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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大正: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公告2022-06-06  

                         证券代码:002968           证券简称:新大正           公告编号:2022-044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
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情况
    1、2021 年 2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 2021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以及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
行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2、2021 年 2 月 23 日至 2021 年 3 月 5 日,公司在内部 OA 系统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为期 10 天的公示。在公示期内,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子公司签
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的职务,期间未收到任
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并出具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名单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

    3、2021 年 3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1 年 5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
予价格的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就本次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以及向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
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授予价格、数量调整和首次授予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21 年 7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
1 名离职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全部 57,00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并注销。公司监
事会、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回购注销事项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22 年 3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取消授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办法调整的议案》。公司监事会、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
    7、2022 年 6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和
回购价格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
所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调整的具体情况
       1、调整事由
       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若公司发生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
或公司股票价格及数量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
和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根据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考核结果,公司
拟回购注销 14,512 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鉴于公司已于 2022
年 5 月 31 日实施完成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即以总股本 162,681,000 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5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转增 4 股。根据上述情况,公司拟对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
量及价格进行调整。

       2、调整方法
       (1)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调整如下:

       Q=Q0×(1+n)=14,512×(1+0.4)≈20,317 股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经过本次调整,需要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4,512 股调整为 20,317
股。

       (2)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如下:

       P=(P0-V)÷(1+n)=(17.58-0.5)÷(1+0.4)=12.20 元/股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
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经过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价格由 17.58 元/股调整为 12.20 元/股。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回
购价格调整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
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范围内,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本次调整合法、有效。董事会就本次调整事项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综上,我们同意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及调整程序,
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及数量调整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益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监事会同意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暨回购数量、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均已经取得
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数量、价格调整及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
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回购数量、价格调整
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依法履行信息披露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等申请办理相关解除限售、股份登记及股份注销等事宜。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暨回购数量、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