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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大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19年12月)2019-12-26  

						新大正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
                      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

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

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

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规定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

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

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

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

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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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

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算

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

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

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

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

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

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将本人及其配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

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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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并由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

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

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

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票并在

该期限内;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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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

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

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

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的规定,将

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

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六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

时向深交所申报,登记结算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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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

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限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一节 在任期期间限制买卖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

份: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

未满 6 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

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登记结算公司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上一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作为基数,按基数

的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

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

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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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变化的,对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

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

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

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

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新增的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

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登记结算公司自动对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

深交所予以备案。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

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

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

完毕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

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

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二节 离任之后限制买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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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

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六章 股份锁定及解锁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

司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登记结算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

定。

     第二十七条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深交

所和登记结算公司以相关离任人员所有锁定股份为基数,按 50%比例计算该人员在申

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额度,同时对该

人员所持的在上述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

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可

解锁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离任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可解锁额度做相

应变更。

     第二十八条 离任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

的十二个月内如果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离任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本所和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离任人员的剩余额度内股份将予以解锁,其

余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九条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期满,离任

人员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将全部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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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核对登记结算公司通过其上市公司服务平台发出的《高管

人员离任解锁股份核对表》中对于离任人员股份解锁数据的记载是否准确无误。发

现有误的应及时与登记结算公司相关联络人联系并更正。

     离任人员解锁股份在上市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满六个月及满十八个月后

的第二个交易日即可上市交易。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一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十二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登记结算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

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三年内,公司拟再次聘任其

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将聘任理由、

上述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等情况书面报告深交所。深交所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

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公司方可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章 法律责任及处罚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证

券监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和处罚。公司将按照违规交易股票涉及金额

的 5%到 10%给予经济处罚,该处罚缴公司财务管理中心。

     上述人员的亲属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则由公司比照本条规定直接处罚本人。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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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时违反法律法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如触犯国家刑事法律的,公司依

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

十五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及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1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