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新大正: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6-06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数量和授予

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范围

内,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合法、有效。董事会就本次调整限

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有关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调

整的方案不存在不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况。综上,我们同意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6 月 2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

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

       3、公司确定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

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

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6 月 2 日,并以授

予价格 11.81 元/股向符合条件的 1 名激励对象授予 4.2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独立意见

    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

解除限售资格,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

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对

15 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共计 603,383 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四、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

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范围内,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本次调整合法、有效。董事会就本次调整事项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调整的方案不存在不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我们同意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和回

购价格。

    五、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刘星、张洋、张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