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新大正: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3-28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
关议案进行了审查,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我们对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公司已按
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
部控制体系,并在经营活动中得到较好的执行,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起到
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我们认为,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我们同意《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
    经过认真听取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公司 2022 年度审计工作汇报
及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相关资质文件进行审核后,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
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坚持认真、严谨
的工作作风,遵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履行审计职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审
计意见,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保
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同意继续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 2023 年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认为公司 2022 年年度利润分
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
规定,充分考虑了股东持续、稳定的回报以及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的实际情况,
分红比例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并将本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经审议公司编制的《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我
们认为,报告内容真实、完整,公司对 2022 年度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历次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的情况。我们
同意《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五、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
    1、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作出的
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和长远发展规划,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实质性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

六、2023 年度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
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也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提高暂
时闲置募集资金的收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等规定的要求。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
及全资子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七、预计 2023 年日常关联交易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预计与关联方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以市场价格为基础,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
关联董事李茂顺、刘文波进行了回避表决,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交易所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关
于预计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

八、2023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基于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 2023 年度拟向银行申请不超过 15 亿元综合授
信额度,其决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程序,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公司 2023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
授权额度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2023 年向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预计 2023 年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
是出于子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并且主要是为子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或授信提供担保。
目前被担保对象经营稳定,公司能够实际掌握被担保对象的生产经营及资金管理,
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公司能够较好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会影响
公司的正常经营。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
宜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有利于公司充分利用资本 市场的融
资功能,拓展公司业务,促进可持续发展。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实施
小额融资,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我们同意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

十一、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鉴于公司 2022 年度业绩考核指标未达到《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

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以及原激励对象 2 人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拟

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本次回购注销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十二、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鉴于公司 2022 年度业绩考核指标未达到《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

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以及原激励对象 2 人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拟

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本次回购注销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十三、董事会换届选举
    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我们在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后,对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事项进行了审查,
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会本次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经调查了解,审阅相关人员的履历等材料,未发现其中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
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
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同意提名李茂顺先生、刘文波先生、王荣先生、刘星先生为第三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含职工董事),同意提名张璐女士、蒋弘先生、梁舒楠
先生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4、同意将与此次换届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其中
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料尚需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十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本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司
实际经营情况和公司所处行业和地区薪酬水平制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情形。本项议案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我们一
致同意上述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星、张洋、张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