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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嘉美包装:公司章程修正案2020-04-24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
    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章程变更条款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 6 个月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月时间限制。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
第二十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
         间限制。
九条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责任。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
                                            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持有、通知公司 5%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
第四十   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
                                            司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条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
                                                (一)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 5%以上
         报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
                                            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
                                            算等状态;

                                            1
                                                    (三)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制公
                                                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
                                                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四)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
                                                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
                                                重大行政、刑事处罚的;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相关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
                                                生同业竞争或者同业竞争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
                                                应当说明对公司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
                                                等。
                                                    公司无法与实际控制人取得联系,或者知悉
                                                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
         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
         偿责任。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
                                                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
         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及其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谋取非法利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侵
               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侵
                                                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占公司资产或占用公司资金。如果存在
第四十                                          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侵占公司资产或
         股东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和其他股
一条                                            占用公司资金。如果存在股东占用公司资金,损
         东合法权益的情况,公司可以扣减应分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公司可以扣
         配给该股东的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
                                                减应分配给该股东的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
         金。
                                                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
         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义务,不得侵占
                                                司资金安全的义务,不得侵占公司资产或协助、
         公司资产或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
                                                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公司
         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公司董事、监事、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给公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给公司造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严
                                                果的,董事会有权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
         重后果的,董事会有权对负有直接责任
                                                员予以免职,对于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应
         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免职,对于负有直
                                                当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公司还有权视其情节
         接责任的董事、监事应当提请股东大会
                                                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其他处分。
         予以罢免。公司还有权视其情节轻重对
         直接负责人给予其他处分。
第一百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
〇二条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2
第四款   准确、完整;                        确、完整;

第一百
五十四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
条第一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定期 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款


         本次修改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公司董事会及其指定人员办理上述章程变更备案事宜。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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