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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嘉美包装: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0-23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嘉美食品包
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本次董事会提交的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和相关
资料,充分了解被提名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后,我们未发现存在《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
者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的同意,不存在损害
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的情形,陈民先生、张悟开先生、王
建隆先生、卫东先生、胡康宁先生、蒋焰女士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
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资格。因此,我们同意提名陈民先生、张悟开先生、王建隆先生、卫东先生、胡
康宁先生、蒋焰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本次董事会提交的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和相关
资料,充分了解被提名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任职资格等情况后,我们未发现


                                  1
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未发现其被
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
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不存在损害股东
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张本照先生、梁剑先生、黄晓盈女
士皆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
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资格。我们同
意提名张本照先生、梁剑先生、黄晓盈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意在独立董事候选人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
       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
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所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
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包括有效期、授予日、禁售期)或解除限售
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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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
立和完善公司管理人员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的积极性,
引进和保留优秀人才,提升公司在行业内的竞争地位,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
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
情形;
    6、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陈民、王建
隆、张悟开均回避表决。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




                                       独立董事:张本照、黄晓盈、梁剑


                                                     2020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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