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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大正: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2021-02-23  

                                         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2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
东及投资者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
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我们在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后,对公司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进行了审查,
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会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经调查了解,审阅相关人员的履历等材料,未发现其中有《公司法》规
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
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
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高文田先生为公司副总裁。


(二)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
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
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的授
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
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关联董事已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
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指标分为三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组织层面的绩效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根据所处行业特点选取营业收入、净利润作为考核指

标。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以 2020 年度营业收入、净利

润值为基数,对各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进行考核,公司未

满足当年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确定综

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

等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组织层面的业绩考核,根据公司的绩效管理方案中核心业绩指标年度考核得

分,并区分了业务单元以及职能与平台部门。其中,业务单元绩效考核的重点为

业务单元经营业绩,同时兼顾业务单元的内部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所以绩效指

标重点为财务指标;职能与平台部门作为公司的管理与业务支撑部门,绩效指标

需要重点体现本部门对公司和业务单元的核心价值及贡献。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

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按照组织层面的完成情况按比例

解锁。

       除公司层面、组织层面的业绩考核,公司对个人也设置了较为严格的绩效考

核指标,由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将负责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

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绩效考评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将激励对象的

绩效评价结果分为 A、B、C、D、E 五个等级,并依照审核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解

除限售的比例。个人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

确、全面的综合评价。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因此,我们同意相关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并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在深圳设立全资子公司并变更其为“企业信息

化建设项目”部分项目内容的实施主体,同时变更项目公司所在地为募投项目的

实施地点,本次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有利于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

实施。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

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设立全资子公司并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五)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增加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变更公司名称、增加经营范围及修订相应的《公司章程》,有利
于为提升公司市场开拓竞争力,能更好的适应公司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能够更
有效的推进公司全国化的战略定位及发展布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公司名称、增加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
程》的事项,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星   徐丽霞   张洋
2021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