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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嘉美包装:嘉美包装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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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枫律股字[2021]A052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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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
业办法》”)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
师出席贵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
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
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和《从业办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
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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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召开并由董事会

                                      1
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9 月 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http://www.szse.cn)公开发布了《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
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网络投票的时间及方式、联系地址、联系
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9 月 22 日下午 14:00 在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芜湖东路 189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陈民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22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 2021 年 9 月 22 日 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议题与会议通知所
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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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

                                     2
记日的股东名册及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现场及
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
16 人,代表股份 746,275,198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77.7100%。除贵公司股东
(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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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
全部议案。本次会议经逐项审议,依照《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所规定
的表决程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暨新增募投项目的议案》
    表 决结 果: 同意 746,092,998 股, 占出 席 会议有 效表 决 权股 份总 数的
99.9756%;反对 163,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0%;弃权
18,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 决结 果: 同意 746,232,298 股, 占出 席 会议有 效表 决 权股 份总 数的
99.9943%;反对 24,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弃权
18,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现场记名方式进行了表决,选举了股东代表、监
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工作。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
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
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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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验,上述议案 1 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议案 2 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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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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