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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嘉美包装: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0-10-23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建立、
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及技术人
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
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
则,公司制订了《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

     为保证公司本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
办法。

     第一条 考核目的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加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执行的计划性,量化公司股权激
励计划设定的具体目标,促进激励对象考核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
保实现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各项业绩指标;同时引导激励对象提高工作绩效,提
升工作能力,客观、公正评价员工的绩效和贡献,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执行提供客
观、全面的评价依据。

     第二条 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考核评估激励对象;

     (二)考核指标与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年度经营目标结合;与激励对象关
键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结合。

     第三条 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所有激励对象,包括在公司(含子公司,
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中层技术人员、基层人员,
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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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或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子公司签
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第四条 考核机构及执行机构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领导和审核对
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

     (二)公司生产行政部、预算部负责具体考核工作,负责向薪酬委员会的报
告工作。

     (三)公司生产行政部、预算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
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四)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第五条     绩效考核指标及标准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能否解除限售将根据公司、激励对象两个层面的
考核结果共同确定。

     (一)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

     本激励计划在 2021 年-2023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
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
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1、2021 年净利润较 2020 年净利润增长不低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0%;
                                             2、2021 年净利润不低于 2019 年净利润的
                                             100%。
                                             公司需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1、2022 年净利润较 2020 年净利润增长不低于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30%;
                                             2、2022 年净利润不低于 2019 年净利润的
                                             105%。
                                             公司需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1、2023 年净利润较 2020 年净利润增长不低于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60%;
                                             2、2023 年净利润不低于 2019 年净利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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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
                                             公司需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1、2021 年净利润较 2020 年净利润增长不低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0%;
                                             2、2021 年净利润不低于 2019 年净利润的
                                             100%。
                                             公司需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1、2022 年净利润较 2020 年净利润增长不低于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30%;
                                             2、2022 年净利润不低于 2019 年净利润的
                                             105%。
                                             公司需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1、2023 年净利润较 2020 年净利润增长不低于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60%;
                                             2、2023 年净利润不低于 2019 年净利润的
                                             110%。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剔

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
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
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组织实施。个人绩效考
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
格”,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若激励
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第六条 考核程序

     (一)公司生产行政部、预算部等相关部门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
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负责激励对象考核分数的计算、考核结果的材料汇总,
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并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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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生产行政部、预算部等相关部门将对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报告提
交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由其做出决议。

     第七条 考核期间与次数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1 至 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年考核一次。

     第八条 考核结果管理

     (一)考核结果反馈及应用

     1、被考核对象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员工直接主管应在考核工作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对象。

     2、如果被考核对象对自己的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与人力资源部沟通解决。如
无法沟通解决,被考核对象可向薪酬委员会申诉,薪酬委员会需在 10 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或等级。

     3、考核结果作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依据。

     (二)考核记录归档

     1、考核结束后,证券事务办公室应保留绩效考核所有考核记录档案。考核结
果作为保密资料归案保存。

     2、为保证绩效记录的有效性,绩效记录上不允许涂改,若要重新修改或重新
记录,须由当事人签字。

     3、绩效考核记录保存期 5 年。对于超过保存期限的文件与记录,由公司董事
会薪酬委员会统一销毁。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

     (二)本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本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冲突,由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股权激励计划执行。

     (三)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股权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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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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