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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嘉美包装: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4-24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的规定规定,我们作为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一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对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审议并通过《关于聘任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聘请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
审计机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客观实际。
同意聘请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


二、     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利润分配的议案》
    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9 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7,192.17 万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 7,721.02 万元。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母公司 2019 年实现净利润 7,721.02
万元为基数,提取 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 772.10 万元,加上 2018 年度滚存的
未分配利润 38,660.34 万元,减去 2019 年度利润分配 0 万元,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母公司累计的可供分配利润为 45,609.26 万元。

    以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952,630,735.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9 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股利 1,810.00 万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实施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的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及《公司章程》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该
方案的实施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或其他不良影响。同意2019年度公司的利

润分配方案。


三、     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1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
求,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
上,对公司 2019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
进行了评价,并制作《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
       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客观实际。同意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


四、     审议并通过《关于预计公司 2020 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 2020 年度将发生的关联担保金额进
行了合理预计。
    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度关联担保预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客观实际。同意关于公司2020年度关联担保的议案。


五、     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
   案》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其他可比公司之做法,公司制定了 2020 年度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预计的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均系日常生产经营
所必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
信或贷款提供担保,所有担保均为无偿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
情况,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对公司的独立性不会造成损害和影响,

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上述日常关联交易的实施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全体独立董
事一致同意该议案。


六、     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
   案》




                                     2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
规定的要求,公司制定了《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我们认为: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方案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是在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
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下制定的,符合公司的客观实
际,全体独立董事同意该议案。


七、   审议并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财会〔2019〕6号《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
报表格式的通知》和财会〔2019〕16号《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
版)的通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
(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修订)》
(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年修订)》(财
会〔2017〕9号)、2017年5月2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2017年修订)》(财会〔2017〕14号),财会〔2019〕8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

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和财会〔2019〕9号《关于印发
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
收入》(财会 [2017]22号)的要求,公司将执行修订后的会计政策。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财政部相关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进行会
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
公允地反应公司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情
形,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全体独立董事同
意该议案。


八、   审议并通过《关于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追加投资的议案》
    为了促进公司产品的多元化,更好地满足客户多样化的产品需求,公司拟对
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二片罐生产线建设项目(临颍嘉美)”项目



                                    3
追加不超过3,000万元的投资,用于购买一套二片纤体罐1模具,追加投资后本项
目新增产能保持不变,募集资金投资金额不变。
       我们认为: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追加投资事项是根据公司实际生产经营的需
要作出的决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实际需求,符合公司长期发展

规划,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
大不利影响,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张本照 黄晓盈 梁剑
                                                                          2020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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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纤体罐是一种直径变小、容量降低并采用高清印刷的二片罐,罐容量主要有 200ml、250ml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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