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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嘉美包装: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3-12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1]A0091 号


致: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
业办法》”)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国枫律
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
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
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和《从业办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
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召开并由董事会召
集。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2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http://www.szse.cn)公开发布了《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
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网络投票的时间及方式、联系地址、联系人等
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3 月 11 日下午 14:00 在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芜湖东路 189 号贵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陈民先生主持。本次会
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3 月 1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 2021 年 3 月 11 日 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议题与会议通知所
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2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及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现场及
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
11 人,代表股份 763,844,248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79.5395%。除贵公司股东
(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
全部议案。本次会议经逐项审议,依照《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所规定
的表决程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增加公司经营场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763,835,748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
99.9989%;反对 8,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现场记名方式进行了表决,选举了股东代表、监
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工作。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
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
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 1 经出席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3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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