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美包装: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0-11-23
证券代码:002969 证券简称:嘉美包装 公告编号:2020-072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0 年 11 月 20 日
2.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787.28 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0.83%
3.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3.71 元/股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
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根据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20 年 11 月 20 日为首次授
予日,以 3.71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59 名激励对象授予 787.28 万股限制性股票。
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一)激励工具及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
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1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3.71 元。
(三)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167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
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技术)人员
及基层人员。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本激励计划授出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权益数量的比例 日股本总额比例
王建隆 董事 50.00 5.00% 0.05%
副总经理、董事会
陈强 25.00 2.50% 0.03%
秘书
中层管理(技术)及基层人
731.78 73.18% 0.77%
员(165 人)
预留 193.22 19.32% 0.20%
合计 1,000.00 100.00% 1.05%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
五入所致。
(四)解除限售安排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24 个月后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 30%
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36 个月后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 30%
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48 个月后的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 40%
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30%
2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48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60 4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五) 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能否解除限售将根据公司、激励对象两个层面的
考核结果共同确定。
1.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
本激励计划在 2021 年-2023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
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
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1、2021 年净利润较 2020 年净利润增长不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于 200%;
2、2021 年净利润不低于 2019 年净利润的
100%。
公司需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1、2022 年净利润较 2020 年净利润增长不低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于 230%;
票
2、2022 年净利润不低于 2019 年净利润的
105%。
公司需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1、2023 年净利润较 2020 年净利润增长不低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于 260%;
2、2023 年净利润不低于 2019 年净利润的
110%。
公司需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1、2021 年净利润较 2020 年净利润增长不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于 200%;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2、2021 年净利润不低于 2019 年净利润的
票 100%。
公司需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1、2022 年净利润较 2020 年净利润增长不低
于 230%;
3
2、2022 年净利润不低于 2019 年净利润的
105%。
公司需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1、2023 年净利润较 2020 年净利润增长不低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于 260%;
2、2023 年净利润不低于 2019 年净利润的
110%。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
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
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
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组织实施。个人绩效考
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合格”,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
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 年 10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就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
4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
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嘉美食
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
书》。
2.2020 年 10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
(公告编号:2020-056),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张本照先生
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0 年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0 年 10 月 23 日至 2020 年 11 月 1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 年 11 月 3 日,公司披露了《监
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
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0-060)。
4.2020 年 11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5.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与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
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2020
年 11 月 1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66)。
6.2020 年 11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出
具了《关于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
整和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5
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
划差异情况
鉴于激励对象邓建波、林龙飞、刘永华、冉志鹏、闫在强、张旺丛、张政文、
刘欢八名员工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19.50 万股,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0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
量的议案》,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及拟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167 人变为 159 人;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由 1,000.00 万股变为
980.50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由 806.78 万股调整为 787.28 万股,预留授予
部分为 193.22 万股不变。
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
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内容一致。根据公司 2020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成就情况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
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6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
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0 年 11 月 20 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 159 名激励对
象 787.28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71 元/股。
五、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情况
(一)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0 年 11 月 20 日
(三)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3.71 元/股
(四)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数量:787.28 万股
(五)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人数:159 人
(六)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本激励计划授出 占授予时公司股本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权益数量的比例 总额比例
王建隆 董事 50.00 5.10% 0.05%
副总经理、董事会
陈强 25.00 2.55% 0.03%
秘书
中层管理(技术)及基层人
712.28 72.64% 0.75%
员(157 人)
预留 193.22 19.71% 0.20%
合计 980.50 100.00% 1.03%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
五入所致。
7
(七)相关股份限售期安排的说明: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
同的限售期,分别为 24 个月、36 个月和 48 个月,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
票上市日起计算。
(八)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不符合
上市条件的要求。
六、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
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
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11 月 20 日,根据授予日限
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激励成本。经测算,2020 年-2024 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
销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限制性股票摊销成本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527.17 73.71 884.51 852.92 484.37 231.66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授予数量及对可解锁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
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
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
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
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8
七、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
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
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
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八、公司筹集的资金用途
公司此次因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九、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未
买卖公司股票。
十、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除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外,本次拟被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 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条件及授予条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
《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
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条
件。
(3)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有关授予日的
规定。公司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调整后)均符合
9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和授予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
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以 2020 年 11 月 20 日为首次授予日,
授予 159 名授予激励对象 787.28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71 元/股。
十一、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11 月 20 日,该授予
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
予也符合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授予对象”)均
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条件及授予条件的相关规定,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为首次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
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授予的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陈民、王建隆、张悟
开均回避表决。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11 月 20 日,
同意向 159 名首次激励对象授予 787.28 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二、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授权,本次调整和首次授予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
的原因、授予的数量及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10
件及《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已经满足《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
十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嘉美包装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
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
及授予数量的确定及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有关规定,嘉美包装不存在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
条件的情形。
十四、备查文件
1.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和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5. 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
特此公告。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20 日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