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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嘉美包装: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2020-05-06  

						       独立董事关于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嘉美食品包装(滁州)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同业竞争以及关联交

易的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同业竞争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国食品包装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民先生、厉翠玲女士、

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控制或者担任董事、高管的除公司、公司的子公司外的其

他企业,不存在以任何形式在中国境内、境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相同、相似

或近似的,对公司主营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

务或活动;不存在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业务与公司相同、相似或近似的

或对公司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中国食品包装有限公司、陈民、厉翠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自承诺作出以来严格遵守承诺内容,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有效。公司与中国食品

包装有限公司、陈民、厉翠玲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控制或者担任董事、高管的

除公司、公司的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二、关于确认公司关联交易未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独立意见

   为保证关联交易不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公司已在《公司章程》《董事会议

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公司

亦制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体现了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措施,为避免不

正当交易提供了制度保障。

   公司相关关联交易事项均系基于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经营活动而发生,属于正

常的商业交易行为,没有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
偿的原则,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公

司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审核批准程序合法有

效。




                                         独立董事:张本照 黄晓盈 梁剑
                                                      2020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