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正: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2-06-06
证券代码:002968 证券简称:新大正 公告编号:2022-042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2 年 6 月 2 日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4.2 万股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11.81 元/股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 日召开
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
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认为公
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2 年 6
月 2 日作为预留授予的授予日,按 11.81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1 名激
励对象授予 4.2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审批程序
1、2022 年 3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以及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
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2 年 3 月 29 日至 2022 年 4 月 7 日,公司在内部 OA 系统对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为期 10 天的公示。在公示期内,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子公司签
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的职务,期间未收到任
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并出具了《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名单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
3、2022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
查,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
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2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独立董
事就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公司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22 年 5 月 24 日至 2022 年 6 月 2 日,公司在内部 OA 系统对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为期 10 天的公示。在公
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或
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的职务,期间
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并出具了《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6、2022 年 6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
授予价格的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就本次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预留授予发表
了明确同意意见。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
表了核查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
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调整、预留授予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二)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成就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
布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独立董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6 月 2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
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
资格。
(3)公司确定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
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
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6 月 2 日,并以授
予价格 11.81 元/股向符合条件的 1 名激励对象授予 4.2 万股限制性股票。
3、监事会意见
(1)公司监事会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
查,认为: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
合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及授予数量进行核查,认为:公
司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和授予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6 月 2 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
11.81 元/股向符合条件的 1 名激励对象授予 4.2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预留授予的具体情况
1、预留授予日:2022 年 6 月 2 日。
2、预留授予数量:4.2 万股。
3、预留授予人数:1 人。
4、授予价格: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1.81 元/股。
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
格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 23.61 元的 50%即 11.81 元/股;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 23.61 元的 50%即 11.81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解除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激励对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于 2022 年授予,则限售期分别为自预留
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激励对象根
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根据《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若预留部分在 2022 年授予,
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
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 30%
解除限售期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 30%
解除限售期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 20%
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四个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 20%
解除限售期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7、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除满足授予条件的相关要求外,必须
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 2022-2025 年四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在解除限售的各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
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参照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2022-2025 年考核目标保持一致,以 2020 年度营业收入、净利润值为基数,对各
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进行考核,根据上述指标每年对应的
完成情况核算公司层面解锁比例。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及解锁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对应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 营业收入同比 2020 年增长不低于 110%;并且公司净
2022 年
解除限售期 利润同比 2020 年增长不低于 90%
第二个 营业收入同比 2020 年增长不低于 200%;并且公司净
2023 年
解除限售期 利润同比 2020 年增长不低于 150%
第三个 营业收入同比 2020 年增长不低于 280%;并且公司净
2024 年
解除限售期 利润同比 2020 年增长不低于 210%
第四个 营业收入同比 2020 年增长不低于 360%;并且公司净
2025 年
解除限售期 利润同比 2020 年增长不低于 280%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符合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上
述“净利润”是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组织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
核对象。组织层面的业绩考核根据被激励对象所在组织绩效核心业绩指标年度考
核得分。按照组织层面的完成情况,完成当年核心业绩指标考核即为合格 100%,
未完成则是不合格为 0,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公司对业务单元绩效考核的重点为业务单元经营业绩,绩效指标重点为财务
指标,即每一年度年初根据集团整体战略安排下达的核心预算指标;对职能与平
台部门绩效考核的重点为支持战略实现的核心管理指标,绩效指标重点体现本部
门对公司和业务单元的核心价值及贡献。
注:上述“组织”系指新大正集团下属的一级部门,即业务单元、职能中心等部门。
(3)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将负责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绩效考评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并依照审核的结果确
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分为 A、B、C、D、E 五个等级,考核评价表适用于
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评价分数 B 及以上(A、B) C D E(得分<60)
标准系数 1.0 0.8 0.6 0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集团层
面解除限售比例×组织层面绩效考核系数×个人层面标准系数。
激励对象因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
销。
8、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占计划预留限制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目前公司总股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总数的比
票数量(万股) 本的比例
例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
4.20 50.00% 0.0184%
人员(1 人)
合计(1 人) 4.20 50.00% 0.0184%
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将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与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激励对象中不包括
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4、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按照公司拟定的方
案授予该 1 名激励对象 4.2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
的情况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不包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不为激励
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
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五、公司筹集的资金的用途
公司本次因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六、限制性股票授予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
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
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本激励
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6 月 2 日,根据授予日收
盘价进行测算,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股票数量(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4.2 50.27 14.24 20.95 9.64 4.19 1.26
说明:1、上述成本预测和摊销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考虑,未考虑所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来未解除限售的情况;2、上述
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
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
度审计报告为准。
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分摊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综合考虑本
次激励计划对于公司经营发展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公司管理团队、核心骨干的
积极性,提升公司经营效率,进而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实施本次激励计
划带来的成本增加。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和预留授予事项均已经取得了现
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程序及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
予日、授予价格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
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授予事项
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数量调整及预留部分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