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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和远气体: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04-15  

                                              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监事会议事程序和行为,确保监事会公平、公正、

高效运作和有效履行监督职能,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会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四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至少要有 1

名职工代表监事。

   第五条       监事会设主席 1 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

事应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

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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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

的结果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监事和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干涉。公司应为监事与监事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及业务活动经费。


                        第三章    会议召集与主持

    第九条     监事会议事方式包括监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临时会议两种形式。

    第十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

会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主席因特殊原因不

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半数以上监事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况时,监事会主席应在十日内召集监事会临时

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

和要求,通过了违反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出现违法、违规或

者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要求董事会采取措施但不予采纳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财务违规操作、财务会计信息失真,要求公司予以改正但公司不

予改正时;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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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会议议案

  第十三条     公司的监事和其他有关人员需要提交监事会研究、讨论、决定的议

案,应预先提交监事会联系人,由监事会联系人汇集分类整理后书面送交监事会

主席审阅,并由监事会主席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对未列入议程的议案,如提案人仍坚持要求列入议程,则由监事会进行表决

确定。

    议案内容应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监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士。

    第十四条     监事会议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监事会

的职权范围;

    (二)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四)至少应在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送达。


                            第五章     会议通知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出席会议对象等由主席决

定。会议通知经监事会主席签发后由监事会联系人负责通知各有关人员并作好会

议准备。

    第十六条     定期会议通知正常情况下应提前十日送达到全体监事;召开临时

会议时应至少提前三日送达到全体监事,必要时送达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情况紧急需要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时,会议通知可以不受上述时间和方式限

制,但需要在会议召开前征得全体监事的一致同意或确认,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

作出相应说明,并载入监事会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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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监事会应以书面形式于监事会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要求出席会

议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及外部审计人员。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说明理由。


                             第六章      会议规则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召开,但监事会召集人应当向与会监

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

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

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二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议案发表明确的意见。会

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

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或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

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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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当议案与某监事有关联方关系时,该监事应当回避且不得参与

表决。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的列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在其他

时间应当回避。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联系人和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

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议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结束后,监事会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按照会议记录

完成会议决议的有关文件,呈监事会主席签发;如会议决议需由公司有关部门执

行,则应将有关决议文件发送至各执行单位。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

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

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参与决

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

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及记录人签字确认的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由

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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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

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余任监事会应当尽快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

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监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监事以及

余任监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在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情况的同时,可向有关监管

部门直接报告情况。


                             第七章       会议纪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

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并表决。监

事未亲自参加监事会会议且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会后应及时审查会议决

议及记录。

    一名监事不应在一次监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或超过监事总数三人之一

以上监事的委托。

    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委托书上应写明委托的内容和权限。书面的委托书应

在开会前一天送达联系人,由联系人办理授权委托登记并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

员宣布。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监事出席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可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更换。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的决定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所有人

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密,否则应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公司监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按照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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