外包给玖顺保洁、勇航保洁、可立康保洁、
鸿朗保洁四家关联方外包公司。
     单项保洁服务业务具有门槛较低,对于人员技能经验、素质水平的要求较小,
市场开放度高等特征。保洁服务人员在从事该业务一定时间后,通常会有单独创
业从事保洁业务的意愿,市场上小型保洁公司的创始人也多为从综合性物业管理
公司积累一定经验和资源后独立创业的保洁项目管理人员。鉴于此,为了鼓励经
验较为丰富、相对资深的离职员工创业,减少离职员工给公司带来的直接损失和
将来可能发生的潜在竞争以及推动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大世界保洁向保洁服务品
牌管理公司转型,逐步扩大保洁服务外包的范围和规模等目的,大世界保洁与部
分离职员工合作,合资成立了玖顺保洁、勇航保洁、可立康保洁、鸿朗保洁四家
提供保洁服务的专业公司。该四家外包公司初创成立,有较大的业务需求,且其
主要创始人均系具有较为丰富经验的保洁项目管理人员,符合发行人及大世界保
洁要求的业务素质和能力,满足发行人及大世界保洁对于保洁服务外包质量可靠
性和稳定性的要求,故发行人及大世界保洁决定与上述四家外包公司进行合作,
将部分项目的保洁服务向上述四家公司外包,产生了关联交易。
     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2017 年底合同到期后,发行人及子公司大世界保
洁与上述四家公司协商一致终止业务合作。由于单项保洁业务门槛较低,市场上
从事保洁业务的主体数量多,且规模普遍较小,市场竞争激烈,存在低价恶性竞
争的情况。上述四家外包公司在开展过程中因规模较小,竞争能力较弱,经营压
力较大,对外开拓市场和项目的效果不佳,准备进行注销。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上述四家外包公司中,勇航保洁、鸿朗保洁已注销完毕,其余两家
外包公司正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2)大正清洁

     2016 年底和 2017 年,发行人陆续承接了重庆江北国际机场航站楼保洁服务
及旅客行李手推车业务、机场停车场管理业务。由于机场项目对人员需求量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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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短期内人员不足,为了在中标期限内及时进场,发行人遂与大正清洁合作,
由大正清洁以劳务派遣方式向发行人派遣人员,由大正清洁提供持证劳务派遣人
员,公司进行项目的日常管理、培训、考核。

     2018 年 8 月,考虑到重庆江北机场项目的非主要业务或配套业务需求,公
司与大正清洁开展劳务外包合作,由大正清洁为公司重庆江北机场项目提供地板
打蜡、地面石材保养等服务。

     4、对比无关联第三方同类服务定价,说明上述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1)玖顺保洁、勇航保洁、可立康保洁、鸿朗保洁

     根据发行人与玖顺保洁、勇航保洁、可立康保洁、鸿朗保洁签订的保洁外包
协议,上述四家公司保洁服务的定价模式为:岗位人员数量×人均包干价格+其
他专项费用(包括专项保洁服务、额外加班、其他项目支援等费用)。其他专项
费用多为临时性费用,在外包款项中占比较小。每月服务结算单经双方确认后,
作为服务款项结算依据。

     除上述四家外包公司外,公司与重庆弘满渝清洁服务有限公司、重庆金地清
洁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等无关联第三方供应商亦存在保洁外包业务合作。根据发行
人与重庆弘满渝清洁服务有限公司、重庆金地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等无关联第三方
外包供应商签订的相关外包协议,2016 年和 2017 年,发行人与玖顺保洁、勇航
保洁、可立康保洁、鸿朗保洁之间关联交易的每月人均包干价格,和发行人与重
庆弘满渝清洁服务有限公司、重庆金地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等第三方保洁外包服务
商的相关定价不存在重大差异。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玖顺保洁、勇航
保洁、可立康保洁、鸿朗保洁的上述关联交易定价不存在显失公允的情况。

     (2)大正清洁

     ①劳务派遣交易

     发行人与大正清洁的劳务派遣交易,相关合同约定按照用工人员的工资、社
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商业保险和福利费用以及一定的管理费进行费用结算,亦
即劳务派遣服务定价模式为:用工人员成本(包括工资、社保公积金、福利补贴
等)+用工人员数量×单位管理费。大正清洁每月制作劳务派遣服务结算单经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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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确认后,作为服务款项结算依据。劳务派遣成本中,主要是劳务派遣人员的人
工成本,占全部成本比重达到 95%以上。

     鉴于大正清洁所派遣人员主要从事机场公共交通服务类项目,节假日流量倍
增,需要大量人员加班,劳务派遣人员节假日期间加班费用需按照法律规定给予
多倍工资,公司其他项目一般较少涉及节假日加班。在剔除该部分加班费的影响
后,发行人与大正清洁劳务派遣交易期间平均人工成本与发行人其他项目的自有
保安保洁员工人均成本无重大差异。发行人与大正清洁约定的劳务派遣单位管理
费,亦处于劳务派遣管理费的市场公开价格区间内。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
人与大正清洁劳务派遣关联交易定价不存在显失公允的情况。

     ②劳务外包交易

     发行人与大正清洁的劳务外包交易,合同约定按照服务提供次数、服务区域
面积、服务单价进行费用结算,定价模式为:服务面积×服务单价。大正清洁每
月填列外委项目完成验收表,经双方确认后,作为服务款项结算依据。发行人与
大正清洁的地板打蜡、石材养护外包服务的结算包干价格,处于市场第三方同类
交易包干价格区间内。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大正清洁的劳务派遣和劳
务外包关联交易价格不存在显失公允的情况。

     5、说明发行人关联采购金额 2017 年度相比 2016 年度持续上升的原因、合
理性

     发行人与玖顺保洁、勇航保洁、可立康保洁、鸿朗保洁于 2016 年 9 月开展
保洁业务外包合作,2017 年度全年处于合作期间,导致 2017 年度关联采购金额
较 2016 年度大幅增加。

     发行人于 2017 年初向大正清洁采购劳务派遣用工服务,当期发生采购金额
较大。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关联采购金额持续上升具有相应的合理性。

     6、说明上述关联交易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发行人的经营业绩是否对关
联交易构成依赖,是否存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况

     发行人物业项目大多由自有员工提供服务,采用劳务外包或劳务派遣方式的
规模较小,发行人向玖顺保洁、勇航保洁、可立康保洁、鸿朗保洁、大正清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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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金额占发行人当期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较低。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关
联交易对发行人独立性影响较小,发行人经营业绩对上述关联交易不具有较大依
赖性,不存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况。



     问题五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王宣、李茂顺、陈建华、廖才勇及其近亲属控制的或施
加重大影响的企业的具体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
构;报告期内,上述企业与发行人间是否存在业务往来或资金往来,与发行人
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之间是否有关联关系或资金往来,其主要客户、供应商是否
与发行人重合,是否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结合《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
的相关规定,在招股说明书中完整披露发行人关联方,并补充披露上述关联方
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的具体情况。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同时对关联方披
露的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王宣、李茂顺、陈建华、廖才勇及其近亲属控制的或
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的具体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
结构

     根据王宣、李茂顺、陈建华、廖才勇出具的调查表、大正咨询等工商登记资
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王宣、李茂顺、陈建华、廖才勇及其近亲属控制的或施加
重大影响的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1)大正咨询

     大正咨询成立于 2016 年 6 月 2 日,系有限合伙企业,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
无其他业务,为员工持股平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其合伙份额结
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认缴合伙份额(元) 认缴比例(%)      责任承担方式

    1     王宣                   6,781,175.00          23.46    无限责任


                                    5-7-5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     李茂顺         4,162,500.00   14.40    无限责任

    3     陈建华         2,081,250.00    7.20    无限责任

    4     廖才勇         2,081,250.00    7.20    无限责任

    5     王萍           2,081,250.00    7.20    有限责任

    6     柯贤阳         1,665,000.00    5.76    有限责任

    7     何小梅         1,665,000.00    5.76    有限责任

    8     况川           1,156,250.00    4.00    有限责任

    9     胡伶            832,500.00     2.88    有限责任

   10     王梦钊          832,500.00     2.88    有限责任

   11     熊淑英          728,437.50     2.52    有限责任

   12     周智            578,125.00     2.00    有限责任

   13     杨蔺            578,125.00     2.00    有限责任

   14     李明刚          578,125.00     2.00    有限责任

   15     张敏[1]         416,250.00     1.44    有限责任

   16     刘健            291,375.00     1.01    有限责任

   17     韩笑            291,375.00     1.01    有限责任

   18     刘红            291,375.00     1.01    有限责任

   19     程志龙          291,375.00     1.01    有限责任

   20     叶双凤          203,962.50     0.71    有限责任

   21     李清            203,962.50     0.71    有限责任

   22     李波            203,962.50     0.71    有限责任

   23     翁家林          185,000.00     0.64    有限责任

   24     罗涛            124,875.00     0.43    有限责任

   25     黄宗喻           62,437.50     0.22    有限责任

   26     田维正           57,812.50     0.20    有限责任

   27     程元琳           46,250.00     0.16    有限责任

   28     李杰             46,250.00     0.16    有限责任

   29     杨泽凌           46,250.00     0.16    有限责任

   30     熊昌林           46,250.00     0.16    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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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31     成洪伟                       46,250.00      0.16    有限责任

   32     黄平                         41,625.00      0.14    有限责任

   33     李华峰                       34,687.50      0.12    有限责任

   34     刘尚君                       34,687.50      0.12    有限责任

   35     傅俊                         34,687.50      0.12    有限责任

   36     刘金勇                       34,687.50      0.12    有限责任

   37     甘媛媛                       34,687.50      0.12    有限责任

   38     莫明刚                       34,687.50      0.12    有限责任

 合计                              28,906,250.00    100.00           --
    注[1]:张敏因退休已于 2018 年 2 月离职。

     (2)CREATRIX DESIGN INC.

     根据 CREATRIX DESIGN INC.的登记资料,CREATRIX DESIGN INC.成立
于 2002 年 11 月,发行股份 200 股,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宣的女婿林雍哲
100%持股。

     根据相关说明文件以及 CREATRIX DESIGN INC.的银行账户信息反映,截
至 2019 年 7 月 1 日,CREATRIX DESIGN INC.未开展实质性经营活动。

     2、报告期内,上述企业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业务往来或资金往来,与发
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之间是否有关联关系或资金往来,其主要客户、供应商
是否与发行人重合,是否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

     根据上述企业的登记资料、说明文件、银行流水以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
的说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验,除大正咨询收到发行人分红款外,上述企业与
发行人、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资金往来,其主要客户、
供应商不与发行人重合,不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3、结合《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在招股说明书中完整披露
发行人关联方,并补充披露上述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的具体情况

     原律师工作报告与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九/(一)”,补充法律意见
书(三)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二部分之“九/(一)”已经完整披露了报
告期内发行人关联方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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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关联方情况如下:

       (1)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王宣、李茂顺、陈建华、廖才勇[具
体情况参见原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六/(三)”]。

       大正咨询持有发行人 23.26%股份,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为王宣、李茂顺、陈
建华、廖才勇,大正咨询系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2)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查验,除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外,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
股份的股东[具体情况参见原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六/(二)”]为:罗渝陵,
持有发行人 3,000,000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5.58%。

       (3)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共计 17 名[具体情况参见原律师工作报告
正文之“十五/(一)”]。

       除上述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关联自然人以外,上述关联自然人的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岁周
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等,均界定为发行人关联
自然人。

       (4)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情况如下[具体情况参见原律师
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四)/1”、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
文第二部分之“九/(一)”]:

 序号                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发行人出资比例

   1      精橱餐饮                             100.00                    100%

   2      高筹智能                         1,000.00                      100%

   3      智邦咨询                             300.00                    100%

   4      大疆商业                             500.00                    100%



                                      5-7-5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发行人持股 80%,大世界保洁持
     5       大正保安                            1,000.00
                                                                                     股 20%
     6       大世界保洁                          1,000.00                               100%

     7       大正融信                                 50.00                              60%

     8       嘉峰世界                                500.00              大世界保洁持股 70%

     9       新大正航空                              500.00                              51%

         (5)发行人的参股公司

         根据发行人参股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参股公司情况如下[具体情况参见原律师工作
报告正文之“十/(四)/2”]:

 序号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发行人出资比例

     1       重庆国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00.00                    45%

     2       重庆旅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9,600.00                 20.83%
             重庆德同领航创业投资中心(有限
     3                                                              --                  1.96%
             合伙)
     4       重庆大正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500.00    大世界保洁持股 10%
             前海勤博教育科技(深圳)有限公
     5                                                        1428.571                    2.5%
             司[1]
         注[1]:发行人参股公司,李茂顺 2018 年 10 月起担任该司董事。

         (6)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
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上述企业具体情况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一部分之问题五反馈回复
之“1”。

         (7)除实际控制人外,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
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

 序号                       名称                                     关联关系
                                                 持股 5%以上股东罗渝陵及其女儿共同控
     1       重庆科普瑞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制
             重庆致雅儒商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      持股 5%以上股东罗渝陵及其女儿共同控
     2
             司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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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股 5%以上股东罗渝陵及其女儿共同控
   3     重庆市阳光职业培训学校
                                             制
                                             持股 5%以上股东罗渝陵及其女儿共同控
   4     重庆市江北区东方职业培训学校
                                             制
   5     重庆凡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持股 5%以上股东罗渝陵的配偶控制
                                             持股 5%以上股东罗渝陵的配偶和女儿共
   6     重庆航磊广告有限公司
                                             同控制
                                             持股 5%以上股东罗渝陵之女儿的配偶的
   7     重庆市双鹰制动器有限公司
                                             父母控制
         重庆市渝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吊    持股 5%以上股东罗渝陵的配偶和女儿共
   8
         销)                                同控制
         重庆蓝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吊
   9                                         持股 5%以上股东罗渝陵配偶的弟弟控制
         销)
         重庆海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吊    持股 5%以上股东罗渝陵之弟担任高级管
  10
         销)                                理人员

       (8)除实际控制人外,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序号                    名称                                   关联关系

   1     物联(北京)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王荣控制

   2     航电建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董事王荣担任董事
         北京大通智汇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3                                             董事王荣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已吊销)
   4     拉萨鲜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董事张乐控制

   5     上海粱江通信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张乐担任董事

   6     深圳市德同富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张乐担任董事[1]

   7     湖南味菇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张乐担任董事

   8     重庆超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张乐担任董事

   9     重庆易宠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张乐担任董事

  10     店商互联(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董事张乐担任董事[1]

  11     上海久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张乐担任董事

  12     上海摩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张乐担任董事

  13     深圳德同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张乐担任董事[1]

  14     广州库洛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张乐担任董事



                                        5-7-5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前海领航星辰(深圳)投资发展有限公
  15                                             董事张乐担任董事长
          司
  16      重庆轻纺控股(集团)公司               独立董事徐丽霞担任董事

  17      重庆市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徐丽霞担任外部董事[2]
                                                 独立董事张洋担任董事长、高级管理人
  18      史宾沙职业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员
  19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监事彭波担任副总经理

  20      重庆响靓科技有限公司(已吊销)         总经理助理况川及其家庭成员控制
    注[1]:董事张乐反映其已辞去该司董事职务,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
司工商登记未相应变更。
    注[2]:已取得重庆市国资委关于徐丽霞担任重庆市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的
任免通知,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该公司尚未及时更新。

       (9)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2]

 序号                    公司名称                           关联关系
         重庆大正美妮日用品化学有限公司
   1                                         实际控制人之一王宣担任副董事长
         (已注销)
         重庆大世界购物中心管理有限公司
   2                                         实际控制人之一王宣担任董事、经理
         (已注销)
   3     重庆大世界酒店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之一王宣报告期内曾担任董事
                                             实际控制人之一李茂顺报告期内曾担任经
   4     重庆大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理
                                             持股 5%以上股东罗渝陵及其女儿曾共同
   5     重庆嘉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控制
   6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张乐曾担任董事

   7     重庆海洲化学品有限公司              董事张乐曾担任董事

   8     新中天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张乐曾担任董事

   9     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张乐曾担任董事
         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
  10     [1]
                                             董事张乐曾担任董事

         重庆德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
  11                                         董事张乐曾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司[3]
  12     德同(北京)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张乐曾担任董事
         上海德心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
  13                                         董事张乐曾担任董事
         司
  14     德同(上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张乐曾担任董事

  15     上海德同知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董事张乐曾担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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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珠海库洛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张乐曾担任董事

  17     海默尼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张乐曾担任董事

  18     西藏德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张乐曾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前海超级前台(深圳)信息技术有限
  19                                         董事王荣曾担任董事
         公司
  20     北京山仁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王荣曾担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1     上海郡州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4]     董事王荣曾担任董事

  22     贸联电子(已注销)                  发行人曾持股 25%

  23     同方国新(已注销)                  发行人曾持股 49%

  24     爱侬家政(已注销)                  发行人曾持股 30%

  25     大连大正(已注销)                  发行人曾持股 30%
                                             大世界保洁原参股企业,已于 2017 年 7 月
  26     鸿朗保洁(已注销)
                                             转出
                                             大世界保洁原参股企业,已于 2017 年 7 月
  27     勇航保洁(已注销)
                                             转出
                                             大世界保洁原参股企业,已于 2017 年 6 月
  28     可立康保洁
                                             转出
                                             大世界保洁原参股企业,已于 2017 年 6 月
  29     玖顺保洁
                                             转出
  30     北京元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5]         发行人曾持股 10%,已于 2018 年 6 月转出

  31     亚惠餐饮(已注销)                  发行人曾持股 70%
    注[1]:更名前名称为重庆中设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注[2]:鉴于原关联自然人杨梅曾通过湖北荣巽间接持有新大正 5%以上股份,而湖北荣
巽持股比例已于 2017 年 9 月因深创投向新大正增资而降至 5%以下,且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已逾 12 个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杨梅及其控
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已不再视同为发行人的关联人,故此处不再单独逐一列
示。
    注[3]:更名前名称为重庆德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4]:更名前名称为上海郡州广告有限公司。
    注[5]:董事王荣控制的企业。

       上述第(9)项所指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还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曾持股 5%以上股东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或者担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招股说明书》已完整披露了发行人的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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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问题六

     请发行人: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对比论证说明,包括基本
情况、选取依据及合理性、主要财务数据、主营业务及收入情况、主要产品和
服务及贡献当期收入情况;结合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南都物业的生产规模、销售
规模、销售价格、原材料价格、资金状况比较,论证发行人核心竞争力、产品
和服务的市场竞争力及所处的市场地位情况。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报告期内发行人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及主营业务

 公司简称                         基本情况                              主营业务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8 年 10 月,2016
              年 7 月于香港交易所主板挂牌上市。截至 2018 年 12
                                                                   高端住宅物业服务
              月 31 日,绿城服务在管项目达到 1,236 个,管理面积
                                                                   商,物业管理服务、
绿城服务      达到 1.70 亿平方米,在管面积住宅类项目占比 78%,
                                                                   顾问咨询服务及园区
              非住宅项目占比 22%,业务覆盖全国 29 个省、137 个
                                                                   增值服务
              城市。2018 年绿城服务营业收入 67.1 亿元,净利润为
              4.66 亿元。
              中奥到家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5 年,于 2015 年 11
              月在香港交易所主板挂牌上市。中奥到家的主营业务
              包括物业管理、协销服务以及其他服务。截至 2018 年 物业管理业务,协销
中奥到家
              底,中奥到家的物业签约项目数量为 570 个,签约面 业务
              积达到 7,050 万平方米,遍及全国 43 个城市。2018 年,
              中奥到家实现收入 10.23 亿元,净利润为 1.07 亿元。
              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4 年,于 2018
              年 2 月在上交所主板上市,其物业服务业务覆盖全国
              十余省(直辖市)。截至 2018 年底,南都物业累计签     物业管理服务、物业
南都物业
              约项目 433 个,签约面积 5,542.56 万平方米。2017 年   增值服务、案场服务
              南都物业实现营业收入 10.59 亿元,净利润为 9,586.71
              万元。
              珠海市丹田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7 年,于
              2015 年 1 月在新三板挂牌。丹田股份专注于高校后勤     高等院校物业管理服
丹田股份      物业管理,2018 年底,丹田股份物业服务面积达 2,000    务,住宅物业和商业
              万平方米,全年实现营业收入 3.55 亿元,净利润为       物业管理服务
              1,008 万元。

     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公司营业规模处于中等水平,其主营业务主要集中
在公共、学校等非住宅物业业态,以及一定规模的专项保洁、保安业务。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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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行业上市公司类似,公司除了提供基础物业管理服务外,还提供一定数量的物
  业增值服务。

         2、2015 年度至 2018 年度内同行业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及经营情况

         (1)绿城服务

         2015 年度至 2018 年度内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计               534,419.30                413,978.40            332,271.90                 164,188.50

负债合计               293,943.00                214,806.60            157,698.30                 149,300.80
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
                       232,876.20                191,821.40            171,899.80                     13,207.00
者权益合
计
股东权益
                       240,476.30                199,171.80            174,573.60                     14,887.70
合计
  项目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营业收入               670,990.60                514,005.90            372,199.30                 291,862.70

营业成本               551,225.30                419,366.90            300,596.60                 238,770.20

利润总额                62,905.30                 50,891.90                41,858.80                  27,812,60

净利润                  46,573.40                 39,207.00                29,478,70                  20,256.70
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
                        48,329.60                 38,748.30                28,554.00                  19,781.80
者的净利
润

         2015 年度至 2018 年度内主要产品和服务及贡献当期收入情况:
                                                                                              单位:万元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项目                   占比                         占比                      占比                      占比
            金额                      金额                      金额                       金额
                       (%)                      (%)                     (%)                       (%)
物业                      66.48                     69.25
         446,066.90                 355,964.40                261,992.70    70.39%      209,087.20      71.64%
服务                         %                         %
咨询                      14.00                     13.24
           93,947.90                 68,034.20                 61,803.60    16.60%        55,077.70     18.87%
服务                         %                         %
园区                      19.52                     17.51
         130,975.80                  90,007.30                 48,403.00    13.00%        27,697.80      9.49%
生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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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营业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收入       670,990.60                  514,005.90                372,199.30                291,862.70
                            %                             %                         %                          %
合计

           (2)中奥到家

           2015 年度至 2018 年度内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计                134,121.90                  123,637.10             111,620.10                   71,083.30

负债合计                   73,526.90                 68,967.80                67,275.50                 20,909.60
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
                           56,181.20                 49,237.90                38,577.80                 50,148.80
者权益合
计
股东权益
                           60,595.00                 54,669.30                44,344.60                 50,173.70
合计
项目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营业收入                102,301.10                   97,755.20                63,514.60                 42,015.50

营业成本                   74,090.60                 68,071.50                47,840.80                 28,006,70

利润总额                   15,739.90                 14,920.70                 2,425.60                  3,536.60

净利润                     10,695.00                  9,928.80                  -335.20                  1,061.30
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
                            9,608.80                  9,054.90                  -638.30                  1,091.10
者的净利
润

           2015 年度至 2018 年度内主要产品和服务及贡献当期收入情况:
                                                                                                 单位:万元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项目                       占比                        占比                   占比                      占比
                 金额                      金额                     金额                      金额
                             (%)                     (%)                    (%)                     (%)
物业管理                                                 93.19                   88.07                     83.71
               94,834.30     92.70%      91,094.10                55,937.20                 35,169.30
服务                                                        %                       %                         %
                                                                                                           15.74
协销服务        4,150.30      4.06%       4,318.70      4.42%      5,573.10      8.77%       6,613.70
                                                                                                              %
线上到线
                    0.00      0.00%          28.80      0.03%        826.40      1.30%         198.20      0.47%
下业务


                                                       5-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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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业务       3,316.50      3.24%     2,313.60      2.37%     1,177.90      1.85%          34.30      0.08%
营业收入      102,301.1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97,755.20               63,514.60                 42,015.50
合计                  0          %                      %                       %                         %

           (3)南都物业

           2015 年度至 2018 年度内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计               134,269.55                 81,040.44               57,297.31                 34,022.18

负债合计                  69,632.51               52,584.01               33,643.14                 27,064.49
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
                          63,885.93               28,337.41               23,654.17                  6,957.69
者权益合
计
股东权益
                          64,637.04               28,456.43               23,654.17                  6,957.69
合计
  项目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营业收入               105,862.86                 81,952.34               57,774.53                 47,076.24

营业成本                  82,471.41               61,955.15               42,069.63                 33,059.44

营业利润                  13,274.57               10,333.76                8,437.85                  3,500.01

利润总额                  13,264.89               10,292.78                8,551.07                  3.975,95

净利润                     9,586.71                7,536.67                6,296.48                  2,209.70
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
                           9,181.18                7,483.24                6,296.48                  2,211.23
者的净利
润

           2015 年度至 2018 年度内主要产品和服务及贡献当期收入情况:
                                                                                             单位:万元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项目                      占比                      占比                  占比                        占比
                金额                    金额                    金额                      金额
                            (%)                   (%)                   (%)                     (%)
包干制物
                             82.20                   81.59                   78.97
业管理服      86,814.45               66,720.59               45,480.14                 40,243.14     85.68%
                                %                       %                       %
务收入
酬金制物
                 670.92      0.64%       744.97      0.91%       494.10      0.86%         425.28      0.91%
业管理服


                                                   5-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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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收入

案场服务                                            10.96                    14.01
             9,103.14      8.62%       8,964.23                8,070.62                 4,100.01       8.73%
收入                                                   %                        %
顾问服务
              110.90       0.11%         83.48     0.10%        139.86      0.24%         169.56       0.36%
收入
增值服务     6,861.69      6.50%       5,264.08    6.44%       3,406.07     5.91%       2,032.04       4.33%
公寓租赁
             2,046.71      1.94%           0.00    0.00%             --         --             --           --
服务
主营业务    105,607.8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81,777.36               57,590.79                46,970.03
收入合计            2          %                       %                       %                          %

         (4)丹田股份

         2015 年度至 2018 年度内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计                19,331.28                 18,890.81               18,411.18                 16,298.56

负债合计                   5,234.61                4,313.47                4,157.44                  3,479.94
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
                        13,677.13                 14,356.22               14,052.42                 12,639.47
者权益合
计
股东权益
                        13,697.58                 14,577.35               14,253.74                 12,818.62
合计
  项目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营业收入                35,524.58                 30,638.55               24,640.55                 20,531.89

营业成本                31,114.05                 26,346.51               20,532.55                 16,685.89

营业利润                   1,479.97                1,773.20                1,671.07                  1,272.99

利润总额                   1,453.35                1,618.44                1,705,76                  1,521.61

净利润                     1,008.32                1,153.60                1,173.37                  1,095.70
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
                            980.91                 1,133.80                1,249.20                  1,130.91
者的净利
润

         2015 年度至 2018 年度内主要产品和服务及贡献当期收入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5-7-6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占比                  占比                     占比                     占比
            金额                 金额                   金额                     金额
                      (%)                 (%)                  (%)                    (%)
物业管理   34,167.      96.18
                                29,360.38   95.83%     24,319.75   98.70%      20,522.76    99.96%
服务           81          %
校园交通   290.93      0.82%
                                  262.24     0.86%       320.80     1.30%            9.13    0.04%
服务
新能源产   816.68      2.30%
                                 1,015.92    3.32%          0.00    0.00%            0.00    0.00%
品销售
租赁管理   105.20      0.3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教育服务   134.37      0.38%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其他          9.59     0.03%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主营业务   35,524.     100.00                                                               100.00
                                30,638.55   100.00%    24,640.55   100.00%     20,531.89
收入合计       58          %                                                                    %

       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在资产规模方面并不突出,但资产负债率较为合理,
  资产结构较好。从营业收入方面来看,公司处于上市公司中等水平,盈利能力及
  增长速度比较稳定。从产品结构方面来看,公司主营业务中,物业服务较为突出,
  且占比呈上升趋势。

       3、选取以上同行业公司的依据及合理性

   公司名称                                   选取依据及合理性说明

绿城服务             公开数据可查的同行业公司中的物业服务龙头企业

中奥到家             公开数据可查的同行业公司中,港股上市的独立第三方物业公司
                     公开数据可查的同行业公司中,截至目前唯一一家 A 股上市公司,体量与发行
南都物业
                     人相近
                     公开数据可查的同行业公司中,学校物业较为突出,与发行人有一定的可比性,
                     中国教育后勤协会物业管理专业委员会发布的《2016 年度全国校园物业服务
丹田股份
                     百强单位》(中后协物〔2017〕10 号)中,丹田股份与发行人分别列社会企
                     业 TOP50 的第四位及第六位

       4、发行人与南都物业市场竞争力对比




                                              5-7-6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19 年 6 月 30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6 月           /2018 年                  /2017 年                  /2016 年                  /2015 年
              项目
                                                                      南都物                      南都物                  南都物                      南都物
                                   新大正     南都物业   新大正                     新大正                    新大正                    新大正
                                                                          业                        业                        业                        业
             签约项目(个)            323                     314         433           289          275          240         203           187          163

             签约面积(万平米)    6,771.31               6,272.43    5,542.56       6,009.93     3,884.95     5,137.68   3,155.68       3,785.82     2,643.97
生产规模
             在管项目(个)            316                     308             --        284             --        234         159           186          127

             在管面积(万平米)    5,838.16               5,367.25             --    5,249.74            --    4,467.99   2,218.30       3,338.48     1,718.77
                                                                      105,607.                    81,777.3                57,590.7                    46,970.0
销售规模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48,965.65              88,544.46                  76,708.04                 62,111.02                 52,388.84
                                                                               82                         6                         8                         3
             平均单价(元/平
销售价格                               1.43                   1.44             --        1.29            --        1.22        2.79          1.27        2.83
             米月)                           尚未公布
原材料价     主要经营地社平工资
                                  尚未公布                   6,814        7,571        6,106        6,887        5,616        6,220        5,175        5,642
格           (元/月)
             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     92.54%               105.95%      104.05%       103.58%       107.59%     101.60%      99.76%         98.29%      101.68%
             例
资金状况
             流动比率(倍)            1.79                   1.81         1.58          1.75        1.30          1.37        1.60          1.58        1.14

             速动比率(倍)            1.79                   1.81         1.58          1.74        1.29          1.37        1.59          1.58        1.14

市场地位     百强排名                    --                18/17[1]       18/20              --          23         26             --            --          --
     注[1]:在中国指数研究院发布的《2019 中国物业服务百强企业研究报告》中新大正位列百强 18 位,南都物业也位列 18 位,在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发
布的《2018 年全国物业管理行业发展报告》中新大正位列物业服务企业综合实力 TOP100 的 17 位,南都物业位列 20 位。




                                                                      5-7-6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由上表可知,2015 年度至 2019 年 1-6 月内,发行人与南都物业的业务规模
相近。发行人在管理面积方面更占优势,但由于东西部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区差异,
物业价格水平仍有一定的差距。在所管物业类型方面,发行人从事了较多专项物
业项目,占其管理面积的三到四成,因此相比南都物业在平均单价方面处于劣势。
南都物业 2017 年初完成了对上海采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收购,导致 2017 年起
收入反超新大正。2018 年 6 月南都物业完成了对江苏金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
司的收购,使得其业务体量进一步增加。发行人与南都物业的资金状况都较好,
在行业百强评比过程中名次相近。因此,从经营业绩和财务数据等方面来看,公
司与 A 股首家完成 IPO 的物业公司南都物业具有同等水平的市场竞争力。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查询了发行人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公开信息和数据,认为
选取上述四家公司作为 2015 年度至 2019 年 1-6 月内发行人同行业可比公司具有
合理性。发行人在同行业公司中,其近年 TOP100 物业企业排名和百强企业排名
靠前,经营业绩良好,具有较强的竞争力。



     问题七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发行人 14 项不动产权的获取方式,获取对价、交易对
手方情况;取得方式是否合法合规,并取得完整有效的权属证明文件;发行人
募集项目是否涉及用地,若涉及,是否均已合法合规获取有效权属证明文件;
14 项不动产权是否存在可能被强制执行、拍卖抵债或其他导致权属瑕疵的情形,
若有,详细披露上述情形,并说明是否属于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是否对
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及独立经营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
成法律障碍;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法律风险。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回复】

     1、发行人 14 项不动产权的获取方式,获取对价、交易对手方情况;取得
方式是否合法合规,并取得完整有效的权属证明文件;发行人募集项目是否涉
及用地,若涉及,是否均已合法合规获取有效权属证明文件

                                  5-7-6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1)发行人 14 项不动产权的获取方式,获取对价、交易对手方情况;取得
方式是否合法合规,并取得完整有效的权属证明文件

     根据相关不动产权证书、相关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不动产
权相关交易协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持有的 14 项
不动产权获取方式、获取对价及交易对手方情况如下:

序                                                   获取       获取对价       交易对手/原
     不动产权证书编号          房屋座落
号                                                   方式     (单位:元)     权利人情况
     渝(2016)沙坪坝区
                          沙坪坝区都市花园
1    不动产权第                                    司法拍卖
                          西路 10 号附 4 号
     000827597 号
     渝(2016)沙坪坝区                                                       重庆谦訸物业
                          沙坪坝区都市花园
2    不动产权第                                    司法拍卖   1,880,000.00    有限责任公司
                          西路 10 号附 5 号
     000827744 号                                                             [1]

     渝(2016)沙坪坝区
                          沙坪坝区都市花园
3    不动产权第                                    司法拍卖
                          西路 10 号附 6 号
     000824650 号
     渝(2017)渝中区不
                          渝中区上清寺路 9
4    动产权第 000945096                            购买
                          号名义层 19 层 A#
     号
     渝(2017)渝中区不
                          渝中区上清寺路 9
5    动产权第 000945155                            购买
                          号名义层 19 层 C#
     号
     渝(2017)渝中区不                                                       中国光大银行
                          渝中区上清寺路 9
6    动产权第 000942633                            购买       3,990,109.20    股份有限公司
                          号名义层 19 层 D#
     号                                                                       重庆分行
     渝(2017)渝中区不
                          渝中区上清寺路 9
7    动产权第 000942510                            购买
                          号名义层 19 层 E#
     号
     渝(2017)渝中区不
                          渝中区上清寺路 9
8    动产权第 000942174                            购买
                          号名义层 19 层 F#
     号
     渝(2018)渝中区不
                          渝中区虎踞路 78 号
9    动产权第 000025740                            购买
                          1-1#
     号
     渝(2018)渝中区不                                                       重庆渝中总部
                          渝中区虎踞路 78 号
10   动产权第 000028381                            购买       86,103,600.00   经济建设投资
                          1-2#
     号                                                                       有限公司
     渝(2018)渝中区不
                          渝中区虎踞路 78 号
11   动产权第 000027902                            购买
                          1-3#
     号



                                          5-7-6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渝(2018)渝中区不
                          渝中区虎踞路 78 号
12   动产权第 000028539                          购买
                          1-4#
     号
     渝(2018)渝中区不
                          渝中区虎踞路 78 号
13   动产权第 000027325                          购买
                          1-5#
     号
     渝(2018)渝中区不
                          渝中区虎踞路 78 号
14   动产权第 000027678                          购买
                          1-6#
     号
    注[1]:根据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编号为“(2003)渝一中民执字第 904 号”的《民
事裁定书》列示。
     上述 1-3 项不动产权项下土地使用权性质均为划拨,系大正有限通过参与司
法拍卖获得。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
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
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
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
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 号)第五条第二款“在执行人民法院确认土地、房
屋权属的生效法律文书时,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权利人办理
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和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
时,不得改变原土地用途和出让年限”规定,大正有限已合法取得上述划拨性质
的土地使用权。上述 4-14 项不动产权,系发行人通过一般市场交易形式购买所
得,相关合同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取得方式合法合规。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不动产权取得方式合法合规,并取得完整有效的
权属证明文件。

     (2)发行人募集项目是否涉及用地,若涉及,是否均已合法合规获取有效
权属证明文件。
     根据募投项目相关可行性研究报告等,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市政环卫业务
拓展项目、停车场改造及投资建设项目将于发行人物业管理项目(含具体停车场)
所在地以及发行人现有办公场所实施,物业业务拓展项目将通过在各地租赁营销
网点所用房屋进行实施,人力资源及企业文化建设项目、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将于
公司现有办公场所实施。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募集项目尚不
涉及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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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14 项不动产权,是否存在可能被强制执行、拍卖抵债或其他导致权属瑕
疵的情形,若有,请详细披露上述情形,并说明是否属于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
场所,是否对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及独立经营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是否对本
次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法律风险

     2019 年 7 月 29 日,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具《不动产登记信息查
询结果》,确认上表所列 1-3 项不动产权不存在抵押和查封情形。

     2019 年 7 月 29 日,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具《不动产登记信息查
询结果》,确认上表所列 4-8 项不动产权不存在抵押和查封情形,上表所列 9-14
项不动产权存在抵押情形,但不存在查封情形。

     上表所列 9-14 项不动产权上所附抵押,系因发行人向银行借款而为自身债
务设定的担保,且该担保所涉借款目前处于正常还款进程中。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新大正已合法取得上述不动产权,并办理了相应的
不动产权证,除因原律师工作报告所述银行借款而设定的抵押之外,该不动产权
不存在其他可能被强制执行、拍卖抵债或其他导致权属瑕疵的情形,不存在纠纷
或潜在法律纠纷。

     根据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以下简称“中
国裁判文书网”)以及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上述查询文件、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文件等,上述不动产权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的法律纠纷。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不动产权,不
存在可能被强制执行、拍卖抵债或其他导致权属瑕疵的情形,不存在争议或潜在
法律纠纷。



     问题八

     报告期内,2015 年末、2016 年末和 2017 年末,发行人员工总数(含子公
司员工)为 11,232 人、12,172 人和 13,751 人。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




                                     5-7-7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员工人数增加的原因,与业务规模变化是否一致;
报告期内各专业结构人员的薪酬总额、人数、人均薪酬水平,并分析报告期内
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列表形式,说明发行人员工在各物业项目的具体分配
情况,包括各类工种人员的总人数情况,以及各类工种人员在各物业项目的分
配情况;结合同行业公司以及当地的薪酬水平,比较发行人的人均薪酬情况,
说明是否存在压低人工成本或者由第三方代垫人工成本的情形。

     (2)报告期内发行人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员工人数、占总人数比
例、未缴金额、占当期净利润比例情况;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原因,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需要补缴的情况,需补缴金额、补缴方式,
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上述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事项是否对发行
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障碍;聘任、辞退员工(包括劳务派遣员工)的程序
是否符合劳动法律相关规定,是否按照劳动法律相关规定足额支付补偿金或劳
务派遣费用,是否存在薪资拖欠或其他劳务纠纷情况;是否存在关联方为发行
人担负劳务费用的情况;上述社保及公积金的未足额缴纳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或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3)报告期内各期发行人劳务派遣方式的用工制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
定。

     (4)结合发行人尚未了结的劳动争议纠纷的具体情况,对发行人用工制度
的合规性发表意见。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就发行人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执
行情况对本次发行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员工人数增加的原因,与业务规模变化是否一致;
报告期内各专业结构人员的薪酬总额、人数、人均薪酬水平,并分析报告期内
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列表形式,说明发行人员工在各物业项目的具体分配
情况,包括各类工种人员的总人数情况,以及各类工种人员在各物业项目的分
配情况;结合同行业公司以及当地的薪酬水平,比较发行人的人均薪酬情况,
说明是否存在压低人工成本或者由第三方代垫人工成本的情形


                                 5-7-7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员工人数增加的原因,与业务规模变化是否一致

             为核查该事项,本所律师抽查了 2015 年度至 2019 年 1-6 月内发行人的部分
      员工花名册,经查验,2015 年度至 2019 年 1-6 月内发行人员工人数变化的原因
      主要为:发行人在 2015 年度至 2019 年 1-6 月内管理的物业项目数量及面积不断
      增加,业务规模扩大,导致的用工需求增加。

             2015 年度至 2019 年 1-6 月各期末,发行人在管项目的数量及计费面积情况
      如下: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2016 年          2015 年
             在管项目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项目数量(个)                  316             308             284            234              186

      计费面积(万平方米)        5,838.16      5,367.25          5,249.74      4,467.99          3,338.48

             由上表看出,2015 年度至 2019 年 1-6 月内发行人管理的物业项目数量及面
      积均逐年增加,因此增加了员工招聘,导致员工人数也逐年增加。故 2015 年度
      至 2019 年 1-6 月内,员工人数的增加与业务规模变化基本保持一致。

             2、报告期内各专业结构人员的薪酬总额、人数、人均薪酬水平,并分析报
      告期内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

             为核查该事项,本所律师抽查了 2015 年度至 2019 年 1-6 月内发行人的员工
      花名册、工资明细表,查询了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公开资料,经查验,2015 年度
      至 2019 年 1-6 月内发行人员工数量、薪酬变化情况如下:

             2015 年度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内各专业结构人数情况如下: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2016 年              2015 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人员结构
                         占比                占比                  占比               占比                   占比
                人数               人数                人数                  人数                 人数
                         (%)               (%)                 (%)              (%)                  (%)
管理人员          666      3.53       560      3.17         451       3.28     411         3.38     315        2.80

环境绿化人员     8,916    47.20     7,820     44.25     4,782        34.78   4,244     34.87       4,821      42.92

客户服务人员     2,479    13.12     2,398     13.57     1,983        14.42   1,795     14.75       1,369      12.19

设备管理人员     1,299     6.88     1,279      7.24     1,219         8.86   1,130         9.28     935        8.32

秩序维护人员     5,145    27.24     5,140     29.08     5,046        36.70   4,341     35.66       3,594      32.00

餐饮服务人员      384      2.03       476      2.69         270       1.96     251         2.06     198        1.76


                                                   5-7-7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合计             18,889     100.00   17,673      100.00     13,751     100.00       12,172    100.00      11,232     100.00

            2015 年度至 2019 年 1-6 月内各专业结构人员的薪酬总额、人均年度薪酬情
       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9 年 1-6 月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人员
结构      薪酬       人均       薪酬       人均           薪酬       人均       薪酬          人均        薪酬        人均
          总额       薪酬       总额       薪酬           总额       薪酬       总额          薪酬        总额        薪酬
管理
          4,335.12   6.65       6,970.29   13.29      5,972.58       13.34      4,522.70      11.83       3,351.32    11.40
人员
环境
绿化     11,606.68   1.45     20,013.13       2.82   10,978.77        2.56    11,772.64         2.46     10,709.90      2.38
人员
客户
服务      4,324.47   1.65       6,693.11      3.16    5,611.72        3.09      4,547.39        3.00      3,795.93      2.89
人员
设备
管理      2,507.04   2.01       4,959.73      4.01    4,428.85        3.78      3,695.83        3.60      2,848.55      3.41
人员
秩序
维护      8,743.77   1.69     16,609.21       3.26   14,532.60        3.14    11,813.78         3.07      9,410.76      2.95
人员
餐饮
服务       738.47    1.92       1,541.96      3.81        911.86      3.66          785.78      3.50       501.53       3.33
人员
总体     32,255.55   1.79     56,787.44       3.45   42,436.39        3.37    37,138.12         3.15     30,617.99      2.98

            2015 年度至 2019 年 1-6 月内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

            2015 年度至 2019 年 1-6 月内,发行人薪酬总额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主要系
       由于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导致员工人数增加,薪酬总额相应增加。

            2015 年度至 2019 年 1-6 月内,发行人员工的人均年度薪酬较为稳定,每年
       有小幅增加,主要系考虑单位用工成本每年不断增加后给予员工的小幅调薪。

            2015 年度至 2019 年 1-6 月内,重庆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报酬及变动
       水平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 1-6 月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年平均工资                      尚未公布              8.18            7.33            6.74            6.21


                                                      5-7-7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2015 年度至 2019 年 1-6 月内,发行人员工的人均薪酬变化与当地平均工资
水平变化趋势亦保持一致。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员工上述薪酬变化具有
合理性。

       3、以列表形式,说明发行人员工在各物业项目的具体分配情况,包括各类
工种人员的总人数情况,以及各类工种人员在各物业项目的分配情况

       2015 年度至 2019 年 1-6 月内,发行人各类工种人员在各业态项目的具体分
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2019 年 6 月 30 日:

                                                         2019 年 6 月 30 日
       业态        管理         环境绿          客户服         秩序维     设备管      餐饮服
                                                                                                    总计
                   人员         化人员          务人员         护人员     理人员      务人员
公共                 142           3,504            541          2,076         534           277     7,074

学校                     59        2,148          1,489          1,193         301           20      5,210

园区                     17         296              80            410          83           17       903

商业                     21         250              63            389          84            --      807

住宅                     54         367             203            786         223            9      1,642

保洁                     17        2,186             50            79           25           40      2,397

保安                      5          60              38            208           2            --      313

职能人员汇总         338             97              11             --          45            --      491

零散业务汇总             13              8               4          4            2            --          31

餐饮服务项目             --              --          --             --           --          21           21

合计                 666           8,916          2,479          5,145        1,299          384    18,889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业态                                                                              餐饮
                 管理         环境绿化        客户服务       秩序维护    设备管理
                                                                                      服务         总计
                 人员           人员            人员           人员        人员
                                                                                      人员
公共              115            2,635             482          1,986         504      346           6,068

学校                57           1,737           1,472          1,190         308       30           4,794


                                                   5-7-7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园区                16             289          67          416          83      19            890

商业                17             157          61          317          86       --           638

住宅                51             110          201         796         215      10           1,383

保洁                19           2,799          54           63          25      41           3,001

保安                12              53          28          365           3       --           461

职能人员汇总      272               31          32            7          54       --           396

零散业务汇总        --               9           1           --           1       8                19

餐饮服务项目         1              --           --          --           --     22                23

合计              560            7,820        2,398       5,140        1,279    476          17,673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业态                                                                       餐饮
                 管理         环境绿化     客户服务    秩序维护    设备管理
                                                                               服务         总计
                 人员           人员         人员        人员        人员
                                                                               人员
公共                87           1,477          384       1,881         466     206           4,501

学校                49           1,563        1,162       1,114         267      15           4,170

园区                16             271          75          448          96      20            926

商业                17              66          58          290          84       1            516

住宅                48             165          203         883         226      10           1,535

保洁                 8           1,158          16           22          14       --          1,218

保安                 9              42          22          407           2       --           482

职能人员汇总      214               21          60            1          63       --           359

零散业务汇总         3              19           3           --           1       8                34

餐饮服务项目        --              --           --          --           --     10                10

合计              451            4,782        1,983       5,046        1,219    270          13,751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业态        管理         环境绿       客户服      秩序维     设备管     餐饮服
                                                                                             总计
                   人员         化人员       务人员      护人员     理人员     务人员
公共                     74        1,325         344       1,553         407          146     3,849


                                                5-7-7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学校                     50       1,332      1,047         944        235               11      3,619

园区                     16         243         56         426            82            12           835

商业                     14         100         55         316            85             1           571

住宅                     41         169        238         787        279                7      1,521

保洁                      5         920          3          59             7             --          994

保安                      7         104         16         255             --            --          382

职能人员汇总         187             15         34           1            13             --          250

零散业务汇总             16          36          1           --           22             --          75

餐饮服务项目              1          --          1           --            --           74           76

合计                 411          4,244      1,795        4,341      1,130              251    12,172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业态                                                           设备         餐饮
                 管理         环境绿化    客户服务     秩序维护
                                                                   管理         服务          总计
                 人员           人员        人员         人员
                                                                   人员         人员
公共                55           1,040         266        1,217      325         101            3,004

学校                31           1,090         747          718      174           --           2,760

园区                17             214          47          371       76           --                725

商业                12             239          52          302       85            1                691

住宅                35             542         196          662      223            9           1,667

保洁                 7           1,609           7           45        6           15           1,689

保安                 2              44          --          278        1           --                325

职能人员汇总       146               7          51            1        5           --                210

零散业务汇总         7              36           1            --      40           --                84

餐饮服务项目         3              --           2            --      --           72                77

合计               315           4,821       1,369        3,594      935         198           11,232

       4、结合同行业公司以及当地的薪酬水平,比较发行人的人均薪酬情况,说
明是否存在压低人工成本或者由第三方代垫人工成本的情形




                                              5-7-7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为核查该事项,本所律师抽查了 2015 年度至 2019 年 1-6 月内发行人的员工
花名册、工资明细表,查询了行业报告,经查验,2015 年度至 2019 年 1-6 月内,
发行人与同行业人均薪酬对比情况如下表所述:
                                                                           单位:元/月
         项目        2019 年 1-6 月   2018 年        2017 年    2016 年      2015 年

新大正                        2,979       2,873         2,806      2,625         2,480

重庆市城镇单位在
                                 --       6,814         6,106      5,616         5,175
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重庆地区物业管理
                                 --             --      2,770      2,719               --
行业[1]

全国地区物业管理
                                 --             --      2,824      2,716               --
行业[2]

    注[1]:数据来源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与中国物业管理协会 2017 年 12 月 12
日共同发布的《全国物业管理行业劳动力市场价格监测报告》,该报告公布了 2016 年 8 月
至 2017 年 8 月每个月的物业行业劳动力市场价格数据,因此上表中 2016 年及 2017 年均为
当年 8 月份物业行业人均到手工资,下同。
    注[2]:数据来源于《全国物业管理行业劳动力市场价格监测报告》,其中 2016 年及 2017
年均为当年 8 月份物业行业人均到手工资。

     由上表可知,发行人人均薪酬水平与当地及全国同行业公司相近,不存在明
显的差异。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压低人工成本或者由第三方代垫
人工成本的情形。

     (二) 报告期内发行人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员工人数、占总人数
比例、未缴金额、占当期净利润比例情况;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原因,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需要补缴的情况,需补缴金额、补缴方式,
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上述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事项是否对发行
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障碍;聘任、辞退员工(包括劳务派遣员工)的程序
是否符合劳动法律相关规定,是否按照劳动法律相关规定足额支付补偿金或劳
务派遣费用,是否存在薪资拖欠或其他劳务纠纷情况;是否存在关联方为发行
人担负劳务费用的情况;上述社保及公积金的未足额缴纳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或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1、2015 年度至 2019 年 1-6 月内发行人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员工
人数、占总人数比例、未缴金额、占当期净利润比例情况

                                       5-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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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发行人员工花名册、工资表、社保及公积金缴费名单,发行人社保及公
     积金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违规证明,实际控制人王宣、李茂顺、廖才勇、陈建华出
     具的《关于社保、公积金有关问题的承诺函》等,并经本所律师查验:
             2015 年度至 2019 年 1-6 月内发行人及子公司的员工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如下:
                              2019 年 6 月   2018 年 12 月      2017 年 12 月   2016 年 12 月    2015 年 12
         项目
                                 30 日          31 日              31 日           31 日          月 31 日
员工总人数                          18,889         17,673             13,751          12,172          11,232

退休返聘人数                         7,075           6,442              3736           2,950             3,154

非全日制用工                         1,112                721            337              44               28

应缴纳社保人数                      10,702         10,510              9,678           9,178             8,050

已缴纳社保人数                       7,979           7,849             6,310           4,908             4,235

未缴纳社保人数                       2,723           2,661             3,368           4,270             3,815

未缴纳人数占总人数比例             14.42%         15.06%             24.49%          35.08%          33.97%

其中:农村籍员工                     2,320           2,054             2,398           2,704             2,373

购买新农合、新农保人数               1,982           1,675             1,436               --               --

社保覆盖率                         93.08%         90.62%             80.04%          53.48%          52.61%

             2015 年度至 2019 年 1-6 月内发行人及子公司的员工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如
     下:

                              2019 年 6 月   2018 年 12 月      2017 年 12 月   2016 年 12 月   2015 年 12 月
         项目
                                 30 日          31 日              31 日           31 日           31 日
员工总人数                          18,889         17,673              13,751         12,172          11,232

退休返聘人数                         7,075           6,442              3,736          2,950             3,154

非全日制用工                         1,112                721             337             44               28

应缴纳公积金人数                    10,702         10,510               9,678          9,178             8,050

已缴纳公积金人数                     4,460           4,411              3,429              --               --

未缴纳公积金人数                     6,242           6,099              6,249          9,178             8,050

未缴纳人数占总人数比例             33.05%         34.51%              45.44%         75.40%          71.67%

公积金覆盖率                       41.67%         41.97%              35.43%           0.00%          0.00%

             依据当地实际执行的政策,2015 年度至 2019 年 1-6 月内发行人及子公司的
     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的金额、占当期净利润比例情况如下:


                                                 5-7-7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 1-6 月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未缴纳城镇职工社保金额                    117.95             328.87       516.82          831.55           817.61

未缴农村“双农保”金额                      5.41               9.10        23.09           64.90            56.95

合计                                      123.36             337.97       539.90          896.44           874.57

对业绩的税后影响金额                      104.85             287.27       458.92          761.98           743.38

净利润                                  4,781.93            8,854.32     7,133.78        2,765.79     4,673.48

占比                                       2.19%              3.24%        6.43%         27.55%         15.9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4,410.10            8,340.88     7,810.42        6,425.91     4,374.11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占比                                       2.38%              3.44%        5.88%         11.86%         17.00%

              依据当地实际执行的政策,2015 年度至 2019 年 6 月内发行人及子公司的员
         工未缴纳公积金的金额、占当期净利润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 1-6 月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未缴纳公积金的金额                        337.07             548.91       562.41          826.02           724.50

对业绩的税后影响金额                      286.51             466.57       478.05          702.12           615.83

净利润                                  4,781.93            8,854.32     7,133.78        2,765.79     4,673.48

占比                                       5.99%              5.27%        6.70%         25.39%         13.1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4,410.10            8,340.88     7,810.42        6,425.91     4,374.11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占比                                       6.50%              5.59%        6.12%         10.93%         14.08%

              2、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原因,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
         在需要补缴的情况,需补缴金额、补缴方式,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上述
         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事项是否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障碍

              根据发行人的员工花名册、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发行人实际控
         制人出具的承诺函,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的承诺函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
         公积金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并经本所律师查验:

              (1)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原因,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5-7-7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15 年度至 2019 年 1-6 月内,公司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人数与员工
       总数存在差距的主要原因有:退休返聘员工系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不需缴纳社
       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根据《社会保险法》关于“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
       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
       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
       费”的规定以及基于现行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未对非全日制员工是否缴纳住房公
       积金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形,公司未为非全日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部分员工基于个人原因,考虑到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后将减
       少其实际可支配收入,故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
       纳社会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
       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的规定,发行人未为全部员工缴纳社会
       保险及公积金,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存在一定差异。

            但鉴于发行人所属社保和公积金主管部门已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
       违反社保、公积金政策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况;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宣、李茂顺、陈
       建华、廖才勇出具了《关于社保、公积金有关问题的承诺函》,承诺如因公司报
       告期内存在的上述违规行为,导致公司被相关政府部门处以罚款等的,公司因此
       而遭受的经济损失由实际控制人全额补偿给公司。因此,上述情形不会对发行人
       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障碍。

            (2)是否存在需要补缴的情况,需补缴金额、补缴方式,对发行人经营业
       绩的影响

            2015 年度至 2019 年 1-6 月内,发行人存在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公
       积金的情形,依据当地实际执行的政策,经测算,未缴纳金额对发行人经营业绩
       的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 1-6 月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未缴纳城镇职工社保金额                  117.95            328.87      516.82         831.55           817.61

未缴农村“双农保”金额                    5.41              9.10       23.09          64.90            56.95

合计                                    123.36            337.97      539.90         896.44           874.57


                                                 5-7-8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对业绩的税后影响金额                      104.85             287.27       458.92          761.98           743.38

净利润                                  4,781.93            8,854.32     7,133.78        2,765.79     4,673.48

占比                                       2.19%              3.24%        6.43%         27.55%        15.9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4,410.10            8,340.88     7,810.42        6,425.91     4,374.11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占比                                       2.38%              3.44%        5.88%         11.86%        17.00%

             项目                 2019 年 1-6 月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未缴纳公积金的金额                        337.07             548.91       562.41          826.02           724.50

对业绩的税后影响金额                      286.51             466.57       478.05          702.12           615.83

净利润                                  4,781.93            8,854.32     7,133.78        2,765.79     4,673.48

占比                                       5.99%              5.27%        6.70%         25.39%        13.1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4,410.10            8,340.88     7,810.42        6,425.91     4,374.11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占比                                       6.50%              5.59%        6.12%         10.93%        14.08%

              2015 年度至 2019 年 1-6 月内各期,公司未缴纳社保金额占当期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 17.00%、11.86%、5.88%、
         3.44%和 2.38%,未缴纳公积金金额占当期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 14.08%、10.93%、6.12%、5.59%和 6.5%,均呈现逐年
         下降趋势,2019 年 1-6 月占比略有增加,主要是由于缴纳基数增长导致。公司已
         采取措施,加强农村籍员工新农合新农保的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缴纳管理,
         逐步提高社保和公积金缴纳比例,规范社保和公积金缴纳。

             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宣、李茂顺、陈建华、廖才勇出具了《关于社保、
         公积金有关问题的承诺函》,承诺如因公司报告期内存在的上述违规行为,导致
         公司被相关政府部门处以罚款等的,公司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由实际控制人全
         额补偿给公司。

              (3)上述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事项是否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构成实质障碍

              截至报告期期末,发行人为大多数应缴社保的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对 2015
         年度至 2019 年 6 月内未在公司参保而参加了户籍所在地新农保、新农合的员工
         发放了补贴,以提供免费宿舍等方式为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员工给予一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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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且发行人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占发行人净利润的比例不
大,发行人也未因此遭受相关主管部门的处罚,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作出承担
或有责任的承诺,因此,发行人 2015 年度至 2019 年 6 月内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
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障碍。

       3、聘任、辞退员工(包括劳务派遣员工)的程序是否符合劳动法律相关规
定,是否按照劳动法律相关规定足额支付补偿金或劳务派遣费用,是否存在薪
资拖欠或其他劳务纠纷情况;是否存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担负劳务费用的情况

     (1)聘任、辞退员工(包括劳务派遣员工)的程序是否符合劳动法律相关
规定,是否按照劳动法律相关规定足额支付补偿金

     根据发行人《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员工手册》
等规章制度依据《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公司聘任、辞退员
工的程序做了详细规定,符合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要求。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文件、2015 年度至 2018 年度内发行人签署的劳务派
遣协议以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支付补偿金、劳务派遣费用的相关财务资料的抽查
等,发行人已按劳务派遣协议相关约定支付了劳务派遣费用,对于未进入诉讼或
仲裁程序而需支付补偿金的员工,发行人已按劳动法律及发行人与员工所达成协
议(如有)的相关规定足额支付补偿金;对于已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并已审结的
补偿金劳动争议纠纷,发行人已按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支付义务。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聘任、辞退员工的程序符合劳动法律相关规定,
已经按照劳动法律及相关协议(如涉及)的相关规定足额支付补偿金及劳务派遣
费用。

     (2)聘任、辞退劳务派遣员工,是否按照劳动法律相关规定足额支付劳务
派遣费用

     根据发行人《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劳务派遣协议等,发行人均已按照劳
动法律相关规定足额支付劳务派遣费用,劳务派遣双方不存在争议或纠纷。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按照劳动法律相关规定足额支付劳务派遣费
用。

     (3)是否存在薪资拖欠或其他劳务纠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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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根据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核查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案件材料等,
2015 年度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发行人劳务纠纷的主要诉讼、仲裁情况如
下:

       纠纷类型及处理阶段             数量                 赔偿金额(万元)

 保险待遇纠纷                                    41                           97.33

 有责判决、裁定或裁决[1]                           8                          40.56

 无责判决、裁定或裁决[2]                           7                             --

 调解                                            18                           56.77

 未结[3]                                           2                             --

 撤诉                                              6                             --

 非因公死亡待遇纠纷                                1                           3.15

 有责判决、裁定或裁决[1]                           1                           3.15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44                             7.3

 有责判决、裁定或裁决[1]                           9                           1.05

 无责判决、裁定或裁决[2]                           9                             --

 调解                                              9                           6.25

 未结[3]                                           5                             --

 撤诉                                            12                              --

 解除劳动关系纠纷                                41                           18.49

 有责判决、裁定或裁决[1]                           5                           5.27

 无责判决、裁定或裁决[2]                           8                             --

 调解                                            15                           13.22

 未结[3]                                           4                             --

 撤诉                                              9                             --

 总计                                           127                        126.27
    注[1]:法院、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应承担一定支付责任的
判决、裁定或劳动仲裁裁决。
    注[2]:法院、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无需承担支付责任的判
决、裁定或劳动仲裁裁决。
    注[3]: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表所列合计 11 起未结案件中已结案 5 件,
尚余 6 起案件未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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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如上表所示,2015 年度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发行人共发生 44 起追索
劳动报酬纠纷案件,其中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有责判决、裁定或裁决的
案件仅为 9 起,另有 9 起案件为调解结案。根据相关法律文书显示,前述案件发
生的主要原因系员工与公司就薪酬制度存在不同理解等所致。

     除上表统计的案件以外,报告期内尚有一宗发行人作为第三人的行政再审案
件。徐笔英因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遂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新大正被列为第三人;后重庆市渝中区人
民法院于 2017 年 6 月 26 日作出“(2017)渝 0103 行初 51 号”《行政判决书》,
判决驳回原告徐笔英的诉讼请求;徐笔英不服该判决,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
院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5 月 23 日作出“(2018)渝
05 行终 215 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已于 2018 年
11 月进入再审程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5 月 13 日作出“(2018)
渝行申 710 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徐笔英的再审申请。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劳动纠纷所涉人数在发行人总人数所占比例小,
且大部分劳动争议均已审结完毕,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障碍。

     (4)是否存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担负劳务费用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除与已披露的关联方采购交易
外,不存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担负劳务费用的情况。

     4、 上述社保及公积金的未足额缴纳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对本次
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
纳社会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
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的规定,发行人未为员工足额缴纳社会
保险及公积金,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存在一定差异。
    但鉴于发行人所属社保和公积金主管部门已确认 2015 年度至 2019 年 6 月内
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社保、公积金政策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况;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已出具承诺,如因公司 2015 年度至 2019 年 6 月内存在的上述违规行为,导致公
司被相关政府部门处以罚款等,公司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由实际控制人全额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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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偿给公司。因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
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三) 报告期内各期发行人劳务派遣方式的用工制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
定

       根据发行人《员工手册》、劳务派遣协议、员工花名册等,并经本所律师查
验,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针对保洁员、服务员等岗位采用了劳务派遣用工方式,
该岗位符合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关于临时性或辅助性的要求;同时,发行人所采用
的劳务派遣用工亦未超过劳务派遣用工的法定比例;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
行人使用劳务派遣用工 6 名。据此,本所律师认为,2015 年度至 2019 年 1-6 月
内各期发行人劳务派遣方式的用工制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 结合发行人尚未了结的劳动争议纠纷的具体情况,对发行人用工制
度的合规性发表意见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正文之问题五反馈
回复之“八/(四)”所述 4 件劳动争议纠纷,均已结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尚未了结的劳动争议纠纷具体情况如下:

        原告/    被告/被
序号                         诉讼/仲裁请求          审理机关             案件进展
        申请人   申请人
                           要求支付加班费及经    重庆市渝中区劳
 1      龙庆利   新大正    济补偿金等合计        动人事争议仲裁   劳动仲裁在审
                           37,989 元[1]          委员会
                                                 重庆市渝中区劳
                           要求支付加班费
 2      袁其明   新大正                          动人事争议仲裁   劳动仲裁在审
                           52,000 元
                                                 委员会
                           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重庆市渝中区人
 3      章海燕   新大正                                           一审
                           办理退休手续等[2]     民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劳
                           要求支付年终奖
 4      张惠义   新大正                          动人事争议仲裁   劳动仲裁在审
                           2,220 元
                                                 委员会
                           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    重庆市渝北区人
 5      冉才福   新大正                                           一审
                           系赔偿金 113,534 元   民法院
    注[1]:该请求系汇总龙庆利诉新大正三个劳动争议纠纷(案号分别为渝中劳人仲案字
(2019)第 1035-1037 号)的仲裁请求。
    注[2]:该请求系汇总章海燕诉新大正三个劳动合同纠纷(案号分别为(2019)渝 0103
民初 12886、13653、13654 号)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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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就上表所列案件而言,案件当事人就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以及劳动关系解除补
偿事宜等存在争议,尚待相关审理部门裁决认定。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结合上述
案件相关材料,上述案件主要系员工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关系所涉事项存在不同理
解和认知进而导致争议,不存在因发行人用工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而导致前
述争议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用工制度合法合规。



     问题九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以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为原告/申请人,且标的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尚未审结诉讼案件 4 起,以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为被告的未决诉讼或
仲裁 5 起。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诉讼(含仲裁)的具体内容、进度安排情况;是
否存在其他对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诉讼请求,是否存在要求更
换物业管理运营方的诉讼请求,若有,补充披露更换物业运营方对发行人当期
经营业绩的影响情况;上述诉讼(含仲裁)情况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法律
障碍。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回复】

     1、上述诉讼(含仲裁)的具体内容、进度安排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招股说明书》已更新的以发
行人和/或其子公司为原告/申请人,且标的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案件,含前述
案件的上诉案件(如有)以及任意标的金额且以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为被告/
被申请人的案件;和补充事项期间内新增的以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为原告/申请
人,且标的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尚未审结案件,含前述案件的上诉案件(如有)
以及任意标的金额且以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为被告/被申请人的尚未审结案件
的具体内容、进度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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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 原告/       被告/被申                                                           案件
                            受理日期[1]    案由    诉讼/仲裁请求       审理机关
 号 申请人        请人                                                              进展
 一、上述案件中以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为原告/申请人的案件,含前述案件的上诉案件(如
 有)
                                                   要求重庆市博宏
                                                   城市建设开发有
               重庆市博宏
                                                   限公司支付服务
               城市建设开
                                          物业服   费 463,427.62 元    重庆市第
               发有限公                                                            二审
 1   新大正                 2018-01-31    务合同   等,要求重庆碧      四中级人
               司、重庆碧                                                          [2]
                                          纠纷     峰实业有限公司      民法院
               峰实业有限
                                                   支付服务费
               公司
                                                   1,154,268.66 元
                                                   等
                                                   要求支付服务费
               重庆丰鼎传                                              重庆市第
                                          广告合   542,797.57 元以                 已结
 2   新大正    媒有限责任   2017-12-28                                 五中级人
                                          同纠纷   及相应资金占用                  案[3]
               公司                                                    民法院
                                                   损失
     新大
     正、高
     筹智
               重庆云嘉置                          要求三被告连带      重庆市渝
     能、大                               合同
 3             业发展有限   2018-10-22             支付服务费          中区人民    一审
     世界保                               纠纷
               公司等                              2,542,175 元等      法院
     洁、大
     正保安
     [4]

               重庆云嘉置                          要求被告连带支      重庆市渝
     大世界                               服务合
 4             业发展有限   2019-07-19             付服务费            中区人民    一审
     保洁                                 同纠纷
               公司等                              655,620 元等        法院
               宁波雅戈尔                                              重庆市南
                                          物业合   要求支付物业服                  已结
 5   新大正    服饰有限公   2018-10-29                                 岸区人民
                                          同纠纷   务费 633,344 元                 案[5]
               司                                                      法院
                                                   要求解除合同并
               无锡知谷网
                                          合同纠   支付服务费、违      昆明仲裁    已结
 6   新大正    络科技有限   2019-03-15
                                          纷       约金等合计          委员会      案[6]
               公司
                                                   671,551.87 元
 二、上述案件中以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为被告/被申请人的案件
                                                                       重庆市渝
                                                   要求支付加班费      中区劳动    调解
                                          劳动争
 7   于伟      新大正       --                     及经济补偿金等      人事争议    结案
                                          议纠纷
                                                   合计 29,559 元[7]   仲裁委员    [8]

                                                                       会
                                          劳动争   要求支付解除合      重庆市沙    调解
 8   李敏      新大正       --
                                          议纠纷   同经济补偿金等      坪坝区劳    结案


                                          5-7-8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合计 429,112 元   动人事争    [9]

                                                            议仲裁委
                                                            员会
                                 财产损   要求支付车辆维    重庆市沙
                                                                        已结
 9   周玉婷    新大正       --   害赔偿   修费等合计        坪坝区人
                                                                        案[10]
                                 纠纷     1,830 元          民法院
                                          要求支付经济补
                                                            重庆市渝
                                 劳动争   偿金、失业保险                已结
 10 彭兵       新大正       --                              中区人民
                                 议纠纷   待遇合计 19,432               案[12]
                                                            法院
                                          元[11]
                                          要求支付赔偿
                                          金、工资、年终
                                                            重庆市第
                                 劳动争   奖、带薪年休假                已结
 11 况永福     新大正       --                              一中级人
                                 议纠纷   待遇、失业保险                案[13]
                                                            民法院
                                          损失合计
                                          101,871 元
                                 提供劳
                                          要求赔偿人身伤    重庆市第
                                 务者受                                 已结
 12 刘荣琴     新大正       --            害费用合计        一中级人
                                 害责任                                 案[14]
                                          69,665 元         民法院
                                 纠纷
                                                            重庆市渝
                                          要求解除劳动关
                                                            中区劳动
                                 劳动争   系并支付工伤保                已结
 13 张惠义     新大正       --                              人事争议
                                 议纠纷   险待遇 180,594                案[15]
                                                            仲裁委员
                                          元
                                                            会
                                          要求确认存在事    昆明市官
                                                                        调解
                                 劳动争   实劳动关系并补    渡区劳动
 14 李全福     云南分公司   --                                          结案
                                 议纠纷   缴相应未缴纳的    人事争议    [16]
                                          社会保险          仲裁院
                                          要求确认存在事    昆明市官
                                                                        调解
    欧阳先                       劳动争   实劳动关系并补    渡区劳动
 15            云南分公司   --                                          结案
    华                           议纠纷   缴相应未缴纳的    人事争议    [17]
                                          社会保险          仲裁院
               新大正、重
                                                            重庆市江
               庆重客隆超        财产损   要求赔偿车辆损                已结
 16 杨洋                    --                              北区人民
               市连锁有限        害纠纷   失 15,000 元                  案[18]
                                                            法院
               责任公司
                                 财产损   要求支付车辆维    重庆市沙
                                                                        已结
 17 钟秋燕     新大正       --   害赔偿   修费、误工费等    坪坝区人
                                                                        案[19]
                                 纠纷     共计 3,800 元     民法院
                                          要求解除劳动关    重庆市沙
                                                                        调解
                                 劳动争   系并支付住院护    坪坝区劳
 18 杜厚民     新大正       --                                          结案
                                 议纠纷   理费、停工留薪    动人事争    [20]
                                          工资、生活津贴    议仲裁委

                                 5-7-8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等合计 68,936 元   员会

                                 提供劳   要求支付医疗
                                                           重庆市渝
                                 务者受   费、残疾赔偿金、
 19 李菊英     大世界保洁   --                             中区人民      一审
                                 害责任   误工费合计
                                                           法院
                                 纠纷     213,664 元
                                          要求支付解除劳
                                                             重庆市第
                                 劳动争   动合同经济赔偿                 已结
 20 许万祯     新大正       --                               一中级人
                                 议纠纷   金等 20,095.68                 案[21]
                                                             民法院
                                          元
                                 财产损                      重庆市渝
                                          要求支付财产损
 21 罗书邦     新大正       --   害赔偿                      中区人民    一审
                                          失 29112.16 元
                                 纠纷                        法院
                                          要求支付医疗费     重庆市沙
                                 健康权                                  已结
 22 沈家荣     新大正       --            等合计             坪坝区人
                                 纠纷                                    案[22]
                                          184,586.26 元      民法院
                                          要求确认两被告
               新大正、北
                                          所签订的《工程
               京恒安消防        确认合                      重庆市渝
    廖斌等                                施工承包合同》
 23            工程有限责   --   同无效                      北区人民    一审
    5人                                   无效,拆除小区
               任公司重庆        纠纷                        法院[23]
                                          内已安装消防管
               分公司
                                          道设施设备等
                                 确认劳                      重庆市第
                                          要求确认双方存                 已结
 24 刘云亮     大世界保洁   --   动关系                      五中级人
                                          在劳动关系                     案[24]
                                 纠纷                        民法院
                                                             重庆市渝
                                          要求解除劳动关     中区劳动    调解
                                 劳动争
 25 陈志林     新大正       --            系并支付经济补     人事争议    结案
                                 议纠纷
                                          偿金 7,636.60 元   仲裁委员    [25]

                                                             会
                                          要求支付医疗
                                 机动车
               新大正贵州                 费、护理费、营
                                 交通事                      贵阳铁路
 26 刘平珍     分公司、李   --            养费、交通费、                 一审
                                 故责任                      运输法院
               章国                       司法鉴定费等合
                                 纠纷
                                          计 71,210 元
                                 财产损                      重庆市沙    调解
               新大正、牟                 要求支付车辆维
 27 黄奇                    --   害赔偿                      坪坝区人    结案
               梦谦                       修费 15,489 元
                                 纠纷                        民法院      [26]

                                                             重庆市渝
                                          要求支付加班费
                                                             中区劳动    劳动
                                 劳动争   及经济补偿金等
 28 龙庆利     新大正       --                               人事争议    仲裁
                                 议纠纷   合计 37,989 元
                                          [27]
                                                             仲裁委员    在审
                                                             会
 29 朱忠华     新大正       --   健康权   要求赔偿损失暂     重庆市渝    一审

                                 5-7-8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纠纷     计 10,000 元(待   中区人民
                                               鉴定后明确请求     法院
                                               项目及费用)
                                                                  重庆市渝
                                                                  中区劳动    劳动
                                      劳动争   要求支付加班费
 30 袁其明     新大正       --                                    人事争议    仲裁
                                      议纠纷   52,000 元
                                                                  仲裁委员    在审
                                                                  会
                                      生 命
                                               要求支付医疗
                                      权、健                      重庆市沙
               新大正、舒                      费、营养费、护
 31 刘天友                  --        康权、                      坪坝区人    一审
               清平                            理费等合计
                                      身体权                      民法院
                                               115,150.84 元
                                      纠纷
                                                                  重庆市渝
                                                                  中区劳动
                                      劳动争   要求支付工资等                 已结
 32 陈周斌     大正保安     --                                    人事争议
                                      议纠纷   9,230.11 元[28]                案
                                                                  仲裁委员
                                                                  会
                                               要求确认劳动关     重庆市渝
                                      劳动合
 33 章海燕     新大正       --                 系、办理退休手     中区人民    一审
                                      同纠纷
                                               续等[29]           法院
                                                                  贵阳市观
                                               要求确认劳动关
                                                                  山湖区劳    调解
               新大正贵州             劳动争   系,支付医疗费
 34 康清华                  --                                    动人事争    结案
               分公司                 议纠纷   等合计
                                                                  议仲裁委    [30]
                                               103,740.30 元
                                                                  员会
                                                                  重庆市渝
                                                                  中区劳动    劳动
                                      劳动争   要求支付年终奖
 35 张惠义     新大正       --                                    人事争议    仲裁
                                      议纠纷   2,220 元
                                                                  仲裁委员    在审
                                                                  会
                                               要求支付解除劳     重庆市渝
                                      劳动争                                  一审
 36 冉才福     新大正       --                 动关系赔偿金       北区人民
                                      议纠纷                                  [31]
                                               113,534 元         法院
                                               要求支付死亡补
               重庆邮电大                      偿金、丧葬费、     重庆市南
                                      生命权
 37 唐小燕     学、新大正、 --                 精神抚慰金及原     岸区人民    一审
                                      纠纷
               张书                            告生活补助等合     法院
                                               计 500,000 元
    注[1]:如为二审案件的,该期日仍为一审受理日期。
    注[2]: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 0114 民初 1054 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重庆碧峰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新大正物业服务费合计 905,507.32 元及利息,重庆市博宏城
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新大正物业服务费合计 272,258.39 元及利息,驳回新大正其他诉讼
请求。该案已于 2018 年 9 月 10 日被提起上诉。

                                      5-7-9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注[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 05 民终 3783 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准许重庆丰鼎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自该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注[4]:新大正、高筹智能、大世界保洁已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要求被告
连带支付服务费 1,232,293 元等的起诉。
    注[5]:根据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 0108 民初 23983 号”《民事调
解书》,确认被告向发行人支付物业服务费 15 万元,发行人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注[6]:根据昆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昆仲裁〔2019〕170 号”《裁决书》,裁决要求被
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服务费 570,833.33 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退还申请人履约定金 50,000
元等。
    注[7]:该请求系汇总于伟诉新大正两个劳动争议纠纷(案号分别为渝中劳人仲案(2018)
第 521-522 号)的仲裁请求。
    注[8]:根据重庆市渝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渝中劳人仲案字[2018]第
521 号”《仲裁调解书》,确认发行人自愿向于伟支付生活补助费 8,000 元,于伟自愿放弃
全部仲裁请求。
    注[9]: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就该案作出裁决,确认发行人向李
敏支付带薪年休假待遇 4,532.42 元等。后李敏因不服该裁决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起
诉,根据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 0106 民初 9576 号”《民事调解书》,
确认发行人向李敏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合计 11,000 元。
    注[10]:根据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 0106 民初 4603 号”《民事
判决书》,判决驳回周玉婷的诉讼请求。
    注[11]:该请求系汇总彭兵诉新大正两个劳动争议纠纷(案号分别为(2018)渝 0103
民初 13196、13211 号)的诉讼请求。
    注[12]:根据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 0103 民初 13196 号”“(2018)
渝 0103 民初 13211”《民事判决书》,均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另该案依法适用了小额
诉讼程序,判决均为终审判决。
    注[13]: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就该案作出裁决,要求发行人向况永福
支付失业保险损失 7,560 元并驳回了况永福的其他仲裁请求。后况永福因不服该裁决向重庆
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起诉。根据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 0106 民初 841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发行人向况永福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7,560 元、年终绩效奖
1,717.56 元,合计 9,277.56 元并驳回了况永福的其他诉讼请求。后况永福因不服该判决向重
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根据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 01 民
终 3023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注[14]:根据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 0106 民初 8533 号”《民事
判决书》,判决发行人赔偿刘荣琴 63,233.96 元并驳回刘荣琴的其他诉讼请求。根据重庆市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 01 民终 288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该一审
判决,由发行人向刘荣琴赔偿 43,897.77 元并驳回刘荣琴的其他诉讼请求。
    注[15]:根据重庆市渝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渝中劳人仲决字(2019)
第 40 号”《仲裁决定书》,张惠义撤回仲裁请求。
    注[16]:根据昆明市官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官劳人仲字(2018)第 404 号”
《仲裁调解书》,新大正云南分公司为李全福补缴相应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双方应按国家规
定的缴费比例各自承担应补缴的费用。
    注[17]:根据昆明市官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官劳人仲字(2018)第 403 号”
《仲裁调解书》,新大正云南分公司为欧阳先华补缴相应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双方应按国家
规定的缴费比例各自承担应补缴的费用。


                                       5-7-9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注[18]:根据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 0105 民初 15784 号”《民事
裁定书》,杨洋已撤回起诉。
    注[19]:根据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 0106 民初 20148 号”《民事判
决书》,驳回钟秋燕的诉讼请求。
    注[20]:根据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渝沙劳人仲字(2019)
第 44 号”《仲裁调解书》,新大正一次性支付杜厚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
待遇、交通费等共计 41,836 元,双方劳动关系自 2018 年 12 月 17 日解除。
    注[21]:根据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 0106 民初 2532 号”《民事
判决书》,驳回许万祯的诉讼请求。根据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 01
民终 4339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注[22]:根据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 0106 民初 3952 号”《民事
裁定书》,准许原告沈家荣撤回起诉。
    注[23]:根据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 0103 民初 963 号”《民事裁
定书》,该案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处理。
    注[24]:根据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 0103 民初 380 号”《民事判
决书》,驳回刘云亮的诉讼请求。根据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 05 民
终 2547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注[25]:根据重庆市渝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渝中劳人仲案字(2019)
第 488 号”《仲裁调解书》,确认双方劳动合同于 2019 年 2 月 2 日解除;陈志林自愿放弃
本案仲裁请求;新大正自愿向陈志林支付生活补助金 4,000 元。
    注[26]:根据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渝中劳人仲案字(2019)渝 0106 民初 11066
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新大正向黄奇赔偿车辆维修费 6,195.6 元。
    注[27]:该请求系汇总龙庆利诉新大正三个劳动争议纠纷(案号分别为渝中劳人仲案字
(2019)第 1035-1037 号)的仲裁请求。
    注[28]:该请求系汇总陈周斌诉新大正两个劳动争议纠纷(案号分别为渝中劳人仲案字
(2019)第 1127-1128 号)的仲裁请求。根据重庆市渝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
“渝中劳人仲决字〔2019〕第 746-747 号”《仲裁决定书》,准予撤回仲裁申请。
    注[29]:该请求系汇总章海燕诉新大正三个劳动合同纠纷(案号分别为(2019)渝 0103
民初 12886、13653、13654 号)的诉讼请求。
    注[30]:根据贵阳市观山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观劳人仲调字
第 318 号”《调解书》,新大正贵州分公司向康清华支付金额共计 44,414 元;康清华的父
亲与新大正贵州分公司劳动关系至死亡之日起自然终止;康清华放弃全部劳动争议仲裁请
求。
    注[31]:根据重庆市渝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渝北劳人仲案字(2019)
第 938 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发行人向冉才福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113,534 元。
后发行人因不服该裁决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2、是否存在其他对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诉讼请求,是否存
在要求更换物业管理运营方的诉讼请求,若有,补充披露更换物业运营方对发
行人当期经营业绩的影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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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根据上述诉讼(含仲裁)相关案件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诉讼(含仲
裁)案件中不存在其他对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诉讼请求,不存在
要求更换物业管理运营方的诉讼请求。

       3、上述诉讼(含仲裁)情况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

       原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以发行人作为被告/被申请人的案件均已结案;同时,
本所律师注意到,上述李敏与发行人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虽然李敏在就该案主
张标的金额合计为 429,112 元,但根据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
渝 0106 民初 9576 号”《民事调解书》,发行人仅需向李敏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合
计 11,000 元。此外,上表所述未结的以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为被告的案件主要系
劳动及劳务纠纷,且上述案件标的额相对较小,故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不构成
重大不利影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诉讼(含仲裁)情况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构成实质障碍。



       问题十

       报告期内,发行人各期营业外支出金额分别为 50.83 万元、47.39 万元、366.01
万元。请发行人说明 2017 年度安全事故大幅增加的原因;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
行人所受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回复】

       1、2017 年度安全事故大幅增加的原因

       根据发行人营业外支出明细、安全事故的情况说明,经本所律师查验,2017
年度营业外支出大幅增加,主要是发生了以下人员伤亡事件,导致发行人在 2017
年支付了 300 余万元赔偿款,详细情况如下:

序号     发生时间            事件                    事件原因            伤亡人数
                                            员工廖花荣在贵州黔灵山公园
                     贵州黔灵山公园交通伤
 1      2017-04                             驾驶作业车辆,不慎撞到行人   2人
                     亡事故
                                            王应仙,并坠入黔灵湖,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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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该员工和被撞行人受伤死亡

                     西永天街项目员工李祥   员工李祥均到菁英公寓 4 栋 4
 2     2017-08       均意外燃气爆炸伤亡事   楼 10 号房检查空置房异味情     1人
                     件                     况时发生爆炸导致烧伤死亡
                     重庆工程职工技术学院
 3     2017-10       项目员工罗娜意外伤亡   员工罗娜意外触电身亡           1人
                     事件

     2、补充披露 2015 年度至 2018 年度内发行人所受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1)2015 年度至 2018 年度内发行人共受到 9 项税务行政处罚,具体情况
如下:
     ① 重庆市渝中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6 年 8 月 2 日向英斯特分公司出具《税务
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渝中朝天门简罚(2016)79 号),认定英斯特分
公司增值税未按期申报,处以 200 元的罚款。重庆市渝中区国家税务局已出具证
明,确认该行政处罚为简易处罚,不属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② 重庆市沙坪坝区地方税务局小龙坎税务所于 2016 年 8 月 4 日向沙坪坝区
分公司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沙地税小简罚(2016)211 号),
认定沙坪坝区分公司逾期未申报,处以 200 元的罚款。重庆市沙坪坝区地方税务
局小龙坎税务所已出具证明,确认该行政处罚不属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③ 贵阳市南明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6 年 9 月 5 日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简易)》(南地税六分简罚(2016)357 号),认定新大正贵州分公司存在逾
期申报,处以 400 元的罚款。南明区地方税务局已出具证明,确认该行政处罚不
属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④ 贵安新区地方税务局税务征收直属三分局于 2017 年 4 月 12 日向贵安新
区分公司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贵安地税征直三简罚(2017)
304 号),认定贵安新区分公司未按期申报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处
以 200 元的罚款。贵安新区地方税务局税务征收直属三分局已出具证明,确认该
行政处罚不属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⑤ 贵州贵安新区国家税务局湖潮税务分局于 2017 年 5 月 11 日向大正保安
贵州分公司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贵安湖国简罚(2017)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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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号),认定大正保安贵州分公司企业所得税未按期申报,处以 200 元的罚款。贵
州贵安新区国家税务局湖潮税务分局已出具证明,确认该行政处罚不属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

     ⑥ 贵安新区地方税务局税务征收直属三分局于 2017 年 6 月 16 日向大正保
安贵州分公司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贵安地税征直三简罚
[2017]746 号和贵安地税征直三简罚[2017]747 号),认定大正保安贵州分公司个
人所得税等未按期申报,合计处以 400 元的罚款。贵安新区地方税务局税务征收
直属三分局已出具证明,确认该行政处罚不属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⑦ 绵阳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于 2018 年 1 月 18 日向绵阳分公司出具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绵国税直简罚(2018)30 号),认定绵阳
分公司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处以 100 元的罚款。绵阳市国家税
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已出具证明,确认该行政处罚不属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⑧ 南宁市青秀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6 年 10 月 21 日向广西分公司出具《税务
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南青国税简罚(2016)540 号),认定广西分公司
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处以 400 元的罚款。

     ⑨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于 2016 年 9 月 23 日向成都
分公司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成华地税一所简罚(2016)345
号),认定成都分公司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处以 400 元的罚款。

     根据公司说明,上述被税务机关处罚的主体均为分公司,受到税务处罚的主
要原因为:一是由于发行人业务发展全国化进程中,在外地设立分公司进行市场
拓展,部分分公司在设立之初没有实际业务的开展,人员未及时配置到位而延误
申报导致处罚;二是由于发行人在前期未设立专门的纳税管理部门,未将外地分
公司纳税纳入有效管理,均由当地分公司项目内勤人员进行申报,存在因为项目
内勤系非财务及税务专业人员,故出现申报不及时或漏申报的情形;三是由于发
行人部分当地分公司纳税申报人员对当地税务系统不熟悉,导致未及时申报或漏
申报。其中,重庆地区分公司受到税务处罚原因为:(1)沙坪坝分公司于 2009
年已申请注销并于工商、国税完成注销。后因发行人在沙坪坝有一处房产,地税
未给予注销,因该分公司业务已无组织管理,故而导致未及时申报;(2)英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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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特分公司无人无业务状态存续时间较长,在营改增期间由于申报税务系统调整切
换等原因,加之纳税申报人员对申报系统不熟悉等原因,导致申报延迟被处罚。

     就上述税务处罚,根据相关税务处罚决定书文件及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
件,确认上述税务处罚基本系未按时申报导致的,且处罚金额较小,属于简易处
罚。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
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
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前述行政处罚所对应的违法行为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2)2015 年度至 2018 年度内发行人共受到 15 项税务以外的行政处罚,具
体情况如下:

序                                          处罚                              处罚金额
     被处罚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                处罚原因    处罚依据
号                                          部门                              (元)
                         中区公(消)行罚 重庆市渝   消防控制
                                                                《重庆市消
1    大正有限            决字(2015)0034 中区公安   室无人值                     5,000
                                                                防条例》
                         号               消防支队   守
                         江公(消)行罚决 重庆市江   防火卷帘   《重庆市消
2    大正有限            字(2015)0185   北区公安   下方堆放   防设施管理        3,000
                         号               消防支队   杂物       规定》
                         江公(消)行罚决 重庆市江   疏散通道   《中华人民
3    大正有限            字(2015)0186   北区公安   被杂物堵   共和国消防        5,000
                         号               消防支队   塞         法》
                                          重庆市沙
                                                                《重庆市城
                                          坪坝区卫   擅自开展
                         沙卫水罚(2016)                       市饮用水二
4    大正有限                             生和计划   二次供水                     1,000
                         1号                                    次供水管理
                                          生育委员   活动
                                                                办法》
                                          会
                                          重庆市沙
                         沙公(消)行罚决                       《中华人民
                                          坪坝区公   锁闭安全
5    大正有限            字(2016)0006                         共和国消防        5,000
                                          安消防支   出口
                         号                                     法》
                                          队
                                          重庆市沙
                         沙公(消)行罚决            消防控制   《中华人民
                                          坪坝区公
6    大正有限            字(2016)0011              主机存在   共和国消防        5,000
                                          安消防支
                         号                          故障点等   法》
                                          队
                         九公(消)行罚决 重庆市九   消防设施   《中华人民
7    大正有限                                                                     5,000
                         字(2016)0023   龙坡区公   未保持完   共和国消防


                                          5-7-9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号                 安消防支   好有效     法》
                                            队
                                                       柴油发电
                         中区公(消)行罚 重庆市渝     机房采用   《消防产品
8    大正有限            决字(2016)0150 中区公安     1211 型    监督管理规             500
                         号               消防支队     气体灭火   定》
                                                       系统
                         中区公(消)行罚 重庆市渝     消防设施   《中华人民
9    大正有限            决字(2016)0155 中区公安     设置不符   共和国消防           5,000
                         号               消防支队     合标准     法》
                         中区公(消)行罚 重庆市渝     空调机房   《中华人民
10   大正有限            决字(2016)0388 中区公安     墙面有孔   共和国消防           5,000
                         号               消防支队     洞未封堵   法》
                                            重庆市渝   未取得
                                                                  《生活饮用
                         渝北卫水罚         北区卫生   《卫生许
11   大正有限                                                     水卫生监督           2,000
                         (2016)4 号       和计划生   可证》擅
                                                                  管理办法》
                                            育委员会   自供水
                                            重庆市沙   未按规定   《安全生产
                         沙安监管罚当字     坪坝区安   进行应急   事故应急预
12   大正有限                                                                            900
                         (2016)第 55 号   全生产监   预案备案   案管理办
                                            督管理局   等         法》等
                         中区公(消)行罚 重庆市渝                《中华人民
                                                       消防车道
13   新大正              决字(2017)0430 中区公安                共和国消防           5,000
                                                       被占用
                         号               消防支队                法》
                                                       商场内商
                                                       户占道经
                         江公(消)行罚决 重庆市江     营且违规   《中华人民
14   新大正              字(2017)0652   北区公安     在消防通   共和国消防          10,000
                         号               消防支队     道上设置   法》
                                                       商铺堵塞
                                                       疏散通道
                                          重庆市沙
                         沙公(消)行罚决                         《中华人民
                                          坪坝区公     疏散通道
15   大正融信            字(2017)0212                           共和国消防           5,000
                                          安消防支     被占用
                         号                                       法》
                                          队

     经本所律师查验,就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具体如下:

     重庆市渝中区公安消防支队已出具证明,确认上述第 1 项行政处罚不属于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

     重庆市江北区公安消防支队已出具证明,确认上述第 2-3 项行政处罚不属于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7-9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17 年 8 月 7 日,重庆市沙坪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证明,确认
上述第 4 项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该项行政处罚所涉项目已取得相
应《卫生许可证》。

     重庆市沙坪坝区公安消防支队已出具证明,确认上述第 5-6 项行政处罚不属
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017 年 10 月 25 日,重庆市九龙坡区公安消防支队出具证明,确认上述第 7
项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重庆市渝中区公安消防支队已出具证明,确认上述第 8-10 项行政处罚不属
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017 年 9 月 11 日,重庆市渝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证明,确认新
大正系因未取得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而做出了上述第 11 项行政处
罚。鉴于①上述第 11 项行政处罚与上述第 4 项行政处罚情节类似,均为未取得
《卫生许可证》进行二次供水;②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
修订)》第二十六条以及《重庆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
定,前述两项行政处罚均处于同一处罚幅度内;③上述第 11 项行政处罚所涉项
目已取得相应《卫生许可证》;④重庆市沙坪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出具
证明,确认上述第 4 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形,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第
11 项行政处罚亦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2017 年 12 月 5 日,重庆市沙坪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上
述第 12 项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017 年 10 月 25 日,重庆市渝中区公安消防支队出具证明,确认上述第 13
项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重庆市江北区公安消防支队已出具证明,确认上述第 14 项行政处罚不属于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重庆市沙坪坝区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已出具证明,确认上述第 15 项行
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此外,补充事项期间内,除原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行政处罚外,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未受到新增行政处罚。

                                   5-7-9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据此,结合上述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行政处罚不构
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障碍。



       问题二十五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报告期各期员工持股平台企业股东的变化情
况及其原因、新进股东的基本情况,股权转让是否存在纠纷、是否存在委托持
股或信托持股,分析说明上述情形是否影响发行人股权清晰、稳定。

       【回复】

       1、报告期各期员工持股平台企业股东的变化情况及其原因、新进股东的基
本情况

       根据大正咨询的工商登记资料、大正咨询新进合伙人填写的相关调查表等,
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大正咨询报告期各期合伙人的变化情况及其原因如下:

        2016 年 6 月     2016 年 6 月   2017 年 7 月    2017 年 10 月
序号                                                                           变化原因
           2日              16 日          18 日           19 日

 1      王宣           王宣             王宣            王宣            --

 2      李茂顺         李茂顺           李茂顺          李茂顺          --

 3      陈建华         陈建华           陈建华          陈建华          --

 4      廖才勇         廖才勇           廖才勇          廖才勇          --

 5      王萍           王萍             王萍            王萍            --

 6      柯贤阳         柯贤阳           柯贤阳          柯贤阳          --

 7      何小梅         何小梅           何小梅          何小梅          --

 8      况川           况川             况川            况川            --

 9      胡伶           胡伶             胡伶            胡伶            --

 10     王梦钊         王梦钊           王梦钊          王梦钊          --

 11     熊淑英         熊淑英           熊淑英          熊淑英          --

 12     周智           周智             周智            周智            --

 13     杨蔺           杨蔺             杨蔺            杨蔺            --



                                               5-7-9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原为大正有限职务股股
                                                      东,为解除该股权代持关
                                                      系,而由大正咨询受让其
                                                      持有的相应职务股股权,
14    李明刚         --     --               李明刚
                                                      从而转为其持有大正咨询
                                                      的合伙份额;后因股权激
                                                      励条件而发生其所持大正
                                                      咨询合伙份额的变动

15    张敏           张敏   张敏             张敏     --

16    刘健           刘健   刘健             刘健     --

                                                      原为大正有限职务股股
                                                      东,为解除该股权代持关
                                                      系,而由大正咨询受让其
                                                      持有的相应职务股股权,
17    朱蕾           --     --               --
                                                      从而转为其持有大正咨询
                                                      的合伙份额;后因不符合
                                                      股权激励条件而不再持有
                                                      大正咨询合伙份额

                                                      原为大正有限职务股股
                                                      东,为解除该股权代持关
                                                      系,而由大正咨询受让其
                                                      持有的相应职务股股权,
18    时俊明         --     --               --
                                                      从而转为其持有大正咨询
                                                      的合伙份额;后因不符合
                                                      股权激励条件而不再持有
                                                      大正咨询合伙份额

                                                      原为大正有限职务股股
                                                      东,为解除该股权代持关
                                                      系,而由大正咨询受让其
                                                      持有的相应职务股股权,
19    章建国         --     --               --
                                                      从而转为其持有大正咨询
                                                      的合伙份额;后因不符合
                                                      股权激励条件而不再持有
                                                      大正咨询合伙份额

                                                      原为大正有限职务股股
                                                      东,为解除该股权代持关
                                                      系,而由大正咨询受让其
20    段伟           --     --               --       持有的相应职务股股权,
                                                      从而转为其持有大正咨询
                                                      的合伙份额;后因不符合
                                                      股权激励条件而不再持有

                                   5-7-10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大正咨询合伙份额

                                                        原为大正有限职务股股
                                                        东,为解除该股权代持关
                                                        系,而由大正咨询受让其
                                                        持有的相应职务股股权,
21    杨建华         --       --               --
                                                        从而转为其持有大正咨询
                                                        的合伙份额;后因不符合
                                                        股权激励条件而不再持有
                                                        大正咨询合伙份额

                                                        原为大正有限职务股股
                                                        东,为解除该股权代持关
                                                        系,而由大正咨询受让其
                                                        持有的相应职务股股权,
22    金卫明         --       --               --
                                                        从而转为其持有大正咨询
                                                        的合伙份额;后因不符合
                                                        股权激励条件而不再持有
                                                        大正咨询合伙份额

                                                        原为大正有限职务股股
                                                        东,为解除该股权代持关
                                                        系,而由大正咨询受让其
                                                        持有的相应职务股股权,
23    黄文军         --       --               --
                                                        从而转为其持有大正咨询
                                                        的合伙份额;后因不符合
                                                        股权激励条件而不再持有
                                                        大正咨询合伙份额

24    韩笑           韩笑     韩笑             韩笑     --

25    刘红           刘红     刘红             刘红     --

26    程志龙         程志龙   程志龙           程志龙   --

27    刁晓琳         刁晓琳   --               --       职务变动

28    叶双凤         叶双凤   叶双凤           叶双凤   --

29    --             李清     李清             李清     股权激励

30    --             李波     李波             李波     股权激励

31    --             --       --               翁家林   股权激励

32    --             --       --               罗涛     股权激励

33    --             --       --               黄宗喻   股权激励

34    --             --       --               田维正   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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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35      --            --          --             程元琳       股权激励

36      --            --          --             李杰         股权激励

37      --            --          --             杨泽凌       股权激励

38      --            --          --             熊昌林       股权激励

39      --            --          --             成洪伟       股权激励

40      --            --          --             黄平         股权激励

41      --            --          --             李华峰       股权激励

42      --            --          --             刘尚君       股权激励

43      --            --          --             傅俊         股权激励

44      --            --          --             刘金勇       股权激励

45      --            --          --             甘媛媛       股权激励

46      --            --          --             莫明刚       股权激励

       根据上表所列情形,大正咨询设立后新进合伙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1           李清                                         中层管理人员

 2           李波                                         中层管理人员

 3           翁家林                                       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

 4           罗涛                                         中层管理人员

 5           黄宗喻                                       中层管理人员

 6           田维正                                       中层管理人员

 7           程元琳                                       中层管理人员

 8           李杰                                         中层管理人员

 9           杨泽凌                                       中层管理人员

 10          熊昌林                                       中层管理人员

 11          成洪伟                                       中层管理人员

 12          黄平                                         中层管理人员

 13          李华峰                                       中层管理人员

 14          刘尚君                                       中层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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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15     傅俊                                     中层管理人员

 16     刘金勇                                   中层管理人员

 17     甘媛媛                                   中层管理人员

 18     莫明刚                                   中层管理人员

      2、股权转让是否存在纠纷、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分析说明上述
情形是否影响发行人股权清晰、稳定

      根据本所律师对大正咨询部分合伙人的访谈等,上述合伙份额转让不存在纠
纷,不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不影响发行人股权清晰、稳定。



      问题二十六

      请在招股说明书“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章节补充分析并披露:(1)报告
期发行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情况;如存在,则需进一步
核查公司采取的具体解决措施,并说明相关措施的有效性。(2)说明大正有限
累计向王宣提供参与司法竞拍的 3000 万元借款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是否符合大
正有限公司章程,说明公司是否已建立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公司利益不受侵
害。(3)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关联方资金往来。

      请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问题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

      (一) 报告期发行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情况;如存
在,则需进一步核查公司采取的具体解决措施,并说明相关措施的有效性

      根据报告期内发行人的银行对账单,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银行征信报告以及发
行人出具的声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违法违规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情况。

      (二) 说明大正有限累计向王宣提供参与司法竞拍的 3000 万元借款履行的
内部决策程序是否符合大正有限公司章程,说明公司是否已建立相关内部控制
制度保证公司利益不受侵害

      根据大正有限的《公司章程》及其相关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为
有限公司期间,大正有限《公司章程》未就关联交易、资金拆借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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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但大正有限累计向王宣提供参与司法竞拍的 3000 万元借款事宜,业已经过大正
有限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不存在违反大正有限《公
司章程》的情形,且该借款系为了筹集资金参与马当所持公司 25%股权的司法拍
卖,以形成名义股。2015 年 12 月,王宣已将 3,000 万元借款足额归还公司。

     股份公司设立后,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内控制度,《公司章程》《关联交
易管理办法》等制度对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进行了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事
项均严格履行了上述制度所规定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三) 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关联方资金往来

     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银行对账单、财务报表、交易事项的合同与相关凭证
及发行人的声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验,除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关联交易外,
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关联方资金往来。



     问题二十七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发行人提供物业增值服务过程中,是否涉及
利用社区用地、楼面进行广告宣传,前述情况是否合规,是否侵害业主权益,
是否存在纠纷。

     【回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广告宣传相关协议、发行人的说明,本所律师对所涉主要
物业项目的实地走访以及对该项目业委会负责人等的访谈,发行人存在与分众传
媒有限公司、重庆目标广告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北京亿家晶视传媒有限公司重庆
分公司、重庆极限光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签署合同以出租场地、电梯轿厢等进
行广告宣传的情形。

     发行人系按其与业主委员会签署的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的公共收益分配比例,
就约定事项产生的公共收益予以划分并确认收入。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文件以
及本所律师对所涉主要物业项目业委会负责人等的访谈,业委会根据该物业项目
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业主大会授权,审核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向全体业主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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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了包含公共收益划分条款的物业服务合同;报告期内,该物业项目亦未发生专有
建筑面积或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不同意上述公共收益划分事项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发生与公共收益相关的诉讼或仲裁。

     此外,根据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所涉及物业管
理经营业务属于该局职能监管范围内;报告期内,发行人在该局无物业管理相关
领域的违法违规记录。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在提供物业增值服务过程中以出租场
地、电梯轿厢等进行广告宣传的情形,未违反公共收益相关法律法规,未受到物
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不存在侵害业主权益的情形,亦未与业主或业主委
员会发生相关法律纠纷。



     问题二十八

     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独立董事刘星现任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
教授、博导。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党政领导干部兼职的有关规定说明
独立董事刘星任职的合规性,并发表明确意见;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发
生变更,请补充披露前述变更的具体原因,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事项。

     【回复】

     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党政领导干部兼职的有关规定说明独立董
事刘星任职的合规性,并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独立董事刘星的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及其签署的声明和承诺,并经本所
律师查验,刘星任重庆大学教授,其不属于所在高校(单位)的党政领导干部,
不属于副处级以上干部,也不属于中央管理干部。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刘星在发行人担任独立董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不存在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
问题的意见》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
理的通知》等文件有关任职资格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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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发生变更,请补充披露前述变更的具体原
因,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事项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公司原董事会秘书由财务负责人熊淑英兼任,为便于熊
淑英专注于公司的财务工作以及进一步完善董事会秘书工作,公司对外招聘了现
任董事会秘书翁家林,故董事会秘书之变动属公司正常经营管理的需要,不存在
应披露未披露之事项。



     问题二十九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
故,是否会影响发行人的生产经营;(2)发行人的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完善,安
全设施运行情况;(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报告期内与营业外
支出相关的安全赔偿事故,补充说明该等事故是否属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是
否受到处罚,公司的内控制度是否完善。

     【回复】

    根据发行人营业外支出明细以及安全赔偿事故相关材料、安全生产相关制
度、发行人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出具的说明等,
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
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至 29 人死亡,或者 50 人至 99 人重伤,
或者 5,000 万元至 1 亿元(不含本数)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发行人报
告期内与营业外支出相关的安全赔偿事故不符合前述规定情形,故不构成重大安
全生产事故。发行人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中,亦未提及
发行人存在因上述事故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发行人安全生产相关制度以
及本所律师走访发行人主要的经营办公场所,发行人的安全生产相关内控制度较
为完善,安全设施运行正常。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与营业外支出相关的安全赔偿事故
不构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行人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亦未提及因前述情形而受到行政处罚,发行人的安全生产相关内控制度较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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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善,安全设施运行正常,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安全隐患或重大安全
生产事故。



     问题三十一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生产经营各个环节所需获得的审批、认证等事项;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具备生产经营所必要的业务资质,说明相应的审批主体、资
质或证书名称及有效期。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生产经营各个环节所需获得的审批、认证等事项

     根据发行人主营业务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生产经营各个
环节所需获得的审批、认证情况如下:

  公司
           生产经营环节         审批、认证证书或文件             审批认证机构
  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
          物业管理
                          书(壹级)[1]                        房和城乡建设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社会保障局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服务许
                          可证                                 重庆市环境卫生管
          垃圾清运
                                                               理局
 新大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运输服务许可证
 正
                                                               重庆市公安局渝中
          保安服务        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证
                                                               区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     重庆市渝中区质量
          电梯维修
                          理许可证                             技术监督局

                                                               重庆市环境卫生协
          城市环卫        城市环境卫生经营服务资质等级证书
                                                               会

 大世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服务许   重庆市环境卫生管
          垃圾清运
 界保                     可证                                 理局
 洁       城市环卫        城市环境卫生经营服务资质等级证书     重庆市环境卫生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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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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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正
             保安服务         保安服务许可证                          重庆市公安局
 保安

 大正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
             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叁级)[1]
 融信                                                                 房屋管理局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
             食品经营         食品经营许可证                          督管理局渝中区分
 大疆                                                                 局
 商业
                                                                      重庆市渝中区住房
             经纪服务         重庆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
                                                                      保障中心

 精橱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餐饮                                                                 两江新区分局
 空港        餐饮服务
 分公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司                           回执                                    两江新区分局

    注[1]:根据 2018 年 3 月 8 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
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39 令),已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进行了废止。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具备生产经营所必要的业务资质,说明相应的审
批主体、资质或证书名称及有效期

      根据发行人主营业务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生产经营所必
要的业务资质如下:

 序     公司                                                   许可/备案       颁发日期/截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颁发机构
 号     名称                                                     内容            止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
                                   (建)                     物业管理活         2016-09-02
 1             物业服务企业资                    和国住房和
                                   1050191                    动                       颁发
               质证书(壹级)[1]                 城乡建设部
                                                              曳引驱动乘
                                                              客电梯、曳引
                                                              驱动载货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                    重庆市渝中   梯、液压乘客
      新大                         TS3350A                                       2018-10-15/
 2             特种设备安装改                    区质量技术   电梯、液压载
      正                           61-2022                                        2022-10-14
               造修理许可证                      监督局       货电梯、自动
                                                              扶梯、自动人
                                                              行道、杂物电
                                                              梯的修理
               城市生活垃圾经
                                   渝环          重庆市环境   生活垃圾清         2018-12-13
 3             营性清扫、收集服
                                   No.15019      卫生管理局   扫、收集                 颁发
               务许可证


                                             5-7-10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城市生活垃圾经                                 生活垃圾运
                                               重庆市环境                      2019-07-16
 4           营性运输服务许      419                        输服务(不含
                                               卫生管理局                            颁发
             可证                                           餐厨垃圾)
                                 渝人社遣
                                               重庆市人力
             劳务派遣经营许      许字                       经营劳务派         2016-08-15/
 5                                             资源和社会
             可证                20160026                   遣业务              2019-08-14
                                               保障局
                                 号
                                                            按物业服务
                                                            合同约定区
                                               重庆市公安
             自行招用保安员                                 域,从事门         2018-05-16
 6                               渝中 001      局渝中区分
             单位备案证                                     卫、巡逻、守             颁发
                                               局
                                                            护等安全防
                                                            范工作
                                                            城市道路、社
                                                            区、社会单位
                                                            生活垃圾清
             城市环境卫生经                                 扫、收集;城
                                               重庆市环境                      2019-06-14/
 7           营服务资质等级      2016029                    市道路及设
                                               卫生协会                         2020-06-13
             证书(B 级)                                   施的清洗、保
                                                            洁等相关城
                                                            市环境卫生
                                                            经营服务
                                               重庆市国土
      大正   物业管理企业资      渝物 0516                  物业管理活         2004-12-20
 8                                             资源和房屋
      融信   质证书(叁级)[1]   号                         动                       颁发
                                               管理局
                                                            门卫、巡逻、
                                 渝公保服
      大正                                     重庆市公安   随身护卫、安       2017-09-05
 9           保安服务许可证      20140002
      保安                                     局           全检查、秩序             颁发
                                 号
                                                            维护
             城市生活垃圾经
                                 渝环          重庆市环境   生活垃圾清         2018-06-12
 10          营性清扫、收集服
                                 NO.18067      卫生管理局   扫、收集                 颁发
             务许可证
                                                            城市道路、社
                                                            区、社会单位
      大世
                                                            生活垃圾清
      界保
             城市环境卫生经                                 扫、收集;城
      洁                                       重庆市环境                      2019-07-12/
 11          营服务资质等级      2016032                    市道路及设
                                               卫生协会                         2020-07-01
             证书(C 级)                                   施的清洗、保
                                                            洁等相关城
                                                            市环境卫生
                                                            经营服务
    精橱                                       重庆市食品
                                 JY250011                   热食类食品         2016-11-08/
 12 餐饮     食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监督管
                                 20016093                   制售                2021-11-07
    空港                                       理局渝北区

                                           5-7-10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分公                                分局
      司
                                          重庆市食品
                                                       预包装食品
                              JY150010    药品监督管                2018-08-10/
 13          食品经营许可证                            销售(不含冷
                              30075029    理局渝中区                   2023-08-09
                                                       藏冷冻商品)
                                          分局
                              渝中区县
                              (自治      重庆市渝中
             重庆市房地产经                                             2016-11-14
 14                           县)2016    区住房保障   --
      大疆   纪机构备案证明                                                   颁发
                              字第 040    中心
      商业
                              号
                                                       从事楼盘代
                              渝地房评    重庆市国土   理、居间代
             重庆市房地产中
                              经协        资源房屋评   理、代办交易     2018-06-07/
 15          介服务机构资质
                              (2016)    估和经纪协   手续、房地产      2019-05-31
             证书
                              第 138 号   会           信息、咨询等
                                                       服务
    注[1]:根据 2018 年 3 月 8 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
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39 令),已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进行了废止。


      问题三十二

      招股说明书多次引用《2018 中国物业服务百强企业研究报告》、《2015 全
国物业管理行业发展报告》、《万科 A:探路转型担当奋进》的数据,请保荐机
构说明引用数据及其来源的权威性,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编写本次
招股说明书而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就获得此数据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请勿使
用定制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等缺乏权威性的数据。请保荐机
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招股说明书全文,及时更新数据,对于没有数据支持的说
法提供证据,或者予以修正;删除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语言。

      【回复】

      《招股说明书》引用的数据及其来源情况如下:




                                      5-7-11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引用数据                                                               数据来源
       (1)2017 年物业管理行业管理规模已达到了 246.65 亿平方米。
       (2)2017 年全国物业管理行业总面积约为 246.65 亿平方米,较 2014 年增加了 71.15 亿平方米,年复合增长率 12.01%。
       (3)2015 年 TOP100 物业企业营业收入为 1,135.61 亿元,而 2017 年达到了 1,804.27 亿元,两年间整体营业收入上
       涨了 58.88%。
       (4)2017 年 TOP100 物业企业净利润均值为 5,455.42 万元,平均净利润率为 7.92%,相比 2015 年的 3,916.93 万元
       增长 39.28%。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2015
       (5)预计到 2023 年,全国物业费收入规模将超过 2 万亿元。                                                         全国物业管理行业发展报
  1
       (6)2017 年 TOP100 物业企业共有 262 家公司入围,平均物业收入为 6.89 亿元,其中收入在 10 亿元以上的有 44         告》《2018 年全国物业管理
       家,5~10 亿元的有 63 家。                                                                                        行业发展报告》[1]
       (7)截至 2017 年底,全国共有物业服务企业共 11.8 万家。
       (8)2017 年 TOP100 物业企业管理面积均值达到 3,020.30 万平方米,比 2015 年的 2,361.48 万平方米增加了 59.57%,
       在管项目数量均值为 183 个,相比 2015 年增加了 29 个。
       (9)TOP100 企业本科以上人员占比从 2014 年的 5.94%上升到了 2017 年的 6.85%。
       (10)2017 年 TOP100 物业企业多种经营收入达 309.81 亿元,占营业收入 17.17%,相比 2015 年有所上升。
       (1)百强企业中有开发商背景的企业占比 76%,这些企业的管理面积中有约五成来自兄弟开发商,而这个比例在
       排名靠前的此类物业企业中更高。
       (2)2015 年,百强企业总计收购 200 余家物业服务企业,收购物业管理面积总计为 3.85 亿平方米,占百强企业全
       年管理面积总增量(17.41 亿平方米)的 22.11%,成为百强企业管理规模迅速扩大的重要途径。进入 2017 年,并购
                                                                                                                        中国指数研究院:历年物业
  2    回归理性,更加高效,但仍然是物业企业规模突围、提速发展的重要手段。
                                                                                                                        百强企业研究报告[2]
       (3)2013-2016 年间,百强企业的全国市场份额从 16.28%上升至 29.44%。2018 年,百强企业市场份额持续走高,
       达到 38.85%。
       (4)2017 年城市群竣工面积占全国竣工面积比重由高至低分别为长三角、成渝、长江中游、珠三角,以及京津冀
       城市群,总占比为 58.67%。




                                                                    5-7-1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5)2014 年,全国注册房地产开发商 6 万多家,物业服务企业约 10.5 万家,物业服务百强企业在管面积仅占全国
        总在管面积的 10.6%。
        (6)2018 年物业百强企业平均净利润率为 8.15%。
        (7)多元业务发展首先在百强物业企业初见成效,2018 年百强物业企业多种经营收入均值达 1.73 亿元,占营业收
        入 19.51%,相比 2017 年有所上升。
        (1)2017 年末我国城镇常驻人口 81,347 万人,城镇人口占总人口比重(城镇化率)为 58.52%,比上年末提高 1.17%。
        (2)2017 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6,396 元,比上年增长 9.0%,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 7.3%;农村居        国家统计局、重庆市人力资
  3
        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3,432 元,比上年增长 8.3%,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 6.5%。                                    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3)重庆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均报酬。
                                                                                                                      国家发改委价格监测中心、
        2016 年 8 月至 2017 年 8 月,物业行业保安人员、工程人员等工种月均到手工资在 3,000-3,100 元左右,而保洁员月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全国
  4
        均在 2,100 元左右,项目经理月均收入在 6,900 元左右。                                                          物业管理行业劳动力市场
                                                                                                                      价格监测报告》
        我国众多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中,85%是开发商的子公司,10%是由房管站转制,独立的专业物业服务公司只有 5%           广发证券研究报告:《万科
  5
        左右。                                                                                                        A:探路转型担当奋进》[3]
  6     各物业企业经营业绩及财务数据。                                                                                上市或挂牌公司公告

  7     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竣工面积(2013-2017 年)。                                                              东方财富 Choice[4]
      注[1]: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是经国家民政部批准并注册登记,以物业管理企业为主体,相关企业参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自愿组成的全国行业性的
自律组织,具有国家一级社团法人资格,其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注[2]:中国指数研究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指数研究院或中指院)是在香港合法注册的研究机构。二十多年来,依托房天下控股业务覆盖的六百
多个城市的数据资源,建立了信息较全的专业房地产数据库,是国家统计局的大数据战略合作伙伴,国家发改委价格监测预警的合作单位。依据其数据
库定期发布中国主要城市的价格指数,反应房地产市场变化;在研究积累的基础上,开展系列房地产市场及企业研究,为行业发展提供重要的决策参考。




                                                                    5-7-11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注[3]:广发证券成立于 1991 年,是国内首批综合类证券公司,先后于 2010 年和 2015 年分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股票代
码:000776.SZ,1776.HK)。广发集团提供多元化业务以满足企业、个人及机构投资者、金融机构及政府客户的多样化需求。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有证券营业部 264 个,已实现全国 31 个省市自治区全覆盖。
    注[4]:东方财富网创办于 2004 年,为投资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旗下拥有天天基金网、股吧、东方财富终端、东方财富证券、choice 数据等业务版
块及产品。




                                                                 5-7-1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以上涉及更新的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相关章节进行了更新披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核查了招股说明书全文,其中引用的数据主要来源于中
国物业管理协会、中国指数研究院、东方财富 Choice、国家统计局、证券公司研
究机构等全国性行业协会、行业研究机构或国家权威机构的统计信息或公开的研
究报告,并非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而定制的报告。因此,招
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数据具有权威性、客观性,依据充分。



     问题三十三

     请发行人说明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经营相竞争
业务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1、 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管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1)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工商档案,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各控股子公司及参
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情况如下:

         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     发行人或全资子
序号                                                    其他股东及持股比例
               司名称           公司持股比例

1        大正融信                         60%    朱朝霞持股 40%

2        嘉峰世界                         70%    高峰持股 20%,王春梅持股 10%

3        国正物业                         45%    重庆演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55%

                                                 重庆市中国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持
         重庆旅商投资(集团)                    股 29.17%;
4                                      20.83%
         有限公司                                重庆旅联投资有限公司持股 25%;
                                                 王伟持股 25%

5        重庆德同领航创业投             1.96%    重庆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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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资中心(有限合伙)                 高科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高速公路投资
                                            控股有限公司、重庆凌云远景投资有限
                                            公司、重庆锦力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四
                                            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中基进出
                                            口有限公司、成都宏达伟业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苏州市同泰投资有限公司、重
                                            庆德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冯仁义、晏
                                            荣琼、彭璐、苏幸、王强、熊玮、杨明
                                            占、马文利、廖礼芬、王建、申静、张
                                            雪敏、余勇、谭云青、胡佳、焦聃、王
                                            宣合计持股 98.04%

6        大正清洁                    10%    王友军持股 90%

                                            周心怡、杨佳林、李春俐、勤博人力资
                                            源管理(深圳)企业(有限合伙)、福
                                            州钱隆广晟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碧桂园
                                            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星河产
                                            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碧桂园
7        前海勤博                    2.5%
                                            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星河产
                                            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生
                                            活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内蒙古宏泰物业
                                            服务评估监理有限公司合计持股
                                            97.50%

8        新大正航空                  51%    余霆持股 49%

     (2)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的部分其他股东填写的调查表以及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等,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宣担任有限合伙人并持有重庆德同领航创业投资
中心(有限合伙)0.59%合伙份额外,发行人现存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
他股东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之间不存在除与
发行人控股及参股相关关系以外的关联关系。

     根据相关企业注销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曾参股的同方国新、贸
联电子、爱侬家政、大连大正,曾控股的亚惠餐饮均已注销完毕,该企业的其他
股东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之间亦不存在除与
发行人参股相关关系以外的关联关系。

     2、 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存在经营相竞争业务的情况


                                 5-7-11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根据其他股东之企业股东的营业执照、个人股东调查表、承诺函及其他业务
相关资料等,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所涉相竞争
经营情况如下:

     (1)控股子公司亚惠餐饮的其他股东大连亚惠美食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的经
营范围中包括餐饮服务,其所从事业务与亚惠餐饮、精橱餐饮存在一定程度竞争
关系。但鉴于大连大正、亚惠餐饮均已注销,且大连亚惠美食有限公司不再担任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任何股东,故该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构成实质障碍。

     (2)发行人参股公司前海勤博的其他股东中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
公司等其他股东存在直接或间接从事物业管理以及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服务,存在
从事与发行人经营业务相竞争的关系。但鉴于发行人仅持有前海勤博 2.5%股权,
所占比例低,故前述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障碍。

     (3)控股子公司新大正航空的其他股东余霆所投资或担任董监高的多家公
司如重庆中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阆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艾明机谊实
业有限公司、重庆梦之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梦知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
庆大通天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共青城恒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
经营范围中包含部分物业管理、餐饮服务、餐饮管理、家政服务等与新大正经营
范围相同的字样,根据余霆的书面说明,该等公司并非主要从事物业或餐饮业务,
主要为经营范围描述较广所致,从实质业务角度而言,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余霆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管人员之间不存在经营相竞争业务的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披露情形外,发行人控股子公
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
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经营相竞争业务的情况。



     问题三十四

     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税收优惠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
定。

                                 5-7-11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回复】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税收优惠文件、《审计报告》等资料,并经本所律
师查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 2015 年度至 2019 年 6 月内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如下: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
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 号)等规定,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
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大正保安报告期内可享受相关优惠,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5%;子公司大正融信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可享受相关优惠,企业所得税税率
为 15%;子公司嘉峰世界,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可享受相关优惠,企业所得税
税率为 15%。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34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 号)、《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
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 号),高筹智能自 2015 年度
至 2016 年度,大疆商业自设立至 2018 年度,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
13 号),2019 年 1-6 月期间,子公司大正保安、大正融信、大疆商业、新大正
航空、精橱餐饮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税收减免政策,其年所得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
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根据发行人及大正保安、大正融信、高筹智能、大疆商业、嘉峰世界、
新大正航空、精橱餐饮的相关税务资料,发行人的《审计报告》《纳税情况的鉴
证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相关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
师查验,发行人 2015 年度至 2019 年 6 月内税收优惠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问题四十四

                                   5-7-11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
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
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
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回复】

     根据《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
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的规定,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
所在核查发行人与其客户、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时,不应仅限于查阅
书面资料,应采取实地走访,核对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提供的资料,甄别客
户和供应商的实际控制人及关键经办人员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为此,本所律师审阅了《审计报告》,取得了 2015 年度至 2019 年 1-6 月内
各期前十大客户及供应商名单;对部分主要客户及供应商进行实地走访和访谈;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了各期前十大客户、供应商中企业的基本信
息;取得了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调查表以及说明文件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招股说明书》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关于
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
公告[2012]14 号)等有关规定进行了关联方认定,充分披露了关联关系。




                 第二部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的更新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的必要批准与授权,发行人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依据《证
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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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批准与授权情况未发
生变化。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 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法律意见书及原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
“二/(一)”所述发行人的基本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 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工商登记档案,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在最近三年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亦不
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发行人
应终止的情形,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据此,发行人符
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三) 发行人自大正有限设立以来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相关审计报告、纳税资料等,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
人自大正有限成立以来持续经营,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自大正有限成立之日起计
算已超过三年。据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四) 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有关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文件及股东出资凭证等,并经
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
发起人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
重大权属纠纷。据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五)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查验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
产业政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据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
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六)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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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发行人《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档案及合伙协议等资料,经本所律师查
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最近三年一直主要从事物业管理业
务,主营业务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变化;最近三年内,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一直
为王宣、李茂顺、陈建华、廖才勇,未发生变更;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最近三年亦未发生重大变化。据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七)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工商登记档案、有关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文件、股东出
资凭证等,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权
清晰,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据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且持续经营时间三年以
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对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符合本
次发行上市的下列条件: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
人符合《管理办法》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如下实质条件:

     1、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工商登记档案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具备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主体资格[具体情况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正文第二部分之“二”]。据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
的规定。

     2、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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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发行人内控制度文件及历次三会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
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等制度,
发行人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据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
十四条的规定。

     (2)根据上市辅导文件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保荐人组织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辅导,发行人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据此,发行人符合《管
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上述
人员分别作出的声明以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如下情形:

     ①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②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

     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据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4)根据《内控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管理制度,发行人的内部控制
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
营运的效率与效果。据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相关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并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①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②最近 36 个月内因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
政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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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
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
变造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④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⑤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⑥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据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6)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及
《对外担保管理规定》已经明确规定了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根据发
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企业信用报告》,发行人不存
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形。据此,发行人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7)根据《审计报告》《内控报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发行人不存在
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
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据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3、财务与会计

     (1)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
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据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根据《内控报告》,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
由天健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控报告》。据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及《内控报告》,发行人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
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
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天健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据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4)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
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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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业务,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无随意变更的情形。据此,发行人符合《管理
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5)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完整地披露了关联方关系
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了关联交易。该等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显失公平
的关联交易,亦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据此,发行人符合《管理
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6)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①报告期内 3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 3,000 万元;

     ②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 5,000 万元;或者报告期
内营业收入累计超过 3 亿元;

     ③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

     ④报告期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
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⑤报告期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7)如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二部分之“十六”所述,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依法纳税,各项税
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
赖。据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8)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重大合同及诉讼仲裁情况,并经本所律师
查验,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
裁等重大或有事项。据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9)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拟报送的书面申请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
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文件中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下列
情形:

     ①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②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③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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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10)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不
存在如下影响其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①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
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
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发行人报告期内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④发行人报告期内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以外的投资收益;

     ⑤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
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⑥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据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及《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上市,与长江保荐分别签署了《承
销协议》《保荐协议》。据此,发行人符合《公司法》第八十七条及《证券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
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
股份为同一类别的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同股同权,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相同。据此,发行人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发行人已就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额、
价格、发行对象等作出决议。据此,发行人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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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根据发行人设立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及有关
公司治理制度,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
织机构。据此,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5、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据此,
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6、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的
情形;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
重大违法行为。据此,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
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7、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
行人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除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核准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发行人股票上市的审核同意外,发行人已具备了《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
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法律意见书及原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
“四”所述相关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未发生变化。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其《营业执照》、重大采购、销售等业务合同,并经本
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物业管理;发行人拥有独立完整的经营、供应、
销售系统,发行人具有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发行人拥有独立的决策和执行
机构,独立签署与其业务经营有关的合同,独立开展经营活动,具有完整和独立
的业务体系;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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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
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二部分之“九”)。

       (二) 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根据相关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不动产权证、商标注册证等有关文件资
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具备与业务经营有关的业务经营系统、辅助系统
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业务经营有关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机器设备、
注册商标,具有独立的采购和销售系统,其资产独立完整(具体情况参见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二部分之“十”)。

       (三)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三会文件、关联方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
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在发行
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
职务,且均未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
人的财务人员也未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
职。

       (四)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组织结构图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建立健全
了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未有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内控报告》、内控制度、开户许可证等资料,并经本所
律师查验,发行人已设立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专职的财务会计人员,并已建
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
发行人独立设立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发行人的财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独立,
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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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
工作报告正文之“六”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正文第二部分之“六”所述相关
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未发生变化。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股本未发生变动,
发行人全体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未发生变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该等股份均不存在冻结、质押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的《营业执
照》中核准的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
       补充事项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主要资质和许
可变化情况如下:
  序    公司名                                               许可/备案     颁发日期/截
                     证书名称      颁发机构      证书编号
  号      称                                                   内容        止日期
                 《城市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运
                                  重庆市环境                                2019-07-16
  1     新大正   经营性运输服务                       419   输服务(不含
                                  卫生管理局                                      颁发
                 许可证》                                   餐厨垃圾)
                                                            城市道路、社
                                                            区、社会单位
                                                            生活垃圾清
                 《城市环境卫生                             扫、收集;城
                                  重庆市环境                                2019-06-14/
  2     新大正   经营服务资质等                   2016029   市道路及设
                                  卫生协会                                   2020-06-13
                 级证书》(B 级)                           施的清洗、保
                                                            洁等相关城
                                                            市环境卫生
                                                            经营服务
                                                            城市道路、社
                                                            区、社会单位
                 《城市环境卫生
        大世界                    重庆市环境                生活垃圾清      2019-07-12/
  3              经营服务资质等                   2016032
        保洁                      卫生协会                  扫、收集;城     2020-07-11
                 级证书》(C 级)
                                                            市道路及设
                                                            施的清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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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洁等相关城
                                                                 市环境卫生
                                                                 经营服务

     (二) 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之外从事经营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相关业务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查
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区域设立分支机
构开展经营活动。
     (三) 发行人业务的变更情况

     根据大正有限及发行人历次变更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发行人的说
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主
营业务为物业管理,发行人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四)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如下:

      年度           2019 年 1-6 月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
                         489,656,504.60   885,444,635.67     767,080,392.71   621,110,159.37
(元)
营业收入(元)           489,905,555.08   885,845,642.72     767,535,677.16   621,553,089.61
主营业务收入占
                                 99.95               99.95           99.94             99.93
比(%)

     根据发行人的上述财务数据,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营业收
入以主营业务收入为主,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 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依照法
律的规定在其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生产经营正常,具备
生产经营所需的各项资质证书,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发行人的关联方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变化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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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致行动人未发生变动。

     2、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变化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外,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未发生变动。

     3、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共计 17 名,未发生变动。

     除上述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关联自然人以外,上述关联自然人的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岁周
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等,均界定为发行人关联
自然人。

     4、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变化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原法律意见书、原律
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正文之“九”以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正
文第二部分之“十/(四)/1”所述相关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外,发行人注
销 1 家控股子公司、1 家控股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1 家控股子公司增加实缴出
资额[具体情况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二部分之“十/(四)/1”]。
     5、发行人参股公司的变化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原法律意见书、原律
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正文之“九”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正文
第二部分之“十/(四)/2”所述相关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外,发行人正在
注销 1 家参股公司。
     6、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或
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的变化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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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具体情况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正文第一部分之问题五“3/(1)”。
     7、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施加重大影
响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变化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实际控制人外,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或者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具体情况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一部
分之问题五“3/(2)”。
     8、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或者担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具体情况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一部分
之问题五“3/(3)”。
     9、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的
具体情况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一部分之问题五“3/(4)”。

     上述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还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曾持股 5%
以上股东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相关关联交易协议等文件,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
2019 年 1-6 月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采购产品或者接受劳务
                                                                单位:万元
                                                   2019 年 1-6 月
         关联方名称            交易内容
                                                       金额

大正清洁                  劳务外包                                    81.43


                                     5-7-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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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年 1-6 月
         关联方名称                     交易内容
                                                                    金额

重庆大世界酒店有限公司           酒店住宿                                               0.14
前海勤博教育科技(深圳)有
                                 教育培训                                               4.16
限公司
合计                                                                                85.73

       2、与关联方的租赁交易
                                                                             单位:万元
    出租方名称           租赁资产种类                    2019 年 1-6 月

 王宣                 房屋                                                              1.68

 合计                                                                                   1.68

       3、应付关联方款项

       报告期期末,公司应付关联方主要款项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19 年 6 月 30 日

 应付账款             大正清洁                                                      27.91

 其他应付款           前海勤博教育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1.44
    注:应付关联方勤博教育的款项为参加教育培训课程的款项。

       (三) 同业竞争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九
/(五)”所述发行人的同业竞争情况未发生变化。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及租赁使用权

       1、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根据发行人的不动产权证,并经本所律师走访不动产登记部门及查验,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名下拥有 14 项不动产权,与原法律意见书、
原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一)/1”所述相关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未发
生变化。

       2、房屋租赁使用权

                                            5-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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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经营有较大影响
的办公用房租赁使用权变化情况如下:

序
            出租方          承租方           地址          租赁期间         租金      面积(㎡)
号
                                        重庆市渝中区
                           大世界保                        2019-06-01/    10,000.00
1        李咏冬                         上清寺路 9 号                                      254.72
                           洁                             2019-10-31[1]       元/月
                                        环球广场 22 楼
                                        西安市高新区
                                                           2019-03-18/     5,264.50
2        吴春芳            新大正       高新六路 2 号                                       88.51
                                                          2020-03-17[1]       元/月
                                        米罗蓝山小区
                                        昆明市大白庙
                                                           2019-04-19/     2,600.00
3        张正林            新大正       白云路 253 号 4                                     86.00
                                                          2020-04-18[1]       元/月
                                        栋 3 单元
                                        重庆市渝中区
                                        上清寺路 9 号      2019-06-01/     4,916.40
4        赵光华            新大正                                                          122.91
                                        环球广场 21 楼    2019-12-31[1]       元/月
                                        B 户型
                                        天津西青侯台       2019-04-02/     3,212.00
5        周健永            新大正                                                           79.31
                                        花园                2020-04-01        元/月
                                        杭州市萧山区
                                        靖江街道空港       2019-04-14/     2,563.00
6        胡红芬            新大正                                                           45.43
                                        新天地商城 6        2019-08-13        元/月
                                        幢
                                        六盘水市聚丰       2019-08-01/     1,811.60
7        魏俊杰            新大正                                                           80.00
                                        上城印象小区        2020-07-31        元/月
         注[1]:该合同系前份合同到期后新签订的合同。
         除上述变化外,办公用房租赁使用权与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正文之“十/(一)/2”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正文第二
部分之“十/(一)/2”所述相关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未发生变化。

         (二) 发行人拥有的知识产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查验,补充事
项期间内,发行人新增 2 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                                                                      首次发表日    取得
             软件名称          证书号            登记号        权利范围
    号                                                                          期        方式
           新大正物业航
             空智慧服务      软著登字第                                                  原始
     1                                       2019SR0570176    全部权利      2019-05-24
           APP 软件(安      3990933 号                                                  取得
           卓版)[简称:

                                                5-7-13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智慧服务
         APP]V3.0
       新大正物业航
       空智慧服务平      软著登字第                                           原始
  2                                   2019SR0584662   全部权利   2019-05-24
       台[简称:智慧     4005419 号                                           取得
         服务]V3.0
      除上述变化外,发行人拥有的知识产权情况与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
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正文之“十/(二)”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正文
第二部分之“十/(二)”所述相关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未发生变化。

      (三) 发行人拥有的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的固定资产相关资料等,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该等设备
均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实际占有和使用。

      (四) 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根据发行人分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工商档案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拥有 9 家控股子公司(其中注销控股子
公司 1 家),5 家参股公司,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拥有 30 存续分公司(其
中新增分公司 3 家,注销分公司 1 家),具体变化情况如下:

      1、控股子公司的变化情况

      (1)亚惠餐饮

      2019 年 3 月 27 日,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渝中市监)登记
内销字[2019]第 027843 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准予亚惠餐饮注销登记。

      (2)嘉峰世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嘉峰世界各股东已按原出资比例进行增
资,注册资本增加至 500 万元。

      (3)高筹智能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高筹智能的实缴出资额已由 500 万元增加
至 700 万元。

      2、参股公司的变化情况

      参股公司国正物业正在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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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3、分公司的变化情况

     (1)赣州分公司

     2019 年 3 月 27 日,发行人新设赣州分公司。根据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
行政管理局于 2019 年 3 月 27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703MA38F1FBX0

负责人                   李杰
                         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江大道 169 号猪八戒赣州园区
营业场所
                         内 R260
成立日期                 2019 年 3 月 27 日
                         物业管理服务壹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经营范围
                         开展经营活动)

     (2)天津分公司

     2019 年 5 月 21 日,发行人新设天津分公司。根据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于 2019 年 5 月 21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1MA06P7A36B

负责人                   王梦钊

营业场所                 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侯台花园 13-2-204

成立日期                 2019 年 5 月 21 日
                         物业管理服务壹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经营范围
                         开展经营活动)

     (3)北京分公司

     2019 年 6 月 10 日,发行人新设北京分公司。根据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于 2019 年 6 月 10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5MA01KN3Y7Q

负责人                   何小梅

营业场所                 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瓜乡路 2 号 2 号楼 2 层 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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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成立日期                 2019 年 6 月 10 日
                         物业管理。(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
经营范围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
                         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4)大学城分公司

     2019 年 4 月 22 日,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沙坪坝市监)
登记内销字[2019]第 035274 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准予大学城分公司
注销登记。

     (5)湖南分公司

     2019 年 5 月 21 日,湖南分公司营业场所由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
岳麓大道 57 号奥克斯广场商业 2 栋 1008-2 房变更为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红旗中
路 238 号东方时代广场 4 栋 1704 室。

     (6)萧山分公司

     2019 年 4 月 18 日,萧山分公司营业场所由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沈
家里路 118 号 3 幢变更为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空港新天地商城 6 幢 522
室。

     除上述事项外,发行人分子公司、参股公司情况与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
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正文之“十/(四)”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正文第二部分之“十/(四)”所述相关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未发生变化。

     综上,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上述资产相关资料等,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
人的上述财产均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产
权争议和纠纷,不存在未披露的抵押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 重大合同

     1、重大物业服务合同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如涉
及)正在履行、将要履行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
响的,合同标的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新增重大物业服务合同情况以及原律师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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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已披露合同(如涉及)
的变化情况如下:

 序                           业主                合同金额或
           合同名称                                                        合同期限[1]
 号                         (甲方)              物业服务规模
      重庆市璧山区公共
      服务中心和后勤服   重庆市璧山区机
  1                                               合计 748.64 万元     2019-02-01/2020-01-31
      务中心物业管理服   关事务管理局
      务合同
      城南家园公租房小
                         重庆市南岸区房
  2   区电梯日常保养与                       合计 635.09 万元          2019-03-06/2022-03-05
                         屋管理局
      维修包干服务合同
      重庆江北国际机场
      T3A 航站楼保洁一
                         重庆机场集团有
  3   标段及旅客行李手                      合计 2,146.68 万元         2019-07-19/2020-07-19
                         限公司
      推车服务采购合同
      补充协议
      贵阳孔学堂二期物
                         贵阳孔学堂文化
  4   业服务(公益部分)                    合计 1,439.62 万元         2019-01-24/2022-01-23
                         传播中心
      项目合同
      重庆市政府采购合
  5                      重庆科技学院       合计 2,704.61 万元         2018-10-01/2021-09-30
      同
      重庆园博园清扫保   重庆市园博园管
  6                                          合计 898.18 万元          2019-02-01/2020-12-31
      洁服务项目合同     理处
      渝中区政府办公楼   重庆市渝中区机
  7                                          合计 769.62 万元          2019-05-15/2020-05-14
      物业服务合同       关事务管理局
      昆明长水国际机场   昆明长水国际机                              中标人全部人员到岗后
  8                                          合计 927.06 万元
      保洁服务项目合同   场有限责任公司                              36 个月
      江西理工大学应用
                         江西理工大学应
  9   科学学院物业管理                             合计 789 万元       2019-05-01/2022-04-30
                         用科学学院
      合同书
      西安交通大学创新
 10   港科教版块物业服   西安交通大学        合计 933.47 万元          2019-06-01/2020-05-31
      务二标段委托合同
      沙坪坝区机关事务
                         重庆市沙坪坝区
 11   管理局物业管理服                       合计 511.72 万元          2019-01-01/2020-12-31
                         机关事务管理局
      务合同
                         厦门兆翔物业服
      福州机场物业服务
 12                      务有限公司福州     合计 1,679.07 万元         2018-11-01/2019-10-31
      合同
                         分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
      天津联通物业服务
 13                      信有限公司天津      合计 862.13 万元          2019-04-11/2021-12-31
      框架协议
                         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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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龙湖集团商业地产
      保安服务外包合同   重庆龙湖成恒地
 14                                         合计 1,329.36 万元        2019-08-01/2021-07-31
      -重庆时代天街商    产开发有限公司
      场
      龙湖集团商业地产
      保安服务外包合同   重庆龙湖成恒商
 15                                               合计 598.56 万元    2019-08-01/2021-07-31
      -重庆时代天街停    业管理有限公司
      车库
                         重庆日报报业集
 16   物业服务合同       团产业有限责任             470.37 万元/年    2019-07-01/2021-06-30
                         公司
      百联南岸上海城购   重庆百联南岸上
 17   物中心物业专项服   海城购物中心有             合计 550 万元     2019-06-01/2020-05-31
      务合同             限公司
      北京大兴国际机场
      航站楼开荒保洁服
                         北京首都机场物
 18   务项目及日常保洁                       合计 7,398.01 万元       2019-06-30/2021-08-31
                         业管理有限公司
      服务项目(第一小
      标段)
      北京大兴国际机场
      东航基地(一阶段   中国东方航空股                              甲方实际入驻之日起至
 19                                          合计 1,202.45 万元
      工程)地服区物业   份有限公司                                  合同期结束(24 个月)
      服务合同
      中国地质大学(武
                         中国地质大学
 20   汉)未来城校区物                              968.56 万元/年    2019-06-18/2020-06-17
                         (武汉)
      业管理服务合同
      重庆江北国际机场
                         重庆机场集团有
 21   飞行区安全哨巡场                              合计 873 万元     2019-07-01/2022-06-30
                         限公司
      业务外包项目合同
      南京绕越高速公路
      东南段有限责任公   南京绕越高速公
 22   司办公区、宿舍区   路东南段有限责      合计 1,447.35 万元       2019-08-06/2022-08-05
      及所属各收费站物   任公司
      业服务合同
      贵州电子科技职业   贵州电子科技职
 23                                               合计 752.49 万元    2019-07-13/2020-07-12
      学院物业服务合同   业学院
                         渝中区大正大厦
      大正大厦物业服务                       建筑面积约 7.5 万
 24                      第五届业主委员                              2014-07-22/2019-07-21[2]
      合同                                             平方米
                         会
      重庆市政府采购合
                         重庆工业职业技
 25   同-重庆工业职业                        合计 1,303.31 万元      2016-05-06/2019-05-05[3]
                         术学院
      技术学院
 26   重庆市政府采购合   重庆师范大学        合计 4,080.56 万元      2016-08-01/2019-09-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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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同-重庆师范大学

      中国农业银行重庆
                         中国农业银行股
      客服分中心营业办
 27                      份有限公司重庆         562.45 万元/年   2019-08-01/2020-07-31
      公用房物业管理服
                         客服分中心
      务合同
    注[1]:即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期限。
    注[2]:该合同已到期,2019 年 7 月 22 日,渝中区大正大厦第五届业主委员会出具了确
认书,确认上述物业服务合同续签前或通过招投标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前,仍由公司继续
提供物业服务,双方权利义务以前述物业合同约定为准;
    注[3]:该合同已到期,2019 年 6 月 13 日,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出具了确认书,确认
上述物业服务合同续签前或通过招投标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前,仍由公司继续提供物业服
务,双方权利义务以前述物业合同约定为准;
    注[4]:2019 年 7 月 10 日,重庆师范大学与发行人签署了补充协议,延长原合同期限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止;
      经本所律师查验,补充事项期间内,发行人无新增重大采购合同、借款与担
保合同。上述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纠纷或争议,合同的履行不存在对发行人生
产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律风险。

      (二) 侵权之债

      经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
侵权之债。

      (三) 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情况

      1、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报告期期末,发行人与关联
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2、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报告期期末,发行人与关联
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 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报告期期末,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以及其他
应付款均系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往来款,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补充事项期间内,发行人未发生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原法律意见书、
原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正文之“十二”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正文第二部分之“十二”所述相关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实质变更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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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
三”所述相关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未发生变化。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议案、
会议记录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原法律意见书、
原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已披露会议外,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召开了 1 次股东大会会议,2 次董
事会会议,1 次监事会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2019 年 2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章程(草案)>的
议案》等议案。

     2019 年 6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2019 年 7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6、2017、2018 及 2019 年 1-6 月三年一期财务报告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16、2017、2018 及 2019 年 1-6 月三年一期关联交易的议案》。

     2019 年 7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6、2017、2018 及 2019 年 1-6 月三年一期财务报告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16、2017、2018 及 2019 年 1-6 月三年一期关联交易的议案》。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动。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 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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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审计报告》《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纳税
申报表,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
为: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17%、16%、13%、11%、10%、
 增值税[1]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9%、6%、5%、3%
 营业税[2]               应纳税营业额                                                    5%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缴流转税税额                                                  7%

 教育费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                                                  3%

 地方教育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                                                  2%
                         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房产税                  30%后余值的 1.2%计缴;从租计征                           1.2%、12%
                         的,按租金收入的 12%计缴
 企业所得税[3]           应纳税所得额                                     15%、20%、25%
    注[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
税〔2016〕36 号),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
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公司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开始缴纳增值税,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
收代付电费适用增值税税率 17%,维修费和泊位费适用增值税税率 11%,物业服务业务适
用增值税税率 6%,出租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增
值税税率 5%,代收代付水费和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分、子公司适用增值税税率 3%。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 号),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 17%和 11%税
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 16%、10%。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
第 39 号),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 16%的税率降至 13%,将交通运
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 10%的税率降至 9%;保持 6%一档的税率不变。
    注[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
税〔2016〕36 号),经国务院批准,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
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注[3]:不同税率的纳税主体企业所得税税率说明
    纳税主体名称          2019 年 1-6 月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新大正                              15%               15%        15%                  15%

大正融信                          20%[1]              15%        15%                  25%

高筹智能                            25%               25%        25%                  20%

大正保安                          20%[1]              15%        15%                  15%

大世界保洁                          25%               25%        25%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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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峰世界                         15%             25%        25%               25%

智邦咨询                         25%             25%        25%               25%

精橱餐饮                         20%             25%        25%               25%

亚惠餐饮                         25%             25%        25%               25%

大疆商业                         20%             20%        20%               20%

新大正航空                       20%             25%           --                --
    注[1]:2019 年 1-6 月,大正保安和大正融信同时符合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小
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公司选择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经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
税种、税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税收优惠文件及凭证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1、根据《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1﹞58 号),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设在西部地区
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大正保安报告期内可享受相关优惠,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5%。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子公司大正融信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享受相关优惠,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5%;子公司嘉峰世界,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享受相关优惠,
企业所得数税率为 15%。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34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 号)、《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
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 号),高筹智能自 2015 年度
至 2016 年度,大疆商业自设立至 2018 年度,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2019 年 1-6 月期间,子公司大正保安、大正融信、大疆商业、新大正航空、
精橱餐饮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税收减免政策,其年所得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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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
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经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享受的税
收优惠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 发行人享受的政府补助

     根据《审计报告》、政府补贴政策文件及支付凭证等,并经本所律师查验,
发行人在 2019 年 1-6 月内取得的政府补助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 1-6 月

 社会保险补贴                                                           174.98

 稳岗补贴                                                                 66.89

 巴南区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奖励                                                2.00

 其他                                                                      0.11

 合计                                                                   243.99

     经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享受的上述政府补助具有相应的
政策依据,合法有效。

     (四) 发行人的税务合规情况

     根据相关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
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
六/(四)”所述税务处罚相关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未发生变化。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1、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环境保护情况

     根据相关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检索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重庆
市生态环境局(http://www.cepb.gov.cn/),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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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法律意见书及原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
“十七/(一)/2”所述相关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未发生变化。

     (二) 发行人的质量、技术标准

     根据发行人关于质量标准的内部控制制度,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提供的
物业管理服务符合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的要求。根据住房与建设管理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质量、标准、计量等质量技术监督方面法律、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而被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一) 发行人的主要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业务性质、出具的书面说明、提供的主要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要诉
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的主要变化情况如下:

     1、主要诉讼、仲裁(原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
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招股说明书》已更新的以发行人和/
或其子公司为原告/申请人,且标的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案件,含前述案件的上
诉案件(如有)以及以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为被告/被申请人案件的主要变化情
况以及补充事项期间内新增的以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为原告/申请人,且标的金
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尚未审结案件,和任意标的金额且以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为
被告(被申请人)的尚未审结案件)

 序 原告/       被告/被申     受理                                    审理      案件
                                           案由     诉讼/仲裁请求
 号 申请人        请人        日期[1]                                 机关      进展
 一、原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
 书(三)、《招股说明书》已更新的以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为原告/申请人,且标的金额
 在 50 万元以上的案件,含前述案件的上诉案件(如有)的主要变化情况以及补充事项期
 间内新增的以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为原告/申请人,且标的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尚未审
 结案件
     新大      重庆云嘉置                          要求被告连带支   重庆市
                                         合同
 1   正、高    业发展有限   2018-10-22             付服务费         渝中区     一审
                                         纠纷
     筹智      公司等                              2,542,175 元等   人民法


                                         5-7-14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能、大                                                            院
     世界保
     洁、大
     正保安
     [2]

                                                                       重庆市
               重庆云嘉置                          要求被告连带支
     大世界                              服务合                        渝中区
 2             业发展有限   2019-07-19             付服务费 655,620               一审
     保洁                                同纠纷                        人民法
               公司等                              元等
                                                                       院
                                                   要求解除合同并
               无锡知谷网                                              昆明仲
                                         合同纠    支付服务费、违约               已结
 3   新大正    络科技有限   2019/3/15                                  裁委员
                                         纷        金等合计                       案[3]
               公司                                                    会
                                                   671,551.87 元
 二、原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
 书(三)、《招股说明书》已更新的以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为被告/被申请人案件的主要
 变化情况以及新增的任意标的金额且以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为被告(被申请人)的尚未
 审结案件
                                                   要求支付赔偿金、
                                                                       重庆市
                                                   工资、年终奖、带
                                         劳动争                        第一中     已结
 4   况永福    新大正       --                     薪年休假待遇、失
                                         议纠纷                        级人民     案[4]
                                                   业保险损失合计
                                                                       法院
                                                   101,871 元
                                         提供劳                        重庆市
                                                   要求赔偿人身伤
                                         务者受                        第一中     已结
 5   刘荣琴    新大正       --                     害费用合计
                                         害责任                        级人民     案[5]
                                                   69,665 元
                                         纠纷                          法院
                                                                       重庆市
                                                   要求解除劳动关
                                                                       沙坪坝
                                                   系并支付住院护                 调解
                                         劳动争                        区劳动
 6   杜厚民    新大正       --                     理费、停工留薪工               结案
                                         议纠纷                        人事争
                                                   资、生活津贴等合               [6]
                                                                       议仲裁
                                                   计 68,936 元
                                                                       委员会
                                                                       重庆市
                                                   要求支付解除劳
                                         劳动争                        第一中     已结
 7   许万祯    新大正       --                     动合同经济赔偿
                                         议纠纷                        级人民     案[7]
                                                   金等 20,095.68 元
                                                                       法院
                                                                       重庆市
                                         确认劳
                                                   要求确认双方存      第五中     已结
 8   刘云亮    大世界保洁   --           动关系
                                                   在劳动关系          级人民     案[8]
                                         纠纷
                                                                       法院
                                                                       重庆市
                                                   要求支付医疗费
                                         健康权                        沙坪坝     已结
 9   沈家荣    新大正       --                     等合计 184,586.26
                                         纠纷                          区人民     案[9]
                                                   元
                                                                       法院

                                         5-7-14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要求确认两被告
               新大正、北
                                           所签订的《工程施   重庆市
               京恒安消防        确认合
     廖斌等                                工承包合同》无     渝北区
10             工程有限责   --   同无效                                  一审
     5人                                   效,拆除小区内已   人民法
               任公司重庆        纠纷
                                           安装消防管道设     院[10]
               分公司
                                           施设备等
                                           要求支付死亡补
                                                              重庆市
               重庆邮电大                  偿金、丧葬费、精
                                 生命权                       南岸区
11   唐小燕    学、新大正、 --             神抚慰金及原告                一审
                                 纠纷                         人民法
               张书                        生活补助等合计
                                                              院
                                           500,000 元
                                           要求赔偿损失暂     重庆市
                                 健康权    计 10,000 元(待   渝中区
12   朱忠华    新大正       --                                           一审
                                 纠纷      鉴定后明确请求     人民法
                                           项目及费用)       院
                                 生 命
                                           要求支付医疗费、   重庆市
                                 权、健
               新大正、舒                  营养费、护理费等   沙坪坝
13   刘天友                 --   康权、                                  一审
               清平                        合计 115,150.84    区人民
                                 身体权
                                           元                 法院
                                 纠纷
                                           要求支付医疗费、
                                 机动车
               新大正贵州                  护理费、营养费、 贵阳铁
                                 交通事
14   刘平珍    分公司、李   --             交通费、司法鉴定 路运输       一审
                                 故责任
               章国                        费等合计 71,210  法院
                                 纠纷
                                           元
                                                              重庆市
                                 财产损                                  调解
               新大正、牟                  要求支付车辆维     沙坪坝
15   黄奇                   --   害赔偿                                  结案
               梦谦                        修费 15,489 元     区人民
                                 纠纷                                    [11]
                                                              法院
                                                              重庆市
                                                              渝中区
                                           要求解除劳动关                调解
                                 劳动争                       劳动人
16   陈志林    新大正       --             系并支付经济补                结案
                                 议纠纷                       事争议
                                           偿金 7,636.60 元              [12]
                                                              仲裁委
                                                              员会
                                                            贵阳市
                                           要求确认劳动关   观山湖
                                                                         调解
               新大正贵州        劳动争    系,支付医疗费、 区劳动
17   康清华                 --                                           结案
               分公司            议纠纷    社保等合计       人事争       [13]
                                           103,740.30 元    议仲裁
                                                            委员会
                                                              重庆市
                                 劳动争    要求支付工资                  已结
18   陈周斌    大正保安     --                                渝中区
                                 议纠纷    9,230.11 元[14]               案
                                                              劳动人

                                 5-7-14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事争议
                                                                     仲裁委
                                                                     员会
                                                                     重庆市
                                                                     渝中区
                                                要求支付加班费                  劳动
                                       劳动争                        劳动人
19   龙庆利    新大正     --                    及经济补偿金等                  仲裁
                                       议纠纷                        事争议
                                                合计 37,989 元[15]              在审
                                                                     仲裁委
                                                                     员会
                                                                     重庆市
                                                                     渝中区
                                                                                劳动
                                       劳动争   要求支付加班费       劳动人
20   袁其明    新大正     --                                                    仲裁
                                       议纠纷   52,000 元            事争议
                                                                                在审
                                                                     仲裁委
                                                                     员会
                                                                     重庆市
                                                要求确认劳动关
                                       劳动合                        渝中区
21   章海燕    新大正     --                    系、办理退休手续                一审
                                       同纠纷   [16]
                                                                     人民法
                                                                     院
                                                                     重庆市
                                                                     渝中区
                                                                                劳动
                                       劳动争   要求支付年终奖       劳动人
22   张惠义    新大正     --                                                    仲裁
                                       议纠纷   2,220 元             事争议
                                                                                在审
                                                                     仲裁委
                                                                     员会
                                                                     重庆市
                                                要求支付解除劳
                                       劳动争                        渝北区     一审
23   冉才福    新大正     --                    动关系赔偿金
                                       议纠纷                        人民法     [17]
                                                113,534 元
                                                                     院
    注[1]:如为二审案件的,该期日仍为一审受理日期。
    注[2]:新大正、高筹智能、大世界保洁已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要求被告
连带支付服务费 1,232,293 元等的起诉。
    注[3]:根据昆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昆仲裁〔2019〕170 号”《裁决书》,裁决要求被
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服务费 570,833.33 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退还申请人履约定金 50,000
元等。
    注[4]: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就该案作出裁决,要求发行人向况永福
支付失业保险损失 7,560 元并驳回了况永福的其他仲裁请求。后况永福因不服该裁决向重庆
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起诉。根据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 0106 民初 841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发行人向况永福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7,560 元、年终绩效奖
1,717.56 元,合计 9,277.56 元并驳回了况永福的其他诉讼请求。后况永福因不服该判决向重
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根据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 01 民
终 3023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注[5]:根据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 0106 民初 8533 号”《民事
判决书》,判决发行人赔偿刘荣琴 63,233.96 元并驳回刘荣琴的其他诉讼请求。根据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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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 01 民终 288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该一审
判决,由发行人向刘荣琴赔偿 43,897.77 元并驳回刘荣琴的其他诉讼请求。
    注[6]:根据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渝沙劳人仲字(2019)
第 44 号”《仲裁调解书》,新大正一次性支付杜厚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
待遇、交通费等共计 41,836 元,双方劳动关系自 2018 年 12 月 17 日解除。
    注[7]:根据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 0106 民初 2532 号”《民事
判决书》,驳回许万祯的诉讼请求。根据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 01
民终 4339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注[8]:根据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 0103 民初 380 号”《民事判决
书》,驳回刘云亮的诉讼请求。根据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 05 民终
2547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注[9]:根据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 0106 民初 3952 号”《民事
裁定书》,准许原告沈家荣撤回起诉。
    注[10]:根据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 0103 民初 963 号”《民事裁
定书》,该案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处理。
    注[11]:根据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渝中劳人仲案字(2019)渝 0106 民初 11066
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新大正向黄奇赔偿车辆维修费 6,195.6 元。
    注[12]:根据重庆市渝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渝中劳人仲案字(2019)
第 488 号”《仲裁调解书》,确认双方劳动合同于 2019 年 2 月 2 日解除;陈志林自愿放弃
本案仲裁请求;新大正自愿向陈志林支付生活补助金 4,000 元。
    注[13]:根据贵阳市观山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观劳人仲调字
第 318 号”《调解书》,新大正贵州分公司向康清华支付金额共计 44,414 元;康清华的父
亲与新大正贵州分公司劳动关系至死亡之日起自然终止;康清华放弃全部劳动争议仲裁请
求。
    注[14]:该请求系汇总陈周斌诉新大正两个劳动争议纠纷(案号分别为渝中劳人仲案字
(2019)第 1127-1128 号)的仲裁请求。根据重庆市渝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
“渝中劳人仲决字〔2019〕第 746-747 号”《仲裁决定书》,准予撤回仲裁申请。
    注[15]:该请求系汇总龙庆利诉新大正三个劳动争议纠纷(案号分别为渝中劳人仲案字
(2019)第 1035-1037 号)的仲裁请求。
    注[16]:该请求系汇总章海燕诉新大正三个劳动合同纠纷(案号分别为(2019)渝 0103
民初 12886、13653、13654 号)的诉讼请求。
    注[17]:根据重庆市渝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渝北劳人仲案字(2019)
第 938 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发行人向冉才福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113,534 元。
后发行人因不服该裁决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第 2-3 项、第 11-23 项案件系补充事项期间内新增案
件。其中,第 2-3 项案件为发行人追偿服务费的纠纷案件,且发行人为原告;第
15-18 项案件均已结案;其余新增案件主要系发行人日常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纠纷
或争议。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前述案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除上述情形外,原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所述相关重大诉讼、仲裁情况未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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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行政处罚的变化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原律师工作报告已披
露的行政处罚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受到新增行政处罚。

     (二)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诉讼、仲裁及
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确认文件及
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
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三)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确认文件及公安机
关开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
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十九、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自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继续符合《证
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有
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经取得现阶段必
要的批准和授权,尚待中国证监会核准及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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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王立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顾功耘                                   杨继伟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余云波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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