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重庆新 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 负责的态度,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中《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进 行了审查,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 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刘星、徐丽霞、张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