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正: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2-04-19
证券代码:002968 证券简称:新大正 公告编号:2022-033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2 年 4 月 18 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94 万股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16.78 元/股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
据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8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22 年 4 月
18 日作为首次授予的授予日,向 15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 94 万股限制性股
票。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审批程序
1、2022 年 3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以及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
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2 年 3 月 29 日至 2022 年 4 月 7 日,公司在内部 OA 系统对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为期 10 天的公示。在公示期内,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子公司签
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的职务,期间未收到任
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并出具了《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名单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
3、2022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
查,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
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2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独立董
事就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公司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成就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
布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独立董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
授予日为 2022 年 4 月 18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
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且已满足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授予条件。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
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本次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
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
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4 月 18 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 16.78
元/股向符合条件的 15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94 万股限制性股票。
3、监事会意见
(1)公司监事会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
查,认为: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本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与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激励对象
名单相符;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及授予数量进行核查,认为:公
司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和授予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
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4 月 18 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 16.78
元/股向符合条件的 15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94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2 年 4 月 18 日。
2、首次授予数量:94 万股,占 16,271.85 万股的 0.5777%。
3、首次授予人数:15 人。
4、授予价格: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6.78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解除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激励对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
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 30%
解除限售期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 30%
解除限售期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三个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 20%
解除限售期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四个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 20%
解除限售期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7、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除满足授予条件的相关要求外,必须
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 2022-2025 年四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在解除限售的各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
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参照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2022-2025 年考核目标保持一致,以 2020 年度营业收入、净利润值为基数,对各
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进行考核,根据上述指标每年对应的
完成情况核算公司层面解锁比例。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及解锁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对应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 营业收入同比 2020 年增长不低于 110%;并且公司净
2022 年
解除限售期 利润同比 2020 年增长不低于 90%
第二个 营业收入同比 2020 年增长不低于 200%;并且公司净
2023 年
解除限售期 利润同比 2020 年增长不低于 150%
第三个 营业收入同比 2020 年增长不低于 280%;并且公司净
2024 年
解除限售期 利润同比 2020 年增长不低于 210%
第四个 营业收入同比 2020 年增长不低于 360%;并且公司净
2025 年
解除限售期 利润同比 2020 年增长不低于 280%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符合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上
述“净利润”是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组织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
核对象。组织层面的业绩考核根据被激励对象所在组织绩效核心业绩指标年度考
核得分。按照组织层面的完成情况,完成当年核心业绩指标考核即为合格 100%,
未完成则是不合格为 0,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公司对业务单元绩效考核的重点为业务单元经营业绩,绩效指标重点为财务
指标,即每一年度年初根据集团整体战略安排下达的核心预算指标;对职能与平
台部门绩效考核的重点为支持战略实现的核心管理指标,绩效指标重点体现本部
门对公司和业务单元的核心价值及贡献。
注:上述“组织”系指新大正集团下属的一级部门,即业务单元、职能中心等部门。
(3)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将负责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绩效考评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并依照审核的结果确
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分为 A、B、C、D、E 五个等级,考核评价表适用于
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评价分数 B 及以上(A、B) C D E(得分<60)
标准系数 1.0 0.8 0.6 0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集团层
面解除限售比例×组织层面绩效考核系数×个人层面标准系数。
激励对象因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
销。
8、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获授的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 占本激励计划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授予限制性股 公告日公司股
(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刘文波 董事、总裁 25.00 25.00% 0.15%
高文田 副总裁 7.00 7.00% 0.04%
吴云 副总裁 6.00 6.00% 0.04%
陈传宇 副总裁 8.00 8.00% 0.05%
杨谭 副总裁 10.00 10.00% 0.06%
翁家林 助理总裁、董事会秘书 4.00 4.00% 0.02%
田维正 助理总裁 9.00 9.00% 0.06%
罗东秋 审计内控中心总经理 3.00 3.00% 0.02%
预留部分 6.00 6.00% 0.04%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共 7 人) 22.00 22.00% 0.14%
合计(15 人) 100.00 100.00% 0.61%
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将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与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激励对象中不包括
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4、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按照公司拟定的方
案授予该 15 名激励对象 94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
的情况说明
经核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内均无买
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不为激励
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
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五、公司筹集的资金的用途
公司本次因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六、限制性股票授予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
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
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本激励
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4 月 18 日,根据授予日收
盘价进行测算,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
首次授予的限制 需摊销的总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万
性股票数量(万 费用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元)
股) (万元)
94 1750.01 661.11 641.67 291.67 126.39 29.17
说明:1、上述成本预测和摊销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考虑,未考虑所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来未解除限售的情况;2、上述
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
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
度审计报告为准。
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分摊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综合考虑本
次激励计划对于公司经营发展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公司管理团队、核心骨干的
积极性,提升公司经营效率,进而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实施本次激励计
划带来的成本增加。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均已经取得了
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公司董事会确定的上述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