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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和远气体: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1-04-15  

                                              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
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

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执
行。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
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为前款以外的其他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按照关
联交易审批权限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需要股东大会
审议的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时应当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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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
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
务顾问(如有)应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
顾问(如有)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
立意见。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
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原因以及是否已采取可行的
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
的判断。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九条 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
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
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
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采
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参
股公司的其他参股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
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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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
当回避表决。

    第十条 公司在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
十二个月内,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操作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在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前,董事应当积极了解被资助方的
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董事会在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董事应当对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理
性、被资助方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中心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按照本制度要求审议通过相关
财务资助议案后,负责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做好信
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做好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公司董事会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
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与本次财务资助有关的协议;
     (四)独立董事意见;
     (五)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告,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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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

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

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股东权益、营业收入、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
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
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
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
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者参股
子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
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
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
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对上
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七)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主要对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
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八)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在债务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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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
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罚 责
     第十七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
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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