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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嘉美包装: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独立意见2021-10-29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根据中国
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和《公
司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十四次会议决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
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1 年 10 月 29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以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本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授予对象”)
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次激励计划关于激励对象条
件及授予条件的相关规定,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4.公司不存在为本次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
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中层管理(技术)及基层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1 年 10 月 29 日,
同意向 86 名首次激励对象授予 193.22 万股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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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本
次以 3.71 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五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 9.50 万股。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程序合法、合
规,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
一致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 张本照 梁剑 黄晓盈
                                                      2021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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