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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远气体:湖北和远气体股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04-21  

                                           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决策

的效益和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发展战

略和重大投、融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一名。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由委员会根据本

细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决议落实等日常事宜由证

券与法律事务部负责协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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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战

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有关战略委员会审议事项的具体决策程序如下:

   (一)由公司企管中心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制作需要战略

委员研究审议事项的公司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等项目

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商业计划书等文件;有关于重大融资事项由财务部负责准备

相关文件。

   (二)由公司管理层召开会议对上述事项进行审议,出具是否同意立项并报

董事会审批的书面意见;

   (三)由公司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审议,作出书面决议,并将决议

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反馈给公司管理层。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战略委员会会应在召开前五天

通知全体委员,但遇特殊情况,可即时通知,及时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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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

   以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表决后需签名确认。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公司专业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方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的姓名;

   (二)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代理人)的姓

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包括赞成、反对、弃权的票数)。

   会议记录、会议的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档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证券与法

律事务部保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

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决定执行;


                                 3/4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

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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