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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摩高科: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2020-04-0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三)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目 录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3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3

三、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4

三、发行人的业务........................................................................................................................... 6

四、发行人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 6

五、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7

六、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8

七、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0

八、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10

九、发行人的税务......................................................................................................................... 11

十、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13

十一、本所经办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 13

十二、结论.....................................................................................................................................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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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三)

                                                         德恒01F20190737-13号

致: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
托,担任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中小板上市项目的
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
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
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律师
工作报告(德恒 01F20190737-01 号)、法律意见(德恒 01F20190737-02 号)、补
充法律意见(一)(德恒 01F20190737-06 号)、补充法律意见(二)(德恒
01F20190737-10 号)。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发行人在前述律师工作报告、法
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披露事项截止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三)披露事项
截止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事项期间”)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三)。

     本补充法律意见(三)是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
的修改、补充或进一步说明,应与前述一起使用;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三)与上
述文件的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三)为准。律师工作报告、法
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中所述的律师声明事项、释义、重大合同标准等相
关内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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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三),并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
遗漏。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2019 年 5 月 29 日,北京市科工办出具《关于延长<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涉及军工事项审查的意见>有效期的批
复》(京军工[2019]47 号),经报国防科工局批准,同意延长《北京北摩高科摩擦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涉及军工事项审查的意见》,有效期
至 2021 年 4 月 27 日。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信会师报字[2019]第 ZA90596
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指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 1-6 月,下同)内的主要财务数据更新如下:

                                                                                   单位:元
                                         2018 年 12 月      2017 年 12 月      2016 年 12 月
     项目        2019 年 6 月 30 日
                                             31 日             31 日               31 日
   资产总额          1,131,602,653.12   1,085,054,093.09   919,653,010.94     526,237,303.00
   负债总额          160,156,934.92     174,755,661.12     161,773,112.40      87,121,582.64
  所有者权益         971,445,718.20     910,298,431.97     757,879,898.54     439,115,720.36
   营业收入          151,958,663.70     331,275,711.60     289,946,553.37     214,538,738.34
    净利润
(以扣除非经常
                      58,122,977.55     147,158,451.34     103,187,652.75      73,333,810.92
性损益前后较低
     者)
经营活动产生的
                      -36,357,336.08    118,032,534.03      6,720,006.53       -58,041,001.11
 现金流量净额

     发行人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 1-6 月的净利润(以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 3,000 万元,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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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发行人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 1-6 月营业收入累计超过
3 亿元,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符
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未弥补的亏损,符合《首发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继续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
定的条件。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 ZA90598 号)、《关于北京北摩高
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的专项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
[2019]第 ZA90597 号)(以下简称“《纳税专项审核报告》”)、发行人的工商
资料、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与承
诺等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通过审阅前述资料、查询网上公开信息等手段进行
核查,补充事项期间,除财务数据发生变化外,发行人其他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
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继续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首发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三、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嘉兴华控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嘉兴华控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变更决定书,
补充事项期间,嘉兴华控变更情况如下:

     2019 年 7 月,经嘉兴华控执行事务合伙人作出变更决定并经嘉兴华控全体
合伙人签署《嘉兴华控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原有限
合伙人翼城县华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泉州市铂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退伙;新合
伙人嘉兴华控安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缴出资 5000 万元,陈美箸
认缴出资 5000 万元。

     上述变更后,嘉兴华控的出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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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万元)          (%)
 1       霍尔果斯华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5,400.00           3.00
         嘉兴华控厚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2                                         有限合伙人       54,000.00         30.00
                 (有限合伙)
         嘉兴华控庚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3                                         有限合伙人       14,600.00          8.11
                 (有限合伙)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世发股权投资合
 4                                         有限合伙人       10,000.00          5.56
              伙企业(有限合伙)
 5                     林松柏              有限合伙人       10,000.00          5.56

 6                     丁德裕              有限合伙人       10,000.00          5.56

 7                      张毅               有限合伙人       10,000.00          5.56

 8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           有限合伙人       10,000.00          5.56

 9           北京和尊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7,000.00           3.89

 10      北京大龙伟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5,000.00           2.78
        淮安市春天成长投资管理中心(有
 11                                        有限合伙人       5,000.00           2.78
                  限合伙)
         嘉兴华控安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12                                        有限合伙人       5,000.00           2.78
                 (有限合伙)
 13                    王少云              有限合伙人       5,000.00           2.78

 14                    丁炳超              有限合伙人       5,000.00           2.78

 15                    张红灯              有限合伙人       5,000.00           2.78

 16                    陈美箸              有限合伙人       5,000.00           2.78

 17                     左锐               有限合伙人       5,000.00           2.78

 18     四川中智华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5,000.00           2.78

 19     深圳市金汇创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4,000.00           2.22

                     合计                      —          180,000.00         100.00

       (二)汉虎纳兰德

       补充事项期间,汉虎纳兰德委派代表及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1. 委派代表变更

       根据汉虎纳兰德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2019 年 7 月 22 日,经
汉虎纳兰德合伙人作出变更决定并经全体合伙人签署《珠海汉虎纳兰德股权投资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汉虎纳兰德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由
田爱华变更为杨炜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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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基金管理人变更

     经 本 所 经 办 律 师 登 陆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网 站
(http://www.amac.org.cn/)进行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三)出具日,汉虎
纳兰德的基金管理人已变更为中资融信汉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广州)有限公司,
中资融信汉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广州)有限公司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进行了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62498。

     四、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收入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 1-6 月      2018 年          2017 年          2016 年

     主营业务收入        15,195.87      33,127.57        28,994.66        21,453.87

       营业收入          15,195.87      33,127.57        28,994.66        21,453.87

     主营业务占比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在报告期内未发生过重大变更,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二)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根据发行人最新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行人提供的重大合同等资料
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三)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者分
立而解散、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等需
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障碍。

     五、发行人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重大关联交易的更新情况如下:

     1. 从关联方租赁固定资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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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内              2019 年 1-6
 关联方                   定价方式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容                      月
             租入厂房、
 摩擦厂                   协商定价     276.19       552.38        552.38        393.65
               办公楼

     2. 向关联方采购服务的情况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              2019 年 1-6
  关联方                  定价方式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内容                     月
北京完美空     采购住宿
                          市场定价     24.68         56.51        14.14          1.21
    间           服务

     六、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租赁房产

     补充事项期间,黄德清与上海凯奔续签了《房屋租赁合同》,上海凯奔租赁
黄德清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施镇路 385 弄 18 号 402 室的房屋,租金为 3.18 万元
/年,租赁期限为 2019 年 5 月 1 日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依法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合法、
有效。

     (二)主要设备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生产设备账面净值为
24,267,394.23 元,试验设备账面净值为 7,148,664.78 元,运输设备账面净值为
1,164,352.83 元,电子及办公设备账面净值为 216,812.91 元。

     经本所经办律师抽查部分主要生产设备的购买合同及发票,发行人合法拥有
该等生产设备的所有权,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三)知识产权

     1. 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证书、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调取的商标档案并经
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新增 1 项注册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申请人                    商标                    注册号              专用权期限


                                                                        2019.01.14-2029.0
     北摩高科                                         29366189
                                                                              1.13



      2. 专利

      根据发行人专利证书、发行人出具的说明、自国家知识产权局调取的境内专
利档案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新增 3 项境内实用新型专
利、1 项境外(日本)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序      专利权                                     授权公告      专利
                     专利名称         申请时间                               专利号
号        人                                          日         类型
        北摩高   一种直升机的刹车                                实用
 1                                    2018.08.22   2019.05.10           ZL2018213574775
          科          主机轮                                     新型
        北摩高                                                   实用
 2               一种直升机主机轮     2018.08.16   2019.05.10           ZL2018213211841
          科                                                     新型
        北摩高   一种改进的直升机                                实用
 3                                    2018.08.16   2019.05.10           ZL2018213217161
          科          尾机轮                                     新型
        北摩高   列车用弹性调节式
 4                                    2017.04.20   2019.06.07     --    特许第 6535411 号
          科          预制板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拥有的上述商标、专利均已取得权属证书,
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不存在抵押、质押、司法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形。

      七、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新增的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同台账、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三)出具日,发行人新增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重大
合同的更新情况如下:

      1. 采购合同

      2019 年 1 月 10 日,发行人与陕西华秦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
BM-19-1 号的采购合同,发行人向该公司采购机轮配套件,合同金额为 879.12
万元。

      2019 年 2 月 28 日,发行人与江西金科力航空工艺装备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为 BM-机加工-02-2019 号的采购合同,发行人向该公司采购起落架零件加工用原
材料,合同金额为 802.36 万元。

      2019 年 3 月 6 日,发行人与南京高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
BM2019-01 号的采购合同,发行人向该公司采购机轮温度、压力监控装置、胎
压信号采集板,合同金额为 524.46 万元。

      2. 销售合同

 序号      合同对方                  销售产品名称                   合同金额(万元)

  1         单位 D                   刹车控制模块                           1512.00

  2         单位 J                     机轮组件                             719.95


      3. 设备购置合同

      2018 年 1 月 13 日,发行人与上海机床厂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 SMTW-2018
号的设备购置合同,发行人向该公司采购数控专用磨床,合同金额为 570 万元。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三)出具日,发行人新增正在履行的重大合
同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因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而导致合同不能成立
或无效的情形,未发生相关纠纷。

      (二)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
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明细如下:

                                                                                 单位:元
                                                                占其他应收期
                        款项                                                         坏账准备
      单位名称                     期末余额          账龄       末余额合计数
                        性质                                                         期末余额
                                                                的比例(%)
中国铁路投资有限      押金、保证
                                   600,000.00       1 年以内        69.09            30,000.00
      公司                金
上海峭迪实业发展      押金、保证
                                   216,324.00        1-2 年         24.91            21,632.40
    有限公司              金
陕西天达航空标准      押金、保证
                                   20,000.00        5 年以上         2.30            20,000.00
  件有限公司              金
河北欧景假日酒店      备用金及其
                                   10,000.00         2-3 年          1.15             3,000.00
    有限公司              他
上海敏泰科技有限      备用金及其
                                    8,000.00        1 年以内         0.92             400.00
      公司                他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占其他应收期
                       款项                                                           坏账准备
    单位名称                          期末余额             账龄      末余额合计数
                       性质                                                           期末余额
                                                                     的比例(%)
       合计             --            854,324.00            --            98.37       75,032.40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不存在持
有发行人 5%以上(含 5%)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况。

     2. 其他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按款项性质归集的其他应付款明细如下:

                                                                                     单位:元
          项   目             2019.6.30            2018.12.31     2017.12.31      2016.12.31

    非合并关联方往来             —                   —             —           500,000.00

     非关联方往来款           229,569.86           89,569.86      89,569.86       135,000.00

      押金、保证金            63,000.00            143,000.00     153,000.00      389,400.00

      垫付款及其他            328,763.14           231,558.90     92,731.16       298,478.76

          合   计             621,333.00           464,128.76     335,301.02      1,322,878.76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
他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

     八、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核查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全套会议文件,补充事项期间,
发行人共召开了 1 次股东大会、2 次董事会、2 次监事会。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
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签到册、议案、通过的决议
及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本所经办律师认为,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召开的股东
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有效,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的重大决策行为合法、有效。

     九、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董事任期及第一届监事会监事任期已于 2019 年 6 月届
满。2019 年 6 月 25 日,北摩高科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王淑
敏、陈剑锋、刘扬、郑聃为北摩高科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于良耀、潘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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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忠、赵彦彬为北摩高科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选举闫荣欣、张秋来为第二届
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同日,北摩高科召开 2019 年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夏青
松为北摩高科第二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与闫荣欣、张秋来共同组成北摩高科
第二届监事会。

     2019 年 6 月 25 日,北摩高科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王淑敏为
北摩高科董事长并聘任王淑敏担任北摩高科总经理,聘任陈剑锋、李荣立、刘扬、
王飞担任副总经理,聘任李荣立担任总工程师,聘任王飞担任董事会秘书,聘任
刘健担任财务总监。同日,北摩高科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闫荣欣
为北摩高科监事会主席。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董事、监事的换届选举及聘任高级管理人
员已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发行人第二届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与第一届人员相同。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的具体情况如下:

                                                                       税率
      税种                    计税依据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2016 年
                                                      1-6 月      度           度      度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
                     税劳务收入为基础计算销项税      16%、      17%、
     增值税                                                                   17%     17%
                     额,在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      13%       16%
                     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
                     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及     7%、      7%、          7%、    7%、
城市建设维护税
                             消费税计缴              5%、1%    5%、1%     5%、1%     5%、1%
教育费附加/地方      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及    3%/2%、 3%/2%、 3%/2%、 3%/2%、
  教育费附加                 消费税计缴                1%        1%           1%       1%
                                                     15%、      15%、     15%、      15%、
  企业所得税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缴
                                                       25%       25%          25%     25%
     注:北摩高科与上海凯奔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汉中力航与北摩正定适用25%的企
业所得税税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三)出具日,发行人及子公司所享受的税收
优惠事项更新情况如下:

     2018 年 7 月 12 日,上海凯奔收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下发
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文书号:WTSL180711125056):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02 号),核准上海凯奔飞
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期间由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同日,上海凯奔就该税收优惠事项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
浦东新区税务局进行了备案。

     2019 年 3 月 20 日,上海凯奔收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下发
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文书号:沪税浦四十一 税通〔2019〕2546 号):根据《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02 号),
核准上海凯奔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期间由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三)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财政补贴依据文件及财政补贴的收款凭证并经本所经办
律师核查,2019 年 1-6 月,发行人及子公司取得的财政补贴更新情况如下:
序                                                                            金额
     公司名称         内容                    依据文件
号                                                                          (万元)
1    北摩高科        科研经费                     --                          122.00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荣誉证书》
2    北摩高科    技术奖励基金                                                  4.00
                                        (获奖等级:叁等奖)
                 镇级财政扶持   《浦东新区财政扶持资格通知书》(编号:
3    上海凯奔                                                                 11.40
                       款           浦财扶祝桥[2018]第 00098 号)
             合计                                 --                          137.40


     (四)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纳税情况专项审核报告》及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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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明,发行人报告期内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不存在被税务主管机关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纳税情况专项审核报告》,立信会计师确认发行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9 号—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证监发行字[2006]6 号)的规定编制的“纳税说明”
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 1-6 月申报财务报告期间主要税种的实际缴纳情况。

     十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在生
产经营活动中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根据发行人及其部分子公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经办律
师通过公开途径查询,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
督标准,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三)发行人的安全生产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通
过公开途径查询,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遵守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相关的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
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二、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三)
出具日,发行人与锦州电炉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已调解结案,具体情况如下:

     2019 年 4 月 15 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6)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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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4 民初 9172 号)。发行人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北
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9 年 7 月 18 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2019)
京 01 民终 6381 号),发行人与锦州电炉有限责任公司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22 日前(含当日)
支付锦州电炉有限责任公司货款、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保全保险费
共计 269,485 元;

     二、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 4,465 元,由锦州电炉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一审反
诉案件受理费 12,900 元,由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
2020 元,由锦州电炉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30,265 元,
减半收取 15,132.5 元,由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相关收款凭证,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三)出具日,发
行人已执行上述调解协议。

     十三、本所经办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一)发行人员工(合并范围)人数

     经核查发行人提供的员工花名册,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员工(合
并范围)人数为 302 人,发行人已与除退休返聘员工外的所有在册员工签订了《劳
动合同》。发行人劳动用工合法合规。

     (二)员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合并范围)2019 年 1-6 月缴纳社会保险与住房
公积金的明细表、社会保险缴纳月报、缴纳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的银行付款凭
证、查阅发行人及部分子公司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合并范围)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
如下:

     1.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已为 302 名员工中的 280 人缴纳了社会
保险,未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数为 22 人,该等差异人数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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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8 名为退休返聘人员,发行人无需为该等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2)3 名新入职员工在入职当月未缴纳社会保险,于次月补缴;

       (3)1 名军转自主择业人员,自愿放弃通过公司缴纳社会保险。

       2.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已为 302 名员工中的 280 人缴纳了住房
公积金,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人数为 22 人,该等差异人数的具体情况如下:

       (1)18 名为退休返聘人员,发行人无需为该等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

       (2)3 名新入职员工在入职当月正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转接手续;

       (3)1 名军转自主择业人员,自愿放弃通过公司缴纳住房公积金。

       综上,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已为除退休返聘人员、当月入职正在
办理新入职手续的人员、军转自主择业人员外的其他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住房
公积金;根据发行人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补充事项期间,
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
政处罚的情形。

       十四、结论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继续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和《首发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的有关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存
在实质性法律障碍。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和深交所的同
意。

     本补充法律意见正本六份,经本所盖章并经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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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_

                                                             王   丽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侯慧杰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

                                                             黄    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