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正:董事会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十三条第(七)款标准的说明2023-01-03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
——重大资产重组》第十三条第(七)款标准的说明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收
购陈昆、董灿辉、李波、鲁学明、葛彬、罗成勇、郭云松、杨延庆、肖体良、汪
忠雄、金克斌、董天禹、候建林等 13 名自然人所持的云南沧恒投资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沧恒投资”)80.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
十三条第(七)款规定的要求,公司对本次交易信息披露前股票价格波动的情况
进行了自查,具体如下:
2023 年 1 月 3 日,公司首次披露了拟以现金方式收购沧恒投资 80%股权事
宜,公告名称为《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购买的一般风险提
示公告》(编号:2023-003)。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前 20 个
交易日的区间为 2022 年 12 月 5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对该区间内上市
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以及该期间中小综指及同行业板块波动情况进行了自查
比较,情况如下:
披露前 1 个交易日 披露前 21 个交易日
项目 涨跌幅
(2022 年 12 月 30 日) (2022 年 12 月 5 日)
新大正(002968.SZ)(元/股) 21.79 22.42 -2.81%
中小板综合指数(399101.SZ) 11,615.33 12,081.67 -3.86%
中证沪港深物业管理与服务
530.71 573.98 -7.54%
主体指数(931745.CSI)
剔除大盘因素影响涨幅 1.05%
剔除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涨幅 4.73%
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即剔除中小板综合指数(399401.SZ)
和中证沪港深物业管理与服务主体指数(931745.CSI)的波动因素影响后,上市
公司股价在本报告书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分别为 1.05%和 4.73%,
涨跌幅低于 20%。
因此,公司股价在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未超
过 20%,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
组》第十三条第(七)款规定的相关标准。
特此说明。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