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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摩高科:北摩高科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2021-04-2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00203-04 号



致: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摩高科”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
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及对本法律意
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的调查和了解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查阅了北摩高科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3 月 18 日公告的《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发出的《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表及参会人员的身
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会议文件等。

     本所律师已得到北摩高科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所需要的全部事实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资料、副本或复印件、电子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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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等。其所提供文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和误导性
信息,且其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所有副本、复印
件、电子文件均与正本、原件一致,所有文件和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
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北摩高科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本
法律意见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21 年 3 月 17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定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召开
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8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上刊登了《北
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会议通知》”)。前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
间、地点、会议召集人、投票方式、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
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会议通知》发出后,公司董事会未修改《会
议通知》中已列明的议案或增加新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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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下午 14 时在北京市昌
平区沙河镇北摩高科行政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
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26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26 日
的 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110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8,200,8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3975%。

     1. 经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
股东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资料进行现场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3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0,474,16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2518%。经查验,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授权
代表均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2. 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08 人(除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5,767,8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603%。

     3.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表决的股东共 7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726,7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5.1457%。

     4.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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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计票人、监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投票活动结束后,
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统计了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并现场予以宣布。

     (三)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议案表决情况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关于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关于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4.   《关于确认公司2020年度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
          议案》

     5.   《关于拟续聘公司2021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6.   《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7.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8.   《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9.   《关于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上述议案中,议案3、议案4、议案5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议案3、议案7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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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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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     丽




                                        经办律师:

                                                          侯慧杰




                                        经办律师:

                                                          黄 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