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正: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2022-04-19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
予日为 2022 年 4 月 18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次激
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且已满足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授予条件。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
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
次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
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
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4 月 18 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 16.78
元/股向符合条件的 15 名激励对象授予 94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刘星、张洋、张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