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 新盛大厦 B 座 19 层 Guantao Law Firm 邮编:100032 Tel:+86 10 66578066 Fax:+86 10 66578016 19/F, Tower B, Xinsheng Plaza, E-mail:guantao@guantao.com No.5 Finance Street, Xicheng http:// www.guantao.com District, Beijing 100032, China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 2022 第 002706 号 致: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对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因疫情防控原因,本所指派律师以现场结合网络线上会 议的方式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有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 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 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2022 年 4 月 2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提请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议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2022 年 4 月 28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召集人、表决方式、投票规则等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 事项;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 20 日。 (三) 2022 年 5 月 14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因疫情防控调整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除会议召开方式增加网络线上会议方式外,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网 络投票时间、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等其他内容均不变。 (四)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 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周五)10:00 在北京市通州区商通大道 5 号院(紫光科技园) 21 号楼一层 MI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信意安先生主持,召开时间、地点与 公告相一致。 (五) 公 司 已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和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0 日的 9:15~15:00 期间任意时间。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 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 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于股权登记日2022年5月17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因故不能出席的股东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股东。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管控政策的影响,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 结合网络线上会议的方式召开,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 理人)共计1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4,446,3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5882%。 (三) 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第三届监 事会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 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 《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 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 审议《关于<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2. 审议《关于<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 审议《关于<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 审议《关于<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 审议《关于<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6. 审议《关于<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7. 审议《关于<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8. 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9. 审议《关于 2022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的议案》; 10. 审议《关于变更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11.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制度的议案》。 (二)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就提 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案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 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已获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关于<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43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6%; 反对10,5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4%;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2. 审议《关于<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43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6%; 反对10,5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4%;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 审议《关于<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43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6%; 反对10,5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4%;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 审议《关于<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43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6%; 反对10,5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4%;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 审议《关于<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43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6%; 反对10,5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4%;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78,5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99.7695%;反对10,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3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6. 审议《关于<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43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6%; 反对10,5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4%;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78,5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99.7695%;反对10,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0.23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7. 审议《关于<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43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6%; 反对10,5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4%;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78,5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99.7695%;反对10,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3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8. 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43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6%; 反对10,5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4%;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78,5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99.7695%;反对10,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3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9. 审议《关于 2022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43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6%; 反对10,5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4%;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78,5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99.7695%;反对10,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3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担 保的议案》。 10. 审议《关于变更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43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6%; 反对10,5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4%;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78,5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99.7695%;反对10,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3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 议通过。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11.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43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6%; 反对10,5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4%;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制度的议案》。 上述议案5-10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事项,为充分尊重并维护中小投资者合 法权益,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并披露(中小投资者 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述议案10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三) 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 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签署。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 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 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韩德晶 经办律师:李 侦 经办律师:王 欣 年 月 日