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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和远气体: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1-04-15  

                                           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

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证券与法律事务部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筹备会

议和准备会议相关资料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1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提名委员会在决策前应当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

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提名委员会负责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

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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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但遇

特殊情况,可即时通知,及时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表决后需签名确认。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与法律事务部可以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的姓名;

     (二)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代理人)的

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包括赞成、反对、弃权的票数)。

   会议记录、会议的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档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证券与法

律事务部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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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

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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