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 二〇二〇年二月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声明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本项目保荐代表人于雷、唐俊文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 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1-1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目 录 释 义............................................................................................................................ 3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5 一、本次证券发行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5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5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6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7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7 六、保荐机构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8 七、对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经营状况的核查结论.......................... 22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23 第三节 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 ............................................................................... 28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28 二、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29 三、发行人的主要风险提示.............................................................................. 39 四、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43 五、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44 3-1-2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释 义 在本发行保荐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亦指其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 发行人、公司、雷赛智能 指 公司前任何时间的有限公司 深圳市雷泰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为发行人之前身,2010年8月更 雷泰控制,雷赛科技 指 名为“深圳市雷赛科技有限公司” A股 指 在境内发行并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不超过5,200万股, 本次发行 指 且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的行为 雷赛实业 指 深圳市雷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和赛投资 指 深圳市和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华睿 指 浙江华睿弘源智能产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德信创投 指 深圳市德信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雷智 指 上海市雷智电机有限公司 雷赛志成投资 指 深圳市雷赛志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雷赛团队投资 指 深圳市雷赛团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雷赛三赢投资 指 深圳市雷赛三赢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雷赛同心投资 指 深圳市雷赛同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雷赛协力投资 指 深圳市雷赛协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IC 指 Integrated Circuit,即集成电路 Printed Circuit Board Assembly,即将元器件焊接到PCB空板上后 PCBA 指 形成的线路板 股东、股东大会 指 发行人股东、股东大会 董事、董事会 指 发行人董事、董事会 监事、监事会 指 发行人监事、监事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指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首发管理办法》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3-1-3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 指 《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保荐人、保荐机构、主承 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销商、中信建投证券 申报会计师、容诚会计师 指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事务所、容诚 发行人律师、华商 指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近三年、报告期 指 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美元、USD 指 美国法定货币美元 港币、HKD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定货币港币 注:本发行保荐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均保留 2 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 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3-1-4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中信建投证券指定于雷、唐俊文担任雷赛智能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 上述两位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如下: 于雷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总 监,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中矿资源 IPO 项目、中国核建 IPO 项目、科锐国 际 IPO 项目;机器人非公开发行、中国电建非公开发行、西藏旅游非公开发行; 万好万家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科锐国际重大资产购买项目。于雷在保荐业务执业 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唐俊文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 高级副总裁,曾参与或主持的项目有:双塔食品 IPO,雪人股份 IPO,辰安科技 IPO,科锐国际 IPO,东方网力重大资产重组,诚志股份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 唐俊文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 记录良好。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一)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协办人为朱李岑,其保荐业务执行情况如下: 朱李岑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裁,曾主 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大参林、深信服 IPO 项目、正海磁材非公开发行项目、正海 集团可交债项目、大参林、苏交科可转债项目。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于宏刚、姜川、李卓凡、程兆豪和黄子铭。 于宏刚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 执行总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中国电建 IPO、中国核建 IPO、桂发祥 IPO、 3-1-5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兴源过滤 IPO、科锐国际 IPO、中国国旅 IPO、翠微股份 IPO 项目,中国电建重 大资产重组项目,中国电建非公开、机器人非公开、西藏旅游非公开等再融资项 目,中国水电、兰花科创、中航国际公司债券项目。 姜川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副总裁,曾 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信达地产非公开项目、中国电建非公开项目、西藏旅游非 公开项目、电建集团火电业务板块企业改制财务顾问项目等。 李卓凡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裁,曾主 持或参与的项目有:中国核建 IPO 项目、中航国际公司债项目、中国化学可交债 项目、国开投公司债券项目、文投集团公司债项目等。 程兆豪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曾 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科锐国际 IPO 项目、科锐国际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电建集 团火电业务板块企业改制财务顾问项目等。 黄子铭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曾 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中矿资源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等。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学苑大道 1001 号南山智园 A3 栋 注册地址: 9-11 楼 成立时间: 发行人前身雷泰控制成立于 2007 年 1 月 9 日 整体变更日期: 2011 年 7 月 6 日 注册资本: 15,6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李卫平 董事会秘书: 杨立望 联系电话: 0755-26400242 互联网地址: http://www.leisai.com 运动控制核心部件控制器、驱动器、电机的研发、生产和销 主营业务: 售,以及相关行业应用系统的研究与开发 本次证券发行的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在中小板上市 3-1-6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直接或间接 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 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保荐机构关于本项目的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机构在向中国证监会推荐本项目前,通过项目立项审批、质控部审核 及内核部门审核等内部核查程序对项目进行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履行了审慎核 查职责。 1、项目的立项审批 本保荐机构按照《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立项规则》的 规定,对本项目执行立项审批程序。 本项目的立项申请于 2018 年 6 月 8 日得到本保荐机构保荐及并购重组立项 委员会审批同意。 2、质控部的审核 本保荐机构在投行管委会下设立质控部,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实施过程管 理和控制,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实现项目风险管控与 业务部门的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同步完成的目标。 3-1-7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本项目于 2018 年 8 月 15 日向质控部提出底稿验收申请;2018 年 8 月 13 日 至 2018 年 8 月 16 日,质控部对本项目进行了现场核查,并于 2018 年 8 月 16 日 对本项目出具项目质量控制报告。 质控部针对各类投资银行类业务建立有问核制度,明确问核人员、目的、内 容和程序等要求。问核情况形成的书面或者电子文件记录,在提交内核申请时与 内核申请文件一并提交。 3、内核部门的审核 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部门包括内核委员会与内核部,其中内核 委员会为非常设内核机构,内核部为常设内核机构。内核部负责内核委员会的日 常运营及事务性管理工作。 内核部在收到本项目的内核申请后,于 2018 年 8 月 16 日发出本项目内核会 议通知,内核委员会于 2018 年 8 月 23 日召开内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了审议和表 决。 参加本次内核会议的内核委员共 7 人。内核委员在听取项目负责人和保荐代 表人回复相关问题后,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本项目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 内核会议审议通过本项目并同意向中国证监会推荐。 项目组按照内核意见的要求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 并经全体内核委员审核无异议后,本保荐机构为本项目出具了发行保荐书,决定 向中国证监会正式推荐本项目。 (二)保荐机构关于本项目的内核意见 本次发行申请符合《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同意 作为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推荐。 六、保荐机构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一)核查对象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共有股东 40 名,其中自然人股东 33 名, 3-1-8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法人股东/合伙企业股东 7 名。 法人股东 4 名,具体为:深圳市和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赛投 资”)、深圳市雷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赛实业”)、浙江华睿弘源 智能产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华睿”)及深圳市德信创业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信创投”)。 合伙企业股东 3 名,具体为:深圳市雷赛志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雷赛志成投资”)、深圳市雷赛团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雷 赛团队投资”)、深圳市雷赛三赢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雷赛三赢投 资”)。 上述法人/合伙企业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深圳市和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8,270,000 11.71% 2 深圳市雷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15,000,000 9.62% 3 浙江华睿弘源智能产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9,100,000 5.83% 4 深圳市雷赛志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5,640,000 3.62% 5 深圳市雷赛团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3,460,000 2.22% 6 深圳市雷赛三赢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3,300,000 2.12% 7 深圳市德信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60,000 0.36% (二)核查方式 取得发行人股东提供的机构股东情况核查表、对发行人法人股东/合伙企业 股东进行访谈、取得法人股东/合伙企业股东工商登记档案、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资格相关文件。 (三)具体情况 1、和赛投资 (1)股权结构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和赛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3-1-9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黄桂香 96.00 10.51% 2 黄超 46.00 5.04% 3 王野梅 43.00 4.71% 4 周青霞 42.00 4.60% 5 刘显慧 32.00 3.50% 6 冯家清 31.00 3.39% 7 刘建波 31.00 3.39% 8 左力 30.00 3.28% 9 蔡兴华 28.00 3.07% 10 田天胜 25.00 2.74% 11 王立松 25.00 2.74% 12 钱普林 25.00 2.74% 13 王万忠 23.00 2.52% 14 胡新武 23.00 2.52% 15 荆红民 22.50 2.46% 16 张健 22.00 2.41% 17 黄捷建 21.00 2.30% 18 阴勇 21.00 2.30% 19 荣玉玲 20.00 2.19% 20 宋波 20.00 2.19% 21 龚志勇 18.00 1.97% 22 张蓉 17.00 1.86% 23 程敏仪 16.00 1.75% 24 贺卫利 16.00 1.75% 25 覃海涛 15.00 1.64% 26 杨立望 15.00 1.64% 27 周学才 15.00 1.64% 28 徐兴富 13.00 1.42% 3-1-10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29 黄海燕 13.00 1.42% 30 陈振环 13.00 1.42% 31 杨力 10.00 1.09% 32 秦军 10.00 1.09% 33 吴寒 10.00 1.09% 34 喻维荃 10.00 1.09% 35 甘璐 10.00 1.09% 36 易柏怀 10.00 1.09% 37 杨李 9.00 0.99% 38 林健华 8.00 0.88% 39 周立 8.00 0.88% 40 吴立 8.00 0.88% 41 王志伟 7.00 0.77% 42 冯庆枝 6.00 0.66% 43 刘建奇 5.00 0.55% 44 孙剑晨 5.00 0.55% 45 毛春利 5.00 0.55% 46 郑万勇 4.50 0.49% 47 马坤 3.00 0.33% 48 刘代亮 2.50 0.27% 49 罗晓霜 2.50 0.27% 50 李志伟 2.50 0.27% 合计 913.50 100.00% (2)和赛投资不需要办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 和赛投资系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其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资金均来自于各股东 的出资。和赛投资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未委托任何人 管理其资产,也未接受任何人的委托管理他人资产,无需办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相关备案手续。 3-1-11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2、雷赛实业 (1)股权结构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雷赛实业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李卫平 1,000.00 100.00% 合计 1,000.00 100.00% (2)雷赛实业不需要办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 雷赛实业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的李卫平出资成立的一人公司,其持有发 行人股份的资金来自于股东的出资。雷赛实业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 资金的行为,未委托任何人管理其资产,也未接受任何人的委托管理他人资产, 无需办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备案手续。 3、浙江华睿 (1)股权结构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浙江华睿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股东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陈国祥 99.00% 祥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85.00% 陈弘倪 1.00% 浙江弘源创业投资 1 35.00% 陈国清 5.00% - - 有限公司 陈芝萍 5.00% - - 朱炳福 5.00% - - 宗佩民 71.00% - - 张旭伟 8.00% - - 浙江华睿控股有限 寿志萍 7.00% 2 24.56% 公司 康伟 7.00% - - 曹含澍 5.00% - - 陈藴涵 2.00% - - 3-1-12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股东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浙江开尔制衣有限 何志江 89.99% - - 3 10.00% 公司 何舒婷 10.01% - - 浙江诸暨富邦置业 楼信然 70.00% - - 4 10.00% 开发有限公司 马湘珠 30.00% - - 杭州虹城投资管理 5 7.50% 李明 100.00% - - 咨询有限公司 浙江诸暨一百物流 周相根 99.01% 6 5.00% 诸暨一百集团有限公司 100.00% 有限公司 周梦榧 0.99% 浙江华林投资管理 刘明星 70.00% - - 7 5.00% 有限公司 黄玉华 30.00% - - 杨晓光 70.00% - - 8 欣典投资有限公司 2.94% 吴陈蕊 30.00% - - (2)浙江华睿已依法办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 2015 年 1 月 8 日,浙江华睿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完毕创业投资 基金备案手续,基金编号为 SD2793,基金管理人为诸暨富华睿银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4、雷赛志成投资 (1)股权结构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雷赛志成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姓名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甘璐 212.40 10.46% 2 李涛 144.00 7.09% 3 刘佩峰 136.80 6.74% 4 吴立 108.00 5.32% 5 赵刚 108.00 5.32% 6 贺卫利 90.00 4.43% 3-1-13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序号 姓名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7 曹通 90.00 4.43% 8 左思 90.00 4.43% 9 林健华 72.00 3.55% 10 胡雅伦 72.00 3.55% 11 毛春利 54.00 2.66% 12 陈迪 54.00 2.66% 13 包佑炳 54.00 2.66% 14 秦军 54.00 2.66% 15 文世龙 54.00 2.66% 16 伍昭宾 43.20 2.13% 17 黄石维 43.20 2.13% 18 林华钊 36.00 1.77% 19 李阳 32.40 1.60% 20 朱周勇 28.80 1.42% 21 龙世鹏 28.80 1.42% 22 欧阳权 28.80 1.42% 23 王健 28.80 1.42% 24 韦庆情 25.20 1.24% 25 彭艳 21.60 1.06% 26 黄斌 21.60 1.06% 27 张耀祖 21.60 1.06% 28 文建波 21.60 1.06% 29 孙俊 21.60 1.06% 30 彭城 18.00 0.89% 31 王洪松 18.00 0.89% 32 张标 18.00 0.89% 33 乐楚 18.00 0.89% 34 王军 18.00 0.89% 3-1-14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序号 姓名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35 梁邦敏 18.00 0.89% 36 韩志萍 18.00 0.89% 37 罗权利 18.00 0.89% 38 甘赛 18.00 0.89% 39 袁云逍 14.40 0.71% 40 朱亮 10.80 0.53% 41 姚亚澜 10.80 0.53% 42 刘涵 7.20 0.35% 43 许勇 7.20 0.35% 44 李亚军 7.20 0.35% 45 谢杰 7.20 0.35% 46 马君 7.20 0.35% 合计 2,030.40 100.00% (2)雷赛志成投资不需要办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 雷赛志成投资系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其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资金均来自于各 股东的出资。雷赛志成投资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未委 托任何人管理其资产,也未接受任何人的委托管理他人资产,无需办理私募股权 投资基金相关备案手续。 5、雷赛团队投资 (1)股权结构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雷赛团队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王志伟 127.80 10.26% 2 李广颂 109.80 8.82% 3 张蓉 73.80 5.92% 4 杨李 66.60 5.35% 3-1-15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5 易礼付 61.20 4.91% 6 苏安荣 50.40 4.05% 7 宁新城 39.60 3.18% 8 桂程飞 39.60 3.18% 9 李磊 36.00 2.89% 10 李浩 36.00 2.89% 11 白翊 32.40 2.60% 12 姚斌 32.40 2.60% 13 丛晶谕 32.40 2.60% 14 晏敏 32.40 2.60% 15 张君 28.80 2.31% 16 龙保伟 28.80 2.31% 17 刘增友 28.80 2.31% 18 许鹏德 25.20 2.02% 19 赵生保 25.20 2.02% 20 吴钦 25.20 2.02% 21 张静 25.20 2.02% 22 彭凯 23.40 1.88% 23 黄华兴 21.60 1.73% 24 彭建 21.60 1.73% 25 李翀 21.60 1.73% 26 高彤 18.00 1.45% 27 吴胜平 18.00 1.45% 28 尹春平 18.00 1.45% 29 王小华 18.00 1.45% 30 刘俊 12.60 1.01% 31 刘志福 12.60 1.01% 32 聂国辉 12.60 1.01% 3-1-16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33 李宗政 12.60 1.01% 34 梁维 12.60 1.01% 35 刘超 12.60 1.01% 36 李超 12.60 1.01% 37 旷建仁 10.80 0.87% 38 刘小花 10.80 0.87% 39 李连勋 10.80 0.87% 40 朱妮娜 7.20 0.58% 合计 1,245.60 100.00% (2)雷赛团队投资不需要办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 雷赛团队投资系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其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资金均来自于各 股东的出资。雷赛团队投资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未委 托任何人管理其资产,也未接受任何人的委托管理他人资产,无需办理私募股权 投资基金相关备案手续。 6、雷赛三赢投资 (1)股权结构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雷赛三赢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程敏仪 100.80 8.48% 2 马坤 72.00 6.06% 3 闵清华 72.00 6.06% 4 赵巍 72.00 6.06% 5 颜育新 57.60 4.85% 6 曾繁荣 57.60 4.85% 7 赵鹏政 54.00 4.55% 8 芦健 54.00 4.55% 3-1-17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9 廖月珍 39.60 3.33% 10 金松舟 36.00 3.03% 11 刘杨东 36.00 3.03% 12 徐军 36.00 3.03% 13 甘雪娟 28.80 2.42% 14 陈力 28.80 2.42% 15 吕春梅 28.80 2.42% 16 刘晓红 28.80 2.42% 17 付鑫 25.20 2.12% 18 李锦锋 25.20 2.12% 19 吴海 21.60 1.82% 20 林劼 21.60 1.82% 21 王丽娜 18.00 1.52% 22 刘涛 18.00 1.52% 23 阮进 18.00 1.52% 24 陈代丽 18.00 1.52% 25 王艳青 18.00 1.52% 26 高群 18.00 1.52% 27 杨颖 18.00 1.52% 28 李海英 18.00 1.52% 29 陈满华 18.00 1.52% 30 张敏 14.40 1.21% 31 孙晨琳 10.80 0.91% 32 彭检 10.80 0.91% 33 刘鹏 10.80 0.91% 34 陈继德 10.80 0.91% 35 颜学臻 10.80 0.91% 36 彭云 10.80 0.91% 3-1-18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37 彭桦 10.80 0.91% 38 贺书娟 10.80 0.91% 39 周蓉 7.20 0.61% 40 朱双燕 7.20 0.61% 41 黄贵斌 7.20 0.61% 42 雷鸣涛 7.20 0.61% 合计 1,188.00 100.00% (2)雷赛三赢投资不需要办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 雷赛三赢投资系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其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资金均来自于各 股东的出资。雷赛三赢投资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未委 托任何人管理其资产,也未接受任何人的委托管理他人资产,无需办理私募股权 投资基金相关备案手续。 7、德信创投 德信创投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 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合称“相关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 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进行相关登记。详述如下: (1)德信创投不属于相关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 ①德信创投股东中不存在私募基金管理人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德信创投各股东及穿透结果如下: 穿透股东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陈义枫 29.57% - - 2 黄友成 29.18% - - 3 吴旭华 19.91% - - 4 深圳市德信智业投资管理 14.14% 陈义枫 33.33% 3-1-19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穿透股东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企业(普通合伙) 吴旭华 16.67% 刘乾朋 16.67% 曾昭勇 16.67% 季朝哲 8.33% 桂雄飞 8.33% 5 刘乾鹏 4.68% - - 6 柯小兰 1.04% - - 北京正奇嘉通国际投资顾 7 0.97% 桂雄飞 100.00% 问有限公司 8 季朝哲 0.52% - - 经查询基金业协会网站,深圳市德信智业投资管理企业(普通合伙)、北京 正奇嘉通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均不是登记在册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经核查德信创投《公司章程》及股东出资证明,股东陈义枫、黄友成、吴旭 华等均以自有资金出资,各股东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享有股东权益, 不存在关于分红方面的特殊安排。 ②德信创投账面资金均系股东投入,不存在对外募集行为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了德信创投审计报告,并就报表相关科目对主要 负责人进行访谈,德信创投账面资金及对外投资所使用资金均系股东投入及历年 经营所得,不存在对外募集情形。 综上,德信创投不属于相关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 (2)德信创投不属于相关办法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①德信创投不符合《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对于私募基金 管理人的要求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规定,“对于名称和经营范围中 不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 3-1-20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等相关字样的机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 德信创投的经营范围为“企业形象策划,投资咨询及其它信息咨询(不含限 制项目)”,不符合《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的要求。 ②德信创投以自有资金进行对外投资 经核查德信创投《审计报告》、对外投资企业的章程(或合伙协议),并对主 要负责人进行访谈,德信创投自成立以来不存在向第三方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的情 形,相关对外投资均系自有资金进行。德信创投不存在委托其他机构管理其公司 资产,也不存在受第三方委托代持的情形。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除发行人外,德信创投对外投资另有 14 家企业。 其中:深圳市德信联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5 月 20 日登记为私 募基金管理人(编号 P1002102);深圳市南海基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于 2015 年 7 月 14 日登记为私募基金(编号 S27477),基金管理人为深圳市东方盛富创 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编号 P1008560)。 ③德信创投不存在受托管理私募基金情形,没有管理费收入 根据德信创投历年《审计报告》及主要负责人的访谈,德信创投不存在管理 私募基金情形,其收入构成中不存在管理费相关或类似的收入。 (3)德信创投子公司已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根据德信创投提供资料,并经核查基金业协会网站,德信创投子公司深圳市 德信联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5 月 20 日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登记编号 P1002102),德信创投通过该公司募集并管理私募基金产品。 (4)德信创投承诺 德信创投承诺:“在设立、运行过程中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他人募集资金 的情形,不存在其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本公司投资深圳市雷赛智能控 制股份有限公司的资金属于自有资金。” 综上,德信创投在设立、运行过程中,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他人募集资金 的情形,不存在其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 3-1-21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资基金管理人,不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 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备案或登记程序。 (四)核查结论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 1、和赛投资、雷赛实业、雷赛志成投资、雷赛团队投资、雷赛三赢投资、 德信创投 6 名法人股东/合伙企业股东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 行为,亦未委托任何人管理其资产,也未接受任何人的委托管理他人资产。不属 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 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进行私募股权 投资基金备案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 2、浙江华睿为私募基金且已办理完毕私募基金备案手续,基金编号为 SD2793,基金管理人为诸暨富华睿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除上述股东外,发行人其余股东均为自然人,不需办理私募股权投资基 金备案相关手续。 七、对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经营状况的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公 司经营情况稳定,主要经营模式、经营规模、主要产品结构、主要原材料构成、 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 未发生重大变化。 3-1-22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中信建投证券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 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雷赛智能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并 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中信建投证券作出以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 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 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 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本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中信建投证券按照《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 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和《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公司 2012 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 号) 的要求,严格遵守现行各项执业准则和信息披露规范,勤勉尽责、审慎执业,对 3-1-23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发行人报告期内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开展全面自查,针对可 能造成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 12 个重点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同时采取切实有效 的手段核查主要财务指标是否存在重大异常,并以必要的独立性走访相关政府部 门、银行、重要客户及供应商。 中信建投证券就上述财务专项核查工作的落实情况,作出以下专项说明: (一)通过财务内部控制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已经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制度,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和效果; (二)通过财务信息披露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财务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 (三)通过盈利增长和异常交易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申报期内的盈利情况 真实,不存在异常交易及利润操纵的情形; (四)通过关联方认定及其交易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严格按 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 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关联方认定,充分披露了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五)通过收入确认和成本核算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结合经济交易的实际 情况谨慎、合理地进行收入确认,发行人的收入确认和成本核算真实、合规,毛 利率分析合理; (六)通过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及 其交易真实; (七)通过资产盘点和资产权属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的主要资产真实存在、 产权清晰,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存货盘点制度,存货真实,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 (八)通过现金收支管理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具有完善的现金收付交易制 度,未对发行人会计核算基础产生不利影响; (九)通过可能造成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 12 个重点事项自查,确认如下: 1、发行人不存在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的虚假增长; 2、发行人不存在发行人或其关联方与其客户或供应商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 3-1-24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法进行恶意串通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 3、发行人不存在发行人的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 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 4、发行人不存在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PE 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 PE 投资机构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与 发行人发生大额交易从而导致发行人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出现较大幅 度增长; 5、发行人不存在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不存在少计原材料采购数量及金 额,不存在虚减当期成本和虚构利润; 6、发行人不存在采用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指使关联方或其他法人、自然人 冒充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客户与发行人(即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服务企业)进行 交易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等; 7、发行人不存在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在建工程等 资产项目的归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 8、发行人不存在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业绩; 9、发行人不存在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不存在通过延迟成本费 用发生期间增加利润和粉饰报表; 10、发行人不存在期末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等资产减值可能估计不足; 11、发行人不存在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 时间等,不存在延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 12、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失真、粉饰业绩或财务造 假的情况。 (十)通过未来期间业绩下降信息风险披露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对于存在 未来期间业绩下降情形的,已经披露业绩下降信息风险。 经过财务专项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规范 运作等方面制度健全,实施有效,报告期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1-25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编制,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实披露了相关经营和财务信息。 四、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等规定,本保荐机构就在投资银行类业务 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 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 经核查,发行人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该类项目依 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还聘请了深圳市和勤致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和勤咨询”)、钦覃(上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钦覃环境”), 具体情况如下: 1、聘请的必要性 (1)和勤咨询:发行人与其就本次发行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达成合作意向, 并签订《咨询服务合同》。和勤咨询就发行人的募投项目完成了募投项目可行性 研究报告。 (2)钦覃环境:发行人子公司上海雷智与其就雷赛智能上海自动化伺服电 机产业项目(调整)环境影响评价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为该项目出具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 2、第三方的基本情况、资格资质、具体服务内容 (1)和勤咨询 和勤咨询成立于 2017 年 6 月,经营范围为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 报);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投资顾问(不含限制项目)等。 3-1-26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该项目服务内容为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上海智能制 造基地建设项目、研发中心技术升级项目、营销网络与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补充 营运资金项目等在内的四个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 (2)钦覃环境 钦覃环境成立于 2016 年 7 月,经营范围为从事环保、节能、农业科技领域 内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环境工程建设工程专项设计,环保建设工 程专业施工,环保设备销售、安装、调试,合同能源管理,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 口业务。公司持有专项工程设计甲级证书(沪环协资政字 2016 第 309 号)、环境 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资质壹级证书(沪环协资政字 2016 第 336 号)、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资质乙级证书(国环评证乙字第 1835 号)。 该项目服务内容为就发行人《雷赛智能上海自动化伺服电机产业项目(调 整)》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 3、定价方式、实际支付费用、支付方式和资金来源 公司与相关第三方均通过友好协商确定合同价格,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 支付方式均为银行转账。 和勤咨询服务费用(含税)为人民币 21.00 万元,实际已支付 100.00%。 钦覃环境服务费用(含税)为人民币 4.00 万元,实际已支付 100.00%。 本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聘请相关第三方机构行为合法合规。 3-1-27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第三节 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其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遵 照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审慎调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发行上市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了判 断、对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进行了提示、对发行人发展前景进行了评价, 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出具了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内核部门及保荐代表人经过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有关首次公开发行的条件,募 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同意保荐发行人本次发行。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本保荐机构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首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对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董事会批准 发行人于 2018 年 4 月 24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按照《首发管 理办法》第 31 条的规定,就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 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二)股东大会的批准 2018 年 5 月 15 日,公司召开了 2017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发行人在境内 A 股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并按照《首发管理办法》第 32 条的规定,就 本次发行方案进行逐项表决,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 上市的议案》,具体方案为: (1)股票种类和面值: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3-1-28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2)股票数量:本次计划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5,200 万股,占发行后 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和保荐机构根据询价情 况,结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量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以中 国证监会核准为准。 (3)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以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自然人、 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4)发行价格: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或通过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或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发行 价格。 (5)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机构配售及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 行相结合的方式。 (6)承销方式:由主承销商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7)发行承销费用:本次公开发行股份均为新股,发行费用全部由公司承 担。 (8)拟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 (9)决议有效期:本议案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内有效。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 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关于制定< 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上市后三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等其他议案。 经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股票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决策程序。 二、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3-1-29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一)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之情况 依据《证券法》对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进行逐项核查,核查情 况如下: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之情况 1、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系由雷赛科技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于 2011 年 7 月 6 日取得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股份公司《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1103519215),于 2017 年 1 月 9 日在深圳市市 场监督管理局领取了更新的股份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979580040)。 (2)发行人是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发行 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未出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应予解散的 情形。 经查阅发行人工商档案、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本保荐机构认为:发 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 定。 2、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 发行人前身深圳市雷泰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7 年 1 月 9 日,并于 2010 3-1-30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年 8 月 23 日更名为深圳市雷赛科技有限公司。 经查阅发行人工商档案,确认发行人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 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已超过三 年。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 3、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发行人系由雷赛科技经审计的截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 体变更而来。 经查阅发行人的相关资产交接文件和相关资产权属证明,对发行人生产经营 和办公场所进行实地考察,确认发行人已取得房屋、车辆、商标等相关资产的权 属证书。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4、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发行人主要从事运动控制核心部件控制器、驱动器、电机的研发、生产和销 售,以及相关行业应用系统的研究与开发。 经查阅发行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行人所属行业的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确认发行人 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5、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1)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2)经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李卫平及施慧敏,最近三年未发生变更。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的变化情况: ①发行人报告期内董事变化情况 3-1-31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2017 年 6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李卫平、施慧敏、 康伟、胡新武为公司董事,选举曹军、周扬忠、王荣俊为公司独立董事。以上七 名成员共同组成股份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18 年 1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康伟辞去 公司董事职务,选举廖越平为公司董事。 上述董事的变动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②发行人报告期内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 2017 年 6 月 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聘任李卫平为公司总 经理,聘任杨立望、胡新武、唐亚卓为副总经理,聘任胡新武为公司财务总监、 唐亚卓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2018 年 1 月 1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同意唐亚卓辞去公司 董事会秘书职务,聘任杨立望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田天胜、王万忠为副总经 理。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公司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 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核查,公司近三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均为正常的人事变动,且履 行了必要的审议,未发生对公司的持续经营和本次发行上市构成不利影响的重大 变动。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6、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取得了发行人股东出具的声明,确认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7、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记录、决议 3-1-32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和发行人制订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文件,对发行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确认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8、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本保荐机构作为发行人首次发行并上市的辅导机构,已对发行人进行了辅 导,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辅导验收合格。在辅导过程中,本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与股票发行上市、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辅导与培训。公司董事会秘书杨立 望先生取得了交易所颁发的“董秘资格证书”,发行人现任其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已通过深圳证监局的辅导考试。保荐机构确认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9、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经审慎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就此出具声明文件予以确认。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10、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3-1-33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了解了其关键节点并进行了穿行测 试,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并与容诚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了沟通,取得了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容诚专字[2020]518Z0001 号),确认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11、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经核查,确认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 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 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 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12、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公司章程》及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 (草案)》,确认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中已明确对外担保 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根据发行人报告期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查验,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 担保的情形。 3-1-34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13、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相关资金管理制度及财务资料,核查了发行人金额 重大的往来款项,确认发行人建立了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 具日,发行人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 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14、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 [2020]518Z0002 号),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资产负债率(母公司)为 27.78%,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净利润分别为 9,343.67 万元、8,586.29 万元和 11,328.11 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6,470.85 万元、4,830.01 万 元和 7,271.06 万元。 本保荐机构通过核查分析发行人的经营资料、重大资产权属文件、容诚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确认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 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15、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并与会计师进行了沟通,确认发行 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就此出具了无保留结 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0]518Z0001 号)。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6、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资料,对发行人高级管理 人员和财务人员进行了访谈,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0]518Z0002 号),确认发行人 3-1-35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 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17、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 [2020]518Z0002 号),并经本保荐机构核查,确认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 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 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无随意变更的情况。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8、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的关联方关系,查阅了发行人与关联方签署的交易 合同和相关凭证,并与容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沟通,确认发行人完整披露了关 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了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 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19、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1)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净 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 [2020]518Z0002 号并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 依据)分别为 8,797.03 万元、7,398.46 万元和 8,864.79 万元。发行人最近 3 个会 计年度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均为正数, 累计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2)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 5,000 3-1-36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万元;或者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 3 亿元。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 [2020]518Z0002 号),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营业收入累计为 179,523.69 万元,超过人民币 3 亿元。 (3)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 15,600.00 万元,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4)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 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 [2020]518Z0002 号),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 权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为 1.29%,不高于 20%。 (5)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 [2020]518Z0002 号),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未分配利润为 30,142.10 万元,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20、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通过对发行人纳税申报文件、税收优惠政策文件及相关税务事项通知、税务 机关无违法违规证明文件的审阅,确认发行人最近三年依法纳税,发行人的经营 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的规定。 21、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经审阅发行人主要债务等重大合同及其他重要事项,并核查发行人资信情 况,发行人存在 3 起未决重大诉讼。 在该 3 起重大诉讼中,有 1 起诉讼系发行人作为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 3-1-37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提起的诉讼,因此该起诉讼不涉及重大偿债风险;另外 2 起公司作为被告的诉讼 中,涉案金额占发行人现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的比例较小,不会对发行人的经 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因此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 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22、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 [2020]518Z0002 号)并经本保荐机构核查,确认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在下列情 形: (1)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2)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3)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23、《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本保荐机构查阅分析了相关行业研究资料、行业分析报告及行业主管部门制 定的行业发展规划等,核查分析了发行人的经营资料、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等, 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确认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不存在下列情形: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 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 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 3-1-38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投资收益; (5)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 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三、发行人的主要风险提示 (一)研发风险 公司所处行业是技术密集型行业,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取决于技术研发能力和 持续创新能力。公司的研发立项均是基于对市场需求的充分调研和市场需求预测 的判断,从研发到产品推出一般需要半年甚至更长的时间。虽然在进行产品开发 实施前公司会进行详尽的市场调研和技术预研,但研发最终能否成功,还受到产 品开发周期、推出时机、客户偏好、竞争对手的产品策略、应用市场的发展阶段 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若产品研发的方向出现偏差或研发失败,公司的研发项目可 能无法实现预期的经济效益,进而可能引致公司盈利能力下降。 (二)核心技术人员流失风险 从事运动控制专业的技术人才是公司的重要资源。与国内同行业企业相比, 公司拥有一支研发实力和人员规模均处于前列的研发技术团队。随着国内运动控 制市场的快速发展,从事运动控制领域的厂商将对研发技术人员产生巨大的需 求,公司存在核心技术人员流失而引致的研发实力降低等相关风险。 (三)业务进出口风险 1、IC 类电子元器件境外进口风险 控制 IC、驱动 IC 等 IC 类电子元器件是公司的主要原材料,占公司目前原 材料采购额的 42%左右,目前多数是由境外厂商研发生产,公司主要向境外厂商 在国内的代理商或经销商采购,采购周期较长。由于该类电子元器件全球市场需 求量较大,若该等境外厂商不能及时扩大产能,或由于自然灾害等因素导致产能 3-1-39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无法充分发挥,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中美贸易摩擦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对美国市场的出口金额分别为 381.12 万元、445.34 万元和 425.64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0.71%、0.75%和 0.64%,占比较低。 公司出口产品主要包括控制卡、驱动器等,已被纳入美国 2018 年 7 月开始执行 的第一批关税清单中,税率为 25%。公司对美出口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小,如 果未来中美贸易摩擦期延续或进一步升级,将会影响公司对美国市场的开发。 (四)租赁房产拆迁导致的生产经营风险 公司租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白路百旺信工业区 22 栋 1-5 层房产用于 驱动器、智能一体式电机等产品的组装生产。相关建筑属于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 史遗留问题,未取得合法有效权属证书。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 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2018 年 9 月 4 日,深圳市 人民政府令第 312 号),存在拆迁风险。如未来地方有权机关决定实施动拆,而 公司不能及时搬迁完毕,存在生产经营因此导致的波动风险。 (五)市场竞争风险 随着我国劳动力成本的上涨以及我国工业装备的自动化、智能化水平不断提 升,国内运动控制产品市场的需求保持快速增长,国内外厂商竞相进入。目前居 于高端市场的外资品牌在不断扩大产品系列,国内中小企业也在拓展中高端产品 市场,市场竞争较为激烈。公司存在因市场竞争加剧引致的经营业绩下降风险。 (六)外协加工风险 发行人的生产采取外协生产和自主生产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人产品由半成品 组件和结构组件组合而成,PCBA 半成品加工主要采用外协生产完成;自主生产 则是完成半成品组装、软件烧录、测试和检验等核心工序。与公司长期合作的外 协加工厂商如果不能及时交货或者产品质量不能满足公司的要求,可能给公司生 产经营和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3-1-40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于上海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研发中心技术升级项 目、营销网络与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和补充营运资金项目四个项目,各项目均符合 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市场环境,与公司的主营业务和未来发展战略联系紧密。本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当前市场环境、技术发展趋势等因素做出 的,投资项目经过了慎重、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但仍存在因市场环境发生较 大变化、产业政策调整、技术更新等因素导致项目延期或无法实施,或者导致投 资项目不能产生预期收益的可能性。 同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对公司的组织和管理水平提出了较高要求, 公司的资产及业务规模将进一步扩大,研发、运营和管理团队将相应增加,公司 在人力资源、法律、财务等方面的管理能力需要不断提高,任何环节的疏漏或执 行不力,都将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按期实施及正常运转造成不利影响。 2、固定资产和产能增加引致的风险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以后,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将大幅增长,固定资产 折旧也将随之增加,增加公司的整体运营成本,对公司的盈利水平可能带来不利 影响。 上海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达产后,公司将新增 37 万套伺服系统、67 万套 混合伺服系统和 160 万个编码器的产能,扩张较快。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 一定的建设期和达产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和项目建成后,如果市场环境、产品 技术、相关政策等方面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可能导致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新增产能无法全部消化,给公司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八)实际控制人控制风险 本次股票发行前,李卫平先生和施慧敏女士通过直接及间接方式合计持有公 司 58.46%的股份,系公司实际控制人。虽然公司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通过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等制度性安排减少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利益的可能,但是实际控制人仍然可能利 用其对公司的控股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对公司人事、经营决策等进行控制从而 3-1-41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九)税收优惠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享受的增值税优惠、所得税优惠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增值税优惠金额 1,468.44 1,193.38 1,589.76 所得税优惠金额 1,389.18 1,181.38 1,342.67 小计 2,857.62 2,374.77 2,932.43 同期利润总额 12,129.24 9,342.49 10,205.94 税收优惠占利润总额的比例 23.56% 25.42% 28.73%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增长较快,公司经营业绩不依赖于税收 优惠。但若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公司盈利水平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十)净资产收益率下降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净资产将显著增加。鉴于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期和达产期,募集资金产生预期收益需要一定的 时间,公司净利润的增长在短期内不能与公司净资产增长保持同步,可能导致净 资产收益率较以前年度有所下降,从而产生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十一)发行人收入下降、利润下滑的风险 公司所处行业是技术密集型行业且技术进步迅速,新产品、新应用层出不穷, 如果公司未来无法保持现有的产品创新节奏,把握行业的发展方向,难以及时满 足客户需求,则将无法以现有的增长速度增加产品销售,从而导致公司产生收入 和利润下滑的风险。 (十二)宏观经济波动风险 本公司产品是智能装备制造的核心部件,智能制造装备的需求与宏观经济波 动有一定的关联性。当宏观经济不景气时,下游行业可能减少对工业自动化设备 的投资,并相应减少对本公司产品的需求。因此,公司可能存在宏观经济波动引 3-1-42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致经营业绩下降的经营风险。 四、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运动控制系统作为智能装备制造行业的核心部件,是工业自动化升级改造的 核心环节,是实现“智能制造”的基础。 目前,我国智能装备制造业发展迅速,产业规模增长速度较快,已初步形成 了以新型传感器、智能控制系统、工业机器人、自动化成套生产线等为代表的产 业体系。但是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仍然面临着对外依存度高、创新能力不 足、产业基础薄弱、信息化水平不高等问题。因此,国家相关部门颁发了《中国 制造 2025》、《智能制造发展规划(2016-2020 年)》等政策,创建了良好的宏观 环境,大力助推智能装备制造业的发展。在加快制造业转型升级,提升生产效率、 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的产业政策支撑下,运动控制行业将迎来创新发展的良好机 遇。 公司主要从事运动控制核心部件控制器、驱动器、电机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以及相关行业应用系统的研究与开发,为客户提供完整的运动控制系列产品及解 决方案,是国内少有的同时拥有控制器、驱动器、电机综合研发平台的企业,产 品覆盖了运动控制主要领域。公司凭借创始人及核心技术团队在运动控制技术领 域的多年积累及对相关技术产业化运用的深刻理解,一方面致力于为智能制造装 备企业提供稳定可靠、性价比高的相关产品,提高其自动化和智能化水平;另一 方面通过渐进研发,逐步实现关键领域的技术突破。 经过持续不断的技术研发和市场拓展,公司已申报取得包括发明专利在内的 105 项专利技术,107 项软件著作权,部分核心技术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公司 的运动控制系列产品已在电子制造装备、特种机床、工业机器人、喷绘印刷装备、 医疗健康设备、纺织服装装备、物流装备等设备制造行业中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 象,公司已成长为国内领先的针对多细分领域拥有完整产品体系的全方位运动控 制系统生产企业。 综上,发行人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及良好的成长性,在良好的市场环境 及自身竞争优势基础上,发行人未来发展前景良好。 3-1-43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五、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受发行人委托,中信建投证券担任其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本 着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发行人的发行条件、存在的问 题和风险、发展前景等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就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 关事项严格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已通过保荐机构内核部门的审核。保荐机构 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如下: 本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发行申请材料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规则(试行)》,中信 建投证券同意作为雷赛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并承担保荐机构的相 应责任。 (以下无正文) 3-1-44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的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签名: 朱李岑 保荐代表人签名: 于雷唐俊文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刘乃生 内核负责人签名: 林煊 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 刘乃生 保荐机构总经理签名: 李格平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王常青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3-1-45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附件一: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本公司授权于雷、唐俊文为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履行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的保荐职责。 特此授权。 保荐代表人签名: 于雷唐俊文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王常青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46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附件二: 关于保荐代表人申报的在审企业情况及承诺事项的说明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担任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于雷、唐俊文的相关情况 作出如下说明: 保荐 在审企业情况 注册时间 承诺事项 是/否 备注 代表人 (不含本项目) 最近 3 年内是否有过违规 记录,包括被中国证监会 主板(含中小企业 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 否 板)0 家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 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 于雷 2016-07-13 中国电力建设股 份有限公司 最近 3 年内是否曾担任过 (601669.SH) 创业板 0 家 已完成的首发、再融资项 是 非公开发行项目 目签字保荐代表人 于 2017 年 4 月在 主板上市 最近 3 年内是否有过违规 记录,包括被中国证监会 主板(含中小企业 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 否 板)0 家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 唐俊文 2017-07-10 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 最近 3 年内是否曾担任过 创业板 0 家 已完成的首发、再融资项 否 目签字保荐代表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