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新大正: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2022-06-06  

                         证券代码:002968          证券简称:新大正         公告编号:2022-043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5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 603,383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26%。

    2、本次解除限售事项仍需向有关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完成解除限售,
届时将另行公告相关事宜。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
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情况
    1、2021 年 2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 2021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以及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
行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2、2021 年 2 月 23 日至 2021 年 3 月 5 日,公司在内部 OA 系统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为期 10 天的公示。在公示期内,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子公司签
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的职务,期间未收到任
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并出具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名单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

    3、2021 年 3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1 年 5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
予价格的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就本次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以及向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
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授予价格、数量调整和首次授予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21 年 7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
1 名离职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全部 57,00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并注销。公司监
事会、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回购注销事项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22 年 3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取消授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办法调整的议案》。公司监事会、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
    7、2022 年 6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和
回购价格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
所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二、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一)第一个限售期届满
    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本激励计
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
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
市之日为 2021 年 5 月 31 日,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
期于 2022 年 5 月 30 日届满。

    (二)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情况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解除限售条件                              条件成就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件。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
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
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述情形,满足解除限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售条件。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
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
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 2021 年实现营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 2021-2025 年五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               业收入同比 2020 年
度考核一次,在解除限售的各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                增长 58.40%;实现
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以                  净利润同比 2020 年
2020 年度营业收入、净利润值为基数,对各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增长               增长 38.10%。公司
率、净利润增长率进行考核,根据上述指标每年对应的完成情况核算                业绩满足考核要求。
公司层面解锁比例。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及解锁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营业收入”
                                                                            以经公司聘请的符合资
 归属安排    对应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
  第一个                    营业收入同比 2020 年增长不低于 45%;并且公司
                2021 年                                                     计算依据。上述“净利
解除限售期                  净利润同比 2020 年增长不低于 35%
                                                                            润”是指经审计的归属
  第二个                    营业收入同比 2020 年增长不低于 110%;并且公司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2022 年
解除限售期                  净利润同比 2020 年增长不低于 90%                润,并剔除股份支付费
  第三个                    营业收入同比 2020 年增长不低于 200%;并且公司   用的影响。
                2023 年
解除限售期                  净利润同比 2020 年增长不低于 150%
  第四个                    营业收入同比 2020 年增长不低于 280%;并且公司
                2024 年
解除限售期                  净利润同比 2020 年增长不低于 210%
  第五个                    营业收入同比 2020 年增长不低于 360%;并且公司
                2025 年
解除限售期                  净利润同比 2020 年增长不低于 280%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符合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
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上述“净利润”是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并剔除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
销。
(四)组织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                15 名激励对象中,
级,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组织层面的业绩考核根据公司的绩                10 名组织绩效考核
效管理方案中核心业绩指标年度考核得分。按照组织层面的完成情                  结果为优秀,按 100%
况,按比例解锁: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则 100%,评价为良好的则同比例               得分;5 名组织绩效
得分,评价为合格的 60%,不合格的则为 0。                                    考核结果为良好,同
    公司对业务单元绩效考核的重点为业务单元经营业绩,同时兼顾                比例得分。
业务单元的内部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所以绩效指标重点为财务指
标。业务单元绩效指标分为以下两个维度:1、核心业务指标:指评
估业务单元经营业绩的财务指标。2、管理指标:指评估业务单元内
部运营效率、团队管理水平与组织建设的指标。职能与平台部门作为
公司的管理与业务支撑部门,绩效指标需要重点体现本部门对公司和
业务单元的核心价值及贡献。职能与平台部门绩效指标分为以下两个
维度:1、核心业务指标:指评估本部门对公司和业务单元核心贡献
的指标,以及业务单元的满意度指标;2、管理指标:指评估本部门
内部团队管理水平与组织建设的指标。
注:上述“组织”系指新大正集团下属的一级部门,即业务单元、职能中心等部
门。
(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将负责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               15 名激励对象个人
进行打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绩效考评的执行过程和结             层面绩效考核均在 C
果,并依照审核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及以上。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分为 A、B、C、D、E 五个等级,考核评
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C 及以上(A、B、C)
 评价分数                           D(60 ≤得分<80) E(得分<60)
                 (得分≥80)

 标准系数             1.0                  0.6               0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
度×集团层面解除限售比例×组织层面绩效考核系数×个人层面标
准系数。
    激励对象因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
价格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
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并对激励对象经考核后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5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 603,383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26%。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解除限售            剩余未解除限
                                             获授限制性股
   姓名                   职务                          限制性股票数            售限制性股票
                                             票数量(股)
                                                          量(股)              数量(股)
   刘文波           董事、总裁              630,000       189,000                  441,000
   高文田               副总裁              231,000        69,300                  161,700
   吴云                 副总裁              189,000        56,700                  132,300
   田维正             助理总裁              210,000        63,000                  147,000
   翁家林     助理总裁、董事会秘书          105,000        31,500                   73,500
   罗东秋       审计内控中心总经理          73,500         22,050                   51,450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9 人)       640,500       178,133                  448,350
            合计((15 人)               2,079,000       603,383                 1,455,300
     注:1、上表股份数量均为公司 2021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数据;
         2、本次未能解除限售的 20,317 股将进行回购注销。
四、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2021 年 4 月 30 日,公司实施完成 2020 年年度权益分配方案,限制性股票
首次授予数量由 1,053,000 股调整为 1,579,500 股,授予价格由 26.92 元/股调
整为 17.58 元/股。

       期间,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因 2 名激
励对象离职,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9.45 万股限制性股票已由公司进行回
购注销,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总人数由
17 人调整至 15 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579,500 股调整为 1,485,000
股。

       2022 年 5 月 31 日,公司实施完成 2021 年年度权益分配方案,限制性股票
首次授予数量由 1,485,000 股调整为 2,079,000 股,回购价格由 17.58 元/股调
整为 12.20 元/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一致。
    注: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办法
调整的议案》,该调整自 2022 年度执行,不影响本次考核。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
解除限售资格,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
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对
15 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共计 603,383 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五、监事会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 15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共计 603,383 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六、法律意见书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暨回购数量、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均已经取得
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数量、价格调整及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
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回购数量、价格调整
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依法履行信息披露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等申请办理相关解除限售、股份登记及股份注销等事宜。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暨回购数量、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