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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正: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2021-05-20  

                                         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就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基于
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事项的独立
意见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调整方法的
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范围内,所作的决定
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合法、有效。董事会就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
量和授予价格有关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
格的议案》。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5 月 19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
及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且已满足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授予条件。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本次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
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
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5 月 19 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 17.58
元/股向符合条件的 17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7.95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不再担任高管职务的独立意见
    经公司经营班子研究、总裁刘文波先生决定,聘请况川先生为公司总裁助理
兼任贵阳公司总经理,不再聘任其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我们认为本次改聘
的相关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同意改聘。




                                           独立董事:刘星、徐丽霞、张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