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正: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03-30
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监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监督权,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重庆新大正
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是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的监
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
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对监事做出
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规定,忠实履行监事会和监事的职责。
第五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人
不得干涉。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业务单元应当予以协
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二章 监事会的构成
第六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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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担任。股东
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依据表决权提名、选举和更换;职工代表由公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公
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条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上届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东可推荐监事候选人。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监事(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进行表
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九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或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与义务
第十条 监事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本
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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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有权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九)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享有公司各种决策及经营情况
的知情权;
(二)经监事会委托,核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查阅薄册和文
件,有权要求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三)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四)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情况下,建议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五)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
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六)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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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
的义务,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员工权益和公司利益;
(三)不得利用职权谋权私利,不得收受贿赂和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四)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
得泄露公司秘密;
(五)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监事会应配合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答复和说明;
(七)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
建议。对公司董事会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关联董事表决的回避及董事
会决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是否符合是公司实际需
要等事宜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履行监事职权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的决议执行情况;
(二)组织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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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据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及本规则应履行的其他职
权。
第十四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
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
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
除下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
的三分之一。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者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
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或者监事仍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出现第二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及提案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应当指定其他监事代其履行职责;监事会主席无故不
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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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监事会在行使职权时,认为有必要,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监事会
主席召开临时监事会,是否召开由监事会主席决定;但有二分之一以
上监事提出召开的,则临时监事会必须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决议
与例会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九条 监事在监事会上均有表决权,任何一位监事所提议案,
监事会均应予以审议。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通知
第二十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5 日以前电话
通知和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等方
式)送达全体监事,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说明原因。监事会可
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
监事会临时会议通知时限为 3 日。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监事会
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监事会主席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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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
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
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在取得全体与会
监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
会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
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
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会议书面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2、事由和议题;
3、发出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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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分为定期会议
和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包括通过视
频和电话等方式)。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传
真或电子邮件或微信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以
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或微信等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按照规定期限内
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
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
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七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可采用举手、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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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或通讯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
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每项议案一经表决,表决结果由会议
工作人员现场点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并记录在案。每项决议
通过后,由投赞成票的监事或代理人在会议决议上签名。投反对和弃
权票的监事,其姓名和意见由记录人员记录在会议记录中,在签字时
可以作出书面说明。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
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监事或其授权代表出席
方可举行,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票即为通过。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
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
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
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监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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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监事发言要点以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
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
事项。
第二十九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
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监事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
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条 监事会的成员负有保密义务。对在履行职务时了解公
司的商业秘密和监事会审核的议案,在公司予以披露以前,不得向外
泄露。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制订、修改、补充,并负责解
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若与《公司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所不符,以《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超过” 、
“不满”、“不足”、“以外”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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