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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摩高科: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八)2020-04-0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八)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八)



                                                                   目 录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3

二、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5

三、发行人的业务........................................................................................................................... 7

四、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8

五、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0

六、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1

七、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3

八、发行人的税务......................................................................................................................... 13

九、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14

十、本所经办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 15

十一、结论.....................................................................................................................................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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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八)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八)

                                                          德恒01F20190737-22号

致: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
托,担任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中小板上市项目的
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
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
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律师
工作报告(德恒 01F20190737-01 号)、法律意见(德恒 01F20190737-02 号)、补
充法律意见(一)(德恒 01F20190737-06 号)、补充法律意见(二)(德恒
01F20190737-10 号)、补充法律意见(三)(德恒 01F20190737-13 号)、补充法律
意见(四)(德恒 01F20190737-17 号)、补充法律意见(五)(德恒 01F20190737-18
号)、补充法律意见(六)(德恒 01F20190737-19 号)、补充法律意见(七)(德
恒 01F20190737-20 号)。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发行人在前述补充法律意见(三)
披露事项截止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八)披露事项截止日期间重大事项的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八)。

     本补充法律意见(八)是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
补充法律意见(三)的修改、补充或进一步说明,应与前述一起使用;如本补充
法律意见(八)与上述文件的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八)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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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八)


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三)中所述的
律师声明事项、释义、重大合同标准等相关内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八)。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八),并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
遗漏。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信会师报字[2020]第 ZA90017
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指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下同)内的主要财务数据更新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1,318,246,204.06      1,085,054,093.09        919,653,010.94
      负债总额           193,005,847.39        174,755,661.12         161,773,112.40
     所有者权益         1,125,240,356.67       910,298,431.97         757,879,898.54
      营业收入           413,787,969.95        331,275,711.60         289,946,553.37
         净利润
(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208,851,872.10        147,158,451.34         103,187,652.75
    前后较低者)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148,373,753.85        118,032,534.03          6,720,006.53
         量净额

     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 3,000 万元,符合《首发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 3 亿元,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未弥补的亏损,符合《首发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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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继续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
定的条件。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 ZA90009 号)、《关于北京北摩高
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的专项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
[2020]第 ZA90010 号)(以下简称“《纳税专项审核报告》”)、发行人的工商
资料、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与承
诺等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通过审阅前述资料、查询网上公开信息等手段进行
核查,补充事项期间,除财务数据发生变化外,发行人其他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
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继续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首发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二、发行人的独立性

     北摩高科使用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于辛庄厂区的房屋建筑物(以下简
称“沙河厂区”)原系向关联企业摩擦厂租赁。

     2019 年 8 月 28 日,北摩高科与摩擦厂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经济补偿协议》,
协议约定:双方一致同意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起终止《厂房及办公楼租赁合同》
及其补充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北摩高科向摩擦厂一次性补偿 1,722 万元以补
偿摩擦厂因购买沙河厂区建筑物、沙河厂区经营管理权终止、租赁协议终止所造
成的损失。前述协议自签署之日起成立,自北摩高科取得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
关于北摩高科使用及管理经营沙河厂区所占用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授权并经
北摩高科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2019 年 9 月 19 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出具说明:“鉴于北摩高科公司
沙河厂区建筑物已投入使用多年,且该公司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推进科技创新、
解决劳动力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昌平区政府
和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高度重视并支持该公司依法依规办理用地及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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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产权手续。

     由于该用地涉及开发建设相关手续办理周期较长,短时间内难以全部完成,
手续办理过渡期内,北摩高科公司有权使用及管理经营北摩高科公司沙河厂区所
占用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昌平区沙河镇临 25 号地块上的其他建筑物仍由北京
摩擦材料厂管理经营。北京摩擦材料厂与北摩高科公司之间的经济补偿事项由双
方协商解决。”

     北摩高科于 2019 年 9 月 20 日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关于终止与北京摩擦材料厂的关联租赁并对北京摩擦材料厂进行补偿的议
案》。

     综上,北摩高科已解除与摩擦厂的关联租赁,在沙河厂区土地及地上建筑物
的产权手续完善过程中,北摩高科有权根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的授权使用及
管理经营沙河厂区所占用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发行人继续符合资产独立完整的
相关要求。




     三、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宁波汇钻

     经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宁波汇钻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合伙企业出资额
发生变更,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12 月 16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宁波
汇钻的企业名称由“宁波汇钻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变更为“宁波汇
钻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营范围变更为“创业投资及相关信息咨询
服务。(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
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9 年 12 月 19 日,经宁波汇钻全体合伙人作出变更决定并签署《宁波汇
钻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宁波汇钻合伙企业认缴出资额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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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 万元增加至 12,000 万元,在 2022 年 8 月 31 日前出资到位。其中张亮以货
币方式增加出资额 6,000 万元,徐存永以货币方式增加出资额 1,000 万元,章小
伟以货币方式增加出资额 1,000 万元。

       上述变更后,宁波汇钻的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1         余洁           普通合伙人            100.00                    0.83

   2         张亮           有限合伙人           8,900.00                   74.17

   3        徐存永          有限合伙人           1,500.00                   12.50

   4        章小伟          有限合伙人           1,500.00                   12.50

                     合计                        12,000.00                 100.00


       (二)瑞衡创盈

       经核查瑞衡创盈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变更决定书,补充事项期
间,瑞衡创盈变更情况如下:

       2019 年 12 月 19 日,经瑞衡创盈全体合伙人作出变更决定并签署《杭州瑞
衡创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原有限合伙人北京金桥鹰石
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退伙,新合伙人北京中桥创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认缴出资 2,000 万元。

       上述变更后,瑞衡创盈的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姓名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杭州瑞衡建晟投资管理
  1                                普通合伙人          100.00                 1.61
               有限公司
          北京中桥创盛投资中心
  2                                有限合伙人         2,000.00               32.26
              (有限合伙)
  3              刘小东            有限合伙人         1,500.00               24.19

  4              邹登娣            有限合伙人         1,000.00               16.13

  5                 刘波           有限合伙人          900.00                14.52

  6                 林 音          有限合伙人          400.00                 6.45

  7                 余 力          有限合伙人          300.00                 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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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6,200.00               100.00




     四、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子、分公司的经营范围

     1. 发行人及其子、分公司的经营范围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新设控股子公司北摩高科轨道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北摩轨道科技”),发行人子公司上海凯奔新设分公司上海凯奔航空
技术有限公司正定分公司。根据前述新设子、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八)出具日,前述子、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如下:

     公司名称                                    经营范围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经济
                     贸易咨询;产品设计;销售建筑材料、塑料制品、橡胶制品、汽车零配
  北摩轨道科技       件;办公设备维修。(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
                             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航空产品的零部件、机载设备和碳刹车盘的研制、生产(禁止类、限制
上海凯奔航空技术
                     类项目除外)、销售、维修;航空技术咨询;航空器材、复合材料的生
有限公司正定分公
                     产(禁止类、限制类项目除外)、销售及售后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司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北摩轨道科技、上海凯奔航空技术有限公司正定分公司
的《营业执照》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前述子、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已经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核准,实际从事的业务与其营业执照上核准的范围一致,经营范围与经
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业务资质/许可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就其从事的主要业务新取得了以下资质证书:

     2019 年 12 月 12 日,中铁检验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向发行人颁发编号为
CRCC10219P12421R0MSYZ-001 的 铁 路 产 品 试 用 证 书 , 发 行 人 制 造 的 产 品
“200-250km/h 燕尾 I-A 型粉末冶金闸片(C.3/C.4)”符合 CRCC-00W-001:2018;
CRCC-09W-014:2019 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证书有效期至 2022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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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收入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主营业务收入              41,378.80             33,127.57             28,994.66

         营业收入                41,378.80             33,127.57             28,994.66

       主营业务占比               100.00%               100.00%              100.00%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在报告期内未发生过重大变更,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三)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根据发行人最新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行人提供的重大合同等资料
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八)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者分
立而解散、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等需
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障碍。

     五、发行人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
规定,并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新增控股子公司
北摩轨道科技。根据北摩轨道科技于 2019 年 10 月 21 日取得的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 91110108MA01N7UG40 的《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北摩高科轨道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西小营南环路 10 号院 3 幢 3082 号

    法定代表人        邵辉

     公司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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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八)


     成立日期           2019 年 10 月 21 日

     营业期限           2019 年 10 月 21 日至 2049 年 10 月 20 日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经济
                        贸易咨询;产品设计;销售建筑材料、塑料制品、橡胶制品、汽车零配
     经营范围           件;办公设备维修。(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
                        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重大关联交易的更新情况如下:

     1. 经常性关联交易

     (1)从关联方租赁固定资产情况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定价方式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租入厂房、办
  摩擦厂                         协商定价            368.25          552.38          552.38
                     公楼

     (2)向关联方采购服务的情况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内
   关联方                        定价方式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容
                采购住宿服
北京完美空间                     市场定价            51.06            56.51           14.14
                      务

     2. 偶发性关联交易

     (1)对摩擦厂进行经济补偿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二、发行人的独立性”所述,2019 年 8 月 28 日,公司
与摩擦厂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经济补偿协议》,双方一致同意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起终止《厂房及办公楼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北摩高科向摩擦厂一次性补
偿 1,722 万元以补偿摩擦厂因购买沙河厂区建筑物、沙河厂区经营管理权终止、
租赁协议终止所造成的损失。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签署日,发行人已向摩擦厂支付上述经济补偿。

     (三)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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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上述补充事项期间新增的偶发性关联交易,发行人于2019年8月28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并于2019年9月20日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与北京摩擦材料厂的关联租赁并对北京摩擦材料厂进行补
偿的议案》,决议通过了与摩擦厂签署的《经济补偿协议》并同意对摩擦厂进行
补偿,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予以确认,
发行人就补充事项期间新增的偶发性关联交易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




       六、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租赁房产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租赁房产的更新情况如下:

       2019 年 8 月 28 日,发行人与摩擦厂签署了《经济补偿协议》,双方一致同
意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起终止《厂房及办公楼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发行人
不再向摩擦厂租赁沙河厂区地上建筑物。

       2019 年 9 月 25 日,发行人与北京昌科晨宇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签订《房
屋租赁协议》,发行人向北京昌科晨宇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租赁位于北京市
昌平区昌平镇火炬街甲 12 号 B218 室的房屋,租金为 100,000 元/年,租赁期限
延长至 2024 年 12 月 10 日。

       2019 年 10 月,上海凯奔与杨勤续签了《房屋租赁合同》,上海凯奔租赁杨
勤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晚霞路 715 弄 129 号 1201 室的房屋,租金为 3,500 元/月,
租赁期限为 2019 年 10 月 15 日至 2020 年 10 月 14 日。

       2019 年 11 月,上海凯奔与吴玮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上海凯奔租赁吴
玮与王月珍共有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施湾三路 1106 弄 19 号 201 室的房
屋,租赁面积为 105 平方米,租金为 3,800 元/月,租赁期限为 2019 年 12 月 1
日至 2020 年 11 月 30 日,共有人王月珍已就上述房屋租赁出具了同意出租的声
明。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依法解除与摩擦厂的租赁关系,发行人在补
充事项期间与出租人新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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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主要设备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生产设备账面净值为
27,093,071.86 元,试验设备账面净值为 6,941,413.50 元,运输设备账面净值为
1,314,900.51 元,电子及办公设备账面净值为 260,226.28 元。

         经本所经办律师抽查部分主要设备的购买合同及发票,发行人合法拥有该等
主要设备的所有权,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三)知识产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原有的实用新型专利“飞
机刹车机轮”(专利号:ZL200920271712.1)因期限届满失效;发行人新增 1 项
境内实用新型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序       专利权                                         授权公告     专利
                         专利名称          申请时间                                 专利号
 号        人                                               日        类型
          北摩高    一种直升机刹车装                                  实用     ZL201822173260.
 1                                         2018.12.24    2019.10.18
           科       置的刹车壳体组件                                  新型            5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拥有的上述专利已取得权属证书,不存
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不存在抵押、质押、司法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形。




         七、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新增的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同台账、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八)出具日,发行人新增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重大
合同的更新情况如下:

         1. 销售合同

 序号        合同对方                     销售产品名称                       合同金额(万元)

     1          单位 F              飞机刹车机轮、刹车控制系统                   9,097.82

     2          单位 B              飞机刹车机轮、刹车控制系统                   4,318.88

     3          单位 J              飞机刹车机轮、刹车控制系统                   2.32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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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单位 Q               飞机刹车机轮、刹车控制系统                       1,360.00

  5         单位 K               飞机刹车机轮、刹车控制系统                       990.56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八)出具日,发行人新增正在履行的重大合
同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因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而导致合同不能成立
或无效的情形,未发生相关纠纷。

      (二)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
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明细如下:

                                                                                       单位:元
                                                                     占其他应收期
                          款项                                                             坏账准备
      单位名称                        期末余额         账龄          末余额合计数
                          性质                                                             期末余额
                                                                     的比例(%)
中国铁路投资有限        押金、保证
                                      300,000.00     1 年以内             52.24            15,000.00
      公司                  金
上海峭迪实业发展        押金、保证
                                      216,324.00      1-2 年              37.67            21,632.40
    有限公司                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        押金、保证
                                      25,266.42      1 年以内             4.40             1,263.32
  都机场海关                金
陕西天达航空标准        押金、保证
                                      20,000.00      5 年以上             3.48             20,000.00
  件有限公司                金
河北欧景假日酒店        押金、保证
                                      10,000.00       2-3 年              1.74             3,000.00
    有限公司                金
                 合计                 571,590.42        —                99.53            60,895.72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不存在
持有发行人 5%以上(含 5%)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况。

      2. 其他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按款项性质归集的其他应付款明细如下:

                                                                                       单位:元
            项     目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非关联方往来款                 89,569.86             89,569.86              89,569.86

         押金、保证金                  63,000.00             143,000.00             153,000.00

         垫付款及其他                 271,274.40             231,558.90             92,73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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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合   计                423,844.26            464,128.76           335,301.02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
他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




     八、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核查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全套会议文件,补充事项期间,
发行人共召开了 2 次董事会、1 次监事会。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签到册、议案、通过的决议及会议记录等相
关文件,本所经办律师认为,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有效,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的重大决策行为合法、有效。




     九、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的具体情况如下:

                                                                         税率
       税种                        计税依据                             2018 年      2017 年
                                                            2019 年度
                                                                          度            度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
                        劳务收入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在扣      16%、     17%、
      增值税                                                                           17%
                        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差额       13%       16%
                               部分为应交增值税
                        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及消费    7%、5%、 7%、5%、 7%、5%、
 城市建设维护税
                                    税计缴                    1%       1%       1%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       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及消费    3%/2%、 3%/2%、 3%/2%、
     育费附加                       税计缴                    1%       1%       1%
                                                             15%、    15%、    15%、
    企业所得税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缴
                                                               25%       25%           25%
     注:北摩高科与上海凯奔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汉中力航与北摩正定适用25%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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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所得税税率。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财政补贴依据文件及财政补贴的收款凭证并经本所经办
律师核查,2019 年 7-12 月,发行人及子公司取得的财政补贴更新情况如下:
序                                                                            金额
     公司名称         内容                    依据文件
号                                                                          (万元)
                 高新技术产业
1    上海凯奔                   《2019 年张江专项资金拟支持项目公示》         20.00
                     专项基金
             合计                                 --                          20.00


     (三)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纳税情况专项审核报告》及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
明,发行人报告期内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不存在被税务主管机关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纳税情况专项审核报告》,立信会计师确认发行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9 号—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证监发行字[2006]6 号)的规定编制的“纳税说明”
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申报财务
报告期间主要税种的实际缴纳情况。




     十、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在生
产经营活动中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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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八)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根据发行人及其部分子公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经办律
师通过公开途径查询,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
督标准,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三)发行人的安全生产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通
过公开途径查询,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遵守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相关的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
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一、本所经办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一)发行人员工(合并范围)人数

     经核查发行人提供的员工花名册,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员工(合
并范围)人数为 305 人,发行人已与除退休返聘员工外的所有在册员工签订了《劳
动合同》。发行人劳动用工合法合规。

     (二)员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合并范围)2019 年 7-12 月缴纳社会保险与住
房公积金的明细表、社会保险缴纳月报、缴纳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的银行付款
凭证、查阅发行人及部分子公司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合并范围)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
况如下:

     1.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已为 305 名员工中的 284 人缴纳了社会
保险,未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数为 21 人,该等差异人数的具体情况如下:

     (1)17 名为退休返聘人员,发行人无需为该等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2)4 名新入职员工在入职当月未缴纳社会保险,于次月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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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八)



     2.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已为 305 名员工中的 284 人缴纳了住房
公积金,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人数为 21 人,该等差异人数的具体情况如下:

     (1)17 名为退休返聘人员,发行人无需为该等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

     (2)4 名新入职员工在入职当月正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转接手续。

     综上,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已为除退休返聘人员、当月入职正
在办理新入职手续的人员外的其他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根据发行
人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因
违反有关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二、结论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继续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和《首发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的有关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存
在实质性法律障碍。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批文和深交所
的同意。

     本补充法律意见正本肆份,经本所盖章并经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八)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八)》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_

                                                             王   丽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侯慧杰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

                                                             黄    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