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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嘉美包装: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8-27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2]A0450 号


致: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

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
证;


                                   1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

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

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召开并由董事

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8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公开发布了《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

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8月26日下午14:00在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芜
湖东路189号贵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陈民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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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8月26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8月

26日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

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及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现场及

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

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16人,代表股份719,968,498股,占贵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74.8248%。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部分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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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
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暨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孙公司

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同意719,885,59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9.9885%;反对82,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0.011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0.0000%。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
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
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
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均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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