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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嘉美包装: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独立意见2022-02-24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
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使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
增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的事项已履行了
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不存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的情形,不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且伤害股东利益
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    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拟投入金额及新增募投项目的独立

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拟投入金额及新增募投项目的事项是
基于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而做出的调整,有利于提升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提高公司整体效益,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规划。本次调整部分募集
资金拟投入金额及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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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及 2022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

   三. 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本次董事会补选的董事候选人简历和相关资料,充分了解被提
名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后,我们未发现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
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或者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董事会补选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的同意,不存在损害股东
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的情形,夏顶立先生具备履行董事职责
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董事资格。因此,我们同意提名夏顶立先生为公司本届董事会董事候选
人,并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本照、黄晓盈、梁剑
                                                      2022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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