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作为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在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后,对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 《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 议,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按《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披露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我们同意公 司编制的《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独立董事:刘星 徐丽霞 张洋 2020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