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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雷赛智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5-27  

                                          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文件进行了

审阅,基于认真、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相关议案发表如下专项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

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

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

职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下同)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

象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

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将本议案并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或营业收入,这两个指标是反映公司经营状况、

盈利情况及企业成长的最终体现。净利润增长率是衡量企业盈利能力的成长性指

标,是衡量企业资产运营与经营效益的重要指标,反映了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的

扩张速度。营业收入增长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行业地位及预

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也是反映企业成长性的有效指标,不断增

加的营业收入,是企业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条件。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

划的激励作用,公司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方可解除限售:(1)以 2021 年净

利润为基数,2022 年至 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10%、30%、60%;(2)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至 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10%、
30%、60%。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定了具有一定科学合理性的考核指标,有利于激

发和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促使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格的绩效考核指标,能够对

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

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

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

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同意相关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独立董事:曹军、王荣俊、周扬忠

                                                 2022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