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正: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3-03-28
证券代码:002968 证券简称:新大正 公告编号:2023-020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6 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
于公司 2022 年度业绩考核指标未达到《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董事会同意根据激励
计划相关规定对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 行回购
注销。此外,原激励对象 2 人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
的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1、2021 年 2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 2021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以及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
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 年 2 月 23 日至 2021 年 3 月 5 日,公司在内部 OA 系统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为期 10 天的公示。在公示期内,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子公司签
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的职务,期间未收到任
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并出具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名单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
3、2021 年 3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1 年 5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
予价格的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就本次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以及向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
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授予价格、数量调整和首次授予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21 年 7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
6、2022 年 3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取消授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办法调整的议案》。公司监事会、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
7、2022 年 6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和
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
所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6 日披露了《关于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8、2023 年 3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
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8 日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
权人的公告》。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三、回购注销的相关说明
(一)回购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1、解除限售期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
如下:
归属安排 对应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第二个 营业收入同比2020年增长不低于110%;并且公司净利润
2022年
解除限售期 同比2020年增长不低于90%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符合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上
述“净利润”是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
公司 2022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同比 2020 年增长 97.07%,净利润同比 2020 年
增长 53.55%,未能成就公司层面考核目标,因此公司拟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含 2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在上述解除限售期已获授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 623,700 股。
2、原激励对象不再具备激励资格
根据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2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
激励资格,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剩余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
79,800 股。
综上,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为 703,500 股,占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的 33.84%,占公司总股本的 0.31%。
(二)回购价格和定价依据
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及 2021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议案》,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17.58 元/股调整为 12.20 元/股。
(三)回购的资金总额和来源
本次用于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总额预计为 8,582,700 元,资金来源为公司
自有资金。
四、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份总数将减少 703,500 股,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本次回购前 本次回购后
减少股份数
股份性质
量(股)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21,327,425 9.31% 703,500 20,623,925 9.03%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207,763,658 90.69% - 207,763,658 90.97%
合计 229,091,083 100.00% 703,500 228,387,583 100.00%
五、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 生较大
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勤勉尽
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六、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七、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对拟回购注销事项的人员名单和数量进行了审核,本次回购注销的内容和
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 授权,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
2.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数量、回购价格等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3.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及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申请办理相关股份注销等事宜。
九、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
股票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