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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摩高科: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5-20  

						证券代码:002985                证券简称:北摩高科             公告编号:2020-009



                     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北摩高科”)于
2020 年 4 月 1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于近日与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商业银行签署了正
式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     募集资金及专户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604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不超过 3754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截至 2020 年 4
月 22 日止,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3754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2.53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845,776,2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71,694,879.25 元 ( 不 含 增 值 税 ) 后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774,081,320.75 元,其中,计入股本 37,540,000.00 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
溢价)736,541,320.75 元。社会公众股东均以货币出资,上述资金已经到位,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0]
第 ZA90148 号”验资报告。
       截 至 2020 年 4 月 22 日 止 ,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845,776,200.00 元,根据公司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
公司签署的承销及保荐协议,公司共需支付承销保荐费合计人民币
47,874,124.53 元,2019 年 1 月公司已支付承销保荐 943,396.22 元,剩余资金
人民币 798,845,471.69 元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于 2020 年 4 月 22 日汇入公司以下募集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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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北 京 媒 体 村 支 行 , 银 行 账 号 631923177 , 人 民 币
288,845,471.69 元,该专户仅用于北摩高科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北 京 媒 体 村 支 行 , 银 行 账 号 631935611 , 人 民 币
285,0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北摩高科飞机机轮产品产能扩张建设项目,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北 京 沙 河 支 行 , 银 行 账 号 11081001040021479 , 人 民 币
145,0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北摩高科飞机着陆系统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
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昌平支行,银行账号 0200048929200240620,人民币
80,0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北摩高科高速列车基础摩擦材料及制动闸片产
业化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北摩高科,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
公司。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
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
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硕、孔令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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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 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
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
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三、     备查文件
1、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信会师报字[2020]第 ZA90148
         号”验资报告
2、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0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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