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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地在线: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0-08-28  

						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〇二〇年八月
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3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 4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 8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 10
第六章    附    则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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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则以及《北京全时天地在
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
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
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
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
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
     第五条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
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0)》、《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及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设置 2 个
以上专户的,公司应当说明原因。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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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
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
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上市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
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上市公司、实施募投项目
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
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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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第九条     除金融类企业外,公司的募投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
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
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
       第十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
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募集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进度情
况每月编制具体的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并于每月向董事长汇报上月项
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本月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时,由具体使用
单位(或部门)根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填写申请单,后附相应的合同(如有)、
进度报表或工程决算报表及发票等资料,由使用单位(或部门)的行政正职或主
管经营工作的副职和财务总监审查并联签,并经董事长批准后,凭相关手续到财
务部门申请执行付款。
       (二)若项目实施进程中,资金实际使用进度预计需超资金使用计划进度的,
项目实施单位(或部门)应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超出额度在计划额度 10%
以内(含 10%)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并报董事长审批;超出额度在 10%-20%
之间的,需报董事长决定;超出额度在 20%以上的,项目实施单位(或部门)应
重新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并履行审批手续。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
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
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
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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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
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
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四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及时、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
目。
       第十五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
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 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股票上市
规则》第九章、第十章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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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按照第十七条第
一款履行相应程序。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
司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的,
可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期
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且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
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四)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
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
及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
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
风险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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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仅限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
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第二十一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
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 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
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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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深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
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
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
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
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
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或者
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出现节余资金,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地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银行贷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第二十六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
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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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及独
立董事应当出具专项意见。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
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
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
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二)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累
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
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
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
     第三十八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
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
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
变化的原因等。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指引及相关格式指
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
出鉴证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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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
告中披露。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
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
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
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
意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
师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
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
不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将随着募集资金管理
政策法规的变化适时进行修改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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