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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大正: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03-30  

                                    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监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监督权,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重庆新大正

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是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的监

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

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对监事做出

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规定,忠实履行监事会和监事的职责。

   第五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人

不得干涉。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业务单元应当予以协

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二章 监事会的构成

   第六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

                             1 / 10
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担任。股东

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依据表决权提名、选举和更换;职工代表由公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公

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条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上届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东可推荐监事候选人。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监事(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进行表

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九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或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与义务

    第十条   监事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本

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2 / 10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有权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九)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享有公司各种决策及经营情况

的知情权;

    (二)经监事会委托,核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查阅薄册和文

件,有权要求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三)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四)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情况下,建议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五)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

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六)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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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

的义务,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员工权益和公司利益;

    (三)不得利用职权谋权私利,不得收受贿赂和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四)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

得泄露公司秘密;

    (五)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监事会应配合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答复和说明;

    (七)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

建议。对公司董事会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关联董事表决的回避及董事

会决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是否符合是公司实际需

要等事宜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履行监事职权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的决议执行情况;

    (二)组织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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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依据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及本规则应履行的其他职

权。

       第十四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

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

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

       除下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

的三分之一。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者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

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或者监事仍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出现第二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及提案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应当指定其他监事代其履行职责;监事会主席无故不

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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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监事会在行使职权时,认为有必要,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监事会

主席召开临时监事会,是否召开由监事会主席决定;但有二分之一以

上监事提出召开的,则临时监事会必须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决议

与例会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九条   监事在监事会上均有表决权,任何一位监事所提议案,

监事会均应予以审议。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通知

    第二十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5 日以前电话

通知和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等方

式)送达全体监事,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说明原因。监事会可

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

    监事会临时会议通知时限为 3 日。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监事会

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监事会主席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6 / 10
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

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

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在取得全体与会

监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

会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

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

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会议书面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2、事由和议题;

    3、发出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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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分为定期会议

和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包括通过视

频和电话等方式)。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传

真或电子邮件或微信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以

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或微信等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按照规定期限内

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

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

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七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可采用举手、投

                               8 / 10
票或通讯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

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每项议案一经表决,表决结果由会议

工作人员现场点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并记录在案。每项决议

通过后,由投赞成票的监事或代理人在会议决议上签名。投反对和弃

权票的监事,其姓名和意见由记录人员记录在会议记录中,在签字时

可以作出书面说明。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

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监事或其授权代表出席

方可举行,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票即为通过。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

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

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

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监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9 / 10
       (六) 监事发言要点以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
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
事项。

   第二十九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

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监事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

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条     监事会的成员负有保密义务。对在履行职务时了解公

司的商业秘密和监事会审核的议案,在公司予以披露以前,不得向外

泄露。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制订、修改、补充,并负责解

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若与《公司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所不符,以《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超过” 、

“不满”、“不足”、“以外”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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